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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安全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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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地面、井下供电管理,保证施工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供电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制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地面建筑施工、照明等临时用电

1、总则: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加快各项工程的施工进度,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2、目的和使用范围

实现临时架设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合理配置、满足生产用电安全需要为目的。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地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拆除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供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必须由持市、地劳动安全部门核发的电工证电工上岗操作。

5、配电线路

5.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有隔离开关、总漏电开关、断路器(或空气开关)。

5.2架空线路、电缆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3.5米,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小于6米。

5.3导线的选择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 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3、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4、 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

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5、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

于10mm2;

5.4临近高压线时,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架空现之间必须保持足够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持警告牌。

5.5职工宿舍、较潮湿场所的手提行等应使用36v电源。线路架设使用难燃管槽,严禁使用花线。

5.6手持电动工具负荷线不得有接头。

6.配电箱及开关

6.1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门(盖)必须齐全有效,安全符合要求,并保持有两人同时工作的通道并接地

6.2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6.3 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6.4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7、电器装置的选择

7.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

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分级分段保护。

7.3总配电箱应装的漏电保护开关,一般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2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2s.

7.4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6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7.7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8、电缆的选择

8.1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

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

8.2每台电动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隔离开关。

8.3电焊机械应放置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8.5各电动工具、井架、塔吊等与用电设备相连接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不小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接地。

9、防雷与接地

9.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

保护系统。

9.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9.3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9.4 作防雷接地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

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9.5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9.6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9.7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9.8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10、安全操作要求

10.1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0.2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0.3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10.4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二、矿井施工用电

1、各单位机电部门必须有一名机电经理分管井下、地面的供电的组织领导工作,一名电气技术人员分管地面、井下供电的技术管理工作。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的,罚款2000元。

2、机电部要成立井下供电防爆检查组负责各单位井下防爆设备和供电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管、检查不力,出现失爆等机电隐患的,按相关文件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3、各单位电气技术员负责设计本单位的井上下供电设计、规章制度、供电安全措施等编制及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工作,并根据生产要求及时调整供电负荷、供电线路及供电设计和整定。现场检查中发现现场和设计不符的一次罚款2000元。

4、各单位机电部门要成立防爆组负责井下供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检查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发放下井合格证。

5、各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防爆员和井下电工,业务熟练,持证上岗。人员不足或没有持证上岗的一人次罚款1000员。

三、高压供电

1、高压线路(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站形成后高压设备由机电部负责)由机电部负责,主要包括线路的巡查、巡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保证安全供电,各施工单位的高压设备由各单位负责,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设备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部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单位的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现场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试验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罚款1000元。

4、高压保护装置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得随意调整。检查发现保护不全、整定不符的一处罚款1000元。

5、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6、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部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7、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8、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9、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10、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1、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12、电气操作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工作中发现一人次未持证罚款500元。

四、井下供电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暴设备维护人员和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和防爆性能检查工作。

2、施工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五凤煤业机电部审核后,方可安装。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并给予2000元罚款。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把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报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部一份备查,改变供电系统应立即上报。

3、严禁井下带电进行迁移、检修电气设备等工作,安装、拆除用电设备要提前提出申请,由各单位机电部门分管技术人员审批,统一安排,严禁擅自改变电气设备使用地点和负荷;安装设备时必须平整稳固放置,严格掌握接线工艺,保证安装质量。发现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一次罚款2000元。

4、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等技术要求,设备下井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和质量验收,持有防爆组签发的下井合格证方准下井。

5、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强制保养,定期检修、质量验收、事故分析追查等制度;防爆组人员至少每周对每台设备每条电缆检查一次,分管技术人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电工维护员每天都要检查一次分管的设备。检查、维护要有记录,不按规定检查和检修的、没有检修检查记录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井下供电系统保护装置的装设、整定验收、运行、检修、调整工作,必须符合井下供电保护细则的规定,根据要求装设短路、漏电、过负荷、、单相断线、接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等保护装置。要求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改调,严禁甩掉不用,确需改变时必须经分管的技术人员批准,直供井下的馈电线路上,禁止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与井下联系。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失效的,一台次罚款1000元。随意甩掉保护装置不用的,一台次罚款1000元。

