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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安全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 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 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 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 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 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 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 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 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水上餐厅船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餐厅船应足额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体要求:

救生衣不得少于就餐人员定额的100%;

救生圈每舷不得少于2只;

手提式灭火器不得少于6具,其中厨房2具;

黄沙箱不得少于2个;

消防水桶不得少于4只;

四周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0.9米(也不得高于1.2米),直杆间距不得大于2.5米,横杆间距不得大于0.23米。

2、水上餐厅经营人员必须了解船舶操作技术,掌握一定的水上救生常识。

3、采用具有足够安全强度的锚泊和系泊设备进行固定,按照海事部门划定的水域停泊。

4、厨房用液化气罐应加绑固定,罐底应设木质垫片,远离各类火源至少2米。

5、电路应设置空气开关装置,所用电缆为船用电缆。

6、经营人应及时收听、收看当地天气预报,遇有恶劣天气,应停止营业,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措施。

7、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储存、处理,禁止排入水体,污染水质。

韩庄海事处

第3篇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 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 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 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 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 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严禁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其缆渡应当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

第八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等特殊水域的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一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冒险航行,不得指使、强令渡船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统计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的渡口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船舶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标明船舶抗风等级。载客12人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载客12人及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和登记规定进行检验和登记发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渡船夜航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条件。夜航的渡船应当配备雷达、磁罗经、灯光信号等航行设备。

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护栏;渡运汽车的应当在泊车甲板标识载车处所,并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档车装置;

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车辆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渡船渡运,不得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三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证书。

未满50总吨且额定载客未满30人的客渡船的渡船船员可仅持有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证书。

5米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五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七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不得载运超载超限车辆。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

除看管人员外,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二十九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严禁乘客携带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第三十条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并按照有关规定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得装载未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

渡运汽车的渡船,除船员以外,所载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警戒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配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并进行自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三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水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的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乡镇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加强渡口日常检查,维护正常渡运秩序。

第三十六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检查、渡运水域巡航等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九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渡口渡船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渡船未按照要求统计载客数量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

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

货物车辆的;

(三)应当持有而未持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渡船

予以载运的;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与普通车辆或者旅客同时渡运

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依靠人力或者水流牵引渡船过渡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城市园林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 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 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 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 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 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 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 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 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 car carrier)。

1.3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 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 汽车船消防管理

2.1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2.10.1禁止在装车处所吸烟,通道口应悬挂“no smoking'标志。装车处所内墙壁应有“no smoking”的标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装卸车期间,如车辆需加油时,应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尽可能拖到码头进行。

2.10.3当发现车辆漏油的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车辆电池需充电时,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2.10.4注意提醒装卸工人尽量避免长时间怠速运转汽车或同时启动汽车,以降低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

2.10.5装车时确保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围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10.6装/卸车作业完成后,大副确认所有的气密门、水密门、通道门处于关闭状态。

2.10.7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和烟雾探测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驾驶员应每班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工作正常。

3 装/卸车作业前准备及装卸操作。

3.1装车前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1.1清扫、整理货舱及装车甲板,保证装车处所清洁、干爽、明亮。

3.1.2对甲板通风筒进行除锈保养,特别是货舱内风道门口的垃圾应清理。

3.1.3清洁货舱内的油污并检查液压油管及接头,确保管路无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应清除货舱内剩余的钢板、焊条等杂物。

3.1.5检查通过大舱的冷却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确保没有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灭漏。

3.1.6根据配载图中车辆的高度要求,调整好活动甲板的位置。

3.1.7检查布置好货舱内的安全标志及标示、通道等。

3.1.8严禁到港前7天内给装车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车胎。

3.1.9抵港前应检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内垃圾杂物,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除锈油漆保养。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抽水试验,以证明货舱污水系统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1.10利用潮汐表计算可使用汽车吊桥的时间。

3.1.11确保装车处所有足够的照明。

3.2卸车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2.1对装车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

3.2.2了解作业的时间安排、堆场的情况。

3.2.3布置人员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驾驶员只能从驾驶门进入汽车,注意防止车门受损。

3.2.5起动车辆前,确认手动档放置在空档位置而自动档放置在泊车位置。

3.2.6制定排放压载水计划,布置具体实施。

3.3在装卸/货之前,船方应与有关各方就下列内容召开装/卸货碰头会议。

3.3.1装/卸、积载情况和装/卸计划。

3.3.2绑扎和解绑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车辆的积载与绑扎的特别要求。

3.3.4超高车和高度许可的装载甲板。

3.3.5装载甲板重量限制。

3.3.6装车/卸车所使用的驾驶路线和装/卸车辆的操作顺序。

3.3.7工班的数量和组成,工人在舱内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3.8收/放妥尾跳、移动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时间。

