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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 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 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第2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 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职责
4.1 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 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业审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 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
第3篇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
3.10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
3.11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4篇 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铺设好照明设施
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要备好装满水的水桶或灭火器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花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辅助灭火材料包扎防护。
7)用荧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口。
8)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室操作阀前要有“无关人员勿进”的警告标志牌,非施工期间要上锁。
6、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7、码头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8、船在码头或坞上修理时,应有灵敏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
9、船上警报系统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该系统修理时,必须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况下,各类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种油类后方可停靠码头或进坞。油舱或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据需要,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通风设备。
11、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性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1、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险品液货船禁止吸烟。
2)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在确信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经单船安全监督人员允许,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专人监护;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尽管经过清洗,在进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存在,又装过酸性原油,在热工作业前必将掺杂硫化铁的油垢稀释松软,并予以铲除。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热工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保持连续通风。
船舶热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作业现场负责监护,并在动火申请单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热工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热工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2、氧气、乙炔设备安全。
1)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充装、运输、使用与贮存要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防日光下曝晒,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离,并同其它气瓶分开贮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装乙炔发生器。
4)不得用钢丝绳、链索和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而应使用专门的篮筐、铁箱等进行吊运。
5)不得把气瓶从一个高度推落到另一个高度,也不得把它当作支座或滚筒使用。
6)气瓶搬移前,阀门要关紧,搬移时,不能连同减压器、氧气胶管、乙炔胶管一起搬运,没有充气的空瓶,其阀门应当关紧。
7)当乙炔气瓶发热或其导管着火时,应尽快采取冷却气瓶的措施。
8)启闭气瓶阀门只能用标准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压气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减压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0)减压器装到气瓶以前,先对阀门吹气,清除接头上的污物及其杂质。
11)气焊、气割放气前,应将减压器调节螺杆旋松。
12)切割作业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天然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在接长或与切割器、减压器连接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损伤或漏气。对磨损、缺口、裂纹、烧损的零件连接起来的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不得超过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禁止用热工检查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烧的绳子点燃焊(割)矩。
13)在密闭舱室或开口较少、通风不良舱室焊接与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气瓶停用时,所有焊割器具应拿出舱室外,并将供气阀关紧后,卸掉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与气源的连接。
3、电气安全执行《电气管理规定》。
4、涂装安全执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舱室涂装、塑料地板粘接过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风必须良好,禁火区域内禁止烟火和热工作业。
6、由船厂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应经审批方可上船。
7、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热工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8、机舱安全。
1)机舱一旦出现可燃气体泄漏,就要严禁热工作业。
2)柴油机试车停机后,不准立即打开曲柄箱导门,以防引起爆炸。
3)锅炉内底、舱底及加热管附近或其它灼热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时,严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舱测深管上带重锤的旋塞不得置于开放位置。
9、盛装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装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检查有无渗漏和破损,放置要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上船前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上船审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携带工具进油舱,在有坠落可能时,应将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内吊下,防止产生火花。
