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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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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规定

第1篇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工作中员工的人身安全、生产设备安全,便于指导施工人员规范作业、管理和监督人员验收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范___公司生产单位及承揽施工、检修、维护的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作业项目。

第二章脚手架作业管理

第四条施工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时作业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并详细注明脚手架搭设的用途、详细地点、脚手架的形式和承载荷重及高度。

第五条搭设脚手架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专业(架子工)作业证件。

第六条脚手架搭设结束后,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以上领导验收合格签字并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照明线路时,木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八条对使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脚手架,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责令施工人员拆除重新搭设,对搭设、使用、验收单位按习惯性违章处罚。

第三章脚手架的材质与规格要求

第九条木质材料的材质与规格:

(一)用材。

应选用质轻坚韧的剥皮杉杆或落叶松,桦木、椴木、油松因质地不坚韧易腐朽及有枯节,一般不易使用。杨木、柳木等质脆易折的木杆不准使用。木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和红松、白松、落叶松材。

(二)规格。

使用木杆搭设脚手架时,立杆和斜杆(包括斜撑、抛撑、剪刀撑)的小头直径一般不少于70mm;大横杆、小横杆的小头一般不小于80mm(如在60mm~80mm之间的,可以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脚手板厚度不小于50mm。

(三)选材。

1、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斜杆等一般采用二等材,不能使用方木。

2、脚手板亦应采用二等材。所用跳板不应有损坏、断裂及严重变形,跳板两端封绑,严禁探头跳。

第十条钢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

(一)钢管的材料和规格。

1、钢管的材质一般使用a3、ay3,并符合yb242—63标准,每批钢材进厂时,应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对材质不明的钢管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并符合gb700-79的要求。承重杆件的钢材,还应满足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的含量要求。

2、钢材规格应采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焊接管,或外径50~51mm,壁厚3~4mm的其他钢管。用于立杆、大横杆的管长以4.5m (立杆可用6m长)为好,其重量在23kg以内,小横杆的管长以2.1~2.8m为宜。严禁使用有裂纹、弯曲、严重压扁和腐蚀的钢管。

(二)扣件用材。

扣件与扣件附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应有疏松、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扣件下管的贴面要接触良好,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

(三)钢脚手板用材。

钢脚手板的用材应符合a3钢有关技术规定,其板材厚度不小于2mm,宽度不大于300mm、两端折边高度不小于30mm;表面锈斑直径不大于5mm,且沿横截面不能多于3处;不能使用扭曲、凹陷严重的脚手板。木跳板厚度不少于50mm,宽度为250mm以上。

第十一条绑扎材料的材质规格。

绑扎木质脚手杆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线,绑头向下。某些受力不大的地方(横杆上的小横杆绑扎)也可用10号镀锌铁线,如无镀锌铁线时可用退火处理4mm钢丝代替,但不能重复使用。

第四章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术语及名词。

(一)施工载荷。

1、承重脚手架(砌筑、浇注和安装)≤3000n/m2。

2、装修脚手架≤2000n/m2。

(二)恒、活、风载荷。

1、恒载:包括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剪刀撑、斜杆、脚手板、扣件和绑扎材料等各构件重量的总和。

2、活载荷:包括脚手板上的砖、砂浆、混凝土、模板、安装件、运输车辆(含所装物料)、作业人员、安全网等。

3、风载:作用在脚手架风力总和。

(三) 基本构造。

1、立杆:立柱、站杆、冲天杆、竖杆等与地面垂直,脚手架的主要受力杆件。

2、大横杆:顺水杆、纵向水平杆、牵杆等与墙面垂直、与地面水平,其作用是与立杆连成整体。

3、小横杆:横棱、横担、六尺杠、排木等与墙面垂直、与地面水平,其作用是直接承受脚手板的全部载荷。

4、斜撑:与脚手架外排立杆紧贴连接,与其斜交并同地面成45~60°角,上下连续设置,形如之字。主要设置在脚手架拐角处,其作用是防止脚手架沿纵向倾斜。

5、剪刀撑:十字撑、十字盖,在脚手架外侧设置的双支斜杆、互相交叉,都与地面成45~60°夹角。作用是把脚手架连为一体,增加稳定。

6、抛撑:也称支撑、压栏子,是设置在脚手架周围的支撑架子的斜杆。一般与地面正60°角,作用是增加脚手架的横向稳定性,防止外倾。

7、连墙杆:使脚手架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水平杆件,作用是承受风载和脚手架不均匀下沉时产生的载荷。

