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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施工洞口及临边防护、立体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洞口的防护措施
1)楼板、屋面及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加以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2)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板作盖板加以盖设,盖板搁置时,四周要保持均衡,没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防止发生牵动。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的间距不能大于20cm。
4)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必须在洞口的四周设防护栏杆,并在洞口下张挂安全平网。
5)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中,除按上述办法防护外,还需加设明显的标志。如遇施工需要临时拆移防护设施时,须报请工地施工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拆移。当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恢复原状。
6)位于车辆行驶道旁边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等处,在其上面所加的防护盖板两侧,须有防止被任意拖动的措施。它的材质须能承受不小于当在卡车后的额定有效承载力两倍的荷载,以防车辆偏向或驶出道外冲压洞口板身。
7)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要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应不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8)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的高度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外侧落差大于2cm,就应在施工过程中加设高至1.2cm的临时防护栏杆,这是为了防止人身冲翻下落。其他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的各种竖向的孔洞,都应该加以盖设或作一定的防护。这些防护措施都要附在固定其位置的措施,防止移位或被取走。
9)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客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1)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洞口的防护措施见附图。
2、立体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1)支模、粉刷、砌墙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拆除模板、脚手架等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应不小于1m,其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m。拆卸下来的物品不许堆放在楼层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
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则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保护廊。
3、临边的防护:
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②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③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④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设安全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以分隔封闭。
⑤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临边防护栏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②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②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
<2>;当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面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述方法固定。
③栏杆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用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④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密,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的挡脚板或40㎝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⑤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2篇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68106)、生产处(5038395//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22年3月29日
第3篇 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 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 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 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 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 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台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张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严。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内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平台严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十一条 外用电梯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内、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十二条 电气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防雷电、防撞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内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要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 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 临边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坠落的,均须作临边防护。
第十五条 高处临边作业,必须设置上下两道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栏杆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十六条 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第十七条 临边施工区域,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夜间施工时,照明、警示灯光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 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第二十一条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周围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严禁操作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第二十二条 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道进行作业前,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 架设、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架设、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列入作业指导书,方案须经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交底签认记录。
