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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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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管理规定

第1篇 成品油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外来卸油车辆来车登记,检查安全证件,按顺序进库卸油。

2. 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打手机。

3. 进入卸车区前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服装和铁钉鞋。

4. 车辆进库前须关闭车辆阻火器,放下静电释放线。

5. 进入油库车辆行驶限速5km/小时。

6. 泊位车辆必须先连接地线与罐体直接连接处,使其接触良好。

7. 卸油前必须先释放人体静电,车辆必须熄火卸油;

8. 严禁用钢制加力杆开启油罐出口阀、严禁带卸油软管移动车辆。

9. 禁止非本单位人员操作卸油机泵、卸油结束前严禁打开卸油口对外排油。

10. 严禁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在油罐口处照明。

11. 禁止动用库内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12. 进库车辆要服从管理,禁止抢行、堵路或停放在禁停区。

13. 禁止在油库内修车、扔垃圾等与装油无关的事情。

14. 禁止外来卸油人员进入与卸油作业无关的地域。

15. 损坏库内设备设施、建筑物等须告知当班人员,否则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望严格执行,遇有违犯者则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的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加强对油罐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检。要加强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的经营。

第三条 本单位运油车辆及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品油运输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石化集团的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的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承运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到所有承运驾驶员,并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对挂靠车的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并与签订hs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hse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学习。

第八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对成品油运输项目部安全、环保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并对成品油运输项目部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的问题的要责令进行整改。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条件

第九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的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因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予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五)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油库装卸管理

第十一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车辆进行检查,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手机是否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要在门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并对自身的有关证件进行检查。

(二)进入油库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油库内,等待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入库前驾驶员要对本人驾驶的车辆出油阀是否关闭,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四)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不得进入油库内。

(五)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确保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驾驶员入库前要检查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等票据。

第十二条 油罐车入库时要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 km/h,油罐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要按照油库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三条 油罐车在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

(二)油罐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车要停靠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

(三)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油面高度,符合安全规定,以防在行车中溢出。

第十四条 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装完油品后,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六条 装卸完油品后,要协助油库人员打铅封,并检查是否合格。

第十七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的油罐车必须按照油库安全操作规程和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有争议按《运输协议》进行处理。

(二)卸油时必须采取密闭卸油方式,并要把防静电接地装置连接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要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

(三)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后方能启动车辆。

第十八条 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不易进行卸油作业。

第十九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罐车进入指定车位,连接好静电接地线,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

(二)要得到加油站卸油作业人员的明确指令后方可卸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当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时,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门,协助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控制卸油数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卸油员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经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尽,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油管。

(二)协助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待卸油员发出指令并引导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一)对成品油项目部的车辆,要经常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路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要按公司hse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由甲方处罚到项目的处罚,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项目部也要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末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集团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

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

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

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

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

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

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

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

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

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

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

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

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

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

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

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 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

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

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

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

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

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

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

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

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

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

1.5米一编者注)。

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一次灭库房体积│<150

1 │1501- │3001- │5001- │20221- │>50000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220 │50000 │ ││ 量(升 米)│ │ │ │ │ │ ││/秒) │ │ │ │ │ │ ││ 库房│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一、二级 │

15 │

4

5 │ 2

5 │ 2

5 │ 3.

5 │

4

5 │├────────┼───┼───┼───┼───┼───┼────┤│三级 │

15 │20 │30 │40 │

4

5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10--100 │20 │├───────────┼───────────┤│101--500 │ 3.

5 │├───────────┼───────────┤│501--1000 │50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

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 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

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

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

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

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

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

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

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

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

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

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

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

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

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

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

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

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

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储量 (米)│ │ │ ││ 称 (吨) │ │ │ │├───┬──────┼────┼──┼──┤│棉花 │ 5-100 │10 │

15 │20 ││ │101-500 │

15 │20 │ 2

5 ││ │501-1000 │20 │ 2

5 │30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

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

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

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

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

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

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

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

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

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

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

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

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

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

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

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

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

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

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一编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灭库房体积│<1501 │1501- │3001- │5001- │20001- │>50000 │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000 │50000 │ │

│ 量(升 米)│ │ │ │ │ │ │

│ /秒) │ │ │ │ │ │ │

│ 库房 │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

│一、二级 │15 │45 │25 │25 │35 │45 │

├────────┼───┼───┼───┼───┼───┼────┤

│三级 │15 │20 │30 │40 │45 │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

┌───────────┬───────────┐

│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

├───────────┼───────────┤

│10--100 │20 │

├───────────┼───────────┤

│101--500 │35 │

├───────────┼───────────┤

│501--1000 │50 │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耐火等│ │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