8、脚手板:跳板、架板,直接承受施工载荷的构件。

第2篇 窨井容器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由于窨井、容器内空气不流动,内存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被空气迅速地稀释、置换,或转换为合格气体,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内存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空间限制,难于迅速展开有效的救援工作,造成事故危害快速加剧。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作到检修工作本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划分

1、窨井、容器内检修特殊作业方案由维修主任负责编写,车间主任、设备科长负责逐级审核,分厂设备副厂长负责批准。

2、窨井、容器内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由安全员负责编写,车间工段长、维修主任配合,车间主任、安全科负责逐级审核,主管副厂长负责批准。

3、工段长和维修主任对监护人、检修人员的体力、技能负责;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安全检修方案的培训,维修主任负责检修方案的培训,并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4、区域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窨井、容器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全面责任。

5、实施动火、检修作业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对作业场所的环境以及票证办理符合性的验证负责;动火人对所用工器具的安全性负责。

6、分厂安全科、工艺科、设备科、生产科依据作业环境做好现场协调、做好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本工段准备工作

(1)明确应检修的项目以及检修作业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2)对内存的水体(氨、醇类、油类、烃类等可燃物质)、对淤泥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和安全评价,根据分析数据、安评、实际作业情况,决定对水体、淤泥在作业前是否需要清理、清除(入内清理、清除时,遵守本安全规定的有关事项)。

(3)当窨井、容器内有工艺管道通过且不能加盲板时,要对其放空、导淋等可能出现的微小漏点进行安全评价,采取治理漏点、放空、导淋加盲板(导淋根部易漏)等措施。(佩带合适的防护用具进行处理)

(4)根据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修方案、安全(含动火)方案,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评审,按规定逐级审批。

(5)安全隔绝:加盲板或拆下一段与之相连的管道,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并挂标示牌;

(6)窨井、容器入口及通道上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确保作业人员在情况异常时能够迅速撤离,方便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7)动火前、动火过程中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标准:有明显风感,出风口位于作业面下方部位,并对风源进行确认(风源应在空气清新处)。

(8)不准向窨井、容器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进行置换。(富氧条件下,所有可燃物变成易燃物,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9)动火前必须进行取样分析,工段长负责指定取样的具体位置,确保取样有代表性,取样人应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可佩带长管式防毒面具,采取应急的后备安全措施)。

(10)分析合格判定:nh3≤0.17%,co+h2≤0.5%,o2在20-21%之间;水体、淤泥分析可能产生的挥发性物质:ch4、h2s、nh3、醇类、烃类、油类等可燃、易燃物,要求作业环境内气体可燃物总含量不大于0.5%。

(11)分析合格后(连续3次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票证),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实行升级管理。

(12)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3)入内前进行样气点火试爆,不爆方可允许动火作业,分析样品留至动火结束。

(14)入内作业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一般作业场所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专业电工检查电线绝缘状况,电线接口部位应用绝缘胶布缠好、缠牢,同时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灵敏好用,符合标准要求),并方便断电使用,。

(15)区域维修电工班长应做好作业前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工具的全面测试和检查,保证作业工具安全使用。

(16)指派有经验、懂业务的监护人(两人以上),车间主任亲临现场指挥,做好全面协调;安全员做好方案、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执行到位,保证作业安全。

2、安全教育工作:

(1)检修前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教育内容: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修方案和动火作业方案(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应措施)。

3、电气焊检修作业人员准备工作

(1)资格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承担作业的能力,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参加动火检修人员必须着劳动布工作服 (上衣、裤,不准穿化纤衣服)、劳保鞋。

(3)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防毒用具合格好用---防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醇各种滤毒罐、长管防毒面具、防护镜、氧气呼吸器;防尘面罩、防寒、防热服、防化衣、等等)。

(4)试压试漏:动火前动火人必须检查电气焊工具,检查乙炔、氧气开关阀是否灵敏、到位,检查和验证气带、割把是否存在漏气(做气密性试验),如漏必须立即更换;进入窨井、容器内时,严防碰撞割把上的两气开关,两气气带、带间接口部位不准进入窨井、容器内,不准强行拉带。

(5)试火:先把割把点着火竖到窨井、容器最下部,试火无异常,作业者方能实施作业。

(6)作业点火:先开氧气阀1/2圈,再开乙炔气阀1/2圈,点火。时间要求:三个步骤3秒内完成。超过3秒,必须重新分析、试火、试爆。

(7)间距: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

4、安全措施检查与落实

(1)由作业单位(车间主任、工段长、监护人)和被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共同签字确认,方可允许入内实施特殊检修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

