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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医院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红包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进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凡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举报电话:____。
zz县人民医院
第2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 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 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 ,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 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
1.1.4 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 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 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 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 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 2.1.2 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 ,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 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 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 对班组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 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 库房管理规定:
4.1.1 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 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 不得脱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 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 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 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 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 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相关手续;
5.1.2 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 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 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 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 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 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 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 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第3篇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 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 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 ,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 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
1.1.4 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 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 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 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 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 2.1.2 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 ,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 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 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 对班组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 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 库房管理规定:
4.1.1 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 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 不得脱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 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 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 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 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 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相关手续;
5.1.2 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 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 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 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 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 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 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 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第5篇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规定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日常安全行为)表一
序号
违规行为
情景描述
处理方式1
复查与整改
处理方式2
最终整改意见
处理方式3(费用不返还)
1
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巡查发现当班时未戴安全帽,以图片为准。
直接经济考核
通知安全员整改
每人次50元。
2
施工现场穿拖鞋,现场打闹,酒后作业
以图片为证
直接经济考核
通知安全员整改
每人次50元,管理人员双倍。
3
殴打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
拒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教育的
直接经济考核
通知安全员整改
每人次5000元
4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登高作业等工种,特别是外架操作工
直接经济考核
通知安全员整改
每人次500元
5
向下抛掷物品
垂直作业没有保护的,上层施工者直接向下抛掷物品的。
直接经济考核
通知安全员整改
每人次100元
6
有小孩,老弱伤残进入施工现场
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小孩出入工作面,老弱伤残严禁入内。
直接经济考核
通知安全员整改
每人次500元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四口防护)表二
序号
违规行为
情景描述
处理方式1
复查与整改
处理方式2
最终整改意见
处理方式3(暂扣)
7
楼梯口、
楼梯口设置1.2米高防护栏杆和30㎝高踢脚杆,杆件里侧挂密目式安全网,休息平台处按现场实际情况用栏杆做围挡。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8
电梯井口防护
电梯井口设置1.2m~1.5m高防护栅门,其中底部18㎝为踢脚板,电梯井内自二层楼面起不超过二层(不大于10米)拉设一道平网,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牢固可靠。结构工作面拆模完成后立即防护。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9
预留洞口、
坑井防护
1.5㎡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须用固定盖板防护,1.5㎡以上的洞口四周高18㎝高踢脚杆和60㎝、1.2米两道水平杆,杆件里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护,洞口张挂水平安全网,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10
通道口防护
进料(人)通道口、进出建筑物主体通道口和场地内、外道路中心线与建筑(或外架)边缘距离分别小于5米和7.5米的通道应搭设双层防护棚,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系统,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临边防护及大型机具)表三
序号
违规行为
情景描述
处理方式1
复查与整改
处理方式2
最终整改意见
处理方式3(暂扣)
11
阳台、楼板
屋面等临边
防护,安全网等
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未设置1.2米和60㎝两道水平杆,在立杆里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的,防护设施与建筑物未设固定连接的。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4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12
内架搭设,操作台,卸料平台
内架支撑有安全隐患的,操作台上部无双层防护的,卸料平台未经安全员及管理人员验收后使用的。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4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13
塔吊设备
维保不到位,超重起吊,无操作证的,施工人员搭乘塔吊的,违反十不吊的。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14
施工电梯
维保不到位,超重起吊,无操作证的,违章操作。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15
施工用电
未按三级保护,接地与接零。不采用tn-s系统,重复接地少于3处的。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16
现场照明
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应设置照明配电箱,照明电线采用三芯橡套电缆线;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日常安全行为)报表