│ 储量 (米)│ │ │ │

│ 称 (吨) │ │ │ │

├───┬──────┼────┼──┼──┤

│棉花 │ 5-100 │10 │15 │20 │

│ │101-500 │15 │20 │25 │

│ │501-1000 │20 │25 │30 │

└───┴──────┴────┴──┴──┘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

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产成品出厂销售管理规定

一、 阳极铜销售管理办法

1、销售部门销售阳极铜时购买方必须预付与购买数量价值相当的

货款,发货数量的价值不高于预付款额。

2、根据销售部门的申请,成品库组织发货,质检部门、合同购买

方安排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计量、采样、出样、制样,样品一式三份,一份交质检部门化验,一份交对方,一份双方共同签字封口作为仲裁样品放公司质检部门保存,保存期为三到六个月。

3、双方共同采样的计价“元素”的分析结果在国家标准允差范围内,质检部门才能开出“进出厂物料检测单”作为最终结帐依据。若双方超差,则按合同约定的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质检部门将“进出厂物料检测单”送交财务、销售部门,他们以此为依据计算销售金额并开具发票。

二、 硫酸的销售管理办法

1、市场行情较好销售部门在销售硫酸时,购买方必须予付与发货数量价值量相当的货款。

2、根据销售部门的书面申请,成品库和质检部门组织发货、计量,对不符合客户质量要求的硫酸不能出厂。

3、购买方检验后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质检部门必须及时到对方单位进行复检,双方如再有争议,则在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则请示公司领导,由领导商定后酌情处理,公司将追究质检部门的责任。

4、财务以计量单为依据计算销售金额并开发票,若价值量大于予付款,经办人依旧合同将余款及时回笼,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6篇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第7篇 工业厂成品仓管理规定

某工业企业成品仓管理规定

1、定义:

1.1 成品指完成全部生产工序 经检验合格符合出货要求的产品 含公司生产的全部产品、外发加工的成品。

1.2成品仓的职责是做好成品的入仓、出仓、存储及库存账、表的管理工作。

2、公司所有成品按“先进后出”的顺序办理入仓、出仓手续 所有进、出仓作业均应填写相应的单据 单货交接完毕按单录入计算机系统或账表 并及时将单据交财务部。

3、公司所有成品应存放于成品仓、或成品仓管员指定的存放区域。(客户需要提供的样品、部门存档做版的成品除外)

4、成品进仓:

4.1 公司生产的成品(含外发加工的产成品)由包装部填写<进仓单> <进仓单>须包含:产品名称(编码)、款号、单位、数量、生产排单号等要素。并将单货一起交成品仓库。仓管员按单清点后签收交接 运至相应的存储货位堆码整理。

4.2 出现客户退货时 仓管员按客户<送货单>或<退货清单>清点签收

5、公司成品存放于自动仓库指定容器(胶箱)中。成品入库整理时 应根据包装体积大小、胶箱容积等因素 将成品合理分存到胶箱内。同一胶箱需要分存多种产品时 要将包装标识朝外、或将标识部位突出于醒目位置 以便分拣时易于查找。

6、成品货位管理按客户不同 采用定位与随机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6.1 主要客户的产品采用定位存储。

6.2 其它客户的产品采取随机存储。

7、无排单产品或超过生产排单数量成品 需进仓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7.1 产品已完成生产流程所有工序 经检验合格。

7.2产品有完整的内、外箱包装。(最小包装单位与出货包装标准相同)

7.3 产品的主要信息:名称编码、款号、数量单位及生产排单号等 详细标识于产品内外包装显眼位置。

8、成品出库:

8.1 成品以业务部<出货通知单>为出货依据。仓库按单分拣备货 填写<送货清单>或<出仓单>。由客户单位(或经手负责人)签收。

8.2 已入仓的产品因故需重新检验、返工时 相关部门需填写<领料单>。交成品仓领出 完工后重新按入仓流程办理入仓。

9 成品在库管理基本原则与物料仓同 参照:<物料仓库管理-存储管理>相关规定。

10 成品管理流程图:[入→实线 出→虚线]

制定: 审核:批准:

第8篇 成品库管理规定范本

成品库管理规定

成品库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确保产品在交付到顾客手中之前不受损,杜绝产品在入库、包装、搬运、贮存、防护、交付等过程中的违章作业。确保库内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适用于产品从入库到交付全过程的控制。

