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规定内容格式
管理规定怎么写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管负责完成。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主管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主管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公司会议室管理规定【2】
实施日期:
1、目的:会议室是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教育训练、借阅图书,开展招聘工作之综合型多功能场所,为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故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 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教育训练,借阅图书,招聘等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如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方可。
3.2 各单位凡因公使用会议室,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附件一)报备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总务文员处领用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3.3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抽烟、大声喧哗,仅用于正常工作。
3.4各单位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
3.5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
3.6使用完备后及时将钥匙退回人力资源部总务文员处,并由人力资源部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
第2篇 文件格式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物业项目安管员宿舍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项目安管员宿舍管理规定为了管理好安管员宿舍,使队员有一个整洁、舒适、空气清新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
1、综合部负责队员宿舍的水电费核算、公共物品的采购配备等工作。
.2、安全管理部负责队员宿舍日常管理的监督及检查。
.3、工程维修部负责队员宿舍的设备设施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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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中心、班组长、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
二、宿舍内务管理.
1、床上用品的设置
(1)蚊帐必须保持干净,挂之有形,起床后收起,不得在上面挂任何饰物或图画。
(2)被子不用时,要按四方块叠成形,枕头放在被子的靠里部分,床单要保持干净、整洁无皱纹和污渍。
(3)宿舍内必须统一床单、被子、凉席。
.2生活用品的设置
(1)鞋子放在床下面(俩双),鞋跟向外,摆放成一条线或以班为单位,多余的集体放置柜内,鞋子要经常洗涮,不能有异味。
(2)晒鞋子时,必须将鞋子放在指定地点晾晒(阳台下面摆放成一条线)
(3)毛巾折叠成四方形,统一挂置在指定位置,漱口缸、牙刷统一摆放。
(4)室内不得私自钉钉子挂置衣物或私自添置床、柜、桌、椅等物品。
衣物要放在规定的衣柜里。
(5)及时清洗衣服保持洗衣机内外干净,衣物统一在指定地点晾晒。
三、宿舍卫生管理
(1)各房间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队员或班长为宿舍长,监督每天卫生值日情况。
(2)各宿舍长负责安排值日生并填写《值日生安排表》,贴在宿舍门后面位置。
(3)各宿舍内住宿人员按《值日生安排表》轮值,因特殊情况不能值日,应向宿舍长说明,经宿舍长同意后,另安排人员值日。
(4)宿舍地面、公共走廊、大厅、厨房和洗手间必须保持清洁干净,每间宿舍的值日生每日必须对宿舍地面拖地,对门、窗、衣柜、窗台、洗衣机、电视机和电视机柜等擦洗,并随时保持地面清洁。
(5)每周六或周日各宿舍必须进行卫生大扫除,时间自定,清扫范围包括洗衣机、电视机、电视机柜、衣柜、风扇、门、窗、玻璃、洗手间、房间地面等。
(6)综合部每周抽查宿舍1-2次,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给予纠正,并通报给宿舍长和该部门主管、主任。
(7)各部门主任、主管、安管班长(管理员)每周应检查宿舍卫生至少3次,对卫生差的宿舍房间及时责令整改。
四、宿舍纪律
(1)严禁在宿舍内吵闹、打架,严禁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
(2)严禁踢门、撞门等破坏宿舍内公共设施现象,宿舍内全体员工有义务保护公物,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如有损坏公物必须按价赔偿,公共物品损坏维修费用员工均摊。
(3)不得在宿舍墙上乱写、乱画及张贴画片,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烟头和乱倒茶水到公共地方等。
(4)不准在宿舍内私自接电源、乱拉电线,私装开关、灯座和使用电炉。
(5)非物业管理中心人员不得进入员工宿舍,管理中心女员工除就餐时间外不得进入工宿舍,就餐时间11:30-13:00,17:30-19:00,如有其他人员等确需进入员宿舍需报请物业管理中心批准。
(6)严禁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放音响等,时刻注意不要影响其他同事和其他业主休息。
宿舍娱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2:00,23:00准时 电视机。
宿舍长负责对宿舍的管理。
(7)按时熄灯,熄灯时间为23:00,熄灯后要保持安静。
(8)安管班长、安管员必须住指定的集体宿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在外租房。
五、宿舍安全管理
(1)各宿舍长为宿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注意防火、防止外盗等日常管理。
(2)各宿舍员工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中的各项相关条款,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或物业管理中心反映。
(3)禁止在宿舍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地方法规禁止的一切活动。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有杀伤力的机械进入宿舍区。
(5)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区私用电器(电风扇、电吹风、电熨斗除外)。
(6)节约用水、用电,正确使用和自觉爱护水电设施、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等公共物品,确保安全;
宿舍无人时,须 所有水电设施、电器。
六、处罚规定
(1)在宿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地方法规禁止的一切活动者,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2)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有杀伤力的机械进入宿舍区,由管理中心予以没收,并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聚众赌博,管理中心没收赌博用具,并给予参与者以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4)违章使用电器者,经查实,没收违章电器,每次扣罚100元。
(5)队员带领外来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宿舍,经查实,每次扣罚100元;
