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一、工作安全
1。保证规范作业,杜绝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常工作中之意外、危险及不必要之经济损失。
2、细心检查门窗、水、电等设备,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并最终得到解决。
3、如有员工或顾客发生意外或受伤时,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汇报。
4、杜绝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及时向上司、主管人员报告可疑的人或事。
5、切勿使电路的负荷过重,如需要使用任何高负荷的电器用品,应先向电工求助。
二、生活安全
必须严格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及《饭堂管理规定》
三、防火措施
1、加强防火意识,熟悉各类火警的扑救方法。
2、熟悉走火通道,灭火器使用步骤和正确的存放位置。
3、切勿用清水或泡沫灭大器扑救因漏电而导致之火警。 4、当发生火警时,须保持镇定,不可惊慌失措,如火警蔓延,必须协助引导客人撤离火警现场。
5、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清楚地报告起火地点及火灾程度。
四、电气安全措施
1、电气设备的电缆一旦破损必须立刻更换或修复。
2、电气设备须有良好接地。
3、电气设备运行时,不能离开或无人看管。
五、汽油的安全措施
汽油是很容易爆炸的液体,3。 8l汽油的爆炸力相当于14条甘油炸药,同时汽油很容易挥发,即使在低温下也不例外。从汽油桶内产生的汽油蒸汽可能会泄漏出来,因此汽油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以避免发生危险,请遵守以下汽油的处理方法:
1、使用合格的专用汽油桶,禁止用其他容器存放汽油。
2、不能将汽油桶完全充满汽油,汽油液面距油桶顶面至少要有2.5cm,因为在较高的温度下容易汽油膨胀,如果汽油桶完全充满,当温度升高时汽油会受热膨胀而造成泄漏。
3、汽油桶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4、保持汽油桶盖关闭良好,防止汽油蒸汽渗出。
5、往汽车加注汽油时应关闭发动机。
6、尽量不要用汽油作清洗剂,如使用了,须将废液处理良好,保持清洗场所通风畅顺。
六、易燃品防火安全措施
1、汽油必须装入经过批准的安全的汽油桶内。
2、将易燃物品,知油漆、天那水之类,储存在封闭的铁制容器内。
3、在靠近易燃材料或易燃液体的地方不能吸烟或发出火星。
4、当汽油管拆下时,不准接通点火开关或起动发动机。
5、拆下喷油咀后,须更换新的密封圈后才能安装,防止汽油泄漏。
6、不准使用任何形式的明火加热器加热工作场地。
7、发现有泄漏的汽油、机油或润滑脂后及时清除。
8、在汽车上工作时严禁吸烟。
9、不允许有火花和火焰接近蓄电池。
10、进行风焊、电焊操作时按操作规程进行,对可能出现火灾隐患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方可作业。
11、电工产品及线路须有充足的容童,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12、每位员工要熟悉工厂所有灭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13、灭火器用完后须报告管理部门重新灌装灭火剂。
14、不能堵塞通道、楼梯及安全门。
15、汽油着火不能用水扑灭,因为水会仗火势更旺。
七、关于吸烟
在售后服务部工作场所是严禁吸烟的,包括维修车间、零件仓库、辅料仓库等,只有车间办公室、售后服务部办公室、洗车场、饭堂是准吸姻的区域,在禁烟区吸烟引起的后果不堪设想,每位员工不但自觉不吸烟,更有责任阻止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吸烟,包括进入禁烟区内的顾客及其他的外来人员。
八、发生火灾后的处理措施
1、一旦发现火情,须立刻报告领导及消防部门,然后想办法灭火。
2、根据起火性质采取不同的灭火办法,对普通可燃物如木材、纸张、纺织品等,可采用水、泡沫型或干式化学型灭火器。
如属易燃液体、润滑脂、汽油等起火,用灭火器灭火。
3、如果发生火灾,不能开门或开窗口,否别增加了通风,火势会更旺。
4、发生火灾后开启警铃,动员全体人员参加灭火行动。
5、室内着火产生很多的烟,应该使身体贴近地面以使能呼吸到氧气,并避免吸入烟气。
6、如果火势太猛,烟气太大时而使你感到室息,应该离开火灾现场,避免人员伤亡。
第2篇 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学院所有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纳入后勤总公司总公司的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后勤总公司总公司主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分管教学楼工作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和教室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教学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安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教室管理员、卫生清洁员为消防安全巡检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教室管理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楼的管理、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学校和公司、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防火演练,接受消防检查,积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制定符合教学楼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定期向教室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部或总公司总公司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要与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签订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教室管理站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无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负责确定教学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 学生举办集会、讲座、晚会等凡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 件情况下,向校保卫处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教室管理站等部门申报并对活动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教室管理站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场整改。
(一)违章 、违规用火、用电、乱接、乱拉电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对消防器具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责任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意见等,整改人员应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 对学校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教室管理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报送学校保卫处消防主管部门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物业管理服务部建立消防档案外,教室管理站对教学楼各消防重点都要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楼基本情况及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教学楼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保卫处组织的各类消防演练,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内容包括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通过对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第4篇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场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科(室)所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按照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中心领导班子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联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
消防科为中心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各市场管理所所长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场管理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市场管理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心消防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市场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负责对各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以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中心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负责向阳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操作、养护,确保其功能正常;负责向阳新市场消防监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阳各市场夜间消防值班人员的督导检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七条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搞好市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安装、调试。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指导各市场管理所正确使用市场消防设施、器材。
(四)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和各市场要求,及时检查、维修市场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市场消防设施的安全。
(五)参与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六)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
(七)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八条 中心市场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参与中心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九条 公安市场派出所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场安全保卫和夜间看护,加强对治安员和夜间看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内火灾隐患。
(二)独立或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维护灭火现场秩序。
(四)搞好市场消防安全设施损坏、被盗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的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时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发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档案整理。
