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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是什么
地测岗位,全称为地质测量师,是负责对地表及地下地质环境进行研究、监测和分析的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涵盖地质勘探、测绘、资源评估、灾害预警等多个领域,为工程设计、矿产开发、环境保护等提供关键数据与技术支持。
岗位职责要求
1. 熟练掌握地质学、测量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扎实的数学和物理基础。
2. 具备良好的野外作业能力,能适应各种地形和气候条件下的工作环境。
3. 精通地质图件制作与地质数据分析软件,如gis、autocad等。
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善于沟通协调,解决现场问题。
5. 注重细节,对数据的准确性有高度的责任心。
6. 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如注册地质师证、测绘工程师证等。
岗位职责描述
地测岗位的工作日常包括实地调查,通过钻探、采样、物探等方式收集地质信息;进行地质构造解析,绘制地质图,评估地质稳定性;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价,为矿山开发提供地质依据;监控地质灾害,制定防灾减灾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外,地测师还需要编写报告,向项目相关人员和管理层汇报工作进展和结果。
有哪些内容
1. 地质勘探:执行地质钻探计划,采集地质样本,分析地质结构和矿物成分。
2. 测量测绘:运用现代测量技术,进行地形测绘、地表沉降监测,确保数据精确无误。
3. 资源评估:估算矿产储量,评估开采可行性,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 地质风险分析:识别潜在地质灾害,如滑坡、地震、地面塌陷等,提出预防和应对策略。
5. 技术报告:撰写地质报告,详细记录工作过程、发现和结论,为项目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培训指导:对新入职员工或实习生进行地质测量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 技术咨询:为其他部门或外部客户提供地质测量相关的咨询服务。
8. 项目合作:与其他专业团队(如工程师、环境科学家)紧密合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地测岗位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对地质环境的深入理解和准确评估,为各类建设活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确保项目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地测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地测防治水科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领导小组、技术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
3、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地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设备、设施等,参加业务内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处理业务内存在的各类隐患,为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5、按时组织科室人员编写地质“三书”和防治水专项设计、措施等,并按时进行会审、报批、贯彻学习。
6、按时审阅业务范围内各类记录和报表,及时报送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审签。
7、加强科室内部日常管理,按时组织科室人员参加公司各项活动;积极引导科室人员运用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等,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人员业务水平;定期召开科室内部业务工作例会和安全工作例会,严防“三违”人员和人身事故。
8、积极接受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组织业务相关单位整改。
9、按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汇报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协助领导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并负有主要责任。
11、对产量进尺报表及交换图填绘工作负责。
12、对测量成果,测量资料的准确性负有主要责任。
第2篇 地测科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3篇 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矿长为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害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协调生产与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
4、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所需物资、资金的审批。
5、及时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规章制度。
6、负责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7、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和防突水措施的审批。
第4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地测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负责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措施并监督技术方案的实施,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和连队对防治水工程的验收等。
8、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9、负责对施工图的绘制、测量数据、地测资料进行审查监督。
10、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6篇 地测副科长(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7篇 地测防治水科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领导小组、技术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
3、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地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设备、设施等,参加业务内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处理业务内存在的各类隐患,为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5、按时组织科室人员编写地质“三书”和防治水专项设计、措施等,并按时进行会审、报批、贯彻学习。
6、按时审阅业务范围内各类记录和报表,及时报送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审签。
7、加强科室内部日常管理,按时组织科室人员参加公司各项活动;积极引导科室人员运用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等,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人员业务水平;定期召开科室内部业务工作例会和安全工作例会,严防“三违”人员和人身事故。
8、积极接受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组织业务相关单位整改。
9、按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汇报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协助领导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并负有主要责任。
11、对产量进尺报表及交换图填绘工作负责。
12、对测量成果,测量资料的准确性负有主要责任。
第8篇 地测资料管理员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资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记录,私自修改资料的;
二)对资料内容出现错误而熟视无睹,不修改的;
三)不及时对资料存档导致难以查阅,影响工作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资料管理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资料的;
二)伪造、故意修改资料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资料的丢失、未经允许而外借和报送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4、对回收废、旧的资料未进行登记集中负直接责任。
第9篇 物探技术员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物探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物探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当班的物探操作过程负责,参与结论分析,对编制的成果报告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下井物探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对仪器的功能、性能的检测结果负直接责任。
5、对仪器的日常保养、维护、电池电量充足、仪器的外借、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10篇 地测专业安全监察员安全岗位职责
1、在科长(副科长)组织安排下,具体进行矿井水文地质、测量监察工作。
2、协助查明矿井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充水因素,做好防治水工作。
3、紧跟生产现场,进行地质观测、编录,及时准确搜集第一手资料,掌握现场动态,及时正确判断、解决现场问题。
4、协助进行地质图纸的编制、修改,各类地质资料的分析整理。
5、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它地测工作。
6、负责测量仪器设备的检查。
7、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好自我保安、相互保安工作。
第11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中心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3、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报告的预审。
6、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移交确认的具体执行。
7、负责每月防治水安全例会及地测安全办公例会的召开。
8、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9、负责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
10、负责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完善和设备、仪器的申购工作。
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4、协助技术矿长具体落实隐蔽致灾、储量等相关工作。
15、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第12篇 地测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协助部长全面完成矿井地测的各项工作。
2、负责地测科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资源、工程测量具体实施工作;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助科长组织对地表水体、降雨量进行调查观测工作,检查井下各观测点涌水量的观测工作,检查并完善建立观测台帐。
4、具体组织井巷工程测量,及时测定井巷施工的位置、方位,按设计要求指导生产。
5、督促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做好地测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和防治水工作。
6、负责井田地测防治水技术有关成果的推广应用。
7、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13篇 机电副总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安排部署机电范围内的地质防治水工作。
3、落实执行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及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物探设备)的购置工作,定期带领机电科人员对探放水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参与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资金、设备、人力的到位。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14篇 调度室主任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掌握矿井的水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知避灾路线,督办安全隐患治理,发生重大事故,协助主任参加处理。
4、深入现场,积极组织好生产,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篇 地质技术员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技术处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地质技术员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6篇 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 生技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技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技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6、生技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生技科长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技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篇 地测防治水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7、地测防治水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防治水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0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