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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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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管理规定

第1篇 某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移动通信营业厅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第二条 成立组织机构

第一责任人:_____

组 长:______

成 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职责

营业厅各小组组长在负责人的代领下负责营业厅的日常安全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分组工作。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二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条 营业厅营业员和保安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资金、设备和有价卡及票据安全。

第四条 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经营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营业厅负责人承担现场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并实施营业厅的各项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营业厅员工应不断提高资金、设备、有价卡、消防等安全防范能力,做到会防抢、防盗、防骗,会识别假钞,会报警。

第六条 严禁在营业厅内吸烟、饮食、闲谈;严禁将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他物品带入营业厅。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确需临时离开时,应委托其他员工代为看管,并将现金、各种有价卡物和营业票据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八条 营业厅应安装“110”报警装置或声响报警器。报警开关应设在既隐蔽安全又利于启动报警的位置。

第九条 保安人员应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营业厅的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安保监控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严禁在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游戏程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使用的软盘要有严格的防病毒措施。

第十一条 如有上级单位或领导到营业厅指导检查工作,须由营业厅值班经理陪同方可进入后台办公区。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调查办案需要查询用户资料的,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厅不得直接受理查询。

第三章 营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人员须将发票放置于有锁的柜中,前台员工领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

二、前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离开柜台,应把票据放入专用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三、每天下班离开柜台时,必须检查清点发票、收据及其他物品是否有遗漏。

四、领取发票及上交发票时,前台员工必须当面清点交接,对遗失发票的情况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前台员工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做好本人当班资金的管理。

二、前台员工在收到现金时,必须做好现金安全保管,百元现金必须存放投币式保险柜中。

三、当日营业收款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营业尾款放在营业柜台抽屉中过夜或带回家。

第十五条 有价卡证管理

一、卡证管理员应将所有的暂未使用的卡证放于保险柜中。

二、每天负责卡证销售的员工应与卡证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卡数,做好相应记录。

三、前台员工在销售有价卡时,须将有价卡证存放专用的安全柜中,不得将所有卡号直接交与客户手中挑选号码。

四、下班结帐后,未售出的卡证应及时存放到保险柜中保管。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厅每位员工必须做到“三懂”、“三会”、“三能”。

“三懂”:懂得本岗位业务流程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

“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 保持生产、办公场所的整洁,清除各类废品、杂物,营业前台应尽量减少各种资料的存放,不得摆放零食和食物,私人物品可置于私人衣柜中,营业厅走道严禁摆放物品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纸张等易燃物品,特别是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电源后面一定要保持干净。

第十九条 营业前台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及显示器电源,并将桌面摆放整齐,不准留有任何纸张及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源接插设备,对年久失效的电器要坚决淘汰。

第二十一条 严禁营业厅内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板,所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充足,摆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五章 营业厅灭火、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营业厅灭火应急预案

一、营业厅发现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进行呼叫,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扑救。

二、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按下火警报警按钮,组织疏散厅内顾客和营业人员,并及时抢救、保护好用户资料和营收款。

三、当手提式灭火器扑救能量不足且火势继续蔓延时,应在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的前提下用水灭火。

四、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址、大门方向、燃烧物质及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到路口引导。

五、消防队赶到后,要有人尽快向消防队介绍火场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工作。

六、在烟气较大的情况下灭火或撤离火场时,最好用湿毛巾、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七、在灭火中,一旦人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跑,如果衣服能撕裂脱下时,应尽可能地脱下浸入水中踩灭,如果来不及脱,可以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三人以上同行时,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地朝着火人身上泼水、扑打或帮其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宜用灭火器直接往着火人身上喷射。

第二十四条 填写安全日志

第2篇 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0〕51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3条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4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

第5条 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7条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2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2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8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10条 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

第11条 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12条 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

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

3.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

第13条 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2.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总结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条 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2.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每月3日前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安全监察队,由主管业务处形成本部门《施工安全检查小结》报安全监察室。

第15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

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16条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17条 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每月对路局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文公布)。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第18条 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1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9〕5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1.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报表格式

2.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报流程图

第3篇 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文件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铁办[2001]14号为适应铁路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跨越营业线上部的建筑物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安全协议书签订后,大中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小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生效。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分处)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5.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严禁同体(本铁路局)监理,建设单位下属的监理公司不得对本部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7.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设备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对于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8.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行车指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由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局长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行车组织部门应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综合维修天窗

