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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2篇 中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3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4篇 石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从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年月 日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月 日时分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