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2篇岗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3篇中学冬季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4篇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5篇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6篇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7篇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8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第9篇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规定 第10篇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1篇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相关安全措施、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与监督落实;负责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拟订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与评价工作实施的协调;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联系。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中以及现场验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六条 环保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 卫生处劳研所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岗位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制与完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气体防护站负责气体介质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部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查与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评价机构准入文件,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提供新、改、扩建项目名称、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确定所需评价的项目,从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中选择3-4家有资质评价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该项目评价机构的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完成与评价机构的合同签定工作,并配合完成各类评价报告的提资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提交《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其内容必须对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保证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设计提交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格式必须按照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独立成册。编写内容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对项目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内容进行完善,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所要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评审: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中央、省属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图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施工或安装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内容包括:劳动条件检测,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有关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检验、验收情况等;并对检测、检验、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项验收报告,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整改。需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必须提前5天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提出安全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时,公司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试验、施工、安装、检验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如有代用材料或变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经过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并提前5天向安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包含以下内容的专项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内部职业安全卫生验收情况及问题;
(六)交工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标准)修订、完善情况;
(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情况;
(十一)其它有关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重点审查安全专业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已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安全办公室还应重点审查《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生产中的控制效果,危险、危害因素的受控状态。
第二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企业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设备清单);
(十)企业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
(十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
(十二)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十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救援人员名单;
(十四)职工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十五)单位领导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资格证;
(十八)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十九)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十)主要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十一)粉尘、有害气体及噪声监测统计资料;
(二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二十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监控制度;
(二十五)消防、防雷检测部门验收意见书等;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论证的;
(二) 未按上述要求提报有关材料的;
(三)初步设计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的;
(四)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
(五)初步设计时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专业审查提出的缺陷未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和准备有关材料的;
(三)竣工验收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
(四)交、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应向评价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至少索要3份,分别由集团公司文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保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含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自行组织办理的相关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等资料,应由办理单位在阶段办理结束后及时将一整套“三同时”资料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按当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评价资料目录
3、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清单
第2篇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为规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工危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属下二级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实习生和外单位到我所的学习者)。
2、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门、机台(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必要时会同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4、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的基本知识、科研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状况、劳动纪律等内容。
5、机台级安全教育由机长或相应岗位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机台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机台规章制度、安全状况、主要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6、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7、所属二级单位新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要求填写安全教育登记卡。
