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矿井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6
  • 目录

矿井管理规定

第1篇 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矿井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之处,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一.设计选型、到货验收及保管

㈠设计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的原则,并考虑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和环保性。选购的设备必须有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㈡设计选型后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㈢设备到货后,有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机电、运转、安监部门按设备装箱单和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附机、随机配件及技术资料查验,对验收发现缺件、破损、严重锈蚀、资料不全等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联系解决。有验收记录,并签字。技术资料至少应具备以下九种:①使用说明书 ②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 ③基础图 ④设备总装图 ⑤制动装置结构图、系统图 ⑥易损零部件图 ⑦电气原理图、安装接线图 ⑧主要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⑨主要部件的探伤报告。

㈣查验合格的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严禁拆套、拆件使用,确需时,必须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及详单,并及时购件,装备成套。

二.设备安装及验收

设备安装验收依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并编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大纲。

㈠安装措施及技术要求

1.设备安装必须在矿(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以保证安装质量。

2.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以下几类:

⑴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⑵施工准备和科学组织施工的文件或书面材料。包括由设计部门和厂家提供的设备装配图、安装图、基础图、平面布置图、原理图、关系图及方框图等图纸以及设备、材料、工具等。

⑶安装程序、装配工艺要求,调试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⑷质量标准:设计要求、设备安装验收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作为安装的基本准则,。

⑸设备评定的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性能调试、测试的试验报告。

㈡安装验收的图纸及资料:①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装箱单 ②设备清单:包括已到设备、到货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 ③装配图和随机备件图 ④设计施工图 ⑤提升、制动、电气系统图 ⑥调试、测试报告 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⑧安装竣工图、竣工报告 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㈢设备安装中的重点验收项目及内容

对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安装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监督、验收,并做好记录,以做为今后验收移交的凭证。重点验收项目有:①滚筒(驱动轮)、天轮、主导向轮、制动闸盘或闸轮无开焊、裂纹和变形 ②主轴水平度和多段轴的平行度 ③联轴器的不同轴度 ④减速箱的技术测定 ⑤深度指示器的传动和变速装置的装配、润滑 ⑥制动闸盘粗糙度、端面跳动、不平行度 ⑦电气系统调试 ⑧主提升钢丝绳、尾绳的试验和悬挂

㈣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安装单位按有关标准组织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矿务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等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①检验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和设备清册等资料。 ②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 ③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转实施方案,检查试运转情况。 ④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送矿区质量监督部门。

三.提升系统许可运行管理

1.新安装的ф2m及以上提升系统和ф1.6m提人绞车,依据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提升系统许可运行证书检查标准》,经矿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已验收合格投运的提升系统,矿务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并按《规程》规定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提升设备的检修、维护及安全运行

㈠技术测定、整定及探伤

1.机械部分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轴、天轮轴、提升容器轴销、连杆、锲形连接装置每两年探伤一次,轴销、连杆、锲形连接装置每次换绳时探伤一次,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探伤,并出具报告。矿分管领导对测定、探伤报告要审查、签字,机电副总对已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仪表按规定时间效验:a级半年一次、b级一年一次进行校验,c级使用前鉴定一次。

3.电控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每年一次。

4.绞车运行速度图的测试、制动减速度计算、制动闸空动时间、贴闸压力测试有效期一年。

5.闸瓦间隙测试整定有效期10天。

6.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绞车必须有电气制动,盘形闸绞车必须使用动力制动或低频制动,并能自动投入或人工投入,正常使用。动力制动、制动力矩及二级制动必须有计算、整定资料。运行方式改变时,必须重新计算、整定,计算结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433条规定。老式液压站没有二级制动或失效的必须进行检修和改造。

7.电动机、高压开关柜电气试验有效期一年。

8.电阻测试调整有效期二年。

9. 新安装的ф2m及以上提升系统和ф1.6m提人绞车,必须进行一次技术测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㈡安全保护设施的试验周期、方法

1.维修工试验项目:①过速保护:每天不动车试验继电器一次 ②限速保护:每天不动车试验继电器一次 ③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每天模拟失效或低速开车试验一次 ④满仓保护:每天模拟满仓试验一次 ⑤后备保护器:后备2m/s限速保护、后备过速保护、后备过卷保护、后备减速开关每周试验一次 ⑥井口操车设备、安全门与信号闭锁: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 ⑦换向器栅栏门闭锁: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 ⑧信号闭锁: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 ⑨松绳保护每天不动车试验一次。 ⑩油压系统过、欠压保护和超温保护每周不动车试验一次。以上保护,第⑴、⑵、⑶、⑷、⑹、⑺、⑻七种保护失灵,必须停车立即处理,合格后方可开车,第⑸、⑼、⑽三种保护失灵,必须在当天处理合格。

2.操作司机试验项目:①过卷保护:每班模拟过卷试验一次 ②欠电压保护:每班不动车试验一次 ③闸间隙保护(报警):每班不动车试验闸瓦磨损开关 ④松绳报警:每班不动车试验一次 ⑤紧急制动开关:每班不动车试验一次。 以上五种保护,必须灵敏可靠,任何一项保护不合格,均要停车并汇报,待修复合格后方可开车。对于执行动作的电器元件无法检修的,机电部门要根据其有效使用寿命作出定期更换的明确规定。

㈢提升系统其它设施管理

1.选用的提升容器、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包括连接链、插销)、罐笼、箕斗、连接装置、防坠器、托罐及防蹲罐缓冲装置等必须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3.加强提升容器防坠保护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试验,并形成正式报告,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

⑴立井罐笼防坠器:不脱勾检查性试验6个月一次;脱勾试验一年一次。

⑵斜井人车防坠器:不摘勾的手动落闸试验每班一次,对摘勾的人行车每次运行前应再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月一次,重载全速脱勾试验每年一次。

4.立井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同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以及罐道和罐耳的检查检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386条规定执行。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的规定。

5.斜井提升容器之间的有效间隙不得小于0.2m;容器外侧距两帮的间隙:行人侧不小于0.8m(综采矿井1m),非行人侧不小于0.3m(综采矿井0.5m)人车上下人侧不小于1米。

6.防撞梁、托罐装置和过卷过放缓冲装置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7.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中间水平及井口井底的二层平台、进出人员两侧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安全门,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摇台必须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联锁,其要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规定。非进出人员侧,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罐内的设施。因检修井筒装备或处理事故需站在提升容器顶上工作时,容器顶上必须装有保险伞和栏杆。

8.当罐笼到位安全门打开后,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时,提升机应保证只能在0.5~1m/秒速度范围内运行。

9. 提升绞车液压站必须实现二级制动。要安装有防止提升绞车液压系统的所有阀误动作或不动作的安全保护装置,单绳缠绕式双滚筒绞车要有防止正常提升状态下游动滚筒脱离的可靠闭锁装置,对上述装置的检查每班至少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㈣提升信号系统

1.提升信号必须采取逐级传递方式,即井底车场信号工将信号传递井口,由井口信号工传递到绞车房。井口信号必须同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

2.信号控制装置所用按钮,“停止”按扭应单独设置。所有信号按钮必须使用单组触点或两组触点并联为一组触点使用。停止信号可兼作紧急停车信号。各个地点的“停止”和“急停”信号直通车房。当“停止”信号发出,绞车停止运行后,不管容器在任何位置,未发“开车”信号,绞车启动不起来,工作闸敞不开。

3.提升信号声光俱备,停车信号与工作信号声、光有区别。停车信号警铃必须使用单击电铃或电笛;停车信号和工作信号的指示灯必须分开设置,并有明显区别。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水平提升时,各水平所发信号必须有区别。

4.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必须具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5条所规定的信号闭锁。

5.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具有备用信号。斜井提升时,专门提升物料系统,还需要一套由井底车场及各水平车场直通绞车房的紧急停车信号;专门升降人员的系统,还需有人行车泄漏通讯机等无线通讯装置;人物混提的系统,有井底车场及各水平车场直通绞车房的紧急停车信号和人行车泄漏通讯机。

6.斜井双勾串车提升时,必须设置错码(串勾)信号。

7.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房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8.建井期间的提升绞车同样必须实现信号闭锁。

㈤提升系统技术改造

1.应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对在用的老提升系统进行技改造,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降低运行成本。

