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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定内容【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7

公司管理规定内容

第1篇 公司管理规定内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23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发布 根据2023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扩大业务范围;

(四)变更营业场所;

(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星城物业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新星城物业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务管理的正规化秩序和统一,营造干净、整洁、正规的气氛,特制定本规定:

1、宿舍是集体场所,要确保员工休息好,就必须用纪律来管理。

2、严禁在宿舍吵闹,赌博、打麻将等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打架。闹事。

3、不准私自留宿异性、外人,确属直系亲属需留宿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留宿。

4、宿舍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准踹门、撞门,随意敲打。

5、宿舍的一切公共物品及设施要爱惜,损坏物品必须按价赔偿,住宿员工有责任保护宿舍一切公共物品,重要物品需专人护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和占有,一经发现,按安全部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6、按时熄灯,熄灯后宿舍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领班在熄灯前要及时清查人数,任何人不得无故推迟时间,对违反上述者领班有权制止,制止无效者领班可根据处罚规定作出处理。

7、集体宿舍,领班负责队员的秩序,分工领班负责全体宿舍内秩序及卫生。

8、床铺设置一律按军事化管理,铺面保持整洁,不得乱放个人物品,被子要整齐划一,按规定放置。

9、制服与便服分开挂置,个人物品,必须放于箱柜内,不得乱扔乱放,制服要保持干净整洁。

10、公共物品统一放置,摆放整齐,认真爱惜,仔细保养.

11、桌面保持干净、整洁。地面保持干净,保证宿舍内的空气流通。

12、卫生间必须保持干净,由环卫岗具体负责,当值领班负责监督。

13、对外来闲杂人员,领班及队员要予以制止,不得在宿舍内闲聊,当值队员不得无故进入宿舍影响他人休息。

14、全体住宿员工应按值日表认真值日,保证卫生状况良好,当值领班要予以监督。

第3篇 某设备公司会议管理规定

设备公司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的组织召开,提高会议效率,及时纠正和预防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召开原则:精简、经济、注重实效,避免开冗会。

第二章会议通知和准备

第三条 公司级会议、专题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书面下发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名称、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参加人、需带资料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各系统、部门工作会议由召集部门口头通知,也可采用书面通知。如会议有变动,负责通知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准备内容包括议题、议程、主持人、记录人、将要下发的文件、发言材料准备、对会议进程的预测和对策、会场布置等。

(一)会议召集者就议题准备充分的资料、信息,拟就会议议程及时间分配,确定好主持人及会议记录人。

(二)与会人员接到通知后就议题认真准备好言简意赅的发言稿。

(三)会议场所提前布置,保持整洁,所需仪器设备提前到位并调试就绪。

第三章会议召开

第六条 会议主持人事先按礼仪规定安排好与会人员座次,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议程,召开过程中主持人应紧紧围绕议题按照议程主持会议,并及时做出结论,及时制止干扰会议的任何情况。已成结束时,适时宣布散会,保证会议富有成效。

第七条 记录员要在会议进行期间认真记录,对结论性发言做重点记录。会议结束后,记录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交由主持人签发。签发后由记录人送达有关人员。会议召集部门或指定部门(办公室)负责督办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记录员负责签到和考勤统计。

第四章会议纪律及保密规定

第九条 会议纪律与要求:

(一)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二)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席,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

(三)集中精神,认真记录,不得'开小会'。

(四)应关闭通讯工具或改为振动。

(五)注意言谈举止,发言力求简短、切题,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不可对发言者恶语攻击。

(六)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

(七)违反以上规定者由会议召集人依据《员工日常奖惩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条 会议保密:会议召集者对会议内容的秘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负总责。与会人员及记录员对会议内容的秘密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涉及到秘密事项的会议纪要,记录员应在指定场所整理,并且严格按照主持人签发的抄送人员送达。

泄密经查属实者,按《员工日常奖惩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4篇 d公司仓库管理规定

公司仓库管理规定【1】

为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本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度:

一、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废料、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各部门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发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同时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2、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4、各事业部因客户需要,要求在外设立仓库的,必须报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库存转移,并报财务部备案,其仓库管理纳入纳入所在事业部仑库管理;外设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库存商品收发存台账,并将当月增减变动及月末结存情况编成报表,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月将各类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事业部及财务人员。