8、安全教育登记卡岗位职工一人一卡,由所属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9、所属二级单位职工调整生产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机台(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10、 所属二级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定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班组前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总结、评比等活动。
11、 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必须对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再教育。
12、所属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3、所属二级单位不得无理由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查人员实施行政监督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3篇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_)。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_)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_)。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_)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_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第4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岗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为规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工危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属下二级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实习生和外单位到我所的学习者)。
2、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门、机台(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必要时会同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4、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的基本知识、科研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状况、劳动纪律等内容。
5、机台级安全教育由机长或相应岗位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机台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机台规章制度、安全状况、主要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6、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7、所属二级单位新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要求填写安全教育登记卡。
8、安全教育登记卡岗位职工一人一卡,由所属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9、所属二级单位职工调整生产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机台(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10、 所属二级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定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班组前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总结、评比等活动。
11、 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必须对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再教育。
12、所属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3、所属二级单位不得无理由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查人员实施行政监督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6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邻苯二甲酸酐的各类企业。
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见附录a(补充件)。
附录a
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a1原理
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经聚丁二酸乙二醇酯分离后,用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2仪器
a2.1 whatman,定量滤纸(ashless 42);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
a2.2采样夹和空气采样仪。
a2.3具塞试管,5或10ml。
a2.4微量注射器。
a2.5气相色谱仪,氢焰离子化检测器。
色谱条件
a.色谱柱,柱长2m,内径3mm,不锈钢柱。
聚丁二酸乙二醇酯:101硅烷化白色担体∶磷酸=5∶100∶1.5
b.柱温,175℃。
c.汽化室温度,220℃。
d.检测室温度,220℃。
e.氮气,25ml/min。
a3试剂
a3.1聚丁二酸乙二醇酯,色谱固定液。
a3.2 101硅烷化白色担体,60~80目。
a3.3邻苯二甲酸酐,纯度99%,化学纯。
a3.4丙酮,分析纯。
a3.5磷酸,分析纯。
a4采样
取两张直径17mm~25mm圆形滤纸装于采样夹内,在采样现场以1l/min速度取20~30l空气。
a5分析步骤
a5.1对照试验:同采样操作,但不采集空气样品。
a5.2样品处理:取出滤纸,拆叠后分别放入具塞试管中,即加入1ml丙酮,使滤纸全部浸泡在丙酮中,编号待分析。
a5.3标准曲线绘制:分别配制10.2,20.4,50.9,101.8,203.6μg/ml邻苯二甲酸酐丙酮溶液,按上述色谱条件,分别进样1μl,每一个浓度测定6次,取峰高平均值,以邻苯二甲酸酐浓度对峰高作图,绘制标准曲线。
a5.4测定:取1μl样品溶液进样,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6计算
_=(c1+c2)/v0……………………(a1)
式中:_——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浓度,mg/m3;
c1、c2——分别为前后滤纸测得的标准邻苯二甲酸酐含量,μg;
v0——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a7说明
a7.1本法检测限为8.93×10-5μg/5mm峰高(进样体积1μl)。
a7.2 whatman滤纸采样效率达95%(玻璃纤维滤膜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采样效率为80%)。
a7.3本法洗脱效率在95%以上。
a7.4采样结束,滤纸折叠后应全部浸泡在1ml丙酮内,加塞固封,可贮存7天,待分析时,溶液不得干涸,否则应补足丙酮1ml,方能进样。
a7.5现场空气中可能共存的顺丁烯二酸酐和1,4-萘醌对测定无干扰。
a7.6现场采样安装和取出滤纸要防止污染。
a7.7丙酮及滤纸应无空白,即滤纸浸泡在1ml丙酮液中,取1μl作色谱分析应无响应,如有空白,需作处理后,方能采样分析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慰祖、罗圣庆、张革。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7篇 中学冬季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各年级、各班:
冬季临近,天气变冷。为增强广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感冒。冬季是感冒高发季节,学生一定要注意防寒防冻,加强冬季锻炼。宿舍要勤通风,保持寝室卫生干净,要讲究冬季卫生。一旦生病一定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以免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同时也要注意饮用药安全。
二、注意饮食安全。同学们一定要到有卫生安全保障的学生食堂就餐,不要到“三无”餐馆就餐,不吃零食,以防食物中毒或引发消化道疾病。若发现有病要及正规医院就医。
三、高度重视用电安全、用火安全。为防止火灾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任何人不得在寝室烤火或在校园内烧野火,严禁学生在寝室床头或室内乱拉电线,严禁在寝室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用电器。严禁在寝室使用酒精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物质,不可在寝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化工物品。
四、严禁携带或藏有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禁止酗酒,醉酒闹事或聚众打架斗殴。
五、高度重视运动安全和交通安全。不得在教学区内打雪仗、溜冰,不得下沟塘河玩雪溜冰,往返学校乘车严守交通规章,严禁驾骑摩托车,严禁乘坐无营运资格的车辆和船泊。注意交通安全,校内外遇有车辆注意避让;过马路一定要左右看清,切勿边走边聊天或接打手机;所有走读生晚自习下后必须按时结伴回家,注意途中安全,不得在路途逗留追逐打闹。
六、注意防盗,保障个人财物安全。同学们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存折、银行卡、书籍、衣物等物品,离开寝室或晚上睡觉时要反锁房门,谨防小偷入室盗窃。校园内发现可疑陌生人,应及时向保卫门卫工作员报告。
七、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对于需要离校的,需持有政教处统一印制并由班主任及个人签字的请假条方可离校,未经请假擅自离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严禁任何同学夜不归寝,严禁任何同学无证外出或混出校门。
八、全体同学要坚持卫生大扫除,经常保持室内外和环境区卫生整洁。不准吃零食乱丢杂物,不准散倒生活垃圾,不准在过道上堆放劳动工具。
第8篇 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目的:保证办公室安全及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氛围。适用范围:全公司内容:
1、办公室安全管理
1.1、总经办负责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由总经办主任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2、防盗注意事项:
1.2.1、办公室门窗牢固,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安防设施。
1.2.2、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下班时,经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去。
1.2.3、个人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内。
1.2.4、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1.3防火注意事项:
1.3.1、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3.2、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
1.3.3、总经办主任应不定期检查所有消防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有破损或故障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更换修理。
1.3.4、如发生火灾时,应尽快报警,同时疏散办公室人员,并积极控制和扑灭火灾。
2、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
2.1、总经办负责办公区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和定期组织打扫工作,日常的卫生保持,各部门要有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方式(如专人负责、轮流值日等);每周五下班前1小时由总经办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
2.2、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并有权指责批评任何违反公德的行为。
2.3、各部门要保持办公区域卫生清洁,做到“四无”(四无:设备、工具、门窗无尘垢;柜顶、桌面物品无乱堆乱放;地面屋角无杂物;棚顶、墙壁无蜘蛛网)。
2.4、员工应保持桌面清洁和桌面摆放物品的整齐美观,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做到“三整洁”(三整洁:办公现场整洁;办公用品、电脑、文件资料、桌面整洁;原始记录整洁)。
2.4.1、办公桌:桌面除文件、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外,不允许放其他物品;文具必须竖放。
2.4.2、办公用品:常用的办公用品(如笔、订书机、涂改液、即时帖、便条纸、橡皮、计算器等),可以集中放在办公桌的一定区域内;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可放入抽屉内;电脑线、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将桌面收拾干净。
2.4.3、坐椅:靠背、坐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调正,离开半个小时以上,椅子应放回桌洞内。
2.4.4、电脑:电脑置办公桌左前角或右前角,竖式主机置桌面下。
2.4.5、垃圾篓:罩塑料袋,置办公桌下右前角。
2.4.6、桌洞下不得堆积杂物。
2.4.7、外衣、手袋:请置挂于衣帽架或抽屉内,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
2.4.8、办公室墙面及办公设施:不得私自张贴画报、随意涂鸦、嵌入铁钉等,不得破坏墙面美观。
2.5、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吸烟可到指定的位置(如走廊、卫生间)。
第9篇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并以此为最终目的。
2.职责与权限
2.1总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2.1.2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1.3在安排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
2.1.4负责设计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2.1.5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职工;
2.1.6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
2.1.7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1.8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
2.2管理部安全职责
2.2.1组织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
2.2.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
2.2.4下达年.月度安全卫生的管理计划及目标,定期确认.评价其计划的执行情况。
2.2.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2.2.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2.2.8组织各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2.2.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要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2.2.10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2.2.11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1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2.2.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3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2.3.1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3.2组织编制长远规划时要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文明生产的项目;
2.3.4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2.3.5严格执行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原则;
2.3.6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专用,除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外,不得挪作他用;
2.3.7负责公司的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器材的管理。
2.3.8切实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2.3.9负责制定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510负责制定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检修时相关的安全技术.内容并检查落实。
2.4生产部安全职责
2.4.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4.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4.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2.4.4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原则,参与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
2.4.5组织制定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减少人身、设备事故;
2.4.6组织新工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2.4.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和大修计划的按期实施,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同时还要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组织好均衡生产;
2.4.8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4.9负责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起重、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管理、清洁.检查和定期检验;
2.4.10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检查,解决生产施工中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2.4.11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2.4.12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在试生产前,妥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4.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5购买开发部安全职责
2.5.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5.2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5.3在购买业务中,保证所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
2.5.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5.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6营业部安全职责
2.6.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6.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6.3在拓展销售业务中,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6.4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7品质保证部安全职责
2.7.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7.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7.3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7.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
2.7.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8工人安全职责
2.8.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2.8.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
2.8.3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2.8.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8.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2.8.6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用具;
2.8.7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附件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的公司安全员负责,建立消防器材台帐,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借取适
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
第10篇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 作者:lusir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879更新时间:2005-1-31文章录入:admin ]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l.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