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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2-25 13:09:09 查看人数:20

健康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尘毒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分工、管理内容和要求,防止或尽可能地减少施工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施工现场及从事尘毒作业的人员。

3.职责

3.1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尘毒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劳保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尘毒危害岗位作业人员职业病普查工作;

3.2 职工医院负责接触尘毒人员的定期体检和防治工作,参加防尘防毒设施的验收;

3.3 技术中心负责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工作;

3.4 资产管理部和物资管理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3.5 安全监察部负责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参加防尘、防毒设施的验收;

3.6 党群工作负责对防尘防毒工作监督、检查和提出改进意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公司所有施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治理尘毒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尘毒操作岗位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4.2 治理尘毒危害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木材加工、水泥拆包、翻仓、搅拌、石料破碎、焊接培训、金属化验、保温油漆、装修、沥青施工等场所必须采用防尘防毒设施,避免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粉尘和毒物,从根本上治理尘毒危害;

4.3 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 凡公司申请立项的项目,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4.1 要求投资少、见效快,当年立项,当年竣工使用。

4.4.2 材料、设备有保证,设施切实可行,投产后能收到预期效果。

4.5 对从事尘毒作业岗位人员,所属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尘毒危害与预防安全知识教育。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尘毒作业。

4.6 进入尘毒作业岗位前,要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尘毒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进入尘毒作业岗位。

4.7 在定期进行的尘毒职业病检查中,发现患有尘毒职业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尘毒作业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或疗养。

4.8 防尘、防毒设施要指定专人操作、维修和保养,不准随意停用或拆除。

4.9 防尘防毒的主要措施为密闭过滤、通风换气、湿式作业等,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卫生保健,并加强检测。

5.记录

c_0603-05-01《尘毒作业人员定期体检记录》

第2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作用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作用

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它是重要的信息资料,为证实可追溯性以及采取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提供依据。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覆盖于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此,记录有如下功能:

(1)是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职业安全健康职能活动的反映和载体。

(2)是验证ohsms体系的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证据,是体系有效性的证明文件,具有可追溯性。

记录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电脑软件储存的资料。

(3)ohsms记录为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第3篇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编制内容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编制内容

1)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对象;

2)记录编码:编码是每种记录的识别标记,每种记录只有一个编码;

3)记录顺序号:顺序号是某种记录中每张记录的识别标记,若记录为成册票据,印有流水序号,可视为记录顺序号;

4)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要求,确定编写内容;

5)记录人员:记录填写人、会签人、审批人等;

6)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一般应写清年、月、日;

7)记录单位名称;

8)保存期限和保存部门。

通常,组织需要有如下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示例):

1)设计评审、鉴定和验证记录

2)设备工装鉴定周期记录

3)特殊工序人员和操作监督记录

4)检验和试验记录(含测试报告)

5)计量器具校准记录

6)纠正措施验证报告

7)产品质量报告

8)用户申诉处理记录和情况报告

9)事故报告表

10)文件更改记录

11)人员培训记录

12)人员资格认可记录

13)体系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

14)体系的复审记录和复审报告

15)检验证书

除此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安全活动,增添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第5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更好地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第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__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及__集团授权委托管理的___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卫生处、总医院、人力资源部、财资部、党政办、工会、纪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部门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 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在岗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 监督、指导公司各二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 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五)审定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 相关单位、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总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具体组织实施在岗员工、离退休、退养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二) 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中心组织建设和医护人员配备工作,参与体检的医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并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三) 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四) 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二)会同卫生处、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会同卫生处、总医院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会同卫生处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

(五) 组织职业病防治所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七) 负责编制职业健康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八) 负责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指导,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九) 组织有毒有害岗位的作业环境监测工作,对危及健康的隐患提出治理建议并跟踪落实。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向员工告知危害因素,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二) 会同卫生处、总医院确定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实施的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

(三) 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督导工作的实施;

(四) 会同卫生处做好各二级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指导工作;

(五) 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经费的审核;

(六) 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员工岗前、岗中、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七) 负责离岗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建档备案工作。

财资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批、结算和拨付, 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二) 收集员工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对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管理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 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五)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成立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

