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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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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规定

第1篇 燃运部管理人员关于节假日、双休日值班管理规定

燃运部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是指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的值班,为确保值班质量,真正发挥值班作用,作如下规定:

1部门分组值班,值班期间,值班组长负责部门所有管理工作,主任不在期间负责生产站班。负责组织部门每周一次学习(学习内容:公司文件、上级文件)

2部门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值班,特殊情况应出具书面假条经值班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

3部门值班人员值班,在值班期间值班组长应组织本组人员对部门运行岗位进行查岗,无特殊原因每周不得低于二次。

3.1查岗内容及要求:

3.1.1劳动纪律:人员到齐,请假的应有假条,是否有串岗,(不在岗的人员班长应知去向);

3.1.2文明生产:值班员值班质量(坐姿、上网、看报、看书、睡岗、有无做生产无关事等等);

3.1.3设备运行情况:各岗位各专有无设备异常;有无重大缺陷,有无防范措施

3.1.4抽问:至少抽问1人及以上,(抽问内容:运行方式、巡检质量、技术问答、防范措施、命令通知、文件、交接班站班会内容等)。

3.2查岗记录:

3.2.1查岗时间;查岗人员签字

3.2.2各岗位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3.2.3违反劳动纪律记录

3.2.4抽查各专业巡检地点及检查情况

3.2.5 其他:(职工意见或建议、异常、安全隐患、消防、防洪等)

4部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手机应保持全天侯开机,严禁酒后值班。

5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各岗位请假,应提前24小时出具书面假条经部门主任签字同意,严禁用电话请假,节前请假人员应按时返厂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值班人员按正常上班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值班(休息日值班可按公司规定时间晚30分钟),不得无故离岗,特殊情况应取得值班主任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7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操作,特殊情况应取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操作时部门值班主任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8节假日前三天应将部门值班人员名单交公司批准后发放运行各班

9节日期间的考核按双倍计罚。

第2篇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和员工的利益,保障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各驻外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正、副经理、总工程师、支部书记)。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司利益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聘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重组、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估评、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开信用证、采购、销售、资产处置、工程招标投标;

(四)未经批准,用公司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讲经济效益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公司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公司资本收益;

(八)未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未按规定评审程序测分下达内部工程项目成本指标;

(十)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关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各类馈赠;

(四)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下同);

(五)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技术专利、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用公款为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未经领导集体研究,擅自处置重大捐赠赞助事项,擅自违规确定工程项目部奖罚事宜;

(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该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最高利益,正确行使职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制止,避免出现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公司有合作、竞争、依托关系的私营组织投资入股;

(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本公司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公司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公示有关事项;

(三)在员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非经营性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未经授权的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管理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定期报告兼任职务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并向股东会述职。党员同时由纪委监督。

第十二条  纪委、监事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从业行为的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参照有关办法建立健全有关招待费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

第十四条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评价、考核,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纪委、监事会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或者进行处理。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由董事会、股东会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高层、中层管理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高层、中层管理职务。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3篇 园区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园区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1.目的

规范机电设备管理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确保机电设备管理的有序和有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工程部对机电设备管理各类人员的管理。

3.内容

3.1维修员岗位规定。

3.1.1值班维修员必须全权负责设备运行期间的全面工作。

3.1.2值班维修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工作去向必须向工程主管(工程主任)报告。

3.1.3水、电维修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设备运行中的偏差,处理设备隐患。

3.1.4设备运行中遇设备故障,而值班有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工程主管(工程主任),以便组织抢修。重大设备故障时,工程主管(工程主任)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安排专业工程师协助处理。

3.1.5值班维修员必须做好本班工作记录,发现问题未记录,一切责任由当班人员负责。

3.1.6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工作。确认交接设备运行良好,使用设备齐全,值班场地清洁,值班记录准确完整后进行交接班工作。

3.1.7除紧急事故外,任何承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均须按供方管理规定和统一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事先向工程主任(工程主管)同意方可。

3.2维修员工作规范

3.2.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辖范围内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2.2每日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3.2.3在巡视或进行维修工作时,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嬉笑或工作时吸烟。