第二十六条 架设、拆除作业要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加强个人防护和相互间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严禁疲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过科学计算及试验,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 拆除前,应先将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在拆除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时,吊物要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法”。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未拆除结构的稳定,根据结构的特点,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并且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焊接与切割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现场焊接、切割和打磨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焊接、切割作业的电焊工、气焊工属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持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四条焊接、切割、打磨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护目镜、阻燃服、面罩等。
第五条作业前由专业人员检查确认焊接、切割、打磨设备完好,使用中遵守相应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应有专人负责焊接、切割、打磨设备的维护、保养,经常对所有焊接及切割设备进行检查。
第七条焊接、切割作业应远离可燃物,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高处焊接、切割作业要有防火花飞溅措施,并在适当的地方放置灭火器。
第八条当作业区域有其他人员时,应在作业区周围采取遮挡措施,避免弧光直接照射他人。
第九条作业前需要申办《用火作业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还需要申办《有限空间作业票》;高处焊接作业还需要办理《高处作业票》。
第十条不允许在有可燃介质的储罐或金属容器上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
第三章焊接作业
第十一条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电焊机电源线应选用满足载荷需要的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流弧焊机变压器一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电源进线处须设防护罩。
第十四条电焊机应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第十六条焊接作业相关的电缆、接头和焊把等不得损坏,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或芯子暴露的焊接电缆(导线)。
第十七条焊接作业相关的电缆、接头和焊把等不得损坏,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或芯子暴露的焊接电缆(导线),焊把3米以的电缆不得绞接。
第十八条电焊机应正确接地。始终确保接地线牢固接在接地杆,接地杆稳固地根植在地下(至少300mm),所有连接应牢固。
第十九条不要将电缆横穿通道和楼梯,不得将电缆敷设在水中,禁止将焊机把线缠绕在身上登高或移动位置。
第二十条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焊接作业时,焊工不得站在水里。
第二十一条不使用时,应关闭电焊机电源。
第二十二条随着作业进度清理作业区域,保证现场安全、整洁、文明。
第四章切割作业
第二十三条现场使用的气瓶外表无明显腐蚀、损伤、撞痕,气瓶附件齐全,瓶阀无松动、瓶帽牢固。
第二十四条气瓶运输时:
(一)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运输车辆应配备有灭火器材。
(二)戴好防震圈和瓶帽,妥善固定,防止暴晒。
(三)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四)氧气瓶不得与盛装可燃性物质气瓶及其它易燃物混装,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五)气瓶运输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第二十五条气瓶储存时:
(一)气瓶储存最好采用带盖的铁笼或库房。储存区温度不超过39℃,干燥,通风,不受阳光直射和雷雨侵袭。
(二)氧气瓶与可燃气体气瓶要分区储存,间距10m以上。
(三)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四)存储区设置负责人标牌,并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五)同一存储区的乙炔瓶数量不得超过5瓶。
第二十六条气瓶使用时:
(一)气瓶摆放要固定、防晒、防跌落、防外力撞击,乙炔瓶必须直立使用。
(二)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减压阀和压力表(检定期内),乙炔表上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三)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m,与明火不小于10m,与热源不小于1m。
(四)气瓶使用时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必须完好无损,气带不得破裂、漏气。氧气带为红色胶管,乙炔带为黑色胶管,严禁混用。使用专用的夹具固定气带,接头不得松动、漏气。避免气带接触火星及热源。不允许油或油脂接触氧气瓶和气带接头。
(五)在高处切割作业时,使用防火布接住火星。防止工件坠落,如果工件存在坠落的危险应在下面设置防护栏或警告标志。
(六)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至少0.05mpa的剩余压力。
(七)气带使用时要摆放整齐、整洁,不得乱拉乱拽。气带不用时应盘绕起来并存放在适当的地方。每次使用后应关闭气瓶上的阀门,释放调节阀和气带内的压力。
第五章打磨作业
第二十七条使用前检查确认磨光机和磨光轮无任何缺陷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磨光机使用电源线要符合《临时用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老化、破皮,不得有绊倒危险,不得敷设在水中,可能时应架高。
第二十九条磨光机使用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其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第三十条不要站在水中使用磨光机或者不要弄湿磨光机。
第三十一条调整护罩或更换砂轮片要先切断电源,使用合适的工具更换砂轮片。
第三十二条使用磨光机时要始终配戴面罩或护目镜。
第三十三条尽可能使用侧向手柄的砂轮磨光机。打磨时应使身体避免与抖动的磨光机接触。
第三十四条打磨较小金属工件,应将其固定在工作台或其他较大的稳定物体上,如大件的金属板、工字梁等。
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切割砂轮片打磨物件,切割砂轮片不能用于承受侧向压力。
第三十六条砂轮的最大转速不得低于磨光机额定转速。
第5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6篇 大唐发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
第二章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场所主要的受限空间
第四条容器类:如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化学除氢罐内部检查、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小机油箱检修、发电机定子端部检修、石粉库、脱硫吸收塔内部检查,储油罐、疏水扩容器、压缩空气罐、干灰储灰灌、污水处理各种罐体维护等。
实业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原料仓、石粉仓、成品仓和除尘器检修等。
第五条管道类:如各种管路内作业、煤斗清理、烟道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斗内进行检修作业和清堵工作、封闭母检查等。
第六条建、构筑物类:如进入电缆隧道敷设电缆、地沟、阀门井、水电厂引水洞、调压井,通风不良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等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要求
第七条组织措施: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影响作业的疾病。
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3.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状况;
(2)空间上部及周边附着物等脱落伤人;
(3)被突然出现的介质淹没、埋没;
(4)电击,高、低温,火灾,烫伤、辐射,噪音等。
根据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作业中,必须在受限空间外部设监护人,监护人须坚守岗位,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拆除盲板等撤除安全措施的行为,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间内同时作业,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情况,安排作业人员定时轮换。