2 工作职责

2.1库长主持库内的全面工作,负责建立全成品的入库、出库手续,严把质量关;负责核查仓库帐、卡、物的实际情况,及时杜绝差、错、漏;负责对产品的入库与出库做到心中有数,积极配合生产部门及经营部门的工作。

2.2 保管员负责凭终检认可单和当月计划入库产品,杜绝一切非正式手续和未经终检合格的物品入库;负责组织包装工人,对产品进行清洗包装及监控;负责产品先进先出的原则,保持产品在有效期内交付给顾客。

2.3会计负责与财务帐帐相符,负责库内帐、卡、物相符管理,以确保日清月结,提供月度报表。

2.4 保管员负责对包装物及包装、搬运、贮存全过程的检验。

3 程序内容

3.1产品的入库,严格凭产品最终检验认可单及当月计划数办理入库。入库时,保管员必须亲临现场,认真验收终检员发出的合格证明报告,(包括成品最终检验认可单、合格证、总成检验报告等)。若上述合格证明齐全、完整,数量文实相符,方可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并及时上帐、上卡,确保产品准确入库。

3.2 产品的包装:产品的包装箱必须凭质量部的检验手续入库,包装箱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成品库管理人员必须禁止使用。

3.3 包装过程:产品入库后,由库内管理人员调派包装工人对产品进行清洗包装,包装工包装产品时必须按技术中心制定的包装工艺流程进行。随产品的附件、合格证、说明书及三包服务卡等应放在箱内进行包装,不得漏装、误装。

3.4 产品的转运及装卸:严格按照产品搬运工作制度执行,库内管理人员及包装工人应知道不同产品的特性,选择不同的吊具及搬运方法,采用相适应的搬运设备工具,以防损坏产品及包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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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产品的码放:库内管理人员应依据本库的实际库容及库存量灵活管理仓库的码放,达到道路畅通,分品种、规格、型号、码放成块成形。各种产品的码放标准:盆角齿18层,减总4层,减壳5层,差壳6层,行齿8层,侧齿6层,轴承座6层,油封座6层,角齿突元6层,主轴突元6层,差总5层,其它小件包装(每个箱体高度在30mm以下)5层。桥类的每堆限码台数(不得超过)大桥20台,小桥前桥40台,小桥后桥24台。禁止超过以上规定数量,严防超高倒塌或重压受损。各种产品码放时,严禁出现人为倒塌现象。每个产品分品种型号,每堆码放达到以上规定的数量后,按产品的型号、数量挂上标识。

3.6 防护: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产品“三清”(数量清、质量清、帐卡清)、“五无”(无差错、无灰尘、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产品在库内按程序运转时,禁止落地(不包括桥类)。每天工作前,库内管理人员组织包装工人对库内行车进行试运行,对吊具作检查,打包机由操作工每天进行5-10分钟的保养,在库内出现的产品受损现象除严格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外,还必须进行事故的“四不放过”教育(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不受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制定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在防护期,保管员应定期对产品检查,在超防护期前对产品重新进行防护。

3.7 交付

3.7.1所有产品的交付,先在营销公司开票,后到财务部付款(或上往来帐),再凭发票提货联(必须有财务专章及财务经办人章)到成品库提货。产品交付时,保管员必须亲临现场组织交付,禁止由客户自己取货,保管员应对产品按提货单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予以核点,不得多发、少发、错发,违者予以全额赔偿。产品交付完毕后,由发货人和提货人(或托运代办人)在提货联上签字,及时调整标牌数量,填写成品发货记录单,并同步上帐。

3.7.2 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代办托运的,凭有效的发票提货联,由销售计划员填写代办托运单,交成品库保管员及时发货,发货程序按3.7.1执行。

3.7.3 托运代办人在发运地点,必须按代办托运单的所有明细项目,如实交接,填写承运方的单据(按品名、型号、数量、重量填写),确保承运部门把产品完全准确地交付到客户手中。

第9篇 z企业成品在库管理规定

某企业成品在库管理规定

1.定义:成品仓库管理范围包括:生产部门产成品、公司购入后直接销售的产品、符合出(厂)货条件的半成品(以下统称成品)的存储、进出、台账以及存储区域的规划和管理.

