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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7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

第1篇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现场直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的hse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各项作业前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hse)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于加强公司职业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决定》

职责

公司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全面贯彻执行。

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主管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具体落实。

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副职或安全管理员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班组长、岗位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qhse管理体系及项目要求负责本单位施工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技术质量、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有对各作业单位安全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职责。

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作业进行停工,按照公司hse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班组长、岗位责任人负责本班组、本岗位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作业人员应开工前有责任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因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要求完善作业条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管理内容

分级

按照作业危险性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实行四级负责

4.1.1一级: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作业单位对下列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落实和确认。

4.1.2二级:各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主管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作业单位负责人,对专业工序交接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

4.1.3三级:专业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项目要求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相关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4.1.4四级:由班组长、岗位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岗组日常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确认范围

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范围应按照“人、机、料、法、环”的本质安全要求逐条检查确认,落实相关措施,包括人员资质、教育培训、设备、工机具、施工方案及危害性分析和交底、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环境、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确认原则

a) 实行逐级确认的原则即需上级确认的,下级必须先进行确认后,方可交上一级进行确认,但按照分级原则,其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主要责任。

b) 专业之间工序交接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由主管生产副职或安全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确认,上一工序存在隐患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 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的相关作业,专业项目、分包商负责人需按照确认范围及相关作业许可证要求内容落实具体安全作业条件,并确认合格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领导需按作业许可证要求和职责对具体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逐条核实后,方可签署作业许可证。

d) 日常作业,班组长在安排作业任务时,应按照确认范围对安全作业条件进行逐条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岗组作业任务,并做到“三交一清”,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责任人、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e) 作业过程中,各级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当安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组织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f)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用电作业、机械设备作业、吊装搬运作业及其它安全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g) 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保障作业技术方案在技术上切实可行,并监督在作业过程中的有效实施,保证交接工序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作业技术方案的要求。

h)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设备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和确认,对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i) 一、二、三级作业确认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后,签注具体的确认意见,交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所有表格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安全部门存档备查,保存到项目结束。

j) 班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由班组长、岗长共同确认后,由班组长存档,保存到项目结束。

附则

凡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确认人未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和确认事项要求进行确认的而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2本制度由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2篇 施工现场多塔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 合理选型,科学布置

1.1塔机进场前,合理选型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塔机的最大起重量及其自由高度、起重臂长度。同时,也要参照三大机构(起重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的工作性能选择合适的机型。

1.2科学布置现场

1)塔机安装前,首先要绘制平面图,准确合理定位。充分考虑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施工机械对塔机位置的影响,现场布置尽可能使每个塔机覆盖整个工作面,不产生或少产生盲点,也要安装方便,拆卸顺利,附墙间距合理。

2)确保塔机回转时与相邻设施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大于2.0m;塔机与输电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采取适当的措施。

3)相邻塔机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互相干扰,尽量保证塔机在风力过大时能自由旋转;相邻塔机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上都要保证不少于2.0m的距离;低塔吊臂顶端离高塔塔身距离大于2.0m;吊物的水平和垂直安全间隙大于2.0m。

4)各塔机的塔臂高度必须有高度差,且吊物回转不得触及相邻塔机的塔臂和塔身,塔机高度必须在有限的自由高度和顶升高度中调整,力争同步升高和降低,确保群塔相互间垂直距离的统一协调。

二、多塔交叉作业的运行控制

2.1明确规定塔机交叉作业中的运行原则

○1 低塔让高塔○2后塔让先塔○3动塔让静塔○4轻车让重车○5客塔让主塔

2.2多塔作业应编号,以利指挥调度

多塔作业应对每台塔机进行统一编号,确定每台塔机的操作及信号和指挥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塔机与信号指挥人员必须配备对讲机,对讲机经统一确定频率后进行锁频,使用人员无权调改频率,并且应专机专用,不得转借。

2.3作业前的检查

作业前,塔机司机要对机械和电气进行检查,试运行;塔机临时停止作业,必须将重物卸下,吊钩升起;塔机作业完毕,要卸载,停放在可自由回转的位置,同时,塔机各控制系统置于零位,拉闸断电,锁好驾驶室门窗。交接班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2.4作业中应注意的事项