5、仓库现场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iso9000标准及各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公司仓库管理规定【2】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一)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到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二)物资的储存保管

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勿使国家财产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三)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放材料 。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和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16.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时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17.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18.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19.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四)其他有关事项

20.记账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21.允许范围内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22.创造五好仓库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

23.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科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

24.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第5篇 x地产公司办公用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数码照相机、移动硬盘、录音笔、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投影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加强对以上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数码照相机、移动硬盘、录音笔、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投影机等电子设备应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及时入库,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条 负责管理电子设备必须先行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设备的各项功能,并整理好一套简明手册,方便借用人员正确使用。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电子设备的部门,须在办公系统上填写《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单》经总经理签批同意,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采购,所需部门保管人员填写《办公用品借用单》,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如为短期临时借用,则由物品所需部门人员直接填写《办公用品借用单》,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条 借用人员在办理电子设备借用时,须仔细查看所借用的设备情况,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设备配件是否齐全。如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配件不全,须立即向设备管理人员指出。管理人员须对借出部件与相机状况予以声明,做好借用登记。管理员还应对设备使用作详细嘱咐,以防出现损坏情况。

第五条 借用人员在使用所借设备前,应仔细阅读所借设备的操作说明书,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如因违规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第六条 短期借用电子设备时,经批准后借出的设备,申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员还清所借物品,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时,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不归还者,总经理办公室有权强制收回。

第七条 设备归还时,须经设备管理人员检查验收。若有丢失零配件、摔坏设备等损坏现象,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联系正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修理产生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第八条 设备在借用时,如发生设备遗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一律全价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第6篇 医疗用品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职责分工

3.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

3.4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

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故意犯罪;

4.3.2醉酒或者吸毒;

4.3.3自残或者自杀;

4.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

5.6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

7.工伤事故赔偿

7.1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8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年8月30日

第7篇 某地产公司基础管理考核规定

基础管理考核

基础管理考核分为内务管理考核、工作环境、遵章守纪三大考核指标。

1、内务管理考核

(1)认真组织参加公司的会议、学习、义务劳动及各种活动,无故不认真组织一次扣10分,无故不参加一人次,扣2分。

(2)档案资料、台帐记录、标语标志、管理规定符合要求,否则一次扣5分。

(3)单位管理不规范、不协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一次扣5分。

(4)内部事务处理不公正、不透明,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5分。

2、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按规定进行认真清理,确保干净整洁。未按要求整理一次扣5分,一处不干净扣2分。

(2)花木及时清理,按时按要求浇水。否则一项扣2分。

(3)工作环境凌乱,物流不规范,设施、物资、物品不按规定置放,一处扣2分。

(4)公共财物损坏、浪费,除照价赔偿外,一次扣5分。

3、遵章守纪考核

(1)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散布流言蜚语、影响和谐稳定,否则一次扣20分。

(2)违犯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每违犯一项次扣2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签到、签退,否则一项次扣5分。月出勤天数达15天以上,月出勤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

(4)不服从公司指挥调动、不令行禁止、否则一次扣5分。

(5)不抵制违章、违纪行为,隐瞒重大违章、违纪行为,否则一次扣5分。

4、本月无违章违纪,各项工作全部达标加2分。

基础管理考核

第8篇 d物业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经典物业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根据厉行节约的精神,制定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月提出计划,由综合部统筹购买,无计划的一律不予发放。

二、各部门提计划时,应本着节约精神,一般可用国内产品的一律采用国内产品,特殊需用国外产品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各部门计划应于每月25日报综合部,次月5-10日间领取。

四、所报计划一律填写清楚,品牌规格型号应填写清楚,并注意使用人员、使用范围,计划应在部门经理签字后生效。

五、各部门所报计划要本着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如有计划不符实际及超出办公用品标准的,综合部有权进行剃减。

六、办公用品中耐用品的发放,除首次领取外,领取时应以旧换新(如:手电筒、电池、打孔机等)。

七、办公用品每月发放一次,综合部发放只对部门不对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领取的,须经各部门经理签字并经综合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本规定仅限办公用品,其它物品的领用另行规定。

第9篇 加强供水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供水公司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行车工作,杜绝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等违规违纪现象,特对《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接送与供水生产工作无关的人员与物品。

