投资考核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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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20**]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局对审价中介机构受委托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业务进行考核管理。具体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一般管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专业胜任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具乙级以上资质,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条质量控制复核原则: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实行质量复核考核体系,主要采用两种形式:1、日常考核。由财政局经建处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并综*考核审价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质量、效率、工作能力以及被审核单位的反映。2、抽查复审。对*同期内的已评审项目组织复审。由财政局经建处在省内确定具有甲级质资的审价中介机构或会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成立审价质量考核小组,对审核结论、工作底稿、审核报告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考核。
第八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中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九条回避原则: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条保守秘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要求审价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
1、分项目独立招标是指针对特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招标选取审价中介机构的方式。
2、分年度打包招标是指每二年招标一次,选取若干个审价中介机构,在*同期限内,综*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执业质量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价任务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价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乙级以上审价执业资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充分且结构*理。
凡符*资质条件的审价中介机构都可以按招标公告的要求以投标人的身份参与项目审价业务投标。
第十二条审价中价机构中标后,须与**市财政局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同,自觉接受*同的规定和约束。
第四章业务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审价中介机构接受财政局委托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十四条审价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1**5号)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造价成果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2%。
第十五条业务考核管理实行百分制,以审价业务执行和审价业务质量为考核内容,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百分制是指对审价业务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每项考核内容均规定相应的分值,按考核结果分项评分,表1、表2各50,满分100。
第十七条审价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填写考核表1。以项目复审情况为依据对审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财政局经建处负责填写考核表2。对审价中介机构日常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审核项目,按*同年度项目平均核减率进行考评加分。
第十九条表1、表2按分项考核结果累计分值,两表累计分*计得出最终考核分数,作为审价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定的依据。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存档备案,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政府招标采购中,作为业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考核名次居前4名的,直接入围下一期分年度打包的审价中介机构。鼓励*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复审误差率超过2%的审价中介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核项目的复审误差率超过2%,该项目工程审核费中甲方支付的部分予以免除,并取消该审价中介机构两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参与权,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价中介机构及审价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虚假的工作底稿,给审核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价中介机构及审价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参加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一切活动,违规者一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考核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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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增加值概况
(一)经济增加值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美国思腾思特咨询公司提出并实施的一套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及激励报酬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股东的投资存在机会成本,企业的盈利只有在高于其资本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真实价值。其基本涵义是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包括权益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经济增加值比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涵义更加丰富,更能反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现状,促使企业更加关注其长期价值创造能力。目前,以可口可乐为代表的一些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大都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评价企业业绩。
(二)引入经济增加值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价值创造,使经营者和出资人的目标统一到股东价值最大化上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强做大的目标。
二是有利于优化资本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率,引导企业既关注经营利润,又充分考虑股东投入的机会成本,最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有效使用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
(三)经济增加值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早在10多年前,经济增加值的概念已进入中国,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对经济增加值考核既非常关注也非常慎重,也有一些企业进行过阶段性的、局部的贯彻实施,但是,效果都不是很明显,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策导向不明确,没有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12月颁布了第22号令,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央企的业绩考核引入经济增加值的考核指标。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确定了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基本内容和计分细则,标志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入了以价值管理为主的新阶段。
