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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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 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优良,80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至5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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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是住房保障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则。
第三条本州辖行政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列公民可作为社会监督代表(以下简称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一)各级人大代表;
(二)各级政协委员;
(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
(四)公共媒体及其代表;
(五)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既可以委托监督代表参加,也可以另行选派代表参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年一次的监督,每年月日为主动邀请公民及其代表监督的接待日。
第七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代表可根据自身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分配、公示、基础设施配建、物业服务、收费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及公共媒体的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等;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代表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
(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
(一)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
(二)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
(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储备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等;
(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远期及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单体设计方案、室外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
(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
(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
(一)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情况;
(二)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情况;
(三)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对住房保障供应、分配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和数量;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供应、分配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对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监督: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家庭的资格复核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
(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小区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
(三)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动邀请各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具体事项实施监督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发出邀请。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答复。监督代表就某项具体事项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监督的,可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参与监督的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并在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监督意向的监督代表反馈接受监督活动的具体安排。监督代表提出的监督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范围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不属于监督范围的原因;
(二)参与监督的代表可以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活动小组的形式(以下简称监督活动小组)进行监督,监督活动小组原则上由3~10人组成。以监督活动小组形式参与监督活动的,由监督活动小组自行推选1名本次活动的小组负责人,对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
(三)活动结束后,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州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和建议表》,对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多种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传媒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过程中,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邀请同级职能部门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邀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答复,不接受邀请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监督代表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可由监督代表直接要求其答复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形式直接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及公共传媒公开本办法监督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申请排序,应当邀请监督代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督代表在接待日前可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除不接受约见的特殊情形外,应当接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见面时间。不接受约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包括:
(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范围的;
(二)已约见反映同一事项的监督代表,该事项正在规定的处理限期内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代表可独立或共同每年定期召开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工作会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派员参加会议,听取监督意见、建议,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可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公布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属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监督意见和建议采用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纳,加以整改,并向提出问题的监督代表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监督代表直接告知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对保障房有关资料涉及秘密的不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督代表会议,向其汇报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组织监督代表检查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的;
(三)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节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处分、免职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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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国有资产投资、融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企业股份制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市财政资本金的回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统计和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和纠纷调处等。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企业规划发展科
拟订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投资融资的建议和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各类招商引资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帮助企业处理金融类负债,实施债务重组,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产权管理科
落实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监管企业国有非经营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财务监督与统计考核科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党群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离退休老干部和老工人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人员的解困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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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使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监督,成为高效、务实、负责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四、各科室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科室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责分工
五、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局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副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八、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科室所负责本科室所的工作,在本科室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九、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本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本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会审决定。
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十四、各科室所应根据全局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局党组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五、各科室所要及时、准确向局办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局党组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各科室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推进依法行政。各科室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市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省、市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出台,在出台前由局法规监察科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后,局办公室应当自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法制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法规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所提出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提请区政府审议或者由法规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所与有关部门协调后,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十、法规监察科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科室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规监察科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本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科室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局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自觉接受区政府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四、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和监督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区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科室所要积极配合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十八、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和国土系统网站建设,及时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和落实
二十九、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需区政府制发的公文等事项,要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各科室所要坚决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和完成情况要按局领导要求限时报告,各科室所要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书面向局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