(2)安全绳与安全带进行安全连接,系在安全带上或作业人员腰部。

(3)检查是否准备足够清水以备应急使用(可以启用消防系统)。

(4)监护人应结合动火作业人共同检查长管和防护面罩的气闭性,安全员做好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宽敞的可使用空气呼吸器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5、应急救援措施:

(1)作业前应联系当班调度、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科等部门到作业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2)加强监测发现异常马上停止作业,待处理正常后重新办理票证,由双方负责人确认合格后方允许检修或动火作业。

(3)监护人员应具备在异常情况下实施救援的体力、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坚守岗位,如需离岗,必须通知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派人顶替,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此间出现问题由顶替人全部负责。

(4)事故抢救和人员救护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救援,不可盲目救援造成更大损失。

(5)安全带与应急绳进行安全连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将受伤

人员及时拉出抢救。

6、特殊情况作业,有分厂主管领导全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作业论证会,以会议纪要为准,履行各自职责,保证作业安全。

四、考核

1、厂内人员未按照相关条款执行或未履行职责的按照分厂《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考核。

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要立即制止,并联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施工单位领导,解决违章现象,防止事故发生,否则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连带考核现场监火、监护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一分厂安全科。

第3篇 管线解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管线解堵作业hse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使用水泥车或专用设备或化学制剂对管线解堵作业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油气井热洗、清蜡、解堵等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解堵作业

指使用水泥车或专用设备或利用化学药剂对管线因液体凝固或沉积物造成堵塞的疏通作业,分压力解堵和化学解堵。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对解堵作业hse监督管理。

3.2 二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3.3 二级单位hse部门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3.4三级单位负责组织现场施工。

3.5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解堵作业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现场措施的改进建议。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管线解堵作业实行许可管理。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管线解堵作业应办理《管线解堵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4.1.2 现场作业人员需要经过培训,了解管线解堵、化学制剂等相关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4.1.3 解堵用相关设备(设施)应经过检验合格。

4.1.4 严禁用火烧处理冻堵管线。

4.2 危害识别

4.2.1 生产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组织工程技术、安全、作业人员进行危害识别,编制《解堵施工方案》,制定相关程序和防控措施。

4.2.2化学解堵前,应对要解堵垢进行取样、化学药剂及反应生成物进行分析,如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等)或物质,在施工方案中应制订有毒介质外溢(泄漏)防范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4.2.3 采取分段方式进行解堵时,应制定防范机械伤害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4.3 作业许可

4.3.1普通管线解堵,由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写《解堵施工方案》,管线所属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3.2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管线解堵作业,由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依据《解堵施工方案》和危害识别结果、作业程序和防控措施,填写《管线解堵安全许可证》,管线所属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3.3地面集输管线除垢解堵的化学处理中,使用盐酸清除硫酸亚铁沉积物,会形成硫化氢气体,执行hn/hse6.2.15-2007《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4 采取分段方式进行解堵时,应有hse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对解堵方案现场确认。

4.4 作业前准备

4.4.1 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召开现场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现场hse管理人员对方案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现场负责人下达开始施工命令。

4.4.2 施工现场要求

4.4.2.1 作业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并置于显著位置,划分隔离区域。

4.4.2.2 使用的水泥车及辅助车辆停放位置合理。

4.4.2.3 使用的连接管线、接头、法兰最大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解堵管线的设计压力的1.5倍。

4.4.2.3 使用化学解堵时,对管线内介质进行取样分析,并按技术规范接好流程,并保证酸洗液全部进入集输管网。

4.5 施工过程控制

4.5.1 在泵车开始增压前,应排净连接管线内的空气。

4.5.2 泵车在开始增压时应先用低档位缓慢增压,逐步用高档位,当接近被解堵管线设计压力时,应采用低档位。

4.5.3 增压过程中发现管线压力突然下降应立即停止增压。

4.5.4 操作工不能离开操作平台,根据压力变化及时处理,解堵压力控制在解堵方案规定压力以内。

4.5.5 作业人员不能离开现场,但应在隔离区域外安全地带。

4.5.6 解堵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如硫化氢)的管线时,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空气呼吸器。

4.5.7 在室内管线上解堵作业时,若发生有毒介质外溢时,要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室内查看,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4.5.8 夜间解堵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施工区域应当有明显警示标志。