○1指挥过程中,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与塔机司机的应答制度,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时刻目示塔机吊钩和被吊物,塔机转臂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环顾塔机的工作状态,并发出明确、简短、完整、清晰的指挥信号,防止发生指挥错误。

○2起重工在作业前、作业中、交接班时,必须对钢丝绳进行全面检查与鉴定,不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起重工必须掌握被吊物的重心,按规定对被吊物进行绑扎。吊运细长构件时,必须捆扎两处,两点吊运,吊运的物品要保持水平状态。吊运零散物品时,必须有足够强度的底盘、兜网包装,不得直接绑扎起吊。

○4塔机作业中,出现异响、错位、主要钢结构变形或机械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吊运,隐患不排除,禁止作业。

○5夜间工作的塔机,除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及现场照明外,还应在塔顶和臂端部设防撞的红色信号灯。

○6一机工作,一机暂停时,非工作塔机转至不干涉其他塔机处;如果长时间暂停工作,吊钩应起到最高处,变幅小车拉至臂架根部,大臂按顺风向停置。

○7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严禁塔机作业。4级风以上不得从事塔机升降和附着锚固作业。

三、多塔交叉作业的组织管理

3.1

○1为了使各塔机合理使用,安全作业,充分发挥塔机的最大效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应成立“塔机作业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塔机作业的指挥和协调。

○2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塔机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施工现场塔机的使用、维修、顶升和运行控制。各塔机必须按塔机指挥中心确定的高度、时间如期完成顶升,不得提前和拖延。

○3塔机指挥中心应首先制定塔机平面布置方案和安装高度平衡协调方案,既要满足施工,又要照顾全局。对多塔交叉作业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危险因素制定各项预案措施。

○4塔机指挥中心负责在组织歌班组,加强对塔机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3.2加强对塔机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管理

○1塔机司机必须了解机械构造,熟悉机械原理及保养规定,认真做好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工作,及时准确的判断故障。

○2信号工要敢说、敢管、坚持原则、跟随吊物多跑路。

○3当指挥不能看清负载时,应增加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指挥信息。为配合默契,指挥与司机,在上班前、下班后要碰头交换意见,同时离开工作 岗位。

第3篇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

二、定义和术语

定义:

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术语:

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

五、管理要求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

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

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

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

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第4篇 柴油物质安全管理措施作业办法

凯帝晋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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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类 别

三级文件

文 件 编 号

kdj-em-w-qd-000-a/0

柴油安全技术说明书

发 行 部 门

总务课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柴油

化学品俗名

分子式

化学品英文名称

diesel oil

英文名称

diesel fuel

分子量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联络方式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

第三类易燃液体

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其雾滴或

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眼睛接触

吸入

食入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有害燃烧产物

灭火方法

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储存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充装要控制流速,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呼吸系统防护

眼睛防护

身体防护

手防护

其他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穿一般作业防护服

戴橡胶耐油手套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凯帝晋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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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类 别

三级文件

文 件 编 号

kdj-em-w-qd-011-a/0

柴油物质安全管理措施作业办法

发 行 部 门

总务课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熔点(℃)

闪点(℃)

沸点(℃)

相对密度(水=1)

溶解性

引燃温度(℃)

稍有粘性的棕色液体

-18

38

282-338

0.87-0.9

-------

257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禁配物

避免接触的条件

聚合危害

分解产物

——

氧化剂、卤素

——

——

——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变性

致畸性

致癌性

——

——

——

——

——

——

——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其它有害作用

——

——

——

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建议不要让其进入环境。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破坏水生生物呼吸系统。对海藻应给予特别注意。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

废弃处置方法

废弃注意事项

——

——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包装标志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与氧化剂、卤素、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运输车船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否则不得装运其它物品。船运时,配装位置应远离卧室、厨房,并与机舱、电源、火源等部位隔离。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填表时间

填表部门

审核单位

修改说明

msds修改日期

《化学品管理程序》《废弃物管理程序》《应急准备和响应管制程序》

第5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6篇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第7篇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炼化企业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条 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

