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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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2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2、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6、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7、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8、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9、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10、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11、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12、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3、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14、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15、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⑵、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⑶、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⑷、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⑸、现场(临时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统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⑺、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⑻、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⑼、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⑽、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⑾、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⑿、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⒀、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⒁、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⒂、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1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18、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⑵、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对有关的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⑶、拆除工作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⑷、拆除工作周围,应划定安全区,对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⑸、模板和架子的拆除应分别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施工作业指导书》、《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3年1月8日
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2、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6、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7、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8、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9、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10、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11、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12、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3、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14、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15、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⑵、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⑶、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⑷、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⑸、现场(临时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统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⑺、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⑻、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⑼、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⑽、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⑾、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⑿、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⒀、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⒁、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⒂、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1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18、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⑵、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对有关的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⑶、拆除工作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⑷、拆除工作周围,应划定安全区,对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⑸、模板和架子的拆除应分别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施工作业指导书》、《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3年1月8日
第4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为强化并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并统一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五:其他条款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1.1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绝大部分与职业有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克服一切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的做法。
1.2坚持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总结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控制措施进行交底,针对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例会记录。
1.3各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加强预防、预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4对新入场人员要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记,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1.5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经理(或施工队长)共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相关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次要责任人(共同管理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无交底班组(岗位)有权拒绝施工,交底后班组(岗位)相关人员签字,项目部留存一份,班组一份,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无交底、无签字,由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各施工队及班组在施工前必须按厂方规定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动土许施工可证、停、送电施工许可证、进入容器施工许可证等,需要的各种票证未办理好前不准施工。在禁火区内吸烟者按厂方规定处罚外,项目部对责任人加倍处罚,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处理。
2.3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前,必须做到:(1)、申请并得到批准;(2)、进行隔离;(3)、进行置换通风;(4)、定时进行气体分析;(5)、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6)、容器外有人监护,(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8)、有抢救后备措施。
2.4工程开工前,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要求搭设生产生活设施,敷设管线、电线等;材料、设备、机具摆放整齐有序,实施定置管理,分区标识,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种洞口边沿、楼面、屋面、框架周边、斜道两侧边、管廊边、新安装的钢平台、尚未安装扶手的楼梯外侧等处,都必须设防护设施进行防护。
2.6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配合试车、吹扫等,必须设置警戒区,设专人监护。
2.7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业(含2米)必须使用经确认完好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系挂在牢固处,防止高处施工人员意外坠落。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扔各种物件,以防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物件。