三十一、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按时限要求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值班室报告。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办公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早上召开局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三、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二)审议通过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局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三)审议通过局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四)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五)讨论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六)研究机构、人事、财务等重要事宜。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三十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的决定、决议;(二)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三)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研究局重点调研工作、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五、局办公会议由副局长、局纪检组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纪检组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科室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并由主办科室所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交主持人审核后签发。局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六、提交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确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提出,经局长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局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办科室所提出议题,经分管副局长确定后交局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参加会议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不能出席局办公会议,向分管副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局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指定人员或由主办科室所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主办科室所负责人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三十八、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局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四十、局收到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和省厅、市局领导批示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
局收到的区委、区政府、区级各部门以及省、市文件,由局办公室按职责分送分管领导阅批。
四十一、以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和省厅、市局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四十二、以局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三、局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主办科室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四十四、各科室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科室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科室所和协办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定。
四十五、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作风纪律
四十六、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廉政准则》、《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等规定,严守纪律,勤政廉洁。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带领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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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武器”的力量
在人大历史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一直是监督的“常规模式”。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信访、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 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信访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信访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信访、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
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审议意见的效力和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版)一书中有明确的界定:“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9月,《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将审议意见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在明确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之后,需要把握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制发程序。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做法。
在审议意见内容方面,一种是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只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既然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意见列入其中“参考”也并无不妥之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大体上有三种途径:一种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归纳整理后送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秘书长签发,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办。如2007年11月,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定,“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第三种是审议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交办。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综合表达,审议意见无法也无须上升为常委会的统一意志,常委会表决审议意见明显不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通过并交办审议意见程序得当。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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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校群关系,提高依法行政、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形成良好的协调、约束、监督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稳定的局面,根据市教委、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的校务公开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校党支部、行政会、校务会充分讨论后,特制定如下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1、内容
凡是与学校管理、教育改革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原则上都要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①收费公开;②招生事务公开;③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④财务管理公开;⑤工程建设项目公开;⑥大宗物资采购公开;⑦教职工奖惩公开;⑧干部人事工作公开;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⑩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
2、范围与形式
(1)事关廉政的事务:经校行政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根据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不同,向全校师生或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公开。
(2)事关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事务,根据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不同,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采用召开会议或张榜,印发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如下规定:
1、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教材的使用,社会捐赠的款物等。各项收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招生事务公开。包括执行计划、生源和政策,享受照顾录取的下策规定和学生名单,录取的分数线,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名单等。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包括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分配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
4、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凭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奖学奖教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其中教师培训费、节假日及各项补贴应在教师会或教代会上当众公布,并做好存档。每月的经费报表不影印上墙公布。(存档材料必须经监督组签名)。
5、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涉及如下事项必须上墙公布: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及审批过程;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选择;④工程总造价、工程合同书;⑤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
6、大宗物资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等实行招投标或议标,并上墙公布。
7、教职工奖惩公开。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按文件要求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开。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应将处理的过程逐一在教职工会上公开,即单位何时拟文上报,上级何时下文,何时公开宣布。(会上公开的要存档,监察组应签名)。
8、干部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职工的聘任、延退、返聘、晋级晋职,工作调动;选留毕业生,公派出国进修访问;职称评审办法,职数,职称评委组成人选,职称申报者的实绩,原则上在教职工会议上公开;“确定推荐人选”的实绩,应在校务公开栏公开。
9、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教职工家属、子女招聘录用情况;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应公开以下内容:个人生育情况和实施的节育措施在公开栏公开;处理情况在教师会上公开。
10、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包括领导班干部的工资、奖金和其他人,住房,出国(境)费用和公务接待费,公车、通讯工具等使用和配备情况;每年述职报告和教代会民主评议的情况;年度和法人经济责任财务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一次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并接受民主评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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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市四次党代会和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的主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和规范财政管理,建设公共财政,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打造“后发河源”,创建“五个城市”,促进“五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
全局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创建一流财政业绩的实践出发,从加快河源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永葆共产党先进性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持好、发挥好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整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对照财政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标准,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制度、管理、服务、作风等方面认真整改,真正做到清醒干事、为民干事、扎实干事、创新干事、团结干事、干净干事,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整改措施及分工
(一)培植财源方面。针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建议,市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积极扶持经济发展。