9.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应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他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

[1999]19号)实行分级管理。未经申报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规定27条进行处理。

10.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施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分钟的电务维修点,并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对突发性的设备故障和灾害,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封锁要点紧急抢修时,行车组织部门应立即安排。行车调度部门要将天窗兑现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1.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应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通线路。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2.施工过渡方案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施工过渡设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3.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4.在施工地段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线路或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

16.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流,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检查和整修;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二十四小时经过规定的慢行或施工单位整修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

17.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行车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检查人员,对各种施工在涉及行车安全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费用纳入概算,按规定支付;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并对需要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审定。

1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养路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1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20.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2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建设单位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开通使用。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22.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加强治安管理,先培训,后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23.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24.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经分局以上的道口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25.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26.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27.在营业线施工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罚款、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的施

工安全协书中予以明确。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28.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0.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4篇 学校超市营业员管理规定

学校物业超市营业员管理规定

(一)每天早上7:00,营业员需着工装进入卖场,禁止涂抹指甲、披散头发、浓妆艳抹。

(二)营业员到岗后首先需整理货架,整理卖场仓库的相关产品以防止积压,清理货架商品灰尘。

(三)交接班前,当班营业员应将所负责货架商品补满,并将之整理、归类摆放,包括牛奶、饮料、面包等有厂家理货员的商品也要上满,同时要和晚班营业员交接好本货架剩余其他商品的存放位置。

(四)晚班营业员在闭店前应根据货架整理后的实际情况,提出所管理货架的要货单,当天晚上交给组长。

(五)营业员应每日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并根据'先进先出'原则调整货架商品摆放顺序,先进的商品摆放在前面,补货从后面开始;除面包、牛奶外,商品有效期剩余一个月的商品和破损商品应及时下架,做返货处理。

(六)营业员在整理返货时,应按照供应商将返货分家装袋、返库。

(七)营业员在岗如不需补货、整理货架时,应勤巡场,努力防止商品的丢失和破损。

(八)工作期间,严禁营业员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聚堆闲谈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得随意到卖场外面活动。

(九)卖场的两个门应时刻有人把守,在看门时应注意严禁同学携带本卖场同类商品进入,严禁吸烟者进入,提示携带商品出门的顾客主动出示结账小票,具体人员由组长安排。

(十)营业员不得与顾客发生冲突,出现问题应及时请店长、组长解决。

(十一)顾客在选购商品时如有疑问,营业员应主动热情的帮助解决。

(十二)营业员应随时注意货架商品余缺情况,随时补充货架商品,当前面的商品陈列面出现空缺时,应将后面的商品挪到前面,保证货架商品丰满。

(十三)营业员摆放货架商品时,应将所有商品正面朝外,按序摆放,每一种商品都不能被其他商品挡住视线;商品摆放时应注意陈列高度,方便顾客取拿。

(十四)卖场内禁止吸烟,营业员应加强防火安全监督。每日下班前在打扫卫生时应确认店内无顾客、无烟头,关灯后组长应再巡视卖场两遍,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闭店。

(十五)c区卖场由组长将电源、水龙头关闭;b区卖场由组长检查水龙头的关闭情况。

(十六)营业员的吃饭时间由各卖场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个人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十七)营业员严禁在卖场接打私人手机;营业员不得进收银台。

(十八)营业员无班时不得来卖场。

(十九)营业员应监督厂家业务员在卖场的理货情况,严禁业务员随意调整商品摆放情况,营业员不得和厂家业务员嬉笑打闹。

(二十)营业员每周有一天带薪休假日,每月累计不超过四天,当月无病、事假正常出勤者视为满勤,发放满勤工资;连续请假超过四天者,按实际出勤计算工资。

(二十一)严禁营业员随意串班,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店长请示。

(二十二)营业员如需购买经销商商品,需报至店长处,由店长统一安排购买。

(二十三)营业员如要离岗需提前两周通知店长。

(二十四)当班营业员如需购买卖场内商品必须由组长代为购买。

(二十五)非休息期间,严禁营业员在卖场内任何地方坐着。

第5篇 移动公司大楼营业厅消防管理规定

移动公司大楼营业厅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国有财产和广大使用人与客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府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望各使用人与客户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办公楼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部安保部门负责、协调,部主任是责任人,管理部全体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二、楼内各单位按使用楼层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由各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各使用人与客户应指定义务消防员。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特别是办公用房的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特别是室内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管理部工程设备部门负责管理好消防泵与消防电梯等,定期运转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管理部安保部负责管理好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监控。

