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第三条 由于历史原历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
1. 罐区布置。
(1)布置在山区丘陵地区,地势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罐区,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要保证防火堤或存液池严密不漏,时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采取补救措施。
2.防火堤。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用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现用普通截止闸的要逐步更换。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系统。
(1)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2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0.7~1.2mpa。
(2)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罐区贮罐容量计算,但最小管径不应低于200mm。
(3)厂区罐区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
(4)大容量液体罐区、地形复杂或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5)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6)液化烃球罐罐区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液公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8)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9)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15m×15m。
(10)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9m,净高不小于4.5m。
4.贮罐及贮罐附件。
(1)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现为固定顶的甲b、乙a类液体贮罐,要逐步更新为浮顶罐。
(2)非金属油罐禁止贮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
(3)贮存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有呼吸阀和阻火器,现采用金属网或金属丝的老式阻火器,必须更换为新式波纹板式阻火器。
(4)储罐脱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设施。
5.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原料罐还须设低液位报警。
(2)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4)有毒介质罐区应接规范要求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为便于正确检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第四条 罐区管理。
1.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4.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5.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离,防止物产超高、外溢。
6.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7.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8.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9.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10.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
1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存功能。
12.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第2篇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完全关闭时间(s)
≤50≤5
65~350≤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第3篇 lng气化站储罐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储罐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⑴.在未增压情况下储罐压力每24小时增加0.03mpa以上;
⑵.储罐外表面有大量露水凝结;
⑶.储罐外表面有局部结冰现象;
⑷.储罐外表面有变形现象;
⑸.储罐内部有异常响声;
2.储罐在进液过程中,开启下进液联通阀时,不得关闭上进液联通阀,要求上进液时,必须关闭下进液联通阀。
3.储罐进液高度上限为6.4m水柱,下限为0.45m水柱。
4.储罐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6mpa,最低压力不低于0.3mpa。
5.开启气液阀门时,应从末端开至始端;关闭阀门时应从始端关至未端。
6.单个液相管道系统只能有一道阀门是关闭状态,并要求一端与储罐连接,另一端与系统连接。
7.储罐增压系统使用过后应在储罐增压器后进行排空。
8.储罐只进液不出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只出液不进液时,必须开启进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即出液又进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
9.储罐安全阀要求每年整定一次,运行中起跳过的安全阀必须重新及时整定。
10.液相管道在停用时必须排放。而且当液相管道压力大于bog管道压力时,手动开启气液联通阀;当液相管道小于bog管道压时,手动打开在线液相放空阀,排放至微正压力关时闭。
第4篇 化工企业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储罐区是化工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集散地,是大型化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工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罐区储存的化工品之多,是任何生产装置无法比拟的。所以,罐区的安全关系到整个工厂的正常生产,如因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善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惊人的,罐区的设计及管理都特别重要。
以北京某化工企业为例,90年代,有12套生产装置,设有一个集中管理的罐区,30多座容量为100m3的储罐,储存有甲醇、乙醇、醋酸、乙醛、乙酸乙烯酯及其聚合物等,还包括硫酸、烧碱。有的是易燃、易爆的液体,有的是强腐性的介质。对于这样一个集中式的罐区安全管理,必须实施现代化、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
1. 化工企业罐区的危险性预分析
从危险源的辨识、评价,针对危及罐区不可容许的风险因素,就火灾风险进行分析:
(1)对罐区的化学危险品进行说明。查gbl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乙醛是低闪点的液体;甲醇、乙醇、乙烯、乙烯酯是中闪点的液体;硫酸是强腐蚀介质。
(2)燃烧和爆炸的条件
任何一种物质的燃烧条件,必须具备明火、可燃物、助燃气体三要素。爆炸是产品达到爆炸极限,并伴随升温达到燃点而发生。为此,也要寻找燃烧的条件:①存在明火:电气发生火花、摩擦撞击发生火花、携带火种等。②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低闪点,受热达到爆炸极限。③化学品流速过高,静电积累,引起爆炸。④管理制度不健全,动火制度不严密。⑤人为火源控制:机动车行驶,穿铁钉鞋等。⑥雷击:罐区要有完整的避雷系统。
2. 罐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各项安全措施:
(1)储罐的布置
①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似的物料布置在同一组内。②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2)罐区应设防火墙
防火墙的容积应大于区内最大罐的容积,每四个或两个设一个隔墙。
(3)罐区的安全设施
①罐区设有专用消防水管网及足够的消防栓。②设有大型泡沫站及一定数量的泡沫车。③整个罐区有完善的避雷装置。④罐区内设有防火墙及隔墙。⑤罐区附近设有明显的防火、禁入等标志。
(4)储罐的安全设施
①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有精确计量。②根据罐内物料性质不同,设有呼吸阀、阻火器、防爆膜、氮封等安全设施。③根据罐内物料性质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者冷冻装置(乙醛)。④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3. 罐区的安全管理
(1)生产人员的安全管理
①生产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车间、班组),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②生产人员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安全责任制、巡回检查制、设备检修制、动火制等)。③班前会、班后会要讲安全,贯彻“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④定期做消防演习(一般安排在泡沫液更换时)。
(2)安全信息管理
每个储罐内,物料的液面、温度、压力等信息,均输送中央控制室及总调度室。重要参数,均设有上、下限及警报装置,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3)设备及设施的管理
①储罐每年要检查一次腐蚀情况并测壁厚,如不合要求,要进行整修或更换。②定期检查储罐上的测量设施,如其测量值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立即检修或更换。③检查储罐附属的呼吸阀、阻火器、防爆膜是否完好。④泵及管线每班要检查四次。