2)进入电瓶室工作,严禁将工具放在电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静电防护
1)各种喷漆/注油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2)作业时要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在喷涂或注油场所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和带钉鞋,不准脱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舱清洗与通风换气安全
1)油舱(柜)清洗后,在通风换气之前,应告知船上有关人员。
2)经过清洗和通风换气的油舱,必须进行测爆检查,其可燃气体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热工作业,必须将易燃易爆气体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货油舱、泵房和隔离舱在热工作业前,需进行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
13、焊接与切割安全
1)当用溶剂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时,如果溶剂没有完全干燥或挥发,严禁焊接。
2)船上电焊机电源线应避开通道并架空,并与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分开架设,电焊线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长的航修船只应设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2)航修船只热工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修船总管应督促和协助船方向海事部门办好热工申报手续。热工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船方人员在场,措施落实,方可动火。热工作业后,检查是否残留火种,交船方检验认可后方可离开。
3)机舱、辅机舱、油舱或经喷涂作业的舱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热工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后的4小时内进行热工施工,情况变化或超标时,再要热工作业必须重新测爆。
4)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接线时,不得带电操作,在调试中若需要带电操作以排除故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设备、乙炔气瓶、氧气瓶及船用件的装运必须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运输、吊装安全。
15、个体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与本工种相符合的防护用品
六、安全教育
1、参与修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2、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
3、采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参与修船的所有外来劳务队伍,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人员应接受本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第5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 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 航前检查内容
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 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 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第6篇 船舶进出浮船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的操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管理。
本规定主要针对浮船坞船舶进出坞作业,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船舶建造进出坞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企业船舶进出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3说明
各企业应结合当地水流、潮汐合理设定船坞的首尾方向和锚位。
4职责
4.1 船舶进、出坞作业中,引水员与坞长应加强配合,确保船舶进出坞安全。
4.2 坞外靠船时,船队应派人至坞外船舶进行监视,配合松紧缆绳,确保坞外船舶的安全及不影响船坞操作。
4.3 指挥权的划分:
4.3.1 进出坞船舶的离、靠泊及拖轮的动作由引水员指挥。
4.3.2 船坞锚机等设备的动作由坞长指挥。
4.3.3 进出坞操作的指挥:进坞阶段,在首部拖轮解缆离开前,由引水员指挥,坞长全力协助,在首拖拖轮解缆离开后,由坞长指挥控制船艏,引水员协助控制船艉,在尾拖解拖后全部由坞长控制;出坞阶段,在尾拖拖轮带缆前,船舶均由坞长控制、指挥,在尾拖拖轮带妥缆后,由引水员配合指挥控制船艉及位移速度,坞长控制船艏,使其勿与两侧坞墙发生碰擦。
4.4 引水员应将船舶在坞内的船位、行进趋势等信息及时通告坞长,避免出现险情。
4.5 各拖轮船长应密切接听引水员指令,确保执行及时准确。
4.6 带缆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协调一致带好牵引钢缆及拖轮绑拖缆绳。
4.7 进出坞操作前,坞长必须对船坞上各操作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8 船坞各锚位操作人员及机舱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9 船坞安全员负责船舶进出坞过程的安全、环境监督工作。
4.10 为避免造成水域污染,船舶进出坞前,坞长必须检查船坞甲板的施工垃圾的清除情况,确认已清除干净。
5作业程序
5.1 准备、策划
5.1.1 在造船工程部确认进坞船舶后,坞长应提前获取船舶相关参数、图纸资料,并根据船坞技术状态确定船舶水尺调整事宜。
5.1.2 坞长查阅、分析船舶进坞图及天气、潮汐信息、船舶进坞状态布置表,确定进坞方案:包括计算船舶进坞搁墩位置、坞墩调整计划、船坞安全吃水深度等(非平底型船舶必须调整坞墩以适应船体线型)。
5.1.3 进出坞前,应对钢丝绳、绞车、工具等认真检查,船坞两侧定位钢缆滑道内外必须无任何有碍操作及安全的物件(包括脚手架、扶梯、电线、风管、水管、氧气/天然气管等)。
5.1.4 船舶进出坞前,必须按港监有关信号规定,悬挂进出坞信号标志。
5.2 进坞
5.2.1 引水员在船舶准备离泊(包括锚地)前告知坞长抵达坞口的时间。
5.2.2 船坞坞桥吊移,坞吊复位。
5.2.3 坞长指挥船坞在预定时间内沉坞至相应深度,等待船舶移泊进坞。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进坞操作。
5.2.4 引水员和坞长应密切配合,做到职责明确、指挥准确、操作有序,确保船舶由坞外拖移至坞内过程安全可靠。
5.2.5 船坞各锚位应根据指令牵引船舶到达预定位置后进行拉线、定位,使船舶能正确搁墩。
5.2.6 定位完毕,各锚位保持艏艉钢缆有一定的张紧力,把好刹车,开始浮坞。
5.2.7 中央控制室启动各排水主泵进行排水浮坞,排水上浮至工作吃水深度,对船坞进行调平,以便坞吊行走。
5.2.8 坞吊移位,吊装引桥。
5.2.9 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坞内船舶压载水排放情况,随时对船坞进行调整。
5.2.10 坞长和水手长等下坞检查和记录船舶的搁墩情况及坞墩状况,以便及时调换和修理。
5.2.11 进坞结束。
5.3 出坞
5.3.1 出坞前,企业应确定出坞方案。
5.3.2 检查坞甲板是否有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检查坞上各主要设备是否正常,等坞长确认后,准备出坞。
5.3.3 旱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
5.3.4 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出坞操作。
5.3.5 出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坞上人员带好艏、艉牵引钢缆,坞吊吊去引桥后,复位固定、刹车。坞长命令沉坞开始,并通知相关人员,下沉深度应控制在船舶不脱坞墩为宜,并注意调节船坞状况。
5.3.6 船坞各锚位待命;引水员指挥拖轮坞外待命。
5.3.7 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岸电脱离,通知坞长及引水员准备船舶出坞。
5.3.8 坞长接到出坞通知后,指挥船坞下沉到安全吃水深度,船舶脱墩。
5.3.9 各锚位听从坞长指令,牵引船舶出坞,引水员应及时提醒坞长稳住船位,以便及时带妥尾部拖轮。
