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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2篇 建材城商家入驻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城商家入驻装修管理办法
商家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装修或原商家需再装修时,应根据商场要求,提出装修方案,经物管部批准,正式签订装修协议后,方可入场装修。
第一条 装修流程:
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商家提交装修方案;
3、商家与物管部签订装修合同;
4、商家交纳装修定金;
5、物管部同意挂牌装修;
6、商家按规定装修;
7、物管人员现场监督;
8、装修完毕由商家和物管人员在装修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9、返还商家装修定金。
第二条 装修中应严格遵守的规定:
1、装修中电路施工:
1)商家自备5-10a电表,用电每户核定为千瓦;
2)装修中隐蔽走线必须穿pvc管,管内不能有接头,管外接头必须搭接牢固;
3)电源直线施工必须由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接受__电工指导;
4)电源线的排列搭接必须整齐、规范并符合安全用电规定。
2、装修工程安全保障:
1)用石膏板和轻钢龙骨作吊顶,必须符合阻燃标准;
2)装修时,摊内的消防设施不能移位、遮挡、破坏、严禁阻挡防火卷帘门;
3)严禁明火施工,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3、文明施工、确保商场正常经营:
1)施工中,不可出摊占道阻碍通行;
2)施工期间商家须每天清扫公共场地和施工现场;
3)营业时间内施工,严禁出现强噪音、释放强烈刺鼻性气味、浓烟、粉尘,不可避免出现上述现象的施工只能在加班时间内进行;
4)量大的装修材料应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场,若确需在营业时间内运材料入场,只能走升降电梯及旁边的楼梯,不得走场内扶梯。
4、其它事项:
1)施工只能按审定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改动须征得商场物管负责人同意;
2)商家装修必须如期完成,不得随意拖延时间;
3)装修产生的垃圾必须运到指定地点,不能随意乱堆放,完工后应做到'材料清、场地净';
4)如商家因装修确需加班,应提前向物管负责人申请并统一安排。
第3篇 小区装修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小区装修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0目的。
加强对进入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队伍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失控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2.0 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
2.1 凡进入公司所属管理小区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由公司统一印制的《装修人员出入证》。
2.2《装修人员出入证》分正副卡。正副卡上应当按规定填写具体内容。正卡上须张贴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盖上管理处的印鉴。在正副卡连接处的中央位置盖上(管理处印鉴的)骑缝章。
2.3《装修人员出入证》的正副卡须配合使用。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将正副卡同时交护卫员验证。验证完毕后,装修人员将正卡带走,副卡则留在道口(大门)。护卫员有权拒绝无卡人员进入小区。
2.4装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证》正卡,副卡作为装修人员出场及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与清场的依据。
2.5 管理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给护卫员提高检索、发还《装修人员出入证》副卡速度创造条件。
2.6 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进场施工,必须出示有效上岗证,并交管理处复印备查。
3.0 装修巡查。
3.1 进入小区的装修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无锡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及管理处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3.2 按照《无锡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允许装修时段为
8: 00-12:00和14:00-19:00。
3.3 从 8:00-19:00,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各装修点的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时,巡查人员应根据作业人员佩戴的《装修人员出入证》进行核查,对于无证、借证或证、房号不一致的人员,应立即按规定作出处理。
3.4 巡查的主要任务:避免私拉乱接管线;督促施工队落实作业现场至少配备二个(一
般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规定;禁止带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在现场做饭、取暖;禁止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杜绝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或上下楼层乱窜等等。
3.5 装修巡查时,以二人同行为宜。
4.0 装修清场。
4.1 装修人员必须于每天19:00停止作业,19:30以前自觉从其进入的道口离开小区,同时取走自己的《装修人员出入证》副卡。
4.2 对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员,视为未离开小区。
4.3 管理处须于19:30集中组织人员清场,保证进入小区(除管理处批准的留守人员以外)的装修人员能够全部离开小区。
4.4 条件允许,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应统一经过由管理处指定的道口。
5.0 对装修队留守人员的管理。
5.1 除现场存放材料、工具较多、价值较高等特殊情况外,禁止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在小区留宿。
5.2 即便属于特殊情况,需要装修队夜间安排人员留守的,也必须履行由业主提出申请和留守人员名单,并办理担保等书面手续。
5.3 每套装修房屋只能遣派一人留守,一支装修队伍在同一小区的留守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5.4 管理处须将审批同意并盖有管理处公章的留守人员名单交给业主,同时在该留守人员的《装修人员出入证》副卡背面填写相关内容,盖上管理处的公章方能有效。
5.5 装修队须将管理处同意并盖有管理处公章的留守人员名单张贴在装修户的大门上,以便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时核对。
5.6 未经管理处同意,装修队不得擅自更换留守人员。
5.7 23:00以后,未经管理处同意,施工留守人员不得再出入小区。禁止留守人员在小区自由流动。如有违反,可移交管理处处置或令其立即离开小区。
5.8 20:00-24:00,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对各个装修点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重点检查有留守人员的装修点,避免装修人员擅自留宿、替换或在小区自由流动。