7、井下高压电气设备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雨季前)保护定值,负荷变化时应随时调整,井下试验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低压设备下井前和使用超过6个月的开关检修后其保护装置要校验调整,其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发现整定不符或不检查核对的一次罚款50元。高压电机、动力变压器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机应有短路、过负荷、单相保护和远方控制装置,低压馈出线应有短路和过负荷保护,没有保护或保护不全的,一台次罚款1000元。

8、检漏继电器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必须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试和补偿调整;在井下作远试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主接地母线一季度、辅助接地母线半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检漏继电器每年上井检修一次,并记录存档备查,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上述试验都要详细记录在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簿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换。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试验或没定期试验的一次罚款200元。

9、井下线路的短路容量必须在断路开关的最大庶断容量之内,非矿用高压开关的遮断容量不应超过其额定值的一半。系统最远点的两相最小短路电流必须能够达到保护装置的动作要求。对不能满足动作要求值的,要采取措施调整短路电流。

10、井下接地保护,必须按规程要求装设,每台设备接地线必须分别和接地母线相接,严禁串联接地,全矿形成接地网,禁止系统接地线甩掉不用。接地保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定》规定,要求铜裸线低压不低于25mm2,高压接地线不低于50 mm2,两侧用卡子或螺丝将接地线两侧固定牢靠,发现一处不合规定罚款100元。

11、127伏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应用截面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裸铜线。

12、井下各种电缆的选用、敷设和联接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区低压电缆严禁使用铝芯,橡套电缆应采用非阻燃的,移动式和手持式设备应用专用非阻燃性橡套电缆。高压动力、低压动力、信号、照明、通讯等线路应分开吊挂,高压电缆的联接必须用压接法,严禁采用绑扎法。变电所内馈电开关间的电源联线,截面一律采用70平方毫米,长度不大于2米的橡套电缆,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开关群之间电缆联线按设计执行。

13、井下多余电缆必须吊挂整齐,带电的电缆不准盘成8字形或盘圈。运转设备的控制开关,在设备停运期间,必须将开关手把打零位并闭锁;电煤钻不用时,打眼工应将电缆放到安全地点,并把电源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发现一台次未打停止和闭锁罚款100元。

14、橡套动力电缆修复后(硫化热补或同等效果的冷补)必须进行一次浸水耐压试验,经试验后,绝缘不能低于10兆欧,127伏电缆不能低于5兆欧。对橡套电缆应有专人负责领发、修补、试验,试验要有记录。对不符合要求,下井使用的按失爆处理。

15、电气设备的定期试验:

⑴高压设备的绝缘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⑵高压电缆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⑶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月一次;

⑷井下接地网电阻值测定每季度一次;

⑸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性能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其中操作频繁的设备

的绝缘油半年应进行一次电气耐压试验;

⑸油断路器经三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一次电气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16、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定期试验,达到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对不安装或虽然安装但是不能使用的罚款2000元。

17、为加强防爆电气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

环境用防暴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永贵五凤煤业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和《防

爆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检修,现

场检查发现一处失爆,按照相关条款罚款2000元。

五、备用电源管理

针对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供电电源的实际情况,在变电所未形成前,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一类负荷企业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的要求,为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做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备有能满足井下通风要求容量的备用电源,保证

停电期间的通风需要,避免工作面瓦斯积聚,防止事故发生。对备用电源不能满足风机运行需要的单位,要立即置备大容量备用电源,以满足生产需要,在通知期限内不予更换的,给单位一天10000元罚款。

2、鉴于一个回路存在停电频繁现象,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停电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停电时的应急措施,制定本单位的停电期间的组织措施。

3、为保证停电期间备用电源的及时投入,即实现名义上的手工倒台,要求施工单位优化供电系统方案,达到投入迅速,确保在10分钟内启动风机,并运行可靠。

4、备用电源(发电机)或配电房应设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措施及装置。

5、各施工单位的发电机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试验,保证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检修、试验要有记录,发电机管理必须编写维修及定期试验制度,不按规定试验的每次罚款1000元。