二、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办法》中经济增加值简介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后计算得出。在经济增加值的原创体系中,涉及的会计调整达200多项,而在国务院国资委的《考核办法》中仅对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非经常性收益、无息流动负债和在建工程等5项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既体现了经济增加值的突出主业、鼓励创新,注重长远等核心理念,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原本复杂的考核体系在央企中“落地”成为可能。
(一)《考核办法》中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考核办法》中经济增加值政策导向
1.突出企业的资本属性,引导企业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提升资本回报水平。经济增加值要求将股东投入的资本列入了资本占用,充分突出了企业的资本属性,对企业的资本回报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着重引导经营者关注资本成本率,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谨慎投资。
2.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做强主业、控制风险、优化结构。《考核办法》明确变卖主业优质资产、股权(产权)转让、资产(含土地)转让、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等非经常性收益等都要减半计算,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国资委抑制企业对非主业的投资,集中精力做强主业,优化产业结构,防控风险的政策导向。
3.突出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更加重视长远回报。《考核办法》在计算经济增加值允许将税后研究与开发费用加回净利润中,鼓励企业研发投入;为鼓励资源性战略投资,允许将勘探开发费部分加回净利润(最高为50%),引导企业重视自主创新,重视战略投资。
三、经济增加值在国有企业中运用的相关思考
经济增加值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管理理念、管理体系、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国务院国资委外,目前全国多数省、市均未使用该指标进行考核。若要实施,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以竞争性行业企业为突破口,找准切入点
通过对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实践分析,笔者发现,经济增加值在不同类型企业间运用效果差异较大。在与市场完全接轨的充分竞争类企业中,运用效果较好;而在承担政府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任务的功能类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中,运用效果较差。所以,经济增加值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可将实施范围限定在市场竞争类企业。在市场竞争类企业中,采取“先引入、后规范,先简单、后完善”的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考核。
(二)立足当前,注重实效
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非常复杂,国外运用中涉及的会计调整达200多项。应该立足于当前,本着易操作、讲实效的原则,将经济增加值理念融入其中,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考核体系,搞一套全新的复杂的考核标准。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氛围
相对于资产规模、利润总额、产值等耳熟能详的价值标准,经济增加值在国资委及各企业中还是个较为陌生的概念。从认知到认可,再到政策的设计、实施,将是个漫长的过程。要着重组织各企业领导人员、相关部门开展全方位的研究、学习和培训,营造上下支持的良好氛围。
投资考核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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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项目确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区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包括: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各项指标统计在我区的建设项目;
(二)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发展规模、科技进步和服务水平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三)对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重要作用的房地产项目;
(四)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重要作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和建设节约型、环保型社会有重要作用的环保项目;
(六)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七)国家、省、市鼓励的其他重大项目和国家、省、市在我区布局的重点项目。
第二条区发改委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优先发展产业名录,按照项目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安排年度区重点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确定项目责任部门,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并下发全区执行。
第三条区重点项目按项目进度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两类。
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在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各项文件的批报和各项手续办理的项目。
第四条各街办按规定,向区发改委申报重点项目。申报列入区重点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和格式报送,并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全区重点项目由发改委统一管理,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能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点项目实行区、街领导联系责任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区级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重点项目各项前期手续,积极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规划定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等工作,督促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做好市容、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重点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配合监察、司法部门查处、打击破坏和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对重点项目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向重点项目收取费用。对重点项目实施处罚需经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项目考评
第十条区发改委对重点项目进行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分解,纳入全区目标责任综合考评。
(一)按目标任务,完成重点项目得60分,其中:完成项目形象进度得30分;完成项目年度投资额得30分;
(二)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得5分;
(三)工商税务关系未在本区的重点项目,年内完成60%以上转入率得10分;
(四)搞好重点项目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征地拆迁顺利进行得10分;
(五)重点项目无上访(村民、施工方、业主)得5分;
(六)未被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得5分;
(七)无生产安全事故得5分。
(八)年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前期开工),从第四个起,每增加一个项目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九)项目年度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前期开工),每增加一个项目加2分;年度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前期开工),每增加一个项目加4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工商税务关系未在本区的项目,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考评总得分不得大于目标分的120%。
第十二条没有完成重点项目考核计划的,扣减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目标分。
(一)投资额按欠计划比例扣分,形象进度由发改委审核扣分;
(二)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间1次扣0.5分;
(三)工商税务关系转入率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四)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由发改委审核扣分;
(五)因重点项目建设发生群众上访1次扣1分;