4.6 作业后处置

4.6.1 管线解堵成功后,应将解堵废液用罐车回收拉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随油田污水回注。

4.6.2 采用分段方式解堵,恢复生产前,应对解堵管线进行试压,执行hn/hse6.2.14-2007《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文件

hn/hse6.2.15.01-2007《硫化氢作业许可证》

5.2 记录

hn/hse6.2.9.01-2007 《管线解堵安全许可证》

第4篇 高空屋面工程作业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保证北盛三期项目各区域屋面安装、维修维护时的人员操作和通行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盛三期项目所有涉及屋面的作业。

3.屋面安装安全管理

3.1屋面板安装

3.1.1屋面板安装前合同商需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通过,业主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作业。

3.1.2安装屋面板前,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在作业面下方拉设安全平网。且在作业前,需对安全平网作安全试验。

3.1.3安全平网的安全试验使用不少于100公斤的沙袋从作业面自由坠落,安全平网无破损和脱落,经监理验证合格。

3.1.4屋面板安装过程中,每张屋面板必须确保所有设计要求的固定点进行固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张屋面板的安装。

3.1.5屋面板安装时,风速5级及以上停止作业。

3.1.6屋面板安装过程中,所有在作业面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全身安全带,并有可靠的挂钩点,不得脱保行走。

3.1.7屋面板安装时,合同商必须设立一名专职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专项方案的完全执行落实。

3.1.8合同商必须确保所有屋面板作业人员经过安全专项方案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人员名单报业主项目主管部门,不在上报名单中的人员不得从事屋面作业。

3.2屋面板材料管理

3.2.1合同商对屋面板材料必须集中堆放,并作捆扎或采取防风措施。

3.2.2所有搬运和接触屋面板材料的人员,合同商需给予配备防割手套。

3.2.3不可吊运大量的屋面板材料到屋面进行堆放。

3.2.4对于运送到屋面的屋面板,必须在短时间内安装到位,不得散放在屋面。

3.2.5每班次施工结束后,未安装到位的屋面板需采取防风措施。

3.2.6每班次结束后,所有在作业面的屋面板必须为安装完毕的,不得有临时放置、未完全固定的屋面板。

3.3屋面临边洞口管理

3.3.1在屋面板洞口进行作业时,人员必须佩戴全身安全带,且安全带有可靠的挂钩点。

3.3.2所有已经形成的屋面洞口必须立即进行有效固定的遮盖,或者搭设1.2米以上高度的硬围挡,所有洞口都需作醒目的警示标识。

3.3.4屋面形成的临边,如无女儿墙的,必须搭设1.2米以上高度的硬围挡。

4.屋面维修安全管理

4.1当合同商需要对屋面进行维修作业时,需提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审核批准,业主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4.2屋面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全身安全带,所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内必须有可靠的挂钩点。

4.3人员上下和在屋面行走的通道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在专项施工方案中体现。

5.屋面通行安全管理

5.1人员上下通道和屋面上的通道,行走道路内不得有洞口,行走道路旁不得有临边。

5.2每日进行屋面作业前,合同商必须对当日作业的上下、屋面行走通道进行评估确认,并召开班前会对所有作业员工进行交底。

5.3屋面施工长期上下通道必须经过监理检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4屋面施工临时上下通道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垂直生命线等。

5.5所有屋面上下和通行通道都必须设立相关的告示标牌。

5.6对非通道的可能进入的区域要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告示牌(标牌)。

6.记录

所有记录须保留项目结束后一年。

7.附件

第5篇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损伤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我司受限空间主要有管网污水管道、检查井、沉砂井、涵沟;厂内配水井、下水道、接触消毒池、二沉池、泵站等。

第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活动。

我司受限空间作业主要指管网下井作业、厂内下池作业。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办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是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七条 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监护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二).监护人员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员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监护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第八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员的指挥。

(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六)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员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和《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要了解受限空间的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确定。

(一)对受限空间的结构、机械动能设备、介质性质、内外物质连接、照明、温湿度、氧气含量、通风和交叉作业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二)对受限空间内所有气体进行采样分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应具备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心理素质。

(二)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结论。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内外信息联络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二条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一)安全隔离。

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等应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或严密封堵等方式进行有效隔离,与外界连接的动力电源应在停机后切断,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二)清洗或置换。

根据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被检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三)安全教育。