3.3.9根据货舱的特点要求特别注意的事项。

3.3.10测量管,开/关道门的应留出的地方。

3.3.11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名单。

3.4在防止货舱内发生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

3.4.1应用交通锥、交通标识来指示安全的驾驶路线。

3.4.2在货舱内标识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时)。

3.4.3保证行驶中的车辆间在货舱内有15米的安全间距。

3.4.4应满足驾驶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灯光不能耀眼。

3.4.5应彻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渍。

3.5装卸货期间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车的流向、流量,避开已发生危险的区域。

3.5.2在装车处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时应面对汽车来向。

3.5.3开始启动汽车时,禁止人员进入两车之间。

3.5.4货舱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货舱专用安全帽。

3.5.5装卸过程中防止船舶过大的艏倾或横倾。

3.5.6不同港口的车辆应用不同颜色的隔票带进行标识分隔

3.6值班人员应监督装车司机做好装车工作:

3.6.1车门应关闭

3.6.2车灯应熄灭。

3.6.3窗户应关闭。

3.6.4天线应缩入。

3.6.5车门不应上锁。

3.6.6拉紧手刹。

3.6.7拨出钥匙。

3.6.8燃油没有泄漏。

3.7车停后应把变速器操纵杆换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档汽车:变速杆推到“停车档”。

3.7.2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低速档”。

3.7.3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下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倒车档”。

3.8装卸中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8.1 设置安全绳/网,利用交通锥、防滑胶等以防止人员从船上设有汽车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动跳板上滑落。

3.8.2 在通知工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调节尾跳或移动跳板。

3.9为了避免发生越港货应做到:

3.9.1确保每一卸货港口的车辆积载区分隔标识是清楚的。

3.9.2港口标志类似的货物要在现场清点。

3.9.3完货后要在易漏卸舱室内检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货后,重新检查所有区域以确认没有车辆漏卸。

3.9.5最后的检查,大副必须参与监督。

3.10 卸车时发现车钥匙丢失和打不开时:

3.10.1立即报告装卸工班组长和船长。

3.10.2联系代理安排锁匠上船开锁。

4 靠离泊期间的注意事项

4.1系泊期间遭遇强风强流时的措施:

4.1.1应停止装卸作业。如需装卸作业,应在公司许可下安排拖轮协助装卸。

4.1.2防止船舶吹离码头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缆数量。

4.1.3在上述情况下应收起尾跳以防损坏。

4.2特别注意摆放在码头前沿的车辆,防止污染和损坏码头车辆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码头上同时有车停泊时,严禁做船体油漆保养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档要经常检查系妥系牢,防止强风时飘落损坏车辆。

4.2.3为了防止烟灰飘落到码头污染车辆,应在进港前仔细地吹扫烟灰和冲洗甲板。避免发电机超负荷运转冒灰烟。检查烟囱防尘网完好。

4.2.4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2.5为防止上甲板积水由于船舶倾斜而流下码头污染车辆,水手长在到港前应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盖。

4.3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4洗锚链的阀门在靠岸前大副应检查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

4.5严格禁止船员在滚装码头堆场碰触或驾驶车辆。步行穿越滚装码头堆场时应听从堆场管理人员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4.6当风力接近6级时,港内靠离泊应注意安全,拖轮协助进行。当风力超过7级时,尽可能避免港内操作。

4.7 为了检验货舱喷淋管路所做的喷水试验后,应放空残水,并用高压空气吹空。

5 积载与稳性

5.1 除舱内斜坡上的空间外,在船的纵向方向,为了安全,积载车辆时,下列空挡应该留出:

4.1.1车门与车门之间,或车门与舱壁之间,应保持10cm的间距。

4.1.2车的保险杠之间,保险杠与舱壁结构之间,保险杠与车门之间,应保持30cm的间距,并可作为(绑扎、解绑、检查等)工作通道。

4.1.3在舱内梯子的前方应留出50cm×50cm的空挡。

4.1.4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间。

5.2 标准的装载方法:

5.2.1逆时针装载法:如果驾驶座在车的左侧,装载时应采用逆时针积载方法,对于图示的每一个积载区域来说,这种方式在卸货时能提供宽敞的空间打开车门,使驾驶员进入第一辆要卸载的车。