第二十二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条 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 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二节 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业批准人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绿化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会签,作业批准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取消、关闭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的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4〕45号)同时废止。

第8篇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要素

1、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搭板必须满铺,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的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鉴证方可使用。

4、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要对防护设施检查,要有专人负责,必须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建立采购台帐。

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必须有记录,经过逐级验收,所有的防护用品有合格证。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高空作业区域机具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与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检查,并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休整合格后再行检查。

第9篇 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  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  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  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  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  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台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张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严。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内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平台严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十一条  外用电梯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内、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十二条  电气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防雷电、防撞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内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要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 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  临边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坠落的,均须作临边防护。

第十五条  高处临边作业,必须设置上下两道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栏杆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十六条  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第十七条  临边施工区域,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夜间施工时,照明、警示灯光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  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第二十一条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周围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严禁操作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第二十二条  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道进行作业前,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  架设、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架设、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列入作业指导书,方案须经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交底签认记录。

第二十六条  架设、拆除作业要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加强个人防护和相互间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严禁疲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过科学计算及试验,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  拆除前,应先将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在拆除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时,吊物要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法”。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未拆除结构的稳定,根据结构的特点,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并且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谈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的安全管理及使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国民经济的快 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明确设 速发展,建筑业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支柱产业 备的选型、安装平面布置图、安装的注意事项、操作 取得了飞速发展,从而相继诞生了一系列超高超大 的注意事项、拆除的注意事项,同时要明确安装及 的建筑工程。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在建第一高楼上海 验收负责人以及吊篮使用管理负责人,吊篮二次安 中心大厦工程总高度已达到632m.天津117大厦工 装检测验收及管理程序:

电动吊篮应逐台办理ic 程总高度达到597m,如此高大的建筑工程如果采 卡,并具有出厂合格证:防坠器及防倾覆限位应有 用传统旋工脚手架对外檐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将难 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

施工方案应明确所有安全装 以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及质量.因而高处作业吊篮由 置的强制检测要求。 于其机动灵活而且管理控制相对比较容易,并且通

二、 严格控制电动吊篮设备进场关 过严格管理其安全系数能够达到最高而成为高大 所有进场的电动吊篮要与施工方案相符.并且 工程外檐装饰装修首选工具式脚手架。但如何能够 确保各种配件齐全.完好有效。

施工现场要严格审 做到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与使用,通过多年 核电动吊篮组件进场清单,认真清点,逐一对照,不 施工管理及监督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 同厂家和型号吊篮禁止混装。坚决杜绝以小代大, 方面重点加强管理。

以次充好。电动吊篮进场必须由现场项目部安全负

一、 要严格抓好吊篮施工方案关 责人及机械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同时要由监理单位 施工方案的编制是确保吊篮安装及安全使用 负责监督。 施工的前提。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

三、要严把吊篮安装及验收关 人会同所有项目管理人员统筹编制.并经企业技术 电动吊篮是以散件形成进入施工现场的,要严 吊篮的的维护、保养应明确维保单位资质和人 员资质或由有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改造资质的企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l一 6.吊蓝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007) 吊篮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和考试,培训、考

[2]高处作业吊篮(gbl9155-2003) 试合格后向其发放合格证,吊篮的操作人员必须培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 训和考试后持证上岗。应明确合格证发放单位和要 91) 求。

吊篮施工安全 格控制每个吊篮是否组装正确.各部件是否有断 维修完毕要重新组织验收,同时填写《高处作业吊 裂、开焊和严重锈蚀现象,特别是安装过程中连接 篮安装自查表》。

对于配备专职检查维修人员的问 螺栓没有加装弹簧垫.是吊篮安装过程中要重点控 题.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提出。每天作业完的吊篮 制的首要程序。

吊篮安装完毕后.要及时组织吊篮 应停在楼底部或首层安全网以上位置并且固定好. 厂家或租赁方、现场技术人员、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防止吊篮来回移动。 进行联合验收.重点验收吊篮的安装位置.结构的