2.所有成品出厂(出货)前,均须通过成品仓库或物资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办理出仓手续。成品按'先进仓、后出仓'的顺序办理进、出仓手续登记账簿。(出货特别急,允许先出货再补办进仓手续)

3.公司待出货成品须存放于成品仓、或成品仓负责人指定的存放区域。正常情况下,除包装部、成品仓库、样品室外,其它地方(包括业务部、办公室(说明:样品室由业务部门管理)都不应存放,特别是长时间存放成品。

4.进仓前,负责进仓人员应按要求详细填写'进仓单',告知仓管员。由仓管员负责安排、指定存放区域,将成品送到仓库,按仓管员要求堆码整齐。并与仓管员清点、交接。

5.成品在仓库的存储要按客户(或供应商)、排产(或客户)单号、产品型号、包装尺寸等不同;分类分区堆放,一般每两垛为一排,相邻两排之间留置通道。通道的宽度以便于盘点搬运和手动叉车作业为宜。成品应放置于托盘上.

仓管员对成品进仓碓码的层数、通道的距离、堆放地点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可将成品倒置、横放或堵塞通道。并使产品外包装侧唛标识易于辨认和查找。

6.已入仓的产品因故需要维修、检验、返工时,涉及到公司(或供应商)装配、业务、品质等部门;应先与仓库取得联系。需维修、返工的成品需要办理领料出仓手续,维修好以后再重新进仓;需检验的产品检验完毕后,相关人员要按产品包装要求,包装封好放回原处。并告知仓管员.

7.无排产单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多出的成品,需要进仓库存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办理进仓:

(1)产品已经完成生产流程所有工序,并经检验品质合格。

(2)产品必须要有完整的内、外箱包装。(陈列于样品室的样品除外)

(3)产品的主要信息如:产品形体、颜色、客户型号、'logo'、数量等内容详细标识于产品包装外箱侧唛和内盒底唛上。

凡型号过多过杂,需要混合包装的产品,仓管员需要在外箱侧唛右上角,并按进仓先后顺序编写箱号,以便于查找。

8.任何部门因故需要在仓库施工作业时,应事先与成品仓管员沟通;协商并确定好工作区域。工作结束,施工作业人员负责将移动位置(或损坏)的产品恢复原位(状),将施工区域清理干净。

9.成品出仓以公司业务部、物流部门'出货通知''装柜单'为依据,仓库核对产品客户、数量、型号规格后,指导和监督货物的搬运和装车.填写'送货清单'和'出仓单'。'送货清单'或由业务部填写.要求客户单位签具回单。装车完毕,仓管员将填写核对好的'装货清单'、'出仓单'送业务部确认,交财务开具'放行条'。

10.样品室、展厅属于成品仓的一部份,样品进出按照成品仓的要求管理。建立明细账并编制'进出存'报表,以反映样品的进出变动情况。因日常进出量较少,作为公司产品展示的窗口,业务部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兼)和进出登记工作。手续办理与成品仓同。

第10篇 成品油公路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2 卸油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处于视觉盲点区域,使自己处于他人无法袭击接近的位置;尽量将自己暴露在光照区域内;对接近的陌生人保持警觉,利用栅栏或肢体语言阻止陌生人进入工作区;不要接近角落,预留一条逃生路线。

2.4.4 报告制度

1 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分级上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及调运部门。

2 应建立潜在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应将车辆存在的隐患,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进行报告。

3 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组织召开承运商联席会议,对安全生产、运输任务、运输数质量、人员稳定、车辆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交流。

2.4.5 个人防护用品

承运商应为操作人员配备以下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护用品:

1 防静电服;

2 防油手套;

3 耐油防滑防静电鞋;

4 安全帽。

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3.1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准入资质

3.1.1 运输车辆应持有以下有效牌证:

1 车牌;

2 行驶证;

3 危险品运输营运证;

4 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

5 罐体检验报告;

6 油罐容积表。

3.2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标准

3.2.1 车辆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4785);

3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4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2);

5 制动软管(仅限42,000l油罐车)(gb16897);

6 车身反光标识(ga406);

7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3.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条件

3.3.1 基本要求

1 应配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 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 应有切断总电源及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方便操作的地方。

4 应配备适合所运输物品的手提贮压式灭火器,配置总量应不少于16kg。其质量应符合gb4351.1规定。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5 车辆外部应安装符合所配备灭火器外形的红色灭火器箱。

6 应配备与车辆相匹配数量的三角木。

7 应执行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

8 半挂车罐体壁厚应符合gb18564标准要求,应有良好的防冲击性能,以承受槽罐内液体的频繁冲击载荷,能适应运行时的频繁启动、制动和变速,能抗运行时的颠簸和左右摇动。半挂车的结构形式要符合国家公告目录要求。