6、冬季发电机房要做好防冻和采暖措施,保证在停电时发电机能在10分钟内启动供电。

四、停送电制度

1、井上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停电,并制订出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当不影响安全生产时,由单位机电部门审批。当影响通风安全生产时,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报单位安全部门、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审批,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停送电报告必须提前一天交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部;停电前要同时向机电部、通风安全部门出示停电报告,否则不准停电。

2、根据“一通三防”要求,施工单位在放炮期间必须停掉作业面的一切电源,停送电由跟班维护电工执行,瓦斯检查员监督,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送电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低于1%时才允许送电,同时做好停送电记录。

3、在瓦斯达到1%及以上的异常区停、送电,除按正常程序办理停、送电手续外,同时办理瓦斯管理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执行。

4、瓦斯异常区验电、放电,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测瓦斯浓度,必须使用煤矿井下专用的电工测量仪器、仪表,电工在作业现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5、井上下停电作业时严禁传讯、约时或打信号停电。总开关断开后要设专人看管,上锁,必须悬挂有白底红字的'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除停电人外,任何人不得取下送电。

6、井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严禁带电、停错电,忘记验电、不放电等违规行为发生。

7 、供电线路突然停电后,应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在10分钟内开启发电机向风机供电。

8、故障停电后,应立即启动停电紧急预案,按程序处理好本次停电事故,并做好停、送电记录。

9、各单位供电线路停、送电操作,必须向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联系单,由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供电部门联系执行,同时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并按照“两票三制”的要求和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10、高压停送电操作,由专职电板工负责,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的手把闭锁锁上专锁或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停电警示牌。送电时,由申请单位施工负责人通知送电。

11、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线路,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联系停送电要有专人联系。

12、停电工作完毕后,经专人详细检查,确认合格无误后拆除接地线,撤离人员,取下停电工作牌,并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可专人送电。送电时须试送电一次,若发现异常,须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送电。

13、停送电操作必须由专职有证电工执行,严禁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第2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tn-c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原系统为tt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下形成局部tt系统。

3、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30m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小于0.2秒。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二是油井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三是用电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电力系统供电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章 用电申请

第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供电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供电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应详细说明原因;如果能够提供,应根据用电地点情况,给出临时供电方案。并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中5.7.1、5.7.2、5.7.3条款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章现场勘查与设计

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用电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用电方案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工作。

第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线路敷设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架空线路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 mm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第十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第3篇 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q/sy 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作业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与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四、电气专业人员:

(一)、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四)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五)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六)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电许可证(2-4)。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三)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挂牌。

(四)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五)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七)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八)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九)使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是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十)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九条 架空和地面走线

一、使用周期在 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二)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三)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八)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四、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五、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条 标签、标识

(一)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二)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四章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许可,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于管道局),有明确临时用电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的要求,实施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管理处各用电场所用电安全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使用管理

4.1.1 各用电单位应遵循优先保证生产设备用电、后保证其它用电的原则来合理使用电能。

4.1.2 加强用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杜绝漏电现象的发生。

4.1.3 提高员工节约用电意识,采取节电措施,减少空调器、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4.1.4 加强用电安全监督

1)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物品替代保险丝或空气开关,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各种电源插座和开关,严禁私用电炉。

2)装、拆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实施,避免发生触电和短路事故。

3)移动电器必须有插座,插头必须完好。所有电源开关要与电器设备标定负荷相匹配。

4)用电设备必须做好安全接地。

5)下班后,关闭所有电气设备电源。

4.2 巡回检查制度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发电机和电缆线路。变压器巡查至少每24小时检查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夜间检查;配电设备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架空线路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电缆线路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巡视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3.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而不能及时检修时;

e) 恶劣气候、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有异常情况时;

f)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供电设备及电力线路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工作日志》,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 除日常巡查外,各单位还应根据当地季节特点组织专项检查,如每年雷雨季节到来前组织防雷电设施、防潮防汛检查,以及防风、防小动物等检查。处安全办每年应组织供电系统接地电阻和防雷设施检测。

