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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9

营业线管理规定

第1篇 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铁办[2001]14号为适应铁路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跨越营业线上部的建筑物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安全协议书签订后,大中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小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生效。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分处)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5.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严禁同体(本铁路局)监理,建设单位下属的监理公司不得对本部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7.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设备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对于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8.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行车指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由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局长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行车组织部门应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综合维修天窗

9.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应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他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

[1999]19号)实行分级管理。未经申报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规定27条进行处理。

10.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施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分钟的电务维修点,并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对突发性的设备故障和灾害,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封锁要点紧急抢修时,行车组织部门应立即安排。行车调度部门要将天窗兑现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1.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应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通线路。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2.施工过渡方案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施工过渡设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3.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4.在施工地段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线路或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

16.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流,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检查和整修;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二十四小时经过规定的慢行或施工单位整修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

17.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行车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检查人员,对各种施工在涉及行车安全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费用纳入概算,按规定支付;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并对需要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审定。

1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养路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1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20.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2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建设单位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开通使用。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22.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加强治安管理,先培训,后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23.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24.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经分局以上的道口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25.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26.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27.在营业线施工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罚款、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的施

工安全协书中予以明确。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28.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0.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2篇 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0〕51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3条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4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施工计划

第5条 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7条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2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2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8条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10条 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

第11条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12条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

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

3.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

第13条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2.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总结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条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2.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每月3日前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安全监察队,由主管业务处形成本部门《施工安全检查小结》报安全监察室。

第15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

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16条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17条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每月对路局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文公布)。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第18条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1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9〕5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1.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报表格式

2.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报流程图

第3篇 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0〕51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3条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4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

第5条 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7条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2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2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8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10条 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

第11条 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12条 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

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

3.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

第13条 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2.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总结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条 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2.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每月3日前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安全监察队,由主管业务处形成本部门《施工安全检查小结》报安全监察室。

第15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

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16条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17条 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每月对路局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文公布)。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第18条 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1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9〕5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1.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报表格式

2.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报流程图

第4篇 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文件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铁办[2001]14号为适应铁路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跨越营业线上部的建筑物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安全协议书签订后,大中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小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生效。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分处)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5.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严禁同体(本铁路局)监理,建设单位下属的监理公司不得对本部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7.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设备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对于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8.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行车指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由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局长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行车组织部门应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综合维修天窗

9.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应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他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

[1999]19号)实行分级管理。未经申报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规定27条进行处理。

10.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施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分钟的电务维修点,并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对突发性的设备故障和灾害,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封锁要点紧急抢修时,行车组织部门应立即安排。行车调度部门要将天窗兑现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1.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应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通线路。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2.施工过渡方案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施工过渡设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3.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4.在施工地段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线路或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

16.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流,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检查和整修;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二十四小时经过规定的慢行或施工单位整修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

17.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行车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检查人员,对各种施工在涉及行车安全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费用纳入概算,按规定支付;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并对需要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审定。

1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养路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1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20.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2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建设单位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开通使用。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22.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加强治安管理,先培训,后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23.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24.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经分局以上的道口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25.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26.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27.在营业线施工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罚款、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的施

工安全协书中予以明确。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28.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0.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营业线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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