(六)被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1次扣1分;
(七)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扣2.5分,死亡扣5分。
总扣分不得大于目标分的40%。
第十三条奖励:
(一)项目年度投资额完成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街办20万元;项目年度投资额完成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一次性奖励街办10万元。
(二)列入当年重点项目计划,按时限完成征地拆迁的街办,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手续健全并具备开工条件,但因街办原因征地拆迁缓慢而影响项目进度的,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分。
第十六条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由项目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该重点项目考评只得标准分。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建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各街办的重点项目建设奖励,由区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后,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对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新增的建设项目,无论是否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指标统计不在本区的,由区发改委、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统计等部门分别审核汇总后提出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一经查实取消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年度考核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更加积极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本及先进管理模式,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区承担区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八个街道办事处及鱼化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被考核单位)。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考核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际引进内资、外资;
(二)招商资源摸底及招商项目包装策划;
(三)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参与及招商项目推介;
(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组织进行楼宇闲置面积二次招商和总部企业的引进;
(五)大项目引进。
第三章考核指标下达
第四条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由区经济贸易局根据市上当年下达给我区的引资指标,结合区情予以分解后,对各被考核单位下达。
第四章考核确认
第五条对各项考评内容的确认依据由区经济贸易局按照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
第五章项目流转
第六条为进一步调动各被考核单位的招商积极性,鼓励各被考核单位将本区域难以满足投资商需求的投资项目向其他被考核单位推介,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对于流转项目所带来的考核指标由转出被考核单位和转入被考核单位按4:6的比例进行分成。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流转项目的确认以及协调招商引资指标的分配;对于一个项目用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被考核单位(以下简称“跨界”项目),原则上由区经济贸易局指定一个单位负责联系项目单位并提供项目资料,该项目经考核确认后产生的指标完成任务按照项目所占被考核单位的土地面积比例进行划转确认。
第六章报表制度
第七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半年公示、年终考核并进行奖励。各被考核单位办事处每月填写《市区实际引进内资及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统计表》、《市区实际引进外资及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统计表》、《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资源)摸底及投资信息统计表》等三种表格,表格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对引进内外资项目的考核确认依据材料及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资源)的其他附件,于每月20日前报区经济贸易局,由市商务局、区经济贸易局审核后于次月在全区范围内对各被考核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进度予以通报,半年进行排名公示,年底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七章考核奖励
第八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九条百分计分方法:完成引资任务计80分(引进内、外资各计40分);完成招商资源信息摸底及招商项目包装策划计4分;完成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参与任务计2分;签约项目履约率100%计2分、资金到位率超过30%计2分;完成楼宇闲置面积二次招商任务计3分;完成总部企业引进任务计3分;完成大项目引进任务计4分。
第十条对超额完成百分任务的被考核单位实行加分奖励,加分总值为20分,加分后的最高总分为120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超额完成引进内外资任务,按完成比例实行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
2、超额完成招商资源信息摸底和招商项目推介任务,项目经考察或策划包装后进入区级招商资源信息库或招商项目库的每个加计0.2分,进入市级招商项目库的每个加计0.5分,加分总值不超过2分;
3、每超额引进一个大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加计2分;利用闲置楼宇每引进一家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贸、娱乐等服务业企业,加计2分;每超额引进一个总部企业,加计2分(如引进一个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100强企业总部,加4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扣分因素:对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每月填报报表的单位,每个无报表月扣0.5分;未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扣2分,对于因协调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我区投资环境的扣5分。
第十二条对区级相关部门另设招商引资促进奖:对主动参与项目策划包装、招商推介、推进项目落实及经济指标协调等招商引资工作,表现突出、绩效真实的部门,设招商引资促进奖,年终给予5-10万奖励。
第八章罚则
投资考核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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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招商引资、民营经济、林业生产、奶牛生产、税费征收、乡镇规划建设、农村合作医疗、村村通工程、社会稳定、基层组织建设十项工作为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核各乡镇的工作政绩,为正确评价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真正形成以实绩排座次、凭贡献定奖惩、按发展论功过的良好机制,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单项考核
对今年10项重点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奖惩,单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1、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执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外经外贸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任务,完成进度以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为准。
对招商引资的考核,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商引资考核统计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考核。招商引资总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2、民营经济
对民营经济的考核,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主要考核:①重点项目(指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②工业园区新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额(指投入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③工业园区(包括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④新增规模企业(每新增一个规模企业抵顶一个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的项目)。
