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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z物业工程部维修机具的管理规定
物业工程部维修机具的管理规定
1、维保部对专用维修工具实行个人负责制,所有工具丢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2、建立健全工具管理档案,实行工具报损制度;所有工具建账管理,做到帐物相符,领用人须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3、各维修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个人常用工具及公用工具。个人工具由本人负责保管,公用工具由专人负责保管;
4、所有工具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特别是电动工具必须正确、合理地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
5、大件工具(如电焊机、剪草机、疏通机等)在使用后应立即擦拭干净,正确保养后存放在指定的库房内;
6、所有工具坚持交旧领新的原则,在领用新工具时必须交回旧工具,交回的工具由公司统一处理,不得外流;
7、专业工具使用未经培训不得随意使用,较大型的专业工具应随用随领,用后即时归还, 须添置新工具须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8、建立严格的工具报损制度,按照损坏原因、申购、采购、领取的程序进行;在工作中损坏的工具应填写报损单,同时将损坏的工具交回库房;
9、损坏的工具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专用损坏工具档案。
第2篇 高空屋面工程作业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保证北盛三期项目各区域屋面安装、维修维护时的人员操作和通行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盛三期项目所有涉及屋面的作业。
3.屋面安装安全管理
3.1屋面板安装
3.1.1屋面板安装前合同商需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通过,业主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作业。
3.1.2安装屋面板前,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在作业面下方拉设安全平网。且在作业前,需对安全平网作安全试验。
3.1.3安全平网的安全试验使用不少于100公斤的沙袋从作业面自由坠落,安全平网无破损和脱落,经监理验证合格。
3.1.4屋面板安装过程中,每张屋面板必须确保所有设计要求的固定点进行固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张屋面板的安装。
3.1.5屋面板安装时,风速5级及以上停止作业。
3.1.6屋面板安装过程中,所有在作业面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全身安全带,并有可靠的挂钩点,不得脱保行走。
3.1.7屋面板安装时,合同商必须设立一名专职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专项方案的完全执行落实。
3.1.8合同商必须确保所有屋面板作业人员经过安全专项方案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人员名单报业主项目主管部门,不在上报名单中的人员不得从事屋面作业。
3.2屋面板材料管理
3.2.1合同商对屋面板材料必须集中堆放,并作捆扎或采取防风措施。
3.2.2所有搬运和接触屋面板材料的人员,合同商需给予配备防割手套。
3.2.3不可吊运大量的屋面板材料到屋面进行堆放。
3.2.4对于运送到屋面的屋面板,必须在短时间内安装到位,不得散放在屋面。
3.2.5每班次施工结束后,未安装到位的屋面板需采取防风措施。
3.2.6每班次结束后,所有在作业面的屋面板必须为安装完毕的,不得有临时放置、未完全固定的屋面板。
3.3屋面临边洞口管理
3.3.1在屋面板洞口进行作业时,人员必须佩戴全身安全带,且安全带有可靠的挂钩点。
3.3.2所有已经形成的屋面洞口必须立即进行有效固定的遮盖,或者搭设1.2米以上高度的硬围挡,所有洞口都需作醒目的警示标识。
3.3.4屋面形成的临边,如无女儿墙的,必须搭设1.2米以上高度的硬围挡。
4.屋面维修安全管理
4.1当合同商需要对屋面进行维修作业时,需提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审核批准,业主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4.2屋面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全身安全带,所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内必须有可靠的挂钩点。
4.3人员上下和在屋面行走的通道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在专项施工方案中体现。
5.屋面通行安全管理
5.1人员上下通道和屋面上的通道,行走道路内不得有洞口,行走道路旁不得有临边。
5.2每日进行屋面作业前,合同商必须对当日作业的上下、屋面行走通道进行评估确认,并召开班前会对所有作业员工进行交底。
5.3屋面施工长期上下通道必须经过监理检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4屋面施工临时上下通道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垂直生命线等。
5.5所有屋面上下和通行通道都必须设立相关的告示标牌。
5.6对非通道的可能进入的区域要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告示牌(标牌)。
6.记录
所有记录须保留项目结束后一年。
7.附件
无
第3篇 某某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某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第4篇 z工程班维修管理规定
工程班维修管理规定
1.管理处客户信息服务台接到业主(或住户)的维修要求(口头或电话)后,填写〈〈业主(住户)来电、来访登记表〉〉。
2.工程班长根据〈〈业主(住户)来电、来访登记表〉〉填写〈〈派工单〉〉,并分派相应的维修工服务。
3.维修工接到派工单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现场进行维修。力求做到小修2小时完成,中修24小时内完成,大修1天内有回复。
4.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工人必须按照派工单的要求让业主(住户)填写意见,并及时交回工程班或客户信息服务台。
5.工程班长或信息台每周将〈〈派工单〉〉汇总,交管理处办公室客户信息服务部人员进行维修回访。
6.管理处客户信息服务部人员将回访结果及时反馈给工程班长。
7.工程班长根据回访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第5篇 z物业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物业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一、全体员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同保安部门认真做好公司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
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三、未经物业部、工程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人员)禁止进入电房、电梯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水泵房。经批准进入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由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等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四、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五、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钥匙,无人值班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门窗必须锁好。由水泵系统当职人员负责检查锁好楼顶水池盖,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锁匙,除水泵系统当职人员外,必须经该系统主管领导批准后才可开水池盖。
六、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灰缸内。
七、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班组不得存放易燃油料1kg(1公斤)以上。
八、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办妥动火作业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尽可能排除易燃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九、不得随意挪动公司内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应及时告知保卫部、消防中心。
十、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尽力和消防队员一道扑灭火灾。一旦公司发生火灾,工程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压风、排风机正常运行,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和疏散工作。
十一、相关文件记录:无
第6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_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7篇 工程建设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域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爆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11085304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一般规定
3.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殊气候条件下,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在不扰民、夜间能见度达到30米的情况下,选择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爆破作业);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本规定从2012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新校区工程甲供材料的管理规定
新校区建设工程甲供材料的管理规定
为做好基建物资供应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浪费,避免损失,根据我院有关制度,并结合工程管理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供货周期。工程建设中已明确由甲方供应的物资,凡是首次供应的品种,施工单位至少应提前一个月报出供货联系单,以确保采购所必需的调研考察、招标工作、加工送货等时间。属同品种后续供货的,视路途、库存等情况,一般也应提前7天联系供货。
二、办理程序。施工单位先报出供货联系单,上面要详细写明品种、规格、数量等具体要求,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工程部核准,再交甲方安排采购。施工单位收到材料后,必须向甲方办理正式领料手续。