二、严禁酒后驾车,一旦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司机一律调离司机岗位,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部室要合理安排使用车辆,短距离或不是非用车辆不可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派车。

四、各部室车辆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做为上下班交通车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请示)。

五、节假日及正常工作日下班后,车辆一律要及时停放在指定位置(工程公司或公司院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部室负责人,说明原因,部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行政部。

六、行政部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与监督,随时对各车辆停放、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章、违规用车现象坚决按规定处理,不得姑息。

七、各种值班车辆在值班期间要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违者同样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凡本部室发生车辆违规违纪现象,在对司机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将严肃追究部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补充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公司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编号:aq-bzh-48

版本号:01

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办公设施设备管理

1、办公设施分类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软件、等物品。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文件柜等物品。

2、办公设施设备采购

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各部门按需提出购买需求,报总经理审核后统一购买。

3、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

办公设施设备实行分类档案管理。

4、办公设施设备的异动管理

办公设施设备的内部转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办公设施设备的维修

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6、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办公设施设备毁损、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二、电脑管理

1、公司电脑由各使用人负责保管。

2、注意事项

2.1公司员工应妥善设置和保管好开机密码,不得将密码,特别是财务软件使用密码泄露他人。

2.2尽量利用公司办公网络以无纸化方式处理公文,确需打印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无序摆放。

2.3不得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

2.4个人笔记本电脑的硬盘不得存储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凡机密文件出差时用软盘(或其他存储器)存储,并妥善保管。

2.5不得私自将公司电脑外借或交外单位人员使用。

三、违则

公司电脑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领导,视原因酌情处理。

四、复印机管理

1、复印机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复印机使用完毕后,应按“清除”按扭,将复印机恢复至初始状态,复印无效的文件应立即销毁。

3、复印资料注意节约纸张,避免浪费。

五、传真机管理

1、传真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每一份收到的传真件都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领取。

3、每一份发出的传真件都要按发出的部门或个人在办公室登记后才能发出,重要传真件须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六、无关人员不准擅自翻阅甚至取拿传真件。

六、传真机的使用注意事项(不得把下列稿件传入传真机)

1、涂改液未干或稿件有涂层;

2、稿件有皱纹、折缝或严重卷曲;

3、破裂的稿件或稿件过厚;

4、炭纸或背面有炭的稿件。

七、重要提示

下班时和遇雷电天气时,要及时关闭办公设备电源。

第11篇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规定13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十三)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有效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信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属于公司范畴内的所有合同和协议。

二、合同的类型

1、业务管理: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工程改良、设计安装、委托加工及其他。

2、行政人事部:咨询代理、租赁、对外投资(注册资)、装、办公用品、信息、电脑及其他个人保险、合同制、借用工、劳务协议、委托代办(退、进档)及其他。

3、质量管理:质量、环境审核及其他第三方测评。

4、财务管理:融资借贷、担保抵押、固定资产、保险(财产、公众、机器及其他)、涉外经济。

5、市场管理:投资竟标、经营项目及其他。

三、评审方法

1、各管理处及下属部门所签合同涉及到的可行性调查、谈判、签约等情况及重大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应主动会同公司对口部门评审,必要时请公司法律顾问一并会审。

2、公司一般不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若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查后,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四、职责

1、管理处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拟定并审核合同所有条款。

2、计划财务部经理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和合同标的。

3、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行政管理范围的合同进行审核并负责对所有合同会签流转的总体控制。

4、物业经理负责审核合同全文内容。

5、地产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批和签约或指定合同签约的委托人。

六、适用条件

凡超出管理处经理审批权限,须经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流转,经公司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以公司名义盖章生效的一切合同和协议。

七、合同会签控制

1、填制合同会签单:

(1)合同编号: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合同及管理处经理审批权限外的合同编号的规范管理,确保合同编号的连性,具体规定为:管理处名称+年份+合同流水号,其中“管理处名称”按照公司行政人事部质量管理体系三类文件中的《上岗证编码管理规定》(i/*r7.5.3-01)实施,举例如下:

gy――公园世家管理处;*r――行政人事部;jc――计划财务部。

(2)合同名称

指该合同全称(包括合同附件或资料)。

(3)部门意见

由合同履行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订立合同的有关情况并签名。

(4)管理处经理意见

合同主办部门为管理处的,须由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结合部门意见做出有关评定。

(5)计划财务部意见

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订立的预算方案,从资平衡的角度提出相应意见。

(6)行政人事部意见

行政人事部依据合同订立的涉及内部规章的条款,从行政、人事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应意见。