考核时,各乡镇将重点项目、园区新增企业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列出清单,报县政绩考核办公室,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组织民经局、统计局、招商办、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办进行实地考核验收,主要查看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企业厂房、设备和帐簿。对新增设备的投入额,以票据为准(结合厂价咨询);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和新增旧设备进行评估作价。新增规模企业以县统计局登记备案为准。
对老企业增上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按100%计;对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按130%计。
民营经济总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3、林业生产
(1)考核绿色通道工程(河道绿化)的投入额。绿色通道指七条主要公路(*)绿化带的补植,其它县乡路、村村通公路两侧绿化带新增植树。
(2)考核速生丰产林(30亩以上的速生片林、农田林网)的投入额。速生丰产林指农田内栽植的速生片林。
对林业生产的考核,绿色通道工程按乡镇自然区域考核,速生丰产林按新增面积考核。乡镇将当年新增速生丰产林面积按村登记造册,报县政绩考核办公室,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考核时,采取实地丈量面积、宽度、行距和株距的办法进行。
绿色通道工程(河道绿化)和速生丰产林按55株折1亩。计分面积=植树亩数—必须完成而未完成的亩数—死亡亩数*3,每亩按2000元计投入额。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同时,对七条干线公路绿化带的补植实行减分考核,按千米段抽查,每空缺1%减1分。
4、奶牛生产
奶牛生产考核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和奶牛的投入额。
对奶牛生产的考核,采取动态考核的办法。每季度乡镇将当年新增奶牛按村登记造册,报县政绩考核办公室,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考核验收。考核时,实地查看畜舍,清点实际存栏数量,存栏量以年终考核结果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入和奶牛的价格(每头奶牛按2万元计)计算总投入额,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5、税费征收
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精神,农业税、引黄水费、“两工”以资代劳款按时上缴县财政的计100分。农业税每拖缴一天减1分;引黄水费每拖缴一天减1分;“两工”以资代劳款每拖缴一天减1分;因此而发生的案件每出现一起越级到县、市、省、进京上访的,分别减2分、4分、6分、10分。
对税费工作的考核。农业税、引黄水费和“两工”以资代劳款上缴以县财政局登记为准;案件以农业局、局登记备案为准。
6、乡镇规划建设
乡镇规划建设重点考核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即“10片、7线、11点”和规划建设两个方面。
(1)规划编制(60分)
①“10片”的规划(25分)。除*镇外,其他10个乡镇10月底前完成驻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计15分,完不成的不计分。完成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10分,年底完不成的不计分。
②“11点”的规划(5分)。11月底前每个乡镇完成1个小康示范村建设规划的计5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③“7线”的规划(30分)。7条干线公路指宁德路、宁吴路、宁东路、宁乐路、临南路、宁长官路、宁相路。10月底前每个乡镇完成公路两侧100米内(含穿膛村)规划的计30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以上三项规划均以规划图纸为准(必须是县级以上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规划)。
(2)规划建设(40分)
乡镇驻地和涉路建筑,须按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经正式设计并按图纸施工,工业厂房建设标准为轻钢屋面、墙体抹灰并按工业园标准粉刷涂料、现代造型,其它为二层以上楼房,符合上述要求的计40分。每发现一处无用地审批手续建筑的减2分,无设计方案审批手续的减2分,有手续不按设计施工建设的减2分,企业建传统厂房、其它建平房的减10分。
7、农村合作医疗
(1)资金筹集(70分)
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宁办发[20*]36号)的通知精神,乡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数要达到农业人口总数的50%(*镇为80%),按照以上比例和规定标准(每人10元)筹资。筹资额按任务数和规定时限(截止9月10日18时)上缴县财政的计70分。筹资额未按任务数上缴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3分;筹资额未按规定时限上缴的,每拖缴一天(以县财政局收款单据为准)减1分。
(2)资金管理(30分)
乡镇合作医疗设专用帐户的计10分;有专人负责的计10分;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计10分。以上三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计分。
8、村村通工程
(1)路基加宽工程(50分)
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长官镇、大柳镇、时集镇、刘营伍乡、张大庄乡于20*年5月1日前完成路基加宽工程;*镇、*镇于20*年5月20日前完成路基加宽工程。按照以上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乡镇计50分。
(2)桥涵管配套、养护管理、路容整理(50分)
①桥涵管配套。达到标准要求的计10分。每缺少一处配套工程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差)减1分。
②养护管理。达到标准要求的计10分。其中,建立养护管理机构、组建养护管理队伍计3分;落实养护资金计3分;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计1分;路政管理专人负责计2分;养护资料齐全计1分。养护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减1分;养护队伍不健全的减2分;养护资金按未到位资金比例减分;未制定养护办法或责任制不落实的减1分;路政管理无专人负责的减2分;养护资料不齐全的减1分。
③路容整理。达到标准要求的计30分。其中,路肩宽度计9分;路肩整容计3分;绿化平台计6分;边坡计6分;边沟计6分。不平整、不整齐、不整洁路段以累计长度减分,每200米(含200米以下)减1.5分。
9、社会稳定
对社会稳定工作实行减分制考核。年内无个体上访、集体上访、积案、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恶性事件发生的得100分,有发生的按规定标准减分。
(1)工作。每出现一起个体越级到县、市、省、进京上访的,分别减2分、5分、10分、20分;每出现一起集体越级(5人以上)到县、市、省、进京上访的,分别减5分、10分、20分、40分;每出现一起积案减10分。
(2)。每发生一起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根据人数多少、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和事件性质减20—50分。
(3)恶性事件。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因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等原因而致人伤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减20—50分。
对社会稳定工作的考核,个体上访、集体上访和积案以局登记备案为准;以政法委提供情况为准;恶性事件以政法委、农业局提供情况为准。
10、后进村整顿
每治理整顿好一个无班子村得20分;每治理整顿好一个后进村得10分。后进村、无班子村以组织部已掌握名单为准。整顿结束后,乡镇申请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订。参加县委组织的农村干部培训班,每缺勤1人次减1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实行千分制,其中经济发展占700分,其它工作占300分。
1、经济发展包括:①招商引资,②民营经济,③林业生产,④奶牛生产,⑤高效农业(指当年新增冬暖大棚10个以上的片、除粮、棉、油、林以外经济作物集中种植100亩以上的片和存栏肉牛100头以上,良种猪1000头以上,鸡1万只以上,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折算标准见附表)。按总投入额计分,总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7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2、其它工作包括:①税费征收,②乡镇规划建设,③农村合作医疗,④村村通工程,⑤社会稳定,⑥基层组织建设,⑦统计工作。计分方法是先计算出税费征收、乡镇规划建设、农村合作医疗、村村通工程、社会稳定、基层组织建设6项内容的合计得分后,再按(300÷第一名6项得分合计数*每乡镇6项得分合计数)计算各乡镇折合分数。统计工作实行减分,按照*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20*年民营经济发展计划》任务指标,完成统计任务的乡镇不减分,每有一项完不成统计任务的减5分。主要经济指标被市以上统计部门检查验收,每有一次不合格的减10分。
3、加减分
乡镇单项工作受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加10-20分,通报批评的减10-20分,以县委、县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4、“一票否决”