班组长带领外来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宿舍,经查实,每次扣罚200元;
三次以上作解雇处理。
(6)在宿舍酗酒、打闹、争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100元处罚。
(7)损坏公物限当天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拒不承认的由该宿舍全体员工均摊。
(8)浪费水、电及不正确使用公共设备,经查实,每次扣罚50元。
(9)在宿舍墙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扔杂物或垃圾者,经查实,每次扣罚50元。
(10)不听从宿舍长安排,故意不参加卫生轮值,每次扣罚50元。
(11)晚上21:00后,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放音响、影响其他同事或业主休息的,管理中心接到相关投诉,经查实,每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12)以上处罚由管理中心安管部配合综合部执行,并将书面处理结果通报各主管、主任留存。
(13)若出现本规定中未列明的问题,由物业管理中心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方案。
附加说明:3.本标准由服务中心安管部负责人起草、由项目经理审核、批准。
4. 本标准由服务中心负责人解释、修订。
第4篇 某物业保安管理部车辆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保安)管理部车辆管理规定物业管理部车辆主要指公司配置用以处置火警专用的消防车及供机动巡逻使用的摩托车。
为保证所属车辆能随时参与火警应急与处理突发事件,防止车辆责任事故发生,制定此规定。
1. 专人驾驶管理。
消防车由消防中心指定专人驾驶,摩托车由领班或小组带班员驾驶,锁匙均移交。
分属中队的摩托车由中队主管负责;2.严禁无证驾驶。
消防车驾驶员需持准驾b型牌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员需持准驾e型车驾驶证;3.消防车于车队停车场内指定地方停放;
摩托车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日常停放应做好防范措施。
谁遗失,谁负责;4.消防车给油使用油卡。
加油时由当日部门值班主管陪同,并于出发前至办公室领取油卡及油箱钥匙,车返后交回。
办公室文员做好备案;
摩托车给油采用便携式油桶加油,油卡领取与消防车相同,油箱贮存于仓库内,摩托车加油由指定用车人签名,并需消防中队主管现场签名确认;
5.消防车非战斗原因、演习、处突或执行特殊勤务,月度用油不超过100升;
摩托车月用油不超过50升/月;6.消防车保养工作由消防队与车队维修场共同完成。
消防队负责车辆除尘清洁、擦拭、更换机油类工作;
每日晨早班接班启动10分钟,对消防车油料、贮水、电池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确保每周对消防车所有器材如消防服、防烟面具、水袋、枪头、消防斧等检查一次,使消防车随时处于战斗状态;7.消防车维修需由车队维修场完成。
消防队应及时发现问题,与维修场密切联系,确保消防车正常使用功能;
摩托车维修实行报批制,每月月底对拟维修部分向总办提交报告,经批准后予以维修,维修费用不超过100元/台。
第5篇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g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提高公司办公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费用,合理用车,保障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 车辆管理规定
1、 车辆的管理程序必须严格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2、 车辆的技术档案、证照资料、检审办证、保险、维护等工作由公司汽车部管理;
3、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
4、 车辆由汽车部负责配置司机驾驶,汽车部安排司机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三、 车辆的日常使用及管理
1、 车辆的日常使用派遣、调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
2、 各部门公务用车,应先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并说明车辆使用事由、时间、地点,行政人事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车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公司领导和行政人事部批准。出车前应在《车辆行使记录表》中填写“时间”,返回时填写“用车事项”、“用车人”。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总经理用车及总经理指定用车除外)。
3、 公司领导级车辆实行专人专车,驾车回家专车专管,其他公司车辆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或指定地点。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的原则。
5、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等,冬季还应提前预热车辆;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6、 公司车辆由驾驶员负责及时清洗,保证车辆整洁。
7、 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停车场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被盗,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公司领导以及车辆管理人员到现场解决。
8、 专职驾驶员用公车处理私人事务,如造成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驾车人员赔偿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9、 严禁非工作用车,若有违反或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其损失由用车人员全额承担。
10、 驾驶员严禁私配车辆钥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借、外借车辆;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的,使用者按正常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等)的5倍缴纳给公司,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11、 除正常保养外,驾驶员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12、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落实配件价格和费用,形成初步计划报汽车部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维修。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等产生的费用,需取得正规的发票和清单,填写报销清单,经汽车部和财务部核实签字,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 车辆使用规定和考核办法
1、 公司车辆不允许外借。如特殊原因必须外借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借。
2、 在单程15km以上办理工作事务的员工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调配车辆申请,办理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接待工作和协调工作等由行政人事部或相关领导另行安排。
3、 在单程15km以内办理工作事务的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工作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公共汽车。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司车辆。