(四)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一条 各市场主要负责人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市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根据各市场的特点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各市场特点,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六)管理好市场内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重要设施要定期组织维修、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会同有关单位搞好火灾事故调查。
第5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珠海一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学校治保会是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治保会成员和学校电工是兼职消防管理员,分工负责各功能楼的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修。
三、治保会要建立消防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四、学生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用电常识、灭火常识和报警;制定学生宿舍应急疏散预案,使学生明确疏散逃生路线等常识。
五、办公室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学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八、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海珠市第一中学
第7篇 生产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保证公司生产正常﹑顺利进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规定,请各部门认真遵守执行:
1.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厂人员实地消防演习
2.每季度组织全厂干部﹑保安人员进行实地灭火演习
3.保安队长负责全厂之消防安全工作,监督与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4.全厂人员下班后,值班保卫必须巡查整个车间安全状况,并作巡查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与处理
5.厂区﹑宿舍如需电﹑氧焊时必提出申请,填写动火审批现任卡,经上级主管签准后,方可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火器材(灭火器﹑水),动火后,需留人清理动火地点,如无任何异常情况,作业人员方可离开动火区域
6.消防安全负任人每天不定时巡查车间﹑宿舍,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之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每天之巡查报告作好记录,并于次日9﹕00钟以前交行政部
7.每季度组织全厂干部﹑办公室人员﹑保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训练
8.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应急设施,并每天进行保养与维护,其维护工作由生产单位之组长安排人员实施
9.加强工伤管理工作,要求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按章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杜绝事故的发生
10.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之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谁主管生产必须负责安全之原则。
12.所有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必需持的效证件方可上岗。
第8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10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 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 电闸,迅速离开现场。
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11篇 s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办公室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查处与整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 公司各单位、驻公司施工、服务单位;
(二) 公司全体员工;
(三) 各类聘用人员、来厂办理业务、实习、务工、住宿等人员。
第三节 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班组、工段和分厂(处室)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将防火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签订消防责任书。
(二)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组,义务消防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工作。
3、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各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品种和用途,并予以维护和保养。
4、检查和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警,事后协助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查处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组织消防技能知识培训和宣传。
第十条对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仓库,地面应采取防火花静电措施、建筑物防雷击处理;能产生自燃、各类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物品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分库储存,并标明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领发、装卸、运输、使用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到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严禁操作人员穿戴金属钉鞋和产生静电的衣服。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的仓储部位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单位填写动火申请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消防安全机构实施监督”的程序办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场所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类消防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人;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库房,必须做到防火间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线路安全规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灯具和装置;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工程防火设计须按法律法规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配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消防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的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使用。
第四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消防设施的安装、配置、更换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对过期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并作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对各部门区域配置灭火器时(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须就数量、型号等资料交所属区域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所属区域部门须对本区域内之灭火器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遗失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含挪动位置)、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之责任;属个人所为的,则根据情节予记大过之纪律处分直至解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设施,必须于使用后之24小时内,递交〈消防设施使用报告〉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消防设施使用报告〉后,须及时跟进相关事项及补充/更新消防设施。如报告延迟提交,须由所属部门提交延迟原因之报告(需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提出预防措施),并追究相关负责人之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检查:
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枪、水带、水阀)、应急灯、消防通道等;
2、检查的周期: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每旬检一次;
3、检查要求:
(1)灭火器的检查:表压低于绿色区域或一经开启过的灭火器,必须及时冲装;
(2)应急灯的检查:打开应急灯,灯亮为正常,不亮则须充电或维修;
(3)消防沙池的检查:无杂物,堆放配置齐全,无油类污染:
(4)消防栓的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消防箱内是否漏水或潮湿,水带是否潮湿或腐烂,水枪接口是否完好;打开水阀,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况每次抽检,抽样时应避免重复抽取邻近上月己抽过的样品;
(5)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占用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在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上,签上检查人,检查日期和检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保障相关设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规定的红色灭火器箱中,并保证易于取用;
2、手推式灭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红格内,红格规格:500mm(长)×700mm(宽),并保证易于取用;
