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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仪表车间为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仪表车间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记录: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记录。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记录。
3、 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4、 有关人员的培训记。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仪表车间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选型及要求
1、明确检测目的,选择仪器类别 简而言之,有害气体的检测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测爆,第二是测毒。所谓测爆是检测危险场所可燃气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测毒是检测危险场所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工作人员中毒。测爆的范围是0~100%lel,测毒的范围是0~几十(或几百)ppm,两者相差很大。 危险场所有害气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无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两种情况容易确定,第一测爆,第二测毒,第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员暴露测毒,如无人员暴露可测爆。测爆选择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毒选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明确检测用途选择仪器种类(便携式或固定式) 生产或贮存岗位长期运行的泄漏检测选用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其他象检修检测、应急检测、进入检测和巡回检测等选用便携式(或袖珍式)仪器。仪器型号包含了生产厂家、功能指标和检测原理三项主要内容。
3、明确检测对象,择优选择仪器型号 选择仪器型号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① 生产厂家讲诚信、信誉好、生产的质量有保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c生产许可证,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证。
② 选择的型号产品功能指标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③ 仪器的检测原理要适应检测对象和检测环境的要求。
第2篇 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a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为做好矿井空气及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标准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
2.5 ppm;含量不小于20%。
二、 检测要求
1.所有井下带班长进入工作场所前,首先开启局扇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然后检测co、no
2、 o2浓度,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带班长每班对作业场所co、no
2、 o2的浓度测试不少于两次;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co、no
2、 o2浓度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3.安全科指定专人对井下气体进行巡回检测。每旬对矿井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回风巷、重点作业场所和作业面的co、no
2、 浓度及o2含量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4. 安全组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测:对新开工程或距离主通风巷较远的掘进面、工作场所,在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co、no2浓度及o2含量的测试;在每次大爆破后,对通风后人员进入该工作场所之前进行一次测试;对于封闭性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的场所,在进入前必须对co、no
2、 o2进行检测。
5. 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co、no
2、 、o2浓度进行1次监督检测。
三、 仪器管理
1.所有带班长、测风工、安全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并随身携带,按规定进行检测。
2. 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检测仪器台账,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数值显示不准确的仪器进行校对或更换。如需维修,由分公司上报供应部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换。
3.仪器使用实行井口统一管理,保证仪器电量充足,干净卫生。由检身工负责配发,使用人员签字领取。携带检测仪器人员出井后,及时将仪器交予检身工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办理签字手续。
4. 井下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保证仪器完好。如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5. 公司安全部对检测仪器配发、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3篇 _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a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为做好矿井空气及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标准
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2.5ppm;含量不小于20%。
二、检测要求
1.所有井下带班长进入工作场所前,首先开启局扇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然后检测co、no2、o2浓度,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带班长每班对作业场所co、no2、o2的浓度测试不少于两次;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co、no2、o2浓度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3.安全科指定专人对井下气体进行巡回检测。每旬对矿井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回风巷、重点作业场所和作业面的co、no2、浓度及o2含量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4.安全组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对新开工程或距离主通风巷较远的掘进面、工作场所,在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co、no2浓度及o2含量的测试;
在每次大爆破后,对通风后人员进入该工作场所之前进行一次测试;
对于封闭性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的场所,在进入前必须对co、no2、o2进行检测。
5.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co、no2、、o2浓度进行1次监督检测。
三、仪器管理
1.所有带班长、测风工、安全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并随身携带,按规定进行检测。
2.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检测仪器台账,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数值显示不准确的仪器进行校对或更换。如需维修,由分公司上报供应部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换。
3.仪器使用实行井口统一管理,保证仪器电量充足,干净卫生。由检身工负责配发,使用人员签字领取。携带检测仪器人员出井后,及时将仪器交予检身工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办理签字手续。
4.井下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保证仪器完好。如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5.公司安全部对检测仪器配发、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4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5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生[ ]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
(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
(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 直属单位仪表
(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
(电仪)车间负责实施;
(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 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物资装备中心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 选型与安装
第十条 报警器选型要求:
(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二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性质;
(二)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三)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便于维护和校验。
第四章 日常维护与检定
第十三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
(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一)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693-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
(jjg695- )要求执行。
(二)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各直属单位仪表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 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齐鲁分[ ]148号)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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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8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9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