4.2.5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向处领导汇报并联系供电部门进行检修。

4.3发电室场地环境管理规定

4.3.1 发电室房屋不漏雨,无孔洞。变压器室安全网门完整并关闭加锁。

4.3.2 发电室应有安全标志,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室内。不得住人或当休息场所。

4.3.3 发电室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与运行无关的器材和私人物品。应有防止小动物危及安全运行的措施。

4.3.4 发电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保持设备无积尘、无锈蚀。室内外有关设备运行标志必须齐全、清楚、正确,设备上不准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语。

4.3.5 各发电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具,并保持完好。保持室内外照明充足,围护设施完好。

4.4 临时用电管理

4.4.1 进行时间较长施工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临时线路图,经电工复核、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走线,走线时必须由本单位电工在场。

4.4.2 施工单位用临时线路时间短时,电工应对线路的敷设进行具体负责。用电完毕后,应由本单位的电工进行撤线监督。

4.5 电工作业安全操作制度

4.5.1 操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入网操作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4.5.2 所有绝缘检测工具、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各单位并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4.5.3 送断电操作

送电前检查:①低压配电屏各回路开关处于分断状态;②低压屏总电源开关处于分断状态。

送电操作顺序:①检查三相高压是否带电;②高压隔离开关合闸;③检查三相电压是否处于正常状态;④合低压屏总电源开关;⑤送各分回路电源。

断电拉闸查检顺序:与送电合闸顺序相反。

4.5.4 维修线路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看守,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5.5 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完全断电,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4.5.6 在带电线路上工作时,要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应有人监护。

4.5.7 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装置是否可靠,作业时应有人监护,必要时应使用安全带。

4.5.8 酒后、身体不适不得上岗。

第5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第6篇 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防止因临时用电导致火灾爆炸和触电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承包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电是指在企业内从事临时用电的作业。

第四条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严禁无票作业。

第五条临时用电票办理程序:

1.用电负责人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用电,并在供电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

2.供电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供电主管部门”栏签字。

3.现场供电负责人接用电票并核查后,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4.接线人核实用电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接线并通知用电单位开始用电。

5.用电结束后,用电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供电负责人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线人到现场检查拆线,并确认无隐患后,在“拆线人”栏签字。

6.供电单位留存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7.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和作业点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

1.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现场要求。

2.用电负责人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用电的证明材料,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3.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职责

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负责检查。

4.接线人职责

确认用电安全措施与用电票要求一致后按照用电票规定进行接线,安全措施未落实或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应拒绝接线。定期检查用电情况,遇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停止供电。

5.拆线人职责

根据现场供电负责人的安排,检查现场用电情况后实施拆线,拆线后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必须在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凭有效的动火作业票办理临时用电票。用电作业票时限与相应火票时限一致。

第八条首次使用电容量超过24×200kwh/天的设备,必须提交该设备的有关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材料,经供电单位认可并报电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作业。

第九条临时用电的安装及其设施的检修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

第十条低压临时用电应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绝缘应良好无损。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供、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线路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支撑(如木杆等),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第十三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现场临时供电盘、箱应加锁保护,钥匙由现场供电负责人保管;设在室外的临时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应不低于1.3米。

第十五条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第十六条用于临时照明的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如塔、罐、釜等)内,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七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然气发电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发电,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天然气发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天然气,是指供给发电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气体燃料。主要由气态低分子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烃类以甲烷(ch4)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烃类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氢(h2s)、氢(h2)和氩(ar)等。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1.3   本电厂天然气发电生产、气体输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1.4. 天然气发电,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5. 本公司运行部、检修部具体负责天然气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1.6.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天然气事故的发生。

1.7. 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经常对员工安全使用天然气进行培训。

1.8.  运行、检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天然气操作巡检、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天然气发电生产安全。

l.9.  天然气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    ’

1.9.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站红线外6米范围内的区域;    .  .

