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目的:保证办公室安全及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氛围。适用范围:全公司内容:
1、办公室安全管理
1.1、总经办负责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由总经办主任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2、防盗注意事项:
1.2.1、办公室门窗牢固,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安防设施。
1.2.2、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下班时,经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去。
1.2.3、个人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内。
1.2.4、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1.3防火注意事项:
1.3.1、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3.2、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
1.3.3、总经办主任应不定期检查所有消防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有破损或故障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更换修理。
1.3.4、如发生火灾时,应尽快报警,同时疏散办公室人员,并积极控制和扑灭火灾。
2、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
2.1、总经办负责办公区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和定期组织打扫工作,日常的卫生保持,各部门要有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方式(如专人负责、轮流值日等);每周五下班前1小时由总经办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
2.2、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并有权指责批评任何违反公德的行为。
2.3、各部门要保持办公区域卫生清洁,做到“四无”(四无:设备、工具、门窗无尘垢;柜顶、桌面物品无乱堆乱放;地面屋角无杂物;棚顶、墙壁无蜘蛛网)。
2.4、员工应保持桌面清洁和桌面摆放物品的整齐美观,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做到“三整洁”(三整洁:办公现场整洁;办公用品、电脑、文件资料、桌面整洁;原始记录整洁)。
2.4.1、办公桌:桌面除文件、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外,不允许放其他物品;文具必须竖放。
2.4.2、办公用品:常用的办公用品(如笔、订书机、涂改液、即时帖、便条纸、橡皮、计算器等),可以集中放在办公桌的一定区域内;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可放入抽屉内;电脑线、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将桌面收拾干净。
2.4.3、坐椅:靠背、坐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调正,离开半个小时以上,椅子应放回桌洞内。
2.4.4、电脑:电脑置办公桌左前角或右前角,竖式主机置桌面下。
2.4.5、垃圾篓:罩塑料袋,置办公桌下右前角。
2.4.6、桌洞下不得堆积杂物。
2.4.7、外衣、手袋:请置挂于衣帽架或抽屉内,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
2.4.8、办公室墙面及办公设施:不得私自张贴画报、随意涂鸦、嵌入铁钉等,不得破坏墙面美观。
2.5、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吸烟可到指定的位置(如走廊、卫生间)。
第2篇 生产部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环境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组织机构, 完善各级安全环境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环境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环境检查,应用检查表坚持月、周、日检制度和对隐患事故及时整改。定期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危险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机械和电器联锁装置、通排风设施、防尘防毒、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应急器材等进行检查、维护, 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4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列入部门(车间)生产会议的内容, 并做好记录。
5 定期召开部门安委会, 分析安全生产动态, 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环境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环境工作的先进经验, 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 部门对车间、班组的经济责任承包,必须含有对安全环境工作的承包要求和明确的安全环境指标(指标要量化)及考核办法。
8 负责本部门各种形式的安全环境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意识、知识和技能教育。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公司的各种安全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提高员工的安全环境素质。属本部门内部(车间或班组之间)调动的变换工种, 由行政部门通知安技、车间、班组按程序规定进行变换工种教育。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或一般工种转特殊工种, 必须持市卫生防疫部门的体格检查合格表和市劳动部门发的上岗操作证, 按公司标准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能安排上岗。本部门负责配合公司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做好复训教育。
9 负责办理本部门范围内危险作业申报的审批手续, 应派人到现场审查, 提出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督促施工者严格按申报表的安全施工要求和防护措施进行。
10 完成公司方针目标、指标, 做好年度安全环境评价自评及班组建设工作。
11 抓好均�生产、文明生产和定置管理, 开展“5s”活动, 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秩序, 创造舒适文明的生产作业环境。
12 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包括事故险肇), 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注意保护现场, 查清原因, 分清责任, 采取防范措施, 并根据公司有关标准办理事故填报手续。
13 负责本部门危险控制点、环境控制点、有害作业点的管理工作。
14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环境各种档案、资料和防火档案, 对主要和关健部位应制定周密的灭火作战方案, 并组织培训, 组织实战演习。
15 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做好高温季节的防署降温工作。
16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健全职业病档案, 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3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4篇 实验室卫生与安全管理规定
(1) 操作人员进入无菌室要换上杀菌后的拖鞋、工作服,手用75%的酒精杀菌后才可开始化验工作。
(2) 无菌室在每次作完样本后必须把整个工作台、地面、墙面用请水擦干净后, 再喷洒75%的酒精消毒,最后打开紫外线灯杀菌30分钟以上或用抽样发生器杀菌方可进行下一次操作。
(3) 采样用器具的杀菌:全部放在无菌室内杀菌后才可拿入车间内使用。
(4) 地面、玻璃的卫生:每天工作完后用洗衣粉水擦一遍地面,然后用清水清洗干净,对于门窗、玻璃每天一定要擦拭干净保持清洁,工作人员出入要随手关门。
(5) 每天做完样后用剩的器具及药品要拿出无菌室。
(6)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
(7) 化验室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化验室内外应定期、随时灭鼠。
(8) 化验室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即将化验的食品。便用杀虫剂后应将受污染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
(9) 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离开实验室时,工作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使用过的工作服应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10) 化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检验方法或标准,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各个关键工序进行细菌、物理、化学检验、以及病原实验诊断。
(11) 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12) 实验室在靠近出口处应设洗手池。
(13) 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
(14) 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
(15)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16) 操作人员进入化验室前必须用紫外灯至少30分钟杀菌或用臭氧发生器杀菌。
(17) 化验人员应体质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18) 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
(19) 以移液管吸取液体,禁止口吸。对于各种样品和培养基切勿品尝。
(20) 化验室内使用的所有设备下班后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将能关闭的电源必须关闭。填好“下班后确认事宜”方可离开。
(21) 针对使用的高压锅、蒸馏水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管,使用过后要及时断开总电。
(22) 工作期间使用的酒精灯以及玻璃器皿,要严格控制按照要求来使用操作,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23) 针对化验室使用的电炉子使用过后,要及时关闭开关并随手断总电。
(24) 特别注意晚间值夜班人员,不得开电炉子来取暖。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将给予严厉的惩罚。
第5篇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第6篇 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精神,落实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指导基层单位的生产工作,禁止“三超”现象,严禁“三违”行为。
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险情时,要及时正确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协助公司对各生产安全环保工程实施情况和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及责任考核。
