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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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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第1篇 z酒店质量管理体系及考核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及考核办法

1、 总则:

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促进菜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维护酒店的形象和信誉,并充分体现奖优罚劣,调动各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2.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原则

2.1各酒店部门对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菜品质量、环境卫生等)的检查实行内部自查和质检部监督抽查两种方式。

1)质检部每日(月)对部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与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挂钩。

2)各酒店内部的自查要执行逐级检查(或抽查)的原则。

a.酒店领导带队(质检部参加)每周、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与酒店各部门负责人挂钩;

b.质检部每天对各部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除随时协调出现具体问题外,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店及部门领导的考核;

c.各酒店负责人对酒店各级管理人员及体系运行状态的监督检查;

d.主管、领班负责对所管辖内工作人员提供全过程的全面检查。

2.2.总部领导对各分店的第一负责人进行全程的质量稽查与验收、评估;

2.3各级检查的依据和要求

1)依据:程序文件以及各服务规范和检查标准是各级检查的依据。

2)要求

a:质检部每周、月的抽查和评价分为两部分:一是抽查酒店各部门内部管理、自查情况;二是抽查各部门体系实际运行情况。

b:酒店负责人、质检部的抽查,以突击内部管理为主,要重点查下级的管理状态,同时具体检查卫生质量、服务质量、纪律质量、菜品质量以及质量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验证下级的管理状况;对领班、主管、部门经理(厨师长)具体规定检查的范围、频次、比例,形成办法具体规定。

c: 总部领导的检查以验收、检查评估为主,重点验各收酒店的质量指标执行与落实情况并对各酒店执行总经理的执行阶段、效果形成办法、具体规定;

3.质量体系考核与工资的挂钩办法

1)各级员工工资的10%用于质量考核;

2)质量考核工资的计算

10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90分;质量考核工资全额发放

8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90分; 质量考核工资每下降一分扣除10﹪

例如:员工的工资是1100元;考评分数是86分,即降低4分,该员工的考核工资为:110元-110元×10%×4=66元

8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70分;质量考核工资全额扣除;工资下降一档

8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70分 质量考核连续二个月即停职学习(工资按50%发放)

8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70分; 质量考核连续三个月即劝退

6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50分; 扣发基本工资的30%

50分>月度质量评价分数≥30分; 扣发基本工资的50%

4.月度质量考核分数的计算办法

4.1领班及其以下员工由酒店根据不同岗位要求设计评价表,按月进行计算和考核。

4.2主管级以上人员

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考核分数,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组织管理(占40分)即:①是否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做记录;②自查是否有针对性;

③自查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并实施;④对自查的问题是否纳入了对下一级的考核

2)体系运行的效果(占60分)即:通过抽查落实存在的问题多少,是否与自查的总体结果一致,考核的原则按抽查开出的不合格项,一般不合格扣4分,轻微不合格项扣2分

①不自查扣全部分;

②自查不按体系要求,自查内容简单不深入,视情况扣1-10分;

③对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扣2-5分,对查出的问题只整改,不采取纠正措施或未实施纠正措施扣5-10分;

④对自查出的问题未列入对下一级的考核,扣1-5分。

第2篇 ohs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办法

ohs管理体系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须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

1.理解要点

管理评审的依据是ohs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结果,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以及针对组织客观条件变化来进行定期评审,目的是保持组织的ohs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组织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管理评审是由最高管理者主持进行的,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年度计划进行安排,通常是在内部审核之后或第三方审核之前进行。但当ohs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临时组织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的内容包括:(1)内部审核报告;(2)方针、目标、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3)事故调查、处理情况;(4)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5)相关方的投诉、建议及其要求;(6)实施管理体系的资源(人、财、物)是否适宜;(7)体系要素及相应文件是否要修订;(8)对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评价等。

管理评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体系运行的终结,而是下一个运行过程的开始。在管理评审中形成新的目标和指标,制定新的ohs管理方案,并对所确定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和管理,实现新的一轮持续改进。

2.审核要点

l)组织最高管理者是否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2)评审结果是否形成文件,是否体现持续改进。

3)每次管理评审的内容和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4)新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是否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承认。

第3篇 永安地产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办法

安永地产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办法

1.公司财务机构层次及岗位设置见下图:

2.公司领导人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领导财务部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3.财务总监的领导职责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考核公司经营成果,财务计划,预算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内部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组织、提高财务部工作效率,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财务理财职能,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4.财务中心的职责

对公司资金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5.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

职责:直接领导财务中心参与对经营计划决策的审查执行;考核公司经营成果,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制定财务预算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组织财务分工,促进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建立与中国房地产二十强企业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

权限:参加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会议;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会计报表;有权制止公司发生的不符合财经政策、纪律的行为。

6.会计主管的职责

组织领导财务工作,加强本单位经济核算,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监督、领导本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纪律;考核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调动人员积极性,完成各项岗位职责。

7.财务主管职责及范围

办理银行按揭,收集各银行单据交回会计部,协调各银行资金关系,确定资金流动方向及储备资金的银行,并保持与会计主管的步调一致;收集及复核各项目收银员岗位的日报表及相关的财务收据,交会计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选择投资组合、公司融资,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建立纳税与财务决算分析体系,讨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纳税计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建立预警系统,关注企业合并及收购计划与财务问题。对其原因和途径加以分析和讨论,关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及可能造成公司破产的各种迹象,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8.财务中心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财务中心和其他各部门作为构成公司的组成部分,两者互相联系、共同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公司不断发展。财务中心对其他职能部门是服务、指导、监督、协调关系。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财务中心提供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信息、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报表等依据。

第4篇 ohs管理体系审核办法

ohs管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维护;

③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组织活动的危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能力,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1.理解要点

标准明确要求组织应对其ohs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核,以确定体系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这里ohs管理体系审核是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是组织的自我审核,也称为第一方审核。第二方审核是顾客或需方对供方的审核,第三方审核是指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审核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组织进行的审核。第二方、第三方审核也称外部审核。内部审核与外部审核从审核的目的、依据、类型、结果、执行者均不相同。

内部审核的目的是评价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依据标准是ohsms标准、组织制定的ohs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包括文件、资料的审查、现场审查,审核结果将促进体系的改进,执行者是内审员。内部审核应有计划系统地进行,每年都应制定全年审核计划。内部审核可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也可以逐要素、逐部门进行。一般体系建立和运行初期审核次数应多些,当体系结构有重大变化或发生严重事故时,要及时审核。

