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规定格式
安全管理规定格式范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 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 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 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 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 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 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 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 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 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 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 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 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 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 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 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 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 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 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 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 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 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 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 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 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 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企业标准化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2 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 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 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 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 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 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 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 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 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 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 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 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 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 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
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第3篇 水电站机组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其次,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十八条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做好防护隔层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检修期间,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工作前一律不准饮酒。
第二十条 在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的地方(蜗壳、尾水管、引水钢管等),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电压的行灯,行灯变压器应放在干燥处与容器外,其外壳应接地。使用手持电动工器具工作,必须符合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
第二十一条 桥机大、小车及起重用具、钢丝绳、葫芦等使用前应经严格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起吊大件的起重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经培训取得起重设备操作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起重设备,不允许起重人员操作与操作证规定内容不符的起重设备。
第二十三条 起吊大件前,应制定具体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检查起吊设备的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吊操作与指挥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专业人员负责,并只能由一个人指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二十五条 在低压配电盘、低压线路、仪表、保护、压力容器、蜗壳、尾水管、引水钢管内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 检修期间,对原设置的安全围栏、遮栏因工作需要拆除的,检修人员应装设临时遮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悬挂标示牌。各临时打开的盖板、洞孔应及时装设围栏,悬挂标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第二十七条 现场使用电动工器具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完好,有无保护接地,风动工器具应检查各绑扎头是否紧固,防止绑扎头松动,管头脱落飞起伤人。电焊、氧割、切割、打磨等作业,要按规定使用合格的防护面罩和防护眼镜。
第二十八条 使用碘钨灯作加热或照明时,必须事先做好防漏电和防火措施。