6.使用人、客户与管理部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四、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办公楼防烟门应经常关闭。

五、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六、办公楼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办公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办公室内烟头及火柴余烬要随时弄熄。

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九、各使用人与客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向管理部工程设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十、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工程设备部门、安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办公楼工程设备部门人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

十一、晚上办公楼内严禁施工,特别是动用明火。

十二、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部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气闸和门窗,迅速离开工作场所,切勿从电梯逃生,应徒步从楼梯下去。

十三、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并可处以行政处理: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杯等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单位罚款:

1.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又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十五、各使用人与客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安保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或处罚款,或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使用人与客户如对办公楼消防管理有意见、建议等,可到办公楼内投诉点书面投诉,或直接到办公楼管理部投诉。

第6篇 卖场营业设施装修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卖场营业设施、装修改造工程的管理规定

一、申报审批程序

1、各商品部、租赁柜台、联营专柜、形象专柜,凡需装修、改造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报。

2、报告中要注明施工位置、面积、工程内容、工艺、时间要求等,并附有平面图、立面图、施工图及效果图(包括装修及改造所涉及的水电、空调、消防等一切公用设备设施)。

3、审批程序:部门主管--主管领导(特殊的要报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示)。经批示后,报知物业部,方可进场实施。

4、卖场内特殊位置城报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签字。

二、费用分配形式

1、所有租赁柜台、联营专柜、形象专柜的装修费用由厂家自理。

2、也可委托物业部统一设计制作,费用由厂家自理。

3、也可租用卖场内的统一柜台、货架,费用由厂家自理。

4、商品部内部柜台、货架改造费用由商品部、公司各承担一半。

5、心对装修、改造所发生费用不详的工程,必须持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批示,否则不能施工。

三、装修工程的工艺要求

1、所有装修改造工程,应确保材料和施工质量的优良,装修材料必须使用阻燃材料,施工完毕后并涂刷防火涂料。

2、柜台、货架装修的色彩、造型应与卖场内总体形象相协调,以达到美观、

通透的最佳效果。

3、部分精品专柜的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国内外的知名品牌,设计可保留自己的造型风格,色彩,但必须符合公司物业方面的有关要求和有关规定。

4、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梁等主体结构部件。

5、不得凿穿地面和房屋的墙、柱、梁等主体结构部件。

6、不得破坏原有的装饰墙面和地面。

四、柜台改造、维修管理办法

1、对商品部内部柜台、货架的改造、维修、拆除时,需填写申请报告,经部门主管、主管领导批示后,同物业部统一实施。费用由公司、商品部名承担一半。

2、联营专柜、形象专柜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厂家承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由物业部统一安排实施,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装修改造期间的用电管理

1、装修改造期间凡进场施工的单位、集体必须将其使用用电设备、设施的总功率报知物业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施工期间凡进场施工的单位、集体必须缴纳水、电费,具体缴纳办法、数量详见《关于收缴水、电费的管理规定》。

六、广告灯箱的管理

1、所有柱子、墙面、公用空间的广告灯箱、由物业部统一设计制作,费用由用户承担。

2、广告发布费由广告部确定,财务部收取,灯箱所发生的电费由物业部收取

3、对形象专柜广告灯箱及现有的灯箱应由物业部验收合格后,按卖场统一形象、统一要求接通电源。广告灯箱使用材料必须是阻燃、防火材料,内部必须涂刷防火涂料,电线要求是阻燃线,线径不小于1.5mm2,并穿阻燃线管,使用国际电子镇流器及成套日光灯。

七、外界单位进场施工须知

1、所有外界进场施工单位必须经物业部、保卫部允许,方可进场施工。

2、进场前要填写进场施工报告单,经保卫人员检查核实后,方可进场施工。

3、卖场内的施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4、工程完毕后,需报知保卫部、物业部经检查核实后,方可离开卖场。

5、卖场内客商如撤离卖场时,需以书面形式报知物业部,经物业部检查核实现场营业设施后,方可离开。

第7篇 物业公司经营业务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业务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使经营业务费的支出真正达到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目的;根据'小额、合理、必须、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业务费的开支范围:经营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招待费,另一部分为业务费用。本公司仅指招待费用,招待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用餐费用和用餐费用以外的其它应酬费用,其它应酬费用主要包括:礼品费用、陪客娱乐、旅游等费用。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按年度预算确定,日常由总经理控制。

