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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规定7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9

信用管理规定

第1篇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十二条 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十三条 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警示等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五条 失信等级:

(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等级:

(一)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

(三)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警

戒。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

(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公示违法记录。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十二条 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十三条 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警示等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五条 失信等级:

(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3篇 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职工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社队伍的纯洁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社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必须时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形象。

二、崇尚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严禁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参与宗教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三、坚决制止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从事经商活动,收受下属的礼品(金),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

四、正确把握社交原则。慎重交友,不准与有劣迹行为的人来往及与贷款户拉拉扯扯、吃喝玩乐,严禁傍大款,搞不正当关系。不准接受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贷款户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不准收受有贷款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贷款户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规范八小时外业务活动。八小时外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热情服务,不拿原则与人情做交易。

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要按规定请假,回岗及时销假,严禁不请假外出,逾假不归。

七、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使用公车、违章驾车。

八、倡导文明节俭的新风尚。主动协调好家庭和邻里关系。力戒铺张浪费,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观,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宜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到勤俭节约。

九、严肃执纪。凡有违反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其它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家属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同干部职工家属的联系沟通,共同把好家庭“廉政关”。

十一、各基层社、机关部门主职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利用现场督察、电话督察、走访职工家庭及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督察,做好督察记录,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联社。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干部职工八小时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____年__月__日起执行。

第4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 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 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 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 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 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 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 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 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 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 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酒店信用政策与挂账管理规定

为了方便有信誉的企业、团体、机关及等机构性质的客人在本酒店内所属场所消费的结算,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一、信贷客户的开立

1、 申请。企业、团体、机关等单位要在酒店采用挂账结算方式的,须填写挂账结算申请表,清楚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授权签单人及其签名式样,并加盖公章。对于个人申请挂账结算的,必须预先交纳保证金,或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负责担保并承担全部风险,除酒店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挂账客户须与酒店签订挂账结算合约。

2、 审批。所有挂账申请先经酒店公关销售部审核申请单位所填列资料,确保其准确性,并提出信贷限额、信贷期限和信用等级,并由财务部进行复核和风险评估后,提出意见,交总经理审批。

3、 旅行社的结算合同。在与旅行社签订结算合同时,除须规定房租及其他优惠价格外,还必须规定挂账累计限额、结算期限、结算币种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对于信誉不好的旅行社,则须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4、 备案。挂账结算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由总经理最后审批后,财务部负责信贷人员需为申请单位开设挂账账户,并发信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被批准单位的有关资料整理好编入挂账结算名册,发给酒店各收银点及有关部门,以备查对。

二、信用等级的评定

挂账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b两级。客户分级的评定依据主要根据该挂账单位规模的大小、市场信誉的好坏、合作时间的长短、单位背景等条件进行评审。对于规模大、市场信誉好、合作时间长、背景好的定为a级信用,对于以上条件较差的公司则列为b级信用。a级客户可免交保证金,价格上给予比b级客户更大的优惠。财务部根据销售部门提出的意,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挂账信用等级可根据合作时期的表现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a级信用单位两次逾期付款后应降为b级信用单位,如持续逾期付款,应考虑是否要求期缴纳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收取和信用限额的管理

b级信用单位必须预交与信用限额相同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能计算利息。财务部负责信贷人员在挂账公司消费达到上限前通知对方支付前期款项,否则在满额后必须现付

结算。若挂账公司单笔消费额超过信用限而又需要挂账结算时,必须由营业部门负责人签名担保,担保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担保人负责账款追收并承担风险。

四、结算期限的规定及优惠条件

挂账公司的结算期一般定为15天(上半月消费必须在月底前结清,下半月消费款必须在下月15日前结清) 或30天(当月消费款必须在下月内结清)两种。为了鼓励挂账单位按期结算消费款,销售部在制定价格时可考虑给予按时结算的客户适当的折扣优惠,但须在合约中注明。

五、逾期结算的处理

挂账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时,财务部应及时发出催收信并做好存档,同时向、上级汇报并知会销售部门,销售部门有责任协助追收。

六、挂账资格的终止

应收账款逾期九十天未能结清时,或者挂账消费额超过信用限额而尚未收回账款时,财务部负责信贷人员应该提出终止客户挂账消费的报告书,销售部门、财务部经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过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信贷负责人除通知对方公司外,同时通知各收