2.提升系统的重大技术改造必须在调研基础上由矿提出改造方案,经矿务局组织技术论证和审批。

3.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先进性。技术改造必须做好整个提升系统的优化匹配,对影响系统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如主井装载定重测量环节、制动器、防滑保障、过卷过放防护装置等产品和技术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采用计算机技术时,必须按电磁兼容性技术进行设计,并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技术指标检验,以保证提升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4.技术改造后必须经矿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出据验收报告,并将相关的技术文件及图纸同时改动,记入技术档案。

5.提升系统的改造,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验算的有效设计文件

㈥提升钢丝绳的管理

1.正确选用提升机钢丝绳。选用钢丝绳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00条、407条、416条和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⑴立井提升宜采用同向捻钢丝绳,斜井串车提升宜采用交互捻钢丝绳。

⑵当井筒中淋水较大或淋水的酸碱度较高,以及作为回风井的井筒提升时,必须选用镀锌钢丝绳。

⑶斜井提升宜使用面接触钢丝绳或外层钢丝较粗的三角股钢丝绳;立井提升宜采用异型股钢丝绳和线接触钢丝绳。

⑷摩擦轮提升机必须采用规格相同左右捻各半数钢丝绳,尾绳宜选用不旋转钢丝绳,并应装置尾绳保护装置。

⑸罐道绳应用密封钢丝绳,矸石山提升用绳可选用带金属绳芯的钢丝绳。

2.提升机钢丝绳的使用、检查与维修

⑴钢丝绳检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399条、400条、401条、402条的规定执行。在用提升绳应在靠近容器端处截取绳头,用加热方法截取的绳头长度需加长200mm。

⑵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平�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405条、406条和408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⑶提升及其它用途钢丝绳检查及记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4条规定。对钢丝绳检查记录机电区长、管辖工区和机电科长每旬审查签字一次,机电科组织每月分析总结一次,并有分析总结资料。

⑷提升钢丝绳检查结果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406条、407条、408条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钢丝绳遭受猛烈冲击拉力,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在没有发现新的断丝和直径缩小等现象,可以继续使用。如果由于急剧受力,钢丝绳使用长度较原来长度增长0.5%以上时,则应更换新绳。

⑸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的规定。

⑹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同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

⑺提升装置必须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钢丝绳油(增摩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必须涂防腐油。

⑻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⑼钢丝绳的保管存放,应在表面涂一层固体油脂并入库,防止锈蚀。

⑽钢丝绳在运输取放过程中,不得碰伤或挤压。

⑾立井和斜井天轮,应使用衬垫天轮,斜井轨道托滚也应使用带衬垫托滚。

㈦油脂管理

1.加强提升设备润滑管理,根据每台设备的特点和实际运行状况,建立润滑管理“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并做好用油、换油记录。

2.液压站用油至少一年更换一次,每半年必须取样化验一次;减速机润滑油要使用抗磨剂,每半年必须取样化验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洗、过滤或换油。

3.润滑油剂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并妥善保管和定量发放。

㈧特殊提升

1.除了按正常“加速、等速、减速、停车”程序的提升方式外的提升为特殊提升。

2.特殊提升需要解除某些保护或闭锁信号系统某些功能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进行特殊提升时,其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使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火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止提升机运行时不得使提升容器发生震动。

⑵提升特殊大型设备(物品)及长材料时,其运行速度一般不应超过1m/s。

⑶人工验绳速度,一般不大于0.3m/s

⑷因检修井筒装备或处理事故人员需站在提升容器顶上工作时,其提升容器的运行速度一般为0.3~0.5m/s。

4.提升或下放超过正常负荷的物件时,需重新计算制动力矩,验算钢丝绳、悬挂或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符合要求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需要调整制动系统时,机电科派人现场指挥、工区具体实施,提升完毕及时恢复。对超常尺寸、重量的设备的提升运输应事先进行同重量负荷、同尺寸的模拟试验。

5.特殊提升必须执行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工作制度。

㈨提升系统的检修工作

1.各矿要根据每一提升系统运行特点及状态有计划地进行周期性检修。

2.检修前应认真编制“检修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和施工进度图表,并组织全体检修人员学习并签字。

3.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同一地点多单位同时作业时,必须明确一人统一指挥,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

4.检修计划时间应包括规定的试运转时间。检修后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检修部件技术参数的变更及其原因并附有简图,形成正式报告并留档备查。

5.提升系统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全年不少于12天的停产检修日。

㈩提升系统的操作及维修

1.针对每一部提升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特点,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内容全面、程序清晰并同现场实际相符。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车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3.提升系统维修电工、机工、钢丝绳检查工、井筒装备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提升系统维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⑴设备维修必须建立包机制,明确包机人员的职责。

⑵对各种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试验,达到灵敏可靠。

⑶应针对每部提升机的实际情况做好“三化”工作,即维护检查周期制度化、维护内容规律化、维护保养程序工艺化。

⑷认真编制设备有关使用维护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维修人员学习有关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维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及《机电设备检修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提升系统的各种规定,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

⑸做好维护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机电区队技术负责人应每月检查签字。

(十一)提升系统技术资料管理

健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1.技术资料存档明细:⑴绞车原始设计、安装图(安装调试验收单)、使用说明书 ⑵设备改造安装图 ⑶制动装置结构图和系统图 ⑷易损零部件图 ⑸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⑹增设保护安装图和控制图 ⑺提升信号图 ⑻井筒装置图、布置图(包括井架、井底布置) ⑼钢丝绳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更新记录 ⑽防坠器试验报告 ⑾技术测定和整定、分析报告 ⑿制动力矩验算资料 ⒀探伤报告 ⒁提升装置年度检查报告和月停产检修记录(包括实测数据、零部件更换) ⒂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分析报告 ⒃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运行单耗 ⒄相关联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资料

2.每一提升系统必须建立如下制度:⑴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门口张挂) ⑵岗位责任制度、包机制度(机房张挂),信号工和把勾工岗位责任制度(井口、井底张挂) ⑶交接班制度(机房张挂) ⑷领导干部上岗制度(机房张挂) ⑸操作规程(机房张挂) ⑹安全保护装置日检查试验制度 ⑺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⑻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3.每一提升系统要具有以下记录:⑴日维护检查记录(机房存放) ⑵电气保护日检查试验记录(机房存放) ⑶钢丝绳日检记录(机房存放) ⑷交接班、运转日志记录(机房存放) ⑸干部上岗记录(机房存放) ⑹井口操车设备、安全门闭锁与信号日试验记录(班组存放) ⑺外来人员登记记录(机房存放) ⑻提升系统事故记录(机房存放) ⑼设备检修记录(机房存放) ⑽钢丝绳试验、更换记录(存档)

4.每一提升系统需在机房内张挂以下图纸:⑴制动系统图 ⑵电气原理图 ⑶巡回检查图表 ⑷绞车总装图和技术特征卡片

(十二)提升系统备品、备件管理

1.实行分类管理,对设备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管理。

2.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保养工作。

3.建立旧件回收制度,搞好旧件修理复用,修好的备件要交备件库另册登记入帐。

第2篇 _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a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为做好矿井空气及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标准

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2.5ppm;含量不小于20%。

二、检测要求

1.所有井下带班长进入工作场所前,首先开启局扇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然后检测co、no2、o2浓度,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带班长每班对作业场所co、no2、o2的浓度测试不少于两次;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co、no2、o2浓度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3.安全科指定专人对井下气体进行巡回检测。每旬对矿井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回风巷、重点作业场所和作业面的co、no2、浓度及o2含量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4.安全组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对新开工程或距离主通风巷较远的掘进面、工作场所,在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co、no2浓度及o2含量的测试;

在每次大爆破后,对通风后人员进入该工作场所之前进行一次测试;

对于封闭性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的场所,在进入前必须对co、no2、o2进行检测。

5.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co、no2、、o2浓度进行1次监督检测。

三、仪器管理

1.所有带班长、测风工、安全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并随身携带,按规定进行检测。

2.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检测仪器台账,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数值显示不准确的仪器进行校对或更换。如需维修,由分公司上报供应部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换。

3.仪器使用实行井口统一管理,保证仪器电量充足,干净卫生。由检身工负责配发,使用人员签字领取。携带检测仪器人员出井后,及时将仪器交予检身工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办理签字手续。