3、配电箱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扫上红色斜线方格,表示禁放区,规格:1200mm(长)×1200mm(宽);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依此制度对消防设施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隐患,必须及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单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工作,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申请复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时限内完成的,必须报办公室审批。
第五节 火灾扑救与应急回应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规定:
1、由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办公室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开会部署和明确分工,由办公室统一指挥进行消防演练;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1、总指挥—副指挥—值班领导—蔬散组—后勤组—消防组—抢险警戒组
2、职责
(1)总指挥:负责整个事件过程的现场指挥和统筹报告调查,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组织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下达事后恢复生产指示。
(2)副指挥:负责第一时间报案,事故现场人员紧急调配和援助,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扑救、疏散,事故后的通报、联络以及事后向总指挥提供详细调查报告并按总指挥批示恢复有秩序的正常生产,如总指挥不在时可代替其行使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反馈或处理及有险情时负责联络工作。
(4)各小组组长: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有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5)各小组队员:具备良好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组长。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各职能组责任:
1、消防组
定义:参与直接灭火扑救的人员。
职责:紧急进行灭火行动,竭力维护险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组:
定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准备好灭火器材及时提供给消防组,以及在事后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护理。
职责:迅速搬运灭火器材、防护用品等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事后负责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护理我作。
3、组织疏散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或消防队报警,接到疏散指示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
的指挥人员。
职责:及时报案并组织现场其它人员迅速、有秩序地撤离现场到达安全地带,清点人数。
4、抢险警戒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过程中,为减少事故损失进行物资财产转移及确立事故现场警戒线的人员。
职责: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展、蔓延快速进行物资财产转移,确保将事故损失为最小状态并组建事故现场警戒线。
第二十九条 事故等级
1、a级:险情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且险情扩展迅速,可直接统计其重大损失影响到人身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
2、b级:险情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但可在有效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且险情对财产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外界力量援助进行扑救的重大事故。
3、c级:险情可通过现场消防人员大力扑救,得到控制的一般性事故。
4、d级:险情只是突发性较高,可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控制的较小的事故。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员在日常点检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时发现有破损现象即予修复或补充,发现消防隐患即予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灾,就时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呼喊、电话进行报警,同时拿取灭火器或者联接消防栓快速进行自救,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任何单位和人个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二条 听到报警后,义务消防队立即各就各位,投入处险运作。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为了制止火灾蔓延和减少损失,可以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来后,消防主管单位应当开展火灾调查,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六节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对行为人实行赔偿、考核和行政处理: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违反禁令携带火种、吸烟、未经批准和落实防火措施动用明火的考核-200分。
(二)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仓库、场所动火无安全措施,又不听劝阻的考核-200分;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100分;
(四)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干扰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考核-60分;
(五)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考核-100分;
(六)随意玩火,造成火警的行政处分;
(七)故意挪用、移动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30分;
(八)埋压或者损毁消防栓、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经消防管理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50分;
(九)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30分;
(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居民区、公司停放的考核-100分;
(十一)毁坏移动警示牌及安全装置的考核-100分;
(十二)乱拔火警电话的考核-50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行为人予以赔偿损失、考核责任人和行政纪律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丢失的考核-50分;
(二)无火警随意使用消防器材的考核-30分;
(三)毁损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100分;
(四)灭火器材未保持清洁的考核-10分;
(五)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灭火器的考核-20分;
(六)灭火器失效未及时上报更换的的考核-50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所对消防管理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消防器材登记表(一)
隐患整改通知单(二)
隐患整改回执单(三)
灭火器检查标签(四)
消防封条(五)
消防安全责任书(六)
第12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公司行保安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司分管副总裁的领导下,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4.凡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5.公司成立以分管行政安保的副总裁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消防领导小组。各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
6.公司保安部是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7.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组织实施。
8.消防责任制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
三、各级消防责任人职责
9.公司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与其他工作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部署公司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规章;
(5)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和处理火灾责任人
(6)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9.保安部的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协助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各部门、各车间、实验室切实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制,减少或消除火灾隐患;
(3)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责任者;
(4)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购置维护、保养、检修、更换;
(5)在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检查;
(6)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领导小组指挥扑救,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部门的消防职责
(1)各部门负有贯彻落实公司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的职责,部门经理(主任)是公司二级消防责任人;
(2)定期进行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本着“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解决时间,定解决问题”的四定原则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或保安部;
(3)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和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负责所属辖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保护工作;
(5)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制订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公布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
11.生产技术部的防火职责
(1)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生产区域防火的责任部门,对厂区防火工作负有责任;