5.3.10 船舶离开坞艉长度约为1/3时,引水员通知坞长稳住船位、坞长通知引水员解除艉缆并指挥尾绑拖拖轮靠上船舶,并带上拖带缆绳,坞长指挥船坞艉钢缆收回。
5.3.11 此时由引水员指挥控制船舶动态,坞长协助指挥船坞锚机动作。
5.3.12 引水员指挥船舶继续移出,在将要脱离船坞时,引水员指挥首部拖轮靠上,并带好拖带缆绳。
5.3.13 引水员通知坞长解脱船坞艏牵引钢缆,并指挥拖轮拖带出坞船舶到预定地点停泊。
5.3.14 出坞结束,为下一条船舶进坞做好准备。
5.4 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浮船坞的中央控制室、泵房间、机舱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职责如下:
5.4.1 中央控制室:
a.中央控制室的通讯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否则船坞不得进行进出坞作业。
b.中央控制室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船坞平稳状态,并做好值班记录,如有情况应立即向坞长汇报。
c.按海事局有关信号规定,悬挂信号标志。
d.操作人员要巡回观察各种仪表以及供电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汇报、检修。
e.船坞沉浮时,要严格控制好船坞各泵舱的进水、排水情况,并随时与船坞其他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f.操作时要集中思想,坚守岗位,协调配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4.2 泵舱间:
a.泵舱间工作时,必须与中央控制室保持联系,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中央控制室汇报。
b.泵舱间的机械、电气、泵、水舱指示器等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并使之保持完好。
c.各水管及泵不得漏水。船坞沉浮结束后,必须将进出水阀全部关闭,并作认真检查。
d.冬季冰冻期间应打开保温设备,防止水泵和管系发生结冻冻坏,当泵舱内湿度偏高时,应开启通风机,使之保持干燥。
5.4.3 机舱间
a.严格遵守各种发电设备、电气设备的操作顺序,按中央控制室的指令进行动车、停车、送电、停电操作。
b.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的贮油、贮水,必须保持在工作时所需的用量。空气瓶必须保持所需的启动压力,各种辅机油管、水管、安全保险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c.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巡视各种仪表,当发现异常情况,如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应立即汇报中央控制室,在得到其同意的指令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d.负责做好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各辅机等定期保养工作,发现故障时应立即与中央控制室取得联系,严禁带病操作。
e.冬季冰冻期间,应将停用的各台机器的冷却水放掉,防止冻坏。
5.4.4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央控制室、机舱、各设备场地。
5.4.5 浮船坞岸电的停、送工作,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5.5 其它安全要求
5.5.1 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酒后作业。
5.5.2 进出坞作业时,船坞外档船舶的作业或周边作业要受到限制,不能影响船舶进出浮船坞作业。
5.5.3 在顶甲板栏杆外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
5.5.4 在牵引船舶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顶甲板栏杆外部,并注意牵引钢缆状态,以便随时做好钢缆断裂的规避准备。
5.5.5 中间配备坞门的船坞,尾段有大型船舶进坞时,首段施工人员要撤离。
5.5.6 旱坞船舶船务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作业过程中,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5.5.7 船舶建造初次出坞(下水)其它要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进坞:
6.1 凡遇大雾可见度小于2000米或风速达6级以上(不包括6级)天气时,不得作业。如确有特殊需要进坞时,必须制定严格的进坞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坞。
6.2 汛期落潮太急不得作业。
6.3 不了解船舶的有关技术资料时不得进出坞作业。
6.4 进坞船舶吃水差和横倾经调整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时不得作业。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7篇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跨管辖区域或对管辖有争议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直属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辖或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人员与装备
第六条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组织实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应经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定期举办。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执法人员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知识更新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装备配备要求》(见附件)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配备调查装备。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有责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信息。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时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应尽快将相关的信息按照内部程序报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第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负责人,尽快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与海事调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等。
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尽可能对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关处所,按照采样程序进行样品采集、封存,以备检验。
油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进行。其他污染物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关船舶配合调查。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来源不明、污染范围不确定或船方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应尽快将样品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化验鉴定。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
(五)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须遵循以下义务:
(一)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被调查人员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和其享有的权利;
(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开展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污染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误。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察记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十七条 物证包括:
(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机舱污油、燃油、润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样品;
(二)事故现场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设备、器材(如软管、拆开后残存油污的管件、阀门、渗漏物等)的照片;
(三)污染现场、受损资源的录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关物证时,应要求船长指定一位负责人在场,并对有关物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搜集的书证资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船东和经营人、船舶保险情况及原始建造资料等;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原始记录;
(三)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相关记录;
(四)港口日志或装、卸货作业的相关记录;
(五)船舶机舱、货舱污油水管系图;
(六)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七)天气预报或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水文气象记录;
(八)理货、港调等相关部门的作业记录;
(九)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资料。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定。
第四章 事故协查
第十九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下列情况时,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事故协查:
(一)肇事船舶在本辖区发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协查时,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被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嫌疑船舶查找。
经调查发现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应保全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调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配合。
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向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反馈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协查工作结束后,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协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需要国内海事管理机构协查的,应由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国外相关机构协查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组织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确保调查报告完善、证据确凿,并按照事故调查记录,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的处理,遵循调查与处理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调查完毕并提供足够的财务保证后,方可允许其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写出结案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结案后应编写船舶污染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的水文气象、事故经过、污染造成的损害及影响、应急处置措施及过程、污染损害索赔、调查处理情况和管理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请,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凡当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仲裁的,调解自行终止。
调解成功的,由当事人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功的,受理调解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下达《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调查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吊装、搬运船舶构件及设备管理规定
1.定义
船舶构件:肋板、纵横舱壁、框架、牛腿箱柱、舷墙、舱口围等易倾倒的构件。
2.船舶构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2.1构件在吊装前认真检查吊码是否安全,正确选用适当的钢丝绳,生钩要平稳可靠。
2.2构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从人的上方越过。
2.3构件吊装定位时,定位焊接要牢固,且支撑打好确认安全后,方可摘钩。
2.4构件在吊装定位时,严禁碰撞相邻构件,相邻构件必须临时支撑牢固,防止相撞、倾倒伤人,吊挂工应提前通知相关危险区域的操作人员离开。
2.5构件的支撑必须根据构件的大小、重量使用足够强度和钢度的材料(如角钢、钢管、t型材、工字钢等),严禁使用扁铁做支撑材料,支撑的焊接部位必须焊接牢靠(要双面焊,包脚焊好)。
2.6构件支撑点应设在构件高度的三分之二处,支撑的水平夹角在40°-50°之间。
2.7支撑每个构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支撑:高度小于2米的,两边应一边设两个,另一边设一个支撑;高度在2-4米的,两边应各有2个支撑;高度在4米以上的每增加2米高度,两边各增加1个支撑。具体应由工艺人员及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确定之后强制实施。
2.8高度在6米以上的纵横舱壁及构件,安装前工艺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安装方案,方案应表明临时支撑的用材及支撑设置的位置、根数,确保舱壁等安装过程的安全。
3.拼板吊装(此规定限重15吨及以下重量的拼板)
3.1拼板的吊码应选用厚度不小于12mm,长度各110mm的板材制作,中间圆孔直径为40mm,应用机械切割。
3.2吊码的焊接方向应和吊运时钢丝绳受力方向一致,吊码焊接好后,应清除焊接药皮,要有专人检查。
3.3每块拼板应有明显的重量标记,吊码应有防护圈保护。
3.5吊挂工在吊运拼板前,如发现吊码有严重变形,影响吊运安全,应向有关人员反应,及时修改。
3.6吊挂工要根据拼板重量,正确使用吊索具,其水平夹角不得小于45°。
3.7因特殊原因需要吊运的拼板,吊挂工如无法确认可以安全操作,应向有关人员反映,有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给予解决。
4.设备进舱
4.1凡人力可以搬动进出船舱或分段的设备、船舶构件等,必须相互配合,小心搬运,以免砸伤人员或损坏设备。登梯和高处作业时,要落实防范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
4.2凡需用起重设备吊运的,须向吊挂人员讲清构件、设备的特点、重量及吊装注意事项,吊挂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吊运操作方法。
4.3散装构件进入船舱,吊挂人员针对散装构件的特性,指导构件属主把散装构件摆放好,捆绑牢固,在吊运前,要及时将船舱内的人员喊出,以免构件意外散落砸坏人员或设备。
4.4大型设备进入船舱,吊挂指挥人员,必须认真了解所吊设备的特 性,吊装运行路线,正确选用吊索具和吊装方法,在多人操作的情况下,吊挂指挥人员应首先注意其他协助人员的位置,提醒协助人员作好安全工作,确保吊装正常操作。
4.5对于使用手拉葫芦进舱的设备,起重作业人员首先要确保手拉葫芦的性能完好,严禁使用带缺陷的葫芦。在吊装进舱定位过程中,葫芦一定要生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以防葫芦滑脱或吊码撕裂,使人员受伤。
4.6吊挂指挥和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装设备进舱定位前,要及时清除舱内杂物,对作业条件较差的环境,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4.7使用手拉葫芦,严禁设备及构件长时间悬在空中,更不允许构件悬挂过夜。因工作原因,须构件暂时悬挂空中时,手拉葫芦一定要打死,以免葫芦摇动,发生坠落事故。
第9篇 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清舱作业登船管理规定