对①招商引资、②、③计划生育、④农民负担、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招商引资以实际考核为准(完不成年初下达任务的一票否决);以局提供情况为准;计划生育以县计生局提供情况为准;农民负担以县农业局提供情况为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县政法委提供情况为准。
按照综合考核得分和加减分情况,计算出各乡镇的最后得分,按得分多少排出乡镇的名次。每有一项“一票否决”,综合考核向后推两个位次。
三、奖惩政策
按照乡镇工作政绩考核的结果,设立荣誉奖、物质奖、职务升迁、岗位调整、末位轮岗五种奖惩办法。
1、荣誉奖。综合考核前四名的乡镇授予“政绩工作考核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并颁发铜牌。第一名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记三等功。单项考核前三名的乡镇授予“*工作考核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并颁发铜牌。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定为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2、物质奖。综合考核前四名的乡镇发放奖金。第一名的乡镇党委书记3万元、乡镇长2万元;第二名的乡镇党委书记2万元、乡镇长1万元;第三名的乡镇党委书记1万元、乡镇长0.5万元;第四名的乡镇党委书记0.5万元、乡镇长0.3万元,同时各奖励一级工资。对综合考核后两名的乡镇实行罚款,倒数第一名的乡镇罚款2万元,倒数第二名的乡镇罚款1.5万元,罚金由县财政代扣。
单项考核前一、二、三名的乡镇颁发奖金,具体数额另行规定,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的副职各奖励一级工资。乡镇获多个单项奖励的,奖金不重复发放,一年内奖励工资最多一级。对单项考核后两名的乡镇实行罚款,倒数第一名的乡镇罚款1.5万元,倒数第二名的乡镇罚款1万元,罚款不重复。罚金由县财政代扣。
3、职务升迁。综合考核前四名的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优先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为县级干部人选,乡镇长优先提拔。
4、岗位调整。在县直部门、乡镇干部调整时,按照中共*县委《关于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规定,原则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级次”与单位“档次”对应调整。
5、末位轮岗。对乡镇工作政绩考核最后一名,同时没有完成县委、县政府分配任务的乡镇党委书记,按照中共*县委《关于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第一年亮黄牌,连续两年处末位者,调出原乡镇,降职安排;最后一名乡镇的乡镇长一年内不予提拔。
6、“一票否决”政策: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取消各种奖励资格。
四、组织领导
1、乡镇考核工作在县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牵头与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奖励工资、记功由县人事局办理;职务升迁、岗位调整、末位轮岗由县委组织部办理;物质奖惩由县财政局办理。以上工作由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督办。
3、年终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经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最后,考核结果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公布。各责任单位按文件兑现各项政策。
五、考核工作纪律
投资考核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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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范围
(一)直接用于在我市兴办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市外国内资金(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已在我市开办的市外企业新增投资部分(含外资企业增资中的市外内资部分);
(三)市外大企业、大集团或投资公司收购市内工业企业股份或作风险投资的资金;
(四)引进市外非政府性无偿资金,用于市内各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经认定可以计入利用内资考核计划的其它资金。
(六)1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不列入统计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考核原则
(一)产业导向。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污染、能耗较大但不属于国家、省、市限制、淘汰、禁止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对国家、省、市明令限制、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坚决不准引进布点。对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不列入统计范围,年终考核时还将予以扣分。
(二)重大项目。突出“大、高、优”项目,鼓励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
(三)集中布局。招商引资项目集中落户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工业功能区。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领导
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考核认定引进内资实绩,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由**市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内资考核工作。市内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引进内资日常统计、认定和督查工作,年终对县区、**经济开发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
(二)考核认定方法
1.采取县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自报加年终抽查的方法,每月进行统计,每季重点督查,年终汇总考核认定。县区政府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引进内资工作,凡已开工项目填报“**市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和“**市引进内资项目汇总表”。市直有关部门由引进项目单位填报“**市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由多个部门引进的项目,各部门商定分配比例,分别盖章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未开工建设项目不列入利用内资考核范围;已开工项目若跨年度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当年报结,以后年度不得再重复计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开工建设的子项目分别填报,原则上子项目一年内报清,以后年度根据项目开工情况据实填报。高速公路等跨境建设项目,不计入县区考核范围。
3.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公布汇总结果,年终在县区、部门汇总项目清单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抽查项目,然后按抽查项目实到资金额占自报引资额的比例折算全部实到引资额。已开工项目减资,在新年度完成实绩中相应扣减(故意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计分标准
1.引进内资完成目标得60分。完成市下达的引进内资目标,且工业项目投资占6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占工业内资的35%以上(此考核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年度推进目标考核办法》)的得60分,超额完成目标或完不成目标的,每超减目标2%,加或扣1分。工业项目投资低于65%的,每低1%扣1分;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低于35%的,每低1%扣1分。考虑到县区考核目标数差距较大,在计算基本分的基础上再分档加分:计划目标数在8亿元以下不加分;8-15亿元(含8亿元)加2分;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加5分。
2.项目规模30分。引进项目平均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得10分;平均规模低于2000万元,每降低1%扣1分。大项目20分,当年引进并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每1个得1分;1亿元以上,每1个得2分;3亿元以上,每1个得3分;5亿元以上,每1个得5分(以上得分就高不就低,最高为20分)。当年引进并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产业投资、重大装备制造业的项目,每1个项目在大项目得分的基础上再加1分,最高加分为10分。
3.统计数据正确率及报送时效5分。统计数据必须全面、正确、及时,项目清单中的建设内容具体清晰(包括建设内容、主要工艺及设备、产能、竣工时间),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得基本分5分;建设内容不具体,误差在1%以上的,每上升1%扣1分;数据造假者,每查出一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扣1分;本项考核最低为零分。
4.组织领导工作5分。招商引资工作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度明确、项目资料齐全、基础工作扎实、服务跟踪到位。其中:成立机构,配备人员、经费,得1分;落实责任和分解目标到位,得1分;参加全市国内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任务完成突出、项目落实良好,得1分;引进省外重大项目成绩显著,得1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外来投资者服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明显,得1分。