序号
违规行为
第一周
第二周
第三周
第四周
备注
汇总
1
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2
施工现场穿拖鞋,现场打闹,酒后作业
3
殴打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
4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5
向下抛掷物品
6
有小孩,老弱伤残进入施工现场
第6篇 展览馆施工管理违规处理规定
为确保展览会施工安全有序的顺利进行,加强和规范展览会施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凡进入北京展览馆进行展览施工的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展览会各项规章制度,签定《展台施工安全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同时接受如下处罚规定:
1、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致使施工的项目、展台在施工中、展出中、撤展中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由此承担给北展展览分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北展展览分公司视情节轻重将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扣除部分施工押金,情节特别严重扣除全部施工押金并在行业内给予公示或取消在北京展览馆展览施工搭建资格。
2、未经书面许可,私自接电或没有在提供的电源上口接电的,一经发现,除补交电源接驳费外,按三倍接驳费补交违约金。
3、未经书面允许,在北京展览馆内动用明火作业,没收其作业设备,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2000至全部施工押金。
4、施工单位连接水源的设备设施造成任何泄漏的行为和结果,除赔偿由此给场馆带来的损失外,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2000至全部施工押金。
5、展台搭建出现结构失稳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设置隔离区域,进行整改,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2000至5000元违约金。
6、阻塞消防通道、消防卷帘门、紧急出口、消防设施、公共通道、配电柜以及摄像头等,要求进行拆除整改,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5000元违约金。
7、违反电气安装施工规范、无有效证件从事电气施工操作等,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操作,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违约金。
8、展台搭建使用各种可燃纺织物品、木质结构未刷防火涂料,要求立即整改,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2000至5000元违约金。
9、使用禁用电料(霓虹灯、高温碘钨灯、高温石英灯、平行线、麻花线等),违反电工操作规定,制止其施工行为,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违约金。
10、展厅内调漆、喷漆、刷漆、或在展馆内现场大面积粘贴防火板施工等违反北京市展览展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2000至5000元违约金。
11、展台施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稀料、酒精等),要求停止其施工行为,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违约金。
12、未经许可使用电锯、电刨、电切割等工具作业时,出现火花现象的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500至1000元违约金。
13、展台搭建超过规定高度,要求立即整改,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5000元违约金。
14、搭建展台及各种活动布置利用展馆顶部、墙面、柱子、栏杆、门窗及各种专用管线吊挂、捆绑、钉钉、粘贴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违约金。
15、施工时阻塞展厅通道,防碍他人通行,劝阻无效,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违约金。
16、撤展时,野蛮拆卸展台、推倒展台等,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的违约金。
17、撤展时,私自将展台结构卖于收购的个人及单位进行拆除的行为,将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的违约金。
18、特装展位搭建的配电间,特装展板与建筑物之间不容许放置杂物,提醒不改,将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的违约金。
19、特装展位应按申报的照图纸施工,现场施工如不按申报的报图纸结构施工的,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至2000元的违约金。
20、特装单位在布、撤展期间,必须留有一名安全负责人在场,并配戴明显安全袖标,如不在现场,在施工押金中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
21、布撤展期间,不戴安全帽或在3米以上高空作业无人扶梯的,经多次劝阻不听,将停止施工作业并将搭建队伍清除出展厅,扣除违约金500---1000元。
注:
1、以上违约金将在施工押金中扣除。
2、违反规定接到通知后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北展展览分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其展台施工,并扣除全部施工押金。
3、施工单位年累计受到5次处罚,北展展览分公司将取消其在北京展览馆的施工资格,并在行业内公示及通知各展览会主办单位及参展商。
北展展览分公司对以上各项内容条款具有修改及最终解释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展展览分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第7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8篇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日常安全行为)表一
序号 | 违规行为 | 情景描述 | 处理方式1 | 复查与整改 | 处理方式2 | 最终整改意见 | 处理方式3(费用不返还) |
1 | 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 巡查发现当班时未戴安全帽,以图片为准。 | 直接经济考核 | 通知安全员整改 | 每人次50元。 | ||
2 | 施工现场穿拖鞋,现场打闹,酒后作业 | 以图片为证 | 直接经济考核 | 通知安全员整改 | 每人次50元,管理人员双倍。 | ||
3 | 殴打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 | 拒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教育的 | 直接经济考核 | 通知安全员整改 | 每人次5000元 | ||
4 |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 登高作业等工种,特别是外架操作工 | 直接经济考核 | 通知安全员整改 | 每人次500元 | ||
5 | 向下抛掷物品 | 垂直作业没有保护的,上层施工者直接向下抛掷物品的。 | 直接经济考核 | 通知安全员整改 | 每人次100元 | ||
6 | 有小孩,老弱伤残进入施工现场 | 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小孩出入工作面,老弱伤残严禁入内。 | 直接经济考核 | 通知安全员整改 | 每人次500元 |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四口防护)表二
序号 | 违规行为 | 情景描述 | 处理方式1 | 复查与整改 | 处理方式2 | 最终整改意见 | 处理方式3(暂扣) |
7 | 楼梯口、 | 楼梯口设置1.2米高防护栏杆和30㎝高踢脚杆,杆件里侧挂密目式安全网,休息平台处按现场实际情况用栏杆做围挡。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8 | 电梯井口防护 | 电梯井口设置1.2m~1.5m高防护栅门,其中底部18㎝为踢脚板,电梯井内自二层楼面起不超过二层(不大于10米)拉设一道平网,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牢固可靠。结构工作面拆模完成后立即防护。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9 | 预留洞口、 坑井防护 | 1.5㎡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须用固定盖板防护,1.5㎡以上的洞口四周高18㎝高踢脚杆和60㎝、1.2米两道水平杆,杆件里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护,洞口张挂水平安全网,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10 | 通道口防护 | 进料(人)通道口、进出建筑物主体通道口和场地内、外道路中心线与建筑(或外架)边缘距离分别小于5米和7.5米的通道应搭设双层防护棚,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系统,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5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临边防护及大型机具)表三
序号 | 违规行为 | 情景描述 | 处理方式1 | 复查与整改 | 处理方式2 | 最终整改意见 | 处理方式3(暂扣) |
11 | 阳台、楼板 屋面等临边 防护,安全网等 | 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未设置1.2米和60㎝两道水平杆,在立杆里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的,防护设施与建筑物未设固定连接的。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4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12 | 内架搭设,操作台,卸料平台 | 内架支撑有安全隐患的,操作台上部无双层防护的,卸料平台未经安全员及管理人员验收后使用的。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4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13 | 塔吊设备 | 维保不到位,超重起吊,无操作证的,施工人员搭乘塔吊的,违反十不吊的。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14 | 施工电梯 | 维保不到位,超重起吊,无操作证的,违章操作。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15 | 施工用电 | 未按三级保护,接地与接零。不采用tn-s系统,重复接地少于3处的。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
16 | 现场照明 | 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应设置照明配电箱,照明电线采用三芯橡套电缆线; | 监理通知单或业主通知单 | 3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视为整改到位。 | 复查未完成整改的,提交业主。 |
现场文明施工违规作业与管理暂行规定(日常安全行为)报表
序号 | 违规行为 | 第一周 | 第二周 | 第三周 | 第四周 | 备注 | 汇总 |
1 | 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 ||||||
2 | 施工现场穿拖鞋,现场打闹,酒后作业 | ||||||
3 | 殴打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 | ||||||
4 |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 ||||||
5 | 向下抛掷物品 | ||||||
6 | 有小孩,老弱伤残进入施工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