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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5 07:31:01 查看人数:94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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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1、为了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市及有关县(区)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和各实施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本项目的各类合同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管理项目的水平。

3、市上由市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市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项目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规定,严格建设程序,坚持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负责招标技术文件和初步设计的审核等;

②、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③、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与其有关事宜;

④、负责管理信息,统计报表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工作;

⑤、负责工程项目的检查、监督、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4、各县(区)水务局是本项目实施的项目法人,在县(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①、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任务的落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②、负责县(区)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制定资金和项目建设计划,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

③、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合质监站开展工作;

④、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掌握工程运行管理的要点,熟悉工程设备使用维修的特性,确保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

⑤、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项目验收的组织;

⑥、负责建设管理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并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工程效益的监测和总结工作;

⑦、负责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部门、承包商、受益区基层组织和群众在项目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二、项目实施程序及管理

1、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制,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同各县(区)项目实施办公室统一择优选择一家招标机构,全市各县(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区)水务局负责备案和配合工作,市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招标工作严格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2、本项目实施的建设监理单位由各县(区)水务局依据《省招投标条例》自行确定。

3、评标工作完成后,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县(区)水务局对推荐中标人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签发《中标通知书》。

4、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由各县(区)水务局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达到开工条件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各县(区)防汛办公室与承包商签定了施工合同;

②、确定了建设监理单位,签定了监理合同;

③、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④、施工设计、图纸能满足阶段施工要求;

⑤、国家投资和县(区)自筹资金已落实;

⑥、承包商已完成施工计划及进度安排,并做好设备、材料供应的准备工作。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互间所发生的请示、汇报及各种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或负责人签字,不能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代替。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已批复的设计方案、设计标准、项目调整,以及单项设计变更造成概算投资变化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①、50万元以上报省水利厅批准,其程序是: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经县(区)水务局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报省水利厅,待批准后实施;

②、50万元以下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其程序是: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经县(区)水务局审查后,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监理和质量监督

1、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有关项目管理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以及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

2、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进行“公正、独立、自主”的监理工作,并维护业主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3、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在开工前要按规定办理质监手续。

4、市项目办公室、县(区)水务局要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决不允许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程,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5、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建设承包商,要切实加强采购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的检验、交接、存储和使用手续,各种设备、材料必须按设计和计划“对号入座”,严禁转移、挪用、变卖和弄虚作假。

6、在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材料验收制度,承包商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工程监理和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共同验收签字后才能进入工地使用。

7、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主动配合上级的监督、检查,并接受水利、防汛、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的稽查、检察、检查和审计。各有关单位对上级的监督检查意见要认真研究,迅速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8、项目实施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有关参建单位和管理单位要有专门的安全负责人,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资金及财务管理

1、为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实行资金使用报帐制度,各县(区)水务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2、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资金管理规范,帐目核算清晰,财务结算手续完备,单据合法完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现象发生。建设单位对已完工工程要及时编制施工财务决算,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3、各县(区)水务局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管好建设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定期进行财务资金信息的报送和分析工作。

4、各县(区)水务局要及时上报财务、统计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表,经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水利厅。

五、信息管理

1、做好项目实施信息管理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本项目的信息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统计、工程进度、阶段工作报告、工程效果监测、技术档案管理等。各种信息的汇集和上报,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真实,为项目实施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市县(区)水务局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市项目办公室的规定和要求,在做好自身信息报送的同时主动配合县(区)水务局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3、工程效果监测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工程效果评价基础资料的主要来源,各实施单位要制定效益监测实施方案,落实监测任务,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为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打好基础。

4、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和参建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和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和归档,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5、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报表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凡不能及时准确按要求报送的单位,作为漏报和瞒报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造成重大事故和赔偿事件的要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工程验收与运行管理

1、本项目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项目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

2、验收的组织与分级:

①、分部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进行;

②、单位工程的验收由各县(区)水务局单位主持进行;

③、阶段验收由市项目管理办主持进行;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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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管理体系

根据广义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特点和重点内容,大岗山公司建立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变更管理等3个管理体系,保证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1)招标管理体系。

实行由国电集团公司和大渡河公司两级招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三级招标管理体系,其中一级招标项目由国电集团公司组织、二级招标项目由大渡河公司组织、三级招标项目由大岗山公司组织。

(2)合同管理体系。

实行由大渡河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两级合同办理管理体系,其中一级合同办理项目由大渡河公司负责、二级合同办理项目由大岗山公司负责。

(3)变更管理体系。

实行由国电集团公司和大渡河公司两级合同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三级变更管理体系,其中一级变更管理项目由国电集团公司负责、二级项目由大渡河公司负责、三级项目由大岗山公司负责。

1.2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国电集团公司和大渡河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岗山水电工程的特点,大岗山公司建立健全了招投标、合同办理、计量签证、结算支付、变更索赔、投资管控、保险索赔和完工结算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参建各方在合同管理各环节的相互职责、权限范围,为参建各方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1.3重视过程化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实施阶段选择良好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变更索赔、化解合同争议、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作,它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大岗山公司作为大岗山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把对各工程项目的过程化管理作为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计量结算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变更索赔及重大合同经济问题的协调处理、工程造价预控等工作,并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为工程建设稳定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1)计量结算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清欠。

