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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
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
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
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abc型干粉灭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
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
第2篇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
规定是:
一、“三小场所”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需留人值班的场所不得超过1人;
二、“三小场所”内不准生火煮饭或使用明火;
三、不准在“三小场所”内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50平方米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其他经营场所,应在每层便于逃生的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紧急逃生口不得上锁,三层以下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三层以上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
五、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阻燃pvc管保护;
六、场所应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七、需留人值班的场所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小娱乐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八、场所内按每75平方米配置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九、出租方与承租方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三小场所”与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
十、业主或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3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
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
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
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abc型干粉灭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
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