第4篇 装修项目部现场管理办法
装修项目部现场管理办法:
1.进入工地的施工队必须统一着装,持上岗证。
2.施工队必须服从__装修项目部的管理。
3.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4.施工过程中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和具体项目负责人。
5.各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妥善保管,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损耗。
6.各施工队人员不能出现人为的浪费材料或故意损坏,如发现此种情况,将按材料价格加倍罚款。
7.各施工队应管好自己的施工人员,严禁在工地赌博
第5篇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测 试 卷
一、 单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务院()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部 b、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2、 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
a、1/3 b、2/3 c、1/2 d、3/4
3、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40%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一周 d、二个月
5、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现与()起施行。
a、2002年2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7、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 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8、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b、 3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入住率达到( ),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a、50% b、60% c、70% d、80%
10、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1/2b、1/3 c、2/3 d、1/4
二、 多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合理 b、公平 c、公正 d、公开。
2、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方法 c、新思想
3、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a、物业共用部位 b、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c 、环境卫生的维护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 )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a、 物业管理事项 b、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d、物业管理用房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资料下面有()。
a、竣工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允许施工的时间 b、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c、违约责任 d、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7、下面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b、卫生间做防水处理 c、拆改供暖管道
d、改变住宅外立面
8、下列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房屋所有权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下列装修企业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有是( )
a、没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 b、没有《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c、没有办理装修申请的单位
10、住宅使用人系()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a、私房的承租人 b、借用人 c、代管人 d、单位自管房
三、 判断改错题(4分/题共40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无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可不定期召开。( )
4、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验。( )
7、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9、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为4‰( )
第6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装修管理考核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装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装修管理,规范业主和装修单位的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接管物业范围内的一切装修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装修装饰活动进行管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装修秩序和环境管理,包括装修证件和装修垃圾的监控。工程部负责为装修审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消防、机电等方面,并负责办理《动火证》。环卫部负责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卫生。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员负责装修受理和报批工作,办证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管理规定》的要素要求,装修人提供资料后方可受理。
第六条办证人必须仔细审查装修人的装修申报内容,对禁止项目、可能存在隐患的项目或不合理项目必须当即指出,并向装修人耐心解释原因。
第七条对涉及改变房屋平面布局结构、水电管线移位、变更原房屋配置设施或
需重新做防水的装修项目,办证人员必须要求装修人按标准格式填写《装修承诺书》,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办证人必须将装修过程中的各项注意事项和禁止条款告知装修人,指导装修人详细准确地填写《房屋装修申请书》,并为装修人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九条在每办一项装修,办证人必须按规定将装修人房号和所有装修交款收据号登记在《装修台帐登记本上》。