3.3.2 特定要求

1 罐车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或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钎末端、罐体或车身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的连接点、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5.0ω。

2 罐车尾部应设导静电接地板,其设置点距离卸油口不得小于1.5米。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0ω。

3 罐体不准使用后封头作为装卸阀门;

4 油罐车应按照gb18564标准要求,在罐内装设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过程中的震荡冲击。

5 半挂列车在挂车上应配备驻车制动阀。

6 罐体底部应安装气动安全底阀,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应安装在罐体后封头的大梁上,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用于紧急状态下关闭气动底阀,保护油品安全。

4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承运商的hse职责界定

4.0.1保持成品油公路运输良好的安全业绩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保持合作的先决条件。达成此目标的关键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本章对成品油公路运输hse相关业务环节中的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承运商职责进行描述,并视承运商hse表现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自身的hse业绩。

4.0.2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或发展需要,有义务向承运商提出车辆需求计划,承运商根据运量的需求,合理的增加运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0.3 承运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将对培训及效果进行检查,有权阻止不合格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行为,承运商应对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或停止使用。

4.0.4 为使驾驶员形成安全的驾驶意识与习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要求为其提供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有权进行检查和核实。

4.0.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证件不全或持有无效证件人员进行与成油品运输相关的驾驶操作。

4.0.6 承运商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营运要求,必须持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车辆危险货物营运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承运商的运输车辆或车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督促整改或拒绝使用。

4.0.7 承运商应编制自身车辆维护标准,并认真执行,其标准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备查。

4.0.8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承运商全权处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给予协调、支援或配合。运输车辆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区域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协同处理,按所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双方事故处置预案应联动有效,并约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4.0.9承运商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安全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文件传递等。

5 承运商业绩评估

5.0.1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对成品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评定并要求其持续改进。

5.0.2 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的销售企业,应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承运商对评估工作应予以配合。

5.0.3 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运部门、加油站管理部门、油库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

5.0.4 评估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5.0.5 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日常业绩表现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法按照打分法进行,见本规定5.6安全评估标准。

5.0.6 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商业舞弊,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以上原则的,有权拒绝评估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并向评估单位反映或直接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反映。

5.0.7 安全评估标准详见附表

6 附则

6.0.1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半成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半成品仓库管理规定【1】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一、目的

1.1.为使公司的仓库运作更加规范,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用品库、原材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的管理。

第二章 货品入库验收

一、货品的验收

1.1.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货到厂时应及时通知检验人员到仓库办理进料检验手续。

1.2.仓库保管员判明实属本库保管货品后,按公司货品检验规定提请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1.3.检验员检验程序应严格按货品特点执行规定的检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1.3.1.产品数量;

1.3.2.产品规格、重量;

1.3.3.产品颜色;

1.3.4.产品内在品质。

1.4.产品经检验后,检验人员认真填写“来料检验单”,注明来料检验的情况和结果,作为仓库管理人员是否入库的依据。

二、外购货品的入库

2.1.仓库管理人员凭品质检验合格办理入库手续,凡经检验不合格,应通知供应商办理退货。品质凡经检验合格的,则依下列方式办理入库手续:

2.1.1.将供应商送货单和请购单进行核对,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a、货品品种、规格不一致的,则应办理退货;

b、货品数量不足的,则应通知供应商补足;

c、货品数量超过的,则应办理退货。

2.1.2.核对供货单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规定);

2.1.3.核对销货单;

2.1.4.进口货品还应附码头提单、装箱单。

2.2.货品经上述程序可以正常入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入库单”,并在入库单上签名,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仓库记账、一联交财务、一份检验员留存。

2.3.货品验收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交涉,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2.4.外购货品应按货品属性,分别归入原料库、半成品库和辅料仓库。

三、自制成品或半成品入库

3.1.公司自制的成品或半成品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入库单》,并按本制度第一部分有关品质检验的规定处理。

3.2.公司自制的成品或半成品经上述程序可以正常入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四、入库流程

1.1.入库验收的具体流程如附表。

第三章 货品保管与保养

一、货品的保管与保养

1.1.根据不同类别、形状、特点、用途分库分区;保管要做到“三清”,“二齐”,“四定位”摆放。

1.1.1.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清;

二齐:摆放整齐、库容整齐;

四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1.1.2.保管货品应做到“十不”,即不锈、不潮、不冻、不霉、不腐、不变质、不挥发、不漏、不爆、不混、按货品保管技术要求,适当进行加垫、通风、清洗、干燥、定期涂油或重新包装,存放不当应及时改进。

