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续。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4条 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8条 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9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条 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
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地测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3、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4、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6、分析研究所管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矿井补勘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8、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9、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0、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发出地测情况联系单,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11、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我矿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
12、掌握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
1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以及安全培训,随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团结协作,力争建设双文明班组。
14、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3篇 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地测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3、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4、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6、分析研究所管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矿井补勘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8、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9、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0、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发出地测情况联系单,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11、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我矿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
12、掌握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
1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以及安全培训,随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团结协作,力争建设双文明班组。
14、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续。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4条 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8条 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9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条 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