2.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带,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饮酒,饮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重要岗位影响工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11起重不准违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负荷不吊;3)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吊;5)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雾天气不吊;6)钢丝绳不合格或捆绑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挂不吊;9)棱角、刃角无防护措施不吊;10)起重设备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2.12各种压力气瓶必须分别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须完好,并搭设棚架,防止暴晒和雨淋。不同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7米以外,乙炔气瓶必须垂直摆放。
2.13现场施工使用梯子,必须设专人监护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准两人同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机打磨物件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或有机玻璃防护眼镜,保护面部和眼睛不受伤害。
2.15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
2.16钻孔时应扣好衣扣,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小工件钻孔时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钻.
2.17针对施工队及班组存在的事故隐患,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顿。
2.18不服从安全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的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离开现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2.19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牌,未设置警示牌,发生关联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等承担责任。
2.20非专业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电器故障应由专业电工排除,其他人员严禁乱接乱拆各种电器、电源等。
2.21现场配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购置合格产品,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必须装漏电保护器,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闸具必须完好无损,空压机等类似设备必须一机一闸。
2.22现场电缆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随地拖拉或架设在树木、钢脚手架和钢结构处,电缆线路如埋入地下通过马路处应加设钢管保护。
2.23移动式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管机、坡口机、砂轮机等设备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是否灵活有效,以免发生漏电造成的伤害。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3.1对违章指挥的处罚(所有处罚均针对直接责任人)
3.1.1指派没有受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2没有施工方案或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组织、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50元。
3.1.3对必须经过检查验收的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设施、井、门架等)。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处罚50元。
3.1.4现场发现重大险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离作业人员,仍继续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200元
3.1.5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每一次处罚100元。
3.1.6违反施工方案、安全规程、工艺标准,强令工人超载、超速、超压运行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200元。
3.1.7指派员工从事与生产无关或与与其岗位技能不符的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8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没有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就擅自指令进行施工(如动火、动土、吊装、拆除、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等);每一次处罚200元。
3.1.9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不制止,默许其继续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10不认真审查就批准施工方案;每一次处罚50元。
3.1.11发生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损失累加超过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坏现场,弄虚作假、延误抢救或不及时上报,每一次处罚500元。
3.2对违章作业的处罚
高处作业:
3.2.1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2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休息与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安全带低挂高用、系挂不牢靠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4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弃物且未经批准的,每一次处罚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无人监护;每一次处罚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7在高处作业面打闹、睡觉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一次处罚50元。
3.2.8在洞口、临边堆放物料。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用电
3.2.9在没有任何绝缘防护和监护情况下从事带电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10在潮湿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11私自接电或任意加大熔丝。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机械
3.2.12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他人的机械、设备(或专用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50元。
3.2.13开、停机不接规定给信号或无视安全标识擅自开、停机器;每一次处罚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机具作业且极有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动火
3.2.15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就进行施工动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6在带压、带电和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处罚200元。
3.2.17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和使用明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8冬季施工时采用火烤的方法对氧气瓶、乙炔瓶解冻;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没有采取隔离防火措施;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0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每一次处罚20元。
个人防护
3.2.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规范;每一次处罚20元。
3.2.22在现场光膀、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处罚20元。
3.2.2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在有毒物质浓度较高的场所作业、喷砂作业等)不戴防护面罩(口罩),每一次处罚20元。
3.2.24从事有飞溅物的工作(如铁屑、木屑、粉尘、火花、泥浆等)不戴护目镜。每一次处罚20元。
起重吊装
3.2.25吊车臂杆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6在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情况下从事起吊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件时开车起吊;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8吊绳、附件、吊物捆绑不牢;每一次处罚50元。
3.2.29吊、夹、索具不符合安全规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0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和大雾天气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岗;每一次处罚50元。
3.2.32施工现场打闹、奔跑或无视警告标志进入非作业场所;每一次处罚20元。
3.2.33未经现场安全教育就进入施工现场;每一次处罚20元。
3.2.34不服从管理,打骂安全管理人员或阻挠、妨碍执法检查;每一次处罚100元。
3.2.35担负安全监护的人员擅自离开监护岗位;每一次处罚50元。
3.2.36不按规定搬运、装卸、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处罚50元。
3.2.37试压时站在视镜正面;每一次处罚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动或毁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消防器材;每一次处罚50元。
3.2.39在没有申请和得到批准,没有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和安全确认,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入容器、设备、阴井、深坑或其它潮湿、通风不良的场所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40随意破坏、拆除、打开、关闭机器设备、管道的指示仪表、安全阀等。每一次处罚100元。