七、 严格预防电动吊篮提升机出现卡绳 组装情况.配重、安全绳、安全锁、电气装置的灵活

1.引起电动吊篮提升机卡绳问题的原因 完好情况。吊篮上线运行是否有障碍物.钢丝绳的 由于电动吊篮提升机是垂直放置在建筑施工外 底部应与地面不相接触。

防止钢丝绳打扣变形。验 墙的正下方.并且与钢丝绳的连接孑l也是垂直向正 收必须做到100%.禁止出现漏验现象。验收要填写 上方.这样就增加了上面的水泥残渣直接坠落后掉 验收表格并存档。

吊篮移动位置必须重新验收.未 人提升机与钢丝绳连接孑l的几率。残渣掉入提升机 经验收的吊篮禁止使用。 的入孑l后直接进人提升机的钢丝绳轮盘.由于提升

四、 严把上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安全教育关 机本身与钢丝绳的无缝隙工作过程.当轮盘正常转 凡上机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禁止 动时.进入的残渣造成钢丝绳的挤压,导致被挤压后 从事施工作业。

安全教育一方面要对其如何正确操 的钢丝绳不能被正常滑出.上面的钢丝绳被轮盘继 作和使用吊篮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如何 续掺入,这样就造成了钢丝绳在提升机里面推挤、辗 应对等方面进行教育.尤其要重点对其进行安全操 压.引起钢丝绳卡绳。

钢丝绳卡绳后不仅对电动吊篮 作规程的教育。

另一方面要对机上作业人员进行自 提升机的使用寿命有着严重的影响.对钢丝绳也是 身安全防护及安全行为教育.作业人员禁止向下抛 “致命”的。

]提升机卡绳后.情况轻则会使钢丝绳出现 掷物品.上机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锁扣,以防 毛刺、弯曲,考虑到安全影响,不能再继续使用:重则 止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要对作业班组进行专项 会使钢丝绳出现断裂、或出现严重的事故。

电动吊篮 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提升机卡绳在电动吊篮使用过程中是一个非常严重 五、要严格控制好日常管理关 的机械事故。 施工现场内的吊篮要进行编号并贴在吊篮上.

2.如何预防钢丝绳卡绳 做到清晰醒目。对每部吊篮上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 如何预防钢丝绳卡绳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全面登记,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绘制出吊篮

(1)首先要在施工前对设备进行短距离的升降 的平面布置图,布置图上每台吊篮编号清晰.作业 检查及电动吊篮使用前的安全检查项目。早发现问 人员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资料内要按照每台吊篮建 题早解决。 立档案.以方便检查验收。

电动吊篮使用前,不要直接将电动吊篮提 施工现场要指定专职电工每天班前对吊篮的 升.先将电动吊篮调整到下降.让电动吊篮先把钢 电气系统进行检查.项目部要成立管理小组由副项 丝绳向上退出.

这样即使有残渣物体也会随着钢丝 目经理为组长,对配重块、安全绳、安全锁等确认无 绳一起排出。 误后方可上机作业。作业中设专人巡视检查.由工

(3)电动吊篮使用完毕后尽量用工地的废模板 地内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班组长负责.有条件的工 或塑料布把提升机盖住。 地可把配重放置地点(例如屋面)和电气控制装置

(4)电动吊篮运转时如发现一端或两端略有停 配电箱进行封闭.除检查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 顿。则说明即将发生电动吊篮卡绳问题.此时应马 禁止人内。遇有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 上停止电动吊篮的运行,并向相反的方向运行.这 监护。电动吊篮的一切组件严禁挪作他用。 样可以解决70%的电动吊篮提升机卡绳问题。如果

六、严把电动吊篮的维修及保养关 效果不佳,则马上停止运行.按照电动吊篮提升机 施工现场内吊篮产权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维 卡绳后的解决办法进行。 修人员进驻现场.对故障吊篮及时检查维修。

第11篇 窨井、容器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窨井、容器内空气不流动,内存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被空气迅速地稀释、置换,或转换为合格气体,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内存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空间限制,难于迅速展开有效的救援工作,造成事故危害快速加剧。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作到检修工作本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划分

1、窨井、容器内检修特殊作业方案由维修主任负责编写,车间主任、设备科长负责逐级审核,分厂设备副厂长负责批准。

2、窨井、容器内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由安全员负责编写,车间工段长、维修主任配合,车间主任、安全科负责逐级审核,主管副厂长负责批准。