第八条技术措施:
1. 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的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隔离,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温、低温、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道内作业,或作业设备、管道与以上设备曾经联通的,应进行清洗、置换。如:水、蒸汽管道用手动阀门锁定,氨、氨水、氢气、酸、碱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
在确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进行取样分析,氧含量为18—22%,严禁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方可批准作业。作业间隔超过30分钟或连续作业超过4小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3.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必要时可进行小动物试验。
4.对长期不通风,且可能存在有机物的受限空间,必须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否则应根据空间的大小、与其他空间及管道连接情况,进行强制通风;或使用活体动物进行试验。
5.禁止使用软梯、木梯、竹、木质脚手架。必要时,工作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大型容器设备内作业应搭设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8.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9.高温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药品和充足的饮用水,必要时可采取强行机械通风的措施来降低人员中暑的可能性。
10.受限空间内动火、登高、探伤等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探伤作业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
11.作业完毕后,必须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分别清点人员、清查工具及废料,以防遗留在容器设备内部。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九条3人及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条施救人员必须熟知救援环境、救援技能和方法。
第十一条不具备救援条件,或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禁止盲目施救。
第五章 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第十四条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5、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6、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监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检修公司部和设备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受限空间许可证
工
作
内
容
施工单位
设备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地点
进入工作描述(包括设备、工作内容):
进入受限空间类别:□一般□特殊
安全工作方案□有 □无
附图纸□有 □无
救援计划□有 □无
作业
类型
□焊接
£吹扫
£切削
£清渣
£用电
□挖掘
£打磨
£喷砂
£架设
£喷涂
£检测
£清洗
£钻孔
£其它
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
施工作业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措施
确认
风险识别
风险措施
确认
管道容器可燃气体窜入
将受限空间与管道连接处用()块堵板隔断。
□
作业人员着装不规范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鞋。
□
塔 容器内有可燃介质
用蒸汽、氮气或水彻底处理干净。
□
作业工具使用时易产生火花
使用不产生火花(如有色金属制作)的工具。
□
通风不良
打开所有通风孔和人孔,进行自然通风2小时以上
□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
作业人员对防护器具使用不熟练
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
□
采取强制通风。
□
作业前队作业人员进行器具使用的培训和演练。
□
受限空间内残存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
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成绩合格。
□
作业过程中有时有可燃气体逸出
作业时间过长
作业人员佩戴可燃气体报警器。
□
每()小时采样一次。
□
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人,每人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
人员出入口处有障碍物
清理人员出入口处的障碍物,并悬挂标识。
□
人员作业时触电
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照明电压≤24伏,特别潮湿或金属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12伏。
□
人员应急救援设备不全
监护人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并且能够熟练使用。
□
工具、材料进入前后数量不清
对人员、材料、工具进行登记和清点。
□
监护人不在现场
外部设专人监护,内外人员规定联络信号和方法。
□
补充措施:
□
受限空间作业点周围警示不明显
作业点周围警戒线拉好,出入口处设警示牌。
□
现场急救器材不够
现场配备灭火器台。
□
现场已配备急救器材。
□
现场配备气防抢险车和人员。
□
补充措施:
□
注:安全措施栏由工作负责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未实施项划“×”。
设备部负责人确认:
工作票负责人确认:
气
体
检
测
结
果
检测时间
检测位置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ppm
(名称最高允许值)
本人确认工作开始前气体检测合格。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施工负责人:年月日时
工作过程中气体检测要求(位置、频次,另附气体检测记录表):
许
可
证
的
签
批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已经了解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作业开始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时及时通知工作许可人。
申请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 已掌握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 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工作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
安监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设备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会签
我保证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经过评审并在作业现场得到落实,能够满足作业安全需要。
当值值长:年 月 日时分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设备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安监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单位负责人:
分厂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时分
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确认符合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 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意作业。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相
关
方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作业对本部门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与关注和配合,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确认人:年月 日 时分
单位:确认人:年月日 时分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延