第四章 货品出库

一、原、辅料出库管理

1.1.生产部门依生产需要进行领料时,保管员发料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库单”及计划限额进行发料。领料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根、一份仓库记账、一份交财务、一份领料部门。【附件二:出库单】

1.2.仓管员发料时一律实行先进先出,先进库的先发。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库。

1.3.1.凭单印签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1.3.2.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1.3.3.未验收入库货品;

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保质负责,严禁发出不合格货品。

二、成品出库管理

2.1.产品成品出库时,必须按业务部门签发、财务部门确认的“销货单”,方可办理成品出库手续。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出库单”,由收货人签名。出库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根、一份仓库记账、一份交财务、一份交业务。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发货。

1.2.1.凭单印签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1.2.2.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1.2.3.未验收入库货品。

三、出库流程

四、退库管理

4.1.原辅料件因未使用完而需退库的,仓库应填写“退库单”,财务上作为领料的减项处理。

4.2.客户因各种原因成品需退库的,仓库应填写“退库单”,财务上作为出库的减项处理。

4.3.成品已出库但因质量原因需返修的,由业务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产品维修单,产品修好后由业务部门负责配送,仓库不做处理。

五、物品调拨管理

5.1.公司物品如需从一个仓库调拨到另一个仓库,仓管员需填写“调拨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进行实物的调拨。

第五章 盘点及帐务处理

一、盘点和盘盈、盘亏、报废处理

1.1.保管员应坚持实地盘点法,每季进行一次抽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点应做到:

1.1.1.盘点时发现盘盈或盘亏应重复一次,重新核实,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做好记录。

1.1.2.检查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器材等,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1.1.3.清仓盘点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保管员查明真实原因,及时报告领导。

1.2.盘盈、盘亏的处理

1.2.1盘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物品,由保管员查明原因并报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二、帐务处理

2.1.保管员应建立账册,并按规定“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2.2.仓库存货要确保帐、卡、物三相符,货品收支与结存要保持平衡。

2.3.每月3号前填报收、发、存月报表,报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

第六章 附则

一、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于__年__月__日起实施。

成品仓库管理规定【2】

1.目的:

通过建立、建全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库房各个环节卫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物流部下辖所有仓库。

3.职责:

3.1库房库管员工作职责

3.1.1负责仓库、物料外包装以及库区相关办公用具的清洁工作的检查、复核。

3.2库房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3.2.1负责仓库、物料外包装以及库区相关办公用具的清洁工作。

4.具体程序

4.1程序

4.1.1仓库清洁员主要负责仓库、物料外包装以及库区相关办公用具的清洁工作,仓库管理员负责检查、复核,保证仓库卫生环镜。

4.1.2仓库周边的环镜应保持干净、无积水、无杂物、无污染源。

4.1.3仓库清洁员应每天对仓库内地面和墙角进行清洁并保持洁净,对门窗、物品器具、设备设施表面及墙面进行清洁,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保

证仓库无积灰、无杂物,保持仓库货架、货柜的清洁卫生。办公室保持整洁卫生,无积灰、无杂物,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不得存放在桌面上

4.1.4仓库存放物料的外包装应保持洁净状态,每次验收物料完毕,以及当天物料发放工作结束之后,仓库清洁员应及时进行物料外包装和库区的清洁工作。

4.1.5仓库清洁员在清洁工作过程中需注意物料外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生严重破损,应当立即告知仓库管理员。

4.1.6仓库清洁员在清洁工作中应戴好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蛮力,以防止包装破损,注意个人安全。

4.1.7运输工具、清洁工具等应在每次使用完毕后,清洁干净,使之处于随时备用状态,清洁工具需按规定进行定置。

4.1.8仓库清洁员每次使用完清洗池之后,应及时打理该处卫生。

4.1.9仓库内部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不得随意携带与办公无关的物品进入仓库,应注意个人卫生,防止产生污染。仓库内除必要的办公用具之外,不

得出现私人或其它物品。仓库内不得吸烟,不得吃食品。

4.1.10仓库内有相应的防虫、防鼠设备,并严禁在库内投入杀鼠,杀虫的有毒药饵。

4.1.11库区内物料按类别分区存放,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废弃物。

第12篇 成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______公司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仓库成品保管安全,提高成品仓库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成品仓库的出入库管理。

3 职责

3.1储运部经理负责成品仓库的管理工作;