4、 凡属下列情况,行政人事部可统一协调使用公司车辆(总经理车辆除外):
(1) 遇会议和接待需统一安排的,由行政人事部协调解决。
(2) 公司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或员工月活动,如集体活动等需要用车的。
5、 行政人事部应建立车辆用油台帐,严格按行车里程与耗油标准(100公里耗油量)核算油料,并做好每次用车油料和里程登记。若发现虚报油费,每次罚款200元,并追回多报部分油费。
6、 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和调派人员须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严禁随意派车,一经发现,每次处以50--200元罚款。
7、 公司车辆外出办理业务时,须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严禁绕道行使或借机游玩,一经发现,对驾驶员和使用车辆人员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8、 驾驶员应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一定指标以内。对于特殊情况,用车人应在报销时向派车部门说明情况。
9、 违规与事故处理:
(1) 在下列情况下,如出现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①无证驾驶。②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③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交通事故的。④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的。⑤涉及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 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⑶ 机件责任事故:驾车人员明知车辆有机件事故还强行驾车,如造成重大事故需进行车辆维修,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10、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年检、购买保险必须取得正规的发票和清单,确定价格和配件无误方可报销。如发现假报和虚报的,公司将严肃处理,追回多报销的费用并罚款50―200元,严重者劝其自动离职或予以解雇。
五、 驾驶员职责
1、 服从领导,听从调度,坚守工作岗位。
2、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民警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3、 及时维修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整洁。
4、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术,文明驾驶,讲究职业道德。
5、 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公司保密事项和领导时间安排。
6、 工作时间不准喝酒或参与娱乐活动。
7、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8、 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不得擅自处理。
六、 其他
1、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2、 本制度未尽事宜修改亦同。
第6篇 政府管理规定内容格式
深圳政府公告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织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深圳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论公报》);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域名为下同);
(三)深圳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第八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还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全文刊登。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刊登全文或摘要。未刊登全文的,应当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全文。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但该日期应当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或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件,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但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措施,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应当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需要统一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刊登的文件和信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刊登通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发布文件和决定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五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应当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深圳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的工作报告,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三)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应当刊登的文件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刊登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第十六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机关在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者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格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深圳信息网》和其他政府的网站发布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管理《市政府公报》编辑和发行工作。
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室为《市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每周发行一期。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发布。
《市政府公报》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二十条 市、区、镇人min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由市、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当为其单位领导、业务处(科)室及其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市政府公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