5.产业导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主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每引进一个项目扣1分,并不列入统计考核范围。
6.集中布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工业功能区以外新布点的项目,每个项目扣01分。
(四)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形成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市委市政府对县区综合考核中内资考核的计分依据。
五、奖励标准
县区完成年度引进内资考核指标的得基本奖;超计划部分,每超10%加奖5000元,最高加奖1万元;完不成计划,每差10%扣5000元。
当年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开工1个奖励5000元,竣工1个奖励1万元;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开工1个奖励1万元,竣工1个奖励2万元;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开工1个奖励2万元,竣工1个奖励5万元。大项目开工后,停建的,在当年奖金额中核扣。
上述两部分所计算的县区奖励额,按考核得分情况计算最终奖励金额。
市直有关部门当年引进内资实绩显著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投资考核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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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街道)、*新城区、*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
二、考核项目
(一)项目推进(基本分50分)
按《*区推进工业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折算得分。
(二)固定资产投入(基本分10分)
1、投入总量。基本分5分。完成区下达任务的得基本分,考核任务在5亿元以上的每超5%加1分,指标在1亿元以上的每超10%加1分,指标在1亿以下的每超20%加1分,限加2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比例扣分。
2、设备投入。基本分5分。工业投入中设备投资占比达50%以上(含)的得基本分5分,占比达40%以上(含)的得3分,占比达30%以上(含)的得1分,占比低于30%的不给分。引进设备50万美元以上且已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每个项目加0.2分,限加1分。
3、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区级、市级、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且当年完成的,每个项目分别加0.1分、0.2分、0.5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限加2分。
(三)招商引资(基本分10分)
1、引进内资(基本分5分)
完成区下达任务的得基本分,考核任务在1亿元以上的每超5%加1分,指标在5000万元以上每超10%加1分,指标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超20%加1分,指标低于1000万元每超40%加1分,限加2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比例扣分。
2、引进外资(基本分5分)
完成区下达任务的得基本分。其中,实际利用外资占分值的80%,合同利用外资占20%。对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单位每超100万美元加1分,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完成的比例折扣分。
鼓励引进大项目,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分别加1分、1.5分、2分,限加2分。对引进全球500强企业且当年首期外资到位的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以上外资必须是国(境)外投资者来我区直接创办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或对已设企业的增资扩股,并按法定程序进行验资注册,实际到位外资必须提供验资报告。
(四)企业培育(基本分10分)
1、规模培育。基本分5分,完成规模企业家数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每超过考核任务1家加0.1分,限加1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每减少1家扣0.2分,限扣2分。当年产值首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每家企业分别再加0.5分、1分、1.5分、2分。
2、培育做强。基本分5分,完成亿元企业家数任务的得基本分,每超过考核任务1家加2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本项不得分。当年产值首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每家企业分别再加1分、3分、5分、10分。
3、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超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每家企业分别加0.1分、0.3分、0.5分、1分、2分。
(五)技术创新(基本分10分)
1、工业新产品产值。基本分5分,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超过考核任务的,任务在1亿元以上的每超过10%加1分;任务在1亿元以下的每超20%加1分。限加2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2、技术创新项目。基本分5分,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超过考核任务的,增加1家加0.2分,限加1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通过省级清洁生产验收或绿色企业认定的,每家加0.1分;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每家分别加0.2分、0.1分。
(六)经济指标(10分)
1、工业产值。基本分1分,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分。
2、规模企业产值。基本分4分,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超过考核任务的,任务在10亿元以上的每超过5%加1分;任务在5亿元以上的每超过10%加1分;任务在1亿元以上的每超过20%加1分;任务在1亿以下的每超40%加1分,限加2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每减少5%扣0.5分,限扣3分。
3、出货值。基本分1分,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分。
4、自营出口。基本分4分,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本分,超过考核任务的,任务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每超10%加1分,任务低于1000万美元的每超20%加1分,限加2分;未完成考核任务每减20%扣1分,限扣2分。
三、考核组织
由区工业经济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和评审。
四、奖励办法
考核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园区)取消参评资格。
五、其它
投资考核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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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对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围绕重大项目突破年。实现“一、二、三产并举,大、中、小项目齐招”,加快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争在2013年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现就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考核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3年我镇的招商引资目标为:实际利用外资600万美元,协议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实际到账招商引资额人民币2亿元,民营经济净增注册资本9000万元,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5个,其中5000万元及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各2个。
二、任务分解
按镇政府茅政发[2013]14号文件《关于下达二о一三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通知》执行。
三、考核办法
1、必备条件
⑴所引进的农业项目须有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建好专业合作社,当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
⑵所引进的工业项目须有当年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竣工投产产生销售,在税务部门开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由镇招商办会同招引责任人协调统一安排到闲置厂房。