4.井下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保证仪器完好。如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5.公司安全部对检测仪器配发、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3篇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一、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期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即:(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记录牌板和手记本上,通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签字,各生产工序的瓦斯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如瓦斯超限,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或撤人,进行处理。

三、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后,在15分钟内向通防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汇报。

四、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棚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八、《规程》规定: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一炮三检”正是为了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的瓦斯超限的条件下放炮的主要主要措施。

“三人连锁放炮制” 是指装药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九、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审阅。

第4篇 矿井消防材料设备、管理规定和防火制度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侧。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库。井上消防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并有轨道与井口运输系统连接;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5、每个消防材料库要备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水龙带、胶管、密闭木板、黄泥、石灰、砖、砂子、锨、编织袋、铁丝、铁钉、风幛、木锯、斧子等,具体规格、数量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表3、表4,由矿安全办公会根据各矿实际确定。

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

压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种类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表2执行。

7、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

8、消防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设置及水量、水压要求符合《规程》要求。

9、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1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过和未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过的要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5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

1、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断电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断电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的排除,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中心站、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断电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第7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

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第8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9篇 yh矿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运输线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主要运输线路(指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矸干线。

二、一般运输线路包括:除主要运输线路以外的运输轨道线路。采煤面两道及掘进施工巷道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区域(包括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单位,不准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责任盲区。

第2条 矿井轨道运输实施细则

一、做到“三同时”,即: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轨道、道岔的铺设以及小绞车的安装问题并经各业务管理部门会审。运输斜巷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在进行采掘巷道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须同时把轨道质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材料。

三、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3条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分管轨道运输工作,业务上受运输队领导。

第4条 运输技术管理

一、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健全各种基础技术管理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有完整的绞车、电车、平(斜)巷人车、矿车的管、用、修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年审报告、斜巷人车试验、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钢丝绳的原始资料和试验记录、斜巷跑车防护装置试验等。

二、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三、健立健全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规章制度。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整。

四、制定运输年度各工种培训计划,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对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专职或兼职电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5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一、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四、人行台阶;

五、小电车牵引车数;

六、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七、行车不行人制度等;

八、轨道中心线。

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6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第7条 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

第8条 主要运输大巷要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和道岔处应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口等处均应设置警标以提醒司机注意。

第9条 大巷施工

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并通知井下运输调度员。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10条 阻车器的安装与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车场与操车机连接处及出车道与车场连接处必须安设防止调车车辆误入井口作业区的阻车器。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四、井上下翻车机人口处必须安设阻车器。

五、阻车器的开启和关闭,应采用距轨道外侧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拉杆进行控制。

第11条 人力推车

一、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二、在夜间或在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三、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四、严禁放飞车。

五、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

第12条 电机车运输

一、机车安全设施

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必须的信号装置,使用5台及其以上电机车运输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试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断电保护装置。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道岔标识牌

单独电机车和列车组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距,对达不到标准的照明灯具必须尽快更换。井下正常使用的电机车严禁关闭照明。

机车要有坚固的顶棚和门栏。只有将门关闭后才准开动机车,不准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二、电机车的运行

电机车司机是电机车的当然责任者,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保养、保持机车清洁,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司机不得开动非完好的机车。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电机车必须定期检修,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机车的闸(手闸或气闸、电制动)、灯、警铃(喇叭)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得使用。电机车应执行包机制。

司机不得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司机在开车前,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处所,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确需顶车时,除车辆必须与机车相连接外还必须有专人引导。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车辆发生掉道或中途停车,司机(或跟车工)应向行驶反方向前进。发现来车应立即用矿灯或吹哨让其停车,防止追尾。

电机车牵引超长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要连挂矿车(或专用连接杆连接)。

第13条 轨道运输:

一、新建或扩建矿井中,对于运行7吨及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运输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统主干线,轨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轨道线路的轨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区运送综采支架的轨道线路)。

二、严禁生产和使用钢柱式轨枕。

三、轨道线路曲线段必须设置轨距拉杆。必须使用木质轨枕,确保曲线段轨道线路内轨加宽、外轨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规定。

四、所有运输线路都必须使用标准道岔,严禁使用简易道岔(驴尾巴)。

五、主要运输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六、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毫米,下偏差为-2毫米。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同一线路必须实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七、道床。可采用坚硬的碎石、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铺设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为宜,其中不得掺有碎末等杂物。在主要运输巷道,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轨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内。道床宽度一般可按轨枕长度再加200毫米考虑。相邻两轨枕中心线间距一般为0.7~0.8米,在钢轨接头、道岔和弯道处应适当减小。

八、为了使车辆在曲线内前后轮缘均能紧贴外轨,要求巷道转弯处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径。在车辆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2米,一般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5米,一般为为15~20米或25米。

第14条 井口操车设备

一、井口、井底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平调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二、井口、井底摇台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操车设备平时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只有在进行设备的维修处理故障时才能转换到检修状态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须安设能够在发出开车信号后,发出“信号已发,严禁入罐”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15条 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平、直、净。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达到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

第16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17条 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须有台阶,25° (4)0以上加设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18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条 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板,悬挂在巷道中间距离轨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号应由下口发到上口,再由上口发至车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业区休息。人行道的设置执行第17条。

第20条 单钩提升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必须优先按甩车场形式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上口的跑车问题。

第21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第22条 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23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防超挂车辆。

第24条 轨道上下口及中间甩道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硐室,安装通讯设施。

第25条 地滚的安装、管理

一、上车场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mm~250mm,轴径不小于40mm的地滚。

二、倾角在25°以下,安装地辊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15m;倾角在25°以上,间距最大不得超过20m。地辊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轴径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倾角不一致,在变坡点应加设地滚。

四、在巷道转弯处应安装能转动的立辊,尺寸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长度根据需要而定。

五、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六、必须明确专人从事斜巷地滚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不完好的立即进行更换。地滚进行编号管理。

第26条 倾斜井巷的轨道

一、行驶斜井人车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应达到合格品。

二、轨型:绞车滚筒直径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轨道的轨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接头应错接,使用隐形螺栓的特制轨道夹板,相对错距不小于2m。

五、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变坡点处的实际坡度,制作成踏弯和罗锅,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27条 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一、设计部门设计运输斜巷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一般规定

1、串车提升斜巷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0.5米~2米处必须安设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2、上口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安设挡车栏。

3、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挡车装置。

4、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5、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6、安设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驶人车的斜井,在提升人员时,斜井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三、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长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离下口变坡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此跑车防护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在躲避硐室内操作。

2、斜长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还应增设一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四、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动作(不允许手动)跑车防护装置。

2、距下口变坡点20~30米处必须安设一套。

3、中部可根据斜井长度安设若干套。

五、掘进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进迎头20米处必须设挡车栏,并随掘进头推进,相应移动其挡车栏。

2、斜长超过50米时,上变坡电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或下口变坡点向上3~10米)处必须增设挡车栏。

六、1.2米及以上绞车的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七、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的提升作业和各种大型设备、材料和人车的安全通过。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挡车装置各种档的标识:自动复位地档脚踏板为绿色,挡车尖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档车门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自动跑车防护装置的脱扣机构用红色标识。

九、挡车装置安装后必须坚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凡未有装设挡车装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业。

十、把钩工交接班时,除按相应规定交接外,还要对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挡车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请求立即处理,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十一、、厂家生产的挡车装置,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都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同一种挡车装置当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数量、装设距离等)发生改变时,要重新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试验要做好记录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上述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放车时方可打开。挡车装置应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挡车装置要指定专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倾斜井巷提人时,要将跑车防护装置(包括联动挡车栏)全部锁定,以防误动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条 斜巷提升设备(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项保护装置(具有过卷、过速、深度指示失效、减速报警、行程显示、松绳保护功能);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运送人员的绞车必须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二、设备硐室人口处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禁示牌,硐室内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灭火器。

三、绞车硐室内必须悬挂包括以下内容的牌板:绞车参数牌板、绞车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钢丝绳检查制、绞车巡回检查制、干部上岗查岗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包机责任牌、绞车机械(电气)原理图。

四、绞车硐室内必须配备的记录有:绞车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要害场所登记、干部上岗记录、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

五、绞车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图纸)、大型检修记录、钢丝绳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性能测试记录、跑车防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