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镇人min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三)代表大会代表、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
(五)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室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中某一个或多个文件的复印件时,下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可收取复印成本费用:
(一)《市政府公报》编辑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办理审批、核准和登记的机构;
(三)公共图书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执行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政府合同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一条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第十三条 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七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物权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集团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中海物业公司宿舍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h物业公司宿舍管理规定
一、员工必须确保足够的睡眠时间,保障上早班时精神充沛,其他任何人不得影响早班员工休息。
上午12点前,晚上8时后不许大声喧哗、打闹,室长有权对此类现象予以制止。
二、住宿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来客及家属必须到宿舍楼值班室登记,晚9:30停止会客,10时必须离宿。
如遇特殊情况请宿舍楼值班人员批准方可,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予以依法处罚。
三、每宿舍民主选举室长1名,负责宿舍内日常事务的安排、管理;
宿舍成员夜不归寝晚10时前必须告知室长,说明去向,且人数不得超过30%。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室内成员一旦入住后,不得随意更换床铺,变动位置。
五、爱护公共设施,确保门窗、玻璃完整有效;
对于水、电、煤气设备、消防器材等公共财产要倍加爱护,使其发挥应有的功用,对于蓄意破坏者要加倍赔偿,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规定解除住宿资格。
六、宿舍内提倡健康的业余文化生活,对于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现象,视其情节予以50-200元处罚,直至扭送公安机关。
七、宿舍区内严禁男女混居,私自留宿或让床位于外人,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50-200元处罚,直至取消住宿资格,予以辞退。
八、住宿人员要树立公德意识,要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楼道里堆放杂物,凡检查不合格经提醒拒不整改者,罚款50元。
九、住宿人员不得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煤油炉、煤气罐、电饭锅及带电阻丝的设备,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违禁品,违反者立即没收并处以50一200元罚款。
十、提倡节约、反对浪费,节约每滴水、每度电、每粒粮,反对浪费水、电、煤气的现象。
十一、宿舍楼晚12点关大门,早5点开大门,关门后一律不准出入(特殊情况提前向宿舍楼值班人员说明)。
十二、公司电话:,联系人:
(13)。
第8篇 机电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____煤矿消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各班组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车间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
组 长:______
副组长:__________
组 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符合规 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车间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车间工作区、仓库、等场所。
三、防火检查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 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 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育和培训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应急电话
火警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组长: ________________ 急救:827238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当然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因其种类不同而内容各异,但其基本安全守则为:
(1)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该穿戴的必须穿戴,不该穿戴的就一定不要穿戴。
例好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带护帽,如果不带就可能将头发搅进去,同时要求不得戴手套,如果戴了,机械的旋转部分就可能将手套搅进去,将手搅伤。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特别是对坚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振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4)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准将其拆掉不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
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 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第10篇 丽华物业保安装备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丽晶物业保安装备管理规定
1.0职责
1.1保安部经理负责保安装备的发放和保管。
1.2各班长负责对各类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1.3当班保安员负责当班时期各装备的维护和保管。
2. 0工作要求2.1保安装备包括:a)对讲机及其配件;
b)电警棍、警棍。
2. 2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2.2.1 保安各岗位配置一部对讲机,使用'2'频道。
2.2.2 对讲机只供当班保安员使用,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对讲机损坏未查出责任人时,由当班班长负责维修和赔偿。
2.2.3 对讲机备用电源由专人负责集中充电,统一调换,以保证对讲机正常使用。
2.2.4 使用对讲机时一律戴耳麦,对讲机佩戴在右腰后,严禁随手乱放。
2.2.5 对讲机通话必须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禁止大声喧哗。