内部审核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核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因此,内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资格认可,并由与审核对象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审核前要做好准备,包括组成审核组,制定检查表等。要记录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报告、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建议,并通知被审核部门的负责人,对不符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内审员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认不符合项得到纠正。内部审核一般都采用抽样的方法,抽样既要确保一定的数量,又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内部审核是组织的自查过程,目的是对组织的ohs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了解制定的计划和程序是否得到了正确的贯彻程序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把审核结果上报给各层管理者,以此来促进组织ohs管理体系的完善与提高,这是ohs管理体系的检查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改进体系的重要手段。组织只有完成了内部审核之后才可以进行管理评审,直至申请外部审核。

2.审核要点

1)组织是否制定并保持了内部审核的文件化程序,以验证职业安全健康活动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ohs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组织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计划并按照其实施,对审核对象和要求,审核人员和时间安排,审核后采取的纠正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内部审核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过资格认可,审核是否由与被审核对象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来进行。

4)是否制定并应用了审核用检查表,并作好审核详细记录。

5)是否按程序要求编写了每次审核的报告,并经主管领导审阅和通知有关部门。

6)对每一项不符合是否都已通知责任单位并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进行了跟踪审核。

7)内部审核报告是否用于管理评审。

8)内部审核的作用和目的是否得到了组织内部广泛认可和支持。

第5篇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1.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有学习记录。

2. 定期组织员工员工进行危险源辨识,提高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水平。

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试。

4. 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矿及公司组织的本安体系知识竞赛。

5. 编制各个岗位的危险源辨识卡,下发给员工,要求下井携带,便于员工能够随时学习。

6. 对于员工回答危险源辨识情况,班组考核上给与奖罚。

7. 每个月月底严格按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标准》整理内业资料,随时迎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

8. 迎接好集团公司的季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

第6篇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我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目标,现制定“白芨沟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是:实现神华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三级矿井;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消灭各类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消灭a类“三违”,b类c类“三违”逐年下降;最终实现安全管理零缺陷、工程质量零次品、安全检查零死角、设备运行零故障、员工操作零“三违”、安全生产零事故的本质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的依据是《神华集团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神华标准”)和神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条 矿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副总,机关各科室科长,基层各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队(科、厂)长 。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采掘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综一队、综二队、综掘队、掘一队、掘二队、准备队及全矿地测防治水专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2.机电运输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机电队、运一队、运二队、运转队、选煤厂、机安队、汽车队、通讯队及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3.通防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通风一队、瓦抽队、灭火队、救护队及全矿通防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4.卡布梁采区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监二站、调度室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采一队、采二队、掘三队、机运队、综合服务队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5.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人力资源科、企管科、工会、供应科、物业公司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6.安全文化建设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文化宣传科、职工培训科、武保科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安全文化建设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7.综合管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检查、评价、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评分为五级(满分100分)。

一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二级: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级: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四级: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

非本质安全矿井:60分以下。

第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五大部分(二级指标)28个系统(三级指标)207个元素(四级指标)962个五级指标检查评级。

第八条 神宁集团公司对矿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结构工资两部分考核。其中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5大项全面考核,满分100分,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考核,满分60分,由驻矿安监处每月检查考核一次。

第九条 “神华标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

考核评价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结果计算四级指标得分,四级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结果。具体打分方法为:

1 若四级指标下包含1-2个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五级指标全部满足时,四级指标得设计分值。

2 若四级指标包含2个以上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指标得设计分的50%;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

第十条 矿安全结构工资检查评分。

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四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分井下现场检查和地面内业检查两部分。矿已把所有五级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各科室及基层单位进一步落实责任,把指标分解到人。

1.安全结构工资井下现场检查评分

1.1 井下现场检查分采掘(包括地测防治水)专业、机运专业、通防专业归口检查。

生产科(地测科协助)、机电科、通风科按照职能对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基层单位制定有针对性地现场检查表,经专业副总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发,统一印制执行。

1.2 矿对基层井下现场本质安全管理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由安监科组织,矿领导、各副总、各生产科室参加。生产科室每检查组不得少于一人,按照检查表对专业范围内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评分。各科室的检查问题和评分结果于翌日10:00时前以五定表形式报安监科,安监科汇总作为矿每旬检查结果。

1.3 职能科室对专业范围内基层单位井下现场本质安全管理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由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分口组织,安监科、地测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参加。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分口评分,于次旬3日前将检查问题和评分结果以五定表形式报安监科,作为专业每旬检查结果。

1.4 对基层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井下现场检查考评以矿检查和专业检查结果为定级依据,满分100分,其中矿检查占60分,专业检查占40分。计算公式:现场检查得分=(矿检查得分之和/矿检查次数)× 0.6 +(专业检查得分之和/专业检查次数)× 0.4。矿旬检出现一次非本质安全等级其考评结果定为非本质安全等级,其最高得分不得大于或等于60分。

2.安全结构工资地面内业检查

2.1 矿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中内业资料和“神华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大项、第三大项、第五大项相关内容同时检查。

2.2 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安监科组织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等职能科室参加,分专业进行。

2.3 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以受检单位被检查项目设计分值之和为满分。计算公式:内业检查得分=(实际得分/被检查项目设计分值之和)×100。

3. 基层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得分满分100分,以现场检查得分和地面内业得分为依据。其中现场检查得分占60%,地面内业得分占40%。计算公式:安全结构工资得分=(现场检查得分×60%)+(内业检查得分×40%)。

4.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加减分规定

4.1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扣事故责任单位20分;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及以上,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微伤一人次,根据事故情节和受伤程度扣事故责任单位3-8分,累计累扣。

4.2 发生非人身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情节、损失大小和事故追查结果确定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事故扣分。

4.3 对采掘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按管理难度制定难度系数。

采掘生产单位:综一队和3个圆班组掘进队1.1;其余采煤队和2个圆班组掘进队1.05;其他采掘生产单位1.0。

辅助生产单位:通风一队、机电队、运输二队、瓦抽队1.1;运输一队、通风二队、运转队、机运队、选煤厂、机安队1.05;其他辅助生产单位1.0。

第十一条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分办法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分分矿自检和上级检查两部分。神华集团公司每年对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验收一次,神宁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矿自检实行月检查、季考核。

1.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自检

1.1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自检每月检查一次,享受结构工资的单位,其结构工资月度考评结果即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月度考评结果。

1.2 不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由安监科组织,相关科室参加,按“神华标准”每月检查一次,其得分即为月度考评结果。

