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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 12:01:02 查看人数:87

年度考核办法

年度考核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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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法》)和《**县科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领导班子考核细则》)、《**县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考核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县委同意,现就**年度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今年纳入考核的科级领导班子共计131个,其中乡镇22个,县直单位73个,县人大、县政协委室11个、市管单位25个(名单见附件一)。纳入今年绩效考核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和《领导班子考核细则》、《领导干部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年度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花名册》(见附件二),经考核组审核后确定。

二、时间步骤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从**年元月开始,至**年2月底完成。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

1、召开全县**年度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会议,部署绩效考核工作;

2、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

3、各单位召开党组(党委)会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宣传发动;

4、填写《考核花名册》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单位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第八条、《领导班子考核细则》第三、四、五、六条规定,提出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建议方案,填写《**年度**县科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表》(见附件三),于4月10日前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考核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月20日)。

1、组织培训。

从有关部门抽调考核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集中培训。

2、考察组考核。

考核组考核的方法和基本程序:

(1)、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参加人员范围与参加测评人员相同),对纳入考核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2)、听取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汇报;

(3)、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单位工作目标项目、自身建设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必要时对有关单位情况和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4)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项目、自身建设的考核内容提出考核意见,填写《**年度**县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情况统计汇总表》、《**年度**县科级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计分表》、《**年度**县科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计分表》。考核组还应逐个单位形成工作目标考核情况汇报,简要说明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考核组提出考核档次意见的理由。

3、有关部门考核提供情况。

(1)、工作目标中的数量指标,单位自查上报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其中相关统计指标报县政府审定,审定统计数据的工作要求在**年1月20日前完成;

(2)、工作目标中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县重点工程办组织进行考核,于**年1月15日前完成;

(3)、县纪委、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监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自身建设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书面提出考核意见并于**年1月15日前报县绩效考核办;

(4)、县纪委、县委办、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县政府办、监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绩效考核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七种情形,《领导班子考核细则》第十条所列四种情形,书面提出意见并于**年1月15日前报县绩效考核办。

4、领导班子正职对班子其它成员的考核。

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考核计分后,填写《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考核班子其它成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计分表》,在考核组考核时一并上报。

5、县级领导对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

(三)、审定考核结果阶段(**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1、征求分管县领导的意见;

2、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情况;

3、县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阶段(**年2月中旬)。

1、对诫勉、免职人选进行考察;

2、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考核结果运用意见;

3、县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结果运用情况,作出奖惩和诫勉、免职决定;

4、县委召开**年度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讲评大会,进行讲评,宣布结果。

三、要求和纪律

1、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对**年度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面面俱到,不搞形式主义,重点是县委、县政府下达给各单位的工作目标项目的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形成的书面总结材料(不超过3000字),在考核组考核时一并上报。

2、负责审核认定统计数据和提供考核情况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负责地书面提供相关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实行考核预告制。考核组到各单位考核时,在醒目位置张贴考核预告,公布考核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

4、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成员要在形成的书面材料、表册上签名,对考核情况负责,由考核组组长负总责;

5、各战线、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工作考核,原则上应纳入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考核;

6、为了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县纪委、监察局全程参与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在县绩效考核办设立举报电话(5222539),受理绩效考核有关问题的举报,对违反《绩效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绩效考核办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调查核实。

四、其他有关问题

1、今年乡镇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与县政府考核乡镇的主要经济目标相同,县政府考核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排名的依据,情况由县统计局提供。乡镇的领导干部,县委委托乡镇党委考核,考核结果于**年1月20日前交县绩效考核办汇总,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2、县人大党组、政协党组负责对各委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于**年1月20日前交县绩效考核办汇总,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3、已经纳入今年绩效考核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由县绩效考核办按《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考核结果直接确定。未纳入今年绩效考核的领导干部,县委委托单位党组(党委)考核,提出其考核等次意见,县直单位这类人员的优秀等次和嘉奖以上奖励人员比例不再单列;