(4)装卸运输管理
①运输车辆必须具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92)。③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在罐区内检修车辆。④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消防器材的管理
①消防器材按安全规定放置。②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及杂物。③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修理、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存放。④定期更换泡沫消防站的泡沫液。泡沫泵要按时维修,每月点试一次。移动泡沫车要按规定地点放置,移动后要放置原位置。
总之,罐区的安全管理是化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才能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5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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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 完全关闭时间(s)
≤50 ≤5
65~350 ≤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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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技术标 <>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液体物料罐区、及卸车泵房要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罐区防雷防静电
1)罐区及卸车站台必须设防雷防静电接地,贮罐接地点不少于2点,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罐区及站台的独立避雷针要符合规范要求;
3)贮存、输送可燃液体的贮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 <>,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 <>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安全作业要求
1.卸汽车物料要求
1)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灌区工作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灌区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要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复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4)在整个卸车过程中,司机、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也不准在驾驶室内吸烟、喝酒、睡觉、闲谈等,押运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参加安全监护;
5)在雷击、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车作业;
6)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准许乱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8)卸料完毕后、运输车应立即离开灌区。
9)卸、送料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不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活动照明要采用防爆手电筒;
卸送易产生静电物料的卸车初始速度应小于lm/s,过后应小于4m/s;
卸车快要完毕时要严格监视,及时关闭阀门,即要避免残留物料过多,又要防止吸入气体;
气温过高,接近或超过物料的闪点时,采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浇水的石棉毯遮盖;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业;
卸送料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卸料管道、阀门等系统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气防器材进行处理,必要时停止卸料,进行处理;
卸、送料前要反复检查确认卸车流程,防止混料;
作业完毕,将各种卸料作业的设备归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区防火堤内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料或物料积聚;
2)罐区防火堤外的场地,要定期拔除杂草,及时清除枯草干叶;
3)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闸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来回收贮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势蔓延;
2)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回收运走;
3)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3.防火堤
1)每月检查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经常检查密封完好情况;
3)要求排水孔无塞,关闭无渗漏,发现掉砖、开裂,要及时修好。
4.贮罐基础
1)每年对贮罐基础的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总沉降量、锥面坡度 <>集中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纹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3)经常检查砂垫层 <>下的渗液管有无物料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体
1)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底要测厚,并对罐底的裂纹、砂眼等缺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清罐返修;
2)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壁要对腐蚀余厚进行检测,有问题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返修处理,必要时报废;
3)罐顶焊缝完好,无漏气现象。构架和'弱顶'连接处无开裂脱落,顶板不应凹凸变形积水;
4)内浮盘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倾不转,不卡不憋。浮盘无渗漏,环状密封无破损,无翻折、无脱落现象。
6.贮罐附件
1)呼吸阀低温季节每周检查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发生堵塞或不畅时,及时疏通或更换;
2)安全阀每季检查1次,有泄漏时立即校验;
3)阻火器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低温季节每月检查不小于1次,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无腐烂,并定期清洗。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腐蚀;
4)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玻璃无破坏,固定严密不漏气,密封垫完好未老化损坏;
5)排污管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阀门要不渗不漏,启闭灵活;
6)进出连接管处无裂纹、无变形,阀门严密,启闭灵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安全高度足够,冬季时要有防滑措施;
8)罐体采用阻燃材料防腐保温,雨水、喷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湿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静电接地
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进行整改,且接地线无松动、无锈蚀现象;
2)从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线,要检查螺栓与连接件的表面有无松脱锈蚀现象,如有应及时擦拭紧固;
3)每年检查1次外浮顶及内浮顶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4)地面或地下施工时,要加强对接地极的监护,如可能影响接地时,要进行检查测定。
8.安全监测设施
高低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其完好备用。
制定严谨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罐区管理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在各方面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反事故演练,提高职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们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预防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7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为了加强对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工作职责
2.1仓库、化学品库保管负责对库存物资入库、贮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罐区管理(氯甲烷罐、环氧丙烷罐、液碱罐)