1.3 各单位每季度3个月得分的加权平均分即为该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考评结果。

2.上级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

上级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矿考核各职能科室和各基层单位的重要依据。矿按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和扣分原因,对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矿设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基金资金来源

1.矿按吨煤提留自用的安全奖;

2.矿按工资总额提留自用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

3.矿从计件工资(效益奖)支付的原安全质量抵押金;

4.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结算

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其结构工资考核结果为结算安全结构工资的依据。

1.按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结算安全结构工资的基准分为70分。得分达到70分,按得分结果结算安全结构工资;得分在70分以上,每超1分加发安全结构工资3%,低于70分,每少1分减发安全结构工资3%;得分在60分以下,取消安全结构工资结算资格。

2. 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从计件工资(效益奖)支付的原安全质量抵押金,作为本质安全管理抵押。

2.1 本质安全管理抵押标准为:采掘生产单位100元/人、辅助生产单位60元/人。

2.2本质安全管理抵押支付的条件为:得分结果达到本安三级,全额返还抵押金;得分结果达到本安二级及以上,按抵押金额给予奖励;得分结果达到本安四级,减发抵押金额50%;得分结果为非本质安全等级,取消兑现抵押金。

第十五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奖励。

为鼓励全矿员工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积极性,矿设立每月50000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1.全矿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按月度综合考评结果,各取前2名进行奖励。其标准为:采掘单位第一名集体奖励10000元,党政技10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8000元,党政技800元/人。辅助生产单位第一名集体奖励6000元,党政技8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4000元,党政技600元/人。

2.专业科室按上级月度考核结果,对专业第一名奖励5000元,专业第二名奖励3000元。专业达到规划等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月检查考核工作,从安全结构工资中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3.其他单位科室,由考核办公室按月考核,矿季度奖励。其标准为:第一名集体奖励3000元,党政技8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2000元,党政技600元/人。

第十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对达不到规划等级,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对上级检查,达不到规划等级的责任基层单位,集体罚款10000元,党政技罚款1000元/人;对责任专业科室罚款3000元,科长罚款600元。

2.对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凡是人为因素落实不力、管理不善者,由考核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全矿。

3.矿检查综合考评达不到规划等级的责任单位集体罚款6000元,党政技罚款500元/人;矿检查综合考评为非本质安全的单位集体罚款10000元,党政技罚款1000元/人。

4.矿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员工不安全行为执行“关于印发《白芨沟煤矿安全问题及隐患管理办法(试行)》及《白芨沟煤矿井下巷道文明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宁白矿〔2008〕261号)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奖罚资金的管理、使用。

1.各专业科室日常本质安全管理罚款由科室开具处罚通知单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扣款;矿检查

第7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作用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作用

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它是重要的信息资料,为证实可追溯性以及采取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提供依据。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覆盖于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此,记录有如下功能:

(1)是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职业安全健康职能活动的反映和载体。

(2)是验证ohsms体系的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证据,是体系有效性的证明文件,具有可追溯性。

记录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电脑软件储存的资料。

(3)ohsms记录为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第8篇 物业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办法

物业管理绩效管理体系是物业管理公司公司内部管理的润滑系统。

绩效管理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组织、管理层和员工都将全部参与进来,通过和员工沟通的方式,将物业管理的计划目标、工作标准、管理方式和手段以及员工的绩效目标等管理的基本内容确定下来,在持续不断沟通的前提下,帮助员工清除工作过程中的障碍,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与员工一起共同完成绩效目标,达到组织目标实现和员工职业生涯计划共同实现的双赢的目的。

绩效管理体系分三个层次实施:

1、绩效考核(评),分业绩考核和素质考评两个方面。业绩考核是对企业目标计划与完成情况对照过程,也是对员工业绩完成情况的认定过程,其结果直接与工资奖金挂钩;素质考评是实现企业育人的主要途径,其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淘汰的依据之一。

2、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就是针对业绩考核和素质考评中发现的不足,分析原因找出问题。

3、绩效提高。绩效提高就是依据绩效评价所发现问题和存在的原因,帮助员工制定纠正措施,达到公司的工作要求。

一、业绩考核要素的确定

业绩考核是公司对部门和员工工作业绩考核认定的途径和手段。关键考核要素分“绩”、“勤”两个方面,其结果:一是实行“双挂”,即工资挂钩、与年终奖励挂钩;二是作为绩效评价和绩效提高的依据(参照附件一:《物业管理公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1、业绩考核要素

物业管理公司业绩考核要素分为两类:即工共考核要素(占20%)和工作考核要素(占80%)。其中工作考核要素又分为主要工作要素和日常工作要素(见下表)。

公共考核要素主要考核部门和员工共有性质的要素。

工作考核要素主要是对部门和员工工作结果的考核,制定工作考核内容的要素有七个方面:

一是公司制度规范

二是主要工作流程;

三是专业操作规范、操作指南和工作要求;

四是国家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标准》和《国家物业管理协会服务等级标准》;

五是职业道德规范;

六是岗位职责要求;

七是行业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如特种设备)。

公共考核由行政管理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考核;

工作考核分两个操作层次:公司对部门的考核和部门对员工共的考核,由职能管理部门实施。(实施方案参照附件一:《物业管理公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公共考核

考核要素:分劳动纪律(占25%)、仪容仪表(占25%)、文明礼貌用语(占25%)、遵守公司制度(占25%)四个方面。

劳动纪律:分值为5分,内容包括是否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有事是否办理请假手续;在岗是否有说闲话、吃零食现象;是否有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现象等等。

仪容仪表:分值为5分,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着装且干净整洁、佩戴工牌;发型、指甲、化妆、首饰是否符合要求;服务中是否表情自然、行为端庄、举止文明等。

文明礼貌用语:分值为5分,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运用文明礼貌规范用语等。

●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占绩效考核的80%,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考核。员工工作考核分两个考核要素、两个考核形式、两个考核层次。

“两个考核要素”就是分关键工作考核要素和日常工作考核要素两个方面。关键要素考核是结合公司全年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进行逐月分解,统一下达,对其结果进行考核的要素。

关键考核要素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质量性的要求,是完全量化的指标,占工作考核分值的40分(50%)。日常工作考核要素是部门日常化的工作要素,以其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占工作考核分值的40分(50%)。