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考核汇总,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和向全公司通报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6、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含金物料及危险化学品跟踪监管到位,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杜绝含金物料遗失、遗漏和危险化学品的泄露。
7、按照规定处理分析化验废水、固体废弃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8、做好硫酸、盐酸等危险品的储存,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储存、使用台账,确保危险品无流失。
9、参加安全环保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环保动态。
10、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11、在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时,必须要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12、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原则。
第7篇 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管理工作程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提高各级员工安全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其能够承担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本程序中的安全卫生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班组长教育、全员教育、“四新”变工教育、劳动卫生教育、复工教育。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
2.职责
2.1生产管理部负责提出安全培训需求并承担部分安全教育任务。
2.2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计划。
2.3技术、设备部门负责进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教育。
2.4特种作业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由生产管理部负责送培或聘人来厂培训。
3.工作程序
3.1三级安全教育
3.1.1人力资源部对新进公司员工(包括高校、技校分配生、退伍、转业军人、调动、外聘人员等)制定培训计划,必须100%。
3.1.2生产管理部科对新进公司人员进行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做好登记。
3.1.3车间领导或车间安全员对新员工进行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做好培训记录。
3.1.4新员工分到班组后,班组长或安全员对其进行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做好记录。
3.1.5生产管理部将“三级安全教育卡”存档。
3.1.6外来实习、学习人员比照执行。
3.2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教育
3.2.1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培训需求。
3.2.2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进行审核,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
3.2.3生产管理部根据培训计划名单,组织送培。
3.2.4复训由生产管理部按照行业复训周期制定计划,办班复训。具体内容见《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3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3.3.1人力资源部及时制定公司新聘任干部培训计划,至少每一年对公司干部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3.3.2生产管理部实施教育和考试,做好相关记录。
3.4班组长安全教育
3.4.1人力资源部编制班组长教育计划,教育周期至少一年一次。
3.4.2生产管理部进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3.5全员安全教育
3.5.1每年6月“安全活动月”期间,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组织各单位利用“40+4”学习时间进行全员安全教育。
3.5.2党群部、生产管理部利用“安康杯”等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普及、全员安全教育。
3.6“四新”及变换工种教育
3.6.1公司实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对涉及的有关人员,由技术、设备部门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6.2变换工种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并登记备查。
3.7职业健康教育
3.7.1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生产管理部提出培训申请,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卫生培训计划。
3.7.2市防疫站的工业卫生医师在做职业健康体检时,根据培训计划同时进行集体劳动卫生教育。
3.7.3 生产管理部根据生产实际,不定期地邀请工业卫生医师来公司对有关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教育。
3.8复工教育
3.8.1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车间负责对其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3.8.2职工工伤伤愈,上岗前,生产管理部帮助其回忆事故经过,分析原因,进行教育。车间、班组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3.9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
4.引用文件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记录
三级安全教育卡 保存期限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登记表 保存期限三年
6.修改记录
第8篇 行政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
1、行政管理副总经理是后勤辅助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涉危涉爆工作负全责。
2、执行落实公司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后勤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生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4、做好后勤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编制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做好各区域伙房卫生管理及监督工作;
5、组织制定本辖区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司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篇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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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相关安全措施、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与监督落实;负责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拟订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与评价工作实施的协调;负责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联系。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中以及现场验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六条 环保办公室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 卫生处劳研所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岗位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以下简称《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编制与完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气体防护站负责气体介质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内部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查与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的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备案评价机构准入文件,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提供新、改、扩建项目名称、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确定所需评价的项目,从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库中选择3-4家有资质评价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完成该项目评价机构的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完成与评价机构的合同签定工作,并配合完成各类评价报告的提资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要同时提交《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最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其内容必须对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保证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设计提交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格式必须按照政府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独立成册。编写内容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对项目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内容进行完善,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项目管理单位所要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研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完成《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评审:
(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中央、省属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七)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图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施工或安装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内容包括:劳动条件检测,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有关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检验、验收情况等;并对检测、检验、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项验收报告,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整改。需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必须提前5天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提出安全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时,公司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试验、施工、安装、检验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如有代用材料或变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经过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先进行内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并提前5天向安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包含以下内容的专项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内部职业安全卫生验收情况及问题;
(六)交工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标准)修订、完善情况;
(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情况;
(十一)其它有关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确认,重点审查安全专业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已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安全办公室还应重点审查《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生产中的控制效果,危险、危害因素的受控状态。
第二十八条 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企业简介、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六)企业生产现状;
(七)主要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图;
(八)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九)企业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设备清单);
(十)企业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
(十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
(十二)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十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救援人员名单;
(十四)职工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十五)单位领导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资格证;
(十八)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十九)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十)主要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十一)粉尘、有害气体及噪声监测统计资料;
(二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二十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监控制度;
(二十五)消防、防雷检测部门验收意见书等;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论证的;
(二) 未按上述要求提报有关材料的;
(三)初步设计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的;
(四)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
(五)初步设计时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专业审查提出的缺陷未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和准备有关材料的;
(三)竣工验收前没有按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的;
(四)交、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应向评价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至少索要3份,分别由集团公司文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保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含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自行组织办理的相关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审核/批复文件等资料,应由办理单位在阶段办理结束后及时将一整套“三同时”资料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按当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评价资料目录
3、职业安全卫生准入评价机构清单
第10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11篇 生产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职责
1、生产管理副总经理是公司采区、选厂、变电站的生产部门及主要辅助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涉危涉爆工作负全责。
2、执行落实公司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管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4、健全和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
5、组织制定本辖区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司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学校商店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一)商店经营食(饮)品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必须穿整洁的工作衣帽。
(二)严格食品进货渠道管理,进货要有《进货记录单》,进购的食品必须有标注清晰、规范的厂址、厂名、生产日期,并同时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质检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及产品合格证,并记入《索证记录》。
(三)销售食品必须是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销售过期、变质及裸装的食品,不得销售烟酒、“三无”(散装)食品、自制加工类食品、五毛零食、油炸食品、辣条类等明令禁止的食品。
(四)食品要与其他商品分柜、有序存放。
第14篇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职责
1、制定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和康复。
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教育与培训。
5、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7、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现状评价。
第15篇 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1 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条件,我国已初步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国际标准化在我国成功实施后,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了经验性的保证条件。我国已于1999年10月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1 符合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的重要体现;更重要的是符合江总书记“****”重要思想的要求(尤其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头等重要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1.2 建立管理体系是实施西部经济发展的前提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国际通用的最新安全管理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一些对外贸易较多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投标的企业,需要取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才能进入国际市场。我国境内的合资、外资等企业也希望取得中国政府认可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以满足法规的要求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之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西部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安全管理也明显滞后于中东部地区。众所周知,安全就是效益,就是企业的形象和招牌,西部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安全管理首当其冲就必须上台阶上档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必不可少。
1.3 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
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培养、锻炼和提高安全管理队伍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具体措施。它能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体系的各要素都是围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体系建成后,它将原有的分散的各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检查纳入了统一的安全评估体系,从运行体制上有效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1.4 有利于社会监督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还需要通过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该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这有利于加大政府及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改变原来由政府单一对企业监督的局面。这种监督可以促进企业以法律法规为最低要求,通过系统化的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2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内涵
