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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6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 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的要求;

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放假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第2篇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缆、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在场区内使用私用电器。

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公司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动火申请:

需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公司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2、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真检查作业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配备各类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在保证安全,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3、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合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安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第3篇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缆、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在场区内使用私用电器。

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公司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动火申请:

需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公司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2、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真检查作业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配备各类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在保证安全,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3、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合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安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第4篇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措施

为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别制定本规定。

(1)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包括严禁区域内进行各种明火作业、明火照明: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c.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等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作业;

d.生产装置储存区的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e.机动车辆及电瓶车进入装置区、储存区;

f.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g.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电器。

(2)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及防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每项落实好安全保护措施,最后由总工程师签发动火批条,准许动火。

(3)固定用火区的审核,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4)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这类设备和管道一般不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可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经公司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的区域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批条并派出监护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6)动火权限:严格执行没经批准动火的不准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7)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护动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领导。

(8)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以收回动火批条停止动火,并根据情节严重性严肃处理。

(9)动火点在装置15米范围以内,对该装置安全可能生产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签发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

(10)需要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前要进行认真的化学分析,有分析数据后把分析数据填入动火批条中,分析单附在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检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1)库内检修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批条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2)机械车辆进入库区,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单位制定行驶路线并戴好防火罩,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方可进入。

(1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库区。

(14)用火的基本原则:

a.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入动火分析。

b.凡是可动火也可以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停止。对节假日中必须动火的用户,按特殊用火处理。

c.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批条,一张动火批条只限用一次(处)。

d.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e.进设备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票:

a.动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b.动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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