期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 否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数:次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关
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年 月 日时分
申请人:
年 月 日时 分
监护人:
年 月 日时 分
批准人:
年 月 日时 分
取
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申请人:
年月 日时分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备
注
1. 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2. 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3. 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应交还给批准人处。(第一联、第三联存档并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1.3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1.4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
第1.5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1.6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2.1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2.4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第2.5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
第2.7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
第2.8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和接、打电话。
第三章 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
第3.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3.2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15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
第3.3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
第3.4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第3.5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第3.6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第3.7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
第3.8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 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4.1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米。
第4.4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5米。
第4.5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
第4.6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第4.7条:在采掘设备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铲装时铲斗禁止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越过,车就位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4.8条:铲装第一斗不准装大块,不准高吊铲斗装车,卸料时铲斗底离厢斗底板不得超过50厘米,铲斗不准磕碰车帮和厢斗底板,不准将物料装在运输车护板上,禁止偏装和超装。
第4.9条:装入车厢斗内的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运输车驶离信号。不能装车的大块应单独存放,即不能影响挖掘机回转又不影响汽车运行。
第4.10条:不准用铲斗强行挖掘爆破后未解体的岩石。不准用铲斗砸大块、横扫大块。遇到硬岩时,不准强行用斗齿挖掘,不准强行用一侧斗齿挖掘。
第4.11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条: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轮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第4.13条: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第4.14条: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第4.15条:挖掘机挖掘盲炮必须是白班且在爆破技术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车辆运输安全规定
第5.1条:所有自卸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b类驾驶证,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持有b类(不含b类)以下驾驶证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
第5.2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5.3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车辆运行严格执行路标规定速度(无坡路段30km/h;上、下坡路段16km/h;弯道路段8km/h)行驶,禁止超速、争道、抢行。
第5.4条:施工现场同向行驶的自卸运输车辆前后车间距不准小于30米。坡道、弯道路段禁止超车。
第5.5条:交叉路口、主干道、坡道、弯道路段无特殊情况禁止停车。特殊情况坡道停车,驾驶员禁止离开驾驶室。急需下车检修车辆,必须拉紧手制动,确认无溜车现象,然后下车快速打好前、后轮堰石。
第5.6条: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体前后10米位置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溜车措施,夜间开启示宽灯。
第5.7条:装车时禁止运输车辆驾驶员将头和手臂伸出车窗外,禁止下车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与挖装机械司机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
第5.8条:禁止举斗运行或边落斗边运行
第5.9条:自卸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乘坐无关人员。
第5.10条:自卸运输车辆在采场内距临空面15米范围内调头作业,必须是车辆尾部正对临空面,禁止车辆头部正对临空面进行调头作业。
第5.11条:在倒车时,必须事先了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后方可倒车,同时要连续鸣笛。
第5.12条:上、下坡运行,禁止中途换挡或空挡滑行。下坡运行:矿山专用宽体车必须采用三档以下档位运行;其它车型车辆必须采用一档位运行。
第5.13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打开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5.14条:夜间车辆运行必须关闭倒车灯,禁止打开倒车灯运行。会车时大灯远光变为近光。到达采场和排弃场地大灯远光变为近光。
第5.15条:让车规定:1、空车让重车;2、支线车让干线车;3、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正下半坡,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4、转弯车让直行车;5、一切车辆应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防火防爆车辆(油车、炸药车)、正在养护道路的有关车辆设备以及一切外来车辆。
第六章 排土场安全规定
第6.1条:汽车排弃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指挥汽车倒车时必须在汽车左侧,并与汽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弃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6.2条:排弃场地平台应平整,排弃边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第6.3条:排弃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0.65m,车挡顶宽和底宽应不小于0.35m和1.70m。
第6.4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应右侧驶入左侧驶出,并应按顺序排弃。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6.5条:排弃时,汽车应垂直于坡顶线,后轮胎紧靠安全车档;汽车倒车速度应小于5km/h,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第6.6条:推排作业时,在排弃场边缘严禁推排机械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排弃。