一是在计量管理中坚持“执行合同、尊重事实、重在过程”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计量条款和计量规定,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主动性,规范和完善监理单位的“计量双签制”,及时复核签证已完合格工程量,动态更新计量台帐,保证计量工作和计量数据资料的真实可信。二是主动深入现场和协作队伍了解价款结算、资金周转、工程款拖欠等情况,逢重大节假日期间则提前1~2个月安排工程结算和民工工资发放,编制平衡好资金计划,确保结算款项及时到位。三是加强过程管控,建立了结算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制度,要求承包人随当期结算一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合同、财务部门对其用款性质、收款单位、资金额度等进行详审,优先安排民工工资发放并严控承包人向后方缴款、严控不符条件的款项支付。四是在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时,对个别合同条件先天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的承包人,采取垫付部分流动资金的帮扶措施,保证工程顺利推进。五是为督促承包人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避免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承包人的结算资金采用两阶段支付方式,即每月结算办理前承包人需落实当月需发放工资的农民工人数及工资额,并将拟发放农民工工资额列入当期结算资金使用计划中报业主审核,在进度结算办完后,由业主先将该部分资金支付承包人,并委托银行监控承包人将当月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上卡,当承包人向业主提交银行回执后,再对其支付其他工程资金,以保证承包人的队伍稳定和工程建设环境稳定。

(2)变更索赔及重大合同经济问题处理。

大岗山水电站作为大渡河流域施工规模和装机容量第二大工程,受地质条件复杂、前期设计深度不足、地方诉求多以及施工高峰期合同条件变化多等因素影响,变更索赔和重大合同经济问题处理的工作量和难度一直较大。为加快处理进程,采取了“三会”制等过程化措施:一是在变更管理上提前介入,变被动为主动,及时收集变更过程资料并提交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二是对主要标段坚持每周变更例会,及时沟通协调变更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提高变更处理效率;三是采取变更处理集中办公方式,针对个别标段难以处理、久拖未决、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重大合同经济问题,由业主主导,召集监理、设计、施工和跟踪审计等相关方人员在一定时期集中办公,制定变更处理计划,将相关标段变更处理过程中凸显的具体问题落实到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定期检查,通过会议讨论和协商,对变更依据、费用出项、计量计价各环节统一认识,缩小分歧,及时草签锁定阶段成果以防反复,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严格推行变更责任划分,推行费用分摊,督促承包人自觉加强变更项目控制。

(3)工程造价预控。

为做好投资变化事前控制,避免出现“事后买单”的被动局面,使业主对投资变化“心中有数”,大岗山公司创新性的实行了工程造价预控报告制度。规定凡由于项目增加、工程量变化或项目单价变化等原因造成变更项目费用估算超过30万元及以上时,在项目实施前由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承包人申报拟实施项目的造价预控报告,并向业主履行报告程序,业主根据其报告情况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和经济性的评估,并将投资变化情况及时纳入相应标段的造价控制分析,动态掌握项目的投资变化情况,对逼近造价控制红线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在项目启动后监理工程师负责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4)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促进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大岗山公司充分利用国电集团公司招标引进的第三方跟踪审计组常驻现场、熟悉业务情况的优势,一方面坚持做到合同经办、重大变更、竣工结算的“三必审”;另一方面以工程造价送审计划推动完工单项工程和已完合同项目的收尾销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审计组沟通协调和提供过程资料,及时召开审计沟通会并采纳审计意见,配合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对完工项目严格按审计报告办理最终结算,把好合同费用控制的最后关口。

2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参建各方。大岗山水电站是在国内水电工程处于社会转型期内开工建设的,在合同管理的几个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当前水电工程建设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1招投标阶段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项目的招标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招标图纸是否齐全、招标人提供的边界条件是否明确、招标项目的工期进度是否合理、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条款制定是否合理、工程量清单是否清晰明了、评标专家的工作是否细致、投标人是否以合理低价中标等等,都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招标质量和合同履行质量。大岗山水电工程的部分前期项目在招标时,由于片面追求工程进度,忽视了招标准备工作,导致上述需落实的各项前提条件未全部落实或落实质量不高,造成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后出现较多合同条件变化情况,承包人提出了大量变更索赔,不仅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也给业主的投资控制带来较大难度。

2.2合同实施阶段

大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标段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工程正常推进、减少变更索赔、有效控制投资,是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始终最为关注的问题,但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对合同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大岗山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下几个主要因素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最终效果影响较大。

(1)低价中标的影响。

现阶段水电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承包人低价中标已成为常态,而近些年国内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物价大幅上涨,承包人的施工成本不断增加,承包人合同履约能力低的矛盾愈渐突出。部分承包人一旦中标,为尽快弥补其低价中标带来的亏损,进场后不是考虑如何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如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如何按合同承诺配置相应的施工资源和自有流动资金,以实现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的最终目标,而是想着如何以更低的价格将工程分包出去,将低价风险转移到协作队伍身上,给业主和工程建设埋下不稳定隐患;想着如何向业主提出过高期望值的变更索赔,而完全不顾合同原则,当这种期望未得到满足时,则以消极怠工、制造分包队伍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影响工程进度和稳定的非正常手段来要挟绑架建设方,形成了建设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博弈往往会导致承包人提出的很多期望值过高的重大变更索赔或合同争议问题持续数日、甚至数月时间才能最终解决,使业主最终的合同管理效果不理想,大岗山工程在这方面的案例较多,教训是深刻的。