六、建立绞车油脂档案,配备井下滤油设备,每半年必须对各绞车泵站清空清洗过滤一次,加注新油必须应滤后注,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第29条 斜巷内运行车辆脱轨后复往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主提升绳强拉硬拽。不得使用保险绳处理掉道事故。

第30条 具备条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不准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员运输和行人规则

第31条 人员上下的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装设斜井人车或其它机械运送人员。对于不具备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和运行斜巷人车运送人员的倾斜运输斜巷和正在从事上下山掘进施工巷道,可以安装行人助行器。水平巷道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时必须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上下人员的车场应设有候车硐室并执行点钩制度。

第32条 平巷人车的管理

一、平巷人车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车安全运行。人车车门处要装设保护链,保护链直径不小于8mm。具备一侧上下人员条件的,须将上下人的另一侧封闭。人车运行前,乘车人员要挂好保护链,经检查确认无违反乘车制度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二、严禁在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在人员集中乘车时,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在场维持秩序,制止违章乘车。乘车人的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均不得露出车外,只能等车停稳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车时,乘车人应听从押车人或司机指挥。

严禁乘车人员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车辆。严禁超员乘坐。

四、押车人在每次开车前应对人车及人车联结装置各个部位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不得运行。

五、应指定上下人的地点,停车点要悬挂醒目标志、人车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车时刻表。

第33条 斜巷人车管理

一、斜井人车必须执行从一侧上下人,另一侧要用金属网或扁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

二、斜井人车必须有跟车人,配备人车信号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人车押车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能了解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会操作、会检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不会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险,然后才能乘坐人员(连续运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车的防坠器,每班运行前专人(维护工和押车工)做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车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才能运行。人车每次试验必须严格按人车试验细则规定进行。上述试验要作详细记录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车缓冲木的材质,要选择韧性大、无裂纹、无节头的木材并符合人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缓冲木切割长度超过100mm时要立即更换。

第34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每日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运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蹬座与巷道底版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2m,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

三、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钢丝绳,沿线设置禁示标志。必须有防止吊杆碰触托轮的措施。

四、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品的人员。

五、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沿线必须敷设照明并设有可随时实现停车的信号装置。下人地点的前方安设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驱动装置必须安设液压制动器。

第35条 行人规则

一、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二、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三、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四、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五、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七、过弯道和横过轨道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和翻越车辆。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八、人员携带较长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和运行中的车辆。

九、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第五章 小绞车和小电瓶车

第36条 小绞车管理

一、领用审批制: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填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小绞车必须是机电部门认证的完好设备。

二、安装验收制:小绞车安装要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完毕后,由矿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方可投运。

三、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时必须到小绞车责任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四、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设备名称、编号、斜巷长度、坡度、钢丝绳规格、允许牵引数量、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同时张挂小绞车操作规程与司机岗位责任制。

五、小绞车运输必须有完善的信号系统。设置行车红灯或声光报警装置。小型电器上板,开关上架。

六、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队,运输队负责牵头办理。

七、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第37条 小绞车安装

一、小绞车指滚筒直径1.2m以下(不含1.2m)的绞车。

二、安装小绞车的巷道、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品。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积水。

三、25kw及以上小绞车安装硐室必须有正规设计,绞车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

四、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临时性绞车应支设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四根压柱应打在前后部各两根,且垂直于顶板,戗柱应打在绞车前部两侧,并前倾底板65°~75°。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绞车底梁上,柱顶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窝(假顶除外)。压柱及戗柱的规格应采用直径180mm及以上优质木材,同时打紧背牢,联成一体。

五、采用混凝土基础稳固绞车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严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长度每侧距机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体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18mm。固定绞车时,应加设直径为100mm、厚度为10mm的钢板垫,地基螺栓应戴双帽紧固。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支柱。

八、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相一致,误差不得大于50mm。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绞车(包括压柱、戗柱)外缘至支护或喧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至轨道外缘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第38条 小绞车使用

一、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防护,防护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cm的木柱。

二、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在巷道装设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三、一部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

四、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六、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生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七、尽量避免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巷道不得硬拐。对拉车应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

八、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九、司机在开车前要先检查,操作时注意力要集中,手不离操作手把,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十、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十一、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十二、绞车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第39条 “两小”设备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并有“两小”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及钢丝绳专管或兼管检查人员岗位考核登记簿、事故登记簿等。

第40条 小电瓶车使用管理

一、小电瓶车运输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小电瓶车必须实行定期计划性检修,检修周期为六个月。

三、小电瓶车牵引车数,应按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通常可参照以下规定:2.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5辆;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10辆;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15辆

四、防爆特殊型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各种保护装置。

五、小电瓶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六、井下小电瓶车不用时,应及时升井。

第六章 信号和照明

第41条 斜巷提升信号

一、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情况各矿自定,但要有明显区别。

二、斜巷信号要声光兼备。

三、信号盘要装在硐室内的适当位置,便于操作,同时信号盘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悬挂责任牌。

第42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

第43条 跟车工、挂钩工及其它需要指挥电机车司机开车的人员,必须用口哨与司机联系,口哨规定:一声-停、二声-前进、三声-后退。

第44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信号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间距视照明灯亮度而定,一般不大于2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回风巷道)和采区车场;

五、小绞车硐室及上下车场。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45条 钢丝绳的管理

一、新绳到货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

三、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做上述试验。

五、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六、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46条 钢丝绳的检查

一、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并认真做好记录。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m、保险绳及联接装置。

二、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三、钢丝绳直径缩小10%必须更换。

四、钢丝绳受到猛烈拉力时(如掉道、突然停车等),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应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同时钢丝绳有死弯、破股、挤伤、锈蚀、点蚀有麻坑、形成沟纹等均不得使用。

第47条 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一、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联接装置及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联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两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三、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两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四、

二、斜巷运送大型或超长设备及材料时应使用多环链;使用“马镫”连接时,其强度不得小于10倍的安全系数。

三、矿车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窄轨车辆连接器: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连接装置的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报告存保时间不得低于3年。

五、

第48条 钢丝绳的固定

一、采用钢丝绳插接方式固定时,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少于3个半捻距。

二、采用钢丝绳绳卡固定时,桃形环及绳卡的规格必须与钢丝绳绳径相一致。为保护钢丝绳主绳不受损伤,钢丝绳绳卡的马鞍形应靠在主绳上,u形螺栓应靠在短绳上,绳卡方向应一致。40kw及以上绞车钢丝绳的绳卡数目不得少于5个,25kw不得少于4个,25kw以下不得少于3个。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使用桃型环。

三、钢丝绳与绞车滚筒固定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卡板固定,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第49条 保险绳

一、倾斜井巷运输时,应加装保险绳。

二、保险绳的规格:必须与主绳相配套,当主绳为φ18mm及以下的配用φ12.5mm,φ18mm以上至φ25mm的配用φ15.5mm,φ25mm以上至φ36mm的配用φ18.5mm。保险绳与主绳钩头的固定的绳卡数量不少于3个。

三、当连挂车辆少于规定提升数量时,多余的部分要捆扎固定牢靠,防止运行中从矿车上滑落。

第八章 矿车管理

第50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第51条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图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组专人负责。矿车组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帐,每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

第52条 矿车要由挂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以记号,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勾工发现不完好矿车,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修复。

第53条 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

1.5吨矿车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材料车,平板车等各种矿用车辆参照1.5吨矿车的检修制度。

第54条 定期检查分为日查和月查两种。

日查内容有:

一、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二、碰头:弹簧有足够的弹性,两弹簧伸长度要达到基本一致,使碰头与鸭嘴平行。碰头伸长10mm~30mm,嘴变形不超过10mm。钩、环、销子和销孔,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三、车厢上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锈蚀脱层。

四、底盘:是否变形、扭曲、车轮应无旷动,以及缺油等。

月检内容有:

一、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二、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三、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第55条 定期检修包括大修和小修两种内容:

一、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二、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三、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四、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的0.5%。

五、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六、车箱底盘与车箱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滚动轴承最大径向磨损间隙不得超过0.5mm,新旧轴承不得混合使用,轴承使用期为一年半时间,逾期要更换轴承。

八、配备矿车轮对加油机,定期添油:每半年要全部注一次油。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56条 采区设计尽量避免形成小斜巷运输。

