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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1 11:43:01 查看人数:92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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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于xx年9月8日一12月15日组成10个审计组,对八县、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宙计,对王城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十个建设项目总投资11xx万元,查出违规金额l871.3万元,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3850万元,核减工程额1419.8万元,核减率为1.86%。为政府及各建设法人单位节约了建设资金,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项目应全部招标。审计查出存在部分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未招标现象。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宜阳县污水 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4178万元,仅对641万元进行了公开招标,且招投标的资料不完备。其他3537万元(厂区土建、设备及安装、办公楼、管网、勘察、监理等)均未进行招投标。**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道路工程的设计项目合同金额为172万元,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委托**市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建设中,有两家建设单位前期报批手续不齐全就开工。**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为43000万元,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发改委批复,但本工程只经过了**市发改委的批复。跨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无施工许可证,王城大道建设工程无开工报告。

3.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招标

**市王城大道建设工程在进行公开招投标时于xx年10月17日**市建设委员会与**市东虹廷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招标,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却未履行合同,业主实行自行招标。

4.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监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进行了招投标,结果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同中标,标的55万元。但中标签订合同后,双方自行协议变更监理三体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的问题

1.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项目建设中,业务招待费支出数额较大,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悬殊。截至xx年11月30日,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共发生业务招待费25万元。在项目概算中规定应发生管理费50万元,按管理费的10%计算。应列支招待费5万元,超支20万元。

2.管理费超支93万元。项目建设中,有2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较大悬殊。如**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概算为215万元,截止xx年8月31日实际开支259万元,超支44万元。

3.违规列支工程费用105万元。廛东污水处理工程在xx年底已进入试运营,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xx年及xx年该项目的借款产生的利息85万元仍在本工程的建设成本中列 支是不合规,应计入运营期间的费用。

4.未按规定大额使用现金212万元。有两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大额使用观金。如截至xx年11月30日,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以大额现金支付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费用22 笔记153万元。

5.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

汝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未经决算直接支付全部合同工程款830万元。

6.虚列工程投资1419.8万元

八县及廛东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王城大道共计10个项目,批复总概算11xx万元。经审核实际完成投资额中多列工程成本1419.8万元,造成投资完成额不实。其中孟津县污水处理厂工程 项目二程造价送审金额为2142万元,审定金额2053万元,审减金额为89万元。汝阳县污水处理工程造价送审金额为1374万元,审定金额为1226万元,审减金额为148元。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为了抢时间、抓工期,忽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概算未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且无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开工建设,如王城大道建设项目。二是建设项目资金用量大,筹措困难,但项目办理拆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需大量资金,因而违反了国家有关基建程序规定。三是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用地以租用形式使用土地,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四是多数建设项目均由项目法人成立了建设指挥部,人员组成多为临时抽调,易造成违规等情况的发生。五是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督不规范、不到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三、问题处理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并对问题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相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正在进行整改,并表示在今后进行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出现类似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为以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对建设单位违反匡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的处理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招标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前期报批手续不合规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王城大道等两家建设单位正在补办手续。

3.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应作未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王城大道建设单位同意审计意见补办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监理单位问题,审计建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5.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问题,审计处理按照国家规定补办手续,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单位正在补办手续。

(二)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问题的处理

1.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管理费超支93万元问题,审计建议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控制支出范围。

2.违规列支工程费用240万元、虚列工程投资1419.8万元问题,审计予以调账处理,并建议今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列支工程费用。

3.未按规定大额使用现金212万元,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4.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1.5万元,审计建议财政在拨付所欠工程资金时予以扣除。

四、整改措施

(一)成立专职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范围

从审计情况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程序上不完善,将影响工程质量及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为此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建委、发改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实行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项目进度及监督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凡是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列入监督范畴,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

(二)严格工程预算,规范合同内容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定额和我市实际,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条款时要按照《**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单列条款注明:须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合同书副本要及时送市审计局备案,以减少审计风险和规避经济纠纷。

(三)完善工程普通更签证手续,落实工程变更签证报请批准制度

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认证,确认有无变更必要,而后再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原设计部门要出具变更资料,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送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对擅自变更的,审计部门在工程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按时提请决算审计,维护审计法律权威

建设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后60天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市审计部门提请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编制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不按规定时间编制竣工决算和报请审计的建设单位,视情况按拖延或拒绝情况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给子处罚。

(五)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制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管好建设资金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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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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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交通局与局属各二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十一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公路、桥梁、渡口、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房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以及省、县、乡道路面改造,大(中)桥梁维修加固、大型水毁修复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三条交通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交通建设规划,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局工程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农路办),具体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公路段作为地方公路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公路局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省、县、乡道改造、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及全县列养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六条运管所作为地方交通客(货)运站场的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运管处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交通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交管所作为县交通局派出的各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各乡(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渡口改造项目建设及通村(组)公路建设的监管。