1.9.2.天然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10.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天然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五)机动车辆启动、通行;(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确需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在作业前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关安全部门的监护下作业。

1.11.所有人员严禁穿带钉鞋,携带手机、对讲机(非防爆型)、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安全保护范围。当进入操作区(红色区域)包括防爆对讲机也应关闭。

1.12.生产区和办公区划分开,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穿电厂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放电球,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在放电球处放掉身体静电后方可进入。

1.13.阀门的开关尽量不要使用扳手,确需使用必须使用铜制扳手。

1.14.发电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1.1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置的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2.    天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1. 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1、天然气调压站;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3、燃机进气系统和燃烧室;4、消防系统; 5、电气及控制系统;6、其他 (防腐材料、压缩空气管道及附件)等。

2.2. 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2.3. 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天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  天然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天然气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5.  天然气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6.  禁止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车道,确需通行,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2.7.  在天然气设施的现场、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在重要燃气设施外设置围栏,凡设置围栏处,只有持检修工作票人员,运行人员,安监办特许人员方能进入。

2.8 . 应当保护有关天然气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      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9 .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 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批准手续。

3.   天然气发电的运行管理

3.1.  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检查、泄漏检测、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天然气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3.2.  天然气区域及安全保护范围严禁烟火以及一切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3.3.  值班员接到值长天然气发电投运预令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3.3.1. 确认天然气系统所有检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检修安全措施已拆除。

3.3.2. 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合格,送入工作电源。3.3.3. 将各控制仪表、保护以及信号电源送电,检查表计齐全,指示正确。检查系统所属

压力表一、二次门全开。

3.3.4. 检查系统所属手动阀门结构完整,开关灵活,然后关闭。

3.3.5. 检查系统所属管道完整,各支撑完整牢固,法兰连接处螺丝无松动。

3.3.6. 检查安全阀、排空阀、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

3.3.7. 检查压差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和热电偶接线无松动、破损和裸露。

3.3.8. 精滤器本体完整、液位计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确。检查精滤器有无存液,若有存液,打开排污阀放净后关闭。

3.3.9. 自动气动阀工作气源管线连接牢固,无松动漏气现象。

3.3.10. 检查调压站天然气来气压力正常,在4.0±0.1mpa范围内。

3.3.11. 检查现场灭火设施齐全完整。

3.3.12.现场照明充足、卫生良好,检查通道无障碍物。

3.3.13.加热器投入,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3.14.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

3.4.    天然气系统的停运以及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经审核后严格按操作票程序操作。

3.5.    前置系统运行过程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严格监视和检查:

3.5.1  检查入口压力正常,9e机组在18.5~26.2bar范围;6b机组在18.6~22.4bar范围。

3.5.2  检查入口温度在10~60℃之间。

3.5.3  检查天然气流量9e机组为36000nm3/h左右。6b机组为12900nm3/h左右。

3.5.4  检查加热器工作正常,热水泵进出口压力正常,加热装置出口天然气温度在10~60度之间,并保持28度的过热度。

3.5.6  检查精滤器液位,若有液位显示应手动打开排污阀,排尽后关闭。检查精滤器进出口压差正常,应小于0.75bar。

3.5.7  检查系统各仪表指示正常。

3.5.8  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检漏)。

3.6.   除灭火救援和天然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当值运行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调压站的气动快速关闭阀(火警阀)。火警阀的开关由电厂中控室控制,设立专门的记录本专项纪录。

3.7.   运行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应配备燃气检漏测试仪器,加强对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枣,应当及时报告并消除。必须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档案。

4.     天然气发电设备的检修管理

4.1. 天然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4.2.   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3   应当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天然气检修队伍,配备专些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4.4 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4.5 对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4.6 检修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备检修档案,原始数据及检修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4.7 检修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及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保证其灵敏可靠。

4.8 技术、检修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气设备检修、维护和巡视检查档案,建立设备台帐。

4.9 在天然气安全保护区域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 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检修,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4.11 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开启阀门。在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进行置换,确保管线、设备内天然气浓度< 0.5 % 后方可打开管线、设备。

5.    天然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5.1.  天然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5.2. 对天然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事故后,必须立即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当值值长、有关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元亨。并采取讯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等措施,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5.3  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修。

6. 附则

6.1 本制度用于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

6.2 本制度的条文与政府安全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

6.3 本制度由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6.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要求