3、工段长和维修主任对监护人、检修人员的体力、技能负责;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安全检修方案的培训,维修主任负责检修方案的培训,并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4、区域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窨井、容器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全面责任。

5、实施动火、检修作业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对作业场所的环境以及票证办理符合性的验证负责;动火人对所用工器具的安全性负责。

6、分厂安全科、工艺科、设备科、生产科依据作业环境做好现场协调、做好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本工段准备工作

(1)明确应检修的项目以及检修作业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2)对内存的水体(氨、醇类、油类、烃类等可燃物质)、对淤泥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和安全评价,根据分析数据、安评、实际作业情况,决定对水体、淤泥在作业前是否需要清理、清除(入内清理、清除时,遵守本安全规定的有关事项)。

(3)当窨井、容器内有工艺管道通过且不能加盲板时,要对其放空、导淋等可能出现的微小漏点进行安全评价,采取治理漏点、放空、导淋加盲板(导淋根部易漏)等措施。(佩带合适的防护用具进行处理)

(4)根据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修方案、安全(含动火)方案,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评审,按规定逐级审批。

(5)安全隔绝:加盲板或拆下一段与之相连的管道,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并挂标示牌;

(6)窨井、容器入口及通道上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确保作业人员在情况异常时能够迅速撤离,方便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7)动火前、动火过程中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标准:有明显风感,出风口位于作业面下方部位,并对风源进行确认(风源应在空气清新处)。

(8)不准向窨井、容器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进行置换。(富氧条件下,所有可燃物变成易燃物,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9)动火前必须进行取样分析,工段长负责指定取样的具体位置,确保取样有代表性,取样人应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可佩带长管式防毒面具,采取应急的后备安全措施)。

(10)分析合格判定:nh3≤0.17%,co+h2≤0.5%,o2在20-21%之间;水体、淤泥分析可能产生的挥发性物质:ch4、h2s、nh3、醇类、烃类、油类等可燃、易燃物,要求作业环境内气体可燃物总含量不大于0.5%。

(11)分析合格后(连续3次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票证),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实行升级管理。

(12)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3)入内前进行样气点火试爆,不爆方可允许动火作业,分析样品留至动火结束。

(14)入内作业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一般作业场所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专业电工检查电线绝缘状况,电线接口部位应用绝缘胶布缠好、缠牢,同时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灵敏好用,符合标准要求),并方便断电使用,。

(15)区域维修电工班长应做好作业前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工具的全面测试和检查,保证作业工具安全使用。

(16)指派有经验、懂业务的监护人(两人以上),车间主任亲临现场指挥,做好全面协调;安全员做好方案、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执行到位,保证作业安全。

2、安全教育工作:

(1)检修前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教育内容: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修方案和动火作业方案(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应措施)。

3、电气焊检修作业人员准备工作

(1)资格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承担作业的能力,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参加动火检修人员必须着劳动布工作服 (上衣、裤,不准穿化纤衣服)、劳保鞋。

(3)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防毒用具合格好用---防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醇各种滤毒罐、长管防毒面具、防护镜、氧气呼吸器;防尘面罩、防寒、防热服、防化衣、等等)。

(4)试压试漏:动火前动火人必须检查电气焊工具,检查乙炔、氧气开关阀是否灵敏、到位,检查和验证气带、割把是否存在漏气(做气密性试验),如漏必须立即更换;进入窨井、容器内时,严防碰撞割把上的两气开关,两气气带、带间接口部位不准进入窨井、容器内,不准强行拉带。

(5)试火:先把割把点着火竖到窨井、容器最下部,试火无异常,作业者方能实施作业。

(6)作业点火:先开氧气阀1/2圈,再开乙炔气阀1/2圈,点火。时间要求:三个步骤3秒内完成。超过3秒,必须重新分析、试火、试爆。

(7)间距: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

4、安全措施检查与落实

(1)由作业单位(车间主任、工段长、监护人)和被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共同签字确认,方可允许入内实施特殊检修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