第十条办证人将相关资料收齐后必须在当日连同《房屋装修申请书》按照审批权限和时限分报工程师、客户服务中心领导、公司领导审批,并负责跟办。每个审批环节为一个工作日,累计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涉及工程部及其他部门审批的,由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师牵头组织会审。相关人员的审批权限请参见《装修审批权限一览表》。特殊项目,如防盗大门外移占用公共面积的,须呈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审批时限不在以上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工程师必须从技术角度明确批示装修审查意见,详细注明装修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办证人必须将审批后的装修内容、装修禁忌及审批注意事项在《装修许可证》上详细写明。
第三章装修巡查和监管
第十三条办证人必须将当天受理的及审批完毕的装修申请汇总成《装修受理日报表》和已开出的《房屋装修申请书》一起于当日派发给物业主管、保安部,并做好派发登记。
第十四条客户服务中心物业主管根据装修受理、审批汇总表及《房屋装修申请书》,必须每天安排物业助理对房屋装修进行日常的巡查,要求有书面安排记录。
第十五条客户服务中心维修监理、物业助理以及保安部巡查保安共同负责对维修活动进行监管,各岗位每天对各维修点巡查不得少于两次,要求必须有书面巡查记录。客户服务中心必须汇总当天的装修巡查记录填报《装修巡查日报表》,于次日早晨8:00报公司领导。物业助理主要负责监督维修队伍的证件手续、垃圾处置等事宜。保安部主要负责监管维修过程中的垃圾堆放、维修秩序等。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装修巡查人员如果发现违章装修的,必须当即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后果更的影响,同时通知工程师现场鉴定,确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实施。违规装修未得到有效制止或处理完之前,装修巡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客户服务中心领导必须亲自现场查看或处理当天发生的每一起违规装修,按报表每天抽查30%的装修户,每周组织一次装修大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上报公司领导和集团领导。
第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师必须就装修重点户和重点工序,如重做防水层,改变房屋结构等进行两次/周的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领导。
第十九条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师、维修监理必须对每项重点装修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按规范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行隐蔽。
第四章装修验收
第二十条装修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物业助理和工程师为初验责任人,复验责任人为物业助理,必要时,工程师也须参与。
第二十一条物业助理和专业工程师必须按照与装修人约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一同上门现场验收。装修过程中如有重做防水层的,必须进行二十四小蓄水实验。如验收中发现有其他违章或与装修要求不符的,必须要求装修人在规定时限内恢复原状或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客户服务中心调度主管负责回收工人出入证,并在收据单后注明退还个数,如有丢失,应注明丢失个数,并呈领导签字退押金。回收的工人出入证应每周交至档案管理员处,档案管理员每周销毁一次。
第二十三条初验合格二十天后可进行复验。复验时,物业助理必须检查装修户的毗邻户是否正常,初验时的违章项目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每次验收后,必须清楚、准确地填写验收意见。有违章须扣除押金的,必须在《房屋装修验收表》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复验合格后,调度中心人员负责收齐《装修许可证》原件、《房屋装修验收表》和装修保证金收据,于当天呈报部门领导签字退押金。
第二十五条物业助理必须在复验合格后十天内,将《房屋装修申请书》交档案管理员处归档。
第五章装修考核
第二十六条客户服务中心办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装修申报的,每发现一起,扣罚当事人50元。
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越权审批装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八条办证人员未安规定收取装修申请相关费用的,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物业公司装修临界管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对装修进行巡查的,每发现一起,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物业公司装修监管人员未及时制止和处理装修违规行为或未即时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罚当事人100元,部门领导50元。
第三十一条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师和维修监理对装修施工监力度不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罚当
事人100元,部门领导50元。(1)对于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程施工的;(2)漏查、漏检或造成渗漏等返工的;(3)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因装修管理不善,出现重大装修事故的,按下列情况处罚:(1)业主未经物业公司批准,擅自开工装修,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300元、工程师300元、当值保安中队长200元、服务中心领导200元、服务中心主管领导100元。(2)由于管理不善,业主违规施工,导致破坏建筑物结构构件(柱、剪力墙、承重墙、梁)影响结构安全的,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600元、工程师600元、服务中心领导600元、服务中心主管领导600元。(3)由于管理不善,业主违施工,导致楼板开裂、渗漏水,分户墙、外立面破坏,公共设施破损的,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300元、工程师300元、服务中心领导300元。(4)由于管理不善,业主违规施工,导致给水宇管打爆、排水管破损、堵塞,每发现一户,扣罚物业助理300元、工程师300元、服务中心主任300元、服务中心主管领导300元。(5)由于管理不善,业主违规施工,导致其他业主家中强、弱电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扣罚物业助理300元、工程师300元、服务中心主任300元、服务中心主管领导300元。(6)由于管理不严造成公共设施受损,每发现一项,扣罚当值保安员200元、保安部经理300元。