1.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1.2现场施工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架设,必须执行三相五线制原则。

1.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1.4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1.5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2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2.1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2.2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电压(千伏)距 离(米)
6以下0.35
10—350.60
440.90
60—1101.5
2.3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用品。

2.4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2.5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2.6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头,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负荷拉、合开关。

2.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8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2.9施工现场夜间施工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2.10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3配电箱及开关箱

3.1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设置

3.1.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3.1.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设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1.3开关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1.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1.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

3.1.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确保配电箱内干净。

3.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不应大于1.5mm。

3.1.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3.1.9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不大0.6m,小于1.5m。

3.1.10配电箱内的电气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3.1.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3.1.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3.1.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3.1.14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地。

3.1.1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设施。

3.2电器装置的选择:

3.2.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2.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2.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3.2.4分路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保险”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2.6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3.2.7开关箱中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规定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9篇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__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__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二)电动车充电前,员工要对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等,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三)充电时先将充电器三芯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好,然后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__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___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第10篇 家电安全组合测试仪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指导和规范通用组合安全测试仪的安全使用。

二、 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通用组合安全测试仪。

三、安全操作使用规程

1.该测试仪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干燥、无灰尘、无强电磁干扰。

2.安全性能综合测试仪所输出的电压和电流在错误操作触电时,足以造成人员伤害,甚至是生命危险,必须由训练合格的人员使用和操作。

3.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各种操作规则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衣着规定,操作人员不可穿有金属装饰或佩带金属的手饰和手表等,这些金属饰很容易造成意外的触电,而且后果会更加严重。

5.医学规定,该测试仪绝对不能让有心脏病或配戴心率调整器、心脏起博器的人员操作。

6.非训练合格的操作人员和不相关的人员应远离测试区。

7.随时保持测试区在安全和有关秩序的状态。

8.在测试中绝对禁止碰触测试物件或任何与待测物有连接的物件。

9.该测试仪连接地线一定按照规定有良好接地,测试仪的电源必须有单独的开关。

10.测试仪若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通电,通常每月通电一次,通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1.测试仪长时间工作后(24小时)应关电10分钟以上,以保持仪表良好的工作状态。

12.接线盒、测试夹长期使用后可能会 出现接触不良或断路现象,应定期检查。

13.使用非导电材质的工作台,测试场所必须随时保持整齐、干净、不得杂乱无章,测试站及其周边之空气中不能含有可燃气体及腐蚀性气体。

14.醒目标志“测试工作站”在测试时必须标明“危险!测试执行中,非工作人员请勿靠近!”。

15.让所有的人都能辨别哪是测试站的电源开关,一旦有紧急事故发生时,可以立即关闭电源。

第11篇 某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安全主任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 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 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管理职责

(1)本单位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ab-b38

第12篇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1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第14篇 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安全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安全工作过程管控,健全安全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公平、合理的评价,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巩固和提高“两抓一建”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____公司开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以及《意见》明确的安全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将2022年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分为5类26项,每项列出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作为各发电单位贯彻公司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分为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两部分,其中“安全目标”针对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过程评价包括对“安全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和奖励”完成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在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考核有关规定的同时,将《意见》落实情况及日常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评价,作为检验各发电单位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指标,引导各单位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2022年安全工作目标。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高为19分,年底减去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扣分与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所得分数为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低为0分)。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1-7项)实行扣分办法,年底扣分之和得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评价扣分;安全管理过程评价(8-26项)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年底最终考核累计扣分与奖励得分之和乘以0.19系数,得出年度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各单位月度安全生产和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单位,同时在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上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由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

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一、安全目标

1

安全百日个数

比公司规定每少1个扣5分。

2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死亡1人,扣19分;每重伤1人扣5分。

3

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扣19分;

②每发生1起五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0分;

③每发生1起六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5分;

④每发生1起七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2分;

⑤每发生1起八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分。

4

不发生火灾事故

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扣19分。

②发生火灾事件的,根据后果扣3~10分。

5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2~8分。

6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3~19分。

7

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每发生1起,按照事件性质和责任大小扣5~19分。

二、安全重点工作

8

“安全年”活动

①未成立安全年活动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细化“安全年”活动方案,扣5分;