三、领用手续。施工单位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工地直接收货。要认真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等,按核对的实际情况签收。交接中出现疑问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到现场会商处理。卸货的费用负担,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办理。如甲方负担的,应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卸货,后在工程费中统一结算。收货时要严把质量关,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建材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材,不得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通知退货。
四、送样检测。甲供材料批量送到施工现场后,施工方2天以内必须送样检测,样品由项目组、监理、施工方技术人员及供应商在现场随机抽取,检测结果报项目组,施工方凭检测报告(可用复印件)、检测计费清单和发票结算检测费用。
五、基建工程甲供材料工作由各施工单位和甲方各部门分别按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而造成质量事故、数量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等均由责任方承担,并将按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六、所有物资采购的过程,均按zz科技学院新校区建设招标管理规定进行,经招标后签订合同。
七、所有物资的采购报销,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物业工程部上墙水泵房管理规定
物业工程部上墙制度:水泵房管理规定
水泵房管理规定
1.0水泵房由工程部领班及运行操作人员负责运行操作维护保养。
2.0运行班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每天24小时保证大厦用水需求。
3.0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巡视检查泵房内的所有机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并做记录。
4.0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每班保持水泵房内及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并保持室内干燥无杂物,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5.0运行操作人员必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须进行的保养工作,及时加润滑油,处理盘根漏水,紧固松动螺栓,更换磨损接手弹性胶圈等工作。
6.0运行操作人员对发现设备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如轴承温度过高,泵体振动强烈或产生不正常噪音,电机温升过高,运行电流超过额定电流,水泵供水间隔时间超过正常间隔时间,应及时报告专业领班及部门经理,派维修工人检查维修。
7.0运行操作人员对不经常使用的水泵,如消防栓泵、喷淋消防泵等机电设备应定期点动,观察是否正常可靠并做记录。
8.0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没有交接班不准离岗,交接班时应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
第10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新校区项目施工及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学院新校区项目施工及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施工合同履行职责。
二、工程技术管理实施项目施工管理。设立若干项目施工管理组。每个项目施工管理组由2~3人组成,直接行使项目施工管理。
三、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自检和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四、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落实到班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
五、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挥长办公会批准同意。
七、对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转包给予处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
八、加强监督力度,对施工单位由于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问题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在合同中明确:监理、业主代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的施工单位经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额度由监理、工程部提出,由指挥部办公会议决定。
九、严格按程序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通知统一使用工程部印制的表格。
2、因技术原因进行工程变更,报指挥长、总工同意后,由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
3、因使用功能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批准后,由现场代表根据批件填写工程变更单,详细说明原因和部位,报总工同意后按规定备案签发。
4、工程变更不得后补,特殊情况下,征得指挥长同意,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按规定补办好正式变更手续。
5、未经工程部同意,设计院所出变更通知不得转发监理公司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擅自让设计院出具的变更通知,工程部不予认可,并在决算中剔除。
6、有效的变更通知应有总工签字、工程部公章和登记编号章,未经同意或后补的变更通知无效。审核人员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发现无效变更项目内容可以不计算。
7、工程变更通知转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
(二)工程签证程序
1、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涉及变更施工内容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2、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20个工日(600元)。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由工程部主任签发;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6000元时,签证均需指挥长同意才能签发。
3、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工程部主任签发。
4、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工程部章,否则无效。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指挥长,通知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
十、做好文明施工、保护工地环境及施工成品、争创文明工地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之间及工种之间的配合工作。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及时将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
第13篇 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电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电管理规定
一、现场施工用电必须持《施工用电申请单》到工程部办理用电续,由工程部认真登记、审批,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送前必须保证电表、触电保安器、配电箱合格)
二、临时电源线路要做统一布置和拉设,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
三、现场临时电线应铺设整齐,电缆架设必须保证离地6米。
四、各类临时电箱应符合标准,安装离地高度保证1.5米,箱上有'有电危险'标志,上锁,防雨措施良好。
五、现场高低压电杆及拉线要认真保护,并有防碰措施。
六、楼梯扶手,井架、铁制脚手架等不能与电线、电缆直接接触地上不能有电线、电缆。
七、工地架设的电线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现场临时电线、触电保护器要定期检查,防止意外。
八、不得在高、低线路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堆放材料等,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必须保证安全操作距离。
九、电工必须有合格的电工证,非电工不许接电。
十、严禁在办公室,生活区内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和做饭。十一严禁点长明灯。
十二各施工队应设置兼职临时电管理负责人,做好宣传教育和日常用电、节电管理工作。
十三现场临时电缆的铺设和维修,由施工队电工负责。
十四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工程部作好临时用电、节电的督促、检查
工作,凡检查不符合规定者,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处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至5000元的扣款。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十六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域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爆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一般规定
3.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殊气候条件下,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在不扰民、夜间能见度达到30米的情况下,选择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爆破作业);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本规定从2022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发包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有权拒绝相关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入厂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有权阻止相关职能部门与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有权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而命令停止施工;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有权对承包方违章施工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有权将严重违章人员辞退出厂;
第七条厂办门卫有权拒绝无准入证或与准入证不符的的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工作;