3.1.1每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保证贮罐、设备、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正常使用。
3.1.2要定期保养及维护,做到贮存容器和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清洁和畅通。
3.1.3加强设备管理,防止危险品在入库、贮存和发放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1.4罐区内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1.5罐区内严禁堆放杂物及可燃物质。
3.1.6罐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牌。
3.2仓库及危险品罐区
3.2.1库存物资不准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3.2.2库存物资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不得少于50厘米。
3.2.3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3.2.3.1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3.2.3.2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3.2.4库区周围严禁烟火,并注意通风。
3.2.5在工作现场不得使用易燃溶剂做清洗工作。
3.2.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2.7仓库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标志,对储存物资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3.2.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8篇 液化气站储罐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认真严格地检查贮罐和管道运行状况,定期记录液位、压力和温度参数,及时处理设备“跑、冒、滴、漏”和其他异常情况(压力、温度每天必须检查2次);
2、严格控制贮罐的进液数量,并做好进液、出液记录。
3、建立和保管好设备档案,搞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检验每次维修记录。
4、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规程。
5、贮罐运行装卸时不得少于二人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6、坚决杜绝同时向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贮罐进液、出液。
7、每小时至少对罐区巡视一次,重要检查核对液面高度,压力表指示值。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等,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8、液面、压力表失灵,安全阀损坏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在此期间不得进液或出液。
9、罐区的液相管、气相管、排污管、水管,应按规定涂成不同颜色予以区别,各种阀门统一编号、挂牌。
10、每天下班时,必须将生产用的电源切断。
第9篇 丙烯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丙烯罐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化纤衣服、铁钉鞋进入罐区。
2.未经允许非丙烯车辆及外来人员严禁进入罐区。
3.进罐区车辆必须带防火帽,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
4.罐区严禁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5.禁止闲散人员在罐区内逗留。
6.非本车间人员上班时间罐区严禁停放丙烯车辆。
第10篇 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一定剂量的硫酸、液氨、酒精等危险化学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范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杜绝环境安全隐患,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讨论,制定出了科学严谨完备的安全措施,供大家参考。
主要内容
一、安全技术标准
二、安全技术要求
三、安全作业要求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安全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液体物料罐区、及卸车泵房要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罐区防雷防静电
1)罐区及卸车站台必须设防雷防静电接地,贮罐接地点不少于2点,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罐区及站台的独立避雷针要符合规范要求;
3)贮存、输送可燃液体的贮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安全作业要求
1.卸汽车物料要求
1)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灌区工作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灌区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要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复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4)在整个卸车过程中,司机、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也不准在驾驶室内吸烟、喝酒、睡觉、闲谈等,押运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参加安全监护;
5)在雷击、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车作业;
6)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准许乱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8)卸料完毕后、运输车应立即离开灌区。
9)卸、送料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不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活动照明要采用防爆手电筒;
卸送易产生静电物料的卸车初始速度应小于lm/s,过后应小于4m/s;
卸车快要完毕时要严格监视,及时关闭阀门,即要避免残留物料过多,又要防止吸入气体;
气温过高,接近或超过物料的闪点时,采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浇水的石棉毯遮盖;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业;
卸送料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卸料管道、阀门等系统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气防器材进行处理,必要时停止卸料,进行处理;
卸、送料前要反复检查确认卸车流程,防止混料;
作业完毕,将各种卸料作业的设备归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区防火堤内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料或物料积聚;
2)罐区防火堤外的场地,要定期拔除杂草,及时清除枯草干叶;
3)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闸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来回收贮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势蔓延;
2)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回收运走;
3)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3.防火堤
1)每月检查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经常检查密封完好情况;
3)要求排水孔无塞,关闭无渗漏,发现掉砖、开裂,要及时修好。
4.贮罐基础
1)每年对贮罐基础的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总沉降量、锥面坡度集中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纹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3)经常检查砂垫层下的渗液管有无物料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体
1)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底要测厚,并对罐底的裂纹、砂眼等缺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清罐返修;
2)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壁要对腐蚀余厚进行检测,有问题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返修处理,必要时报废;
3)罐顶焊缝完好,无漏气现象。构架和'弱顶'连接处无开裂脱落,顶板不应凹凸变形积水;
4)内浮盘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倾不转,不卡不憋。浮盘无渗漏,环状密封无破损,无翻折、无脱落现象。
6.贮罐附件
1)呼吸阀低温季节每周检查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发生堵塞或不畅时,及时疏通或更换;
2)安全阀每季检查1次,有泄漏时立即校验;
3)阻火器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低温季节每月检查不小于1次,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无腐烂,并定期清洗。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腐蚀;