(2)各方资源投入不足的影响。

受水电开发大环境影响,对设计资源、监理资源、施工资源和合同管理资源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对人才的吸纳争夺也愈加激烈,不可避免的造成业主、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合同管理相关方的资源紧缺,大岗山工程此类情况也较突出,给合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一是由于设计力量不足,造成可研设计深度不够、招标设计管控不严、现场设代力量薄弱、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等情况,不仅增加了承包人变更索赔的诉求机会,也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难度。二是由于监理单位不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监理资源,即使到位的部分人员素质也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对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审查不严,使可以规避的变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对施工组织设计把关不严,造成方案与合同脱钩,技术与商务脱节,容易产生变更索赔;对承包人资源投入考核不严,给业主反索赔产生不利影响;对合同变更审查时效未能有效控制,造成部分变更索赔事件追溯困难。三是由于近几年国内水电项目开工较多,管理资源有限,承包人一旦中标往往不能按合同承诺进行资源配置,真正投入现场的管理力量往往不足,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造成变更项目的申报迟缓或不按要求编报、处理过程补充完善资料而多次反复等,大幅降低了变更处理时效,影响变更项目的结算支付,同时也带来合同纠纷隐患。大岗山工程在这方面教训深刻。四是业主单位同样也缺乏有经验的合同管理人才,不得已花时间培养新人,但毕竟合同管理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验、知识的积累和沉淀,因此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交学费”情况。

(3)管理误区的影响。

真正高效的合同管理工作应该是“全员合同管理”,但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在思想中对水电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的误区,认为合同管理就应该是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商务人员的事,而从事工程、机电、安全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与此关系不大,这就造成了管理链条上的不连贯和脱节,真正身处建设一线、熟悉现场情况的工程管理人员却不参与合同管理工作,造成管理资源分配不均、管理效率低、管理效果差,影响合同管理工作质量。大岗山工程在前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这种情况较普遍。

(4)合同文件疏漏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不论业主的合同管理水平多高,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条款约定多么完整、考虑多么周全,在条款中仍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疏漏,造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缺陷,影响变更索赔的正常处理。如大岗山工程某标段,招标文件中采用水电工程清单体系招标,但对其中涉及到的房建装修工程未约定专门的调价条款,造成本项目几年后实施时由于实际项目和工程量比合同发生较大变化,而装修人工又大幅上涨,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要求调整人工单价,但因合同中无相应规定,导致变更迟迟不能处理,对现场工程施工也造成一定影响。

(5)合同执行出现偏差的影响。

合同管理的核心是要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规定办事,不能有偏差,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合同当成“圣经”一样时刻学习、研读,要时刻对照合同管理制度办法检查我们的工作。但部分业主、监理人员受自身思想认识、个人素质及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合同学习掌握不够,往往不能做到严格按合同规定和相关制度办法办事,而是凭个人过往经验、长官意志或管理热情行使管理行为,导致管理效果出现偏差,造成业主不得不为这种偏差带来的损失“买单”。大岗山工程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也不少。

(6)国家政策性影响。

近些年国家在水电工程的人工单价和价差调整等方面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导致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人工费与市场行情的人工费差距较大,无形中也加大了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在合同管理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矛盾和压力,如何在不违背合同原则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妥善处理承包人提出的人工费大幅上涨补偿诉求,让合同管理真正回归理性,是现阶段业主、监理亟待破解的一道管理难题。

(7)管理程序的影响。

大岗山公司实行两级合同管理体系和三级变更管理体系,完备的管理体系和多级审查审批程序对规范合同管理和变更管理行为有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但无形中也延长了管理路径、降低了管理效率,一般的合同签订和变更处理项目在大岗山公司内部就必须要按程序逐级审核签批,而超过大岗山公司权限的项目还需报批上一级单位,往往需要历经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最终签订或审批,对部分亟待实施项目会带来一定管理风险,影响了合同管理的实际效果。如何在现有管理程序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3结语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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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民办水利工程包括:

(一)新建机井、塘堰、小泵站、引水渠道、小水库、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小型水电站,以及治河造田等水利水电工程。

(二)在明确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由群众修复改造的工程。

(三)群众购买或租赁经营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

(四)群众购买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统称未治理小流域)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承包治理。

(五)群众承包、租赁或购买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灌区的支、斗渠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民办水利工程可以独资兴办、合资兴办和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兴办。

群众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时,应在明确其原有工程的产权关系,并确保其保值增值的同时,可以股份制的形式折股参与民办水利经营。

国家投资可以向民办水利工程参股。

第二章对民办水利应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民办水利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农业贷款低息或贴息的优惠政策。

(二)可申请使用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有偿投资。

(三)集体土地所在者应当适当减收民办水利工程占地补偿费。

(四)电力部门应当允许民办小水电上网。

(五)民办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投资经营者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供水水价,根据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

(六)民办水利工程在其投资收回前可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七)群众承包国家、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第三章民办水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民办水利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新建或购买的工程享有所有权、管理使用权、自主经营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工程享有管理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转让新建水利工程时,向村民小组以外本行政村以内群众转让的,占地问题由村委会协调解决;向本行政村以外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转让。

(二)民办水利工程建成后,要进行确权划界,划定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所有的民办水利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三)国家因建设需要,对民办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变更时,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民办水利投资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民办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规划进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并接受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三)切实履行承包合同及协议,为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民办水利工程管理者要服从当地政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五)兴办民办水利工程要尊重科学技术,做好前期工作,重视工程质量,接受水利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六)国家因建设需要,对民办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变更时,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要服从国家建设大局,不得阻拦、推诿。

(七)对于不符合当地水利规划、未经审批而擅自修建的工程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停止修建,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民办水利工程审批程序

第七条民办水利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可行性报告。

(二)向县级水资源管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文件。

(四)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占用等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工商、税务部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

(五)民办小水电站投资者所建项目涉及并网发电事项,在立项时应同时向电力部门提出并网申请报告,办理并网方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民办水利投资者购买或租赁经营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灌区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的支斗渠工程时,须报经灌溉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民办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民办水利工程应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条民办水利工程竣工后,由投资者负责管理。采用股份合作制办法兴办的水利工程采取股东代表会制度进行管理。所有民办水利工程都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小水电站投产并网前应同电力部门签订《并网合同书》和《调度协议书》。