4、绩效考核机关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年度考核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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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要采取措施按时办结,不得推诿和延误。

(二)服务对象来局机关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三)凡法规已明确办理时限的,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难以提前办结的,必须保证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四)局机关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健全了效能告诫制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1)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理,政令不畅通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索、拿、卡、要”的。

(4)执法行为和处罚行为不规范、不公平、不公平、违法规定乱执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5)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办事故意叼难,推诿拖拉和不负责任贻误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行政相对人存在巧立名目收费和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派人及时调查处理的。

(7)为了部门利益存在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的。

(8)在执法中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9)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0)生活作风腐败堕落的。

(11)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碍机关效能监察的。

2、对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由考核组报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

3、本局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因效能告诫原因调整岗位后又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健全了绩效考核制

为了加强机关建设,促进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制定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1、组织领导

(1)设立局考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2)设立考核工作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2、考核办法

(1)采取百分制,政治工作20分,业务工作60分、行政管理工作10分、局领导考评10分。

(2)采取分项考核的办法,各项考核累计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3)以月度考核为主,年度集中考核为辅。办公室日常分别考核相关内容,并按月通报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年底由办公室汇总。

年度考核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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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核目的

1、公平、客观地反映各分公司及总公司各部门季度、年度经营和管理

效果。

2、真实地反映全公司各项经济指标达成情况。

3、对全公司经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起到正面激励作用。

二、考核原则

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经济指标与管理指标,依据目标达成要求,客观公正地反映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季度、年度业绩,充分体现目标达成与激励相一致的原则。

三、 考核形式

指标达成评分制。

四、考核对象、内容

1、考核对象:xx分公司、xxx分公司、xx公司、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物资管理中心。

2、考核内容: a、经济指标

b、管理指标

五、考核细则

1、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基准分值为百分制,各项指标分值依据其重要程度定为不同分值,指标总累计分值为100分。最小考核评分单位为0.5分。

2、 经济指标与管理指标满分各为100分。

(1)xx分公司、xxx分公司、xx公司的经济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70%;管理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30%。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70%+管理指标得分×30%

(2)财务管理中心的经济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40%;管理指标占目标管理责任总分值的60%。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40%+管理指标得分×60%。

(3)总公司总办、人力资源部、物资管理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以管理指标为主,项目不等。

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管理指标得分×100%。

(4)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各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之和)÷4

×60%+全年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40%。

3、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费用控制指标均按年考核。

4、除费用控制指标以外的其余各项指标以季度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

(1)若经济指标任务跨季度提前完成,其考核指标的分值按超额完成任务的同一指标分值同比例得分,季度考核奖亦按比例同时增加。

(2)年末时,若前期季度经济指标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到年底时却完成全年经济指标,但综合考核得分达不到奖励分值的,其年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的兑现比例由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六、考核机构、程序及纪律

1、 成立二oo五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xxx、xxx担任,总办、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公室是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经济指标、管理指标的检查督促和考核考评工作。

3、季度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要求逐一核对检查结果及考评记录,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指标达成及要求进行核对,对各项指标达成情况给予考核评分。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主要条件之一。

4、各目标责任单位依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目标执行过程中的各类记录、备档等资料性工作,为检查与考核提供依据。凡是在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类记录、备档等基础性资料不全的,考核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分。

5、考核纪律

考核领导小组需公正、公平、客观地对待考核考评,依据每季度检查记录及目标管理责任执行中的记录客观评分。

七、奖励规定

1、奖金设置

xx分公司、xxx分公司各设全年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10万元;xx公司的全年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按总公司规定的办法计取。总公司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以各分公司考核所得实际奖金平均值的50%计发。

2、奖金来源: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统一由总公司提供兑现,各分公司、xx公司无权自提。