5.2.2顺时针装载法:如果车辆的驾驶座在右侧,装载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顺时针与逆时针装载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车头朝外的装载法:车头朝外的积载法适用于舱内较狭窄或弯道较急的地方,在此类舱内不适用逆时针或顺时针装载的方法。

5.2.4航次任务确定后,公司港口船长负责进行电脑配载,并尽快将配载结果发船经大副审核,进行稳性和强度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计划装车。

5.3大副应确保装载后船舶稳性应大于0.35米。并在整个航次中满足imo的最低稳性要求。

6 汽车船绑扎材料管理与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

6.1在抵达装货港的同时,应根据各个舱室或甲板的装车数量,合理的分配绑扎材料,整齐地挂在挂钩杆上。

6.2绑扎带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申请更换:

6.2.1绑扎带的金属头有明显的变形。

6.2.2绑扎带的金属头锈蚀严重磙子表明明显被磨损或接触到绑扎带的部分明显生锈。

6.2.3绑扎带破洞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一。

6.2.4绑扎带磨损的宽度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

6.2.5绑扎带整个表面磨损超过它全部宽度或超过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绑扎带的整个表面变色和变硬达到二分之一或超过了其宽度。

6.3水手长负责绑扎材料的检查、保养和登记工作,并将绑扎材料的情况定期向大副报告。

6.4

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或租家填报下航次本轮的绑扎材料清单和防止损坏物品清单。

6.5车辆的标准绑扎方法:绑扎方向与船体横截面的夹角在25度~55度之间,如果绑扎的方式不能满足上述角度,应增加绑扎道数。

6.6每辆车在不同的积载情况下,标准的绑扎道数分别为:

6.6.1车辆纵向积载时,4道。

6.6.2车辆横向积载时,6道。

6.6.3车辆在坡道上积载时,5道。 (上方3,下方2)

6.7标准的绑扎用具:

6.7.1对于轿车:

破断力:2000kg

安全负荷: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lasper c-500d

tighter a2022

tighter a2022

6.7.2对于卡车:

破断力:4500kg

安全负荷:1125kg

推荐绑扎用具:nav-45

“邦强”td-j-17绑扎带(国产)

破断力:6000kg

安全负荷:1500kg

推荐绑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对于重型卡车和建筑机械

破断力:10000kg

安全负荷:2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25,a10001

破断力:15000kg

安全负荷:3750kg

推荐绑扎用具:链条

破断力:16000kg

安全负荷:4000kg

推荐绑扎用具:hcc-16

6.8在绑扎中易造成损坏的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钥匙、皮带扣、手表等)与车接触。

6.8.2绑扎人员的个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车身上。

6.8.3背着绑扎工具行走,或晃荡的工具与车身相碰。

6.8.4车辆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绑扎带。

6.8.5车辆碾过甲板上的绑扎带。

6.8.6无意中的碰坏。

6.9绑扎时不应用拖带眼环作为绑扎点。容易造成眼环的油漆脱落和/或变形等损坏。

6.10在斜坡上车辆车头朝上装载时,在后轮必须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发现车的绑扎点有缺陷或不好的绑扎方法,请立即向公司或厂家反映情况。

7 运输途中车辆管理

7.1 装完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货舱:

7.1.1汽车堆装是否妥当。

7.1.2汽车绑扎是否妥当。

7.1.3汽车上不应有汽油、机油等渗漏。

7.1.4货舱的照明设备应正常。

7.2 开航前及航行中应确认跳板处于关闭和水密状态。跳板水密门监控装置的指示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该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7.3 航行中应确认气密门、水密门、通风挡板/门、人行通道门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水密。

7.4 在舱内装载易发生移动的车辆的情况下,船长应尽可能避免选择可能遭遇灾害性天气的航线或当遭遇灾害性天气时适当调整航向,确保船、货安全。

7.5大风浪中航行尽量保持艏艉线与风向成30度夹角,减轻横摇,必要时记入《航海门志》。

7.6装卸期间值班人员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汽车舱内。航行期间禁止无关船员进入车内。如需检查车辆进入汽车舱需经船长、大副同意后方可进入。

7.7为防止车内的收录机等备件被盗窃,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过运河时关闭/锁闭所有进入货舱的通道门。指定看舱人员,监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华贵重的轿车积载于封闭性较好的舱室。