第八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为地方通村公路(含渡改桥、通组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农路办代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对通村公路进行行业监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建设。

第九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改造项目由局工程股牵头,公路段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建设项目由运管所牵头,运管所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渡口改造项目由交管所牵头,交管所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由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渡改桥、通组公路)由县农路办牵头,县农路办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县交通局各分管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领导职责。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必须在年底向交通局报告本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并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及通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向交通局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经分管工程局长审查后上报市交通局。其中,纳入省计划的通村公路的工可,由县农路办委托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通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完成(但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由县农路办审查后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基建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投标;

六、签订工程合同,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文件及工程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报批,工可批复前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等工程前期工作必须报分管工程局长审核,经局长批准同意后上报,工可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报告等工作由局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交通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局属各二级单位、各乡(镇)通村办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局财务股应积极联系、落实交通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在交通建设资金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交通财务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主动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对本单位交通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四按”原则,即:“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专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以下资金拨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自检质量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中期支付申请》(附相关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二、监理工程师抽查工程质量并核对工程数量,按合同文件要求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与修订,然后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三、业主按合同文件要求对监理工程师已确认的《中期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四、业主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支付;

五、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支付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审定后,业主对《最终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建设资金拨付。对简单明了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验收计价单》的形式予以资金拨付,但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计价单》必须有验收人员、业主项目负责人、业主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受县交通局委托后,公路段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对县乡等级公路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建设队伍。同时招投标情况必须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渡改桥、通组公路)要参照《招投标法》,根据通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按照《招投标法》自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由县农路办依据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并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二条通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市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建设管理指南》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项目应按《公路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经县交通局工程股初审、局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通村公路的施工许可由县农路办初审后报局总工程师直接审批。以上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通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业主向县农路办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分别由县运管所、交管所负责组织,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开工报告由局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县公路段管理范畴内的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等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将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报局工程股初审,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局属各二级单位“一把手”及各乡(镇)通村办负责人、村支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和质量巡检,确保全县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坚决返工,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七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注重交通建设与沿线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及各乡(镇)通村办应在当月25日前将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交通局。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协调、质量问题要迅速报告,安全问题必须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公路交通按管理范畴落实公路养护责任制。纳入全县列养公路管理范畴的责任单位是县公路段,公路段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养护方案报交通局审批,同时将养护资金足额运用到列养公路上;对于新(改)建公路项目建设期的养护经费,由公路段按要求转拨给交通局,然后由交通局纳入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

对非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由各乡(镇)、村严格按照《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各交管站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交通基础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总结报告材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报请县交通局验收:

一、按《市农村公路规划图集》核定的计划里程已经完成;

二、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自检,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三、按要求已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

四、经县农路办现场质量监督员检查,各项工程质量缺陷已完成修复。

第三十二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的交竣工验收,首先由县运管所、交管所组织初验,初验结果报局总工程师审查,然后分别报请市港航局和市运管处验收。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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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建设,制度先行

提高审计质量,关键要建章立制,规范审计行为。我局先后出台了审计复核制、审计业务会制、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审计公示制、廉洁从审制、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了审计工作的规范运行。

为强化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责任,建立审计机关行政执法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全程控制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2010年,我局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多次征求审计人员意见,在集中全局智慧的基础上,出台了《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办法明确了局机关科室及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同时对审计项目自制定审计计划始,至审计方案准备、查证、复核与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结论性文件的执行和审计项目的结案、责任追究等整个审计工作的流程、办法、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将审计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点全部纳入防控管理,建立起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项目审理三者既相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审计业务管理体系,形成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各负其责、各尽其能、运转协调、监督到位、高效有序的审计业务运行管理机制,避免了因业务流程不到位、越位、缺位而导致的廉政风险,为夯实审计实务,防控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根据新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总结2010年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我们对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审计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更好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分级管理,集体决策

审计项目质量依赖于审计工作的质量,即审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审计项目的选项、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归档等一系列环节的工作效果和实现审计目标的程度。为确保审计各个环节的工作效果、实现审计目标,我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工作环节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责任均作出明确规定,全流程保障审计工作质量。

我局坚持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必须经过专职复核、审理机构复核、审理才能上审计业务会,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必须通过局业务会讨论通过才能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防止不同部门对同类项目、同类行为处理处罚畸轻畸重、前后不一的情况出现,有效地规范、统一了全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专设机构,专责审理

审理作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一个最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审计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局始终将其放在突出地位来抓,专设机构、专设专职人员从事审理工作。

我局从事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法规与审理科在审计实施部门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后,对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完整性、规范性、正确性,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审计程序的规范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通过近两年审理工作的运行实践,我局审计工作质量在前期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提高。