第三十三条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师、维修监理和物业助理不按约定时间进行装修验收的,每发现一起,扣罚当事人50元;引起投诉的,扣罚当事人100元。进行虚假验收的,扣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四条客户服务中心办证员未按规定时间受理或呈批装修文件,未及时跟催审批进度的,每发现一起,扣罚当事人50元。各审批环节未按时限审批的,扣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物业公司员工乱收费或私吞装修相关费用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客户服务中心每月25日将装修报表送报督导室。督导室每月按照本制度分别对装修工作组织抽查。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扣罚督导室主任200元、主管领导100元。经公司领导发现有漏报、错报或不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部门责任人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第三十七条以上违规行为,连续发生两次,当事人加倍处罚;连续发生三次,作劝其离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以上扣罚均从责任人当月的奖金中予以执行,直至扣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7篇 住宅小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7
住宅小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七)
1、装修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发展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之使用要求。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公司审批,经管理处出具同意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住户应进行现场监理,以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按规定作业,文明施工。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20天,较大工程为30天,最长不超过5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9:00―12:00,14:00―20: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装修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论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与管理公司协商后,在管理公司监督下,有管理人员在指定位置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住户负责。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的单位专业人员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空调机应按管理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8、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用途;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防盗门。
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后,每天按指定地方放置。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整洁。
10、未经管理公司事先同意,电梯不得作为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的工具。
第8篇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管理办法
1为有效控制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2 物供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并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对装饰装修材料供方进行评价、监控。
3项目部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材料的入库检验、贮存及使用管理。
4项目部编制需用计划时应明确所需用的材料涉及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5采购人员应按采购计划中明确的要求实施采购,在采购定货合同中要明确采购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6项目部环保员负责日常检查项目部的饰装修材料贮存使用情况,抽查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限量标准,必要时复验,确保采购的材料符合限量标准。
7项目部材料员在材料进场后要对其按标准验证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合格的准予验收入库。当发现材料有害物质超标或放射性物质超标,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8装饰装修材料的采购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第三章(材料采购管理)执行。
9装饰装修材料属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设专库单独分区存放,设专人保管。库房和作用场所应保持通风、防晒、防火、防潮的措施,并经常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10对搬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运输装卸安全知识。
11对装饰装修材料的发放要建立收发台帐,进行有效管理,已领取但未用完的材料在现场要有专人管理,且防护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9篇 __街装修管理办法
金融街装修管理办法
1装修管理方案
1.1装修申报审批管理(详见金融街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2装修巡查制度
1.3装修垃圾清运管理(详见金融街装修管理规定)
2装修管理规定
金融街装修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楼宇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使您拥有的物业保值、增值,每位住户装修都必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不得违章装修。
任何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及屋面防水隔层、上下管道等建筑构件。业主和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申报批复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住宅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外观形象,不得封闭阳台。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户外广告或标志。房屋外立面不得擅自安装晒衣架、花架和雨棚等有碍观瞻的设施。屋顶不得擅自安装卫星接受器。为确保小区安全,原则上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如确有需要留宿者需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留宿保证书》。