3.2.41大中型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试压、试车及有危险情况,没有设置警戒标志的,每一次处罚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违章现象处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3对连续违章的处罚
3.3.1连续违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违章现象。
3.3.2连续违章的按规定对违章者加倍处罚。
3.3.3连续3次违章的人员将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检查,违章情节严重的将被逐出施工现场,并扣发其出勤期间500元/月生活费以外的所有工资。
3.4对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队、个人及管理人员的奖励
3.4.1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如未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项目部可评定安全生产先进施工队、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先进施工队和班组的名额均为1个(施工队和班组数量在1个以下的不进行该项评定),先进个人的名额可为3个及以下;奖励金额的范围分别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间。具体奖励数额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经营情况确定。
3.4.2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安全事故损失总额在5000元以内,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发放安全管理专项奖,具体奖励数额为项目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月份个人安全津贴的总和。
3.4.3安全津贴的出处为原个人工资总额,安全津贴的标准为:
项目经理 500元/月
施工经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队长、安全员 300元/月
技术人员(独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4.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1.1对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1.2在安全生产方面员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享有权利:
1. 享受伤亡求偿权
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 安全管理的建议、申诉权
4.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应尽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4.1.3对所有事故的处理将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章作业、不尽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责任人,则受害人将不能充分享有相应权利,其本人要按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被伤害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处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
事故类别分为:
一、单纯人身伤害事故
二、单纯财产损失事故(如火灾、设备事故等)
三、复合事故
按责任性质划分的事故级别为:
a级:较难预料及避免、责任人责任显著轻微、无明显违章现象发生情况下产生的事故。
b级:责任人违章作业或麻痹大意导致的事故。
c级:责任人恶意违章、拒不听从有关人员劝阻和制止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
具体事故性质的级别划分由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确定。
4.2事故处理程序及标准
4.2.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首先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并确定事故类别及级别。
4.2.2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5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及初步认定的原因、处理意见等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12小时内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即时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事故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予以执行。
4.2.3医疗费的报销及各项损失的承担:
所有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工伤必需的且得到项目部认可的医疗费)前期由项目部全额报销。
在各级事故的处理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时按以下标准:
a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5%及以下进行处罚;
b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15%进行处罚;
c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25%~35%进行处罚,最终处罚比例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多个责任人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上述处罚,罚款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4.2.4无残疾情况下养伤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及看护费补助标准: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10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8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受伤者无责任的按其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助,按此比例计算低于a级标准的按a级标准执行。
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上述补助费支出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4.2.5有残疾情况下残疾补助标准的确定:
4.2.5.1双方协商确定;
4.2.5.2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总的补助标准后,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应自行承担补助额的比例如下: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5%及以下承担;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15%承担;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25%~35%承担;
上述承担比例从项目部提供给伤者的补助额中直接扣除。
受伤者无责任的其本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上述补助费支出同样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责任人也必须按上述比例承担费用,以上描述是责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诺。
4.2.6发生事故后对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如下:
4.2.6.1所有类型事故管理人员均按相应标准接受处罚。
4.2.6.2发生2000以上至5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扣除50%。
4.2.6.3发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4发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5发生50000元以上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5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五:其他条款
5.1工作场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与项目部(或公司)无关,均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5.2出于人道的考虑项目部(或公司)可对5.1项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进行帮助,但帮助的方式、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兑现的时间均由公司自由决定,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
5.3任何员工进入现场时都必须如实向项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有无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等情况,患有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的人员不得上岗,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上岗的,个人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5.4外包队的事故处理按分包合同执行。
5.5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或班组对上述管理规定签字认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从该规定,规定中有关个人承担责任的条款视作签字者对项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义上的郑重承诺。
5.6规定中有关单位责任的条款视作项目部对所有员工的郑重承诺,在处理所有事故的过程中项目部将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办事,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全面维护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5篇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局各部门、工区作业队:
目前前方已开始生产,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确保施工局全体成员生命财产安全,加上元旦、春节将至,现将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1、各工区必须要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针对施工现场作业人易出现的习惯性违章、施工前危险告知等方面进行教育。并将内容记录在册,每个月月底上交施工局安环办。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正确佩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正确系好安全绳、安全带;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3、加强文明施工,确保环境卫生。一、施工区域不得存有乱丢乱扔垃圾的现象;二、严禁随地大小便等。