(2)安全绳与安全带进行安全连接,系在安全带上或作业人员腰部。

(3)检查是否准备足够清水以备应急使用(可以启用消防系统)。

(4)监护人应结合动火作业人共同检查长管和防护面罩的气闭性,安全员做好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宽敞的可使用空气呼吸器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5、应急救援措施:

(1)作业前应联系当班调度、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科等部门到作业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2)加强监测发现异常马上停止作业,待处理正常后重新办理票证,由双方负责人确认合格后方允许检修或动火作业。

(3)监护人员应具备在异常情况下实施救援的体力、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坚守岗位,如需离岗,必须通知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派人顶替,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此间出现问题由顶替人全部负责。

(4)事故抢救和人员救护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救援,不可盲目救援造成更大损失。

(5)安全带与应急绳进行安全连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将受伤

人员及时拉出抢救。

6、特殊情况作业,有分厂主管领导全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作业论证会,以会议纪要为准,履行各自职责,保证作业安全。

四、考核

1、厂内人员未按照相关条款执行或未履行职责的按照分厂《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考核。

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要立即制止,并联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施工单位领导,解决违章现象,防止事故发生,否则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连带考核现场监火、监护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一分厂安全科。

第12篇 安全卫生管理作业办法

1. 总则

1.1 为确保各项作业之安全,以防止职业灾害,进而保障本公司员工及承揽商之安全与健康。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人员及承揽商与各项之作业活动。

1.3 定义:

1.3.1 职业灾害:指作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作业活动或其它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员工疾病或伤亡。

1.4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须经委员会审议,呈核后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1.5 本办法之管理者为总经理室主管。

2. 作业规定

2.1 作业内容:本办法为本公司各项工业安全卫生规定之总则,内容包括工安卫管理制度及规定、各项现场作业安全规定及紧急应变处理等。

2.1.1 《员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本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在于强调“安全卫生人人有责”,且工厂安全并非仅安全委员会的责任,为自身及同仁的安全健康,务必严格遵守各项工安卫规定。

2.1.2 主管安全卫生之权责:为落实公司主管安全卫生之管理权责,特规定各级主管之职责,详细内容见《主管安全卫生职责管理办法》。

2.1.3 安全卫生委员会之职责:为研议、协调及建议工厂内之员工安全卫生事务,特成立员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其任务包括:

(1) 研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2) 研讨安全、卫生教育实施计划。

(3) 研讨健康管理事项。

(4) 研讨防止机械、设备或原料、材料之危害,或采取新工作程序、方法时应采取之对策。

(5) 研讨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应采取之对策。

(6) 事故灾害原因及对策。

(7) 职业病的研究与防治。

(8) 政府新法令或修正案之宣导事项。

(9) 自动检查之督导考核事项。

2.1.4 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为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使员工皆具备必要之安全卫生及预防灾变之训练,特订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实施办法》。

2.1.5 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确保承揽商入厂之各项作业皆符合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特订定《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避免承揽商在厂内工作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且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卫生规定,以免受罚。

2.1.6 安全工作许可证实施规定:为确保及维护本公司人员及设备之安全,特订定《安全工作许可证作业办法》,以使动火作业等工作顺利实施。

2.1.7 紧急应变处理:为提供一个紧急应变指南,以便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动员组织,采取正确的行动,以有效地控制灾害及减轻损失,特订定《紧急应变实施办法》作为全体员工遵循的原则。

2.1.8 事故调查处理:为确实调查职业灾害发生原因,拟定防范对策,以有效降低未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祈达到零伤害、零灾害的目标,特订定《事故处理程序》。

2.1.9 作业环境测定实施:为维护本公司作业员工健康,组织定期实施作业环境测定,实施规定详见《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

2.1.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为防止有机溶剂、特化物、及毒化物引起之职业灾害,保障员工健康,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订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细则》。

2.1.14 急救守则:有关一般急救守则详见《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2.1.15 健康管理:为落实健康检查结果之分级管理,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规范健康检查之相关事宜。