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户内进行,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严禁在楼道等公共部位从事装修作业(搅拌泥沙等)或堆放材料等。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消防电梯),不得进入客运电梯。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时必须将砂子、水泥和垃圾等装袋运输(严禁超重运输),且运送完后及时清理电梯内的卫生。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装修垃圾不得在区随意堆放,装修施工人员应每日清理垃圾,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及时清运,不得堆放楼道内。若需物业公司清运的,袋装扎口后放在指定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
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第10篇 某商场二次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商场二次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商场厂商装修期间,每个工程队须交1~5万元安全保证金,每台电焊机增加5千元保证金。保证金交安全部门,如违规施工由安全部门直接从保证金中扣罚。
--所有厂家进入商场装修的施工队必须持有“有效的装修资质”,提供该单位有效期内的施工意外保险证明,对厂家和施工单位进入商场的一切意外行为均必须承当相应的安全责任。
如没有相应的保险证明,可自行或委托承包商购买相关装修工程的保险,包括公共责任险。如不能提供上述资质和保险证明,装修施工期间的所有安全责任均有厂家和施工单位全部负责。
--装修现场按消防规定摆放灭火器,不许使用使用大功率电器烧饭烧水,更不允许喝酒后进入商场或在装修现场喝酒。装修现场绝对禁止使用电热壶、电炉、热得快、微波炉、点钨灯等危险性大的大功率电器,装修现场绝对禁止电动车电瓶存放及充电。
--由商场专职电工负责安装临时用电电源,严禁私接乱接,违者停止供电。各装修队自配临时用电箱,箱中必须配备匹配的数字电表、漏电保护装置,总开关应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临时用电设备应性能可靠、绝缘良好、配套齐全。严禁电气设备带病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停用。
--临时用电电源线只可采用软线护套线或三芯电缆线。所有装修使用临时用电接线板电源线不得有破损和接头。严禁使用麻花线、平行线、音响线、电话线、护套线等做电源线。各种用电线路需架空处理,高度不低于1.8米,不得在地上随意拖拉。
--危险品控量使用,每个装修户每次使用油漆不得超过2公斤,危险品不得超过1公斤,汽油不得超过0.25公斤,使用汽油0.05公斤以上须申报监护人,由商场派监护人监护使用。对施工中未用完的危险品,要及时收集,返还危险品仓库保管,不得遗弃在施工展位或随意存放,更不得随意倒在场地上或下水道内。
--施工现场夜里12:00之前必须停止施工作业,电焊(气割)必须在夜间8:00之前结束(监护员不够要相应减少电焊作业量),如果是必须施工作业的项目,须提前申请,同意后方可作业。已开业商场夜间12:00准时切断所有电源(消防及其它安全用电除外)。
--装修的建筑垃圾每天应清理,运到外场堆放垃圾的地方;每天必须及时清除所有易燃物(木屑、木板、蛇皮袋等)。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必须堆在距离商场50米以外的地方。给每个装修户发放蛇皮袋,每天收工前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现场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已开业商场厂家装修的围护必须用阻燃物,建议用石膏板等阻燃材料作围护。围档外围要挂商场统一设计的喷绘布,喷绘布悬挂平整。电线、灯泡不能紧靠围护,距离50公分以上。
--商场装修,只能设一个进出通道,另设一个消防通道。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的每位人员,包括每个展位的装修人员,都必须持证进出,进出的每个人和货物都要检查。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配戴工作证或访客证。
--工程、装修所采购的材料、产品使用国标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于易燃材料,尽可能高出国家安全标准。如阻燃效果和质量好,价格可以高出同类产品10%左右。电线、电气开关和防火涂料均由红星指定品牌采购。
--新老商场厂家装修的电气工程(电器、电路)由合格、优质的施工队施工,由红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电气开关一到使用年限必须立即更换。商场要配备和培养合格、优秀的电气工程施工队伍。安全一定要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施工,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设施、设备等都要达到国家标准。
--新商场开业装修和已开业商场再装修,要确保每一米电线都是阻燃线,并用铁管护套。不能乱拉乱接,电线要布放整齐,强弱电必须分别布线,不允许混穿一根电管线。灯泡必须距离电线30公分以上;平面隔段必须用轻钢龙骨,造型隔段尽量用轻钢龙骨;每一块板、每一面都必须用防火涂料涂到合格(涂三遍)。
--各类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铁线槽保护方式明管敷设,使用材料均为金属铁制(铁管、铁盒、铁盖板、弯头、管接、锁母),铁管壁厚1.0以上,管径为及以上。锁母与铁管之间、铁管与弯头之间的连接需采用螺丝紧固或扣压钳子紧压连接,并做相应的地线跨接。
--在线路施工中必须先安装管路,后穿线路,不得同时进行。线管必须用专用管卡固定在金属吊杆上,吊杆距离1米以内,所有线管布线必须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安全可靠。线管不得固定在消防管道通风管道上,消防喷淋下方周围60cm内不得有接线盒和灯具。管内线径总面积不许超总管径的40%。
--线路应避开热源,如必须通过应做隔热处理,遇到某些硬管无法弯曲通过的可适当采用少量的金属软管或黄蜡管作弯曲处理,但长度不能超过60
第11篇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约、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精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九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要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来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家庭居室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六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2篇 经营户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经营户的权益和公共秩序,保持市场的整洁美观;避免损坏建筑结构、外貌、设施设备,特制定管理办法。
一、 装修申报
经营户须提前十天向______场管理方提出装修申请,并附装修设计方案;甲方接到装修申报材料的当天即对装修方案中涉及承重结构、外墙立面、公共设施设备的内容及可能的消防隐患进行审验;对符合要求的装修申报,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沿街店面门头装饰等凡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乙方负责报批,其相关费用亦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前需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壹仟元/每间。