3.2.4在巡视或维修过程中,除在维修单上做好记录外,必须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上的记事栏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主管随时进行检查。

3.2.5除非紧急情况(如断电、漏水、电器或电路短路等)维修员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或业户的邀请私自进行维修,凡属业户委托维修项目,须由管理处统一安排方可进行,进行业户室内维修时,必须有业户陪同或业户代表在场方可进入室内维修。

3.3维修员工作安全措施。

3.3.1维修员在断开自动开关或隔离刀闸工作时,必须把'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挂在手柄上。

3.3.2带电工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柄的工具,戴好手套穿长袖和长裤的工作服。

3.3.3电气试验时必须穿绝缘鞋。

3.3.4工作完毕后,应检查工具有无遗忘,并须将拆动部分恢复原状。

3.3.5雷电时禁止进行任何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

3.3.6带电高空作业时必须二人进行。

3.3.7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调换灯泡时须停电作业。

3.3.8在炽热高温场所作业时,必须做好通风降温措施,禁用易燃油类或挥发性液体。

3.3.9禁止在潮湿场所进行带电工作,要保持工作服干燥,养成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良好习惯。

3.3.10消防设施必须摆放在显眼处,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保持消防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4篇 科室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规定

为加强科室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掌握,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带班下井次数

科室正职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4次,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

二、带班下井职责

1、掌握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回检查力度,现场指挥安全生产。

2、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积极组织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挡手问题。

3、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

4、井下发生事故后,带班管理人员要盯在现场,协助矿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三、带班下井要求

1、各单位每旬要制定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计划,矿调度根据计划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带班情况。

2、带班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带班下井考核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开会、公出等为借口回避带班下井。

3、带班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在下井后、工作中、出井前在工作现场向矿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姓名、入井时间、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

4、建立健全科室管理人员带班上岗台帐,逐班记录;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并进行考核。

四、带班下井考核

1、带班下井将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2、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因公暂不能带班下井,本人当月超额或奖金按50%支付,但必须经分管矿长和生产矿长批示。

3、带班上岗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带班天数上岗(夜班带班天数不少于3天),缺一次,扣罚500元。

4、带班上岗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未经生产调度和矿领导批准,不得提前出井,未经批准提前出井的,当月发现一次,扣罚300元;再次发现,扣罚500元;发现三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考核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一、 考核内容

1、 伤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要求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2、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目标(合格率、优良率情况)

3、 文明施工目标(创建文明工地等要求)

二、 安全责任落实

1、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各部门,如生产、技术等按各自的安全职责,对自已所负的安全职责负直接责任。

3、 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按目标责任分解负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 考核办法

1、 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接受公司考核;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 根据各级要求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奖惩。

3、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立功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 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化

1、 每月要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责任考核,并认真执行不走过场,防止流于形式。

2、 考核记录存入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6篇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第7篇 某某公司管理人员出门开具出门条规定

某公司对管理人员出门开具出门条的规定

为树立公司企业形象,统一公司管理制度。现对工作人员外出办事以下规定。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有特殊原因外出时,在自己所属部门领取该有公章的的出门条。

2、真实填写外出办事单,并交由本部门领导核实签字。

3、出门时将外出办事单交由门卫处保安人员方可出门。

4、保安人员在员工交付出门条时,应仔细核对其内容。在核对内容属实的情况下放行,并做好记录交由行政部存档。

5、在没有出门条的情况下强行出门者一律考核20元/次。

6、出门条正确填写方式如下:(略)

第8篇 物业管理人员交通费通讯费管理规定怎么写

物业管理人员交通费通讯费管理规定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公司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报销交通费、通讯费,为规范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范围和定额标准:

(一)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范围:

1、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职能部门经理、经理助理、主任、主管;3、管理项目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主管(含一级文员、一级物管员);

4、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的人员。

(二)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定额标准:

1、公司副总经理报销标准为交通费500元/月,通讯费500元/月;2、公司总经理助理报销标准为交通费400元/月,通讯费400元/月;3、职能部门经理、管理项目经理、主任(含主持工作副职)报销标准为交通费300元/月,通讯费300元/月;

4、职能部门经理助理、管理项目经理助理、管理项目副主任报销标准为交通费200元/月,通讯费200元/月;