两个考核形式”就是分月考核和全年考核两种形式。

“两个考核层次”就是分公司对部门的考核和部门对员工的考核。

(二)业绩考核的方法

“业绩考核”用的是考核制度与计划管理紧密结合的方法

计划管理用“一定质量要求下”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度”为指标,把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转换成可以用比较精确的数字来加以衡量的东西。计划管理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计划,而是有着多维精确刻度的一个计划体系、一个计划网络,它使整个企业的工作,从长期、中期到短期,从整个公司、各个部门到每个个人,从生产经营到各方面工作,都成为可以把握、可以衡量的东西。以这样的计划体系为基础,无论是业务人员的考核,还是非业务人员的考核,都可以避免流于空泛、模糊、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

(三)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业绩考核作为员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考核,其结果:

一是实行双挂,即于当月奖金挂钩,与全年年终奖金挂钩;

二是作为评选优秀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是作为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

1、月奖金的发放

月奖金发放分两个层次考核核算。

第一层次为公司对部门的考核核算,公司对部门实行总额考核核算,不对个人。考核结果是部门每个员工的均值。

部门月绩效奖金总额=部门考核分值×员工奖金总额×100%

第二层次为部门对员工的考核核算。部门依据公司当月奖金总额和员工考核分值进行二级分配。

2、优秀员工的评选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季度、半年、全年优秀员工评选的主要指标,即依据员工考核结果、受到客户表扬次数、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结果等进行评选。

素质考评

一、素质考评要素的确定

素质考评是公司育人的手段和途径,关键要素主要是“德”、“能”、“识”三个方面

二、素质考评的方法

“素质考评”用的是综合各方面评议的方法

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利弊,需善加取舍、取长补短、综合使用。大体说来,直接上级的考评,比较细致和准确,但容易失之过宽;间接上级的考评,比较客观公正,但准确性较差;自我评估有利于上级深入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调动员工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但也容易失之过宽;下级的评分,虽说比较准确,但一般也有过宽的弊病;同级和协作部门的考评,会造成激烈竞争的局面,从而有助于了解到其他形式的考评所不能提供的情况,但又容易失之过严;外聘权威评价部门的考评,不言而喻,客观公正性虽说较好,然不免会有隔帘问诊、隔靴搔痒之弊:总之,没有任何一种考评形式是十全十美的,只能通过它们之间的一定比例的互相牵制才能使总的评价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和准确。

§1-3“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区别与应用

一、“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的价值导向

“业绩考核”引导人们重实效、重实绩,积极有为;“素质考评”则引导人们注重个人的全面发展和团体协作:二者均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任何一方面的过分强调,都会造成一系列弊病。

在考核问题上往往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重素质,二是重业绩。二者其实不可偏废,因为我们不但要“成事”,而且要“育人”;不但要抓企业业绩,而且要抓企业文化--象任何一个组织体一样,这两方面的均衡发展和相互促进,才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过于重“素质”,会使人束手束脚,过分重视个人修养和人际关系,不讲实效;而且妨碍人的个性、创造力的发挥,使人们但求明哲保身,不思进取;最终是不利于组织体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人员评价传统的最大弊病,它使考核的价值取向趋于消极。过于重“业绩”,又易于鼓励人的侥幸心理,令人投机取巧、走捷径、急功近利、不择手段;这就是西方文化经常暴露出来的弊病,它从另一个角度使考核的价值取向趋于消极。

二、“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的客观性、准确性

1、“业绩考核”用的是“田径标准”

对于企业人员的'业绩',即其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质量要求下完成的任务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度,我们一般能够做到相当客观、准确的评价,就象体育比赛中的田径项目一样。

2、“素质考评”用的是“体操标准”

对于企业人员的“素质”,即其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德”、“能”、“识”,就很难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就需要综合来自各方的评议,就象体操比赛要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评委来打分一样。

三、妥善设计好个人考核总分中“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所占比重

一套好的考核标准,必须在“业绩”和“素质”之间安排好恰当的比例。从实际经验来看,考核制度应在较大地(七成以上)突出业绩考核的前提下,兼顾对素质的要求。为了使考核的价值取向趋于积极,引导员工成为积极有为的开拓者而不是谨小慎微的谦谦君子,企业必须侧重于业绩方面的考核;由于业绩考核比较客观、准确,而素质考评比较主观、模糊,因而考核侧重于业绩也有利于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同时,在“素质”考核内容中,也应有意强调积极的价值导向,不要搞面面俱到、求全责备。要突出抓住少数几个体现企业积极的价值导向的“关键指标”。比如对企业管理者,应当侧重考察其管理素质,即主要从其计划、组织、用人、协调、指挥和控制等方面的能力来考察;其中,特别要重视其'能否通过自己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经济效益、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做出较大贡献',作为对管理者的最高要求。

四、“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的“先分后合”

1、“业绩”应该是短线考察项目,“一月事一月毕”;年终再来笼统考察一次,有不少弊病:

1.1干部员工每月的工作情况事过境迁,工作表现逐月不同,到年底笼统打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打分者当时的主观印象;

1.2如果中途发生主管人变更,年终的评分就很容易脱离干部员工一年来的工作实际;

1.3干部员工每月的得分与年终的得分容易发生冲突,同时评分者也很为难:年终重新给下属打一次分呢,还是按照各月的平均分打分按照前者,每月的评分就被否定了;按照后者,则使年终评分成为毫无意义的多此一举“素质”本应是长线考察项目,往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做出评判,却把它放到每月去考察,让人如何能说得清楚

2、“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混于一处,使被考核者无法了解自己得分、失分于何处,从而不利于其改进工作、改正缺点。

业绩是短线考察项目,素质是长线考察项目,应该明确分工、先分后合。应当每月察业绩,年终评素质,最后综合形成干部员工的全年得分。

还有一种往往存在于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是,当下属完全完成甚至超标完成了工作任务后,主管在进行业绩评分时又加进对下属综合素质或主观印象的评议,挑出员工非业绩方面实际存在或想象中的缺点扣分,使下属有苦难言;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在考核制度中将业绩考核与素质考核严格分开;而且要求所有主管和领导在具体评分时将被考核者的“做事”与“为人”二者严格分开,避免使被评议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积极性遭到挫伤。这一点至为重要。

最后一点要指出的是,业绩考核主要与工资、奖金挂钩,即与利益分配挂钩;比如每月进行的业绩考核应当与浮动工资、月奖金、季度奖挂钩,年终考绩与年终奖、工资调整相联系等;在同样职位上,广义的“业绩”应是决定分配的唯一标准。而素质考评主要与人员任用、干部提拔挂钩;人员任用、干部提拔不但要看有关人员的“业绩”,而且要以素质考评为依据,而不能以业绩为唯一依据;正如军队中不以战功为选拔将领的唯一依据、业务员不因其业绩好就能当经理一样。从这一点来说,“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也宜明确区分、先分后合为好。

