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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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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管理规定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复印机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复印机使用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维护和保养好复印机,对复印机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1.各部门复印资料,须先登记再复印。

一次复印50份以上的文件资料,须由综合部批准。

2. 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须由综合部专人复印,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

3. 本公司复印机概不对外,不得复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资料。

4. 为了使复印机更好地发挥作用,延续使用寿命,每次复印达100张时,须过10分钟再继续复印工作。

5.保密级资料,须经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

复印报废文件,应立即销毁,不得外传。

6. 如未按以上条款执行,造成文件流失,机械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篇 病历复印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2002年8月2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1)单位复印机,要指定专人操作。存放复印机的地方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2)复印秘密以上文件资料以及未定密级的中央、省、市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应请示原制文单位以及文件发至那一级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复印,复印时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控制复印的份数,不准多印私留。

(3)不许利用单位复印机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图纸和国家法令禁印的票券等。

(4)不准复印内部以上文件、资料和国家法令禁印的票证、迷信用品、淫秽物品以及其它违禁品。

(5)必须建立严格的复印登记制度,逐件登记复印文件的名称、份数。复印的废页要及时销毁。

(6)管理复印机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如有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按情处理。

2、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1)单位传真机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制度。

(2)使用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须经领导审批,并做好收发登记。

(3)严禁使用无加密设施的传真机传送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

(4)单位领导要经常对传真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电话会议;严禁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第4篇 复印机管理规定范例

复印机管理规定

为了使复印机更好地为各部门服务,减少故障,增长复印机使用时间,认真加强对复印机管理,特制以下规定:

1.各部门凡复印资料、文件、表格等,请到行政助理范敬芬处登记、认可、方能使用。

2.凡使用复印机者,按程序正确使用操作,如发现问题,切不可乱动操作,停机等候。首先告之范敬芬,由行政部通知维修人员来处理。

3.复印资料时一次性最多只能复印40~50张,然后停机等待5~10分钟后,方可重新开机复印,工作完后,关机清理卫生。

第5篇 某后勤集团复印机使用与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复印机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复印机的管理与使用,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复印违禁物品以及原材料浪费等问题,保证复印机作为办公设备的正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对复印机的购置实行严格控制。需购置时,应列入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集团办公会审批后方可购置。

二、集团对复印机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单位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复印机的日常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使用与维修保养。

三、各单位使用的复印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管理人员不在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四、建立复印机使用登记制度。复印的各类文件、材料等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复印的文件、材料的性质、名称、印张,申请复印人的姓名及复印日期等。

五、凡收取复印费的,必须经集团财务部同意并备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本单位复印机复制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材料等秘密载体。严禁复印政府明令禁止的或具有侵权行为的文件、材料等。

复印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七、复印机作为办公设备,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准复印个人材料。

八、各单位应加强复印机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检修。

九、节约原材料,杜绝浪费现象。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集团办字〔2002〕1号《关于下发z后勤集团复印机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通知》及《z后勤集团复印机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 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复印机正常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约办公费用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各部门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由部门经理指定的专人进行复印(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违规违章论处。

2.凡属复印的文件资料,事先必须填写“复印用纸登记表”。

3.复印者必须按复印机的使用性能及要求进行操作。

4.打开电源,正常预热,待机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

5.复印前,注意除掉纸张上的钉、针等异物。

6.正确选择纸张规格,注意复印原件的涂改液及污渍弄污复印机。

7.遇卡纸、故障等现象,及时反馈办公室或本部门负责工作人员处理,切勿擅自排除故障。

8.节约能源,下班或停止使用时,请自觉关闭电源。

9.定期检测、保养机器情况,使其保持正常运行。

10.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损坏、损失,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7篇 科技公司复印机和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z科技公司复印机和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1、部门复印资料,须自觉先登记,再复印。一次复印50份以上或100页以上的文件资料,须由综合办经理或副经理批准。

2、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属于保密级资料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综合办主管专人负责复印,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

3、公司复印机概不对外,不得复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资料。

4、为了使复印机更好地发挥作用,延长使用寿命,每次复印达100张时,须过10分钟再继续复印工作。

5、复印时报废文件、资料,属于保密性质的,应立即销毁,不得外传,非保密性质的文档资料,纸张可以重复使用,以厉节约。

6、传真机由综合办前台秘书负责维护、使用。各部门接、发传真需要登记,由前台秘书协助收、发。

7、公司传真机不得传真私人资料,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8、如未按上述条款执行,造成文件流失、机械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8篇 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9篇 房地产公司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各部门需复印文件,应事先经部门经理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填写“复印机使用登记本”(详细注明复印部门、日期、内容、份数等项目)后,方可有专人复印。