二、装修管理
1、经营户装修的施工单位由经营户自主选择,经营户对所选定的施工单位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经营户、装修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野蛮施工的装修单位,甲方有权禁止其在中华五金机电城内的继续施工。
2、乙方二次装修、门头装饰的施工方案必须报甲方审核同意,否则,乙方不得进行施工。如乙方违规装修或损害房屋结构,甲方有权责成其整改,恢复原状或要求赔偿,且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装修时如需改变房屋内、外部结构及平面布置,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投资由乙方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改变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及平、立面布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乙方装修时不得取消、隐蔽该物业的消防设施或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
4、装修期间所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乙方自行清理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日产日清。若乙方不及时清理装修垃圾,甲方从维护中华五金机电城整体形象出发而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在装修保证金中扣缴或甲方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缴。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且在乙方正式对外营业一个月后,装修保证金在扣除有关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三、装修要求
1、未保持市场商铺楼的完美统一,不得在商铺楼的外墙上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晾衣架、遮光帘、横幅标语、广告牌等或其他任何伸出物。
2、严禁拆除室内承重墙、柱、梁、板,需对非承重墙作部分拆修该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3、施工现场必须封闭管理,以免噪音与粉尘影响市场环境,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内,严禁向室外抛垃圾,应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4、不得随意改变商铺楼的外立面形状和色彩,不随意在墙上打孔、开窗,维护市场商铺楼外貌整齐美观;任何破坏或影响商铺楼外观的行为都将被制止。
5、不得在楼面放置或加建超过楼板设计荷载的物件;不得将装修垃圾、油漆、溶剂等倒入下水道;不得在道路上堆放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以及堵塞道路。
6、经营户、装修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市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到甲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范;使用危险品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装修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包括造成第三者伤害的均由经营户、装修单位承担责任。
7、装修时应在供水管的阀门处及排水管的存水弯处预留检验口,不得对原建筑机构、外墙、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公共设施及共用部位等造成破坏,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破坏的,经营户、装修单位应承担一切责任。
8、装修期间,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装修内容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经营户、装修单位必须配合。甲方对违章装修的经营户,有权责令停工,恢复原状。
第13篇 大型装修装饰公司市场调查管理办法
大型装修装饰公司市场调查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时常调查工作,确切把握市场动态,为确定营销政策提供依据,提高营销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调查是指在本公司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对服务观念,行业营销动向及营销政策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解释说明。
三、市场调查分类1-1、定期调查: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的调查项目和具体方案。1-2、临时调查:1-3、资料收集:
四、市场调查方式
1、对小区户主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行业质量要求及服务当面的意见,然后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人员进行客户访问,每年进行一次,访问结束,填好客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3、营销人员应利用各种与客户接触的机会,征询客户意见,收集时常信息,写出书面汇报。
4、搜集客户日常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客户联谊会,交流行业信息,反映对行业的意见及所需求情况。
五、市场调查的对象范围
1、市场占有率调查。
2、客户成交动机或理由调查。
3、客户反映意见调查。
4、客户对本公司评价(知名度)调查。
5、客户类型收入状况调查。
六、实施市场调查,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制定通俗易懂,易于填写调查问卷或调查表。
2、确定科学易行的统计、分析方法。
3、组织培训调查人员。
4、确定适宜的调查期限,费用预算。
七、调查资料应视下列方法进行整理、统计、分析、解释和说明
1、将调查卡或调查资料依调查目的予以分类统计。
2、将统计调查资料与下列原有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1-1、营业额资料。
1-2、利润核算资料。
1-3、营业额目标与实际对比资料。
1-4、区域经济、收入状况统计资料。
第14篇 装修管理制度办法
为严格装修管理,保证装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安全保卫制度
1.所有人员进场必须出示施工证。装修人员要有装修资质证。
2.装修人员按商场统一规定时间进场,退场。装修人员必须服从商场的统一协调与安排。
3.禁止在商场内抽烟和使用明火,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4.禁止私拉乱扯、乱插电线、电源,须用正规插头接用电,用电必须经现场的专职电工同意,统一安排。不得用短线头接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用电设备工具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工具、电锯类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6.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场,空中作业要有保护装置。