a)呼叫:'______(部门/岗位)收到请讲。
'b)回答:'我是______,收到,请讲。
'c)完毕:'收到。
'或'完毕'。
d)报告情况时应按人、地、时、事、历、因、果七字要素报告,报告时语言要简练,发音要清楚干脆。
例如:'我是5号,9:30有一不明身份人员强行闯入,请指示。
'e)称呼规范:一律使用文明用语,男性称'先生',女性称'女士',小孩称'小朋友',领导的称呼应是:'姓加职务'。
f)呼叫程序规范:当有人在使用对讲机,且没有通话完毕时,其他人不得抢用。
g)如需汇报值班情况,有情况汇报情况,无情况只需汇报:'中银号正常'。
2.2.6 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2. 3电警棍、警棍的使用管理
2.3.1 只供保安员在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当班人员严禁佩戴和使用。
2.3.2 严禁提供给他人使用,未经保安部主管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2.3.3 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或交给他人玩耍。
2.3.4 严禁私自动用警具伤人,违者视情节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后果自负。
2.3.5 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2. 4当班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如损坏按价赔偿。
3. 0记录3.1wy/y-fr-ba2401a《保安物品发放登记表》
第11篇 物业清洁工具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项目清洁工具管理规定1.目的:防止清洁工具丢失,并确保清洁工具领用有序。
2. 适用范围:清洁工具的管理。
3. 职责:3.1保洁员负责保管各自领用的清洁工具。
3. 2环境主管指定人专人保管公用清洁工具。
4. 内容:
4.1发放给各岗位、人员的工具必须责任到人。
4.2对各岗位的清洁工具实行统一编号或各自作标记。
4.3公用清洁工具应放置于工具房,摆放整齐;
发给个人的清洁工具各自保管。
4.4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或因保管不妥而造成丢失清洁工具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4.5清洁工具受自然损坏或因使用时间过长,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到领班处以旧换新。
4.6清洁工具每次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
发现工具有脏,不整齐现象,保洁员均有清洁,摆放整齐的义务。
4.8严禁某岗位或某一个人私自收藏公用清洁工具,确实需要,须书面经环境主管同意方可借用。
5.记录:无6.
第12篇 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格式
管理规定补充规定1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员工请病假,应在看病的前一天告之部门经理,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告之的,须在当日上午九点之前向部门经理请假,病愈上班后,要将医院出具的病志及就诊证明交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审验证后,由总经理批假,准假后,按事假论。病假一日,扣发一日工资,以此类推。
2、事假:员工请事假,应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交由部门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无特殊情况,每月事假不能超过二天,且不能连请。事假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每月事假超过三天(含三天),除按日扣发工资外,另扣发当月奖金的2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再扣发年终奖的10%。
3、休假:公司执行每周7个工作日,即56小时工作制度,女员工于每周日轮休半天,法定假日另行安排,无报酬轮流值班(因工资已包函值班薪水)。
4、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需报请部门经理核准,由总经理批备。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按半天计;加班时间2小时之内的,不做累计。雨季汛期时,男员工晚间轮流值班,必须坚守岗位。
二、报销制度:
1、业务费用发生后(含招待费、差旅费、汽油费、维修费、采购办公用品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要及时报销,做到周清月结。
2、由于特殊原因来不及报销的,自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要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并由部门经理签字核实呈总经理报批;超过三十日还不报销的,原则上公司将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3、每月30日前,财务部要将个人借款进行汇总统计,并进行公示催告。不报清上月单据的,除不受理新的借款业务外,还要在个人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数额大,拖欠时间长,催告无效的,要按借款额的10%每日加罚滞纳金。
四、采购制度:
1、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实行统一采购比价制度,采购时要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大宗商品的采购必要时要进行招标,财务部具体负责采购及物品管理工作。
2、各部室领取办公用品要进行登记,低值易耗品要以旧换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收节支是公司二○○九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3、公司车辆的维修、维护,以及燃料的消耗,易损件的更换等发生的费用适用于上述报销制度。
五、错误追究制度:
1、由于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导致了效益减少或客户丧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每发生一次,扣发年终奖金的10%。
2、由于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市场运行把握不准,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每发生一次,扣发年终奖金的10%。
3、工作中相互推诿,不积极进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拖、等、靠”思想严重,行为明显,老客户巩固不住,新客户资源挖掘不来,公司将视情况扣发相关责任人年终奖金的10%。
以上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3篇 商场户外区域形象管理规定办法格式怎样的
商场户外区域形象管理规定和办法
(2) 对外场地租赁(包括内部厂商的促销)
1、 对外场地租赁范围指门口的小广场,以马路边为界。
2、 租赁者所组织活动必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味、有新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能产生良好的影响。
3、 租赁者须提前7天提出申请,添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申请内容中详细说明活动原因、演出或促销方式、节目内容、人员及人数、所使用道具、占地面积及所需公司配合及提供的内容等。
4、 所有活动由企划部统筹安排,企划部在对各项费用进行划价。厂商持《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所需配合的各部门进行审批。
5、 厂商持批准划价后的《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财务部交费,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交企划部备案。