3、奖励兑现

各分公司、xx公司及总公司各部门季度、年度考核得分达90分(含90分)以上的,总公司予以兑现奖励;90分以下的原则不予奖励。各季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发放额度由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确定并兑现。季度奖与年度奖发放比例原则上为6:4。

分公司奖金分配基本原则为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提取50%,其余50%由分公司自主分配给其他员工,并受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监督。

4、 每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考评的结果将与各分公司总经理、xx公司负责人及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当季绩效薪资挂钩(其季度绩效考核系数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设定为1)。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时,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为1.2;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时,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为1.0;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时,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为0.9;季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下时,每下降2分(不足2分的按2分计算),其当季绩效考核系数(此时以0.9为基数)扣0.05分。

目标管理责任季度考核、责任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奖励兑现为考核期的下一个月份。

八、要求

本次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指标,是全公司2005年度综合经营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为了确保全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总公司特提出以下要求:

年度考核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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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大厦运行平稳,落实置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对标市场,不断提升置业资产的内在品质、价值增长和回报水平。以年度经营收入为核心,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年终考核奖惩及发放标准:

1、实施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出现上报集团公司级安全责任事故,不核算计发当年效益工资。

2、完成全年总收入xx万元,全额发放第13个月工资奖励(含预兑现月工资xx%),车场管理人员发放标准为2000元。

3、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全年总收入考核指标,以个人12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xx%作为固定奖励。

4、完成全年总收入奋斗目标:

(1)考核奖励以全年总收入xxxx万元为计算基数,营业收入每增长1%,按12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xx%计提效益工资;

(2)其中按月发放预兑现,效益工资余下部分的xx%按个人12个月基本工资总额比例发放,另外xx%作为各部门经理和年度优秀员工的奖励。

(3)具体奖励方案,经事业部班子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后,报综合办公室,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未完成全年总收入考核指标,对第13个月工资奖励标准按如下比例进行扣罚:

低于考核指标2%,全体员工第13个月工资奖励降低20%;

低于考核指标4%,全体员工第13个月工资奖励降低50%;

低于考核指标5%,全体员工第13个月工资奖励降低100%;

次年月度预兑现部分,按照全年总收入下降比例(以年初签订的考核指标为基准)同比例降低。

6、设立事业部特别贡献奖

根据事业部全年运行情况,设立事业部特别贡献奖励,对事业部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发放奖励。

年度考核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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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相关新闻:公司职工餐厅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相关新闻:中小学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则范文

第五条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办法》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

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责任追究。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

范围提取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

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年度考核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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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县政府各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主管部门配合。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及其领导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条件、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及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七)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八)群众对政务公开满意情况。

(九)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年度考核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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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局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一、总则

1.为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局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创新争先,推动我市房地产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局属单位及机关科室的年度目标考核。

3.目标考核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坚持分类管理、量化考核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争先原则;坚持有奖有罚、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4.局属单位、机关科室的考核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有经济收入任务的局属单位,经济目标也纳入考核内容。

5.职能目标主要考核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职能工作开展情况。

6.共性目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招商引资、调研、队伍建设、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等。

7.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其中职能目标占75%,共性目标占25%;职能目标按项目数量平均分配分值,共性目标中党风廉政建设占4分,其余各项均占3分。

8.做好职能工作之外开展的创造性工作,可以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按照《**市房产管理局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落实。

9.考核内容以每年年初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为准,因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的问题,而影响到目标任务完成的,应于考核前上报局党委,经党委会议研究确认后,予以调减。

10.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此三项内容中,若有一项内容被一票否决,则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再计算汇总分值。

11.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以上属优秀,75分以上属良好,60分以上属合格,60分以下或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中有一项被一票否决,为不合格。

三、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12.考核主要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和群众评价相结合、民主测评和社会反映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3.共性目标的考核由有关机关科室根据分工按照平时表现和年终完成情况提供各考核对象的得分;职能目标中的经济收入情况以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14.年终考核的程序主要有:领导班子或科室负责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现场查看、个别谈话等。