四、廉政风险,事前防范

审计质量既受制于各个审计工作环节的工作效果和实现审计目标的程度,同时受制于廉政风险的影响。为防范廉政风险,我局围绕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这一目标任务,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惩防并举防控结合、全面覆盖注重实效三个基本原则,狠抓重点对象防止、重点部门防止权力失控、重点岗位防止监管缺位、重点环节防止行为失当、重要内容防止流于形式五项重点,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将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各个风险点纳入防控体系,有效地化解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重要项目,重点对待

近年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投资审计成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中。对此,我局制定专门办法,充实投资审计机构与人员,重点对待。

为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建立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草拟了《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办法明确规定,以九江市(含县、市、区、山)各级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需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需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强调,已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2010年又草拟了《九江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任务重,审计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我局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引入社会审计资源,包括中介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2011年,我局制定了《九江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造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六、目标考评,引导方向

多年来,我局坚持对县级审计机关和市局机关科室年度目标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执法、审计质量、审计信息化、服务成果、审计工作业绩、自身建设等涵盖审计机关各项工作内容的项目进行细化量化,每年根据考评中发现的县级审计机关和市局机关科室存在的薄弱环节、工作盲区等应改进的方面,及时修订完善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增加相应的考评项目,调整相关项目所占的权重,力争以考评办法引导全市审计机关克服弱点、消灭盲区,形成亮点纷呈、创新创优的良好局面,推动全市审计工作的快步发展。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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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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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管好用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多年来我们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认真研究,细心摸索,在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监督机制、转换财务管理模式、公开招标审计、配合审计稽查及加强财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大力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汇报如下:

一、狠抓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我们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先后制订了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堤防加固工程、治淮重点工程等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工程建管费使用管理办法》、《工程财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工程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工地食堂会计核算办法》及《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办法。通过制订以上制度办法,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资金,为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二、建立监督机制,做到内外督查相结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主动搞好内查,即自查。财务人员参加市局组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督查组,经常不断地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及财务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现场办公,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促进基层单位财务行为规范化。二是积极配合外查,即配合发改、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即查即改,促使水利资金使用日趋规范化、合理化,有效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通过上述措施,逐步使水利工程项目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内部财务检查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监管的良好局面。

三、转换管理模式,实行财务“报账制”管理

2009年8月,我市对总投资额6.7亿元的20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统一的“报账制”财务管理模式。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监管、统一核算”的原则,各水库加固工程项目现场建管处一律实行“报账制”,真正做到专户存储、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市中型水库建管局对相关责任人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做到既要严格控制,又要相互信任,充分调动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核定周转金,明确资金支付形式。实行“报账制”的现场建管处,由市中型水库建管局财务科核定周转金,用于支付现场管理机构的符合现金支付的零星费用,原则上一个项目现场建管处不得高于3万元,各建管处只能指定一名报账员到市中型水库除建管局报账,对不符合现金支付的各项资金支出由市中型水库建管局统一转账结算给施工、设计、监理和供应商等单位。三是规范资金拨付和费用支付程序,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人员负责把关。支付工程价款按以下程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项目现场建管处审核(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建管处处长)市建管局工程部门审核(项目经办人、工程负责人)市建管局财务部门审核(财务稽核、财务负责人)市建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局领导);建管费费用支付程序:经办人填制报销单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建管处财务部门负责人意见建管处处长审批市建管局审核(建管处审批权限内财务科、综合科审签后付款)市建管局领导审批(建管处审批权限外)。四是使用统一的结算凭证。为规范报账制,我们统一制作了支出费用报销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车辆维修申请单、会议预算表等各种统一表格格式近20张。五是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结束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中型水库加固建设财务管理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一年多的运行实践表明,实行“报账制”财务管理模式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了由于资金层层转拨而造成的挪用、挤占、截留等现象的发生,已初步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公开招标审计,把好竣工决算审计关

竣工决算是水利基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为此我局非常重视,要求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之前必须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组织计划、建管、资产、财务等各个部门集中会战共同编制竣工决算。为提高审计质量,确保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扎实有序进行,我们积极创新机制,2010年我局对29个水利项目总投资达7.9亿元划分六个标段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审计,择优选择承担过水利审计业务、实力强、信誉好的审计队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审计后的竣工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未经过审查的竣工决算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抓好学习培训,提高水利基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学习班,整个“十一五”期间,我们采取了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互审互查互学等不同形式,共举办了七期培训班,培训150余人次。为提高学习质量,保证学习效果,我们还邀请了省水利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专家及业务骨干来授课,同时积极组织动员财务人员参加省水利厅、市财政局等部门举办的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基本达到了参学的财务人员能熟悉和掌握水利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知识,拓宽了知识面,全面提高了业务素质。

