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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第2篇 成品油公路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2 卸油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处于视觉盲点区域,使自己处于他人无法袭击接近的位置;尽量将自己暴露在光照区域内;对接近的陌生人保持警觉,利用栅栏或肢体语言阻止陌生人进入工作区;不要接近角落,预留一条逃生路线。
2.4.4 报告制度
1 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分级上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及调运部门。
2 应建立潜在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应将车辆存在的隐患,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进行报告。
3 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组织召开承运商联席会议,对安全生产、运输任务、运输数质量、人员稳定、车辆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交流。
2.4.5 个人防护用品
承运商应为操作人员配备以下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护用品:
1 防静电服;
2 防油手套;
3 耐油防滑防静电鞋;
4 安全帽。
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3.1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准入资质
3.1.1 运输车辆应持有以下有效牌证:
1 车牌;
2 行驶证;
3 危险品运输营运证;
4 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
5 罐体检验报告;
6 油罐容积表。
3.2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标准
3.2.1 车辆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4785);
3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4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2);
5 制动软管(仅限42,000l油罐车)(gb16897);
6 车身反光标识(ga406);
7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3.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条件
3.3.1 基本要求
1 应配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 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 应有切断总电源及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方便操作的地方。
4 应配备适合所运输物品的手提贮压式灭火器,配置总量应不少于16kg。其质量应符合gb4351.1规定。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5 车辆外部应安装符合所配备灭火器外形的红色灭火器箱。
6 应配备与车辆相匹配数量的三角木。
7 应执行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
8 半挂车罐体壁厚应符合gb18564标准要求,应有良好的防冲击性能,以承受槽罐内液体的频繁冲击载荷,能适应运行时的频繁启动、制动和变速,能抗运行时的颠簸和左右摇动。半挂车的结构形式要符合国家公告目录要求。
3.3.2 特定要求
1 罐车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或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钎末端、罐体或车身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的连接点、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5.0ω。
2 罐车尾部应设导静电接地板,其设置点距离卸油口不得小于1.5米。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0ω。
3 罐体不准使用后封头作为装卸阀门;
4 油罐车应按照gb18564标准要求,在罐内装设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过程中的震荡冲击。
5 半挂列车在挂车上应配备驻车制动阀。
6 罐体底部应安装气动安全底阀,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应安装在罐体后封头的大梁上,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用于紧急状态下关闭气动底阀,保护油品安全。
4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承运商的hse职责界定
4.0.1保持成品油公路运输良好的安全业绩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保持合作的先决条件。达成此目标的关键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本章对成品油公路运输hse相关业务环节中的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承运商职责进行描述,并视承运商hse表现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自身的hse业绩。
4.0.2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或发展需要,有义务向承运商提出车辆需求计划,承运商根据运量的需求,合理的增加运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0.3 承运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将对培训及效果进行检查,有权阻止不合格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行为,承运商应对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或停止使用。
4.0.4 为使驾驶员形成安全的驾驶意识与习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要求为其提供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有权进行检查和核实。
4.0.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证件不全或持有无效证件人员进行与成油品运输相关的驾驶操作。
4.0.6 承运商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营运要求,必须持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车辆危险货物营运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承运商的运输车辆或车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督促整改或拒绝使用。
4.0.7 承运商应编制自身车辆维护标准,并认真执行,其标准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备查。
4.0.8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承运商全权处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给予协调、支援或配合。运输车辆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区域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协同处理,按所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双方事故处置预案应联动有效,并约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4.0.9承运商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安全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文件传递等。
5 承运商业绩评估
5.0.1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对成品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评定并要求其持续改进。
5.0.2 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的销售企业,应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承运商对评估工作应予以配合。
5.0.3 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运部门、加油站管理部门、油库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
5.0.4 评估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5.0.5 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日常业绩表现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法按照打分法进行,见本规定5.6安全评估标准。
5.0.6 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商业舞弊,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以上原则的,有权拒绝评估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并向评估单位反映或直接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反映。
5.0.7 安全评估标准详见附表
6 附则
6.0.1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 ,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 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 油库装卸油管理
第十三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 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 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 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 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 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 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 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 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 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 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 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 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 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 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计量卸油罐的空容量,并进行油罐车油量与卸入罐容量进行体积比对,确认可以卸入量。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经值班长审核,发出卸油作业指令。
第二十六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
卸油阀门,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卸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有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值班长、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油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向库站内运输、入库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凡发现或查出存在违反油库、加油站管理规定情况的,要下达违章通知单。同时对违章情况要记录在检查记录中。违章达到二次的,要向该车下达不得入库灌装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对属签订运输协议单位的运输车辆,违章通知单要发至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 向油库、加油站运输油品的车辆,如发现或查出存在油品数质量问题的,公司要向油品承运单位下达通知单,取消运输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的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加强对油罐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检。要加强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的经营。
第三条 本单位运油车辆及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品油运输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石化集团的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的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承运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到所有承运驾驶员,并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对挂靠车的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并与签订hs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hse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学习。
第八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对成品油运输项目部安全、环保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并对成品油运输项目部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的问题的要责令进行整改。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条件
第九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的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因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予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五)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油库装卸管理
第十一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车辆进行检查,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手机是否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要在门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并对自身的有关证件进行检查。
(二)进入油库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油库内,等待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入库前驾驶员要对本人驾驶的车辆出油阀是否关闭,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四)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不得进入油库内。
(五)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确保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驾驶员入库前要检查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等票据。
第十二条 油罐车入库时要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 km/h,油罐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要按照油库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三条 油罐车在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
(二)油罐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车要停靠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
(三)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油面高度,符合安全规定,以防在行车中溢出。
第十四条 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装完油品后,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六条 装卸完油品后,要协助油库人员打铅封,并检查是否合格。
第十七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的油罐车必须按照油库安全操作规程和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有争议按《运输协议》进行处理。
(二)卸油时必须采取密闭卸油方式,并要把防静电接地装置连接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要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
(三)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后方能启动车辆。
第十八条 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不易进行卸油作业。
第十九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罐车进入指定车位,连接好静电接地线,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
(二)要得到加油站卸油作业人员的明确指令后方可卸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当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时,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门,协助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控制卸油数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卸油员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经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尽,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油管。
(二)协助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待卸油员发出指令并引导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一)对成品油项目部的车辆,要经常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路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要按公司hse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由甲方处罚到项目的处罚,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项目部也要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末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集团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成品油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外来卸油车辆来车登记,检查安全证件,按顺序进库卸油。
2. 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打手机。
3. 进入卸车区前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服装和铁钉鞋。
4. 车辆进库前须关闭车辆阻火器,放下静电释放线。
5. 进入油库车辆行驶限速5km/小时。
6. 泊位车辆必须先连接地线与罐体直接连接处,使其接触良好。
7. 卸油前必须先释放人体静电,车辆必须熄火卸油;
8. 严禁用钢制加力杆开启油罐出口阀、严禁带卸油软管移动车辆。
9. 禁止非本单位人员操作卸油机泵、卸油结束前严禁打开卸油口对外排油。
10. 严禁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在油罐口处照明。
11. 禁止动用库内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12. 进库车辆要服从管理,禁止抢行、堵路或停放在禁停区。
13. 禁止在油库内修车、扔垃圾等与装油无关的事情。
14. 禁止外来卸油人员进入与卸油作业无关的地域。
15. 损坏库内设备设施、建筑物等须告知当班人员,否则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望严格执行,遇有违犯者则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