1、设置合适安全的上下船扶梯,并在上下船扶梯位置铺设安全网。
2、进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在“消除静电”铜牌处消除人体静电, 不准带手机、钥匙, 严禁穿戴铁钉鞋、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3、标明进出方向,保持畅通,夜晚设置适当的照明,照明灯具必须是防爆型。
4、清洗舱场所严禁吸烟。
5、进入清舱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和工作服。
6、在甲板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并应在甲板配备适当的救生圈及救生绳索。
7、配备足够的呼吸用防护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护具。
第11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
3.10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
3.11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船用电动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了规范船用电动吊篮的操作,确保电动吊篮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电动吊篮的操作与管理。
3定义
船用电动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总段甲板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多用于平直船舶钢结构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进行高处作业的悬挂装置。
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上,通过钢丝绳悬挂悬吊平台的机构。
安全锁:当悬吊平台下滑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悬吊平台倾斜角度达到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下滑或倾斜的装置。
4引用规范文件号
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
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gb/t2022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
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电动吊篮是载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属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须由公司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5.2新采购电动吊篮到厂后,企业应组织进行联检,检验合格、建立台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电动吊篮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5.3.1电动吊篮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吊篮的承载结构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5.3.2电动吊篮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并设置专用电源开关,不得和其他设备共用电源。
5.3.3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重量时,不得出现焊缝裂纹、螺栓铆钉松动和结构件损坏等现象。
5.3.4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其它各控制电路。
5.3.5安全锁与悬吊平台应连接可靠,其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倍的允许冲击力。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3.6悬吊平台上端滑轮下方应设置高度限制器,当平台升到距上端滑轮500mm时可自动切断电源,防止提升过量发生意外。悬吊平台的横向运动轨道应装设止挡器。
5.3.7吊篮宜选用高强度、镀锌、柔度好的钢丝绳,其性能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5.3.8吊篮应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5.3.9相关试验及其它技术要求按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中要求执行。
5.4作业前的检查和准备
5.4.1吊篮作业施工前由施工人员在悬吊平台下方区域设置禁区,提示作业人员“危险禁入”,防止发生意外,施工结束后拆除禁区。
5.4.2作业前由操作人员对电动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控制开关、钢丝绳、安全栏杆、接零/接地等进行检查确认,对需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5.4.3悬挂机构支架必须由持ⅱ类以上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接,焊后应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5.5作业中注意事项
5.5.1吊篮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速插自控器的钢索上。
5.5.2禁止将电动吊篮作为电梯、起重、拖带设备使用;禁止超载作业;严禁擅自调整限制器;严禁在同一段轨道10m范围内悬挂两台吊篮工作;严禁用高度限制器代替停止开关使用;禁止在雷雨、大雾及风力大于6级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悬吊平台内禁止使用脚手架或梯子;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吊篮的各个部件。
5.5.3电动吊篮禁止带病运行,吊篮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严禁高空进行检修。吊篮升降运行时,悬吊平台两端速度应同步,升降过程中不得进行施工。
5.5.4操作及作业人员应在地面上下悬吊平台,严禁在空中攀越、上下。
5.5.5加强对升降钢丝绳的保护,避免钢丝绳因电击、灼伤等因素造成损坏。当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5.6操作者应在作业人员发出升降信号后,方可开动吊篮。夜间作业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5.5.7作业或运行中悬吊平台发生水平倾斜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在突然断电或工作钢丝绳断裂等异常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保持镇定抓紧安全绳,并设法将悬吊平台降回地面检修。
5.5.8作业完毕后应将悬吊平台升降至适当位置,并切断电源。
5.6吊篮的维护保养及报废要求
5.6.1拆下的吊篮、吊杠、支架等应整齐的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处乱放。
5.6.2按照吊篮的使用保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每月进行点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
5.6.3运行满1000小时或一年后,由资产部联系厂家派专人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5.6.4钢丝绳的主要报废要求(详见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5.6.5吊篮的报废要求
a.当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的10%时,则应予以报废;
b.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又不能修复时,则应予以报废;
c.悬挂机构、悬吊平台和提升机架等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则应予以报废;
d.当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当满足原设计要求时,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以报废。
5.6.6吊篮的维护保养记录及台帐应保存至吊篮报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第15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____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