六、正确认识审计工作,重视协调配合,赢得审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审计工作是对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检验,也是对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全面检查,更是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促进。在配合审计、财政评审和发改委稽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一是能正确认识审计、评审及稽查等和单位财务管理的关系。

每接受审计一次,我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就会提高一次,同时也为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最佳学习机会。二是高度重视审计的配合工作。在充分理解审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态度的前提下,加强交流与沟通,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与支持,把问题消化在审计、检查的过程之中。三是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审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我局都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总结和反思,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针对2009年审计署南京办提出的滁州市城西水库大坝防渗、沙河集水库溢洪道遗留尾工加固事宜,我局积极制订实施方案,争取落实资金1300万元,较好地处理了审计提出的问题,得到了审计部门的充分肯定。

七、下一步打算与建议

今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操作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明确了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投入,我局抢抓机遇,积极谋划,研究政策,专题汇报,滁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出台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为我市今后5到10年全面加强水利建设明确了资金来源和投入方向。面对持续高额的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扎实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我们是责无旁贷。

(一)完善配套制度。针对政策制度不完善、不配套,执行中政策界限难以掌握的问题,如竣工检测费、蓄水安全鉴定费等费用列支及建设单位开办费购置交通工具等问题,建议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使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日趋规范完善,从制度上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反复发生。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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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含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政府部门通过借贷、担保、资产处置、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项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项目专业化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农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组),负责对代建工作的领导,研究决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市代建办是市政府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重大变更事项的调整进行审核;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依此作为代建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对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全程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使政府投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用以及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手续审批办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为代建项目提供良好的施工治安环境,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督导检查,依法打击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

川汇区、东新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内代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及施工环境等工作。

第七条市代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代建办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

第九条市代建办工作经费实行财政供给,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代建办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市代建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等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按基建财务制度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负责将建设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定期向市代建领导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汇报代建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市代建领导组或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协助市代建办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三)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市代建办统一核算管理;

(四)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工程规划设计。参与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落实自筹资金;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八)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项目用地手续后,与市代建办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市代建办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十六条市代建办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市代建办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提请代建领导组同意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确需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办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审计、人防、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市代建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手续。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代建办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市代建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包括财务资料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由市代建办负责。市代建办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由市代建办提出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按规定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或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由项目使用单位将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市代建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按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代建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市代建办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办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代建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市政府将视节余额度给予市代建办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代建办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严重拖延工期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等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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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网络在地图上找到当地政务中心或建设局,最好能查到电话。

打电话到政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请窗口老师将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相关文件发给你。如果窗口老师不方便的话,你就自行到现场领取相关文件。

文件里应有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填写好会议通知,并将此通知送至相关单位处。

向建设局窗口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七套,规划批准方案总平图复印件一份和地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会议过后,各个部门会出具相关的初设意见。一般有环保(环保局)、广电(广电局)、防雷(气象局)的初设意见。

【难点】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书(盖建设单位鲜章二份):

2、发改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二份);

3、国土手续(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4、勘察、设计合同及资质正本复印件各二套;

5、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十二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初设说明书等;

6、地勘报告电子光盘二张;

7. 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原件二份);

8、按相关规定应做地址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9、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10、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11、设计概算书(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二份)

(别以为按照下列清单上的准备就好了,还有些细节将会在填写初设申请表的时候说明)

下面先详细讲解如何填写初设申请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写都很简单,照实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国土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总投资额,有的时候也叫项目规模。这个数字可以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找到。其余的面积、抗震标准、高度等技术类数据须由设计最终核定。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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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暂行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单位对《暂行办法》了解不够深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2、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审计监督的作用和意义”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缺失审计监督,造成建设资金浪费。

3、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不规范。招标过程简单,甚至直接简化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未严格履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部分建设单位缺乏基建专业技术知识。导致了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不完善,不规范,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承担范围,尤其对标的物的计价和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并缺乏相应的工程管理经验。管理不完善,不到位,经济签证办理手续不规范,内容不详尽,签证及结算依据不充分。工程资料不完整,部分结算价格高于市场竞争价格。项目竣工验收不及时,质量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影响工程整体效能发挥等一系列问题发生常有发生。

5、支付工程款与审计监督脱节。部分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比例过高,对施工单位及施工质量控制能力减弱。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鉴于上述情况,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的中心任务,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等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提高国家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建成廉洁工程、民生工程和效益工程的目标,制定以下意见: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暂行办法》。各建设单位尤其区属自建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规范意识。

2、建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登记制度。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立项,建设单位要将项目概况报区审计局登记备案。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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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2.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五、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我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于XX年9月8日一12月15日组成10个审计组,对八县、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宙计,对王城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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