(7)评审小组意见

若设有评审小组的,则由评审小组组长填写评审意见;若不设评审小组的,则由合同主办部门填写“无”。

(8)物业经理意见

物业经理依据公司整体情况,对合同的详细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并签署有关意见和责任人,确保合同的规范、有效。

(9)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意见

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后对合同是否签约做出最终的批示。

2、合同委托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由经办人办理签定手,否则作无效合同。

3、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时内容应条款齐全,责任明确,一般应有下列条文:

合同前注正文结尾附则

合同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发开户帐号联系人电话及双方全称式、地点运输方式、履行期限、包装、送位合同有效期限、签其他须补充的有关事项订约目的仓储、担保、验收、第三者责任、维修约地点、日期、双方代表订约依据保养、违约责任签名及盖章

4、合同订立应提供合作方的下列文件

资信调查报告:如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验证报告等。

5、会签流转

(1)合同的流转会签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行政人事部文件资料员严格按照合同会签流转程序在公司各部门及各管理处之间进行流转,并对每一环节的责任人实行签收、签发,以保证流转的时效和防止合同的遗失。

(2)对于符合要求的合同,合同自行政人事部收到之日到盖章生效之日为4个工作日。

(3)如果合同会签部门对合同条款发生异议,需由经办部门办理修改并再次与合作方协商有关条款的合同,行政人事部自收到之日到退回经办部门之日为4个工作日。

(4)重新进行合同会签的合同须再次填写合同会签,须附上上一次的合同修改原稿、修改后的合同正稿及上一次流转的合同会签,再次会签确认,整个会签期限为4个工作日。

6、合同签约

(1)签约用印条件: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合同会签;

(2)用印申请单: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用印申请;

(3)供方企业代表签名和有效合同印章

7、合同档

(1)一般合同签定份数为肆份,合同订立位各执贰份。

(2)属于公司职能部门负责订立的合同,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外委项目申请表、合同会签(包括修改稿)正本,一份正本合同送公司计划财务部,叁份正本合同送合同订立部门,由合同订立部门负责递交合作方和本部门留存。

(3)属于管理处负责订立的合同,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合同外委项目申请、合同会签(包括修改稿)正本,壹份正本合同送公司计划财务部,叁份正本合同送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递交合作方和管理处留存。

(4)每年6月底前,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将前一年已履行完成的正本合同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档。

第12篇 某制药公司班后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生产部各单位在班后的安全状态,排查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生产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具体内容:

1、 公司各单位必须每天指定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水、电、汽及其他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班后安全检查记录”;

2、 安全负责人若在检查中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处理,无法处理时应立即通知当班值班运行人员或班组长处理并解决,无异常后方可离开。如实填写记录;

3、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如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第13篇 公司员工试用转正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试用及转正管理规定

第1条新进员工须经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试用。

第2条员工进入公司后,将由办公室人员具体介绍公司、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任务、管理制度,指导员工如何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等有关具体事务。

第3条员工聘用后,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仍不符合要求者,中止试用。

第4条转正申请流程:

(1)员工到达转正期限后,由办公室填写《入职人员试用考核表》,填写转正申请;

(2)由该员工各级主管按《入职人员试用考核表》有关规定审核签字;

(3)由办公室呈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5条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试用考核表》转回办公室存档,办公室据此为该员工办理及补缴(试用期)社会保险,行政部在月底报送考勤记录时,将职工转正情况报财务部,以便办理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重新确定岗位工资等事项。

第14篇 装饰公司客户服务团队管理规定模版

装饰公司客户服务团队管理规定

一、团队成员必须服从公司的领导和安排。

二、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行为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团队成员不得擅自泄露客户和公司的一切商业性秘密,违者按公司或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客户服务团队每天定时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及时交流工作体会,传达工作信息,保持团队成员的密切合作、思想统一,团队所有成员必须参加。

五、团队成员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出现问题应及时检讨和分析,不得相互猜疑、指责,影响团队内部团结。