第6.7条: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 m-0.25m )或不正常下沉(0.1m-0.2m )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排弃作业。
第6.8条:排弃场地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弃作业。
第6.9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弃工作面50m-200m时限速 16km/h,50m范围内限速8km/h。
第6.10条:排弃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弃。灯塔与排弃车挡距离d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d 车辆视觉盲区距离+10m
第6.11条:排弃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车载量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4根)、大卸扣(>4个)等应急工具。
第七章 附则
第7.1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7.2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8篇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2
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9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10篇 进入(罐体)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设备(罐体)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安全生产主管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11篇 油罐清洗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⑴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
⑵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
⑶油罐发生渗漏或者其有其它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
的
⑷油罐拆除或空置前
⑸其它情况需要清罐的
3、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清洗工作,油罐清洗前应与公司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协商。
4、油罐清洗的工程主要内容是:清除罐底、罐壁及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泥等杂物,清罐前做好油罐油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5、职责与分工
⑴油库、零售管理部根据需要,经与油品销售部、油品业务部协商后,提出油罐清洗作业计划,并将计划报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主观经营业务和安全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⑵工程维修部根据审批结果安排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由工程维修部、油库、零售管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
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协议,办理油罐清洗作业票,如需加盲板的还需办理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票。如需作业人员进入油罐的,还需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票、确认单等。
⑷清罐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接受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油库、零售管理部组织的清罐作业培训。经安全考核后方可办理临时出入证,进行清罐作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着火、爆炸、窒息、中毒;磕、碰、撞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②清罐安全知识,防静电安全知识,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等
③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④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⑤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
6、施工单位和油库、加油站要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等。
7、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9、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10、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11、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进行监护,禁止与清罐无关人员进入安全界标范围内。一个连续作业周期(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12、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13、在采取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⑴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⑵1%<4%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第12篇 液化气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或其它危险性试验时的作业范围、方案拟定、审批手续及动火安全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危险作业范围
2.1.一类危险作业范围
2.1.1.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检修动火;
2.1.2.储罐区内动火;
2.1.3.灌瓶车间及瓶台、重存瓶区动火;
2.1.4.压缩车间、液化气泵房、倒空车间动火;
2.1.5.供应站空、重瓶台(库)动火;
2.1.6.液化石油气管网接改线动火;
2.1.7.液化石油气储罐检查和槽车开罐检修动火;
2.1.8.加油站、加气站、气化间、调压间动火;
2.1.9.液化石油气闸井动火;
2.1.10.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试验和作业。
2.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2.2.1.灌瓶厂、储备厂除上述一类范围以外的其它部位动火;
2.2.2.供应站院内动火。
2.3.动火方式
涉及内容包括电气焊、打水泥、喷灯、锤钻、手砂轮、电锯、风箱、射钉枪、放液、明火等危险作业方式。
3.危险作业方案拟定及审批
3.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风涉及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须拟定方案)或填报动火报告表(除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填报此表),其内容包括:
3.1.1.作业目的:
3.1.2.作业组织机构:
3.1.3.作业的起止时间:
3.1.4.作业步骤及工艺流程;作业的具体部位,并画草图说明;
第13篇 炼钢厂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八条规定
第一条 对所有涉及交叉检修作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对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检修作业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和消除作业风险。
第二条 同一作业区域内检修或施工。应尽量避免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条 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必须根据作业面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所有检修单位,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详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定现场安全监护负责人,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因检修需要必须同时发生的同一垂直面立体交叉作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联系确认告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由上层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填写,作业前送达至下层施工单位。多单位交叉作业,应分别送达。所有层面施工的各在建车间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改造工程涉及到的交叉作业,由改造办具体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第五条 对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可能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设备及动力介质,必须实施断能锁定和安全联络确认。