第八条设备部、安全监察部有权对承包方提供的确保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第八条根据厂部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规定,50万元以上发包工程由经营管理部组织招投标,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
第九条 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企业自身效率,切实做到减员增效,应充分挖掘本单位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外部人员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短期用工。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一)“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二)“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三)“短期用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四)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对于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发包方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设备部职责
(一)工程具体负责人员对所负责的过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二)负责承包商施工资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和近三年施工业绩的审查;
(三)负责承包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配置以及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能否满足工程需要的审查;
(四)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
(五)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工程项目“三措一案”进行审查;
(六)做好有关见证性材料(如技术交底、“三措一案”审查签证)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发起管控平台中发包工程相关流程。
第十四条安监部职责
(一)负责审查发、承包合同中“安全责任”内容。负责承包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近3年安全无事故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审查;
(二)负责承包商施工人员年龄、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承包商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四)对承包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是否满足工程要求进行审查;
(五)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考试和交底并全员签字。交底内容主要结合部分事故案例讲解入厂人员着装要求、现场文明生产要求、防止触电、高处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工器具使用等共性注意事项,相关急救常识简介以及现场反违章奖惩相关规定。
(六)对承包商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七)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的安全及违章等情况,按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作罚款处理。必要时发书面通知给经营管理部、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八)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
(九)做好有关见证性材料(如安全交底、企业相关资质及人员资质审查)的备案工作;
(十)负责完成管控平台中发包工程相关流程的执行。
第十五条经营部职责
(一)负责招投标时组织人员对承包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等附件;
(三)负责合同归口管理,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将承包单位相关资质交安监部和设备部审查。在合同订立中除有关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经济等要求外,还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检修公司职责
(一)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围绕该承包方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开展,并应全员签字,存档备查;
(二)相关班组配合完成班组级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本上体现并全员签字,同时配合办理工作票双负责人手续,分析此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完善工作票上危险点分析,进行全员交底并签字。发包工程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人,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三)负责对长期维保单位人员开展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留下完整的记录;
第十六条厂办职责
(一)负责承包方出、入厂车辆进行登记、检查;
(二)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出入进行核查,无准入证件人员或与准入证件不符的人员禁止入厂;
(三)负责承包方人员治安事件的调查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教育。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安全职责
(一)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二)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三)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四)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五)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七)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八)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本单位外出承包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九)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十)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员的数量要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符合相关要求,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安全协议有关内容
(一)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责,承担在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二)发承包工程许可开工原则是先订合同、安全协议后,完成全部资质审查后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前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承包方应详细了解电力生产施工情况,如:施工日期、停电范围、地下管线、障碍物、光缆、高压架空线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详细书面交底、明确施工方法,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四)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承包方施工前必须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掌握后方可开工。
(五)承包方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发包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六)发承包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火作业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暴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七)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用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同时对施工中人员违章行为查处。
(八)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协议书”有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发生违章按发包方相关给以经济处罚。
(九)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管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安全保证金全部扣除,造成发包方生产设备事故时,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外,如无法抵偿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扣罚。
(十)发包方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经常监督现场安全情况,确保安全施工。
(十一)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十二)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十九条发承包工程施工管理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
(二)在承包方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需经发包方三级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三级交底工作完成后,由安监部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厂区;发包方相关配合班组办理完工作票手续并进行全员危险点交底和签字后承包方人员方可入场施工。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三)发包方工程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四)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安监部、车间及承包方安全监察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特别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六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施工人员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发包方按本单位《发包工程安全处罚条例》严格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