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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第2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 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 ,挖泥砂有242万m3 ,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 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3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 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 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 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 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 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 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 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 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 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 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航务公司
第4篇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
3.10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
3.11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 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 航前检查内容
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 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 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第6篇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 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 避让原则
(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船舶应靠泊符合本船种类、吨位、尺度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停泊时,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进行供油、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外,禁止它船并靠。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内锚泊;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000吨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风、临时待靠泊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港池附近水域锚泊的,应当选择37#航标与38#航标连线以北水域;或36#航标与牛头码头北侧连线以西水域。
(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b9、b10锚地锚泊。
(三)禁止船舶在桥梁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内停泊或者锚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遇有需要对航道或助航设施、航标等进行修复等紧急情况,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施工单位及作业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20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7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完成通航安全评估和防污染论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需更换或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应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在作业期间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九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配备并有效使用vhf和计算机技术s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航行设备。
第三十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
未配备警戒船和维护人员的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签订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协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管理,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报告施工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经核查发现存在着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六章 危险品运输与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对外公布的码头、装卸站(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四条 码头、装卸站(点)以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标准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装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7篇 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8篇 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9篇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 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 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壹拾玖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0篇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航海试验过程中各项作业安全高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航海试验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组织准备
3.1.1企业应在船舶航海试验前成立航海试验指挥部,负责航海试验全过程的生产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的原则,编制船舶航海试验大纲/试验程序。根据航海试验大纲/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试验计划,对各航海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出试验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根据航海试验计划,制定出航行计划,指定试航海域和避风锚地,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3.1.4航海试验前,召开航海试验准备会,在研究航海试验计划的同时,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数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将灭火系统舱室、驾驶室、集控室等重要场所作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随船医生,配备足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泻、急救等类药品和绷带、担架等器材;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
3.1.7企业应为试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资质证书且符合船舶航行最低配员要求的船长和船员。
3.1.8做好本企业员工、船东、船检和外聘船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内容要包括航海试验施工、生活以及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安全要求,所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名单应做好统计。
3.2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生产物资准备和状态确认
3.2.1航海试验配用的职工临时休息区(集装箱)要放置在甲板安全可靠且便于人员行走的区域,并采取措施将休息区(集装箱)固定在甲板上。
3.2.2航海试验备用的氧、乙炔瓶要分开妥善放置,并远离船楼、机舱、装卸油品及船舶要害部位。
3.2.3凡易滚动物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船舶摇摆时发生碰撞、伤人。
3.2.4应急逃生口和通道、舱壁直梯(应急梯)不准堆放任何物件,保持畅通无阻。
3.2.5航海试验前,船舶消防、救生、通信、舷梯等设备设施必须经检查交工,并保证处于工作状态,船舶卫星电话号码应报集团安监部和造船管理部备案。
3.2.6根据船级社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规定,结合船舶航海试验需要配备的消防设施情况,绘制航海试验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并按照布置图配置救生器材和灭火器材。
3.2.7船上配置的救生衣、救生艇/筏等临时救生设施按照参加试航人数的1.1倍进行配置,救生衣存放箱应放置在易于人员取用的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3.2.8航海试验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确保新鲜、卫生,符合国家饮食卫生标准和要求。
3.2.9生活区周围应配置足够的垃圾箱,用于存储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应分开存放,禁止倒入海中。
3.2.10编制航海试验应急预案和应急部署表,应急预案内容中要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所要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各级人员的职责;应急部属表中要标明应急情况下所有人员所乘的救生艇/筏的位置和责任人等。应急预案和应急部属表应张贴在生活区、机舱等醒目位置。
3.2.11船舶离厂前要对全船的污水井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污水系统畅通。
3.2.12船舶离、靠码头作业时的气象条件要求:风力不超过6级(含6级),能见度要大于四倍船长。
3.2.13为确保试验船舶航行安全,各企业航海试验船舶开航由狭窄水域驶入开阔水域前或由开阔水域返航进入狭窄水域后,应由拖轮进行护航,例如:舟山中远船务在经过虾峙门水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虾峙门水道后;广东中远船务在驶出珠江口航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珠江口航道后;大连中远船务驶出三山岛外锚地或由三山岛外锚地返厂期间,都应由拖轮护航。
3.3 船舶航海试验中
3.3.1参加航海试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航海试验期间钓鱼、捕鸟、饮酒、赌博、嬉戏打闹;严禁乱摸、乱动设备、设施和开关。
3.3.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驾驶室、集控室、主(辅)机舱室等重要部位。抛锚和带缆等施工作业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3.3.3船舶在高速行驶中或遇大风大浪时,施工人员要站好扶稳,禁止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3.3.4航海试验期间,船上不得随意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点。
3.3.5生活区房间和集装箱应设立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居住场所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3.3.6机舱内要保持整洁,废油、破布、棉纱要放在专设的存放桶、垃圾箱内,不准乱丢乱放,航海试验结束后统一进行处理。
3.3.7各种油漆、溶剂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储存区域。
3.3.8航海试验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热工作业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必须要严格进行控制。机舱、泵舱和生活区等重要部位进行热工作业时,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其它区域危险性低的热工作业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管理,所有热工作业必须经航海试验总指挥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3.9主机调试过程中,应保持24小时监护值班制,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航行安全。
3.3.10设备交验前,需再次确认安全策划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
3.3.11航海试验期间,如需进入密闭舱室进行试验、检查等,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进行确认和审批,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舱作业。
3.3.12航海试验期间,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13船舶航海试验中每天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14冬季航海试验如遇大雪、冰冻情况时,生活区外通道、甲板通道及工作位置需要进行必要的除雪及除冰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5航海试验过程中进行救生艇/救助艇释放作业时,应在港内、白天光线充足、风浪较小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保护。
3.3.16航海试验中,人员上船及下船必须经过航海试验指挥部批准,并做好登记。人员上下船时要穿戴好救生衣,现场要做好监管工作。
3.3.17航海试验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件,要立即根据事故/事件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3.3.18航海试验船舶要保持与公司间的信息通畅,每天定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公司及试验船舶要收集未来三天的天气情况,以便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和预防恶劣天气的准备,确保船舶试验过程中航行安全。
3.4 船舶航海试验后
3.4.1船舶停靠码头后,临时登船梯子或引桥必须搭设稳妥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3.4.2航海试验总指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试航人员离船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全船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第11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第12篇 船舶管理规定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船东应配合公司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第13篇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 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 避让原则