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对活动亲自部署、未亲自督办,扣5分;

④没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扣5分;

⑤未制定分级管控目标,扣5分;

⑥未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每项扣0.5-1分;

⑦活动开展不务实、走形式,每项扣0.5-1分;

⑧无活动记录,每次扣0.1-0.5分;

9

安全性评价

①安评查出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每项扣1分;

②安评查出问题未按期完成,每项扣1分;

③自查评开展不深入、不彻底的,每项扣0.2-1分。

10

隐患排查治理

①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扣10分;

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扣0.1-0.5分;

③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扣0.1-0.5分;

④隐患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每项扣0.2-0.5分;

⑤未按期完成隐患治理,每项扣0.5-1分;

11

安全设施标准化

①未成立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实施方案,扣5分;

③未按计划完成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每项扣0.2-1分;

④安全设施配置不完善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扣0.1-0.5分;

⑤安全设施标准化试点,未按期通过国网验收,扣20分。

12

安全生产反违章

①未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扣10分;

②反违章制度不健全,扣5分;

③反违章监督检查不到位,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④未对反违章检查进行月度总结,每次扣0.2分;

⑤未建立反违章处罚管理档案,每项扣0.3分;

⑥未对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处罚,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⑦未及时对违章现象进行曝光,每发现1次扣0.1分。

三、日常管理工作

13

安全监督体系建设

①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扣2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配置安全监督人员,扣1-2分。

14

安全例行工作

①企业负责人“四个一”要求落实不满足要求,每项扣1分;

②未召开季度安委会,每次扣5分;

③未召开月度安全分析会,每次扣5分;

④未召开安监网例会,每次扣5分;

⑤安全分析会会议纪要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⑥未召开班前会、班后会,每次扣0.2分;

⑦安全日学习流于形式、内容空洞,每次扣0.1-0.5分;

⑧未发布《月度安全简报》,每次扣0.2分。

⑨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活动未及时组织传达实施,每次扣1-5分。

15

“两措”管理

①未制定“两措”年度计划,扣10分;

②未按计划实施“两措”,每项扣2分。

16

应急管理工作

①未按公司要求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扣1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每项扣1分;

③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每项扣2分;

④未制定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扣2-5分;

⑤未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每项扣0.5-2分;

17

安全教育培训

①公司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安规》考试,每出现1人次考试不及格,扣1分;

②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

③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每项扣1分。

18

春、秋季及其他专项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

①未制定春秋季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扣10分;

②检查表及检查标准制定不全面,每项扣0.2-0.5分;

③对自查以及公司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每项扣0.1-2分。

19

定期报送工作

①各类报表、报告、总结以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未按要求上报,每次扣0.2-0.5分

②报送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20

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告

①发生机组状态转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每次扣1分;

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发生瞒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0-100分。

21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①发生不安全事件单位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每次扣1-5分;

②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复发生相同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未按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每次扣3分。

22

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不满足要求扣0.1-5分

四、其他

23

基层单位工作不到位,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性质不同,每次扣1-10分。

五、奖励

24

安全管理典型经验被公司推广

每项加1-2分

25

出色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每项加1-2分

26

单位获得国家电网或省级以上级别先进安全奖项(含安全专项活动)

每项加3-5分

第15篇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0 目的

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 范围

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

3.0 引用文件

4.0 职责

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

5.0 工作程序

5.1库区用电管理

(1) 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

(2) 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

(3) 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

(4) 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

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

(1) 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 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

(3) 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5.3仓库用电考核

(1) 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2) 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 (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

5.4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1) 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2)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

(3) 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

(4) 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

5.5安全用电检查

5.1检查内容:

(1) 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 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

(5) 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

(6)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1) 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2) 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

(3) 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

(4) 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

5.7安全用电培训

(1) 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2) 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

(3) 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0 支持文件

7.0相关记录

电安全管理规定15篇

1目的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适用管理处各用电场所用电安全的管理。3职责3.1安全办公室是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4管理规定4.1 使用管理4.1.1各用电单位应遵循优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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