4、加强森林防火,严禁在林区吸烟;林区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作业班组兼队安全员看护。
5、易燃易爆材料、爆破物品都应分别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地点,并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发放和使用制度。确保安全。
6、上下库公路行驶的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冰雪天气车辆应配备有防滑链条、三角木等防滑器材,同时加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在确认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状态良好后才能进行作业,行驶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7、场内交通道路,要设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并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牌,转弯处设反光镜,在关键路口设减速坎。高边坡路临空边缘设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右侧应设有警告标志,岔路、施工生产场所应设有指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望各级人员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12月16日
第6篇 水电站机组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其次,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十八条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做好防护隔层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检修期间,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工作前一律不准饮酒。
第二十条 在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的地方(蜗壳、尾水管、引水钢管等),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电压的行灯,行灯变压器应放在干燥处与容器外,其外壳应接地。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工作,必须符合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
第二十一条 桥机大、小车及起重用具、钢丝绳、葫芦等使用前应经严格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起吊大件的起重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经培训取得起重设备操作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起重设备,不允许起重人员操作与操作证规定内容不符的起重设备。
第二十三条 起吊大件前,应制定具体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检查起吊设备的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吊操作与指挥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专业人员负责,并只能由一个人指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二十五条 在低压配电盘、低压线路、仪表、保护、压力容器、蜗壳、尾水管、引水钢管内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 检修期间,对原设置的安全围栏、遮栏因工作需要拆除的,检修人员应装设临时遮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悬挂标示牌。各临时打开的盖板、洞孔应及时装设围栏,悬挂标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第二十七条 现场使用电动工器具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完好,有无保护接地,风动工器具应检查各绑扎头是否紧固,防止绑扎头松动,管头脱落飞起伤人。电焊、氧割、切割、打磨等作业,要按规定使用合格的防护面罩和防护眼镜。
第二十八条 使用碘钨灯作加热或照明时,必须事先做好防漏电和防火措施。
第二十九条 现场需配置一个工具房,房内要放置检修用的工器具和图纸、策划书等与检修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条 周转工具、材料要按区定置摆放,如道木、钢丝绳、手推车等,用后及时清理、收回,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第三十一条 检修现场拆下的设备部件、管道及其它物品,应定置管理、规范摆放,杂物要及时清走,检修现场要设置围栏,要防止堵塞通道、绊跤或坠落伤人等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完后必须对周边的卫生进行清理和清扫,保持地面清洁,检修区域内内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检修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氧气、乙炔、汽油、酒精、润滑油等。使用上述物品时,做好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检修现场吸烟;检修工作中使用过的布料、毛料品,应放在专门地点,每天工作结束前应有专人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检修现场应配置充足合格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作为冷却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组对现场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电焊、气割作业时,工作前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工作后要对工作范围仔细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在地面焊接时,对可燃、易燃物要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在高空焊接时,下面的脚手架或蹬高台应用阻燃的隔板(如铁皮、铁板等)遮盖并在阻燃隔板上铺石棉布,严防焊割起火。
第三十七条 凡是进入机组内部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带入机组内部的工具和材料也必须登记,其余无关物品严禁带入。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组必须定期检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完备、完善,现场检修区域内工器具、拆下的设备是否定置管理,现场工作负责人是否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交底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做的人员应严肃批评和考核。
本规定解释权最终归水电八局耶涯水电站检修项目部。
2023年3月6日
水电八局耶涯水电站检修项目部
第7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0 引言
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七孔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3职责
3.1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由厂安监部、设备部及各生产部门共同实施,安监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安监部负责全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3.3 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3.4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5 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6 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7 工作班成员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作业人员
4.1.1所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反违章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1.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以及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禁止无证上岗。
4.1.3作业人员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1.4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要求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4.1.5作业人员的着装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或化学危险品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1.6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4.1.7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前6小时不能酗酒。
4.2 作业准备
4.2.1 危险性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4.2.2 作业前必须召集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作业人员应在了解清楚整个作业过程和自己的作业内容、安全职责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卡上签名确认。
4.2.3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2.4作业前应做好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设置完善的安全标示牌,避免误操作等事故的发生。
4.2.5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随身携带工作票,以便随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有无超范围工作。禁止无安全措施的工作。
4.3 作业安全
4.3.1 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及机械部分)、(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等规程、规范,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互相监督,做到“四不伤害”。
