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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范例
1.0 目的
维修基金,由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基金;建立维修基金是为了保障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租户的利益。
2.0适用范围
专项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职责
(略)
4.0 制度规则
4.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1.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大楼的共用部位即大楼主体承重结构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即大楼内的电梯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消防设施、中央监控系统、保安系统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4.2维修基金的缴纳
4.2.1物业的维修基金应该由该物业的业主缴纳,业主按照物业的2%比例缴交首期维修基金。原因有:一是比较科学,同类物业不管在市区或郊区,不管房价差别有多大,本体造价差不多,维修的成本比较接近。二是比较公平,具备可操作性。主管部门可对多层、高层等几种主要不同物业分时段、定期确定一个平均价,统一参照执行。三是数额不大。
4.3维修基金的管理
4.3.1物业维修基金的产权属于业主,不应由物管公司收管,,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维修,不能自由取出,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4.3.2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4.4维修基金的使用
4.4.1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研究决定,业主续筹。在监督机制上,接受市、区两级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指定银行对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0 记录文件与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第2篇 某步行街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步行街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3、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公共水池、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附表
《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台帐》
第3篇 某接管项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接管项目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出纳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行政/财务组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财务部会计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管理、核算工作。
3.4财务部经理负责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路灯;
c)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小区内的地下排水;
e)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小区内的停车场;
g)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抗震结构部位;
c)外墙面;
d)楼梯间;
e)公共通道;
f)门厅;
g)公共屋面;
h)电梯;
i)机电设备;
j)本体消防设施;
k)公共天线;
l)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离盗监控设施;
n)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4.3.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4.4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4.4.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机初始登记前按本规定3.1. a)和4.3.2. a)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规定4.3.1. b)和4.3.2. b)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规定4.3.2.a)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5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项目处章的使用申请;
b)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c)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4.5.2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a)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项目处经理共同签字的《物业维修基金命名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帐户。
b)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通知管理公司。
4.5.3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4.5.4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督,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4.5.5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维修基金由小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小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4.6.2小区财务根据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按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4.6.3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4管理公司或项目处接到质询后:
a)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b)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7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7.2财务部经理对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mps-a2-06
5.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mps-a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