第二十九条 现场需配置一个工具房,房内要放置检修用的工器具和图纸、策划书等与检修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条 周转工具、材料要按区定置摆放,如道木、钢丝绳、手推车等,用后及时清理、收回,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第三十一条 检修现场拆下的设备部件、管道及其它物品,应定置管理、规范摆放,杂物要及时清走,检修现场要设置围栏,要防止堵塞通道、绊跤或坠落伤人等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完后必须对周边的卫生进行清理和清扫,保持地面清洁,检修区域内内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检修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氧气、乙炔、汽油、酒精、润滑油等。使用上述物品时,做好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检修现场吸烟;检修工作中使用过的布料、毛料品,应放在专门地点,每天工作结束前应有专人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检修现场应配置充足合格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作为冷却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组对现场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电焊、气割作业时,工作前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工作后要对工作范围仔细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在地面焊接时,对可燃、易燃物要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在高空焊接时,下面的脚手架或蹬高台应用阻燃的隔板(如铁皮、铁板等)遮盖并在阻燃隔板上铺石棉布,严防焊割起火。
第三十七条 凡是进入机组内部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带入机组内部的工具和材料也必须登记,其余无关物品严禁带入。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组必须定期检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完备、完善,现场检修区域内工器具、拆下的设备是否定置管理,现场工作负责人是否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交底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做的人员应严肃批评和考核。
本规定解释权最终归水电八局耶涯水电站检修项目部。
2023年3月6日
水电八局耶涯水电站检修项目部
第4篇 行为安全观察沟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q/sy1235-2009《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所属区域或部门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分析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操作员工接受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培训,参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五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有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行为;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指临时性、在计划之外的安全观察与沟通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制订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并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夜班作业、超时加班以及周末工作。各级管理者在进行安全联系活动时,应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安全观察人员;
2.行为安全观察区域;
3.按年度编制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日程安排表;
4.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要求。
第八条 按计划进行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规定频率和观察时限,观察时限应包括观察员工作业过程的时间以及观察者与员工就观察发现进行沟通讨论的时间。
第十九条 制订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可考虑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交叉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非本区域内人员进行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时,应有本区域员工陪同。
第三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
第十条 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按小组执行,行为安全观察小组应由有直线领导关系的人员组成。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班组长都应参与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一条 每个行为安全观察小组的人员通常限制在1-3人,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单人执行。随机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单人或多人执行。
第四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六步法为基础,步骤包括:
1.观察。现场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2.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3.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4.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
5.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问题;
6.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第十三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行为安全观察的结果。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员工的反应。员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员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
2.员工的位置。员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3.个人防护装备。员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工具和设备。员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工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5.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员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6.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7.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行为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开展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下属代替。各单位应鼓励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依照本规定内容进行随机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第十五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第十六条 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传统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以下两种情况应按处罚制度执行:
1.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2.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人员应定期、独立地执行日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人员的行为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执行人员应以请教而非教导的方式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避免双方观点冲突,使员工接受安全的做法;应说服并尽可能与员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员工迫于纪律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员工被动执行;应引导和启发员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 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与统计结果分析
第十九条 观察者应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过程中填写报告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参见附件1。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表中不得记录被观察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条 有计划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都应进行统计分析。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
1. 对所有的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2. 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
3.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建议;
4.利用专职安全人员的独立观察结果对行为安全观察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提出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本单位领导、hse委员会和基层单位通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统计结果,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上一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表参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化纤扁平吊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由于扁平化纤吊带(以下简称为“吊带”)在公司钢管酸洗和转运过程中已被广泛使用,为了加强对扁平化纤吊带的安全管理,防止因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使用的吊带。
3 职责
3.1 **部负责吊带采购并保证其质量。
3.2 **中心负责吊带的验收、贮存和发放。
3.3 各使用单位负责申报计划、领取、培训、正确使用、检查和报废处理。
3.4 ****部负责对吊带使用和管理的安全监督。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采购
4.1.1**部在确定供方前应认真对生产厂家进行资格评审、考察和评估,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实力的专业化生产单位作为合格供应商。
4.1.2 建立供应商定期评估机制,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应优先选用通过iso14001和iso9001体系认证的企业。
4.1.3采购的吊带要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吊带上要标明容易被使用者看到的最大允许工作拉力值。
4.2 使 用
4.2.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起重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带(如材质、起吊重量级别),挂钩人员在未得到吊带允许起吊重量确认情况下,不得使用非自己使用的吊
带。
4.2.2吊带仅限于以下情况替代钢丝绳使用,其它情况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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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保证钢管表面质量,由质管部书面下达需要用吊带吊挂要求的钢管;
b、下酸洗槽的钢管;
c、精密设备吊装。
4.2.3酸洗钢管必须使用耐酸的丙纶吊带,其外观为白色;其它需用吊带吊
挂的钢管和设备应选用抗拉和耐磨的涤纶吊带,其外观为非白色(如黄色、红色等)。
4.2.4 未经相关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吊带。
4.2.5、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吊带进行认真检查,如达到报废标准必须立即予以报废处理并清理出现场,如有其它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缺陷应监护使用。
4.2.6、吊挂时严禁吊带接触被吊物锋利的部位,如严禁用吊带在钢管端口处吊挂,挂钩和落钩时避免将吊带接触或靠近钢管打捆铁丝和打包带端头等。在起吊粗糙或有棱角的吊物时,要在吊带与吊物接触处加垫层,以防吊带因刺割而断裂。
4.2.7、使用前必须明确吊带的许用工作拉力和被吊物品的重量,严禁吊带超重吊挂。不准使用丢失或模糊表明吊带能力的标签的吊带。
4.2.8、不准将吊带打结使用或使用打结的吊带。
4.2.9、使用时必须让吊带的整个宽度完全承受负载,严禁让吊带部分宽度承重起吊。
4.2.10、吊物下落时应尽量在吊物下垫塞物品,以减少吊物对吊带的重压和在重压下抽拉时对吊带的损伤。
4.2.11、禁止使用报废吊带,也不得将已破损的报废吊带修补后继续使用。
4.2.12、严禁吊带接近明火或使用吊带吊挂高温红热物体。
4.2.13、吊带出现毛边、分层、表面拉毛、边缘非贯穿性裂口等情形时,应
监护使用。
4.2.14、禁止将吊带与钢丝绳串联使用或者将不同规格的吊带互相串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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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吊带使用者同时要遵守司索工(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4.2.16 一般吊带的工作温度范围为:-20~100℃,耐高温吊带除外。
4.3 存放
4.2.1 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吊索具收集存放点” (分“有效”和“报废”两类),“吊索具收集存放点”要清晰标识。
4.3.2 吊带使用完后必须及时收集存放到“吊索具收集存放点(有效)”位置,不得乱丢乱放。
4.3.3报废吊带要及时收集存放到“吊索具收集存放点(报废)”位置,如摆放在作业现场,则按使用报废吊索具进行考核。
4.3.4吊带应存放在干燥的地方,不能靠近热源。
4.3.5 吊带存放应远离酸、碱及油污环境。
4.4 检查
4.4.1 使用单位安环组(室)每隔三天定期对本单位在用的吊带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并保留记录。
4.4.2 现场使用人员在每次使用前必须其进行检查,发现达到报废条件时,要停止使用,及时更换。
4.4.3发现报废吊带后应及时用红色油漆将其两端的吊环涂红并以此作为报废吊带的标识。
4.5 吊带的判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带必须报废:
a、出现断层的吊带;
b、吊带边缘出现贯穿性裂口;
c、吊带严重变形或严重磨损。