第十二条民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户收费,必须出据收费凭证,实行三公开(公开用水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帐目)并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十三条凡属拍卖和租赁的工程,在工程资产所有者的监督下,由工程管理单位确定拍卖、租赁方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租赁,其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在拍卖、租赁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工程,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程拍卖和租赁所得资金由工程的原资产管理单位管理,作为水利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加强对民办水利事业的领导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水利事业的领导,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办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业务部门要为民办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水利、金融、土地、电力等部门要为民办水利提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各项服务以及协调解决贷款、用地、用电等问题,使民办水利不断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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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市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管理,促进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地水利施工企业进入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初次办理

外地水利施工企业进入市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须取得《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以下简称《入信用证》),方可在承接(投标)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入信用证》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办理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以外的需出具市水利局颁发的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提供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要求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并提供实行独立核算的承诺书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6.企业对驻机构的任命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7.入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主要包括驻机构负责人和驻的技术、安全、质量、财务负责人以及持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资料员等。

8.在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9.由我市银行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法人企业)要有由我市银行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保函数额: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不得低于60万元,贰级以下(含贰级)企业不得低于45万元。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市水利局将优先利用保函及时支付拖欠工资。若拖欠工资金额超过其保函金额,市水利局将首先利用保函支付工资,差额部分从工程拨款中直接扣除。

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和其它问题造成纠纷或投诉上访的施工企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该企业的《入信用证》并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由市水利局按规定查验办公场所并核实入人员到位等情况。

二、《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变更

《入信用证》变更有关内容,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变更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5.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的,需提交升级或增项后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6.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的,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驻机构负责人、驻地址、驻联系电话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任职文件以及变更后相关人员的有关证明,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从业资格证等。

三、《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续期

《入信用证》有效期为一年,需续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核验手续的,本证自动失效。在有效期截止日前未能办理完毕续期手续的,逾期将不予办理核验并收回注销《入信用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办理《入信用证》续期手续,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续期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续期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相应年检;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相应年检;

5.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以外的须出具市水利局颁发的入青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相应年检;

6.独立办公场所由市水利局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并核实入人员到位等情况。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7.工程业绩,包括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地点、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进展)、中标文件、施工合同;

8.纳税情况,包括纳税情况清单、票据;

9.劳资纠纷处理情况。

四、《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退出

办理《入信用证》退出市水利建设市场手续,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退出市水利建设市场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退出市水利建设市场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业绩,包括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地点、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进展)、中标文件、施工合同;

4.纳税情况,包括纳税情况清单、票据;

5.劳务纠纷处理情况;

6.市水利局审查该企业在辖区有无在建水利项目及劳务纠纷等情况。有在建水利项目的,退回企业申请;无在建水利项目(或项目已竣工验收)的,企业应同时在日报和本市其他发行量较大的一种报纸(晚报、早报和半岛都市报任选其一)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声明;

7.自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声明起30日内未发现有劳务纠纷等相关问题的,市水利局给予办理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手续,收回并注销《入信用证》,退还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且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施工企业项目部需配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并须人证相符。

(二)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材料原件须在施工现场存放备查,监管部门将按有关要求进行核验。

六、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一)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与本地水利施工企业同等纳入市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并将根据《市水利局水利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二)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在市辖区内承接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入信用证》,到市水利局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接受动态监督检查。

(三)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存在其它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入信用证》,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的;

3.参与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施工的或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的;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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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着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

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

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

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3.4.4 逐步推广建设单位、管理运行单位及养护单位招投标制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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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标分标方案制定过程

基本原则:1)按照批准设计规定,根据枢纽工程施工布置和设计周期的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优化施工布置,有利于施工,减少施工干扰、便于管理。2)合理确定分标规模,有利于招标竞争,控制投资。3)根据工程的性质、工艺和工序要求,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源配备的合理性。4)对具有相同性质的项目或性质不同工序要求紧密的项目,原则上合为一个标段。5)标段划分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供货时间要求。基本思路: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材料设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机构选择甲级机构,并且满足本工程的招标范围的需要。特殊情况下,考虑到国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商、设备监造、安全监测等方面的市场资源状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采购方式。在实施时根据枢纽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局部调整[1]。2005年4月,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了《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以《关于审查<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请示》(新下局[2005]20、21、22号)分别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2005年5月6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关于核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招标方案的通知》(新计项目[2005]511号)复函核准此方案,并明确指出同意上报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方案。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单独核准。

1.2具体方案

划分为大坝工程施工、左岸坝基防渗处理工程施工、右岸坝基防渗处理工程施工、导流洞工程施工、引水发电洞工程施工;电站厂房工程(含设备安装)等20个招标项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标具体划分为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材料采购标。其中,机电设备采购划分为水轮发电机及其属设备、水轮机设备、gis、主变压器等28个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划分为拦污栅制造、固定卷扬启闭机清污机及检修设备制造、液压启闭机设备制造3个项目;材料采购标划分为水泥、砂石骨料、油料、钢筋等5个项目,均由业主统一采购供应。建设监理工程划分为枢纽主体工程监理、坝基防渗处理工程施工监理、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造监理3个招标项目。

1.3招标投标过程

公开招标程序见图2所示,邀请招标参照执行。截止目前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项目共72项,相应的合同金额为11.7969亿元,占签订合同总金额的80%。其中主要建筑物招标统计表见表1。

2合同管理情况

2.1合同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的各项要求,搞好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合同法》及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编制了《建设资金拔付实施细则》、《合同编号管理办法》、《经济合同报审、会签、报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处室工作职责,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2具体过程合同管理过程流程图见图3。