第9篇 管理体系学习培训办法

ohs管理体系学习与培训由外部专家或技术咨询单位对组织管理层和专门工作班子成员以及职工进行ohsms标准培训,是开始建立ohs管理体系时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该标准,才能真正把建立ohs管理体系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做出应有的承诺。只有专门工作班子成员全面理解标准,建立ohs管理体系的工作才能够得以正确规划和推动。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培训必须是全员培训,中层以上干部必须重点培训,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要广泛、深入,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造成一个贯标声势。作为组织领导和管理层,必须掌握ohsms标准的基本内容、原理、原则,理解标准的内涵。学习中应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1) 深刻理解和掌握标准中17个要素的逻辑内涵。领导和承诺是核心,“方针”是导向,“组织、资源和文件”是基本资源支持,“风险辩识评价和风险控制”是实现事故预防的关键,“计划和实施、监测”是实现过程控制的基础,“审核和评审”是纠正完善及自我维护的保障。体现了以领导和承诺为核心,以方针目标等要素为支持,以审核和评审实现自我监督与持续改进的整体思想。

(2) 结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突出整体思维观;把“领导与承诺”和“一把手负责制”结合起来;把强调风险评价和事前预防结合起来;把“计划”及“实施与监测”和强调生产作业现场的“人、机、环”协调运行结合起来;把“审核与评审”与传统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⑶ 结合本组织的实际学习标准。学习标准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与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掌握标准的内涵,理解其实用价值。

第10篇 某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我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目标,现制定“白芨沟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是:实现神华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三级矿井;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消灭各类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消灭a类“三违”,b类c类“三违”逐年下降;最终实现安全管理零缺陷、工程质量零次品、安全检查零死角、设备运行零故障、员工操作零“三违”、安全生产零事故的本质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的依据是《神华集团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神华标准”)和神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条  矿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副总,机关各科室科长,基层各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队(科、厂)长 。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采掘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综一队、综二队、综掘队、掘一队、掘二队、准备队及全矿地测防治水专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2.机电运输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机电队、运一队、运二队、运转队、选煤厂、机安队、汽车队、通讯队及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3.通防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通风一队、瓦抽队、灭火队、救护队及全矿通防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4.卡布梁采区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监二站、调度室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采一队、采二队、掘三队、机运队、综合服务队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5.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人力资源科、企管科、工会、供应科、物业公司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6.安全文化建设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文化宣传科、职工培训科、武保科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安全文化建设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7.综合管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检查、评价、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评分为五级(满分100分)。

一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二级: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级: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四级: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

非本质安全矿井:60分以下。

第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五大部分(二级指标)28个系统(三级指标)207个元素(四级指标)962个五级指标检查评级。

第八条  神宁集团公司对矿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结构工资两部分考核。其中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5大项全面考核,满分100分,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考核,满分60分,由驻矿安监处每月检查考核一次。

第九条  “神华标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

考核评价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结果计算四级指标得分,四级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结果。具体打分方法为:

1 若四级指标下包含1-2个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五级指标全部满足时,四级指标得设计分值。

2 若四级指标包含2个以上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指标得设计分的50%;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

第11篇 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

第三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

第五条 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或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矿井,取消评级资格。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本安企业建设等级采用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s=s­1×_1+k×s2×_2

s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

s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_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

_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

k —系数,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年综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

k =

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体矿井年终考核平均分

子(分)公司对全体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注:1、2010年_1为60%, _2为4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

2、系数k取值范围为0.5-1.5之间,超出范围时以集团考核分数为准。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对被考核矿井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

1、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2、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伤累计两人扣18分,重伤累计三人扣36分,以此类推)。

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6分。

4、集团公司下达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

5、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一条扣1分。

6、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条 奖罚

(一)根据集团公司本安企业建设考核结果,对达到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煤矿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达标等级奖励标准
高瓦斯矿井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低瓦斯

矿井

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奖200万元奖12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奖100万元奖6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奖50万元奖3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不奖不罚

(二)安全生产十周年以上矿井奖励金额比照本安企业建设同类型一级单位标准执行(本安企业建设等级不再重复奖励)。

(三)对于未达等级的煤矿罚款20万元,并通报批评。

(四)对于本年度所达等级较上一年度降低的煤矿,罚款10万元。

(五)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工资基金拨出,罚款资金缴纳到集团公司工资基金。奖励兑现到煤矿全体员工,罚款兑现到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获得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荣誉的单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矿组织挂设。

第十一 井工煤矿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分,依据本办法和《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附件1:本安企业建设牌匾示意图

附件2:《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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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集团分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分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三合一整合管理体系是集团公司实施标准化管理的依据,是满足国际市场竞争和入世的要求,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维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尽可能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整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1.2条本办法在分公司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

第2.1条分公司经营科应督促投标项目部收集招标文件涉及的规范、标准、文件和地域性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2.2条分公司编制技术标,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管理目标(初步),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2.3条分公司经营科应对投标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定期对中标率进行统计,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三章施工组织阶段

第3.1条分公司经营科应及时做好中标通知书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3.2条工程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根据集团公司《项目承包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到位,并经分公司综合办审批确定,项目经济承包人未经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招用中岗管理人员。在管理班子确定后,项目部应参照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按有岗、有人、有责的原则制定管理职责,报分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实施。

第3.3条分公司工程部督促项目部对承建项目编制详尽的实施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编制,并按整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要求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3.4条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十天内,由分公司工程部组织承建项目部对承建项目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辨识和识别,并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项目部根据管理方案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要求在管理方案编制后一个星期内编制完成,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3.5条在正常情况下,收到中标通知书十天内,项目部应确定项目管理目标、组织机构体系、管理保证体系,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形成文件,抄送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3.6条在确定项目管理目标、组织机构体系、管理保证体系和管理职责后,项目部应根据集团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报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审批、工程部备案后实施。

第3.7条承建项目部应及时做好对项目在用文件的统计和收集工作,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在用文件一览表,并报分公司工程部审批。

第3.8条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相应的劳务分包和意外伤亡保险工作。

第3.9条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七天内,项目部应向分公司提交开工报告,同时提交分公司以下资料:

3.9.1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

3.9.2图纸会审纪要(原件);