6、 工商、市容及文化监察等处由厂商自行审批,并将审批复印件交企划部一份,若因此造成的意外事件及损失由厂商负责。
7、 活动现场由厂商布置,现场氛围由企划部把握和指导。各厂商必须服从企划部的安排,在活动之前做好充分准备。
8、 活动结束后厂商需向企划部交回所有演出租赁设备,如有误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六) 户内公共卖场公共卖场是向顾客展示商场整体形象,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窗口,是反映商场档次与水平的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展示我商场的各种服饰品牌的形象,服装风格、充分展示商场的独特风格,同时也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基于明确突出,合理分工、配合协作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大厅共享空间大厅共享空间是我商场的重要窗口之一,着重体现着我商场的形象、品味和特色。使用范围
1、 共享空间的使用者必须是入驻商场的厂商和相关人员,所展示商品必须在本商场有售。禁止与本商场经营和销售无关的商品及其人员参与和使用共享空间(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及企划部特批方可使用)。
2、 共享空间最多只许在两家同时搞促销。申请和收费
1、 厂商使用共享空间促销时,必须提前7天向企划部提交《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表中必须注明促销时间、促销人员和道具的详细情况。《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经商场经理批准后,交企划部审批。《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一式三联,厂商、企划部、财务部各留一联。
2、 厂商持到企划部审批、划价,到财务部交纳费用。
3、 厂商持交费凭证及《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管理部办理促销证后,促销人员方可入场。
4、 厂商入、退场和现场布置必须在晚8:00之后至早9:30之前完成,严禁在营业期间入、退场和布置现场。促销现场要求
1、 现场形象板(架)不得高于
2.2 米.
2、 促销品及道具不得占用通道,不得在主通道上摆设物品。
3、 现场的照明设备必须完好,照明光源需柔和适度。
4、 现场所摆设的宣传品、播放的音乐和录相的内容必须健康,严禁低糜、不健康的宣传品出现。
5、 现场音响设备的音量不得高于商场背景音乐,标准以在3米范围内听清为准。
6、 严禁在现场大声叫卖或用扩音器做宣传,严禁在现场嬉戏、追闹、大声喧哗等不雅行为,一经发现立刻勒令其停止促销,予以处罚。
7、 促销人员必须语言文明,行为举止庄重大方,严禁对顾客围追堵拉,强辞夺理,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退出现场,予以处罚。
8、 促销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7人。
9、 促销人员不得站在共享空间中央进行宣传。展台展台是我商场商品的重要窗口之一,有着显着的装饰和促销作用。分配与使用申请
1、 商场分别在各楼层设有展台,每个楼层负责本楼层展台招商。
2、 厂商取得展台使用权后,需到企划部登记备案。如某个楼层需多占用其它楼层展台时,可自行交涉,再到企划部备案。
3、 展台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企划部将对其使用情况详细登记。管理及维护
1、 展台展示内容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味、有新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能产生良好的影响。
2、 展台只能单一品牌使用,不得多品牌共用,严禁展示特价、处理商品。
3、 企划部于展台使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各楼层负责人进行招商,各楼层在接到通知后进行招商,并将招商初步意向报于企划部,由企划部与厂商签定展台使用合同。各楼层招商工作必须在5日内完成,如未按期完成,企划部将通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罚。
4、 展台由取得使用权的厂商自行设计和布置。展台效果由企划部统一把握,未经企划部审核的效果图,厂商不得自行布置。各厂商在得到展台使用权后3天内向企划部提供展台效果图,经企划部审批备案后于展台使用合同生效期前完成。如需企划部协助,厂商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要求,并交纳相关费用,企划部2天内出样,厂商验稿后签字,然后企划部于展台使用合同生效期前完成。
5、 企划部按展台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费用由厂商直接交至财务部,企划部保留收费单复印件予以备案。
6、 展台由企划部直接管理,依据公司需要,企划部随时有权收回展台使用权,剩余费用由企划部出具证明,财务部退还。
7、 展台展示商品须及时更换(频率不得低于一周一次)。展台的更换布置时间必须在周一至周四之间进行,必须安排在非营业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须通知企划部,但必须在1个小时内完成。
8、 商场免费为厂商提供地台及照明用电,其余设施由各厂商依据其特色和设计自行准备,如需企划部配合,将按规定收取费用。
9、 展台的照明应保证明亮醒目,光线柔和舒适、层次感强。如遇意外情况照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损坏相关人员须在1天内由楼层通知电工或工程部人员进行修善。
10、 展台日常维护由使用厂商负责,清洁工作须在商场开门前完成;如公司使用由楼层负责,保安部须保障展台和展品在夜间的安全。收费标准后附。灯箱灯箱是本商场的重要宣传窗口之一,着重体现着商场的形象、品味和特色,直接反映本商场所经营商品档次与风格。分配与使用申请
1、 商场设有灯箱,灯箱招商由商场经理负责招商。
2、 厂商取得灯箱使用权后,需到企划部登记备案。灯箱使用期限以年为单位,最短不得少于半年,企划部将对其使用情况详细登记。管理及维护
1、 灯箱宣传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味、有新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能产生良好的影响。
2、 灯箱只能单一品牌使用,不得多品牌共用,严禁宣传特价、处理商品。
3、 企划部于灯箱使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通知各楼层负责人进行招商,楼层在接到通知后进行招商,并将招商初步意向报于企划部,由企划部与厂商签定灯箱使用合同。招商工作必须在7日内完成,如未按期完成,企划部将通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罚。
4、 灯箱由企划部统一设计和制作,厂商不得自行发布。厂商在得到灯箱使用权后1天内向企划部提供灯箱设计的相关资料和要求,企划部2天内出样,厂商验稿后签字,然后企划部于灯箱使用合同生效期前完成。
5、 企划部按灯箱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费用由厂商直接交至财务部,企划部保留收费单复印件予以备案。
6、 灯箱由企划部直接管理,依据公司需要,企划部随时有权收回灯箱使用权,剩余费用由企划部出具证明,财务部退还。
7、 灯箱在发布过程中,公司各部门须全力配合各厂商工作,工程部电工须保障灯箱的正常照明,清洁工必须保障灯箱外面的光洁,如公司使用由楼层负责,保安部须保障灯箱在夜间的安全。
8、 区域中的灯箱及品牌形象,厂商必须在经营过程中保持不空缺、不过季、不损坏、光洁整齐。楼层商品促销特卖
1、 本规定适用范围指各楼层大厅、主通道、扶梯周围促销活动的厂商及自营品牌。
2、 申请办法:各厂商在做促销前一周应填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由各楼层负责人持表到企划部审批,自营商品的促销申请同上。
3、 申请内容中应详细说明促销原因,促销方式、具体位置、占地面积、所使用道具及促销人员的详细情况等,经企划部审核和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企划部划价,办理财务手续,方可入场。
4、 各商场如有花车促销,所需宣传架和pop的数量及摆放位置应提前通知企划部。
5、 现场悬挂的pop不宜过多,不许在货柜和花车上张贴pop,pop的画面要美观,严禁厂商私自书写。