4)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玻璃无破坏,固定严密不漏气,密封垫完好未老化损坏;
5)排污管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阀门要不渗不漏,启闭灵活;
6)进出连接管处无裂纹、无变形,阀门严密,启闭灵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安全高度足够,冬季时要有防滑措施;
8)罐体采用阻燃材料防腐保温,雨水、喷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湿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静电接地
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进行整改,且接地线无松动、无锈蚀现象;
2)从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线,要检查螺栓与连接件的表面有无松脱锈蚀现象,如有应及时擦拭紧固;
3)每年检查1次外浮顶及内浮顶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4)地面或地下施工时,要加强对接地极的监护,如可能影响接地时,要进行检查测定。
8.安全监测设施
高低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其完好备用。
制定严谨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罐区管理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在各方面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反事故演练,提高职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们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预防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11篇 原油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原油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管道储运公司对原油罐区的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罐区的安全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原油罐区
第三条 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罐区消防系统
(1)应设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2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0.7-1.2mpa。
(2)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最小不应低于200mm。
(3)大容量的独立罐区,应用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
回车专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15m*15m。
(7)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变半径不小于9m,净高不小于4.5m.
2、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所有罐必须设防雷接地。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为便于正确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电。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上罐的扶手需安装消除上罐人体的静电导出装置。
(3)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2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罐区的仪表和安全监控设施
(1)罐区的仪表和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2)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防报警。
(3)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功能。
(4)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5)贮罐进出油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跑油,冒顶等事故的发生。
4、防火堤及罐区排水系统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新建管线不宜采用穿防火堤方式。
(3)防火堤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阀门。
(4)罐区排水系统与仪表电缆沟
5、进出入罐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罐区的施工人员以及作业机动车辆、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入罐区。
(2)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罐区宜有适量的安全警示和安全标志牌,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的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和走向。
7、上罐注意事项
(1)上罐前手触盘梯的铜片,以消除人体静电;
(2)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钉的鞋;
(3)罐顶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手电筒及电器;
(4)固定顶油罐同时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上浮项罐的浮梯不应;
(5)雷雨时,禁止上罐;遇在5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上罐。
8、罐区管理的一般要求
(1)罐区应清洁,防火堤内不准有杂草、油污、火源及易燃物。
(2)罐区内的防火堤不可随意开口;
(3)罐区排水不准将水排到罐区内,防火堤内的雨水应及时排放;
(4)罐区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油罐顶无油污、无积水。
第四条 罐区内施工安全规定
(1)有关部门必须对进入罐区的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执行《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进出罐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有关部门批准后,现场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等。
(3)在罐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在动火手续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现场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方可动火。
(4)在罐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罐内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罐外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5)在罐区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6)在罐区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作业。
(7)在罐区破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第五条 罐区日常安全检查规定
1、建立罐区日常巡检制度
(1)值班干部巡检制度;
(2)站领导巡检制度;
(3) 安全工程师巡检制度;
(4)当班工人(集油工、仪表工、电工等)巡检制度;
(5)大罐管理班巡检制度;
(6)消防防火人员巡检制度。
2、分期分批检查罐体及附件的完好程度和运行状况,特别是要认真检查运行罐的安全状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运行罐液位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2)机械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安全可靠、动作灵敏、油位正常,并按规定检查;阻火器每年三月、九月各检查一次;
(3)油罐其它附件(罐前阀;进出油、水、汽阀;中央排水阀、透光孔、人孔、液位计、量油孔等)齐全完好,不渗漏;
(5)防雷静电接地线和防静电跨接线设置合理;
(6)罐顶(浮顶罐的单盘)无积水、无油污、无锈蚀、渗漏现象等;
(7)油罐的加热、除蜡系统是否完好,冬季化蜡盘管蒸汽压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8)罐体的完好程度。罐体是否有无裂纹、泄漏、鼓包等变形,保温层、防护层等是否完好,浮顶罐转动浮梯是否有脱轨、倾斜等不正常现象,罐底是否有渗漏现象等。
(9)罐的防火堤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罐区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和演习等;
(1)消防道路是否畅通;
(2)有自动灭火系统应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是否完好并准确监测和显示。
(3)消防泵房设备、设施等是否均能运行正常,水源、泡沫供给是否满足要求。
(4)消防管线、消防栓等是否完好;
(5)首末站罐区消防队的建设是否能按有关要求执行;
(6)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并每月进行一次演练;
4、检查显示罐位、进出罐压力、罐内油温、高低压报警、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仪表是否正常。
5、检查罐区有无异常声音或存在其它异常现象等。
(1)罐区内无油污、无积水(罐区排水系统完备)、无杂草。
(2)罐区内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6、查防雷接地极设置是否合理,查接地电阻监测报告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测试。