对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给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人员配备岗位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器材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的结论,预测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准备应急救援器材,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并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填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一)《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不准作业。

(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当受限空间的工艺、环境条件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三)《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的审批人应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填写《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和《下井(下池)安全技术交底书》。

第五章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是否落实进行确认,有一项未落实严禁作业。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通风。

(一)打开所有的孔、洞、门等,对受限空间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二)采用管道通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八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检测标准与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有代表性的采样点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二)作业期间至少每2h监测1次,若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期间中断作业超过30min时,应重新监测分析;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经现场处理,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三)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或狭小场地作业时,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二)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三)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符合标准规定。

(四)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第二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安全监护。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在其外面设专职监护人员,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二)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随时与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进行联系;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无办理审批的作业。

(二)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超时作业。

(五)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六)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高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二十二条 其它安全规定。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其外面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保持出入口畅通。

(二)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其作业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四)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五)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第六章 作业后的安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清点作业人员,清理作业材料和工具,经确认无误后,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确认无问题后签字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6篇 塔楼区域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在塔楼区域作业时因煤气泄漏而导致人员煤气中毒或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     塔楼区域系指三钢及新一钢工序转炉塔楼18米平台至53米平台区域。

(2)     进入塔楼区域前,作业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当班调度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事由、作业人数、作业时间,经调度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作业;离开塔楼区域时,应及时向调度汇报。

(3)     进入塔楼区域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携带煤气报警器时刻注意报警器的变化,煤气浓度超过200ppm,需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煤气浓度超过500ppm,要及时离开现场,并马上向当班调度汇报。

(4)     作业人员在进入塔楼区域15分钟内必须向调度汇报所处区域煤气浓度。

(5)     在申请计划作业时间内,允许作业人员或队伍在塔楼作业;超过计划时间,需与调度联系重新申报时间。

(6)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施救。

(7)     委外(施工)单位需进入塔楼区域,由组织和联系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负责督促委外单位执行本规定。

(8)     在塔楼区域动火作业(特别是高架水槽上方)须向炼钢部安全管理人员通报并经同意方可开工作业。

(9)     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当班调度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50-100元/项。

(10)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第7篇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作业前操作人员须检查机械状况是否正常,出现安全隐患必须处理后才能投入生产;

2、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和消除器材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发现存在故障必须进行处理后方能作业;

3、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待隐患消除后方可作业;

4、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禁止非操作人员停留;

5、应运输设备状料时,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6、装车时,铲斗卸矿高度不应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及引起其他安全事故;

7、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高台阶方向错开一定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9、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度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10、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不得装有任何物料,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11、挖掘机通过电缆、水管、路口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13、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第8篇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目的与范围

n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n 本规定适用于_____油田所属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术语和定义

n 试压作业

n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职责

n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n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n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基本要求

n 实行试压作业许可证制度。新(改、扩)建项目的试压作业应取得《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n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n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基本要求

n 长输管道线路试压应执行syj 4001-90《长输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n 油田集输管道试压应执行sy 0422-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的规定。

n 已投入运行天然气管线的试压应执行sy/t6149-1995《天然气运行管线试压技术规范》。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基本要求

n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n 签发人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危害识别

n 根据工作任务,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危害识别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作业许可

n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建设项目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作业许可

n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对照《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中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作业许可

n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试压现场负责人审查,项目经理(或基层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并报本单位hse部门备案。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n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在禁区内的居民应暂时撤到安全地带,不允许人员、车辆和牲畜进入禁区。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n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试压后泄压处置

n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n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不允许在距城市、居民点、工矿企业、森林、铁路、公路、大型桥梁、仓库和建筑物等100m之内放空。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试压后泄压处置

n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n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n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第9篇 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检修、维修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持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在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证。

第八条 在办理施工证前,安全环保部应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交回施工证,若有遗失、损坏,每个施工证赔偿20元。

第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厂区自带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门岗详细登记,出厂时核对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厂。

第十条 车辆进入厂区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驶,未限定行驶速度区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安全环保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建设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作业人员须在制定的作业区域内活动,不得乱走,严禁进入非作业的危险区域。

2.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四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由工程部相应人员进行接线,施工作业单位不得进行接线作业。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1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零星施工作业可采取简化程序,可予以简化的程序由安全环保部审核。

第十九条 零星施工作业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施工作业:

1. 施工作业人员低于3人;

2. 施工作业时间不超过3天;

3. 施工过程不动用较大型的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起重机等);