6、 促销现场必须干净利落,无杂物、无与促销无关的东西堆放、禁止有纸箱或损坏的桌、柜等设备摆放,如有需要,对现场的花车、桌、柜进行必要的修理、装饰、现场陈列要突出商品。
7、 现场促销人员必须遵守商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若是厂方人员,需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对现场促销人员的管理参照《关于商场共享空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公用营销设施公用营销设施可以更好的展示商场的美化内部环境,树立商场形象,让顾客详细了解本商场的楼层分布及各种服饰品牌的位置,达到宣传商场和促进商品的销售的效果。
1、 商场的整体环境氛围和渲染布置由企划部统筹安排。所有发布的pop需经企划部审批。企划部有权对商场的各类宣传品做出调整。
2、 宣传品的制作方式主要为手绘、印刷和刻绘三种。制作材料主要有纸质、布幅和kt板材。
3、 各商场和厂商必须遵守企划部的规定,严禁私设乱放,严禁随意移动和增减公用营销设施,否则,视其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4、 各楼层和厂商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时,需向企划部提出申请,填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经商场负责人批准后交企划部审核。
5、 场内的公用营销设施严禁出现以下一些情形:a幅面有破损,污迹和折皱等;b直接放置在地面上,通道上和影响顾客购物的地方;c在柱面上斜置、倒置和重叠等;上下不齐,前后不匀,过高或过低等;e过大、过小或不符合规定的规格等。商场共用柱面、墙面及大型pop、条幅等宣传品
1、 各厂商在商场区域内主体墙面做灯箱或悬挂招贴画须向企划部审批备案。
2、 通道两侧的柱面由楼层分配各厂商使用,获得使用权的厂商负责pop宣传品的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更换,一年至少随季节春(2月25日至3月1日)、夏(5月2日至6月1日)、秋(8月25日至9月1日)、冬(11月25日至12月1日)更换四次,保障pop宣传品不过季。扶梯
1、 季节性和节日的装饰,由企划部统筹安排,各楼层负责日常维护。
2、 扶梯的临时使用由企划部统筹,各楼层需使用时,须提前7天向企划部提出申请,填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经公司领导签批后由企划部审核,方可使用。
3、 扶梯间的饰物或鲜花如有丢失或损坏,扶梯归属楼层须向企划部及时反映。扶梯所属楼层一上二扶梯二层二上三扶梯三层三上四扶梯四层四上五扶梯五层直梯
1、 商场直梯及附属设施的宣传使用由企划部统筹安排。
2、 企划部随商场调整及时更换统一的导购牌,原则上不允许在直梯内外张贴其它宣传品。如有需要,须经公司领导签批,经企划部核准划价后方可张贴。导引牌
1、 商场导引牌、导购灯箱、服务设施指示牌、收银台指示牌及附属设施的宣传使用由企划部统筹安排。
2、 企划部随商场调整及时更换统一的导引指示标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商品宣传。如有需要,须经公司领导签批,经企划部核准划价后方可张贴。水牌、易拉宝
1、 水牌、易拉宝主要为各种小型宣传架,其宣传使用由企划部统筹安排。
2、 水牌、易拉宝摆放由企划部统筹划安排,原则上只允许放置于总服务台两侧,门厅两侧及上下扶梯中央。如有需要在其它位置摆放,须经公司领导签批,经企划部核准划价后方可摆放。
3、 在商场统一活动时,各楼层需按企划部安排统一更换水牌、易拉宝的主题内容,并摆放在最醒目位置。
4、 企划部根椐水牌、易拉宝的摆放位置收取相应费用。
5、 根据公司需要企划部有权收回水牌、易拉宝的摆放权,并退还剩余费用。
6、 公司主题活动水牌、易拉宝的日常维护由各楼层负责,如有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并通报公司予以处罚。厂商品牌宣传水牌、易拉宝的日常维护由各厂商负责。顶吊pop
1、 由企划部统一设计和制作,按季节和商场营销活动进行更换,不允许悬挂其它pop。
2、 pop的尺寸为900_450mm,悬挂于通道中间悬挂间距为4米,悬挂高度为离顶10厘米,悬挂压条须与pop等长,悬挂及日常维护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
3、 各楼层须按照企划部制定的统一时间更换商场顶棚pop,悬挂及日常维护由楼层管理人员负责。
4、 各楼层和厂商如有需要时,须由商场负责人向企划部提出申请,填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企划部审核后方可悬挂。户内区域卖场区域卖场是商场向顾客展示品牌形象、服装风格、款式和板型的主要手段。为了更好展示我商场的各种服饰品牌的形象,充分了解本商场的各种服饰品牌,同时也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基于明确导向、合理分工、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共同完成好此项工作为目的,特制定本规定。模特
1、 商场模特必须使用抽象模特、无头模特(童装等特殊品牌除外,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特批)。
2、 各区域的模特设计和布置均由厂商按其风格陈列,各楼层和综合业务部协助管理,由企划部负责指导和检查。
3、 商场边厅的模特数量不得超过8个,中岛不得超过6个,散区货架区一个货架配两个模特(指过道外围的货架,中间区里原则上是两个货架配一个模特)。
4、 边厅的模特位置摆放为前6个后2个,中岛为前4个后2个。
5、 每个区域的模特款式、规格和高度必须统一,模特必须保证整洁完好,如有残损立即更换。
6、 模特的服装须一周更换一次,新货上柜后,要及时更换新款,严禁模特裸体或半裸体摆放。
7、 如边厅、中岛模特进行增减,各楼层必须提前三天书面申请。
8、 模特的服装更换时间为每周星期四,各楼层和综合业务部督促,由企划部负责检查。未按时更换模特服装,进行相应处罚。
9、 模特的日常维护由各厂商负责,所展示服装必须每天进行慰烫、清洁,保证服装的平展、挺括。未按规定执行进行相应处罚。
10、 模特的照明应保证光线明亮醒目,柔和舒适、层次感强,如遇意外情况照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损坏相关人员须在1天内由楼层通知电工或工程部人员进行修善。商品陈列本着品牌化、高档化的经营思路对商品陈列提出整洁、艺术指导购买,促进销售的原则:
1、 商品的整体陈列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按其款式、色系、类别或按厂商的统一规划进行陈列。禁止无规则陈列,随意堆放。
2、 各区域的商品陈列要饱满适度,有艺术的空间构造感,避免单调、呆板的商品摆设。
3、 区域内不得出现空货架、空柜台,要保持货品的琳琅满目。货架上的相邻挂件应保证疏松有序,货柜上的货品高度不超过
1.6 0米(基本与视线持平)。
4、 无库房的区域须将纸箱或带有大包装的物品放在隐蔽位置,码放要整齐并加以掩饰。
5、 区域中的模特不得超出区域外界线,保持通道畅通、购物方便。
6、 所有陈列的货品必须配有标价签及商标签。标签须摆放在标准位置(上衣、大衣、风衣应摆放在每二粒纽扣上,裤、裙应摆放在裤绊和裙绊的右前侧)。
7、 区域卖场内的所有照明必须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使用,光线明亮醒目,层次感强。照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损坏相关人员须在1天内进行修善。装饰物
1、 区域卖场可适当摆置一些绿色植物及装饰物,摆放时需与卖场整体氛围相协调,并在企划部备案。
2、 根据企划部统一安排,区域卖场内要按季节和节日及时更换相应装饰物。
3、 区域卖场不得摆放枯萎、调谢的植物;装饰物应摆放错落有秩,整洁美观,无残损。区域卖场内宣传品
1、 区域卖场内宣传品主要指条幅、圆贴和方贴、手绘pop各类宣传品,包括商场统一制作的pop、厂商自制的pop或品牌商品标识。
2、 宣传品的制作方式主要为手绘、印刷和刻绘三种;制作材料主要有纸质、布幅和kt板材。
3、 宣传品的内容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味、有新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能产生良好的影响。
4、 区域卖场内的整体环境氛围和渲染布置需按企划部统一规定由厂商自行统筹安排,企划部有权对商场的各类宣传品做出调整。
5、 厂商如需在区域卖场内悬挂或张贴pop宣传品,需向企划部提出申请,填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经企划部审核后方可悬挂或张贴。如厂商悬挂或张贴自制pop宣传品时,须携带实物经企划部审批;如需企划部制作时,需向企划部提供相关资料或提出要求,由企划部根据制作难易程度或工作量大小在《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上注明完成时间,并收取相应费用。