六、对客户投诉和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作出反应,积极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并总结如实上报,不得欺上瞒下,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七、经常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第15篇 公司电子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邮件管理

1.0总则

公司开通Intemet电子邮件服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员工工作的内外交流。公司的电子信息网络,无论对内对外均不得传递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降薪、降职、辞退处分。

2.0邮件服务器管理

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的电子服务器并负责电子邮件的开户、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3.0邮件开户须知

申请电子邮件开户必须首先填写“电子邮件开户申请表”,并在并在保密承诺书一栏中签字,然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将申请表交到办公室邮件管理人员处开户,邮件管理员开户完成后填写“电子邮件开户回执”,并通知申请人。回执单上包含配置邮件客户终端软件所需信息和用户使用规则。

4.0电子邮件使用规程

4.1用户应当定期检查自己的邮箱,并取走邮件,以保证有户的邮箱只占用合理的磁盘空间。每个用户的邮箱不能大于10M,对于超过10M的邮箱,管理员有权删除邮箱中的两个月以前的旧邮件,以保证用户邮箱在10M以下。由于不遵守此项规定而不能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负责。

4.2禁止向异地发送大于2M的电子邮件,严禁使用FIDMAIL下载软件和使用电子邮件订阅新闻、杂志、论坛等。技术杂志由公司统一订阅,图书室集中管理,申请订阅者需首先填写“电子杂志订阅申请表”,然后提交图书室订阅,公司驻外机构可由系统主管审批后另行处理。

4.3在公司内部使用电子邮件只能使用在公司开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可擅自使用其他任何邮件地址。

4.4严禁转发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和政治性评论文章的邮件及一切无聊邮件。

4.5发送保密资料邮件,按资料级别不同分别对待。

4.5.1秘密级:需由部门经理同意加密发送,由部门对资料的安全负责。

4.5.2机密级: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将发送的资料交办公室审核、存档,并由办公室负责发送。

4.5.3绝密级:禁止在网上发送

5.0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员工使用公司电子邮件需要接受办公室的监管,系统会自动将部分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副本保存。以便监督、检查和备案。

6.0块规处罚

6.1对于异地发送超过2M的大邮件,使用FIDMAIL下载软件或未经批准用邮件订阅报刊、新闻、论坛的员工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于500—800元的罚款。

6.2转发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或政治性评论文章的邮件,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邮件的员工,首次发现作降薪处理,再次发现作降职处理,三次发现作辞退处理。

6.3在公司内部使用非公司电子邮件地址,罚款200元。

6.4任何使用电子邮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降薪直至辞退的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严重的,公司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0附则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办公室,如有疑问,可向办公室提出咨询。

第16篇 中海物业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zh物业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一、员工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体现分公司员工统一规范、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风貌。

二、员工辞退或离职,必须上交工作牌,并将衬衣清洗干净并烫好后上交,否则按每件衣服扣款20元作清洗费。各部门应及时将回收的衣物上交行政部。

三、按员工量体定做的西装和工装在员工辞退或离职时,按服装价值总额折旧给个人,按工作时间每月折旧8%。

四、工作服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行政部制定,各部门协助执行。

五、所有员工必须交纳服装押金200元。

六、员工着装分夏装和冬装,具体规定见下表:

着装人员

夏装(5月1日至10月31日)

冬装(11月1日至4月30日)

安管员短袖衬衣、领带、工作牌长袖衬衣、西装、领带、工作牌

维修工短袖衬衣、夹克衫、工作牌长袖衬衣、夹克衫、工作牌

管理人员短袖衬衣、领带、工作牌长袖衬衣、西装、领带、工作牌

备注:春秋期根据天气状况,由各部门统一调整。

七、工作牌统一佩戴在左胸处。如有遗失或损坏,报行政部补办,每人次收取补办费30元,由遗失者个人承付。

八、工作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和遗失,一切费用由使用者本人承付,并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由行政部补做。

九、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着装。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按《员工素质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扣2分/人次,并扣罚该部门主任50元/人次。

十、未能及时领取工作服或工作服不合身者,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报行政部,否则,按违规着装处理。行政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否则扣罚行政部主任50元/人次。

公司管理规定内容【16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23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发布 根据2023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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