2.1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阐明了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体现了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企业实现风险控制的总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
2.2 计划
危害辩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是企业通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实行风险控制的开端。
法律及法规要求:企业保存的法律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及其它相关方。它为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实现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指明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目标:企业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并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是企业降低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途径和保证。
2.3 实施与运行
机构和职责:企业内各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界定和文件化,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该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这是企业成功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根本保证。
意识和能力:全体员工应具备完成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任务的能力,企业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协商与交流:企业保持与内部员工和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交流,是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文件和资料控制:企业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行必要的文件化及对文件进行控制,是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运行控制:企业应确定控制危险和相关因素的运行程序和活动,并对这些活动与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更加符合要求。
应急预案与响应:企业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作出应急预案与响应,以预防、减少疾病和伤害。
2.4 检查与纠正措施
绩效测量和监测:企业对其职业安全卫生行为要保持经常化的监测,包括遵守法规、实现目标等情况的监测。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企业对于所产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要及时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任何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危险相适应。
记录和记录管理:企业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理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记录应标识明确,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妥善保存,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审核:其目的是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做到正确实施和保持,它为进一步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了依据。
2.5 管理评审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管理评审的目的是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最终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3.1 政府应积极倡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光是企业行为,也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针对全国重特大事故呈上升的势头,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尽快拿出具体措施、计划,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骨干企业和事故频发、危险性较高的企业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引导,促使企业尽快把该体系建立起来。对这三类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不能仅局限于自愿原则,政府应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引导企业进行认证。这样才能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2 注重管理体系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诸多制度确立的同时,必须重点抓好两项基础工作:一是尽快制定出台《职业安全卫生法》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只有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根本改变当前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不明和监管缺位、无人负责的突出问题,从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要加快注册安全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应总结吸收广东、江苏和大连等省市推行的主任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经验,抓紧制定出台《注册安全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其安全专业人员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从制度上确保安全工作的稳定性。
3.3 安全科普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最新的安全管理模式离不开舆论监督、媒体宣传,安全科普媒体的宗旨就是以防灾减灾为目的,指导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宣传先进经验,传播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国人安全意识。然而,近几年,这些安全科普媒体步履维艰,并在不断锐减。如1999年8月指导全国安全生产的报纸《安全生产报》停刊,改成《xxx足球报》;2000年6月27日中国唯一的一份综合性防灾减灾的报纸《中国减灾报》因多种原因而停刊;近日,以服务安全为宗旨的《警钟长鸣报》也宣布于2001停刊。这些安全生产资料媒体的“劫难”意味着什么?我们丧失的不仅仅是媒体,可能还要付出更多的血的代价,安全工作者们无不为此而感到担忧,这不能不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3.4 加大管理体系建立前的人员培训力度
当企业最高管理者决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后,通常需成立一个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就是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其成员来自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工作组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体系的内容及建立步骤等,同时,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
3.5 管理体系应结合现有的管理基础
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行为,达到持续改进目的的一种新的运行机制。它不能脱离企业原有的管理基础,而是在标准的框架内,充分结合企业原有的管理基础,如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等,进而形成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
3.6 管理体系应充分反映企业的特点
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条件,企业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会有较大的差异。企业要根据标准所提供的结构框架,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建立和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施标准的要求,做到切实可行。应注意,即使规模、性质相类似的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也不能相互照搬。
3.7 管理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是一个依据体系标准中各要素中所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及管理评审等环节实施,并且随着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的提高等不断地改进、补充和完善并呈螺旋式上升的动态过程。每经过一个循环过程,就需要制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新的实施方案,调整相关要素的功能,使原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达到一个新的运行状态。
3.8 与其它管理体系的结合
目前许多大中型按照iso9000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iso14000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与iso14000标准具有相同的运行结构模式,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可以借鉴建立上述体系的思路。同时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内容上有更多的交叉,要注意二者有机的结合,避免出现矛盾和盲区。(张 凯 李跃林)
第16篇 生产部长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管理职责
生产部部长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环境管理标准、制度。把安全环境工作纳入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环境工作会议, 传达上级有关的重要文件, 审阅和签发有关重要决定。
2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组织机构,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负责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 督促和检查同级副职抓好安全工作。定期听取安技环保人员的工作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环境工作的重大问题。
3 加强对所属车间、科室各项安全环境活动的领导, 决定对安全环境方面的重要奖惩。
4 汇同人事行政部安技科组织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三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