第57条 翻车机的使用和管理

一、井上下翻车机要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由专职司机操作。

二、向翻车机硐室顶车时,必须与翻车机司机联系好,翻车机司机发出要车信号后,方可顶进,顶车时速度要慢。

三、翻车机制动定位装置和内外阻车器,要齐全、灵活、可靠,推车、调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四、严禁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

五、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钩。

六、翻车机长期不用时,必须将电源停掉;若恢复使用时,必须报矿领导同意,经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58条 运送设备材料

一、使用固定车箱式矿车装运设备材料时,高度不应超出车箱。运送超长(2m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平板车或花车,其高度都不得超过1.4m、宽度不得超过1m,重量不得超过3t,必须用钢丝绳或3股及以上铁丝(直径视设备材料类型所需强度选择)捆绑牢固。

二、运送综采设备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装车固定方式)。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率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第10篇 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管理规定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管理,保证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是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的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救护消防大队、通风管理部、相关矿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将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纳入日常工作中。

(一)上湾中队负责组织上湾煤矿、哈拉沟煤矿、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二)布尔台中队负责组织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柳塔矿、乌兰木伦矿、石圪台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东胜中队负责组织万利一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锦界中队负责组织锦界煤矿、榆家梁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五)保德中队负责组织保德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三条验收范围:各矿井永久防火密闭及永久防爆密闭的竣工验收。

永久防火密闭为盘区、综采工作面采终封闭(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永久防爆密闭为旺(房)采工作面采终封闭、与矿井周边小窑贯通(连通)点隔离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四条 每月25日前,各矿井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和通风管理部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

第五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完毕,由矿总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矿通风管理部门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所属服务中队提报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附经审批后的密闭设计施工图)。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自接到申请后,按竣工验收申请表的要求,2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具体内容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密闭名称

申请验收时间

对需验收密闭的简单内容说明

1、密闭位置及用途:

2、密闭技术要求、施工说明:

施工单位意见

矿通风管理部门

矿安管办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

安监局救护消防

大队意见

年月日

第六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内容主要包含:设计施工图;施工联系书;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它隐蔽工程;材料质量:包括机砖、水泥、高分子材料是否合格(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来自正常渠道);黄土、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详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密闭名称

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

密闭用途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验收

1、密闭施工设计图

2、任务联系书

3、各类现场施工、隐蔽工程记录

4、自检自验记录

5、其它记录文件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6、密闭规格:

密闭厚度:顶槽深度:

帮槽深度:底槽深度:

7、密闭结构:

内墙厚度:

外墙厚度:

充填层厚度:

8、黄土/生石灰充填高度:

9、黄土/生石灰充填厚度:

10、密闭材料:

现场验收

1、抹面厚度:

2、裙边宽度:

3、观测孔设置情况:

4、反水孔设置情况:

5、措施孔设置情况:

6、栅栏设置情况:

7、警标设置情况:

密闭位置

示意图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

第七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挂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签发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合格牌。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由各矿比照“矿井密闭说明牌”的规格尺寸、材质制作。内容见样板。

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

密闭名称

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

密闭用途

验收时间

验收

负责人

验收人员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各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建立验收台账,每月汇总一次验收台账。

第九条 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及中队建立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及统计台账,进行归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五章归档管理

第十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后,资料必须归档管理,矿每月及时由专人报送矿内通风部门、矿档案室、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所在服务区域中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档案室一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各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彻底杜绝因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设计未经审核、审批的,给予矿通风副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给予矿总工程师800元罚款。

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明确施工要求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矿井未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罚款,并责令返工。

第十三条各矿井由于密闭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理或监理不负责任,自验不负责任,造成密闭施工与设计不符、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监理800元罚款,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5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500元罚款,矿长8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四条发现一次使用不合格材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8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矿长15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五条物供中心必须提供密闭所需合格材料,发现一次提供不合格材料,罚物供中心负责人1500元,驻矿供应站负责人1000元。

第十六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按时向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经审批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总工程师300元罚款。自验一周后,必须向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否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矿总工程师300元。

第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接到密闭验收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给予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救护大队验收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对验收合格后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验收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度本安考核中扣0.5分/道。

第二十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中队未对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永久密闭未经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帐结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d矿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1、一般规定

1.1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凡是属于_________公司管辖矿井的采掘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4 各矿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加强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层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1.5 各矿在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包括事故处理预案)时,必须包括顶板管理的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6 矿井的每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的可靠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施工装备和施工工艺等进行工程设计;煤巷锚杆支护设计按照公司颁发的《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修订)执行,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

1.7 矿井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采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顶板管理规定。

1.8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临时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特别是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及压力大地段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9 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不得使用刚性支架。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取垮落法管理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全部回撤,一般不得留有煤柱。开采应力集中区煤层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1.10 各矿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1.11 各矿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禁止使用巷道式、高落式非正规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

1.12 各矿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的动态管理,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建档管理。

1.13 对井下职工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使之熟知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14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

1.15 对新采区域(新水平、新煤层以及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区)和采用新工艺、新支护方式时,要进行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采取有效地顶板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顶板事故。

2、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2.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要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

2.2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尽量避免仰采,仰采工作面必须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防止顶板冒落和煤壁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对开采边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复杂的煤层,用非正规采煤法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4 高档普采工作面两端头支护要使用双销铰接顶梁或4对8根长钢梁(不少于6道)。综采工作面未使用端头支架时,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加强端头支护的措施。

2.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矿压资料科学地选择支护形式和支护强度,保证在初次来压和初次放顶期间不发生冒顶事故。

2.6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对沿空送巷等压力大巷道的超前支护长度和支护强度应根据矿压显现范围,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6.1 单体支护强度和效果要求:要加强单体支护质量和支护山势,确保单体初撑力;底板松软时,单体必须穿铁鞋,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时,必须补充专项措施;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要采用三排单体支护或局部加密支护等方式,确保支护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超前支护段要积极推广单体配π型钢支护方式。

2.6.2 单体支护阻力监测工作要求:保证监测工具完好,使用方便,两巷必须配备专用压力表,并备用一台;当发现失效、卸载,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进行二次注液;各工作面要建立两巷超前支护相关监测记录或台账。

2.6.3 超前支护制度管理规定:建立专门的超前支护监测台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方法和频率;单体支护的间排距、距两帮或设备的间隙等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超前支护单体要编号管理;遇软岩、木垛背顶、留煤底等达不到初撑力要求情况下,补充专项措施。

2.7 综采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并保证有0.7m宽的人行道。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变形影响行人、通风和运输时,必须及时更换、扩帮、卧底。

2.8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不得下井。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9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0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11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2.12 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立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勾、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地点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13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2.14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5.1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15.2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2.15.3 综采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密。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4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15.5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的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必须超过支架最小支护高度200mm。

2.15.6 当采高超过3m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15.7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2.15.8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15.9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座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5.10 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初撑力不得低于泵站压力的80%。

2.15.11 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完好执行《液压支架使用管理办法》。

2.15.12 综采工作面需要减架时,要设在机尾处,当顶板破碎时应上网上绳。高架综采在距减架位置10m时,开始将采高调整到规定高度。支架撤出后要及时维护被撤支架处的顶板。

2.15.13 综采工作面对接(加架)时,对接长度、位置要计算准确,做好标记。在接近对接30m处开始调整支架高度,以减小对接处架间的台阶。

2.15.14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2.15.15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2.16 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有安全措施。在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必须先支护好顶帮。在顶帮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安装和拆除。

2.17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时,必须提前对老巷的顶板进行处理。工作面与老巷的连接处以及超前工作面20m范围内的顶板还应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

2.18 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底板滑落的措施并设置防倒柱的联锁装置。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高档普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各支架间要有连接装置,按规程要求支设木垛,防止倒架造成冒顶事故。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当工作面倾角大于35°时,要制定完善的顶板管理措施,防止推垮型冒顶事故发生,并报公司备案。

2.19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9.1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层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公司审批。

2.19.2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初放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9.3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2.19.4 放顶煤工作面要根据煤层条件和厚度,制定放煤量,合理确定采放比和放煤步距,减少采空区丢煤量,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避免采空区浮煤过多和超前冒落。

2.19.5 放顶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必须有支架防倒措施。

2.20 采用充填工作面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0.1 采用充填开采时,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顶板岩性、充填材料的抗压强度进行科学分析,合理选择充填支架架型及参数,确保支护及采充工艺合理。