4.3.2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命令,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4.3.3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如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4.3.4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4.3.5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征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4.3.6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或做好临时安全措施)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4.3.7作业中如需将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取下,必须设立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作业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4.3.8作业场所的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渍、污泥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4.3.9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4.3.10作业场所必须根据作业特点配置足够的安全标志牌。任何人不能擅自移作他用。
4.3.11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在消防重点部位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还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得到许可方能工作。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4.3.12高空作业必须先搭设脚手架或做好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工具及材料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禁止将工具、材料上下投掷。
4.3.13电气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禁止在不经验电接地的电气设备上工作。
4.3.14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可试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能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起吊。
4.3.15转动机械的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设备突然转动的措施。禁止在转动的机器上进行作业。
4.3.16在管道、容器内的作业,应做好通风措施,作业人员应根据情况使用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17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作业规程,禁止擅自修改安全技术措施。
4.3.18作业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应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4作业总结
4.4.1 工作结束前,工作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检修项目、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作方告结束。
4.4.2 工作负责人工作结束后,应召集工作班人员进行工作总结(班后会),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意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5检查、监督与考核
5.1工作负责人在作业现场应时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满足作业要求,注意保持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标示牌正确完备,为工作人员做好监护工作,及时指正各种违章现象。
5.2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在自己职责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整改,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复工;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业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检查 、监督,有违章行为及时改正。
5.3生产管理人员在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工作的同时,也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其停工整改,发现有一般问题应及时责其改正。
5.4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监督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责,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及本规定,有无安全隐患和不安全现象,及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5.5本规定按本厂《反违章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进行考核
第9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2.现场附属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道路、排水设施、电力线、乙炔瓶等应该有详细规定。
3.作业区间、悬崖、陡坎、坑洞等位置,应该用篱笆、木板、铁丝网、安全网等围设栅栏。沟、坑在非作业期间应设围栏、加盖板。
4.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作业点应该悬挂“危险”、“禁止通行”等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5.施工现场架设的电线,悬吊高度和距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或按照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架设。
6.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的时候,应该在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或按照当地电电力部门的规定办理。
7.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经常保持通畅和清洁,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必须满足相关规定。
8.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纵向坡度不能大于3%,上述车辆必须安装有制动装置,且铁轨终点应该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挡。
9.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设施,且不妨碍工作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10.工地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拆除的模型板、废料等应及时清理,木模板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11.在山沟、河流两岸或陡坡地段,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应事先了解地形、地质、历年山洪、最高水位等情况,以防自然灾害。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场所;沥青应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10篇 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其次,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11篇 电气车间大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大修前车间要求各工段、班组严格做好安全准备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每个检修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
二. 较大的或特殊的检修项目必须制定完善的《检修方案》及《应急预案》。
三. 各工段在检修前,要对所有的工具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所有参检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好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四. 楼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立安全网,并确保底部的安全可靠;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固定在可靠处。
五.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和防护。
六.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结束时双方应到现场共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工作票。工艺车间要求停、送电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七. 所有设备的检修都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并遵循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四步安全措施,并在检修负责人指挥下进行。要做好抓好接地线管理工作,挂多少应收回多少,并记录挂接地线的位置及收回的数量。
八. 强化送电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并作好记录。
九. 对于停电和不停电的设备区要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可设遮栏。
十. 对于已断开的刀闸及开关要悬挂“禁止合闸”标示牌。对于运行部分应设遮栏,挂“设备在运行” 标示牌。
十一. 做好连片管理工作,停下每个回路将连片拆下,做好记录。送电时应先测量,确认无电方可投入。
十二. 带电作业部分,应提前向车间申请,经批准后,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才能作业。
十三. 所有检修作业必须由二人以上人员进行,必须有一人做安全监护人。
十四. 接用临时电源时,必须使用橡胶电缆线,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线代替。过道、交叉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五. 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大修过程中,两个单位共用一个电源时,当其中一个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送电时,值班人员必须弄清另一用电单位情况后方可停、送电,否则严禁停、送电,以免发生意外。
十六. 大修期间应加强联系工作,因工作需要临时变动检修设备、检修时间、检修人员均应通知车间、工段长、安全员、值班员,以免情况变化调度不明,发生意外事故。
十七. 检修完毕,必须清点工具,以免发生遗漏。
十八. 所有的倒闸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大型倒闸操作,应听从车间统一调度。
十九. 所有参检人员应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