⑶所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必须有新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形成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
⑷上争资金必须是不含市镇拨款和有关单位的专项扶持扶贫资金,不含正常项目资金(含捐资),以到账资金认定。(加分不超过10分)
2、计分办法
实行百分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完不成按比例扣分,超过任务数按比例加分。村考核结果以村干部工作目标考核为依据。
⑴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每超10万元加1分。
⑵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每超100万元加2分。
⑶服务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每超10万元加1分。
3、考核程序
⑴各村、单位及责任人所引进项目实行首谈登记制,工商注册后向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书面申报,被引进企业加盖公章,不得重复申报,未及时申报的项目年底不予认定。
⑵项目申报后,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跟踪督查,竣工投产产生销售后由考核组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核查认定。
⑶经过镇招商引资考核组认定的项目,每季度公示一次。
四、奖惩办法
1、引进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对村干部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镇干部和单位按2‰进行奖励;
2、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征用土地的费用)以上的,对村干部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镇干部和单位按2‰进行奖励;企业正常生产并形成开票销售后,一次性奖励到位;
3、引进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不含征用土地费用)以上的,对村干部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镇干部和单位按2‰进行奖励,正常营业产生效益后一次性发放;
4、村级招引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100%返还给村,作为村集体收入。
5、上争资金或能人捐资。每10万元抵算1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且按实际到账数的20%进行奖励。(含各种费用、上限3万元);
6、凡引进的外资按1:8的比例全部折成人民币进行奖励;
7、企业以商引商不含本企业的技改投入,按2‰实行奖励;
8、按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中提供重要信息,签约成功实际落户的项目设立引荐奖和竣工奖,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行奖励。
投资考核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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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有关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2)责令书面检查;(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4)通报批评;(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
投资考核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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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注重日常工作,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以100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加(减)分,各项考核指标累计得分为被考核对象最终得分。
(一)重点项目建设乡镇(街道、开发区)考核
1、年度列入县重点项目个数(10分)。
评分标准:被考核对象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个数÷被考核对象项目个数最大值×10。
2、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10分)。
评分标准:主体工程开始施工的视为开工项目,开工项目个数÷被考核对象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个数×10;每个开工的县重点前期项目加1分,最高加5分。
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30分)。
评分标准:县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按比例加(减)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4、县重点项目投资增长幅度(10分)。
评分标准:以上年度被考核对象的县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为基数(被考核对象上年度无投资的,以上年度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投资完成额的最低数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上年度投资额的按比例加(减)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5、县重点项目单体投资完成额(5分)。
评分标准:每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平均单体项目投资完成额÷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平均单体项目投资完成额最大值×5。
6、重点项目策划储备情况(5分)。
评分标准:每年开发区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其中1个过5亿元;卞庄、兰陵、尚岩、向城、矿坑、神山、车辋、鲁城8个乡镇(街道)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5000万元的项目,其中1个投资过亿元;大仲村、新兴、磨山、庄坞4个乡镇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3000万元的项目,其中1个投资过5000万元;芦柞、长城、金岭、下村、南桥5个乡镇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3000万元的项目。完成年度策划储备任务的得全分,其中多策划储备投资过5亿元的项目1个加5分、投资过2亿元的项目1个加3分。完不成任务的适当减分。
7、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综合评价(20分)。
评分标准:项目可研、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各项手续齐全、能按照要求实施项目招投标、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四制”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主动的申请各类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环评、气象、消防等专项验收)和发改综合验收、严格资金的监管使用等各项制度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完善、设施齐备、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经费能保证工作有效运转,按照规定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达到上述要求的得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及时报送调度表、影像资料、分析材料、信息的得5分,不能及时报送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8、规模以上开工项目建设情况(10分)。
评分标准:规模以上开工项目投资额最低标准为1000万元。被考核对象规模以上开工项目个数最多的得5分,其他被考核对象按比值得分;被考核对象规模以上开工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额最高的得5分,其他被考核对象按比值得分。
(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
对县重点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以100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加(减)分,各项考核指标累计得分为被考核对象最终得分。
l、投资额度(30分)。
评分标准:重点项目以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为基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2、投资强度(30分)。
评分标准:每个单体项目以100万元/亩的投资额度为基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建设进度(20分)。
评分标准: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基准,每高于(低于)5%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4、项目管理(20分)。
评分标准:项目单位在工程审批建设过程中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土地、规划、环保、招投标、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配合重点项目调度、督导活动、及时上报项目进度的,得全分;不能及时报送或误报数据的,每次扣2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予以加减分。