第6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7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第8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23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2〕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选煤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选煤厂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终端责任。集团公司选煤分公司保卫科对各选煤厂消 防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考核、服务的责任。 第二条 各选煤厂自主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一名副厂级领导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兼职)。
第三条 各选煤厂应强化消防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结合实际落实制度和各级终端责任 。
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选煤厂负有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派驻单位以及外委工程承包和经营承包单位,生产施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各驻厂单位以及外委工程承包和经营承包单位,生产施工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选煤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望峰岗选煤厂负责分公司行政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单身公寓楼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工广消防管网、消防水泵房、消防设施等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选煤分公司保卫科负责检查督促指导。
第六条 选煤分公司保卫科负责分公司行政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单身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等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6、 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八条 选煤分公司保卫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协助各厂制定消防规划,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2、经常深入各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单位限期内整改;督查各厂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做到监管有力、服务高效,实施有效的消防安全技术监管。
3、协助有关单位追查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制定分公司年度消防培训计划,抓好职工及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5、审核各厂上报的消防设施、器材计划。负责分公司机关的消防设施、器材计划。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以前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0篇 特种设备使用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11篇 职工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本司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财产的安全,给员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职工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请阅读!
职工宿舍安全管理规定【1】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由人事部统一规划宿舍设施,员工本人有权选择是否住宿厂舍;凡是住宿厂舍的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条例》之规定,若有违反者,人事部视情况给予处罚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2、住厂舍员工,必须服从宿舍保安安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乱住、混住,若有违者,给予罚款50元。
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厂舍;法定假日若有本厂员工亲属需留宿者,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人事部经理或工场长批准后,方可留宿,否则,一律不得留宿。
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
4、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线及电源插头、电炉、煤油炉、使用电饭煲等,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后果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禁止在员工宿舍内饮酒滋事、赌博,凡被查获利用纸牌或麻将在员工宿舍赌博者,给予无经济补偿解雇;无理取闹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房间,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
(因工作原因或保安检查宿舍除外)
7、爱护宿舍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因素损坏公用设施的,将严惩违纪人,并责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针对个别房间不能举报肇事人的,由其房间员工均分承担赔偿金。
8、各房间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30 元。
9、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厂证,配合当值保安人员的检查;针对不自觉出示厂证或不接受当值保安人员检查的,给予罚款50元。
10、宿舍当值保安员应加强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厂舍,凡因当值保安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厂舍者,给予当值保安员从重处理。
11、住宿厂舍的员工,必须在晚上24:00时之前返回厂舍,超过24:00时未返回宿舍者,宿舍当值保安员有权拒绝公进入宿舍;针对无理取闹者,上报人事部从重处理。
(工作原因除外)
12、住宿厂舍的员工,每人每月用水为5方,用电为2度,超过部分由同宿舍人员均分承担。
(每月底以保安人员抄表数计算)
13、禁止员工将饭菜带到宿舍就餐,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
14、晚上24:00时,所有宿舍必须关灯休息,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因工作需要开灯时,离开后一定要将灯关掉,以免打扰他人休息。
15、要求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员工宿舍管理条例》,携手共创文明宿舍。
16、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施实施。
宿舍安全管理规定【2】
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
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3.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
禁止烧煮、烹饪等。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
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使用电脑的人员需至hrm部登记,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