2.1.16 职业灾害预防:为加强改善员工安全卫生设施与工作环境、技术、方法,有效降低职业灾害发生率,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促进劳资和谐,提高生产力,增加营运绩效,特订定《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实施办法》;另为确保局限空间作业在安全状况下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订定《局限空间作业灾害防止计划办法》。

第13篇 塔楼区域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在塔楼区域作业时因煤气泄漏而导致人员煤气中毒或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     塔楼区域系指三钢及新一钢工序转炉塔楼18米平台至53米平台区域。

(2)     进入塔楼区域前,作业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当班调度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事由、作业人数、作业时间,经调度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作业;离开塔楼区域时,应及时向调度汇报。

(3)     进入塔楼区域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携带煤气报警器时刻注意报警器的变化,煤气浓度超过200ppm,需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煤气浓度超过500ppm,要及时离开现场,并马上向当班调度汇报。

(4)     作业人员在进入塔楼区域15分钟内必须向调度汇报所处区域煤气浓度。

(5)     在申请计划作业时间内,允许作业人员或队伍在塔楼作业;超过计划时间,需与调度联系重新申报时间。

(6)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施救。

(7)     委外(施工)单位需进入塔楼区域,由组织和联系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负责督促委外单位执行本规定。

(8)     在塔楼区域动火作业(特别是高架水槽上方)须向炼钢部安全管理人员通报并经同意方可开工作业。

(9)     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当班调度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50-100元/项。

(10)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第14篇 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第五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专人跟运上下井,两瓶间隔两个矿车。

5、电焊机接、解火,要有专职电工操作,非专职电工严禁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严禁带电作业。焊枪距氧气瓶、乙炔瓶15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7米以上,闲杂人员严禁靠近氧气瓶、乙炔气瓶。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内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七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方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米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它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向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内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八条、从事氧电焊、气焊工作的必须由队技术员制定单项施工安全措施,井下电氧焊措施报井区主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矿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条、井下氧电焊紧急施工措施,各工区随时申报,矿组织集中会签。

第十条、井下使用电锤进行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面电氧焊措施和选煤厂不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继续执行原地面电氧焊措施的相关规定。

2023年1月12日

第15篇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公司所辖区域脚手架作业,保证人员在搭设与拆除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jgj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2 jgj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   释义

4.1 脚手架:临时搭设的供工作人员工作的平台,为搭设中需要的设备及材料提供可靠的支撑,帮助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4.2 步距:两层脚手架之间的高度差。

4.3 纵距:两立杆之间的距离。

4.4 立杆:处于竖直状态的支撑杆件。

4.5 大横杆:处于水平状态的支撑杆件,用来横向联接立杆。

4.6 条板:水平非承重件,在横杆下。

4.7 小横杆:连接大横杆,用以铺设踏板;或是联接里外立杆,以建立工作平台。

4.8 横梁:横跨大横杆用来支撑构成工作平台的踏板的管子。

4.9 踏板:用来搭设平台底板的板件。

4.10 斜撑杆: 保持脚手架横向稳定的构件。

4.11 斜杆 :联接两个或更多个平行构件的结构件,以保持脚手架整体稳定。

4.12 对接扣件:用于固定和联接管件的部件。

4.13 回转扣件:用于联接不是成直角的两根管件。

4.14 直角扣件:用于联接成直角的两根管卡。

4.15 垫板:方形铁板,用于放置在立杆下。

4.16 铁丝:用来将脚手架联接到固定结构上。

4.17 护栏:工作平台上,联接在立杆之间,防止人员坠落。

4.18 挡脚板:立于工作平台边缘的板件,以防人员滑出平台或材料坠落。

4.19 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

4.19.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19.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19.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19.4吊篮脚手架工程。

4.19.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4.19.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4.20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

4.20.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0.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20.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2.1 《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2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以下简称“脚手架作业”。

5 职责

5.1 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对脚手架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脚手架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脚手架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脚手架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脚手架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脚手架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脚手架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作业完工验收。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安全作业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脚手架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安全作业票必须由申请单位领导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脚手架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作业涉及高处、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作业票作业时间不超过7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1.3 “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 人员要求

a) 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b) 作业时要正确穿戴、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6.2.2  作业前要求