第三条经营业务费的列支内容:公司的经营业务费不得以'活动费'、'会务费'、'礼品'、'培训费'等方式开具发票,而因按消费的类别予以明细反映,如:用餐费、场地费、资料费、授课费、门票等。礼品的领用必须写明物品名称,附上清单,以利于经营业务费的归集和分类核算。

第四条经营业务费的核算办法: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的经营业务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的交际应酬费项目中,但必须登记备查帐,明确交际应酬费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经营业务费报销和控制办法:公司发生的招待费用必须经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综合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者批准后方可报销,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元的,出差在外需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需在发生前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报销时应附上申请批准依据,支出的报销,均以签字有效。超过标准额度的支出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8篇 某物业营业性停车场管理规定

物业营业性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除使用月卡的车辆外,其他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进口处接受检查、登记,并请驾驶员领取管理处的id卡或停车出入卡后方可放入。

2、车辆入场后,id卡或停车出入卡由车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作为出入地下车场存、取车凭证。

3、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使用车位的车主要改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凡与车位登记卡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地下车场。

4、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离开时要及时关(锁)好车门、窗。

5、车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车辆出入登记手续,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6、车主停车证(一卡通)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7、出场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出口验证id卡或停车场出入卡,车管员在对车辆、驾驶员、停车证等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面停车场为业主/住户或临时停车提供方便,不实行收费。

三、其他

1、除公司领导、机关检查人员和管理处领导外,其他人无权查阅相关记录或资料。

2、如发生车辆丢失等紧急情况,管理处领导须在第一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同时收集其他证据,并尽快报告公司、财务审计部或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方式、规定程序,向公司统一投保的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报告,要求其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并积极给予配合,力求将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第9篇 营业现金管理规定

营业现金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营业现金管理,保证公司物流资金的安全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直营店营业现金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与备用金混合。各直营店的现金收入主要 为销售商品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收入。

(二)各直营店每日应在打烊后将当日收到的营业现金收银机中的收入系统相核时,确认无误 后,交由百货出纳手中,百货出纳收到的实际现金必需与直营店收银机的收入系统以及收银单相核 对,确认无误后,在现金收入凭证上签名.若无百货出纳的,应在次日的10点前,将当日的营业款存入 指定银行,并将当日的电脑收入数据及时传输给总部相关人员,并及时通知公司总出纳,以便确认.收 银差错率核定为不超过千分之二,超过部分当事人应全额赔偿。

(三)各直营店所发生的废品收入,应在店长的监督下销售,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店长 及经手人确认后交由百货出纳,若无百货出纳的直接存入指定银行,并及时通知公司总出纳,以便确 认。

(四)收银机的操作注意事项:pos系统的收银工作只能由当班的收银员操作,收银员对销售数 据的真实性负责.若确实因某笔销售输入错误并且已打印出售单,收银员没有取消pos系统某笔交易 的权限,需由值班经理或店长只有本人知道自己的权限口令.每天结束营业前,当班经理必须核对总 营业额pos收银电脑是否一致.结束营业后,打印出当天的日报表一式两联,一联交财务部,一联餐厅 留底备查.当实际销售情况与pos机系统显示不一致时,应及时填写原因,说明当天销售数据出现差 异的原因,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10篇 用电营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供电所、班组及广大用电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经营意识,分公司决定对各单位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考核,以达到降损增收、规范营业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基本模式:

各所、班组及职工的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通过指标考核的形式,兑现个人收入。同时根据《承德供电公司岗位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一、线损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总体原则:

为了进一步细化线损管理,更好地落实线损管理责任制,对各供电所采取所包线路、人包变台的管理办法。

供电所的线损考核按照电压等级分为:35kv、10kv、0.4kv。所包线路即将分公司运行管理范围内的6条35kv、41条10kv公用线路按供电所进行划分,以供电所、供电线路、台区为单位进行线损承包。由用电科将线损考核指标以线路为单位对供电所下达;人包变即将公用线路划分到所后,各供电所抄表员按用电科下达的低压线损率进行承包(城关所由用电科将台区直接下达到抄表员,其他所由供电所拿出分配方案并报用电科审批)。由抄表员负责承包范围内各条线路公用变(综变)下所有用户的抄表工作。其线损率按用电科下达的低压线损率进行考核。