2.2.1合同拟订

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组织相关处室拟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中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聘请经济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的合同类别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及其他合同共六类,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国家颁发的规范性合同范本。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塔管局要求合同类别按28类划分。在合同条款中除基本内容以外,明确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将资金擅自转移,在工程未完工验收前,保证资金用于本工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民生问题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农民工工资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的有序进行,针对参与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关于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6号)及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执行相关规定。3)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各种纠纷关系到发包人,发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2合同洽谈

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参加合同谈判的承包方需按要求携带合法有效的证书,如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函件等。合同谈判的全过程要都有原始记录,并在谈判完后填写《合同洽谈会议记录表》。为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参加洽谈人员≥2人。最终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2.3合同会签

主要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建设管理处、总工办及局分管领导的评审,并把评审意见填写在合同会签单中,合同管理处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改,合同修改评审合格后报局长审定。按照塔管局要求,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启用塔管局财务信息系统中合同会签流程。

2.2.4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的封面还应盖合同“正本”、“副本”字样章。签订完的合同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统一登记发放。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同时还要做好合同文件电子文档的保存和合同的统计工作。按照塔管局要求,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塔管局财务信息系统中报审、报备制度。截止2014年9月,共签订了429个合同工作,合同总金额为147731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合同105个,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13个,技术咨询合同79个,勘察设计合同24个,监理合同11个,其他合同98个。

2.2.5合同执行

1)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要求业主人员及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和理解合同文件,各处室要按照处室职能及分工,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工地现场的建设管理,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负责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合同和造价管理的依据是已签订的合同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上实行监理初审、工程建设管理处审查工程量、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造价管理科审核单价、总工办复核单价的多级审查方式,各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严格认真履行合同。2)严格执行预付款、进度结算报表、物资结算、合同新增工程款项及单价、工程完工结算的会签及支付程序,遵守各类有关资金报送审批时间。工程进度款结算会签程序见图4。3)建立工程台账统计、合同统计、甲供材料台账。及时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并委托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编制分标概算及2006-2010年度价差计算报告。4)处理新增、变更等问题工作,明确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单价的原则,具体是《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基础;《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则应增加新的单价。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发生时向监理部申请,做出新的单价分析表,报监理部审查,然后由监理部报建设管理处审核工作内容,由建设管理处转到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审核新增工程单价,审定的新增工程单价按以上逆顺序返回。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单价必须在承包人报送工程进度结算报表前确定。5)处理索赔和反索赔工作。严格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以客观、合法、合理为处理原则,具体事项中的资料满足真实、及时、全面、有理有据等基本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管局各处室、施工单位及时互相沟通,特别注重上报资料的完整性,避免由于所附资料不完整,造成项目审核周期过长。主要处理导流洞工程、引水发电洞工程等项目的索赔、大坝沥青价差、电站厂房钢材补偿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工作。索赔程序见图5。

3结语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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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计变更的概念

设计变更是指水利施工工程初步设计经过审批之后,在水利施工工程招标阶段、水利施工图设计和水利施工阶段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改变。这种改变包括水利施工工程任务、规模、水利施工工程等级、建筑物级别、水利施工工程布置方案、水利施工工程结构型式和结构尺寸、水利施工工程设备型号和数量、水利施工工程施工方案等内容,水利施工工程子项目增加或减少等。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施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等自然基础资料的变化,或者是水利施工工程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或环境要求的变化等,或是多种因素并存。

1.2水利施工中设计变更的特点

水利建设施工工程本身具有的类别多样、规模差别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具有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影响因素多等特点。水利施工工程涉及水库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引调水施工工程、灌溉施工工程、城市供水施工工程、河道治理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水土保持施工工程等,不同施工工程建设内容差别大,涉及设计变更的主要因子不同,对质量、投资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水利施工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施工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同,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手段也不同。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高、周期长、设计复杂等特点,施工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建设过程中常常由于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类型、施工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施工方法等变化影响,较易发生设计变更。

1.3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现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非常重视施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积极加强设计质量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的各个环节,规范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但是由于缺乏水利施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明确界定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的约束机制不够,目前设计变更管理上还存在着不足。有的建设项目利用设计变更改变施工工程规模或增加建设项目,违背规划设计原则;有的建设项目利用优化设计改变或减少建设内容,“报大建小”,缩减地方配套资金,作为一般设计变更处理,躲避原审批单位对设计变更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审查,给施工工程安全带来了隐患;有些建设项目以施工工期要求和度汛为由,不及时履行施工工程的设计变更报批手续,造成既成事实。2000年颁布的《建设施工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建设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对于重大修改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明确水利施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

2设计变更的划分研究

水利施工工程建设存在着各种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工程开发任务和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各方面,对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和效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加强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施工工程安全和质量,同时尽量减少对施工工程施工和进度的影响,简化审查、审批程序,应对设计变更审查、审批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实行分级管理,首先要根据水利施工工程特点,对设计变更类型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类型设计变更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2.1水利施工中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要与施工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匹配,充分发挥不同管理层次的作用,体现不同管理层次的责任和权力,降低设计变更的管理成本,促进施工工程建设进度。

2)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应主要考虑设计变更对施工工程功能和效益、施工工程投资和工期、施工工程运行安全和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对施工工程影响较大的应由原审查审批机构批复,影响很小的则可将批复权限放在项目管理机构。

3)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主要针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特点,小型水利施工工程情况复杂,建设体制多样,可参考大中型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原则专项制定分类和管理办法。

2.2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按照2.1中的划分原则,为便于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将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划分。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工程建设过程在施工工程开发任务、施工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施工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施工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2.3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