2.20.2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充填体的强度、密度、高度有明确的规定,采用高水、膏体充填的工作面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凝固时间,充填料配比有详细说明。

2.20.3 充填工作面的两端头顶板管理及充填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详细规定。

2.20.4 充填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矿压观测手段,在充填过程中必须对顶板离层、采空区充填体的压力、强度有详细的观测记录。

2.20.5 技术部门应对充填工作面的地面塌陷情况进行适时的观测,以便指导充填参数的优化和对充填效果评价。

3、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

3.1 支护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生产的支护材料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

3.2 供应部门对采购的支护材料质量负责,每批进货要按照锚杆和锚固剂等支护材料的设计标准做好验收和抽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技术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不合格不得使用。

3.3 树脂锚固剂要在避光、温度适宜的地方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存放期不得超过四个月。

3.4 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对顶板岩性、结构进行探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其间隔不得超过80m,探测深度不小于8500mm。如过断层、老空区、破碎带、压力大、顶板变软和裂隙发育时要适当加大探测密度。

3.5 施工单位要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当顶板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加强支护,同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支护设计,合理加大支护强度。对顶板破碎、压力大、顶板裂隙发育时要合理缩小循环步距和加大支护密度,以提高支护强度,保证不发生冒顶事故。

3.6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

3.7 对于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层巷道,每个循环打顶和两帮上部锚杆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打齐全后方能再打下一排,直到迎头。每个循环步距和两帮下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8 对于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掘进巷道,锚索的布置方式、间排距以及锚索距迎头的最大距离和涨拉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锚索除用钢垫板或锚索梁外还要加垫一定厚度的木垫板,以减小锚杆、锚索的延伸率的差别,更有效的支护顶板。锚索宜成对联合垂巷布置,锚索、锁具、托盘要强度匹配。锚索的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要及时涨拉。

3.9 在沿未稳定的采空区掘进时,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顶板和煤帮管理的措施,还应进行必要的矿压观测工作。

3.10 在巷道内运送和起吊设备时,不得用架棚或支护锚杆作为固定点。确实需要时,首先要对架棚进行加固或补打专用起吊锚杆。

3.1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掘进,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炮掘架棚支护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使用好防倒器、木撑或拉杆,防止崩倒支架。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往里逐架进行,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有效措施。

3.12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2.1 钻孔直径、锚杆直径、锚固剂直径要做到“三径”匹配,符合设计要求。

3.12.2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3.12.3 锚喷支护巷道,要定期做喷体试块压力试验,试验结果存档备案。喷体厚度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2.4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12.5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

3.12.6 在软岩中掘进巷道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采用全长锚固。

3.12.7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顶板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每掘进30-100m或每300-600根锚杆抽样一组(3根)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要加载到锚杆屈服强度,并做好记录。

3.12.8 煤层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顶板离层指示装置安设间距30-80m,在地质构造段、交岔点、顶板悬露面积大、顶板破碎、压力大等地段要单独安设。顶板离层指示装置的打眼、安设要有记录,检测仪器要编号管理,每班进行观测,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责任要落实到人。

3.12.9 锚杆必须用风动锚杆机或风动扭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预紧力符合设计要求。

3.12.10 使用单体风动锚杆机施工的工作面迎头,风压、水压不得低于0.5mpa,风量、水量满足施工要求,达不到时,不得施工。工作面要安装风压、水压测定仪表,距迎头距离不大于100m。

3.12.11 因片帮、掉碴或巷道压力过大造成锚杆失效时,要及时补打锚杆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支护。

3.12.12 铺联网质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网片规格、铺设方式、搭接长度、扎丝规格、扎绑道数等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3.12.13 煤层倾角大于35°沿走向掘进采用锚网支护时,巷道上帮上部锚杆的位置、角度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还应考虑使用帮部锚索支护;帮网和顶网必须连接紧密、牢靠。

3.12.14 对锚杆、锚索实行编号管理,施工质量要落实到人。

3.13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14 上山掘进巷道坡道大于25°时,要有防止倒架或迎头冒顶的措施。

3.15 在煤层巷道中开口掘进其它巷道时,两个巷道的夹角一般应在45°-90°之间。开口前必须对开口部位的基本巷道的顶板进行加固,开口处顶板没有加固好,不得开口施工。交叉点处严禁摆放工具箱、备用设备和开班前会。

“交岔点、开口点”的加强支护要求:自两巷道中心线交叉点沿原有巷道(靠近开口帮侧300mm-500mm内)方向向两侧加固,两侧加固长度各不小于5m;新开口施工的巷道加固范围自中心线交叉点往里不小于5m,且要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加固时顶板和两帮要同时加固,可采用锚索、注浆、架棚支护或联合加强支护,锚索支护采用“迈步交替式”的布置方式,不得以原巷道已有的锚索替代加固方式。

3.16 巷道贯通时,对贯通点附近的巷道必须进行预先加固处理,否则,不能贯通。加固方式和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3.17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一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掘进与后路维修不得同时进行。

4、沿空留巷的顶板管理

4.1 每项沿空留巷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沿空留巷设计、规程措施,并上报公司备案。

4.2 沿空留巷施工材料要进行入井前的质量合格检查验收,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钢梁以及锚杆、锚索、金属网等材料,板皮、垫板等辅助材料要符合规程设计要求。

4.3 沿空留巷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和规程措施施工,根据围岩应力变化情况,对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要及时调整,以满足留巷设计和现场要求。

4.4 加强留巷与工作面端头交叉口的顶板管理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支架后方作业,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留巷地段。

4.5 施工过程中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留巷矿压监测,要有完整的巷道变形观测记录等数据,及时对巷道变形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指导支护参数的改进。

4.6 围岩变化监测:在工作面前方20m、工作面切顶线后方80m范围内,对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巷道宽度移近量、巷道底臌量进行定期监测。

4.7 支护质量监测:工作面留巷段每隔10-20m,对顶板离层情况,锚杆、锚索的受力情况,单体支柱阻力,采空区侧挡矸效果,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失效、损坏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建立台账,作为技术改进的基础资料。

4.8 首次实施沿空留巷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改变沿空留巷方式等情况的矿井,要编制可行性技术分析报告,经公司组织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沿空留巷工作。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沿空留巷管理办法》执行。

5、巷道维修的顶板管理

5.1 巷道维修要制定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并要认真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的职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井巷维修操作规程》和《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5.2 对维修巷道要实行检查验收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巷道不得交付使用。维修巷道验收标准按照相应的掘进巷道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在规程(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要建立巷道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台帐,明确分管部门及人员责任,每天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次日计划、编制零星工程任务书,完成后登录零星工程台帐制度,形成零星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施工时间超过2天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开工牌和施工图板;对于固定地点间歇性施工的工程,每次开工前,施工任务书编制人或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必须重新传达,工人必须重新签字;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现场条件,重新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5.3 各矿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在架棚巷道内维修时,要坚持先支后拆的原则,维护所用的支架、结构、形式、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4 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

5.5 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巷道内维修时,只能单茬作业,必须由外往里逐架一次进行,且一次只能拆除一架,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作业地点以里严禁人员进入。

5.6 斜巷由下往上维修时,应在维修地点下方设置防止碴块滚落伤人的遮挡。

5.7 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在拆除旧支架前,应加固临近的支架,加固长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在拆除旧支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操作,必须有专人观山,任何人不得由此通过。

5.8 维修需要刷帮挑顶时,尽量以手动为主,如需要放炮时,必须放小炮,其炮眼个数、眼深、装药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后及时找掉活渣,进行支护,裱褙要严实,严禁空顶作业。(找掉必须用长不少于1.8m的钢钎或铁棍。)

5.9 用锚网支护形式维修巷道时,还应参照本文“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6. 本规定自____年_月_日起执行。

第12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13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1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 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 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 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 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 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 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 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 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 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 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 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 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运输线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主要运输线路(指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矸干线。

二、一般运输线路包括:除主要运输线路以外的运输轨道线路。采煤面两道及掘进施工巷道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区域(包括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单位,不准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责任盲区。

第2条  矿井轨道运输实施细则

一、做到“三同时”,即: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轨道、道岔的铺设以及小绞车的安装问题并经各业务管理部门会审。运输斜巷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在进行采掘巷道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须同时把轨道质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材料。