对各供电所承包范围内的线损考核实行按年承包,分月计算,每月进行奖罚兑现。

抄表员在抄表时必须保证按照分公司规定的抄表到位率进行抄表,要求居民照明用户实抄率达到98%及以上,其他用户100%,其抄表到位率由各供电所内兼职稽查员或用电检查(稽查)大队的专职稽查员负责进行检查。

(二)线损奖罚考核办法

所有抄表员对所属供电所负责,各所对分公司负责。对完成承包考核线损指标的所及抄表员可按规定兑现位工资及各项奖金。对完不成承包考核线损指标的所及抄表员,将视其线路供电量的多少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1、35kv线损的考核:实行只罚不奖,以考核指标为基础,按照超出指标的多损失电量,以0.01元/kwh计算,考核兑现。

2、10kv线损的考核:

(1)高压线损按月均购电量分为三个档次,月均供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下者为第一档;30—70万千瓦时为第二档;70万千瓦时以上者为第三档。

(2)第一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5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扣责任人每人60元;第二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7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80元;第三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10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120元。

3、线损实行月考核月兑现,所长40%,用电专责40%,其他人员20%。

4、低压线损的考核:

(1)低压线损按所考核,被考核人为供电所所长及营业站长(城关所为各片抄表员),村电工考核指标由各营业站分解、考核。

(2)各站总低压线损不得超过指标值,每升降一个百分点扣或奖励责任人100元,单台超10%的台区不得多于总台数的5%,每多超一台扣责任人50元。

5、计量外勤班长按分公司综合线损每升降一个百分点奖罚25元。

6、用电检查班李韶华承担兴隆、北水泉、孤山子、蓝旗营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李明伟承担半壁山、城关、蘑菇峪、大杖子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程浩承担挂兰峪、大水泉、六道河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考核标准按各供电所10kv实际完成线损考核金额的10%进行奖惩。

7、调度室考核各变电站35kv各关口、10kv各关口表的功率因数,生产科考核35kv和10kv线路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变电站0.95,35kv线路0.90,10kv线路0.90。考核金额按合格率的百分数计算,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责任人20元。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线路和台区线损率低于理论值较多时,除补发的普查电量或因线路运行方式等技术原因外,对承包人停发奖金,待查明原因后,视调查结果对承包人兑现奖惩。

对于线损率较高的线路或线损率较高的台区,由用电科下达限期降损任务,由所长负责,采取一切手段,找出线损高的原因,将台区线损降至合理水平。至期限未能完成的,加倍处罚。

长期低于线损正常考核范围的线路由分公司核实后视具体情况后再予以处理。

(四)电费回收责任制考核:

电费回收率做为一项重要经济指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全面完成电费回收任务,分公司决定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根据工作业绩的不同,从收入上拉开距离,充分调动广大收费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电费回收任务。

(一)考核总体原则:

以实现电费结零为目的,本着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奖励到人的原则,强化电费回收及上缴。各供电所必须保证每月发行电费按期结零,保证电费回收率达到100%。对各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用户(包括综变低压用户、专变卡表用户及其他用户)电费回收工作实行分月计算,每月奖罚兑现。

供电所长在抓好班组站综合管理的同时,要对收费人员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他们完成分公司下达的电费回收指标。所长对完成电费回收指标负全责。

(二)电费回收考核办法:

1、各供电所务于当月23日前将本所的农村低压发行电费结零上缴。每迟缴一天扣该所50元。不能按规定日期如数上缴,按欠费总额扣该所。

2、各供电所辖区内的专变(厂矿)客户电费务于当月31日前结清。未按规定日期结清电费的,扣该所欠费总额的30%。

3、各供电所辖区内的卡表客户,因某些原因造成欠费,由该所负责催缴,次月5日前结清。未按规定日期结清电费的,扣该所欠费总额的20%。

4、对客户累计欠电费的,按客户累计欠费额50%扣该所。

三、配套指标考核(二级考核)

此考核为用电科经济责任制二级考核,分4个专业班组,按照电费回收和线损率各项小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其他方面按照各项管理办法中规定完成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1、抄表率考核

抄表必须到位,不得估抄、代抄、漏抄,抄的表止数要求准确,必须完成抄表率。(动力户抄表率完成100%,居民照明户完成100%。)抄表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10元。抄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0元。