(二)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合理组织本单位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健康知识培训工作;

(四)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五) 建立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依法使用员工体检档案。

(六) 按照在岗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根据本单位实际从事岗位工作的需要,可进行复检。

(七) 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职业健康体检

第五条 体检机构:__公司总医院体检中心

第六条 健康检查的范围:__公司和____分公司在册员工。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检查周期

(一) 就业前健康检查

凡进入我公司将要上岗的新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新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必须有专人组织、陪同到总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医务人员要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 在岗员工体检

__公司和___分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定期常规健康检查周期为两年一次。

1、从事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在常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项目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_____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3、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和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体检时间的安排。员工自接到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4、对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者,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及时调整原工作岗位。

5、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 离岗员工体检

1、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在常规健康体检同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每三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其中职业病健康检查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员工进行职业病必检项目和自主选择常规健康体检项目检查。

2、其他非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标准控制在 元,员工在限定的检查费用标准内自主选择常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3、居住 __市外的退养员工,经单位同意后,办理了异地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单位安排健康体检时间间隔内可在异地所在地有一定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本人把体检报告单、医药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单位退管科,经单位退管科、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定期审核后,可按公司体检费用标准_____元内据实报销,超出费用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4、公司退养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安排,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无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查。规定时间以外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不予报销检查费用。

5、公司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退养员工,离岗后, 按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检查周期为三年一次。

6、从事过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因退养、退休、调出本公司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组织、陪同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避免个人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检查结果的建档备查工作。

7、公司员工离岗后,因本人原因在外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因素岗位的,由此引发的职业健康危害与公司无关。

(四) 妇女病健康普查

公司女员工参加常规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还将进行妇女病健康检查,其妇女病健康检查的项目、费用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核增。

(上述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总医院制定单位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时间安排表,各单位根据公司计划安排,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和随机相结合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单位员工健康体检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记录好体检通知单发放给本人的时间和签收记录,严禁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因单位私自扣留员工体检通知单造成员工视为放弃职业健康检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条 总医院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档案方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总医院、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守员工个人信息秘密。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费用,由公司专项经费支付,职业健康管理专项经费的归集和使用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结算由总医院根据各单位实际检查人数及检查发生费用情况,提供费用明细及结算金额,由各单位签字确认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按月结算。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考核,考核要与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挂钩,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__公司。

第7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用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

ohs管理手册是阐述一个组织的ohs方针和描述其ohs管理体系的文件。它就体系作概括的表述,是体系文件中的主要文件,也是在实施和保持体系的正常运行中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它对内是组织内部实施ohs管理的基本法规,为各项ohs管理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对外是ohs保证能力的文字表达,以使需方和第三方确信本组织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保证生产活动的ohs达到规定的要求。所以,手册的编制不同于其它层次文件的编制,一方面它要求按照管理的理论,总结本组织ohs管理的实践,提炼本组织ohs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它又要求按照ohsms标准推荐的体系要素,对组织现存的固有体系进行继承和自我完善,为组织ohs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供条件和规范。通过ohs管理手册的编写过程,实质是对组织的ohs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和完善。

ohs管理手册的作用:

1、是组织建立ohs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

根据ohsms标准制定的ohs管理手册,是对组织ohs方针、体系、包括ohs管理各项职能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整体描述,而ohs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是依据ohs管理手册的基本规定加以细化、补充,成为具体的标准、制度,所以,它实质上起到了组织ohs管理体系总体蓝图的作用。

2、是统一和协调组织各部门职业安全健康活动、实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根本依据和法规;

ohs管理手册作为组织内部法规性文件,为各项ohs管理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手册系统地、原则地规定了各项ohs职责和程序,以协调体系的有效性。

ohs管理手册又是组织各级ohs管理人员实施ohs管理与控制的根本依据,当组织内其他ohs管理方面的标准和制度与ohs管理手册相抵触时,应服从ohs管理手册的规定。

3、是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需方或第三方提供ohs保证能力和水平的文字表述。

此外,编制ohs管理手册的还可达到如下目的:

――描述组织的方针、目标、承诺、程序和要求,展示组织ohs管理体系重点解决的问题;