第六条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设备产权单位的断能锁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停送电通知确认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单)
第七条 确认单由涉及交叉作业的各单位安排专人签发,送达、签收和回执。
第八条 针对确认单所列停送电(含介质停送)项目,由设备产权单位生产岗位人员(或电气室值守人员)具体执行,由设备产权单位区域电气点检确认准确性,由确认单签发单位项目点检员确认可靠性。并执行岗位、点检、检修人员“三挂牌、三确认、三签字”。
备注:交叉作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检修单位(或同一检修单位的不同工种、不同班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平面或垂直面),受项目、人员、设备、工器具、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对双方作业人员构成安全威胁的所有检修作业行为。
第14篇 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气瓶安装及后续各项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的灭火系统舱室是指船舶的二氧化碳室/间。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设计部门负责制订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气瓶安装及系统交验工艺,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施工和技术安全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灭火舱室内的作业项目,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结合施工项目,严格做好灭火舱室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企业安监部负责灭火舱室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4.1 施工前的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和策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并制定灭火舱室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2建立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审批制度,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4.1.3灭火系统舱室内进行的各项施工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4.1.4作业人员应经过作业专项安全交底,并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4.1.5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4.2 气瓶安装要求
4.2.1气瓶进舱安装前应满足:
a. 所有气瓶阀的保护罩必须完整齐全。
b. 舱室内固定支架安装完毕,各种固定、紧固件备件完整齐全。
4.2.2气瓶的安装要求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作业。
4.2.3气瓶安装后的安全要求:
a. 各种气瓶的连接管路未完成前,禁止将瓶阀的防护罩取下。
b. 灭火系统舱室的其他施工作业未完成前,禁止将气瓶接入管路。
c. 释放主管阀后的盲板应安装到位。
d. 舱口应挂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舱室门应上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e. 主管部门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 气瓶安装后舱室内作业及相关安全要求
4.3.1灭火系统舱室内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做好监护。
4.3.2施工人员进入舱室后,必须将所有门窗打开,保持良好通风,施工完成后将门窗关好。
4.3.3除系统交验外,主启动气瓶禁止在交船前接入系统。启动气瓶泄放操纵杆应锁死或卸开连接阀头,防止有人误碰操纵杆发生意外。特殊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系统接入后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下达指令。
4.3.4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敲击气瓶或在气瓶头上承压物件;严禁在气瓶或承压元件周围进行热加工作业,防止电焊、乙炔或天然气火焰热能触及气瓶而发生意外。
4.3.5热工、脚手架搭拆、油漆作业等危险作业除应进行灭火系统舱室施工审批许可外,还应针对具体施工项目做好审批工作。
4.4 灭火系统交验(调试)作业安全要求
4.4.1系统交验前,应检查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4.4.2系统交验时,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严格按照系统交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未经许可任何人员禁止擅自启动气瓶。
4.4.3灭火系统密性试验和交验时,必须将启动器与瓶头接口脱节,泄放管与启动管应分开进行密性试验。
4.4.4二氧化碳系统调试前,报警系统和风油切断要调试结束并正常工作,二氧化碳瓶头阀出口要保持闷堵并拧紧,以防止二氧化碳泄放至二氧化碳室。
4.4.5原则上灭火系统禁止进行现场气体泄放试验。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落实好泄放试验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检查确认泄放区所有人员已撤离,满足泄放试验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4.4.6调试和检验人员进入泄放区前,必须征得安全人员同意,在佩带空气呼吸器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入。
4.4.7泄放试验结束后,要立即对泄放区进行通风换气,经测氧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4.5 系统调试后的安全要求
4.5.1系统交验后,二氧化碳系统控制箱及二氧化碳室门需上锁,控制箱上加挂警示标志。
4.5.2航海试验出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施工单位拆除泄放阀的盲板,使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4.5.3试航过程中二氧化碳室及控制箱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并在钥匙上注明控制箱号或控制位置。
第15篇 汽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汽车司机必须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证明,并年审合格,政治思想良好,组织纪律强,驾驶作风过硬,安全生产及身体健康良好。
2、汽车应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装载,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一般不得超过4m;装载宽度不得左、右各不得超过车箱20cm;装载长度不得超过车箱前后2m,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货物绑扎要牢固。
3、特殊货物在运输中,必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签发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规定的内容进行装载和运输,超宽和超高部分要悬挂标志,白天可以挂红旗、夜间可以装设红灯,必要时申请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通过。
4、运输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货物的绑扎货物情况,要低速行驶,保持汽车的稳定性;对沿线架空的电线、电缆等障碍物要有专人处理。
5、汽车到达卸车地点后要指派胜任人员担任卸车工作,装卸人员确保材料堆放稳固,不滚动,不滑落,装车时由下向上,分层堆放;装车完毕,绑扎牢固。卸车时由上向下,分层卸货,保持车辆重心稳定,不偏载。
6、用起重设备配合作业时,严格禁止作业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内或从吊起的货物底下钻过;禁止站在列角和敞车车帮上;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物件;禁止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放垫物。
中铁四局集团增埗大桥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