⒈要积极筹集资金,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市财政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筹集各种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投入到市高新工业区建设,完善工业园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发展的硬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接纳能力。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牵头组织,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⒉要用好财税政策,鼓励引导经济发展。市财政要根据中央、省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河源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并提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引导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省激励财政政策,要进一步深入各县区调查研究,必要时到贯彻落实省激励财政政策较好的省内兄弟市去学习取经,从而制定应对措施,充分利用省激励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办公室配合,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措施。财政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提出促进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三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要求,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此项工作由办公室、预算科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二)组织收入方面。针对代表提出要加强收入征管的意见和建议,市财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整改:一是分解收入任务,及时把市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收入计划分解到国税、地税、财政等收入征管部门,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要制定财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税、地税、财政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及时发现影响财税收入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此项工作由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牵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市财政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公共资源占用收入、政府垄断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管,确保各单位超额完成年初预算任务,应收尽收。同时,要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办法,此项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刘丽常副局长监督落实。四是局党组成员要定期到挂点联系服务县区了解收入完成情况,加强对县区组织收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此项工作由各位党组成员负责落实。五是健全完善有关办法,鼓励市直单位积极向省、兄弟市争取资金补助,确保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组织制定,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
(三)支出分配方面。针对代表对财政支出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市财政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整改:一是对部门预算中没有反映或没有列明细的项目资金,要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向市人大财工委汇报,一些重大项目的资金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便于市人大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积极到预算单位去了解掌握情况,多听部门单位的意见,多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财政财力情况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部门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对省拨付的各项指标款和补助款,属于县区的资金,要在省指标到达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财政国库账户,属于市直的资金,要在分配指标时拟文报送主管用款单位的副市长审批,在拨付资金时报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负责牵头组织落实,行政政法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协助,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四是要针对基层财政困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基层财政困难的办法,并积极筹集资金增加对基层政权、农村村委会和低收入人群的投入,切实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五是要对市直特殊岗位津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省财政、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对提高市直特殊岗位津贴提出实施意见。此项工作由行政政法科负责组织落实,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
(四)监督管理方面。针对财政监督力度不够,财政管理还存在漏洞的实际,要坚持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整改,加强监督管理:一是简化预算资金拨付手续。对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内、外资金,属于正常办公经费、业务费的,不再需要预算单位每月填写资金请拨单报财政主管科室,而由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每月初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填写由国库科统一制定的资金申请表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库科牵头组织实施,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体制管理关系,要在确保市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又考虑源城区的实际困难,在城区教育、征地拆迁、和居委会干部补助和契税征管关系上制定具体措施,并给予适度的倾斜照顾。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前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制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基层财政、基层单位。此项工作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落实,杨森组长监督落实。四是要扩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市财政要将住房基金等尚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综合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刘丽常副局长监督落实。五是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的监督,定期检查单位财务核算的会计资料,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此项工作由会计科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由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六是组织开展专门对《财政监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此项工作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落实,杨森组长监督落实。七是抓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财政改革、财政政策的宣传。要将能够公开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加强与县区财政的沟通,认真做好信息传送工作,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
(五)财政改革方面。为了进一步取得预算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加快财政改革步伐,我们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推进部门预算、国库改革、支出评价等各项财政改革:
第一,要完善财政改革的各项管理办法。一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档分类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确保维持单位基本运转;二是要建立项目管理库,对项目进行规范分类,按照轻重缓急实行滚动项目预算;三是要建立预算执行的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和财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为预算单位提供热情服务。以上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由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四是制定扩大国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近年内将市直个副处以上一级预算单位从月份开始每月增加个单位进行改革试点。五是制定完善其他国库改革操作办法,如扩大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具体措施,对征地拆迁资金、政府接待资金等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上工作由国库科负责,其他科室配合,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六是制定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工作的评价机制和试点方案,要在今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改革试点,此项工作由绩效评价科负责,由刘丽常副局长负责落实。
第二,要抓好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部门预算、国库改革、支出绩效改革工作等各项财政改革都是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对每项改革的实施办法、操作程序、具体要求等都要组织培训,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此项工作由各项财政改革的牵头科室负责,相应的党组成员监督落实。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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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效率与质量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证监会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与往年相比,不仅在数量上增多,而且在内容上涉及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涵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出股指期货等多方面热点问题,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引导和规范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证监会始终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办理过程中,针对建议提案的特点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办理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有效提高了建议提案的办理效率与质量。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会领导多次就2009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门做出指示,要求强化与代表委员们的沟通、交流,密切与各承办部门的协调联系,按建议提案类别分别提出办理方案,尽早安排和开展工作。证监会办公厅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交办会,通报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对办理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落实办理责任,提出时限要求。在办理过程中会领导认真组织研究,亲自审核把关,同时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督办,有力推动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完善和落实办理工作机制
证监会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提案、批评、意见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制定完善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分级负责、层层递进的办理工作责任制。会领导以身作则,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组织部署;各部门负责同志注重督办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在办理过程中,证监会办公厅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进度台账制度,跟踪掌握办理动态,明确办理重点,分解办理责任,狠抓流程控制,落实办理进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三)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
证监会注重加强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明确要求承办部门在答复前认真了解代表委员的想法意图,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委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答复后及时跟踪反馈意见。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开门办理,采取上门走访、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使办理工作真正做到沟通顺畅、有的放矢,增强了办理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办理要求
坚持办理进度与办理质量兼顾,要求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做到完整充实,优质高效,同时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落实,对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制定明确的计划安排,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原因,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充分解释、表明原则意见,保证了建议提案的答复质量。
(五)全力做好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
2009年证监会参与办理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点建议“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建议”。对此,证监会高度重视,明确了重点建议的承办部门,要求及时、高质量地提供办理意见。在办理过程中,重点加强与牵头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
把好意见转化成工作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代表委员建议提案所关注的问题较为集中,建议提案内容与证监会重点改革监管工作高度契合。证监会立足于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深化市场改革创新,将建议提案办理与改革监管实践有机结合,注重凝聚各界共识,形成发展合力,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工作。