7.7.3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舱内。

7.7.4为了保证安全,必要时候应锁上下舱通道。

7.7.5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车辆驾驶室。

7.8 载货航次中对汽车舱车辆的管理检查

7.8.1在每一个装港开航前,应检查每辆车的绑扎情况,同样,在最后一个装货港开航后,也应立即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对于下列情况应予纠正:

7.8.1.1没有绑扎。

7.8.1.2绑扎松懈。

7.8.1.3绑扎绞缠。

7.8.1.4不合适的绑扎角度。

7.8.1.5绑扎带接触船体结构(如肋骨、衬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垫轮胎。

7.8.1.7发现车辆手刹没有向上拉到位和/或变速器没移动合适的位置时,应增加绑扎道数。

7.8.2每天应组织甲板部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绑扎状况。若有松动应立即收紧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7.8.3每当有下列情况时,船员应该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

7.8.3.1当预计大风浪来临时。

7.8.3.2大风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风浪之后。

7.8.3.4卸完货时。

7.9 在开航前和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检查尾跳、通道门、人孔盖等风雨密设施等的关闭/水密状态,并记入《航海日志》。

8 汽车船跳板的操作与管理

跳板是汽车船上的起重设备、水密设备,同时也是船体与码头装卸货桥梁。相关船员要精读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几点应给予参考:

8.1放跳步骤:

8.1.1使用前提前检查确定跳板动力设备电器绝缘良好,液压系统油位和操作系统控制油箱(有的船没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机舱供电、启动液压泵(冬季提前半小时开泵预热);

8.1.3操作人员准时到位,各就各位,听从指挥,检查并清除尾跳周围障碍物;

8.1.4禁止人员站在跳板下方,应离开一定的距离,连续不断的观察尾跳的移动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8.1.5解脱跳板固定链条等,检查并打开油路总阀开关,解除所有的手动固定装置和跳板内外紧固液压和手动挂钩;

8.1.6适当松出副板(俗称二跳)钢丝,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缠绕;

8.1.7松主板(俗称一跳)钢丝,当副跳接近码头时,适当收紧副板钢丝,调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触距离。当跳板接近码头时,与码头接触处需要铺垫垫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时,主板两端吊臂底部始终和副板跳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稳的放在码头上;

8.1.9跳板放妥后,铺好橡皮垫,适当松出主、副跳钢丝使其保持松弛状态。

8.1.10拉好跳板两侧安全绳,关闭液压油泵,以防长时间运转,对液压油泵造成磨损,影响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专人看守,随时注意重型车辆装卸或潮水以及过往船舶带来的兴波涌浪对跳板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跳板折板与码头保持适当的水平夹角(大约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车辆或码头损坏。

8.2收跳步骤:

8.2.1检查主、副跳钢丝松弛情况避免收跳时缠绞;如太松适当收紧。

8.2.2慢慢收紧主板钢丝,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终有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过程中保持副板钢丝不要过紧。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紧副板和翼板钢丝。

8.2.5收紧内外保险紧固挂钩、翼板紧固链条或钢丝,固定手动紧固装置,关闭液压油泵,盖好操作台水密盖板。

8.2.6通知机舱收跳完毕。

8.3跳板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8.3.1使用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特别注意跳板在使用时,要符合环境、温度、液压系统的压力、操作程序、船舶倾斜的限制等规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门,需要按照水密门的要求管理,保证密封填料柔软,达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轴承、滑车、销子、钢丝、链条等受力活动部件,应按起重设备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加油、活络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经常检查跳板液压系统油位、油质,确保操作系统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处要保证足够的照明,跳板两侧的栏杆、拉绳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效防止来往人员落水。

8.3.6汽车在跳板上行驶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发生过大的冲击力。

8.3.7跳板的操作台以及其电器部件要经常检查测量绝缘,保持水密,避免绝缘下降引发事故。

8.3.8在装卸作业时,跳板要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操作台,防止发生意外。

8.3.9跳板设有水平最大倾斜角度限制报警装置,在装卸作业时,值班人员要注意跳板工作时的水平最大倾斜度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及时调整。

8.3.10收放跳板时,需有专人在码头指挥。

8.3.11跳板钢丝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船舶规范规定时间检验或更换(一般为5年)。

9 汽车船的通风

9.1 为了消除船舱内挥发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车尾气所进行的通风:

9.1.1开船前1小时,大副和电机员应检查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1.2大副应根据本航次的货运、气象等情况,制定航次通风实施方案,在航前会上给予通报并将通风要点写在警示板上悬挂在通风系统控制处所。