经调查可知,典型水利施工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和对施工工程建设影响,以《水利水电施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专业划分为主线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概念明确,结构清晰,可以适用各种水利施工工程。主要考虑设计标准、规模是否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方案是否影响到施工工程安全、工期和后期正常运用,投资去除政策性、物价因素是否超过一定额度。征地移民等其他非施工工程变化影响可单独界定设计变更。界定指标主要包括:水文,地质,施工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总体布局、施工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工程投资六项。

3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勘测设计质量意识

水利施工工程勘测设计工作是施工工程建设的龙头,是保证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工程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源头。勘测设计单位应切实加强设计质量意识,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首先,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确保合理的勘测设计周期,确保正常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投入,保证勘测设计深度,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方案论证,避免设计缺项、漏项。其次要加强与业主、建设各方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施工工程强制性标准,坚持设计原则,强化安全意识,避免人为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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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体系构建

南水北调工程规模浩大、投资额巨大。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对投资管理要求高,因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能充分调动参建单位各方积极性的投资控制管理模式[1]。

为适应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探索,不断完善投资控制约束激励机制,并在工程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包括静态投资控制、动态投资管理和投资控制考评等内容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体系,为有效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控制工程建设总投资奠定了基础。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管理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

图1所示的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三大部分:①静态控制。静态控制是指项目法人以静态投资为依据,通过采取设计优化、完善概算结构、组织编报项目管理预算、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建设管理等措施,将投资控制在其管理的各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总和的范围内。②动态投资管理。动态投资管理是指项目法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因价格、国家政策调整(含税费、建设期贷款利率、

率等)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变化发生超出原批准静态投资的投资,通过逐年编报年度价差报告、据实计列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等措施,对动态投资进行有效管理[2-3]。③投资控制考评。投资控制考评是指以静态投资加上经批准的年度价差之和,与工程实际完成投资(不含据实计列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等)进行比较,并视情况进行奖惩。

2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主要做法

2·1静态投资控制主要做法

a.编制项目管理预算。项目管理预算是“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体系的核心,南水北调工程十分重视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工作,专门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在该项工作的实施中,项目法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标实际,将项目划分为业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项目、招标工程项目、其他项目4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管理预算。这种将项目的划分尽可能与招标内容和工程实际情况相一致,使得项目管理预算比概算更接近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将各分项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范围内,从而为最终有效控制工程总投资奠定了基础。

b.实行限额设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的限额设计并不是单纯考虑节约投资,更重要的是考虑尊重科学、尊重实际、精心设计和保证设计的科学性。为此,南水北调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在满足工程功能、安全标准、质量要求等前提下,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行设计优化,降低工程建设投资。实践证明,该限额设计管理手段有利于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也有利于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的控制。

c.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是工程投资变化的主要根源,只有对设计变更尤其是重大设计变更实现有效控制,才能控制住工程建设总投资[4]。南水北调工程在设计变更管理上实行了两条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要求工程建设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应在该设计单元工程内解决,不得突破该工程静态投资;二是要求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才能纳入动态投资管理。实践表明,以上措施确实能有效减少许多不合理的变更。

d.加强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基本预备费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主要是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而事先预留的费用,用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5]。南水北调工程确定了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机制,即一次使用预备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基本预备费在总额的50%以内的,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自主确定使用;但当一次使用预备费超过200万元,或者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的基本预备费超过其总额的50%时,项目法人动用基本预备费就需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提出申请,经审批或授权后方可使用。这种措施既考虑了项目法人和现场建设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有效实现了对基本预备费的控制管理,有力保证了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e.加强建管费使用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总投资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其反映了建设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指标。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偏低、列支项目不够科学、开支预算不强、随意性大等原因,使得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现象非常普遍,费用能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很少,很多项目尽管采取了严格的节省和控制经费的手段,都无法做到不超支[6]。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南水北调工程按照经过管理者的努力可以将建管费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略有节余的原则,在编制项目管理预算时对概算取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使该项费用的概算处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同时,建立了约束与激励机制,将费用控制的效果与管理人员的奖金福利结合起来,促使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取得实效,使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控制得更好。

2·2动态投资管理主要做法

a.逐年编报年度价差报告。价差计算是价差管理的核心,为规范价差计算工作,南水北调办专门制定了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在价差管理工作中,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管理现状,采用了每年按市场实际情况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文件进行测算和报批的办法。测算工作首先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和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价差编制有丰富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开展,并按照“依法计价、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价差计算报告报南水北调办;之后,再由南水北调办组织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年度价差报告进行审查,综合汇总后形成南水北调工程综合价格指数和年度价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保证了价差计算结果科学、客观和公正,也防止了讨价还价等扯皮现象的发生。

b.严格重大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尤其是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投资控制影响较大,但在施工过程中却又往往难以避免。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南水北调工程对重大设计变更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①明确界定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即对于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才界定为重大设计变更;②提高审批单位规格层次,要求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南水北调办审批;③严格重大设计变更程序,要求项目法人对重大设计变更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主要内容),并及时组织初审,提出报审意见。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实现了对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从而确保工程投资控制目实现。