三、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3条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分管轨道运输工作,业务上受运输队领导。

第4条  运输技术管理

一、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健全各种基础技术管理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有完整的绞车、电车、平(斜)巷人车、矿车的管、用、修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年审报告、斜巷人车试验、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钢丝绳的原始资料和试验记录、斜巷跑车防护装置试验等。

二、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三、健立健全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规章制度。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整。

四、制定运输年度各工种培训计划,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对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专职或兼职电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5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一、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四、人行台阶;

五、小电车牵引车数;

六、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七、行车不行人制度等;

八、轨道中心线。

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6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第7条  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

第8条  主要运输大巷要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和道岔处应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口等处均应设置警标以提醒司机注意。

第9条  大巷施工

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并通知井下运输调度员。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10条  阻车器的安装与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车场与操车机连接处及出车道与车场连接处必须安设防止调车车辆误入井口作业区的阻车器。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四、井上下翻车机人口处必须安设阻车器。

五、阻车器的开启和关闭,应采用距轨道外侧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拉杆进行控制。

第11条  人力推车

一、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二、在夜间或在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三、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四、严禁放飞车。

五、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

第12条  电机车运输

一、机车安全设施

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必须的信号装置,使用5台及其以上电机车运输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试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断电保护装置。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道岔标识牌

单独电机车和列车组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距,对达不到标准的照明灯具必须尽快更换。井下正常使用的电机车严禁关闭照明。

机车要有坚固的顶棚和门栏。只有将门关闭后才准开动机车,不准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二、电机车的运行

电机车司机是电机车的当然责任者,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保养、保持机车清洁,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司机不得开动非完好的机车。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电机车必须定期检修,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机车的闸(手闸或气闸、电制动)、灯、警铃(喇叭)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得使用。电机车应执行包机制。

司机不得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司机在开车前,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处所,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确需顶车时,除车辆必须与机车相连接外还必须有专人引导。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车辆发生掉道或中途停车,司机(或跟车工)应向行驶反方向前进。发现来车应立即用矿灯或吹哨让其停车,防止追尾。

电机车牵引超长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要连挂矿车(或专用连接杆连接)。

第13条  轨道运输:

一、新建或扩建矿井中,对于运行7吨及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运输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统主干线,轨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轨道线路的轨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区运送综采支架的轨道线路)。

二、严禁生产和使用钢柱式轨枕。

三、轨道线路曲线段必须设置轨距拉杆。必须使用木质轨枕,确保曲线段轨道线路内轨加宽、外轨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规定。

四、所有运输线路都必须使用标准道岔,严禁使用简易道岔(驴尾巴)。

五、主要运输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六、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毫米,下偏差为-2毫米。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同一线路必须实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七、道床。可采用坚硬的碎石、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铺设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为宜,其中不得掺有碎末等杂物。在主要运输巷道,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轨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内。道床宽度一般可按轨枕长度再加200毫米考虑。相邻两轨枕中心线间距一般为0.7~0.8米,在钢轨接头、道岔和弯道处应适当减小。

八、为了使车辆在曲线内前后轮缘均能紧贴外轨,要求巷道转弯处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径。在车辆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2米,一般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5米,一般为为15~20米或25米。

第14条  井口操车设备

一、井口、井底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平调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二、井口、井底摇台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操车设备平时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只有在进行设备的维修处理故障时才能转换到检修状态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须安设能够在发出开车信号后,发出“信号已发,严禁入罐”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15条  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平、直、净。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达到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

第16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17条  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须有台阶,25° (4)0以上加设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18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条  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板,悬挂在巷道中间距离轨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号应由下口发到上口,再由上口发至车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业区休息。人行道的设置执行第17条。

第20条 单钩提升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必须优先按甩车场形式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上口的跑车问题。

第21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第22条  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23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防超挂车辆。

第24条  轨道上下口及中间甩道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硐室,安装通讯设施。

第25条  地滚的安装、管理

一、上车场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mm~250mm,轴径不小于40mm的地滚。

二、倾角在25°以下,安装地辊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15m;倾角在25°以上,间距最大不得超过20m。地辊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轴径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倾角不一致,在变坡点应加设地滚。

四、在巷道转弯处应安装能转动的立辊,尺寸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长度根据需要而定。

五、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六、必须明确专人从事斜巷地滚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不完好的立即进行更换。地滚进行编号管理。

第26条  倾斜井巷的轨道

一、行驶斜井人车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应达到合格品。

二、轨型:绞车滚筒直径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轨道的轨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接头应错接,使用隐形螺栓的特制轨道夹板,相对错距不小于2m。

五、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变坡点处的实际坡度,制作成踏弯和罗锅,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27条  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一、设计部门设计运输斜巷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一般规定

1、串车提升斜巷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0.5米~2米处必须安设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2、上口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安设挡车栏。

3、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挡车装置。

4、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5、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6、安设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驶人车的斜井,在提升人员时,斜井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三、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长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离下口变坡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此跑车防护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在躲避硐室内操作。

2、斜长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还应增设一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四、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动作(不允许手动)跑车防护装置。

2、距下口变坡点20~30米处必须安设一套。

3、中部可根据斜井长度安设若干套。

五、掘进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进迎头20米处必须设挡车栏,并随掘进头推进,相应移动其挡车栏。

2、斜长超过50米时,上变坡电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或下口变坡点向上3~10米)处必须增设挡车栏。

六、1.2米及以上绞车的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七、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的提升作业和各种大型设备、材料和人车的安全通过。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挡车装置各种档的标识:自动复位地档脚踏板为绿色,挡车尖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档车门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自动跑车防护装置的脱扣机构用红色标识。

九、挡车装置安装后必须坚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凡未有装设挡车装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业。

十、把钩工交接班时,除按相应规定交接外,还要对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挡车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请求立即处理,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十一、、厂家生产的挡车装置,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都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同一种挡车装置当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数量、装设距离等)发生改变时,要重新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试验要做好记录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上述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放车时方可打开。挡车装置应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挡车装置要指定专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倾斜井巷提人时,要将跑车防护装置(包括联动挡车栏)全部锁定,以防误动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条  斜巷提升设备(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项保护装置(具有过卷、过速、深度指示失效、减速报警、行程显示、松绳保护功能);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运送人员的绞车必须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二、设备硐室人口处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禁示牌,硐室内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灭火器。

三、绞车硐室内必须悬挂包括以下内容的牌板:绞车参数牌板、绞车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钢丝绳检查制、绞车巡回检查制、干部上岗查岗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包机责任牌、绞车机械(电气)原理图。

四、绞车硐室内必须配备的记录有:绞车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要害场所登记、干部上岗记录、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

五、绞车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图纸)、大型检修记录、钢丝绳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性能测试记录、跑车防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

六、建立绞车油脂档案,配备井下滤油设备,每半年必须对各绞车泵站清空清洗过滤一次,加注新油必须应滤后注,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第29条  斜巷内运行车辆脱轨后复往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主提升绳强拉硬拽。不得使用保险绳处理掉道事故。

第30条  具备条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不准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员运输和行人规则

第31条  人员上下的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装设斜井人车或其它机械运送人员。对于不具备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和运行斜巷人车运送人员的倾斜运输斜巷和正在从事上下山掘进施工巷道,可以安装行人助行器。水平巷道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时必须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上下人员的车场应设有候车硐室并执行点钩制度。

第32条  平巷人车的管理

一、平巷人车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车安全运行。人车车门处要装设保护链,保护链直径不小于8mm。具备一侧上下人员条件的,须将上下人的另一侧封闭。人车运行前,乘车人员要挂好保护链,经检查确认无违反乘车制度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二、严禁在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在人员集中乘车时,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在场维持秩序,制止违章乘车。乘车人的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均不得露出车外,只能等车停稳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车时,乘车人应听从押车人或司机指挥。

严禁乘车人员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车辆。严禁超员乘坐。

四、押车人在每次开车前应对人车及人车联结装置各个部位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不得运行。

五、应指定上下人的地点,停车点要悬挂醒目标志、人车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车时刻表。