复印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以便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卸,以免造成机 器损坏。

为了有效控制复印纸张的使用,复印纸张由办公室总务负责保管,使用者须按照办公用品零用手续办理。

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复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件,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者,须事先经过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复印,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经济处罚。

每日下班前,办公室秘书负责检查复印机是否关机,是否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10篇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5)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五)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复印病历在该患者诊疗活动结束且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即病历返回病案科或挂号处)后予以提供。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等需住院期间复印部分病历内容时,应由主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经医务部或门诊部审核同意,复印申请人持《复印病历通知单》到病案科(住院病历)/挂号处(门诊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附:复印病历流程

医务部

第11篇 房地产企业公司邮发、打字复印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邮发、打字复印管理规定

邮发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使邮发管理制度化,邮件收发有序,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二、邮件发放责任

(一)行政人事部负责为各职能部门办理信件、邮件的邮发业务,每次邮发均需登记在册,以备查询。

(二)特殊邮发业务,如:特快专递、电报、快件、挂号、高额汇款等,须经交办部门及行政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邮发。邮发人要妥善保存好有关单据以备查询。

三、附则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字复印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打字复印管理规范化,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打字复印范围

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公务往来需要打字、复印的文件材料。

三、打字复印责任

行政部设专人负责文件的打字、复印。打字复印需填写打字复印审核单,经核准后方可由行政部打印;一般情况下或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在业务部门内部打印。打字人员要对打字文稿进行初校,然后送交拟稿者复校签字后印发。打字复印员要合理使用、管理、申购纸张,并负责机器的保养与维护。打字复印员要注意文稿的保密工作,重要内容的打印材料应留有备份,并妥善保管。

四、附则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a物业管理公司复印机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复印机使用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维护和保养好复印机,对复印机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1.各部门复印资料,须先登记再复印。一次复印50份以上的文件资料,须由综合部批准。

2.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须由综合部专人复印,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

3.本公司复印机概不对外,不得复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资料。

4.为了使复印机更好地发挥作用,延续使用寿命,每次复印达100张时,须过10分钟再继续复印工作。

5.保密级资料,须经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报废文件,应立即销毁,不得外传。

6.如未按以上条款执行,造成文件流失,机械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13篇 房地产企业公司邮发打字复印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邮发、打字复印管理规定邮发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邮发管理制度化,邮件收发有序,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二、 邮件发放责任

(一) 行政人事部负责为各职能部门办理信件、邮件的邮发业务,每次邮发均需登记在册,以备查询。

(二) 特殊邮发业务,如:特快专递、电报、快件、挂号、高额汇款等,须经交办部门及行政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邮发。邮发人要妥善保存好有关单据以备查询。

三、 附则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打字复印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打字复印管理规范化,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 打字复印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公务往来需要打字、复印的文件材料。

三、 打字复印责任行政部设专人负责文件的打字、复印。打字复印需填写打字复印审核单,经核准后方可由行政部打印;一般情况下或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在业务部门内部打印。打字人员要对打字文稿进行初校,然后送交拟稿者复校签字后印发。打字复印员要合理使用、管理、申购纸张,并负责机器的保养与维护。打字复印员要注意文稿的保密工作,重要内容的打印材料应留有备份,并妥善保管。

四、 附则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范例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

复印工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20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权责:总台文员负责登记、监督。

4、内容:

4.1 复印时应先到总台文员处登记复印内容,按纸张大小规格分类登记复印份数,紧急情况灵活处理,但应后补登记手续。

4.2 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向总台文员咨询清楚方可。

4.3 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4.4 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4.5 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

4.6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4.7总台文员上下班应按时开启和关闭复印机电源,定期检查碳粉使用情况,连续复印时间过长,应保证复印机必要的休息时间。

4.8 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总台文员酌情处理。

4.9 总台人员每月月底统计复印数量。

拟文

审核

核准

第15篇 公司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是公司办公专用设备,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无关人员操作造成损坏要担负赔偿责任。

2、各部门需要打印复印文件资料,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打印、复印资料者本人在《打印复印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如急需而本部门又难以在预定时间完成,确需人力资源部协助的,要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同意。

3、必须严守公司秘密,打印、复印的资料必须立即取走,并注意销毁有关公司秘密及公司重要资料的废稿。

4、与公司工作无关的资料,一律不得打印、复印、传真。如有发现打印、复印、传真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每次罚款50元并通报批评,且所打印、复印的按1元

复印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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