作业前,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人员情况,做详细的交底。

6.2.3  搭设要求

a)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跨。

b)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c) 立杆顶端应高出建筑物屋顶1.5m。

d) 脚手架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垫铁底座表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e) 大横杆设于小横杆之下,在立杆内侧,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扣紧,大横杆长度不宜小于3跨,并不小于6m。

f) 大横杆对接扣件连接、对接应符合以下要求:对接接头应交错布置,不应设在同步、同跨内:相邻接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纵距的1/3。

g) 小横杆两端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h) 每一主节点(即立杆、大横杆交汇处)处必须设置一小横杆,并采用直角扣件扣紧在大横杆上,该杆轴线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外架立面外伸长度以100mm为宜,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操作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立杆间距的1/2。

i) 脚手板一般应设置在三根以上小横板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小横杆,并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以防倾翻。脚手板平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mm~150mm,拐角要交圈,不得有探头板。

j) 搭设中外架要及时与结构进行牢固拉结,以保证搭设过程中的安全,要随搭随校正杆件的垂直度和水平偏差,适度拧紧扣件。

k) 横向斜撑设置在同一节内,由底到顶呈之字形连续布置;横向斜撑除在拐角设置外,中间每隔6跨设置一道。

h) 脚手架的外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l) 剪刀撑的接头除顶层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接头均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m) 剪刀撑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距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n) 剪刀撑是在脚手架外侧交叉成十字形的双杆互相交叉。并与地面成45°~60°夹角。作用是把脚手架连成整体,增加脚手架的整体稳定。

o)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p) 用于大横杆对接的扣件开口,应朝架子内侧,螺栓向上,避免开口朝上,以防雨水进入,导致扣件锈蚀、锈腐后强度减弱,直角扣件不得朝上。

q) 脚手架通道和作业平台栏杆应不少于3根(1根挡脚栏杆,2根护栏),对承重架和高度超过25米的脚手架,应采用双立管搭设,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6.2.4 过门洞的处理

过门洞,双排脚手架可挑空1~2根立杆,即在第一步大横杆处断开。悬空的立杆处用斜杆撑顶,逐根连接三步以上的大横杆,以使载荷分布在两侧立杆上,斜杆上端与地面的夹角要成60°左右,凡斜杆与立杆、大横杆相交处均应采用旋转扣件连接,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应高于门洞1~2步。出入口处搭设防护棚,挂防护网。

6.2.5 验收要求

a) 脚手架搭设完毕,应由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规范分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过验收的或整改中不允许使用。

b) 对脚手架检查验收按规范进行,凡不符合规定立即整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结果负责,施工方应对不符合项的整改负责。

6.2.6 脚手架拆除

a) 拆除脚手架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要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要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b)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c)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d)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e)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运至地面的构、配件要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6.2.7 配件维护

a) 扣件式脚手架钢管宜采用材质q235a的直缝电焊钢管,或者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直径为φ48壁厚3.5mm或φ51壁厚3.0mm;

b) 木跳板应选用50mm厚,250mm宽的木板,腐朽、扭曲破裂,有大横透节的板材不得使用。木跳板端部需用8#或10#铁丝绑头,紧箍两道。(或用薄铁皮包箍)。

c) 金属跳板要注意检查卡扣处铆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断裂、变形等情况。

d) 使用完毕的脚手架材料和构件、零件要及时回收入库,分类整理和存放。

e) 弯曲的钢杆件要调直,损坏的构件要修复,损坏的零件要更换。

f) 钢铁件应注意防锈,钢管应定期涂刷防锈漆,门架的活动关节,非镀锌扣件及螺栓应涂机油防锈。

g) 木跳板严禁刷油漆,以防油漆遮盖板的缺陷,且使板面过滑。

h) 木跳板上无用的钉子要拔出,不得将钉子弄弯而不将其拔出。

i) 当木跳板有叽叽嘎嘎的响声时,表明跳板可能有缺陷,应仔细检查;跳板有缺陷要及时整修或报废,报废的木排板应做好标记。

7 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脚手架搭设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脚手架拆除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16篇 作业指导书/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16篇】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现场直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的hse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生产车间各项作业前的安全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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