(一)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问题
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代表委员对此高度关注,有关建议占全部建议的41%。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证监会积极拓展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渠道,稳妥推出创业板,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重要突破。一是积极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大力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与产业升级。2009年全年99家企业发行上市,193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境内融资额达4562亿元。二是稳步推出创业板市场。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推出创业板是我国去年迎难而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大亮点。截至2009年底,共有36家创业板公司上市交易,筹资204亿元,总市值1610亿元,创业板开局良好。三是积极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健全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制度,截至2009年底,共有挂牌公司59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体制框架,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具体方案,研究拟订场外市场建设总体方案。四是大力推进债券市场建设。修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实施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制度,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进入操作阶段,债券市场的统一互联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09年底,共有36家公司发行上市公司债638亿元,同比增长121.67%。
(二)关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问题
代表委员对创新期货品种、推出股指期货等方面较为关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证监会结合建议提案,着力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稳妥推进产品创新,维护期货市场平稳运行。一是陆续上市螺纹钢、线材、早籼稻和聚氯乙烯4个期货新品种,已上市期货品种达23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体系初步形成。二是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实施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制度,开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净资本监管和保证金监管,强化市场风险监测预警。三是积极平稳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准备工作。在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以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等主要制度均已实施,中金所技术系统顺利切换上线,相关业务培训、投资者宣传教育全面展开,近期已开始接受客户开户。我国期货市场基础建设不断加强,市场功能逐步深化,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截至2009年底,期货市场共成交21.6亿手,成交金额约130.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8.2%和81.5%,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量居全球第一。
(三)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问题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关系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和投融资基础功能的有效发挥,代表委员充分肯定了近年来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富有建设性和启示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深入的调研基础上,证监会坚持服务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工作大局,积极谋划抗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完善询价和申购机制,优化网上发行制度安排,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加强风险揭示,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从实际效果看,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网上发行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提高,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得到社会认同。证监会将在进一步总结去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推出新股发行改革后续措施,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完善一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发行条件和程序,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四)关于完善金融监管机制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加强金融监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代表委员结合境内外监管经验和教训,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多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为目标,以增强监管有效性为核心,着力加强市场法治建设,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引导和规范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在提升监管的有效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和化解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证监会将积极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继续深入探索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作模式,进一步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强化监管资源共享,加强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增强金融服务经济功能。超级秘书网
(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问题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代表委员对夯实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基础等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直将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不断采取综合措施,着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一是深入推进“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督促全面整改公司治理问题,截至2009年底,累计整改一万多个问题,完成比例97.8%,上市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显著提升。二是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日常监管与并购重组监管的联动机制,着重强化股价异动的信息披露监管。三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监管,加大检查力度,对271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落实中介机构监管责任,延伸检查审计机构164家次。证监会将进一步以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整改活动为契机,鼓励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严厉打击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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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者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书面意见。
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既不依法查处,又不提交书面陈述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办建议,同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和重大林业工作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及时向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需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履行职责:
(一)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三)在研究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询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方针政策;
(三)具备从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新录用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履行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工作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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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决策制度,有关“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
(二)出台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前,依法采取听证、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代表性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四)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将通过听证程序收集到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研究,行政首长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备查。
(六)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七)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科学设置行政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投入,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九)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强化行政审批大厅建设,推进乡镇(街道)审批服务全覆盖,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库管理,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十一)优化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
(十三)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网络舆情汇集研判和处置,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
(十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十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得以严格执行。区县(自治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比例不高于5%。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序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坚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立档、归档制度,按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分析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
(二十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配合政协开展民主评议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
(二十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备案机构的整改意见,做到“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纠错率达到100%。
(二十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涉及行政管理内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赔偿程序,落实行政赔偿经费。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二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并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制度,规范专门监督程序;完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确保对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或公开电话。对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五、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重要行政复议案件报备制度和典型行政复议案例汇编制度。
(三十一)及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公正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比例不高于5%。
(三十二)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后及时向复议机关报告。
(三十三)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以及商事仲裁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四)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及时、依法、妥善办理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五)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落实干部接访、下访和办理人民来信制度,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落实法治工作保障
(三十六)建立由区县长负责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区县长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三十七)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十八)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