4.禁止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
5.禁止在蚊帐内点烛设灯看书。
6.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7.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8.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
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3】
1、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宿舍管理条例及规定,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认真执行住校生条例,遵纪守法,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宿舍管理人员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上、下岗,中途不离岗,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校长室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岗;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请其他人员代岗,做到有学生在,必有管理人员在。
3、学生上课时(早自习开始时、下午上课时、晚自修开始时等),应及时锁好宿舍大门、小门,禁止学生和其他人员进入宿舍区;学生回宿舍(下午放学时、夜自修结束时等),应及时主动开门;学生夜间就寝后,必须锁好大门。
4、负责宿舍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防止外人进入宿舍区,平时应管好门钥匙,不得借给学生及其他人员使用。
如上课期间学生有特殊情况要进入宿舍,学生须持教师开具的准入证明,无证明者一律不得放行。
对可放行的学生,应跟随到相关宿舍,并为其开门。
5、应经常巡视宿舍区(特别是中午和晚上),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坚决制止学生中的违纪现象,对不听劝告的学生和严重事件应及时向教导处汇报,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应严禁外校学生和无关人员进入宿舍区。
6、做好楼道、走廊的卫生工作,负责督促学生寝室的卫生工作,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及时做好记录。
7、要经常注意宿舍区内的公物情况,如有人为损坏现象,应及时报教导处查处。
对自然损坏的公物,应及时报请总务处修理。
8、督促学生准时起床,准时参加早锻炼,准时就寝、熄灯,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各种困难,应主动关心学生生活,对生病的学生应给予适当照顾,及时处理突发事情,能指导、帮助学生整理内务,提高学生自理能力。
9、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做好值班移交工作和记录。
10、应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及时关好水、电开关。
11、经常与班主任联系,及时处理违反有关规定条件的行为,并上报学工处。
12、做好为住校学生服务的其它相关服务工作。
第12篇 兴瑞宾馆安全管理规定
瑞兴宾馆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开办宾馆(旅馆)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符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责任。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收录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积极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2)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对发生在本宾馆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提供便利和条件。
瑞兴宾馆宾客须知
一、 入店住宿,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请勿私自让未办理住宿登记的其他客人或者亲友在客房留宿,或转让床铺,探亲访友的请在晚上11时前离开。
二、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旅馆。
三、 严禁在旅馆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或进行黄、赌、毒、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被盗、被骗、被抢。贵重物品请按规定交总服务台代为保管。
五、 请爱护客房内的设备、物品,损坏须按价赔偿。如果您想带走留作纪念,请与服务员联系商谈。
六、 讲究卫生,保护床单、被褥的清洁,不随地吐痰,不躺在床头吸烟,瓜壳果皮请丢进垃圾箱。
七、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遇火警请拨119或110。
八、 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及时制止、举报,直至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举报电话:110。
九、 旅客住宿计费:自中午12时至第二天中午12时为一天,超过第二天中午12时另行收费。
瑞兴宾馆验证登记传输制度
一、凡入住本店的宾客(包括钟点房),均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禁止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者代替入住的旅客登记。
二、有效证件指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学生证、护照、出入境证件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三、接待宾客的服务人员应查验宾客的身份证件,对照片、年龄、口音等进行核对,并如实进行登记。房号、姓名、性别、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入住日期、离店日期等项目,必须登记齐全。住宿登记簿保存一年以上。
四、发现身份与证件不符、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及时传输旅客信息。单独装机的旅馆进行登记适时传输,联合装机的旅馆每日传输不少于3次,集中录入的旅馆每日向派出所报送登记簿。无客住宿时传输无客信息。
瑞兴宾馆财物保管制度
一、为保障顾客携带财物的安全,防止失窃、扒窃等治安案件发生,实行贵重物品寄存制。
二、宾馆设立财物保管专用柜,顾客的贵重物品请寄存在总服务台。
三、寄存物品时,由总服务台填写财物寄存单,并由顾客签字确认后,交顾客一份,总服务台留存一份。
四、顾客凭寄存单、房间钥匙(启卡)、物品牌领取物品,签字确认无误后领取。
五、对顾客寄存的物品,宾馆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损坏。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淫秽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吸食毒品的器具等违禁物品带入旅馆。宾馆发现违禁物品后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客人携带枪支、弹药等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对顾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无法联系到顾客的要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归还。
瑞兴宾馆平安创建(保卫、消防)组织网络
第13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食品公司