3.2储运部仓库管理员负责成品仓库的日常工作。

4 管理办法

4.1产品入库

4.1.1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入库时由生产车间填写《产品入库单》(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批号),《产品入库单》上必须有生产车间的签字,储运部仓管人员根据《产品入库单》上的内容,与实际产品进行核对,相符后将产品入库。《产品入库单》一式三联,由生产车间、储运部和销售管理部各保留一联。

4.1.2产品入库时,储运部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将电脑中的入库单进行审核;同时按要求做好产品库存卡片(入库后二小时完成)。

4.1.3退货产品按《退货产品处理规定》办理。

4.2产品出库

4.2.1储运部仓管人员根据销售管理部下达的《送货通知单》进行产品出库的工作。

4.2.2产品出库必须符合包装整洁、完整、标识齐全(特批产品除外),同一品种不允许不同批号拼箱,同一品种供同一家客户按同一批号发货(最多不超过二个批号)。

4.2.3储运部仓管人员根据销售管理部下达的《销售出库单》和《销售需求单》上翻包装通知进行翻包装,涉及到需要重新灌装和重新封口的产品,由储运部开具《翻包装作业单》交给生产车间,由生产车间负责完成这种类型的翻包装工作,此时的《翻包装作业单》由生产车间保留。翻包装产品必须符合出厂产品要求。

4.2.4拼箱产品根据销管部下达的出库通知单,按《拼箱、开箱原则》办理。

4.2.5产品出库时,储运部仓管人员应及时更新《库存卡》的记录,同时将出库信息及时输入信息系统,保证记录和输入的准确性,并将出库记录进行审核。当天入库的记录和输入工作必须在当天完成。

4.2.6产品出库装车时,储运部仓管人员应提交《销管出库单》(清单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批号、发往客户等)给货车司机,由货车司机监督装车货物是否与销管出库单所列相符,并签字确认。

4.2.7客户如需发货清单随货,储运部必须按要求将《销管出库单》放入箱内,并在箱外标明,以供客户收货、验货。

4.2.8货物中携带资料和样品的,必须随箱放入清单,在箱外标明,以便客户及时查收。

4.3库存管理

4.3.1储运部仓管人员必须做好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等防护工作和检查工作。

4.3.2产品按分类、规格、型号、按序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产品堆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便于出库。

4.3.3储运部仓管人员每月月底对库存进行盘点,保证帐、物、卡一致,如有差错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

4.3.4储运部仓管人员查视库存产品,对6个月以上未动销的,及时转到滞销库(当月红字显示),并对滞销产品进行处理。

4.3.5距到保质期1/3时间之内的产品不允许直接发货,报技术质量部审定。

4.3.6按财务要求做好每月的收付存报表。

拟稿:______ 审核:______ 批准:______ 20__.8.

__公司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篇、安全

一、防火

1、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2、每个仓库最少配备一台干粉灭火器和1个水桶。所有灭火器材,要求摆放地点固定且容易找到,对于违规摆放灭火器材的保管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每个仓库配备的灭火器材主要供本仓库备用,必须存放在本仓库内,灭火器不得对外借出,更不得随意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

4、一旦公司出现火情,任何保管员都不需请示领导、都必须携带自己的灭火器积极参与灭火救援。救援结束后,必须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认真检查,灭火器需要补充药液或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报请仓库主管,仓库主管也必须主动检查、维护灭火器。

违反规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5、仓库主管每月必须组织全体保管员学习防火知识,对新入职保管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让所有人员懂得出现火情时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救火,如何自救。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6、仓库人员要有极强的防火意识,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特别是仓库主管,要时常巡视仓库每一个角落,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仓库防火措施落实。

7、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应组织现场灭火,同时应报告总裁等公司领导,必要时拨打消防队电话119

二、防水防潮湿

1、保管员应经常关注自己仓库的屋顶、墙壁、窗户、大门、排气口等部位是否存在漏雨、进水隐患,应特别检查仓库墙壁和地面是否潮湿。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报告仓库主管,要求维修或防护。

2、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以防止雨水。。

5、严禁携带液体及潮湿物品进入仓库货品区。

三、防盗

1、所有仓库,必须人走落锁,即使是在上班期间短暂离开仓库,大门也必须落锁,严禁大门敞开而无人值守。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违者每人每次处罚30元。

2、仓库大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即由仓库主管或仓库主管指定人员管理。严禁随意代管,严禁复制钥匙,严禁把钥匙随意分发或随意摆放在桌面。放假超过7天时,由仓库主管负责把所有仓库大门粘贴加盖公司公章的封条。