5、职能部门主任、管理项目主任助理报销标准为交通费100元/月,通讯费100元/月;

6、主管级报销标准为交通费50元/月,通讯费50元/月;

7、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人员按文件批示为准。

三、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规定:

1、交通费、通讯费按月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2、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通讯费的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3、对于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费用超出规定报销标准的,可说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酌情报销;

4、凡享受报销交通费待遇的人员,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者,或因迟到影响公司正常工作者,公司总经理可取消其交通费报销资格;

5、凡享受通讯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凡手机不开机者,公司总经理可取消其通讯费报销资格。

6、凡因提升、提拔、调动等原因职务变动的,当月15日前职务变动的,可从当月起按新职务享受交通费、通讯费,当月16日以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享受交通费、通讯费。

费用报销以正式发文为凭。

四、本规定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9篇 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用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__________公司

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基地通讯费用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地今后不再支付移动电话、寻呼机和住宅电话的购机费、初装费、通话费、服务费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取消原有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第三条、原有的公配寻呼机使用权归使用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公配寻呼机的个人调离基地时,必须将寻呼机交还基地。

第四条、根据各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给予不同标准的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

管理岗位类别

补贴标准(元/月)

总经理正职、党委书记

300

总经理副职

260

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220

部门经理副职

180

项目经理正职

140

项目经理副职

100

第五条、享有通讯费补贴者,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否则将取消其通讯费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享有通讯费补贴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于变动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或取消补贴。

第七条、基地计划财务部依据基地管理人员聘免文件 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八条、同时兼有多个职位或岗位可享有通讯费补贴的,按其中最高的标准领取,不得重复享有。

第九条、离岗退养和保留待遇的管理人员,因其已不在管理岗位,不给予通讯费补贴。

第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其他特殊岗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补贴标准,并上交书面申请。由基地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会签后报基地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领取通讯费补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某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 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 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 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 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 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 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 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 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 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 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1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写实管理规定

1.为了强化现场管理,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规定必须建立干部跟班制度。

2.根据工作面和当头情况,必须配备足够的、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跟班干部。

3.跟班(带班)干部在下班后应认真填写本人当班检查路线及时间,发现并组织整改了哪些隐患,对未处理的隐患采取了哪些措施,并在交班时当面与下一班跟班干部交接清楚。

4.坚持干部跟班制度。对跟班干部必须按三班排好班次,分好早、中、晚班,并根据井下现场情况,布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

5.对跟班干部,必须严格管理和考核,与员工同进班同出班,按照“三个一”的要求,把好现场关。

6.跟班干部下井后,必须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险源要及时组织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跟班干部在巡回检查中,要督促检查作业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8.对工程质量不合要求的工作面当头等,跟班干部要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顿。

9.发生事故,跟班干部要及时向项目部或公司领导汇报,组织员工抢救处理,并报告事故处理和抢救进展情况。

10.为了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干部靠前指挥,必须重视跟班制度的落实,必须建立跟班考核台帐,交接班须填写跟班日志。对不称职的跟班干部要进行处罚,出现责任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第13篇 _公司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规定

某公司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所属项目部规范化管理,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派驻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驻在项目部经营管理过程中提供公司相关证件和印鉴服务,保证项目部有效经营管理,并与公司生产经营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公司和驻在项目部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派驻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调配,受人力资源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派驻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责,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五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项目部投标工程需要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件等有关证件和加盖公司印鉴服务,项目部应提供工作条 件,项目部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六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一个月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设,提交工作日志及工程合同签订应存档的材料。

第七条 派驻管理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离开工作地点,需书面请示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后再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保持与公司、项目部联系畅通。

第九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派驻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项目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项目部内部规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公司规章 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项目部的业务谈判,提供咨询意见,负责合同内容的审查;

(四)依据公司规定,为项目部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协助项目部负责人做好业务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十一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公司有关证件的印鉴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技术人员等相关证书原件只能在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以及投标过程中要求出示原件时才能提供;没有公司的同意不得外借他人。