――总体描述和实施有效的ohs管理体系;

――提供改进的常规控制,促进管理活动;

――为审核ohs管理体系提供文件依据;

――ohs管理体系情况改变时,保证体系及要求的连续性;

――按ohs管理体系的要求和相应方法培训人员;

――向组织各级管理者展示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框架;

――向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查询所需文件与记录的途径;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相互关系;

――对外介绍ohs管理体系;

――证明其自身ohs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规定。

第8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编写原则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编写原则

1.指令性原则

ohs管理手册由组织最高管理者批准签发并正式发布。手册中的各项规定是组织全体员工(包括组织最高管理者)都必须遵守执行的组织内部法规,它能够防止人为的随意性,保证ohs管理的连续性和ohs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因此,手册的各项规定内容应具指令性,措词应严谨,表达要明确,严格限制使用“应该”、“必须”、“可以”、“允许”等词汇。

2.目的性原则

ohs管理手册应围绕明确的ohs方针、目标,对为实现ohs方针、目标所要开展的各项活动作出规定。这些活动的重点是掌握现存的或潜在的ohs风险,适时地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并提供必要的依据。

3.符合性原则

ohs管理手册应符合政府和其他第三方发布的有关各项法规、条令、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同时还应适合其他的环境条件,ohs管理体系应具有环境适应性。

4.系统性原则

ohs管理手册所阐述的ohs管理体系,应当具有整体性和层次性。ohs管理手册应就生产全过程中各阶段影响ohs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的因素进行控制并作出规定。手册所阐述的ohs管理体系,应当结构合理、接口明确、层次清楚、各项活动有序而且连续。手册应按照ohsms标准规定的体系要素的要求,对形成和影响ohs风险的所有活动,系统地规定控制方法和要求。要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对形成ohs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进行阐述,作出明确规定。要突出重点,着重叙述ohs活动控制程序,内容可包括:目的、内容、要求、责任和参与的部门、原则性的方法、手段、步骤、协调和衔接方式等。

5.协调性原则

ohs管理手册中各项规定之间,ohs管理手册与组织其它ohs文件之间,必须协调一致。首先,手册中的各项规定之间要协调;其次,手册与组织其它文件(管理程序、标准、制度)之间要协调。ohs管理是组织管理的一个环节,手册又是ohs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其它文件都是手册的细化和展开,这就要求它们必须相互协调,无论是在手册编写阶段,还是在体系运行阶段,都应该及时记录、处理手册中的规定与目前管理标准不一致的部分。

6.可行性原则

手册中的规定,应从组织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能够做到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某些规定和要素,尽管内容先进,如果组织不具备实施条件,可以暂不列入手册,但有两点必须注意:

(1)在法规、标准和合同中已规定必须执行的要素必须列入;

(2)绝不能因组织原有的管理基础薄弱、员工素质不高,组织就可以用可行性原则为借口,提出保留或保持一些落后的要求,把手册的水平降低。

7.先进性原则

手册的各项规定,应当在总结组织ohs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标准、技术和方法,加以科学化、规范化,纳入手册。

8.可检查性原则

可检查性是指手册的各项规定不但要明确,而且要有以定量为主的考核要求,便于实施监督和审核。例如,对ohs控制活动而言,至少应规定:目的、适应范围、控制方法、责任部门、配合部门、控制内容及具体要求等等。这样编制出来的手册有可检查性,也只有可检查与可考核的手册,方能真正认真实施。手册内容要简炼,重点要突出。

ohs管理手册内容即要有系统性,又要避免面面俱到、冗长重复。它不可能象具体工作标准或管理制度那样详尽,对各要素内容、要素间的关系和控制程序只需概括地作出原则规定。在描述时,要求文字准确、语言精炼、结构严谨,还要通俗易懂,以便组织内全体员工能理解和掌握。概括起来就是:

系统阐述,突出重点;

层次清楚,协调统一;

整体优化,切实可行;

ohs管理手册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不同,确决于组织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及人员素质,以适应组织的实际需要。对于中、小型组织,可以把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合成一套文件,但大多数组织为了便于管理仍把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分开。

健康管理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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