9.1.3装车前,应视情况开启相应位置的通风机进行通风。

9.1.4航行中,根据载货和气象情况,在5-10次/时换气量的范围内,确定通风的大小,并检测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增加,应加大通风量。

9.1.5卸车时,应开启卸货舱的全部通风机并安排好车辆卸货顺序.避免车辆在货舱内同时启动。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开启通风机,增大泄漏处的通风量。

9.1.7装卸后,应对汽车舱坚持通风,直到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风。

9.1.8在每月进行的应急演习中,穿插紧急情况下的通风实施演习,以提高船员对通风管理的应变技能。

9.1.9发现火情,立即停止通风,关闭挡火闸、防火门,先近后远全部关闭。查明火情后,谨慎开启相应风机排烟,有利于扑救。

9.2对汽车船的通风系统管理应做到:

9.2.1 严格遵守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 船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9.2.3 船长是船舶有害气体消除的总负责人,大副是通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9.2.4 未经船检部门的许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变通风系统的作业。

9.2.5 各部门主管人员认真做好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9.2.6 各部门主管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计划,定时或不定时对通风系统马达、防火门、风道等进行检查、测量、加油活络等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3装卸车辆时通风管理应做到:

9.3.1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1.1检查车辆的油箱,对有严重漏油的车辆应拒载。

9.3.1.2车辆油箱内储存的燃油仅限于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消耗量,严禁备用油上船。

9.3.2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2.1 正确疏导车辆,安排好车位,防止车与车,车与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发生。

9.3.2.2 留有适当通道,便于通风和航行时对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9.3.2.3 通风口处装载车辆和货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通风效果。

9.3.2.4 上船的车辆、货物均应固定绑扎好并留有安全距离。

9.3.2.5 航行中值班人员对车辆舱巡回检查时(每班一次),应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通风处理。

9.3.2.6 有害气体检测点。重点选择在下层舱,各舱的边角以及被车辆或货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 每次做好有害气体的测试记录。

9.3.2.8 检测有害气体后的测爆仪,应在新鲜空气中运转一段时间,指针回零后关机。

9.4大副负责保管测爆仪,经常检查电池电量,发现电量不足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10 汽车船货舱标识

10.1为了提醒货舱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作业,船舶应经常对货舱内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图标、安全警示漫画进行检查、补缺和合理规范。

10.2 为防止车辆在上下斜坡或转湾时打滑,在货舱坡度的下方和大转湾的地方应贴有防滑条。

10.3货舱内的支柱应包有海绵,并贴有黑黄相间的班玛线胶布。

10.4货舱内突起物应用黄色给予警示。

10.5货舱的所有管路应按管系标识图进行标识。

10.6货舱内除了有imo统一的标识外,还应在每层甲板增加如下标识:

10.6.1安全第一(safe first)。

10.6.2坡度上方标有:甲板净高(例如:clear height 1.75 m)

10.6.3甲板编号(如:h2d3, deck no.2)

10.6.4禁止吸烟(no smoking)

10.7应在货舱内合适的位置张贴以下11种安全警示图,以提醒工作人员,防止错误操作或错误行为的发生。

10.7.1按安全路线行驶。

10.7.2车厢内禁止吸烟和饮食。

10.7.3水密门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驶。

10.7.4小心障碍物。

10.7.5严禁无指挥状态倒车。

10.7.6开关车门小心。

10.7.7确保尾跳板末端铺橡皮垫。

10.7.8请勿在车辆附近刷漆。

10.7.9请勿乱抛绑扎带。

10.7.10出入舱内,请开车头灯。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车船压舱水管理

11.1操作压舱水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1.2 在操作压载水时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损坏车辆应做到:

11.2.1检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阀,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11.2.2应保持水舱有足够的空档。

11.2.3应注意船舶的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舱内空档的变差。

11.2.4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阀门、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1.2.5对舱内的管道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为了增加稳性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应尽可能把中间的压载水舱压满到95%以上,并留有适当的空挡。

11.4装卸重型车辆时应注意左右横倾,应进行平衡舱的调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码头高度限制,为调整吃水差进行压舱水排放操作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2 加油应注意事项:

12.1 加油前应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 加油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2.3 为了避免透气管的溢漏而损坏堆场的车辆应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册中应规定看守人员的职责。

12.3.2所有阀门的开/关位置要标识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阀门的工作状态。

12.3.3应特别注意空气止回阀的情况,并确保油柜有足够的容量。

船安全管理规定6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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