(2)协同保安部经常对生产线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教育生产线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公司消防规章,爱护公司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要严禁生产线员在生产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等私拉乱接电线和焚烧废纸、废旧物品。
12、研发中心的防火职责
(1)研发中心是公司研发基地防火的主管部门,对研发基地的防火工作负有责任;
(2)协同保安部经常对科研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教育科研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公司消防规章,爱护公司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要严禁科研人人员在实验室、试验车间、员工宿舍等私拉乱接电线和焚烧废纸、废旧物品。
四、火灾预防
13.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的消防重点部位。报保安部审定后,报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对消防重点部位要专门制订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定期检查。
14.各部门要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安部备案。
15.公司内生产、科研、生活需临时性使用明火的,应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保安部备案。在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并报保安部批准。
16.电器设备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水源。
五、主要部门及岗位防火规定
18.办公室的防火规定
(1)办公室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存放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在工作时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禁止吸烟;
(2)烧毁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废品,要在安全地带进行,并要有人看管,待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时,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9.会议室的防火规定
(1)会议室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2)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散会时,经防火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4)随时清理室内纸张、废物等易燃物品,消除隐患;
(5)会议室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以防万一。
20.配电室的防火规定
(1)非电工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
(2)保持配电室清洁,严禁存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电炉;
(3)经常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因污秽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及电路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与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擦洗;
(6)停电时,要事先发布告示、通知,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得知情况,防止正在运行中的电脑和软件受损。
(7)保持配电室清洁、干燥、通风;
(8)禁止在配电室吸烟。在配电室内动用明火,需提出安全措施,并报行政服务部批准
(9)根据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负责保养与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人会用。
21.档案室、接待室、计算机房、资料室、实验室防火规定
(1)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作业;
(2)及时处理废纸、资料和其它可燃物品。销毁时需放在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 直至完全熄灭为止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第13篇 某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在生产车间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企业安全工作从上到下层层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由深圳市公安局、劳动局或主管机关指定单位考核、发证,持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危险品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员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
第六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坚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应放在首位。
第七条:办公区的设施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求援,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和安委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未调查前,必须负责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事故的取证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抢救,使生产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在安全防护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切实有效重大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职整改:
1、违反规定,允许无证人员操作特种作业的。
2、消防安全存在隐患,不报告、不主动整改的。
3、员工违章操作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不及时报告,不保护现场,不协助调查,不妥善处理的。
对接到上级《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整改的,除停业整顿外,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14篇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油库消防制度
1.油库内禁止烟火。
2.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
3.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
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油的保管贮存安全规定。
6.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二、锅炉房消防制度
1.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方可进行操作,操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
2.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如发现管道阀门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放任自流,不问不管,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锅炉房内严禁会客,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4.按要求做好水处理和排污工作,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烘、烤衣物,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5.锅炉内不准会客。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三、食堂消防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2.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设备使用后做到立即切断电源,清洁机器,确保可靠安全。
3.在烹调时要谨慎操作,防止锅内油外溅,保持炉灶前清洁。
4.对食堂用火人员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各小组的食品卫生,消防管理,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赏罚分明,记录备案。
四 附则
1.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饮食服务公司滨江分公司负责解释,保卫处、总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9月22日
沙二蓝天科技园食堂
第15篇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16篇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给予50-100元奖励。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2、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3、 对查明火灾事故有突出表现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 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6、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谎报火警的;
当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
长时间占用电话延误报火警的;
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情节较轻的;
有意或故意阻碍报警和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的;
进入油气区人员不按规定着劳保护具的。
二、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长时间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 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等禁火区域的;
4、 在禁火区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延误、拒绝或者阻碍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情节较严重的;
7、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有意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三、各班组所管辖的消防器材,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兼职安全监督员经常督查,对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洁卫生, 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部门和站内领导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和配备.
五、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