3.9.3图纸目录(复印件);

3.9.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9.5项目经理审批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3.9.6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3.9.7项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9.8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

分公司工程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开工报告完成审批或提出整改意见。

第3.10条项目部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书,并报安监站备案,同时项目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受理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施工实施阶段

第4.1条文件的管理

4.1.1项目部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外来文件的收集和辨识,及时对在用文件目录进行相应的增减。

4.1.2项目部对外来文件的收集应及时做好收文登记,以确保时效性和追溯性。

4.1.3项目部对自行编制的文件和经过辨识后的外来文件应及时做好发放,由项目经理确定发放范围同时做好发文登记。

第4.2条材料的控制

4.2.1建筑物结构用材必须在分公司下发的合格物资分承包名录内采购;

4.2.2因特殊情况需在名录外采购的,项目部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分公司提供相关评价资料,经分公司各部门评价通过后,方可组织采购;

4.2.3项目部每月应由核算员和材料员编制采购计划,确定主要材料的数量、规格、供应单位、供应时间,用于结构部位等,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组织采购,同时在每月7日前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4.2.4进场材料的验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旁站,经材料员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使用,对有检测要求的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后,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同时保存好相应的质保资料,最后形成验收记录(《供货质量验证记录》或《顾客财产验证记录》)。

4.2.5项目部在每月末对当月采购材料进行反馈,对当月采购的材料的数量、规格、供货单位、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记录(《物资采购情况反馈表》),并在每月30日前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4.2.6遇供货单位提供材料不合格的情况,参照集团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分公司《合格物资分承包方评价准则》执行。

第4.3条机械的控制

4.3.1各项目在进场施工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要求落实项目需用的各项机械设备,同时编制《机械设备台帐》,在开工后一个星期内上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4.3.2对塔吊、人货梯在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计算,经审批通过后,编制安拆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专业单位组织安拆。

4.3.3对中型机械设备(井架、钢筋机械、砼机械、木工机械等)在进场后必须由项目施工员、安全员、电工、机操工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公司工程部,分公司工程部在一周内组织验证,并形成记录(《施工机具安装验收记录》、《焊接机械鉴定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严禁使用。

4.3.4塔吊、人货梯等大型设备在安装后必须由专业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使用。

4.3.5对采用塔吊,人货梯等大型设备的项目,如设备使用周期大于1年的,应在设备安装后一个星期内,编制设备大修理计划,并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项目在计划指定时段内组织大修,并在大修完成后一个星期内将大修理记录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4.3.6项目应落实专人对机械进行管理,同时对每台机械的操作人员应进行资格认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项目每天对每台机械的运转情况进行记录(《机械设备运转记录》)。

4.3.7项目应落实专人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同时对每次的维护和修理形成记录(《机械设备维修记录》)。

第4.4条劳动用工

4.4.1分公司、各项目部严禁使用以下人员:

a、未办理用工手续人员;

b、社会盲流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c、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d、从事特种作业无上岗证的人员。

4.4.2项目部因工程需要劳务分包的,须提前15天向分公司经理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经理办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

4.4.3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公司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名录内,由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4.4.4劳务分包单位进入项目施工前必须将人员花名册报项目部,分公司经理办和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力合同,输暂住证,项目部必须建立人员花名册台帐。

4.4.5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承包者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承包者均

不得以任何形克扣劳动者报酬和拖欠民工工资。

第4.5条工程分包

4.5.1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要求的单位作为工程分包单位。

4.5.2项目部因工程需要进行工程分包的须提前15天向分公司经营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经营科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

4.5.3工程分包单位由分公司经营科选择或项目部推荐,经经营科评价合格后(详《合格工程分承包方评价准则》),由分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4.5.4在签订分包合同后,项目部应与分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是否由分包方带垫资施工、总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配合要求、由于业主原因资金不能及时支付而发生的延期支付,分包单位不得与总包单位进行经济诉讼等未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的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4.5.5由甲方另行分包,纳入我方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部亦应参照第4.5.4条与分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4.5.6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将进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特殊作业人员花名册(附上岗证复印件)报项目部,同时将该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场施工。

第4.6条教育培训

4.6.1各项目经理部应在年底将来年的培训要求上报分公司经理办。

4.6.2分公司经理办根据各项目经理部上报的培训要求,编制分公司培训需求和来年的培训计划,并于年底前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

4.6.3分公司经理办应及时将内部与外部的培训信息传达到各个项目经理部。

4.6.4项目经理证书和工作手册由集团公司工程处统一保管,职称证书和中岗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分公司经理办统一保管和使用。

第4.7条检查验收

4.7.1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环境、消防大检查,并不定期的进行各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简报下发各项目部。

4.7.2项目部每周对本项目组织质量、安全、环境,、消防大检查,并按要求形成各项记录,并不定期的组织各项专项检查。

4.7.3对集团公司、分公司在各项检查中所开具的整改单,项目部应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并将回执及时返回检查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内向整改单发放部门以书面形成提出延期整改申请。

4.7.4项目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形成记录,并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同时要求根据实际,制订必要的奖惩措施。

4.7.5对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组织的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在一周内针对不合格项编制纠正预防措施(《纠正预防措施表》),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实施。

4.7.6分公司工程部负责对整改单回执进行验证,在收到整改单回执后及时组织验证。

4.7.7在项目施工期间,以下内容必须有集团公司参加验收:

4.7.7.1基坑支护的验收;

4.7.7.2基础、主体中间结构验收;

4.7.7.3标化验收;

4.7.7.4竣工预验收;

4.7.7.5竣工验收;

以下内容需专业单位、项目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

4.7.7.6塔式起重机安拆验收;

4.7.7.7外架验收;

4.7.7.8人货两用梯安拆验收;

4.7.7.9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工程;

以下内容由分公司验收

4.7.7.10底、中、顶三步外架验收

4.7.7.11施工机具的验收;

4.7.7.12'三宝四口'验收;

4.7.7.13井架安拆验收;

4.7.7.14文明施工验收;

以下内容要求项目部验收

4.7.7.15设备基础的验收;

4.7.7.16进场材料的验收;

4.7.7.17隐蔽工程验收。

4.7.8需集团公司验收的内容,项目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提出申请;需分公司验收的内容,项目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提出申请,以便于安排落实。

第4.8条沟通与交底

4.8.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项目部首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图纸自审,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图纸会审记录分公司工程部留底,并下发到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分包单位。