(二)对于分公司、项目部中标或谈妥的工程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并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不得轻率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鉴;凡不属于项目部经营片区和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应向公司汇报由总经理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 ,工程合同盖章 前应先与项目责任人签订内部责任书。

(三)加盖公章 的文件文稿(各项协议、合同等),应留原件一份存档备查。介绍信、授权书(只限于工程投标)留存根备查,用章 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等,并将用章 登记情况表每年年终上交公司办公室。

(四)派驻管理人员严禁在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借款、与工程投标无关的证明、承诺、空白介绍信、授权书和空白纸上加盖公司章 或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四章 派驻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项目部的经营活动,对项目部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项目部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和收集经营业绩资料;

(三)对于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可能给总公司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有惩处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 制度,维护公司、项目部的利益;

(二)自觉接受项目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为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派驻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所学技能,提高项目部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派驻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的规章 制度,泄露公司秘密,给总司、项目部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项目部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公司、各及项目部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渎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14篇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解决公司项目经理不足,增强项目经理的竞争意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项目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项目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项目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资料员、试验工、测量工);生产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安全组(员)(安全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岗位名称

任职资格

备注

1

项目经理

大型项目: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项目: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1、单位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项目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管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的能力。

2

生产副经理

具备相应能力;

3

技术副经理

(项目总工)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

行政副经理

具备相应能力

5

安装副经理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6

施工员

应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7

专职安全员

应取得安全员上岗证、安c证

8

专职质量员

应取得质量员上岗证

9

材料员

应取得材料员上岗证

10

机械管理员

具备相应能力

11

会 计

应取得会计资格证

12

劳资员

具备相应能力

13

预算员

应取得造价员证

14

总务员

具备相应能力

15

资料员

应取得资料员上岗证

第十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除国家明令不得兼职外,其他人员可兼职。兼职是指项目管理团队内人员一人多职、由责任管理单位人员代管或由社会专业公司代管,以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为原则。

第十一条外聘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在基础垫层施工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项目、基层管理的大型项目以及施工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二) 其它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经责任管理单位研究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三) 责任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团队一旦运行,原则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便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需填写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根据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60日后,项目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项目封口闭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批准文件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项目应按此规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进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15篇 _物业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物业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1、维修员岗位规定:

1.1值班维修员须全权负责设备运行期间的全面工作。

1.2值班维修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工作去向须向工程主管报告。

1.3水、电维修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设备运行中的偏差,处理设备隐患。

1.4设备运行中遇设备故障而值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工程主管,以便组织抢修。重大设备故障时,工程主管应立即组织修理,必要时联系厂家维修。

1.5值班维修员必须做好本班工作记录,发现问题未记录,一切责任由当班人员负责。

1.6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在确认交接设备运行良好,使用设备齐全,值班场地清洁,值班记录准确完整后进行交接班工作。

1.7除紧急事故外,任何承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均须按供方管理规定和统一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事先经工程主管同意方可。

2、维修员工作规范:

2.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辖范围内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2每日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2.3在巡视或进行维修工作时,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嬉笑或工作时吸烟。

2.4在巡视或维修过程中,除在维修单上做好记录外,必须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上的记事栏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主管随时检查。

2.5除非紧急情况(如断电、漏水、电器或电路短路等)维修员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或业户的邀请私自进行维修。凡属业户委托维修项目,须由管理处统一安排方可进行,进行业户室内维修时,必须有业户陪同或业户代表在场方可进入室内维修。

3、维修员工作安全措施:

3.1维修员在断开自动开关或隔离刀闸工作时,必须把'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挂在手柄上。

3.2带电工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柄的工具,戴好手套,穿长袖和长裤的工作服。

3.3电气试验时必须穿绝缘鞋。

3.4工作完毕后,应检查工具有无遗忘,并须将拆动部分恢复原状。

3.5雷电时禁止进行任何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

3.6带电高空作业时必须二人进行。

3.7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调换灯泡时须停电作业。

3.8在炽热高温场所作业时,必须做好通风降温措施,禁用易燃油类或挥发性液体。

3.9禁止在潮湿场所进行带电工作,要保持工作服干燥,养成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好习惯。

3.10消防设施必须摆放在显眼处,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保持消防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管理人员规定15篇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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