加分:
(一)列入县重点项目范围,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每个项目加2分,1亿元(含)—2亿元的每个项目加1.5分,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上年度策划储备的项目,本年度开工率60%以上的,每高出5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高于总投资额40%的,每高出5个百分点加1分。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当年竣工投产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五)列入省重点项目范围、按要求顺利推进建设的每个项目加5分;列入市重点项目范围、按要求顺利推进建设的每个项目加2分。
(六)考核年度内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和影像资料的,加1.5分;乡镇(街道、开发区)报送信息并采用的,每篇加0.5分,最高加1.5分。
减分:
(一)上报项目不真实、恶意套取建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每项扣2分。
(二)上年度策划储备项目,本年度开工率低于60%的,每降低10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减6分。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续建项目,当年未竣工投产的,每个项目减1分。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低于总投资额40%的,每下降5个百分点减1分。
第六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社会治安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及“五险一金”缴纳规定的,年终评比一票否决。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督查、年终考核。
(一)月调度:项目建设调度表、形象进度表及项目建设图片要数据真实,准确具体,于每月20日前报县重点项目办公室。
(二)季督导:每季度督导检查一次,重大项目实行不定期督导,凡发现项目进展情况与上报情况不符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并记入考核档案。项目建设影像资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县重点项目办公室。
(三)半年点评:半年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会,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观摩点评,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必要时实行驻地督导,全面促进项目建设,半年点评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四)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工作,全面考核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年终考核。
第四章考核组织及奖励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每年前,对上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总结报告,将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到位证明。
(二)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
(三)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村抖,到现场予以核实,按照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表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年终考核得分,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县重点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考评体系。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根据违规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投资考核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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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围
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工程。
二、考核对象
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组、市属各有关部门和承担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的主协办单位及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一)重大项目审批、报批或核准及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等前期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岗位职责、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执行情况。
(四)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招商引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有关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五)落实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情况。
(六)重大项目建设责任书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性,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按规划实施,按质按量完成情况。
(八)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宣传报道工作,全程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情况。
(九)执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情况。
(十)落实重大项目管理责任书,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公示制和通报制,及时填报所建项目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认真完成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考核方式
(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和日常工作督查。
(二)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同时将该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一季度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当年重大项目建设责任书,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领导、项目负责人、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缴纳项目风险金,风险金由项目组筹集。1亿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项目建设缴纳风险金5000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重大项目建设缴纳风险金1000—3000元;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建设缴纳风险金1000元。
(四)市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考核资格,扣罚全额项目风险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二是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问题;三是项目招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国家、省、州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五、奖惩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项目建设奖励基金,每年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较好的项目责任领导、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退还项目风险金;对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因工作措施不得力又无正当理由的项目责任领导、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罚项目风险金,情况严重的实行问责并追究责任。
(三)重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分档次进行奖励,奖励等次由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并报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项目责任领导、项目法人、主办项目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给于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标准为每个重大项目建设3—10万。奖金分配比率为:责任领导奖金占总额的20%;项目负责人奖金占总额的20%;相关工作人员奖金占总额的60%。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