2、营业差错率考核

抄表人员及核算人员,抄表及核算中出现错、漏现象,造成电量多计或少计;电费及各类加价费用多收或少收。(1)重大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十万千瓦时及以上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者,扣500元。(2)二类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五万千瓦时及以上或金额差错在两万元及以上者扣200元。(3)三类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五万千瓦时及以下金额差错在两万元以下者扣100元。

3、用电直属班组小指标:

(1)计量内勤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大电力客户和各级关口电能表调前合格率

100%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内勤负责人50元

(2)计量外勤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电能计量装置各项误差合格率

100%

检查发现一户达不到要求扣外勤负责人50元

各级电压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2%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外勤责任人50元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正确率

100%

每发现一起接线错误,依据责任及造成的后果扣100-500元。

(3)用电检查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用电稽查率

用电稽查月计划

每小组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稽查工作和稽查率达不到要求扣每组每人50元

用电检查指标任务

40万元

超额完成按超额部分的10%给予奖励,完不成指标,按差额部分的5%扣罚

(4)客户服务中心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电费上缴率

日清月结

未及时上缴,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私自转借,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发现第二次当事人下岗处理。

客户满意程度

100%

发生与客户吵架一次扣当事人50元;有客户投诉的扣当事人300元。

差错率

0

每发现一起错误,依据责任类别分别为一类扣500元,二类扣200元,三类扣100元

第11篇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移动通信营业厅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第二条 成立组织机构

第一责任人:_____

组      长:______

成      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职责

营业厅各小组组长在负责人的代领下负责营业厅的日常安全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分组工作。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二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条 营业厅营业员和保安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资金、设备和有价卡及票据安全。

第四条 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经营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营业厅负责人承担现场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并实施营业厅的各项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营业厅员工应不断提高资金、设备、有价卡、消防等安全防范能力,做到会防抢、防盗、防骗,会识别假钞,会报警。

第六条 严禁在营业厅内吸烟、饮食、闲谈;严禁将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他物品带入营业厅。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确需临时离开时,应委托其他员工代为看管,并将现金、各种有价卡物和营业票据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八条 营业厅应安装“110”报警装置或声响报警器。报警开关应设在既隐蔽安全又利于启动报警的位置。

第九条 保安人员应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营业厅的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安保监控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严禁在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游戏程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使用的软盘要有严格的防病毒措施。

第十一条 如有上级单位或领导到营业厅指导检查工作,须由营业厅值班经理陪同方可进入后台办公区。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调查办案需要查询用户资料的,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厅不得直接受理查询。

第三章 营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人员须将发票放置于有锁的柜中,前台员工领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

二、前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离开柜台,应把票据放入专用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三、每天下班离开柜台时,必须检查清点发票、收据及其他物品是否有遗漏。

四、领取发票及上交发票时,前台员工必须当面清点交接,对遗失发票的情况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前台员工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做好本人当班资金的管理。

二、前台员工在收到现金时,必须做好现金安全保管,百元现金必须存放投币式保险柜中。

三、当日营业收款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营业尾款放在营业柜台抽屉中过夜或带回家。

第十五条 有价卡证管理

一、卡证管理员应将所有的暂未使用的卡证放于保险柜中。

二、每天负责卡证销售的员工应与卡证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卡数,做好相应记录。

三、前台员工在销售有价卡时,须将有价卡证存放专用的安全柜中,不得将所有卡号直接交与客户手中挑选号码。

四、下班结帐后,未售出的卡证应及时存放到保险柜中保管。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厅每位员工必须做到“三懂”、“三会”、“三能”。

“三懂”:懂得本岗位业务流程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

“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 保持生产、办公场所的整洁,清除各类废品、杂物,营业前台应尽量减少各种资料的存放,不得摆放零食和食物,私人物品可置于私人衣柜中,营业厅走道严禁摆放物品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纸张等易燃物品,特别是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电源后面一定要保持干净。

第十九条 营业前台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及显示器电源,并将桌面摆放整齐,不准留有任何纸张及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源接插设备,对年久失效的电器要坚决淘汰。

第二十一条 严禁营业厅内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板,所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充足,摆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五章 营业厅灭火、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营业厅灭火应急预案

一、营业厅发现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进行呼叫,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扑救。