6、 企划部按pop宣传品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费用由厂商直接交至财务部,企划部保留收费单复印件予以备案。
7、 为了使商场的形象趋于统一,手绘、刻绘宣传品必须由企划部按统一标准制作,厂商不得自行书写。
8、 现场悬挂的pop不宜过多,不许在货柜和花车上张贴pop,pop的画面要美观,严禁厂商私自书写。
9、 区域卖场内pop宣传品严禁出现以下一些情形:a幅面有破损,污迹和折皱等;b张贴或悬挂斜置、倒置或重叠等;c上下不齐,前后不匀,过高或过低等;d过大、过小或不符合规定的规格等,如有不符需及时更换。①条幅
1、 条幅的使用期限协商议定,只能单一品牌使用,不得多品牌共用。
2、 申请单位须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企划部审核并报送上级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各厂商自行制作发布条幅。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商场领导和企划部特批,并向企划部报送条幅样稿,同时收取制作费和发布费。
3、 条幅悬挂时,条幅须悬置于区域卖场入口处中央,与外沿线取齐,条幅的上边沿须与顶棚平面相切。②圆贴、方贴
1、 圆贴、方贴包括:商场主题活动时统一印制的圆贴、方贴,商场统一标准手绘圆贴、方贴以及厂商自制圆贴、方贴。
2、 商场进行主题活动时,厂商需进行配合,由楼层统一到企划部领取圆贴及方贴,按实际发放数量进行张贴或悬挂,使用完毕后交回企划部。
3、 圆贴及方贴须贴于区域卖场内醒目位置。商场统一活动印制的圆贴、方贴可采取单张或连续三张垂直排列的方式,统一贴置于货柜或货架外立面上;商场标准手绘圆贴、方贴和厂商自制圆贴、方贴只能单张贴置于所属货品的货柜、货架的外立面上。贴置于货柜上时,圆贴的上边缘需与货柜的顶边的下边沿相切;贴置于货架上时,圆贴的上边缘需与货架的上边沿相切。③l架(悬挂手绘pop)
1、 按照企划部统一标准,l架统一高度为
1.7 5米,统一放置于区域外沿左侧,l架头朝外,与通道成90度夹角。l架的位置如需变动向企划部提出申请。
2、 l架上最多为两张pop,上下垂直悬挂。商场统一活动时,需将商场统一印制的活动主题pop悬挂于l架最上方。
3、 pop污秽、破损须及时更换,如l架损坏或丢失时须及时通知企划部,并追究相关责任。④kt板
1、 尺寸小于450__ 300毫米的kt板可放置于形象柜上,大于450__ 300毫米规格的kt板的只能放置于区域卖场入口处右侧,与外沿线取齐。
2、 kt板的摆放不得阻碍通道畅通,kt板的位置如需变动须向企划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14篇 某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规定。
一、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1、 人员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二、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 患有传染病者。
2、 有不良嗜好者。
三、 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
四、 宿舍统由舍长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月5次以上履行职责不好罚30元)
1、 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
2、 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部门:
(1) 、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 、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⑶ 、员工身体不适应或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厂部。
五、 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六、 有关宿舍现有的设备(如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七、 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1、 服从舍监管理与监督。
2、 室内禁止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违者罚30元)
3、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违者罚20-200元)
4、 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5、 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6、 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地上。 (违者罚5元)
7、 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8、 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9、 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10、 夜间最迟应于00:30时前返回宿舍。
11、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12、 宿舍卫生由各自住宿人员轮流清洁整理。 (无打扫罚10元)
13、 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14、 沐浴的水、电、煤气用毕即 。
15、 沐浴以20分钟为限。
16、 员工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八、 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呈报班组以上会议议处:
1、 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2、 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3、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4、 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 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6、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7、 有偷窃行为者。
九、 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查。
十、 员工住宿应向警察单位办理流动户口登记(暂住证)。
第15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6篇 各种发文格式用纸规格编号管理规定
各种发文格式、用纸规格及编号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种文件的颁发,树立良好的视觉形象,有关各种文件的格式、用纸规格及编号的要求,现制定本规定。
1.报告(请示)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的报告(请示),必须按办公室要求的格式进行撰写,用a4规格的白纸打印。
2.通知、通告类。所有各种通知、通告由物业公司办公室统一拟写、审核和颁发。有关格式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对内通知、通告类用a4规格的白纸打印;对外的通知、通告类,用公司大号信笺纸打印;文件的编号分为“对内类(a字)”和“对外类(b字)”两种。如:“物管a字【2003】第0505号”――视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第5号文件(通知或通告)。
3.温馨提示类。由物业公司办公室统一颁发,格式由办公室制定。用公司大号信笺纸打印。
4.其它喜讯、特殊广告或特别抗灾告示类,一律用粉红色a4纸打印。
以上规定,从2003年5月18日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