7.需电焊和切割东西,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并配备灭火器。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8.施工人员夜间不得私自进入规定装修以外商场,否则一次罚款300元。
9.顶部安装灯具,必须经百货大楼设备科核定用电量,确认具体安装方案后方可施工,由于挖错孔造成的问题由装修方修补。
10.施工期间,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施工方负全面负责。造成第三防损失的也由施工方负责。
二、材料管理制度
1.所有材料由施工方组织,由公司监理人员按指定品牌验收后进场,所有材料只许进场,不许出场。特殊情况必须由公司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2.装修材料须经公司设备科、保卫科认定,符合消防规定及商场和监理人员规定的装修标准,做到装修材料、规格等符合要求。
3.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破坏场内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三、卫生管理制度
1.施工方不得在施工场地生火作饭,乱扔垃圾,施工和拆顶清理后,日常卫生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2.施工人员不得在场地乱涂、乱画,随地便溺,否则一次罚款50元。
3.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使用厕所由商场指定。工方安排人管理,手纸扔入纸篓,不可将废纸、杂物扔入便池,便后冲水。否则,造成堵塞,施工方负责疏通,一次罚款50元,恶意损坏冲水装置一次罚款200元。
4.施工结束后,装修垃圾由装修方指定时间、地点统一清理。
四、协调管理 装修期间,根据现场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监理人员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不服从管理者 取消装修的资格。
第15篇 公司内部装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装修程序,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座各店内部装修工程。
第三条 各店物业部(以下简称物业部)负责内部装修工程和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进场手续
第四条 内部装修前申请部门(各商场)必须填写《内部装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电气设计图纸、资料及装修用材说明,填写时应注明装修的具体内容,按统一要求布置施工现场的封闭物及挡板。
第五条 接到《内部装修申请表》后,物业部应立即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批复。
第六条 《内部装修申请表》填写完毕,由施工单位到物业部办理手续。
第七条办理施工手续时,施工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
1、《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3、施工证工本费
4、施工押金
5、灭火器租赁费(办理动火证时交纳,可自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6、施工人员《特种行业操作证》(如焊工证、电工证)。
第八条 进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申请表》;
(2)、施工单位交纳施工证工本费、施工证押金、施工押金、灭火器租金等,并开具收据(财务部办理);
(3)、查验《特种行业操作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4)、发放《施工须知》,并告知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5)、填写《内部装修登记表》;
(6)、通知物业部电气科;
第九条 手续办理完毕,施工单位凭《内部装修申请表》与物业部进行施工规范及要求对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物业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用电属临时用电,由物业部指导施工单位接用临时用电,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第十二条 内部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不得损坏消防箱;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喷淋头、排烟风机、应急灯、疏散标志灯、烟感温感探头、应急广播喇叭、消防电话、强弱电接线盒等;不得防碍防火卷帘门安全运行,防火卷帘门周围半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消火栓周围一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物品的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将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门与货区进行一体化装修。
第十三条 每日(次)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人走电停,切断临时电源,清理现场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险等安全隐患。物业部现场组及时检查。
第十四条 内部装修选用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行业等安全标准,并优先选用推荐材料及品牌。非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外观设计应好于推荐品牌且该品牌通过国家“3c”认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50259)-96】等国家规范、行业相关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装修完毕,申请部门会同物业部、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纸,按照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内部装修验收表》,由物业部电气人员送电运行。
第十七条 内部装修验收不合格的,由物业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内部装修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装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送电运行;
1、未验收;
2、验收不合格;
3、违反《施工安全协议书》,拒不整改;
第四章 退场
第十九条 施工敷设完毕,施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退场手续:
1、《内部装修验收表》;
2、交款收据、施工证、灭火器;
第二十条 退场手续办理流程;
(1)查验《内部装修验收表》(回收物业部存档);
(2)查验收款收据;
(3)查验施工证;
(4)清算退还施工押金(由财务部退还)。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内部装修中为设计的其他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与物业部积极协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施工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