3、为分清责任,成品仓库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成品库严格执行《进入成品仓库须知》之一切规定。

4、盗窃行为认定:未办理出库(即出库单)手续而被带出仓库大门,即构成盗窃行为。内盗行为,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0倍但最低罚金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处罚。内外勾结的盗窃行为,可加重处罚。对所有盗窃行为,公司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四、安全用电与节能

1、只有公司专业电工才可对仓库电路、电器进行安装、改建、维修、更换、调试,所有仓库保管员不得实施以上操作。

2、电工和仓库管理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仓库电器。

3、保管员不得随意在仓库临时插装大功率用电器,比如取暖电器、烧水器等,严防用电火灾隐患。

4、节约用电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严禁浪费电能。

五、仓库环境卫生

1、每天打扫仓库卫生,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货架、货位、工具、桌椅的整洁干净。

2、经常清理仓库内的废品杂物,及时发现老鼠等四害隐患。

3、经常整理仓库物资,及时归类归位。货物摆放要逐步做到“分库存放,分区管理,分类摆放,”。既要防止货位浪费,同时注意预留消防通道。

第二篇、工作纪律

一、仓库考勤:由仓库主管记录所有工作人员考勤。。

二、迟到:迟到10--20分钟,罚款5元;迟到20——30分钟,罚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当班次不计考勤但必须照常工作。每月累计迟到3次者,罚款加倍。

三、旷工:旷工1——3天,处罚4倍日工资;旷工4天以上,开除。

四、请假:原则上应提前1天向仓库主管当面请假,被批准后方可认定为请假,否则视为旷工。淡季请假不发工资也不扣工资,旺季因有特殊情况可请假,请假一天扣2天工资。请假须有书面报告,仓库主管签字生效。

五、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即为早退。早退一次罚款5元,每月累计早退3次,罚款后开除。

五、脱岗:工作时间内,保管员必须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凡离开岗位30分钟并且未告知仓库主管的即为脱岗。脱岗一次,罚款20元。每月累计脱岗3次者,罚款后开除。

第三篇、仓库工作流程

货品入库操作流程

(1)保管员接收供应商货品,应按规定分类堆放在指定区域→(2)保管员对所到货品进行盘点(两人进行),盘点表数与供应商到货单核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在盘点表和到货单上签字认可(如有出入,上报仓库主管)→(3)保管员将签字后的盘点表和到货单交由会计,由会计登记电脑入库单→(4)入库。

第13篇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第14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

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

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

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

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

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

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

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

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

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

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

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

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

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

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

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 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

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

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

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

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

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

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

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

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

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

1.5米一编者注)。

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一次灭库房体积│<150

1 │1501- │3001- │5001- │20221- │>50000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220 │50000 │ ││ 量(升 米)│ │ │ │ │ │ ││/秒) │ │ │ │ │ │ ││ 库房│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一、二级 │

15 │

4

5 │ 2

5 │ 2

5 │ 3.

5 │

4

5 │├────────┼───┼───┼───┼───┼───┼────┤│三级 │

15 │20 │30 │40 │

4

5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10--100 │20 │├───────────┼───────────┤│101--500 │ 3.

5 │├───────────┼───────────┤│501--1000 │50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

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 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

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

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

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

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

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

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

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

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

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

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

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

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

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

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

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

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

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储量 (米)│ │ │ ││ 称 (吨) │ │ │ │├───┬──────┼────┼──┼──┤│棉花 │ 5-100 │10 │

15 │20 ││ │101-500 │

15 │20 │ 2

5 ││ │501-1000 │20 │ 2

5 │30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

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

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

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

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

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

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

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

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

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

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

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

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

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

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

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

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

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

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5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 ,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 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 油库装卸油管理

第十三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 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 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 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 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 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 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 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 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 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 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 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 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 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 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计量卸油罐的空容量,并进行油罐车油量与卸入罐容量进行体积比对,确认可以卸入量。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经值班长审核,发出卸油作业指令。

第二十六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

卸油阀门,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卸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有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值班长、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油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向库站内运输、入库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凡发现或查出存在违反油库、加油站管理规定情况的,要下达违章通知单。同时对违章情况要记录在检查记录中。违章达到二次的,要向该车下达不得入库灌装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对属签订运输协议单位的运输车辆,违章通知单要发至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 向油库、加油站运输油品的车辆,如发现或查出存在油品数质量问题的,公司要向油品承运单位下达通知单,取消运输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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