4.8.2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联系单,必须经项目经济承包人和项目经理认可方能进行确认和发放,涉及到技术方面的联系单,必须经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认可方能进行确认和发放,同时报分公司工程部留底。

4.8.3项目部内部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一次沟通,可采取多种形式,沟通内容应形成记录,在与外界沟通上,应注意尽量留存好书面记录。

4.8.4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生产会议,要求各项目部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安排好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准时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由分公司综合办负责将会议纪要在一周内下发到各项目部。

4.8.5分公司贯标办在开工前对项目部进行贯标实施交底。

4.8.6项目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交底:

4.8.6.1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4.8.6.2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交底;

4.8.6.3季节性施工交底(按工种交);

4.8.6.4变换工种交底;

4.8.6.5对分包单位的技术、安全交底。

项目如不单独进行环境交底,在上述交底中应体现环保、节能的内容。

4.8.6交底应采取书面的的形式,要求明确交底人,被交底人,交底时间、交底内容,如无异议,交底结束后,所有被交底人均应签字认可。

第4.9条顾客财产及满意度控制

4.9.1在领取施工图时,项目部应向业主索取高一级设计单位或国家指定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核报告,同时应对领取的施工图进行验证(《顾客财产验证记录》)。

4.9.2对于业主自供材料,应按zcj/qsp209顾客财产控制程序要求进行验证(《顾客财产验证记录》),抽样复试、入库。

4.9.3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分包,由我方继续施工的工程,如桩基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围护、地下室工程等,竣工后应由我方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保存好相关的验收资料,作为对顾客财产验证的依据。

4.9.4项目部应每季度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环境、施工安全、施工服务五个方面征求顾客的满意情况,并在季度末上报分公司工程部。如总得分低于10分,项目部应针对较差的内容制订纠正预防措施,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在实施一个月后重新对顾客的满意度进行调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4.10条监测装置的控制

4.10.1各项目部在进场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的要求落实相应的监测装置,同时编制《监测装置台帐》,上报分公司工程部。

4.10.2监测装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下装置可由集团公司标准计量室检测:(1)卷尺;(2)百格网;(3)托线板;(4)塞尺;(5)砼试模;(6)砂浆试模;(7)坍落度桶;(8)水准尺;(9)台称等;以下装置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检测:(1)经纬仪;(2)水准仪;(3)声级仪;(4)摇表;(5)万用表:(6)力矩板手;(7)游标卡尺;(8)压力表;(9)井架监测装置等。

4.10.3对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一年以上),项目部应对监测装置的周期检定做好计划(《监测装置周期检定计划表》),需进行周期检定的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经纬仪;(2)水准仪;(3)台称等,并在检定周期内做好监测装置的复检工作。

4.10.

4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负责对监测装置进行保管和维护,以保证监测装置的精度,在使用过程中,如对监测装置的精度有怀疑,应立即停止使用,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4.11条状态标识

4.11.1材料的标识

4.11.1.1钢筋、水泥、砂、石、砖等用于结构的原材料要求进行标识,标识的形式统一采用集团公司原材料标识牌。

4.11.1.2钢筋半成品等现场制作的用于结构的半成品构件要求进行标识,由项目部自行制做标识牌进行标识,要求注明半成品构件名称、原材料类型、制作人、用于结构部位等。

4.11.1.3材料的标识由项目部材料员负责,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部材料员应仔细核对相关内容,同时做好标识的更改和转移,以保证标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11.2质量的标识主要采用技术资料的形式进行标识,由项目部施工员负责。

4.11.3安全的标识主要采用各种宣传标语和警示牌,具体数量不作明确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确定,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

4.11.4环境的标识主要采用黑板报、宣传栏的形式,由项目部环保员(兼职)负责。

第4.12条产品防护

4.12.1产品的防护,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贯穿施工全过程,要求编制产品防护计划。

4.12.2施工员在对班组进行交底时,应明确对产品防护的要求,对产品防护要求较高的施工过程,如装饰阶段,应对各施工班组进行单独的产品防护专项交底。

4.12.3对于分包工程,项目部应与分包单位和顾客加强协调,在总分包协议上明确对产品防护的要求和约束措施。

4.12.4进入装饰阶段,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易污染、易破损的部位制订产品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分层分片负责,以防止已完工程被损坏。

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

第5.1条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施工项目,在提交的竣工报告中必须附经业主或业主代表认可的工期签证,经分公司工程部审核,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

第5.2条工程进入扫尾阶段,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在对竣工工程实体及竣工档案资料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照竣工条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扫尾工作计划,以此部署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5.3条竣工验收程序:

5.3.1竣工档案资料经分公司工程部审核,整改完毕;

5.3.2分公司组织对竣工工程进行预验收,整改完毕;

5.3.3集团公司组织对竣工工程进行预验收,整改完毕;

5.3.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5.4条未经分公司预验收严禁通知集团公司预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6.1条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奖惩参照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第6.2条对整改单、不合格报告不及时反馈,或经多次验证仍无整改到位的项目,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6.3条对在分公司级内部审核中不合格的项目,处以500元罚款;对在集团公司级内部审核中不合格的项目,处以1000元罚款;对在外部审核中反应极差,给分公司、集团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项目,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6.4条对获得集团公司级优秀qc管理小组的项目奖励500~1000元;对获得市级优秀qc管理小组的项目奖励1000~3000元;对获得省级优秀qc管理小组的项目奖励3000~5000元;对获得国家级、部级优秀qc管理小组的项目奖励5000~10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7.1条本管理办法作为分公司内部审核的依据之一。

第13篇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4篇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我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目标,现制定“白芨沟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是:实现神华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三级矿井;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消灭各类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消灭a类“三违”,b类c类“三违”逐年下降;最终实现安全管理零缺陷、工程质量零次品、安全检查零死角、设备运行零故障、员工操作零“三违”、安全生产零事故的本质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的依据是《神华集团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神华标准”)和神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条 矿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副总,机关各科室科长,基层各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队(科、厂)长 。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采掘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综一队、综二队、综掘队、掘一队、掘二队、准备队及全矿地测防治水专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2.机电运输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机电队、运一队、运二队、运转队、选煤厂、机安队、汽车队、通讯队及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3.通防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通风一队、瓦抽队、灭火队、救护队及全矿通防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4.卡布梁采区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监二站、调度室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采一队、采二队、掘三队、机运队、综合服务队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5.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人力资源科、企管科、工会、供应科、物业公司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6.安全文化建设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文化宣传科、职工培训科、武保科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安全文化建设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7.综合管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检查、评价、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评分为五级(满分100分)。