四、组织领导

15.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局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局党委其他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6.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党委及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对局属单位、机关科室的考核,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汇总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17.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局属单位、机关科室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进行抽查和暗访,抽查、暗访结果及时向局党委通报。

18.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对在考核中发现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科室,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资格,并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提出批评与处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9.考核结果作为局党委对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进行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20.有经济收入目标的局属单位,完成年度经济收入目标的,返还事业经费减支部分;没有完成年度经济收入目标的,不再返还事业经费减支部分;超额完成经济目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具体数额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六、附则

年度考核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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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是以对检察官司法办案考核为主,同时对与司法办案相关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评价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员额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各级院应制定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工作要求和职业标准等,作为办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入额院领导司法办案情况由上一级院考核,其他检察官由本院考核。

第六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权重比例。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应当实行量化评分,具体实施由各级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70%、10%、10%、10%。

(一)司法办案评价是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司法作风评价是对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三)司法技能评价是对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调研信息简报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职业操守评价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 司法办案依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试行)》认定案件范围,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和指导性办案。

第十条 检察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办案数量。

基层院、设区市院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

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以实体性办案为计算基准,入额院领导办案量依照第十一条认定。

第十一条 入额院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检察业务,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办案量参照其分管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确定。

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 检察官办案量的考核,基层院考核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省、市院还应当考核指导性办案。

预防、研究室、案管部门以工作项目量的形式考核。

(二)司法办案评价(70%)

第十三条 检察官司法办案评价,采用案件量化评价方式进行。对不适合采用案件量化的检察业务工作,可以采用监督事项或工作项目量化的方式予以评价。量化时具体监督事项数或工作项目数的统计方法和范围,由案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检察官办案量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为依据。与司法办案紧密相关的检察业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设定的,由各级院科学合理认定,可以纳入司法办案评价的内容,并报上一级案管部门审核确认。

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以检察官办案组协同办理的案件确定个人办理的数量。

第十五条 案件量化评价,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任务并设置相应的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

对本规则第九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置难度系数,平衡案件量化时的差异。

个案的量化评价逐步实现由省院开发的绩效考核软件评定。

(三)司法作风评价(10%)

第十六条 检察官司法作风评价,由分管院领导评价、部门负责人评价、本部门其他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四部分组成。检察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评价、本部门所有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三部分组成。

司法作风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相应分值。最终评价汇总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评价应当设一定比例的权重。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评价(各10%)

第十八条 检察官司法技能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分制,无相应情形的不加分。

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司法技能评价的加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职业操守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减分。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职业操守评价的加减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对违反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等被检务督察通报的,违反规定发生负面涉检舆情的,以及职业操守方面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减分。无违反情形的,不减分。

第三章 办案绩效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办案绩效考核每个等次的量化分值可以由各级院根据实际划定,并综合平衡业务条线之间得分高低的差异性,保持均衡、保证公平。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是办案量高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办案绩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高、效果好,职业操守评价无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岗位职责的;

(二)司法办案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量60%的;

(二)存在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三)办案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办案绩效考核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评价: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办案绩效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定等次;

(二)除工伤、产假外,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在考核年度根据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办案绩效考核等次由检察官所在院综合其考核年度总体表现和本院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办案绩效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检察官填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制定、修订量化指标。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在本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司法作风、职业操守可以年度一次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的办案绩效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官对个人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进行自评;

(二)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三)案件量化评价,由各业务部门初评,案管部门审核;

(四)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评价;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职业操守情况进行评价;

(六)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建议;

(七)考评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考评委员会应当将办案绩效考核得分及评审的等次意见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检察官对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如果有异议,可以按《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后,考评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提请本院党组审议,由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最终等次。

第五章 办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办案绩效考核等次作为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奖励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等级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三)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三十三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其提醒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三十四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

(二)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参加考核的检察官,可以根据其在考核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考核奖金。