食品公司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次序、保证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做到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制定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与集团公司有劳务协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处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与监督;负责对基层单位 安全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安全隐患的纠正管理、复查与考核。
第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安全检查的原则
1、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全检查应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安全检查必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2、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各级负责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基础工作与现场安全管理两部分,主要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尤其是要加强对关键生产区域、重点生产部位、安全死角的检查。
2、基层班组及岗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应突出作业环境、人机安全状况、安全操作及遵章守纪等。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频次
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或抽检,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生产班组每周检查一次,岗位工人坚持每日巡查。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1、日常检查
(1)生产岗位工人应严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认真做好班组维护作业的检查。
(2)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监督员坚持每周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的检查;
(3)非生产岗位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在工作前、工作中和下班前进行检查;
(4)集团公司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应经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监督员应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检查;
(5)安全处应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经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监督员应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检查;
(6)值班干部或带班作业的干部,应对一岗一责任的落实,岗位交接班检查、重要施工作业环节重点监控,坚持值班其间的巡回检查;
(7)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特种作业的要求落实本岗位的检查制度。
2、定期检查
(1)季节性检查是根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气候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2)节日检查是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生产值班、门卫值班、单位领导值班、岗位工人上岗等方面的检查。
3专业检查
(1)设备检查;以设备的安装质量、安全操作、检修作业、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性能为重点的检查;
(2)交通安全检查;以机动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十八法管理、车辆(三检)制度为重点的检查;
(3)防火安全检查:以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消防设施、安全防火制度、工业动火为重点的检查;
(4)特殊设备检查:以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安全装备的定期检查;
(5)其他检查:包括防雷接地检查、可燃气体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察、三同时验收等。
4、不定期检查
(1)对重点要害部位、关键装置,主要生产设备或施工机械,上级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单位领导应对下属基层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对非生产作业场所、公用设施、后勤机关办公区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5、其他类型的检查
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交接班检查、巡回检查和班组作业检查制度,建立领导承包检查、干部值班检查、查岗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九条安全检查记录
1、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2、安全检查的原始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专项技术检测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条安全检查结果处置
1、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必须积极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犯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改、设备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2、对查处的隐患,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整改单位、解决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3、隐患整改通知单应由检查部门签发,必要时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签收并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考核
1、安全检查的组织
(1)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组织、分级负责,各级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检查负责领导责任
(2)对于迎接公司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4)上级单位组织的重要的、大型安全检查活动,各单位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自查自改工作的领导。
(5)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6)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级、各项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2、安全检查的考核
安全处应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如发现安全检查不落实,安全检查记录不全等问题,应按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14篇 调压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除去厂外来气的粉尘和凝液,发电二厂天然气调压区新增加了两套高效粉尘过滤器,该粉尘过滤器的过滤精度是5um。两套粉尘过滤器互为备用即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为了正确地使用和维护此两台过滤器,并保证在操作过程中人员的安全,作如下规定:
一、安全注意事项
1、进行排污操作时,必须两个人一起操作,严禁单人执行排污操作。
2、操作阀门时严格按照安全科下发的天然气调压区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各个阀门,做到缓慢操作开关阀门,严密监视机组的天然气压力。
3、排污时首先观察风向,上观察台确认墙外没有闲杂人员,随身携带四合一硫化氢检测仪,禁止携带手机、火机等易燃易爆用品。
4、排污过程中严密监视调节阀后的天然气压力,如有较大波动,立即停止操作,恢复原始状态。
二、粉尘过滤器的相关操作
1、粉尘过滤器的巡视
每天常规巡视两次,主要巡视粉尘过滤器的阀门状态,压力是否正常,压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2、粉尘过滤器的排污
(1)、每天排污一次,排污时在不影响调节阀后天然气压力的情况下,尽量开大排污阀的开度,以便将积聚的粉尘和积液顺利排出。
(2)、排污前确认过滤器的运行状态,避免错误操作。
(3)、排污时要缓慢操作排污阀门,避免燃气压力出现较大波动。
(4)、排污时与中控室保持联络,严密监视调节阀后天然气压力,如有较大波动,立即停止操作,恢复原位。
(5)、排污时,视粉尘和积液的数量可延长排污时间,或加密排污次数。
3、粉尘过滤器的切换
当粉尘过滤器的差压表达到25-30kpa时,需要对粉尘过滤器进行切换。
(1)、切换前必须得到电管中心安全科和电调的允许(紧急情况除外)。
(2)、粉尘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由三人以上进行工作,其中一人负责监视调压阀后的燃气压力,二人进行切换操作。
(3)、排污前确认过滤器的运行状态,以及相关阀门的开关状态,避免错误操作。
(4)、备用粉尘过滤器的投入
a、缓慢打开过滤器的入口阀门,待两侧压力平衡后,全部打开。
b、缓慢开启过滤器出口阀门,待两侧压力平衡后,全部打开。
c、检查该过滤器的压力和压差是否正常。
d、检查安全阀隔离阀的是否打开。
e、检查各法兰、阀门等接口处是否有泄漏。
(5)、运行粉尘过滤器的退出
a、缓慢关闭过滤器出口阀门。
b、缓慢关闭过滤器的入口阀门。
(6)、切换过程中要时刻观察调压阀后的燃气压力,并与中控室保持联系,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切换,并回复原状,在异常原因为分析清楚之前,禁止进行切换操作。
(7)、切换完毕后汇报电管中心安全科和电调。
(8)、切换完毕后要加强巡视和排污。
4、粉尘过滤器的滤网更换
粉尘过滤器切换后,要及时将退出的过滤器滤网进行更换,确保设备处于随时备用状态。
(1)、更换滤网前必须得到电管中心安全科和电调的允许。
(2)、粉尘过滤器的滤网更换时的安全措施:
a、确认粉尘过滤器内压力泄空,排污阀在全开位置。
b、工作时禁止携带手机、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用品。
c、拆卸上盖时要使用防爆工具,并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携带四合一硫化氢检测仪。
d、开始工作前,观察现场风向标,开盖时站在上风口。
e、拆除的滤芯要做好防止硫化亚铁自然的安全措施。
(3)、排污更换前前确认过滤器的运行状态,以及相关阀门的开关状态,避免错误操作。
(4)、更换滤芯时,要可靠的隔离粉尘过滤器,将排污阀打开,确认压力释放完全,如果压力无法释放完,说明过滤器两侧隔离阀中至少有一个关不严,此时停止工作,汇报安全科。
(5)、在站在上风侧打开粉尘过滤器,检测内部天然气浓度在合格范围之内再开始工作。
(6)、打开保护罩和上盖螺栓,取出旧滤网,装入新滤网,回装螺栓和保护罩。
(7)、缓慢打开入口阀门和排污阀进行置换,在排污口进行检测氧含量。
(8)、置换合格后,关闭排污阀,憋压至供气压力,使用清水在过滤器顶部检漏,如果无气泡溢出,则密封合格。
(9)、关闭过滤器进口阀门,过滤器处于备用状态。
三、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1、过滤器法兰或阀门出现泄漏时,立即汇报安全科和电调,得到允许后,进行滤网切换。
2、当安全阀动作时,立即关小厂外来气阀门1#,控制压力。并立即会报电调和生产科,落实压力突然升高的原因。
3、当机组跳闸时,立即关闭厂外来气进口总阀1#,如果1#阀后压力偏高,可适当排空或排污,以降低压力。
处理紧急情况的安全措施:
a:值班人员应反应迅速,以最快的速度赶往天然气调压区现场。
b:禁止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
c:值班人员要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携带四合一硫化氢检测仪。
d:现场操作阀门要使用防爆”f“扳手。
e:操作过程中与中控室密切联系。
f:要求每个值班员熟悉掌握“单台机运行突然跳闸应急预案”,做好预案演练。
发电二厂
2023年9月15日
第15篇 保洁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
保洁作业安全规定(七)
1.0高空作业:按照《高空清洁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2.0机器使用安全
2.1 使用前须检查机器外观、电源线有无破损,用完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2.2保洁员工不得擅自拆卸、改动电器设备、电源线路;
2.3严禁使用潮湿的工具接触带电的机器设备,使用单刷机、吸水机作业应做好防触电保护措施。
3.0消防安全
3.1 员工严禁在工作区和易燃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
3.2工作现场发现火情时,立即使用就近消火栓或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根据火势拨打'119'报警专业消防员支援补救灭火。
4.0清洁剂的使用
使用洁厕剂、蜡水等强酸碱性清洁剂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稀释比例进行配比,使用中应配戴胶皮手套等防护用具,避免药剂损伤皮肤。
5.0工作现场安全
5.1工作现场发现地面积水或清洁剂等液体清洁时,应在现场附近位置摆放'小心地滑'等警示标牌,对经过的行人进行提示,避免人员滑倒摔伤;
5.2 搬运物品或储存工具过程中,应按安全规定执行,避免物品坠落致人受伤;
5.3 遇大风特殊天气时,应避免在建筑物附近行走或保洁工作,以免高空坠物砸伤;
5.4 员工在外围工作或行走时,应注意避让来往车辆,注意安全。
第16篇 物业公司小区安全管理服务规定
物业公司项目小区安全管理服务规定
一、公司辖区内各小区设立24小时治安巡逻保安,做好巡逻台帐及交接班记录,规定人员必须签字并注明时间。门岗保安必须做好外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检查登记,次日由小区园长负责检查并确保小区对讲通讯的正常使用。每周由公司分管经理负责抽查。
二、公司辖区内各小区电梯专人负责,做到按期维保、定期检查并做好维护及检查记录,规定人员必须签字并注明时间。做好电梯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及时解决因电梯故障造成的各种事故。
三、公司辖区内小区二次供水管理,由公司与各园区签订二次供水管理责任书,小区园长为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二次供水管理相关规定,监管小区水箱的清洗、投氯消杀及日常看护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公司分管经理定期巡查。
四、公司辖区内各小区消防设施相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存档并组织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小区园长做为小区的消防责任人,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及保管、楼幢单元及小区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公司分管经理负责各小区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五、公司辖区内各小区的安全宣传,如“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栏内安全防范小常识的更新、消防等警示标语的制作。”小区监控室的日常管理,监控记录的存档和监控室人员的交接班记录,做好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
六、各园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由小区园长为小区责任人,组织人员应对火灾、异常气体、刑事案件、管道和电力、高空坠物等造成的各类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