7、若有施工队伍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与其它运行生产场所隔离,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2)特殊工种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许可证;
(3)动火等操作应有监护人;
(4)施工人员明确罐区的各项防火、临时用电操作等相关规定;宜使用防爆工具;使用的各种器械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5)必须按规定办理五种作业票,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6)专业安全人员检查时指出施工过程中的隐患后应立即整改。
8、检查生产岗位工人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是否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等。
(1)流程切换等操作票是否按规定办理,填写认真,准确。
(2)能否按规定去进行巡回检查,并准确记录相关的报表和记录。
9、检查罐区是否有安全警示牌、设备、管线标志牌等,各类阀门是否灵活可靠、严密不漏、球阀全开与全闭与阀位指示一致。
10、检查罐区的伴热系统是否完好。
11、特殊环境下对油罐区的检查规定
(1)雷雨天气,值班人员不能上罐,但必须用监视屏进行巡回检查;保证中央排水管畅通,打开罐区排水阀,在雨停后应及时关闭。
(2)雪天过后,要及时检查罐顶的积雪厚度,并及时组织人员清扫。
(3)在发生仪表系统或其它事故情况下,应人工监护各运行罐的情况,确保运行罐的正常。
第12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罐区竣工时,安全部、项目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各车间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储存、装卸、安全消防设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3.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5.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6.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任人报告,电修车间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7.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5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止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按照检维修制度进行检维修作业。
8.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应急灯等)。
9.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
10.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2. 仓库、罐区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3. 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4.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用量。
6.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7.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第五条 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2. 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3. 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4. 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5. 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第六条 储罐区安全管理
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管理;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
2.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3.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日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
5. 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6. 储罐区的防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1)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护堤方式铺设。
(2)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护堤外。
第七条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 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4.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5.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6.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 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第14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15篇 储油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16篇 化工硫酸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一、**化工硫酸泄漏的原因
1、阀门法兰垫采用纸板,年久失修,垫子老化。
2、硫酸接触纸板垫易将纸板垫氧化腐蚀,加速垫子损坏
二、泄漏扩大的原因
1、操作处置不当,拧螺栓用力过猛,致使垫子破损
2、应急处置不熟练,致使泄漏浓硫酸不能全部流入事故围堰内
3、应急装备不全,致使应急人员不能近距离实施救援
三、硫酸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硫酸储罐检修,确保硫酸储罐不腐蚀
2、对连接罐体的阀门、法兰、螺栓、垫子等应定期更新。
3、储罐区应设置防泄漏围堰,其容积不少于罐区中最大单罐泄漏的容积体积,围堰高度不能超过1.6m;
4、应在围堰外设应硫酸急池,池内应做防腐和防泄漏处理
5、储罐区应配置安全设施,含地置式消火栓,紧急喷淋器。
6、应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包括:耐酸手套、长靴、围裙、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连体式耐酸橡胶服.
7、配备急救药箱:3%的碳酸氢钠(nahco3)液,烧伤膏等。
8、应备足中和剂,如石灰、烧碱等。
四、硫酸储罐区装卸管理
1、危险品装卸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
2、卸装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
3、晚上、下雨天不宜装卸。或遇特殊情况必须装卸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
4、严禁在装卸时吸烟。
五、操作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全面罩),穿橡皮耐酸碱服,戴橡皮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蒸汽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碱类,碱金属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质。稀释活制备溶液时,应把酸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六、防护的基本知识
1、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眼睛保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做防护
3、身体保护;穿橡皮耐酸碱服
4、手防护:戴橡皮耐酸手套
5、其他保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沐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预防和救护措施
1、搬运时要轻装轻放,禁止震动、撞击、磨擦。
2、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清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清洗。如吸入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乳,饮足量温水,催吐。
4、如有泄漏,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吸入中毒,佩戴好防护用品,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
5、发生火灾,要先控制后灭火,严禁用水灭火,适用干砂、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灭火。
八、安全管理要求
1、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2、应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
3、管理人员每天不少于两次对各贮罐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台帐备查,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要及时联系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5、建立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