解读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司法改革又有大动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6日公布《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检察机关案件清单,并打破了惯用的考核模式今后我省检察官的工资收入将不再按照行政级别,而是与绩效考核和检察官等级直接挂钩。

以往,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与行政级别、工作年限挂钩,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制与司法规律明显不符。新出炉的《规则》将办案绩效考核结果与检察官等级晋升及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在考核内容上,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其中,司法办案的考核权重为70%。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如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率先提出了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规则》明确了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3种案件类型,涵盖了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全部的10个业务条线138种案件。

年度考核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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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增强各村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及原则

全街道88个行政村。

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责任连带制度。各村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片总支书记、安监所长、分管安全的同志负有连带责任。

三、具体考核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10分考核。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1分):各村成立不少于3名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安监所,没有或不上报的不得分。

(二)安全责任制签定情况(1分):街道办事处与各村签定安全责任书。各村根据自身情况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并将签订情况报街道安监所。没签订或不上报的不得分。

(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预案演练(1分):各村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并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安监所(0.5分)。没有的不得分。

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和各自实际,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安监所的得0.5分。未组织演练的不得分。

(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情况(1分):各村应建立安全文化宣传栏(0.5分),充分利用广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明白纸、会议检查、举办培训班、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得0.5分。

(五)安全生产自查情况(1分):各村应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随季节变化,对重点部位(学校、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变压器、电力运行设施)、重点行业领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安全用电、防火、防煤气中毒、自然灾害等)要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自查及隐患排查,排查出隐患及时治理,清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排查记录,并将检查、排查治理情况报安监所。定期检查每缺一次扣0.5分,对上级安排检查未落实和未上报情况的每次扣2分。

(六)配合全街道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情况(2分):对全街道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联合检查,各村要积极配合,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不配合的每次扣2分。

(七)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3分):各村辖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1、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和轻伤事故的;两次以下的,酌情减分。

2、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其他一般性安全事故的;两次以下的,酌情减分。

3、存在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时发现且未造成事故的。

4、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经举报或检查属实的。

(八)各村辖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分。

1、发生一次性重伤2人或死亡1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伤1人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4、发生一次死亡1人,影响恶劣的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四、奖惩办法

年度考核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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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度考核目的:进一步激发系统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全面推进工商事业发展。

第二条 年度考核范围: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其中局领导班子参加市局组织的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认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的认定,分层次按比例划分。全系统中层干部作为一个考核小组,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确定优秀比例,掌握在__%左右;一般干部以所在的科室、所或联合科室作为一个考核小组,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确定优秀比例,掌握在__%以内。确定系统优秀等次的人数与县局的年终考核结果相联系。

第四条年度考核先进认定:县局在认定优秀公务员的同时,从各单位公开上报和民主测评推荐人员中确定先进人员,系统干部先进人数控制在__%左右。同时,以全局为单位确定先进人员职工_人、合同制人员_人。

第五条 中层正职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等;

(三)年终民主测评排名必须在全系统名列中上。

第六条 中层副职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分管的业务工作考核前列;

(三)年终民主测评排名必须在全系统名列中上。

第七条 一般干部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的业务工作完成较好;

(三)年终民主测评排名必须在全系统名列中上。

第八条

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认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第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各单位按程序召开年终总结会,以考核小组为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进行公开推荐,推荐名额控制在总人数的__%以内(不计职工和合同制人数)。县局结合年终民主测评工作,组织开展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民主推荐工作。系统职工和合同制人员参与全局统一的推荐。以各考核小组所公开推荐的名单为基础,去除测评排名中下的人员,从县局民主推荐的名单中依序补充,中层干部不参加单位公开推荐,以民主推荐排名为准。在公开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县局党委综合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和公开推荐等各方面因素,拟定优秀和先进等次人员。对拟定为优秀和先进等次的人员在系统内公示,再行确认本文来源:文秘站 。

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法》)和《**县科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领导班子考核细则》)、《**县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考核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县委同意,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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