二十. 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工作时,必须提前办理危险作业证,动火票。按厂有关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二十一. 严禁站在可能转动的设备上作业。以防突然起动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十二. 外来施工人员到我车间施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取得《安全教育证》后方准许现场施工。
第12篇 设备安装调试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gec)提供设备开发供货合同范围内的设计项目。指导所有从事设备现场安装调试人员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提供支持文件,并且具体细化。
1.2 制定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防止物体打击,防止机械伤害,制止习惯性违章操作,认真贯彻公司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
2 环境、安全目标:
2.1 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
2.2 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失修复费在10万元及以上)。
2.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
2.4 现场固体废弃物及时得到清理。
2.5 施工现场噪声达标排放。
3 安全组织机构
3.1 根据cgec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由开发公司第一管理者担任设备现场安装调试领导小组组长,其它部门领导、机械、电器设计组组长及项目经理任组员,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3.2 设备安装调试现场由现场负责人(通常是项目经理)任兼职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该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的现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4.1 开发公司第一管理者是设备现场安装调试的第一责任人,对设备现场安装调试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4.1.1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熟悉并执行cgec安全生产规定、制度,保证cgec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1.2负责cgec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4.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4.1.4 主持每半年一次的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定年度安全
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4.1.5 随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4.2 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4.2.1 督促与设备现场安装调试有关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2.2 组织参加设备安装调试的有关人员对设备开车前的安全大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2.3 定期检查安装调试现场各种危险源和环境因素,作好现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记录,对不符合项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4.2.4 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环境因素制定具体措施实施有效控制;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行为。
4.2.5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的统计及报告工作。
4.3 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3.1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及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3.2 作业前检查安装调试现场,做好安全措施,确保个人安全和不影响他人安全作业。
4.3.3 发生人身事故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
报告。
5、安装调试现场一般要求
5.1 防火
5.1.1 标牌和告示是预防事故和火灾的警示牌。标牌应用中文、英文或工人使用
的主要语言书写。它们应设在显眼的地方并不得随便移动和替换。
5.1.2 安装调试车间、现场办公室等允许使用火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要设有灭
火器。灭火器应时刻随手可得。不得在灭火器上悬挂任何东西,不能有异物,并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5.1.3 吸烟只允许在受控的条件下在指定地区进行。在安装调试现场严禁吸烟。
5.1.4在必要的地方要建立防火墙。
5.1.5 在允许使用灭火器的地方,如安装车间、办公室、吸烟区和动
火工作区应设置灭火器。在上述每一地区应至少放一个灭火器。所有的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都应受训学会使用灭火器。
5.1.6 现场所有固体废弃物,不可长时间堆放,应及时清理干净。
6、安全装备
6.1 所有的工人均应穿合适的工作服和穿安全鞋。
6.2 从事气焊、切割和电焊的工人,应按要求戴手套和面具以防受伤。从事电焊、切割或其它类似工作的人员,要求戴头盔或有一定遮盖、过滤作用的护罩和手套。从事打磨或类似工作的人员要求戴有安全过滤作用的眼镜以保护眼睛,或戴面具来保护面部。
7、安装调试现场
7.1 安装调试现场如需设置各项临时设施,以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均应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7.2 安装现场内的坑、沟、孔、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及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7.3 安装调试车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安装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栓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7.4 公司应切实做好安装调试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须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非工作、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厂车间现场。
7.5 车间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7.6 安装调整时,应尽量避免大铁锤直接敲击设备产生噪音污染和损伤设备,必要时铁锤包布,或被击部位垫硬木板,或者采取其它有效减震减噪措施。
8、安装机械与电气设备
8.1 安装机械进现场,需提供年检报告,并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8.2 各种安装机械应编号并设专人管理,上岗人员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机械性能良好。
8.3 各种安装机械及其传动部分和危险部位,必须设防护装置,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8.4 安装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用电线路,必须有持证电工专职维护管理:
8.4.1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8.4.2 架设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8.4.3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应配置漏电保护装置,并确保安全接地良好。
8.4.4 行吊车、龙门吊及铆焊平台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8.5 安装机械启动前,应检查地面,基础是否稳固,转动的部件是否充分润滑,制动器、离合器是否动作灵活,经检查确认后方可启动。
8.6 安装机械运行中,如有异常响声,发热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7 安装工具
8.7.1 所有的安装器械和机械设备在使用前都应由有资历的机械工程师检测,并确认处于安全工作状态。检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以保证安全操作。检测结果要有记录。一旦发现机器或设备有不安全因素,应停止使用,直至修理完好为止。所有的机器或设备的修理工作应在指定的地区进行。维修程序应根据制造商推荐的方法进行。机器设备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操作。需要有操作许可证才能操作机器或设备必须符合条件的人员操作。机器设备要锁好或关闭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起动。静态机器应安全在牢固的地基上。动态机器应设有刹车系统。在加注燃料时应关闭发电机。在所有的机器设备上都要标上、漆上或贴上负责人、操作人员和公司名称。机器只能用于其设计目的。
8.7.2 所有的皮带、齿轮、轴、滑轮、链轮、心轴、飞轮或其它往复的、旋转的或移动的部件或设备,都应该有保护盖,以防止人员接触。在吊重设备上的绞鼓应配有适当的齿轮或其它有效的锁住装置。
起重机的吊勾上应装有停止器,以防止绳索滑落。所有的压力设备和系统应配有合格的安全释放阀和压力表。
8.7.3 任何被确认为不安全的压力设备或压力系统都要标上“机器损坏”“严禁使用”等标牌。这样的设备只能在修缮后才能使用。压力设备只能由合格的经授权的人员操作维修。建议安全阀的压力设在不超过其工作压力的110%,从安全阀、释放阀和风箱排放出来的气体不应对着人员。除非在维修时,安全安装或装置不得移开。压缩机及其有关设备应放在便于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维修和护理的地方。所有的空气压缩机在其释放的压力超过该系统最弱部分所允许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时,应能自动停止工作。在更换工具或进行修理工作时,空气软管上的截止阀应关闭。工作开始之前应开启集气器的排气阀以便排气。
8.8 手动工具管理
8.8.1 所有的手动工具须妥善保管,并只能用作指定用途。使用前要检测电动工具是否处于安全工作状态。要进行周期性检查,以确保其处于安全工作状态。不得使用有缺陷的工具。当在高空作业时,不使用的工具要稳固地放在挂钩上。严禁将工具或材料从一地扔向另一地,或从一个工人扔向另一个工人,或扔向低处。在有危险气体存在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地方,只有使用无火花工具。电动工具只能由指定人员操作。所有的便携式电动工具应使用柔韧的橡胶电缆。电缆的连接应使用防水的连接器。所有的插座和插头都应安装在木板上。在钻孔或打磨时严禁带手套。电动手工工具要接地。
8.8.2 严禁使用断裂或损坏了砂轮。除非装有调速器来限制旋转速度。其它使用于压缩空气的工具,要从管子中排净,方可卸下工具。空气软管的压力承受能力应由制造商标明,使用中不得超过这一限度。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软件。不得将软管留在梯子、台阶、或走道上。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手上、脸上或衣服上的灰尘。
9、焊接作业
9.1 焊接作业时,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地,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2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9.2.1 电弧焊要设置独立的电源接线。