2·3投资控制考评主要做法

a.建立奖惩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建立奖惩机制。首先,明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目标和投资控制,其中前三者是基本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即只要有一个目标未能实现就不予奖励;其次,对于完成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目标,同时有结余投资的,分析结余投资情况,属优化设计、技术创新、科学组织施工等管理措施形成的结余投资按比例用于奖励、弥补工程投资缺口等;最后,对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造成超支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其中超支情节严重的则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b.分级分层次考评。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制,确定投资控制考评分两个层面:①由南水北调办组织对项目法人投资控制的考评,具体实施时项目法人要对完工的设计单元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评价投资控制情况,对于形成结余投资的,还要分析说明结余投资情况和具体数额,报南水北调办批准;②由项目法人根据直接管理、委托管理、代建管理的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投资控制考评。

c.分阶段考评奖惩。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对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的考评按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分别开展。①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考评首先将审批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与对应的可研投资估算进行比较,计算出优化设计投资节约,然后由南水北调办按照节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设计和参与设计工作单位进行专项奖励。②建设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考评是将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增减的价差之和,与项目实际投资支出(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和超支建设管理费)进行比较,没有节余的不得奖励;投资超支的,按超支额扣减投资控制保证金;有节余的,返还投资控制保证金,并拿出一定比例作为项目法人留成收入,主要用于奖励。

3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实践的几点启示

3·1“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是大型水利水电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科学方法

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以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年份为基期,把工程投资分为工程基本成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对影响工程投资的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分别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投资管理模式,防止了项目法人以价格上涨过猛,无法承担价差为由,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修改概算,同时也防止其调整概算或者在修改调整概算时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或者将因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等原因增加的投资混杂在概算中,转移责任,变不合理、不合法为合理、合法,加大“三超”的严重程度。这种办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了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该投资管理模式有利于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发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和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也有利于国家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是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3·2激励约束机制是“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有效实施的核心和关键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充分调动参建各方控制工程投资的积极性,是实施“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有效控制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核心和关键。为了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前提下,南水北调办对项目法人所管理设计单元工程进行投资控制考评,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单位所管理工程进行投资控制考评,建立投资控制奖惩机制,并由财政部和南水北调办共同印发了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根据奖惩办法,投资控制考评以静态投资加上经批准的年度价差之和,与完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不含据实计列的建设期利息)进行比较,视节余或超支情况予以奖惩,这种激励是目标激励。同时,这种考评机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如果项目法人由于管理不力造成投资失控,将会按突破投资的不同比例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控制在项目管理费的30%以内,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正是通过这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保证了既实现目标激励的目标,又实现协调约束的作用,从而有力保障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

3·3风险共担机制是“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静态投资指以某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建设项目全部工程的投资,动态投资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通货膨胀和税种、税率变化增减的投资,建设期内需支付的筹资利息以及项目利用外资时发生的汇率损益等。无论是静态投资还是动态投资都存在风险。“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是将静态投资的风险主要分给项目法人承担,而将动态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分给出资人(国家主管部门)承担,免除了项目法人难以承担的价差、贷款利率和政策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为了风险分担更加公平合理,计算和核定更为公正透明、便于操作,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做了如下具体规定:①建设期利息支出与建设资金的来源和适用利率有直接关系,是项目执行层难以控制的,按实核增这部分动态投资;②项目利用部分外资则汇率的损益也按实增减动态投资;③如果国家税种税率发生变化,也按实增减动态投资;④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调整是项目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重点。这种分担风险的原则和做法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大减少每年投入计算及审定价格调整上的资源,可以让项目法人集中更多的精力去管理工程,也有利于出资人的宏观管理。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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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系列配套定额,主要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有些内容还不能完全反映新疆的地域特点,如酷热风沙地区施工补贴、艰苦地区保健费等地区特有的一些地方规定。在定额方面,部颁定额的项目、子目设置也主要适用于大型水利工程,对新疆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地方特有的一些项目,如输水管道铺设,混凝土冬季施工等内容在部颁定额中就无合适的定额子目。鉴于此,造价管理部门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州和工程进行了调研,掌握分析市场人工费单价、主材价格、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的应用等方面要素,组织编制了《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和《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自2008年开始,针对国家及自治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开展了研究,通过分析、测算对项目在审批阶段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列,建设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目前已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在全疆范围内施行。现行地方编制规定和补充预算定额不仅反映了新疆的地域特点和施工技术管理总体水平,基本满足了自治区内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规范概估算文件的编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补充预算定额是对部颁定额缺项部分的补充,使用时与部颁定额配套使用,初步形成了新疆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投资概(估)算审查力度,发挥其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国内外一些调查资料表明,决策和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占到了75%~90%,而长期以来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忽视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决策和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而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结算工程价款上,这样做尽管有一定效果,但没有真正发挥出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作用。实践证明,要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就必须把控制重点转移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特别是要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自2000年以来,管理总站不断加大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力度,参加了近2000个水利项目(包括重点水利枢纽、大型灌区、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外资援助等各类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设报告的审查,从工程投资合理性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为项目审批提供依据。在前期项目审查中,对项目概(估)算文件的编制范围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设计人员要在保证项目功能的前提下,从建设标准的确定、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方面来综合考虑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使设计概(估)算真正起到影响设计、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投资概(估)算审查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不仅提高了可研报告和初设报告投资控制数的准确度,也发挥了造价管理在决策、设计阶段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