(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船舶应靠泊符合本船种类、吨位、尺度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停泊时,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进行供油、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外,禁止它船并靠。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内锚泊;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000吨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风、临时待靠泊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港池附近水域锚泊的,应当选择37#航标与38#航标连线以北水域;或36#航标与牛头码头北侧连线以西水域。
(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b9、b10锚地锚泊。
(三)禁止船舶在桥梁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内停泊或者锚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遇有需要对航道或助航设施、航标等进行修复等紧急情况,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施工单位及作业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20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7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完成通航安全评估和防污染论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需更换或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应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在作业期间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九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配备并有效使用vhf和计算机技术s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航行设备。
第三十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
未配备警戒船和维护人员的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签订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协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管理,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报告施工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经核查发现存在着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六章 危险品运输与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对外公布的码头、装卸站(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四条 码头、装卸站(点)以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标准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装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对码头、装卸站(点)的安全装卸能力、污染物处理能力和通航环境情况组织评估,并将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码头、装卸站(点)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航运企业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应当委托业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单位编制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三十七条 在港外其他海域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须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作业海域或锚地通航安全与污染风险评审,提供该海域或锚地的扫测资料和地质勘察报告。
禁止装载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内水域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必要性抽查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便利,负责集装箱的开箱、货物搬移和还原,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未经许可,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禁止进出防城港水域。
禁止载运烟花爆竹船舶进出防城港和在码头、装卸站(点)装卸烟花炮竹。
第四十条 禁止向港口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船舶、设施排放以上污染物,应当由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排放压载水应当事先取得许可。
第四十一条 从事船舶打捞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如实记录作业情况,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规定,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驶往境外的船舶离港前,应按规定将船上污染物进行处理,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出示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进行供燃油受油作业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管一年。
从事船舶燃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经公布并持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码头、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为船舶提供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泊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码头港池、调头水域和航道进行测量,同时将测量数据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措施保障上述水域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等异常情况,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负责管理维护的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在恢复之前,应当及时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码头前沿、施工作业区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以及其它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航道及其附近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其他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危害:
(一)船舶或者设施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事故;
(二)船舶或者设施属具、货物落海;
(三)码头上的设备、设施、大件货物落海;
(四)其他物件落海有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 沉船沉物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沉船沉物警示标志,并实施强制清除措施,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航运、代理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可能影响船舶的极端天气信息向所属船舶进行通报,并督促船舶做好应对准备。
第五十三条 船长、设施负责人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若发现船舶、设施将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极端天气影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台风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加强值班,保证船舶适航状况、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应在台风6级风圈到来5小时之前抵达相应防台锚地。
第五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选择避风锚地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船的抗风能力;
(二)吃水;
(三)锚、锚链及锚地底质、水流、水深、水下障碍物、周围遮蔽条件、附近锚泊船舶密度等情况;
(四)发生走锚等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六条 船舶发生险情,应通过12395电话或vhf等有效措施向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一)船名、船位、遇险时间、天气海况;
(二)遇险人员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遇险性质、救
助请求;
(三)本船有效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船舶发生失控、火灾、爆炸或有沉没危险等险情,应当尽可能驶离向安全避险的水域。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接到险情通报后,应当积极参与搜救行动。
第五十九条 船舶、设施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按照船上防污染应急程序,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六十条 清污过程中,确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清污单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事后及时提交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防城港水域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第六十二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
终止清污行动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 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 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 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 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 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第15篇 水上作业船舶hse管理规定
一、 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
1、 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 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 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 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 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 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 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 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 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2)、船舶运输许可证
(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
(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其他证书
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
(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
(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
(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
(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标排放含油机舱污水,应该按海事局要求处理机舱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属单位必须为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用品;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负责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安全区和申请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业时,应密切注视船舶上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10)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乘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遇到大雾、大浪、雷雨雷暴、6级以上阵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乘船。
(11)负责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载荷装载,严禁超载运行。
(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应及时报公司环保处备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许在公司接收站码头停靠。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码头10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在公司工作船码头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5)运输船舶在其他港口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船舶明火作业申请,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6)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17)进入密闭罐或不通风的其他容器进行作业前,应该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安全检查
1、船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报告应通过周报和月报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安全部将不定时地对所有船舶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船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