9.2.2 电焊机的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9.2.3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3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9.3.1 焊接作业的工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要灵活有效。气体软管应耐压合格,无破损;
9.3.2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禁止倒放,乙炔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9.3.3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9.3.4 在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
9.4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时,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9.5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9.6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时,从事电弧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焊光刺伤他人眼睛。同时设置通风设备,减少焊接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9.7 焊接和切割工作
9.7.1 应每天检查所有的焊接和切割设施。替换或修理有缺陷的仪器和设备。诸如气瓶、橡胶软管和碎片等易燃材料、及设备应移开,以免接触焊接或切割的热气、火花和熔渣。只有在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9.7.2 焊机应放在离地面15厘米的高度以保持干燥。焊机应水平放置,并用合适的楔片,以保证处于水平位置。所有的电焊机应有效地接地。电焊机的电线要有较强机械性能和合适电力性能,以适用需要。须使用合格的连接器连接焊机和焊把之间的焊接电缆。只能使用通过检验的焊把。一旦焊接工作暂停或焊接人员离开现场,要切断电源,将焊条从焊把上取下。
9.7.3 气瓶应竖立存放在通风的地方,并用钢板或防火帆布遮盖,防止阳光照射。气瓶使用时,应固定在可移动的架子、手推车上,或绑扎在竖立的支架上。所有乙炔和氧气瓶的调节器都应装上相应的回火装置,以防止产生因回火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气瓶在储藏、转移或在没装调节器时,都应安上气瓶盖。使用乙炔气瓶时,不能倒置,并防止晃动。氧气瓶及其配件应远离油脂,也不能用沾油的手或手套操作。所有的气瓶都应打上“装满”或“空罐”的字样标签,空罐子应及时送回存储区。所有软管之间,软管与焊枪之间、软管与调节器之间的连接器,都应用办管夹绑固。凡是玻璃破碎的压力表或损坏的调节器都应更换掉。在工作开始之前,应用肥皂水检查所有的管子连接处是否漏气。在工作暂停时,应关闭焊枪开关,停止供气。在工作完成时,应关闭储罐阀,把调节器,软管都收装在工具箱里。
9.7.4使用砂轮切割机时,尽量安排在下班时间作业,或在厂方指定场所作业,被割物体必须紧固。现场切削及废弃碎物应及时清理。
10. 高处作业
10.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gb3608-83标准执行。
10.2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0.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应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0.4 高处作业用的吊架、手动葫芦,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机升降机严禁载人。
10.5 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10.6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安装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10.7 凡在高处从事管道安装、焊接作业、防腐保温、油漆等作业时,应在作业位置垂直下方设置安全网。
10.8 人员在临近有带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有关电业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与带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0.9 材料的搬运。不得把材料、废物和工具从高处扔往底处或地面。在地面落放或移动材料时,应使用合适的器械,如滑槽、袋子、带绳的容器或用绳捆绑牢的器械。工作期间,厂长应认真视察。设置“不得入内”、“头顶危险”等警告标志,并用绳子把有关区域圈起来,以保证安全。多余的材料不得放在工作区内或走道上,那些可能误放或掉落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应放稳。
11. 起重吊装
11.1 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应编制吊装工作的程序和方案,并提交公司技术部、生产部等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对20吨以上的重物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大,精密贵重,安装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吊装方案还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1.2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11.3 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11.4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11.5 起吊重物要栓留方向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
11.6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1.6.1 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11.6.2 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11.6.3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11.7 禁止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和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
11.8 吊装工作的现场应设置“严禁入内”等警告标志和安全绳。应检查起重机通道的路面承受力和路障。应检查停放起重机的地面的承受力。如果必要,应该用放置铁板等方法进行加固。
11.9 只允许有执照的合格人员操作起重机或进行设备吊装工作。在按照定好的操作制度进行各项安装工作时,应为此指定厂长与吊车指挥。他们应站在能够观察起吊工作,并能被起重机操作员看清的地方。应该按统一的信号制度用旗帜、步话机和口哨发出信号。
11.10 安装工作所使用的起重机的能力应该经过认真考虑后决定。安装工作进行之前,应再次认真检查将要起吊的设备的总重量和受力中心。开始工作前,应检查、核实刹车、限位开关、防滚动装置、绳索和起重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性能,起重机应空载运行一下。作为初次检查,应该起吊设备至离地面10厘米处,在这种状态下,检测所有因素是否能正常发挥其性能。一旦发现危险因素,应立即停止起吊工作。
11.11 当起重机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时,应该由一个吊车指挥步行伴随,以便警告司机是否有路障、险情等,引导其路径。
11.12 所有的起重装置和吊车都应由操作人员对机械每日检查。起重装置或吊车在不使用时应锁好或刹好闸。所有的起重装置和起吊设施都应由有资历的检查员根据有关法律进行检测,并记录在案。
11.13 用起重机进行安装工作必须初步确认起重机状态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应水平平稳,在支腿下牢固地放置铁板或方木块,再在停好位置后用销钉销住。起吊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起重装置或吊车。除非另有规定,操作过程中吊杆的倾斜度应控制在30-80度范围内。当使用吊臂时,须尽可能缩短其长度。要为起重操作人员配一名角度指示人员,以便能清楚地看清吊杆的角度。
在不使用起重机时,应把吊杆降至与地面水平,吊勾稳固于指定位置。起重机的负载量不得超过制造商的额度。每台起重机的起吊重量应控制在最大起吊重量的90%以内。起吊重量应包括吊勾、吊绳等的固有重量。在起吊过程中,应认真监督操作,以防止粗暴起吊、延长悬吊时间和超限度起吊。严禁突然起吊和停止。严禁同时旋转和起吊或同时旋转和移动吊杆。要缓慢地旋转吊杆。以避免使正在起吊的设备或材料产生离心力。在起吊或吊运过程中,严禁工人骑在吊装的设备或材料上。起吊工作完毕后,应彻底卷好起重机的绳子索。
12. 压力试验作业
12.1 试压作业应符合设计对试验介质、压力、稳定时间等要求,且不得采用危险性的液体或气体。
12.2 对大的机头、螺杆、机筒、重要设备,及高、中压设备、管道在试压前必须编制试压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12.3 在试压前及在试压过程中,应详细检查被试压的机头、螺杆、机筒、压力表的设置情况,以及试压过程中的变形情况等,确实具备升压条件时,方可升压。
12.4 水压试验时,设备、管道的最高点应安装放空阀,最低点应安装排水阀,充水或放水时,应先将放空阀打开,试压合格后应用压缩空气将积水吹扫干净。
12.5 试压用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合格,且不得少于两块,法兰、盲板的厚度应符合试压的要求。
12.6 在试压的过程中,如发现泄漏现象,不得带压紧固螺栓、补焊或修理。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时,在法兰、盲板的侧面和对面不得站人。
12.7 试压过程中受压设备、管道如有异常响声,压力下降、表面油漆剥落等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查明原因,确保试压安全。
13.现场油漆作业:
应尽量安排在下班时间作业,同时使用通风设备使作业现场空气流通。
14. 调试试车
14.1 试车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试车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4.2 试车开车前,必须查明各种机台设备、电器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开车。
14.3 先进行空负荷试车,检查各种机台设备、电器都处于正常状态下,方可先进行负荷试车。
15、安全用电
15.1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5.2 安装调试用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的软导线。原则不得接触潮湿的地面或接近热源
15.3 临时用电线,如铺设在地面或埋入地下时,应用橡皮护套电缆,在通过与路处应加设钢管套保护。
15.4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与接零,应遵守下列规定:
15.4.1 公用设施对电压在12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15.4.2 必须将地线和工作零线分开接地,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15.5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或拆掉断路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15.6 使用电动工具时,就地站在绝缘板上或站在干木板上,如在潮湿地点金属架上或金属容器、设备、贮罐上作业时,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15.7 电焊软线应合理布置不得与吊装用钢丝绳相互交叉在一起,严禁与钢线绳同时接地使用,其软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应有护套胶管。