银点和有关部门。

七、坏账的处理

1、 责任:坏账发生后,业务经办经员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2、 转销程序:

(1) 财务部对于每一笔欠款,经查确实不能收回时,须填写坏账转销报告,列明账款发生日期、数额、追收的经过、不能收回的原因及认定坏账的证据等。

(2) 财务部经理审核坏账转销报告,对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提出追究、处理的意见。

(3) 总经理对坏账的转销、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4) 财务部在接到坏账转销的批准后,方能办理转销的账务处理。

(5) 作为坏账转销后的应收款,财务部仍应积极与客户保持联系,随时跟踪有无收回账款的可能性。

八、挂账记录存档

为每一个挂账客户开立独立的挂账账户,保存挂账档案,包括挂结算申请表、客户相关资料、授权书、往来信函、对账单等。

九、举行挂账分析会议

财务部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挂账分析会议,由总经理、销售经理、各营业部门经理及

信贷负责人员参加。财务部提供应收款报告(包括累计应收款余额、账龄情况、应收款周转天数、逾期未结账情况及呆账情况等),通报客户的信用情况,提出账款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商议解决办法。

第7篇 公司管业经销商信用管理规定

公司管业经销商信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促进销售并维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保障公司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地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管业集团公司的签约经销商信用支持发货。

3工作流程

公司对信用支持发货实行分类管理。

3.1申请条件

3.1.1经销商经销年限: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须与__集团公司合作达一年以上(含)。特殊情况须评审并报营销中心审批。

3.1.2经济往来信用评定为良以上:__公司对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作信用等级评定,按经济往来的信用状况作优、良、中、差等级评定。

3.1.3对经销商销售规模的认定:授权省会城市的一级经销商必须具备年销售额200万以上,地市级城市在100万以上,地市级以下城市在50万以上。

3.1.4价格要求:信用支持限于__公司正常销售价格的产品,特价产品一般不予申办。

3.1.5信用额度:单次赊销发货额不超过公司批准的总信用额度30%,累计信用额度以总信用额度为限。

3.1.6信用额度的评定,由财务中心、营销中心根据该经销商合同期内已实现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并结合合同执行的价格及约定的返利条款确定其信用额度。

3.1.7抵押担保:凡以信用额发货的经销商都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有效的抵押物仅指非自居住房产,除此之外,公司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且经销商申请的信用额度支持不得超过该房产评估价值的50%。

3.2申请资料

3.2.1经销商抵押担保资料

3.2.1.1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申请表》(见附件一);

3.2.1.2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协议》(见附件二);

3.2.1.3营业执照复印件;

3.2.1.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1.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2.1.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2.1.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2.1.8授权委托书;

3.2.1.9房产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对该房产的完整权利,保证该房产无权利瑕疵,并作出书面承诺;

3.2.1.10抵押物的房产登记证复印件,土地登记证复印件;

3.2.1.11房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1.12正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3.2.1.13设立抵押的房产不是所有人唯一生活用住房的证明;

3.2.1.14如房产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有,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在该地房产部门设立抵押的证明;

3.2.1.15经销商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担保的决议(个体工商户需在申请表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3.2.1.16抵押登记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经销商的行政公章并寄回公司法规部。

3.3申请程序

3.3.1市场服务部组织申请程序

3.3.2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

3.3.3省区经理收集《经销商背景资料表》,并提供对该经销商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初步预定其赊销额度。

3.3.4市场服务部负责组织经销商的信用评定,供营销中心领导决策参考。

3.3.5财务中心提供经销商近二个财务年度的回款状况,供营销中心领导参考。

3.3.6授信额度达到2万的,执行抵押担保程序。

3.3.7营销中心领导综合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决定其经销商信用资格和信用额度。

3.3.8营销管理大区做好发货担保的记录和跟踪,向市场服务部提供经销商信用状况记录,对信用状况较差的经销商,向营销中心领导提请削减或中止其信用额度。

3.3.9省区经理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诉讼、对其它供应商欠债不还、主要负责人或股东更换、机构调整、经营场所变更、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变化和影响经销商归还欠款的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所获得的信息书面反馈给营销中心领导。

3.3.10营销中心每年12月组织财务、市场服务部对经销商的进行信用评议,制定次年度的信用执行报告。

3.4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抵押担保申请表

附件二:__管材、管件抵押担保合同

信用管理规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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