第33条  斜巷人车管理

一、斜井人车必须执行从一侧上下人,另一侧要用金属网或扁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

二、斜井人车必须有跟车人,配备人车信号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人车押车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能了解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会操作、会检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不会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险,然后才能乘坐人员(连续运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车的防坠器,每班运行前专人(维护工和押车工)做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车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才能运行。人车每次试验必须严格按人车试验细则规定进行。上述试验要作详细记录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车缓冲木的材质,要选择韧性大、无裂纹、无节头的木材并符合人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缓冲木切割长度超过100mm时要立即更换。

第34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每日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运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蹬座与巷道底版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2m,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

三、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钢丝绳,沿线设置禁示标志。必须有防止吊杆碰触托轮的措施。

四、 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品的人员。

五、 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沿线必须敷设照明并设有可随时实现停车的信号装置。下人地点的前方安设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驱动装置必须安设液压制动器。

第35条  行人规则

一、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二、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三、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四、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五、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七、过弯道和横过轨道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和翻越车辆。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八、人员携带较长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和运行中的车辆。

九、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第五章  小绞车和小电瓶车

第36条  小绞车管理

一、领用审批制: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填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小绞车必须是机电部门认证的完好设备。

二、安装验收制:小绞车安装要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完毕后,由矿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方可投运。

三、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时必须到小绞车责任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四、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设备名称、编号、斜巷长度、坡度、钢丝绳规格、允许牵引数量、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同时张挂小绞车操作规程与司机岗位责任制。

五、小绞车运输必须有完善的信号系统。设置行车红灯或声光报警装置。小型电器上板,开关上架。

六、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队,运输队负责牵头办理。

七、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第37条  小绞车安装

一、小绞车指滚筒直径1.2m以下(不含1.2m)的绞车。

二、安装小绞车的巷道、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品。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积水。

三、25kw及以上小绞车安装硐室必须有正规设计,绞车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

四、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临时性绞车应支设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四根压柱应打在前后部各两根,且垂直于顶板,戗柱应打在绞车前部两侧,并前倾底板65°~75°。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绞车底梁上,柱顶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窝(假顶除外)。压柱及戗柱的规格应采用直径180mm及以上优质木材,同时打紧背牢,联成一体。

五、采用混凝土基础稳固绞车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严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长度每侧距机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体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18mm。固定绞车时,应加设直径为100mm、厚度为10mm的钢板垫,地基螺栓应戴双帽紧固。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支柱。

八、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相一致,误差不得大于50mm。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绞车(包括压柱、戗柱)外缘至支护或喧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至轨道外缘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第38条  小绞车使用

一、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防护,防护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cm的木柱。

二、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在巷道装设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三、一部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

四、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六、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生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七、尽量避免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巷道不得硬拐。对拉车应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

八、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九、司机在开车前要先检查,操作时注意力要集中,手不离操作手把,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十、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十一、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十二、绞车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第39条 “两小”设备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并有“两小”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及钢丝绳专管或兼管检查人员岗位考核登记簿、事故登记簿等。

第40条  小电瓶车使用管理

一、小电瓶车运输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小电瓶车必须实行定期计划性检修,检修周期为六个月。

三、小电瓶车牵引车数,应按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通常可参照以下规定:2.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5辆;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10辆;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15辆

四、防爆特殊型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各种保护装置。

五、小电瓶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六、井下小电瓶车不用时,应及时升井。

第六章  信号和照明

第41条 斜巷提升信号

一、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情况各矿自定,但要有明显区别。

二、斜巷信号要声光兼备。

三、信号盘要装在硐室内的适当位置,便于操作,同时信号盘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悬挂责任牌。

第42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

第43条  跟车工、挂钩工及其它需要指挥电机车司机开车的人员,必须用口哨与司机联系,口哨规定:一声-停、二声-前进、三声-后退。

第44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信号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间距视照明灯亮度而定,一般不大于2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回风巷道)和采区车场;

五、小绞车硐室及上下车场。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45条  钢丝绳的管理

一、新绳到货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

三、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做上述试验。

五、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六、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46条  钢丝绳的检查

一、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并认真做好记录。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m、保险绳及联接装置。

二、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三、钢丝绳直径缩小10%必须更换。

四、钢丝绳受到猛烈拉力时(如掉道、突然停车等),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应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同时钢丝绳有死弯、破股、挤伤、锈蚀、点蚀有麻坑、形成沟纹等均不得使用。

第47条  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一、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联接装置及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联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两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三、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两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四、

二、斜巷运送大型或超长设备及材料时应使用多环链;使用“马镫”连接时,其强度不得小于10倍的安全系数。

三、矿车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窄轨车辆连接器: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连接装置的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报告存保时间不得低于3年。

五、

第48条 钢丝绳的固定

一、采用钢丝绳插接方式固定时,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少于3个半捻距。

二、采用钢丝绳绳卡固定时,桃形环及绳卡的规格必须与钢丝绳绳径相一致。为保护钢丝绳主绳不受损伤,钢丝绳绳卡的马鞍形应靠在主绳上,u形螺栓应靠在短绳上,绳卡方向应一致。40kw及以上绞车钢丝绳的绳卡数目不得少于5个,25kw不得少于4个,25kw以下不得少于3个。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使用桃型环。

三、钢丝绳与绞车滚筒固定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卡板固定,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第49条  保险绳

一、倾斜井巷运输时,应加装保险绳。

二、保险绳的规格:必须与主绳相配套,当主绳为φ18mm及以下的配用φ12.5mm,φ18mm以上至φ25mm的配用φ15.5mm,φ25mm以上至φ36mm的配用φ18.5mm。保险绳与主绳钩头的固定的绳卡数量不少于3个。

三、当连挂车辆少于规定提升数量时,多余的部分要捆扎固定牢靠,防止运行中从矿车上滑落。

第八章  矿车管理

第50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第51条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图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组专人负责。矿车组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帐,每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

第52条  矿车要由挂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以记号,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勾工发现不完好矿车,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修复。

第53条  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

1.5吨矿车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材料车,平板车等各种矿用车辆参照1.5吨矿车的检修制度。

第54条  定期检查分为日查和月查两种。

日查内容有:

一、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二、碰头:弹簧有足够的弹性,两弹簧伸长度要达到基本一致,使碰头与鸭嘴平行。碰头伸长10mm~30mm,嘴变形不超过10mm。钩、环、销子和销孔,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三、车厢上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锈蚀脱层。

四、底盘:是否变形、扭曲、车轮应无旷动,以及缺油等。

月检内容有:

一、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二、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三、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第55条  定期检修包括大修和小修两种内容:

一、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二、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三、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四、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的0.5%。

五、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六、车箱底盘与车箱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滚动轴承最大径向磨损间隙不得超过0.5mm,新旧轴承不得混合使用,轴承使用期为一年半时间,逾期要更换轴承。

八、配备矿车轮对加油机,定期添油:每半年要全部注一次油。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56条  采区设计尽量避免形成小斜巷运输。

第57条  翻车机的使用和管理

一、井上下翻车机要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由专职司机操作。

二、向翻车机硐室顶车时,必须与翻车机司机联系好,翻车机司机发出要车信号后,方可顶进,顶车时速度要慢。

三、翻车机制动定位装置和内外阻车器,要齐全、灵活、可靠,推车、调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四、严禁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

五、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钩。

六、翻车机长期不用时,必须将电源停掉;若恢复使用时,必须报矿领导同意,经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58条  运送设备材料

一、使用固定车箱式矿车装运设备材料时,高度不应超出车箱。运送超长(2m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平板车或花车,其高度都不得超过1.4m、宽度不得超过1m,重量不得超过3t,必须用钢丝绳或3股及以上铁丝(直径视设备材料类型所需强度选择)捆绑牢固。

二、运送综采设备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装车固定方式)。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率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矿井管理规定15篇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侧。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3、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矿井信息

  •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90人关注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运输线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划分:一、主要运输线路(指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 ...[更多]

  • 矿井顶板管理规定3篇
  • 矿井顶板管理规定3篇68人关注

    1、一般规定1.1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 ...[更多]

  •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3篇
  •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3篇45人关注

    一、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二、瓦期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 ...[更多]

  • 矿井管理规定15篇
  • 矿井管理规定15篇26人关注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 ...[更多]

  •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20人关注

    一、矿井职业危害概述1. 矿井作业环境的特殊性矿井作业环境复杂多变,不仅有重体力劳动,还有高温、高湿、高粉尘、高噪声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这些因素对矿工的身体 ...[更多]

相关专题

管理规定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