二、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按下火警报警按钮,组织疏散厅内顾客和营业人员,并及时抢救、保护好用户资料和营收款。

三、当手提式灭火器扑救能量不足且火势继续蔓延时,应在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的前提下用水灭火。

四、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址、大门方向、燃烧物质及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到路口引导。

五、消防队赶到后,要有人尽快向消防队介绍火场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工作。

六、在烟气较大的情况下灭火或撤离火场时,最好用湿毛巾、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七、在灭火中,一旦人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跑,如果衣服能撕裂脱下时,应尽可能地脱下浸入水中踩灭,如果来不及脱,可以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三人以上同行时,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地朝着火人身上泼水、扑打或帮其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宜用灭火器直接往着火人身上喷射。

第二十四条 填写安全日志

第12篇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一、营业厅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防抢、防盗报警器,较大的营业厅应安装闭路监控设施并配保安人员巡视。收话费台席应安装防弹玻璃隔断。

二、营业人员凡是接触现金、各种业务卡的一律要配备投币式金柜。

三、营业员在营业期间除找零现金外,大额现金一律投放到金柜中,金柜密码要拨乱,钥匙不准放在金柜上,不得将大额现金放在抽屉内,若发现一次扣罚200元人民币,两次以上将予以辞退。

四、营业员不准提前或延时营业,营业终了不准在营业席间逗留。

五、营业厅边门要随时上锁,不得随意进出,特别是非营业人员和外来人员,有领导检查,需要开边门,必须有保卫人员陪同或认可,否则,一律不准接待。

第13篇 仁园小区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各营业单位、店主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各项物业服务规定,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秩序、不噪声扰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工作。

(二)保持营业场所的整洁及走道畅通。自觉遵守有关清洁卫生方面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包市容卫生、包环境秩序、包绿化美化)。

(三)营业单位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将货物、垃圾、杂物堆放于公共走道或商铺门外。

(四)营业单位的招牌、广告应遵守《广告及招牌管理规定》,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乱设置招牌、广告牌。不得在小区内张贴、散发各种广告、传单等。

(五)不得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营业场所应安全用电,加强防火措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各营业单位在夜晚、特别节假日应安排人员在店内留守值班。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店内不存放大量现金。

(八)进行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禁止随意改动房屋结构,拆改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它公共设施等。

第14篇 酒店办公及营业区域钥匙管理规定

酒店办公及营业区域钥匙管理规定

1、酒店所有钥匙统一由保安部输登记、分配或更换手续,由各部门保管使用

2、保安部建立钥匙发放登记档案,将钥匙发出、更换日期、使用地点、数量领取者姓名、所属部门及领取原因等,逐项登记,并由登记人、领取人同时签字;

3、领取钥匙由所需要部门钥匙申领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从安全部领取;

4、钥匙丢失或被客人带走时,所需钥匙部门应配制钥匙单,经本部经理和安全部经理批准后,到安全部领取务用钥匙,后到工程部配制,配好后,使用部门将钥匙申领单上的项目完整后与务用钥匙一起退回安全部备查;

5、凡属安全部配发的钥匙,如已磨损不能使用,或其他原因需报废必须由部门经理开具证明并将钥匙一并交安全部更换;

6、全店各部门、岗位凡涉及到钱款、货物、设备存放和售货部门的大门钥匙、柜门钥匙(保险柜钥匙除外),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将钥匙交安全部保管,不得私自携带外出或回家。各部门指定专人每天取、还钥匙,并进行登记;

7、安全部设置钥匙柜一个,放于办公室以存放备用钥匙,所有公共通道门钥匙由安全部掌管;

8、客房总钥匙必须有编号,必须有固定的领取钥匙登记本(钥匙编号、领取时间、交还时间、领取人、批准人或受权人等)一般由总经理、客房部经理、值班经理各持一把,由保安部输发放登记手续;

9、客房部经理要经常检查客房钥匙和工作钥匙,如果发现丢失钥匙立即通知安全部,迅速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各部门必须制度本部门钥匙管理制度。

第15篇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营业管理规定15篇

一、本营业场所非柜台内的其他人员需进入营业间时,必须负责批准,应进行登记。二、上级行领导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要出示上级行介绍信或安全检查通知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经营业场所负责人陪同或批准(包括电话通知核实),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特殊情况(如:计算机临时故障处理等)无上级行介绍信或通知书,可由营业场所负责人通知柜台审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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