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是把项目设计方案转变为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建设资金使用的主要阶段和工程造价形成的主要过程,所以说这个阶段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阶段。近年,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在投标时故意压价,中标后又采取一些办法,如利用设计变更等提出变更或者索赔,要求项目法人给予补偿。这些变更或者索赔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工期或质量,甚至可能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不和谐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所以,在施工阶段加强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监督管理,处理好水利工程造价纠纷,也是造价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管理总站按照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水利工程结算价款、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等方面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涉及资金近4亿元,维护了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项目工期和质量目标的实现,也提高了为工程建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加强水利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及监督管理机制,2005年7月,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联合颁布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截至目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重点工程、地州骨干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改造工程等100多个项目,近150亿元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值进行了审查,分别出具了审查意见,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奠定了基础。这项工作的开展,在全国水利行业中也属前列,标志着水利行业对加强工程投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5.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重视造价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造价管理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一是在水利部的编制规定(15号、116号文)、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地方编规等造价管理方面技术标准出台后,及时地分层次(造价师、造价员)组织宣传培训,使有关部门、单位的造价执业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新标准,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二是自2005年以来,水利造价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归口于中价协和中水协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时对所管理的水利造价员进行了换证,分批次开展了继续教育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造价员自律管理的新要求和理念、知识的更新。三是利用多种机会和平台,如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财务审计部门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针对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方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念等进行宣传培训,把控制工程造价的观念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类技术人员。通过业务培训宣传,一方面使基层造价执业人员更新了知识,提高了业务和道德素质,提升了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互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为今后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奠定了基础。

新形势下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1.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经费缺乏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作废,目前还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使得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管理工作职能定位、工作的方向、意义等方面产生了迷茫。2009年起国家又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造价管理机构性质调整为全额预算管理,财政解决了基本支出(人员工资),但只给了极少量的办公经费,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2.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的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与审计部门开展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有交叉和重复,有些基层水利部门在认识上有偏差,认为建设项目最终要经过审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可以省去竣工结算审查这道环节,使得地州市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审查就直接进入了竣工决算审计程序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没有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

3.从事水利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存在行业缺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区分专业。2007年,中水协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对进入水利行业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没有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一些中介机构专业结构不合理,不熟悉水利工程的特点,对一些技术问题的理解不到位,造成计价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的现象。对这些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还没有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4.造价管理人员执业水平整体不高

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在工程开工建设时组建,由区(县)水利部门技术人员组成,配备的造价管理人员虽接受过理论培训取得了执业资格证书,但对于理论知识还不能学以致用,工程实践经验不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限,与项目投资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目前水利建设投资规模的需要。

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和启示

“十二五”时期,水利建设投入将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又掀起新的高潮,对工程造价管理必将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不断开拓创新,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

1.创新模式,加快制度建设

认识到当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就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与目前建筑市场不相适宜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例如针对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工资和市场人工工作差距较大等新情况,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建设管理及费用计列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当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2.明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争取工作经费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对于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虽然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但并没有因此而削弱造价管理职能,而是一再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因此,为了确保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水利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应当尽快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并取得支持,争取相应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地方编规、定额修编、竣工结算审查、造价纠纷处理等造价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造价管理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对进入本地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备案,跟踪管理,发挥行业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作用。目前,水利部已开展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管理人员从业情况、从业行为也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应当积极推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信用信息,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促进造价咨询事业健康发展。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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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各有单位在市山塘治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山塘治理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市发改局:负责全市山塘治理工程的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二)市财政局:安排好山塘治理工程的资金,负责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核、标底审核及工程完工决结算审核。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

(三)市审计局:负责下达的山塘治理工程的审计工作。

(四)市山塘治理工程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内,简称山塘办):组织全市山塘治理工程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完成勘测、设计、监理等前期工作的委托和落实;组织技术力量对山塘治理项目的技术审查;根据山塘治理规划及全市总体计划及上级要求,确定各镇、街道山塘治理的治理标准及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发改、财政、水利会审,经会审后,向各镇(街道)下达年度治理计划;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山塘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招标、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等工作);督查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指导并帮助解决各镇、街道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责成各水利站安排人员配合各镇、街道做好山塘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掌握全市山塘治理工程进度情况;积极推广各地山塘治理的先进经验。

(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及高效便捷的原则做好山塘治理工程招投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业主(项目法人),负责本镇(街道)的山塘治理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和实施本镇(街道)的山塘治理工程建设。负责组织镇(街道)、水利站和相关村的相关人员组成实施班子;负责土地征用、作物赔偿等政策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内容做好山塘治理工程的实施工作;做好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山塘办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组织工程决算的编制和自审;做好工程技术档案和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编工作;组织完成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项目管理

(一)建设程序

山塘治理工程量多面广,治理时间紧,任务重。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我市山塘治理工程建设程序简化为:(1)前期:山塘分片(镇、街道)治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年度计划的下达(立项)、初步设计、选址审批等;(2)中期:项目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施工等);(3)后期:完工验收、工程决算。

(二)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参建各方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擅自变更方将独自承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所造成的后果。如根据工程实情确需变更,须严格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建设管理

1.加强资质管理:所有项目必须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及施工工作。严禁转包及非法分包,对查实非法分包转包的中标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加强招标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及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几座山塘捆绑打包招标;相关监管单位应督促业主(招标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完善技术条款、制订规范施工合同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严查造假和串标行为。

3.加强质量管理:

(1)工程正式开工前,业主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向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提出质监申报,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业主。

(2)业主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自评与复核。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应及时组织联合评定会签。

(3)业主应只对质量评定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四)加强进度管理:业主应会同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计划实施。当实际进展与总进度标目标发生偏差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与工程的安全度汛及效益的早日发挥。

(五)加强安全管理:各工程建设责任相关必须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相关安全制度,分析本工程的危险源,并采取相应在的安全措施。

三、工程资金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工程资金由市、镇(街道)筹集解决。工程建设资金(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和工程建设费)由市级负责解决,政策处理费用由各镇、街道解决。

(二)资金拔付程序:工程经费由各水利站与各镇(街道)联合上报山塘办,山塘办经核实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期下拔;根据工程现状,核定为报废的山塘,在办妥报废手续后,以10元/m3下拔补助款。

四、工程验收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市县(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1、为了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市及有关县(区)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和各实施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本项目的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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