4. 施工作业地点环境危险程度较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05月01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10篇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管部

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

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的管控。

4定义

4.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 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 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

5.1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5.2中毒预防措施

5.2.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5.2.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4 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5.2.4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5.3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5.3.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5.3.2供给施工人员合理的饮料和补充营养,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5.3.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

5.3.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5.4噪声预防措施

5.4.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5.4.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5.4.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5放射线预防措施

5.5.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5.5.2外防护: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5.5.2.1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5.5.2.2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5.5.2.3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5.5.3内防护: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5.5.3.1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5.5.3.2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5.5.3.3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6附件

第11篇 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大厦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大厦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书。

管理公司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前'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公司有权视甚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第12篇 仓库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杜绝灾害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仓库、堆场、货场的装卸作业。

1.3 本规定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

1.4 进入仓库的各类人员、车辆必须严禁遵守本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2.2 各组长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装卸作业的 安全管理工作。

2.3 防火负责人职责如下:

2.3.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3.2 对本部门的作业工具、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2.3.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3.5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适时奖惩。

第三章 储存管理

3.1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

3.2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易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

3.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5 物品入库前保管员、装卸人员应当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6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7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8 通道及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物品。

3.9 非工作人员禁止在库房内随便出入、逗留。

3.10 仓库内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物、包装物、杂物及库区周围杂草及时清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4.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3 机动车在库房内作业时,排汽管一侧不准靠近货物。

4.4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5 货场堆放整齐,装车、拆垛时注意安全。

4.6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火源管理

5.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且严格执行动火措施,派专人监督,备足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应对现场认真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大风天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5.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

5.4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7.1 仓库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7.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设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寒冷季节采取防冻措施。

7.3 库区消防通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8.1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公司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50-500元罚款。

第13篇 起重作业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14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15篇 厂内调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实施本规定,减少工厂铁路交通事故,杜绝事故隐患,以确保厂内调车作业的安全生产。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有调车作业的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处负责厂内调车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设备处负责组织保养维护铁路线路,照明及信号设施。各调车作业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设备处予以整改,并报安全处备案。

3.3 生产处负责调车作业计划安排,保证调车作业有序进行。

3.4 调车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机车车辆调运前现场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负责货物装载安全措施。

4 程序

4.1 调车车辆使用单位,在组织调车作业中必须做到作业计划清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4.2 调车车辆安全技术状态必须保持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3 调车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 安全处、设备处应认真组织铁路线路及调车作业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涉及相关方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方解决,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 调车作业各相关单位必须对调车作业所行驶的铁路两边现场环境进行经常检查,保证铁路两边距离1.5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4.6调车作业人员在连挂车辆前,必须认真检查被连接的车辆前后,上下有无行人或乘凉的人员和正在作业的人员及障碍物等,未清理妨碍调车作业安全前和遇有警示标示,严禁动车。

4.7 调车作业人员在牵引车辆经过无人道口时,必须减速、嗚笛、慢行、且有一名调车员指挥车辆通行;出入车间大门时,调车员应站在大门口与调车作业方向相垂直0.5米以外处指挥;在车间厂房外进行调车作业时,调车员应检查周围作业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准指挥动车,调车机必须鸣笛、慢行。

4.8 调车作业必须贯彻“单一指挥”的原则,每台机车只准由一个调车指挥人指挥,禁止溜放作业。牵引重车或3辆以上空车时,必须连接风管,并进行试风后,方可推送。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公铁两用车为5公里/小时。

4.9 在随时被移动的车辆上进行检查、检修、交验、回修、拆车等作业的人员作业前,必须在显著的位置悬挂“有人作业,请勿动车”的警示牌,如遇调车机车、公铁两用车嗚笛或调车员、连接员吹哨时,必须立即下车或确保处于安全状态;作业后,要摘掉警示牌,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去。

4.10 调车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没有信号不能动车,计划不明不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的原则,要做好车辆防溜措施,确保调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4.11 公铁两用车、迁车台在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鸣笛,且服从调车员指挥。公铁两用车在厂区内行使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工厂的有关规定。

5 相关文件

5.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5.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5.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业管理规定15篇

物业行政管理作业指导书:印鉴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对印鉴的管理,确保印鉴使用的规范性。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本公司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的管理。3、职责3.1各部门经理负责该部门印签的保管,并对该部门印鉴的使用进行审批;3.2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印鉴的保管、审批;3.3总经理主管印签的控制。4、相关文件《文件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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