15.8 更换熔断器,应严格按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5.9 电器设备或线路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5.10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设法将触电者脱离电源,脱离的方法:
15.10.1 拉开闸刀开关或熔断器,用干木杆挑开电源线,在高处作业时,应防坠落措施;
15.10.2 站在干燥木板上或凳上接住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严禁用赤手拉触电者的肢体。
15.10.3 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立即通知医院并将触电者的衣服、袖、带松开,进行抢救。抢救方法采取人工呼吸,氧气呼吸器或输送氧气和心脏按摩。
15.11 所有的电气工作都必须由合格的有经验的工人进行。电气设备应该保管好,以防未经许可的人员起动。电子仪器的零部件和电线应严加看护,以防任何人员或物体接触。每天在进行工作之前,操作者应检查所有的设备和电线,所有的电路都应接地。开关箱,头顶或地下有电缆等危险地区,应设置诸如“危险”,“严禁入内” 等警告标志或标牌。
15.12 变压器开关。变压器开关或高压设备应用围栏隔开。入口处要锁住。在变压器开关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和“不得泼水”等警告标牌,标牌上应标明维修工程师的姓名。还应显示初线和二级电压和容量。
15.13 电路断路器。所有的电气设备,如泵、砂轮机和其它类似的设备,应配备有电路断路器以防止工人被电击而受伤。所有便携式电气设备的开关柜里都应装上自动断路器。
15.14 开关柜。临时的开关柜应用带防水性能的金属制作,顶部及门应防水,并设一个门以便能锁住。开关柜应装在靠近工作区,离地区或作业区80厘米或更高的地方。应设置足够数量、适当容量的开关柜。开关和保险丝对其保护的电路应有合适的容量。严禁超负荷。所有的插座都应为工业用防溅型的,不允许使用家庭用插座。在每一个开关柜上应标明负责检查和维修该柜的人员名单。开关柜上应标明各自控制的设备的名称或号码。开关柜应该用乙烯绝缘的铜线接地。严禁使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从一个开关接多头电缆。在检查和维修时应关闭开关,锁好开关柜。
15.15 电焊机。焊机在使用之前,应检查、确认其绝缘性能,以保证处于安全工作状态。所有的电焊机都应配有自动防电击装置,并在每天工作开始之前进行检查。金属箱必须有效地接地。所有暴露在外的终端都应安全地用绝缘带包好。电焊机上应设一个标签,标明机器的负责人和提供该机器的公司。电焊机应装在离开关柜30厘米或更远的地方。
15.16 可移动电线。电线应具有不低于600伏额定电压绝缘强度橡胶电缆。应该使用有足够容量的电缆。不得使用任何有外部损坏的电缆。所有电缆应装在远离铁丝绳、铁制脚手架等铁制材料的地方。所有的诸如插头、插座、转接器等装置应为防水型的,并应安装在绝缘板上。
15.17 接地。为了防止短路或电击,应更加注意接地问题。接地线应连接在深埋于地下的地线柱上。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端子应使用铜或铁制螺栓和螺母。
16.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16.1事故报告
16.1.1发生重伤、死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所在班(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领导向主管部门报告。
16.1.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在上报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
16.2事故调查
16.2.1 重伤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由公司负责人会同主管部门安全专职人员组
成安全、技术及工会主席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2.2 死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监
察机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1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并实事求是地反映事故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应视情节的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
16.3事故分析及处理
16.3.1事故发生后,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处理。
16.3.2 凡发生死亡事故、群伤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公司领
导要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当面讲清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
17.对安装或调试的分包方实行环安交底制度。
17.1施工前,双方现场负责人召开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控制及安全作业要求交底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且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
17.2 双方应就吊装程序和方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方案发生较大改动,需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
17.3 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我方现场安全员的环安检查,服从和执行我方对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安全作业规范。
18. 附则
18.1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的现行标准、规定、规程和文件执行。
18.2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第13篇 基础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㈢ 施工员安全职责: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2.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安全交底。
3.督促各施工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安装验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教育。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即时上报。
㈣ 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施工设计中制定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各部门实施。
2.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遇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工人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和培训学习。
6.参加一般工伤事故的分析和调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㈤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3.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4.经常组织对本班组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消除隐患。
5.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完成事故隐患整改。
6.不违章指挥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㈥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分配、坚守岗位,维护和保养好一切安全设施,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搞好文明生产。
3.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和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活动。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监督,搞好安全生产。
4.做好开工前本岗位和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向班组长报告。
5.不随便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无证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参加抢救和采取紧急措施。参加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
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工地门口应挂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施工许可证批号、计划工期等内容。
2.工地周围应设临时围墙,出入口设专人看守,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并在场内明显位置张挂出安全、保卫、防火等标语、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平坦畅通,整洁、无积水,排水系统畅通。
4.现场的办公室、材料房、机械房、宿舍、厨房、浴室、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建造、挂牌、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5.办公室内应张挂(贴)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各种生产计划、进度图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程、制度。
6.各种设备安装牢固、辅助设施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物料堆放牢靠、整洁整齐。
7.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服从指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8.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料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运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控制噪声污染。
9.现场用电、消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
10.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定。
第14篇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15篇 某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16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2 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6) 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7)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