一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二级: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级: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四级: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

非本质安全矿井:60分以下。

第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五大部分(二级指标)28个系统(三级指标)207个元素(四级指标)962个五级指标检查评级。

第八条 神宁集团公司对矿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结构工资两部分考核。其中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5大项全面考核,满分100分,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考核,满分60分,由驻矿安监处每月检查考核一次。

第九条 “神华标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

考核评价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结果计算四级指标得分,四级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结果。具体打分方法为:

1 若四级指标下包含1-2个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五级指标全部满足时,四级指标得设计分值。

2 若四级指标包含2个以上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指标得设计分的50%;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

第十条 矿安全结构工资检查评分。

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四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分井下现场检查和地面内业检查两部分。矿已把所有五级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各科室及基层单位进一步落实责任,把指标分解到人。

1.安全结构工资井下现场检查评分

1.1 井下现场检查分采掘(包括地测防治水)专业、机运专业、通防专业归口检查。

生产科(地测科协助)、机电科、通风科按照职能对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基层单位制定有针对性地现场检查表,经专业副总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发,统一印制执行。

1.2 矿对基层井下现场本质安全管理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由安监科组织,矿领导、各副总、各生产科室参加。生产科室每检查组不得少于一人,按照检查表对专业范围内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评分。各科室的检查问题和评分结果于翌日10:00时前以五定表形式报安监科,安监科汇总作为矿每旬检查结果。

1.3 职能科室对专业范围内基层单位井下现场本质安全管理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由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分口组织,安监科、地测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参加。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分口评分,于次旬3日前将检查问题和评分结果以五定表形式报安监科,作为专业每旬检查结果。

1.4 对基层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井下现场检查考评以矿检查和专业检查结果为定级依据,满分100分,其中矿检查占60分,专业检查占40分。计算公式:现场检查得分=(矿检查得分之和/矿检查次数)× 0.6 +(专业检查得分之和/专业检查次数)× 0.4。矿旬检出现一次非本质安全等级其考评结果定为非本质安全等级,其最高得分不得大于或等于60分。

2.安全结构工资地面内业检查

2.1 矿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中内业资料和“神华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大项、第三大项、第五大项相关内容同时检查。

2.2 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安监科组织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等职能科室参加,分专业进行。

2.3 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以受检单位被检查项目设计分值之和为满分。计算公式:内业检查得分=(实际得分/被检查项目设计分值之和)×100。

3. 基层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得分满分100分,以现场检查得分和地面内业得分为依据。其中现场检查得分占60%,地面内业得分占40%。计算公式:安全结构工资得分=(现场检查得分×60%)+(内业检查得分×40%)。

4.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加减分规定

4.1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扣事故责任单位20分;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及以上,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微伤一人次,根据事故情节和受伤程度扣事故责任单位3-8分,累计累扣。

4.2 发生非人身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情节、损失大小和事故追查结果确定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事故扣分。

4.3 对采掘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按管理难度制定难度系数。

采掘生产单位:综一队和3个圆班组掘进队1.1;其余采煤队和2个圆班组掘进队1.05;其他采掘生产单位1.0。

辅助生产单位:通风一队、机电队、运输二队、瓦抽队1.1;运输一队、通风二队、运转队、机运队、选煤厂、机安队1.05;其他辅助生产单位1.0。

第十一条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分办法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分分矿自检和上级检查两部分。神华集团公司每年对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验收一次,神宁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矿自检实行月检查、季考核。

1.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自检

1.1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自检每月检查一次,享受结构工资的单位,其结构工资月度考评结果即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月度考评结果。

1.2 不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由安监科组织,相关科室参加,按“神华标准”每月检查一次,其得分即为月度考评结果。

1.3 各单位每季度3个月得分的加权平均分即为该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考评结果。

2.上级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

上级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矿考核各职能科室和各基层单位的重要依据。矿按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和扣分原因,对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矿设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基金资金来源

1.矿按吨煤提留自用的安全奖;

2.矿按工资总额提留自用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

3.矿从计件工资(效益奖)支付的原安全质量抵押金;

4.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结算

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其结构工资考核结果为结算安全结构工资的依据。

1.按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结算安全结构工资的基准分为70分。得分达到70分,按得分结果结算安全结构工资;得分在70分以上,每超1分加发安全结构工资3%,低于70分,每少1分减发安全结构工资3%;得分在60分以下,取消安全结构工资结算资格。

2. 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从计件工资(效益奖)支付的原安全质量抵押金,作为本质安全管理抵押。

2.1 本质安全管理抵押标准为:采掘生产单位100元/人、辅助生产单位60元/人。

2.2本质安全管理抵押支付的条件为:得分结果达到本安三级,全额返还抵押金;得分结果达到本安二级及以上,按抵押金额给予奖励;得分结果达到本安四级,减发抵押金额50%;得分结果为非本质安全等级,取消兑现抵押金。

第十五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奖励。

为鼓励全矿员工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积极性,矿设立每月50000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1.全矿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按月度综合考评结果,各取前2名进行奖励。其标准为:采掘单位第一名集体奖励10000元,党政技10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8000元,党政技800元/人。辅助生产单位第一名集体奖励6000元,党政技8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4000元,党政技600元/人。

2.专业科室按上级月度考核结果,对专业第一名奖励5000元,专业第二名奖励3000元。专业达到规划等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月检查考核工作,从安全结构工资中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3.其他单位科室,由考核办公室按月考核,矿季度奖励。其标准为:第一名集体奖励3000元,党政技8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2000元,党政技600元/人。

第十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对达不到规划等级,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对上级检查,达不到规划等级的责任基层单位,集体罚款10000元,党政技罚款1000元/人;对责任专业科室罚款3000元,科长罚款600元。

2.对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凡是人为因素落实不力、管理不善者,由考核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全矿。

3.矿检查综合考评达不到规划等级的责任单位集体罚款6000元,党政技罚款500元/人;矿检查综合考评为非本质安全的单位集体罚款10000元,党政技罚款1000元/人。

4.矿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员工不安全行为执行“关于印发《白芨沟煤矿安全问题及隐患管理办法(试行)》及《白芨沟煤矿井下巷道文明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宁白矿〔2008〕261号)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奖罚资金的管理、使用。

1.各专业科室日常本质安全管理罚款由科室开具处罚通知单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扣款;矿检查

第15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管理体系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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