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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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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理规定

第1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然气发电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发电,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天然气发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天然气,是指供给发电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气体燃料。主要由气态低分子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烃类以甲烷(ch4)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烃类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氢(h2s)、氢(h2)和氩(ar)等。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1.3   本电厂天然气发电生产、气体输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1.4. 天然气发电,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5. 本公司运行部、检修部具体负责天然气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1.6.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天然气事故的发生。

1.7. 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经常对员工安全使用天然气进行培训。

1.8.  运行、检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天然气操作巡检、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天然气发电生产安全。

l.9.  天然气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    ’

1.9.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站红线外6米范围内的区域;    .  .

1.9.2.天然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10.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天然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五)机动车辆启动、通行;(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确需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在作业前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关安全部门的监护下作业。

1.11.所有人员严禁穿带钉鞋,携带手机、对讲机(非防爆型)、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安全保护范围。当进入操作区(红色区域)包括防爆对讲机也应关闭。

1.12.生产区和办公区划分开,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穿电厂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放电球,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在放电球处放掉身体静电后方可进入。

1.13.阀门的开关尽量不要使用扳手,确需使用必须使用铜制扳手。

1.14.发电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1.1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置的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2.    天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1. 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1、天然气调压站;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3、燃机进气系统和燃烧室;4、消防系统; 5、电气及控制系统;6、其他 (防腐材料、压缩空气管道及附件)等。

2.2. 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2.3. 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天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  天然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天然气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5.  天然气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6.  禁止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车道,确需通行,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2.7.  在天然气设施的现场、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在重要燃气设施外设置围栏,凡设置围栏处,只有持检修工作票人员,运行人员,安监办特许人员方能进入。

2.8 . 应当保护有关天然气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      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9 .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 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批准手续。

3.   天然气发电的运行管理

3.1.  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检查、泄漏检测、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天然气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3.2.  天然气区域及安全保护范围严禁烟火以及一切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3.3.  值班员接到值长天然气发电投运预令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3.3.1. 确认天然气系统所有检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检修安全措施已拆除。

3.3.2. 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合格,送入工作电源。3.3.3. 将各控制仪表、保护以及信号电源送电,检查表计齐全,指示正确。检查系统所属

压力表一、二次门全开。

3.3.4. 检查系统所属手动阀门结构完整,开关灵活,然后关闭。

3.3.5. 检查系统所属管道完整,各支撑完整牢固,法兰连接处螺丝无松动。

3.3.6. 检查安全阀、排空阀、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

3.3.7. 检查压差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和热电偶接线无松动、破损和裸露。

3.3.8. 精滤器本体完整、液位计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确。检查精滤器有无存液,若有存液,打开排污阀放净后关闭。

3.3.9. 自动气动阀工作气源管线连接牢固,无松动漏气现象。

3.3.10. 检查调压站天然气来气压力正常,在4.0±0.1mpa范围内。

3.3.11. 检查现场灭火设施齐全完整。

3.3.12.现场照明充足、卫生良好,检查通道无障碍物。

3.3.13.加热器投入,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3.14.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

3.4.    天然气系统的停运以及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经审核后严格按操作票程序操作。

3.5.    前置系统运行过程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严格监视和检查:

3.5.1  检查入口压力正常,9e机组在18.5~26.2bar范围;6b机组在18.6~22.4bar范围。

3.5.2  检查入口温度在10~60℃之间。

3.5.3  检查天然气流量9e机组为36000nm3/h左右。6b机组为12900nm3/h左右。

3.5.4  检查加热器工作正常,热水泵进出口压力正常,加热装置出口天然气温度在10~60度之间,并保持28度的过热度。

3.5.6  检查精滤器液位,若有液位显示应手动打开排污阀,排尽后关闭。检查精滤器进出口压差正常,应小于0.75bar。

3.5.7  检查系统各仪表指示正常。

3.5.8  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检漏)。

3.6.   除灭火救援和天然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当值运行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调压站的气动快速关闭阀(火警阀)。火警阀的开关由电厂中控室控制,设立专门的记录本专项纪录。

3.7.   运行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应配备燃气检漏测试仪器,加强对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枣,应当及时报告并消除。必须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档案。

4.     天然气发电设备的检修管理

4.1. 天然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4.2.   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3   应当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天然气检修队伍,配备专些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4.4 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4.5 对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4.6 检修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备检修档案,原始数据及检修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4.7 检修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及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保证其灵敏可靠。

4.8 技术、检修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气设备检修、维护和巡视检查档案,建立设备台帐。

4.9 在天然气安全保护区域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 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检修,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4.11 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开启阀门。在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进行置换,确保管线、设备内天然气浓度< 0.5 % 后方可打开管线、设备。

5.    天然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5.1.  天然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5.2. 对天然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事故后,必须立即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当值值长、有关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元亨。并采取讯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等措施,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5.3  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修。

6. 附则

6.1 本制度用于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

6.2 本制度的条文与政府安全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

6.3 本制度由东莞虎门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6.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基本要求

3.1氧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安全、保卫、设备、总务、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2管道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要求、各种气瓶技术特性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

3.3气站应建成能遮阳、遮雨、通风良好的结构,有良好的防雷设施,房内严禁烟火,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期内,周围20米内禁止热工作业,气站周围做好严禁烟火的标识。

3.4站管理部门和气体使用维护部门应建立有关安全管理须知和操作规程。

3.5送气站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压力表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的防爆型压力表。

3.6管道气瓶站内不准放置任何可燃物品,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有禁火标志。

3.7操作工禁止穿有铁钉的鞋及可能引起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3.8操作者在使用中必须经常对管道气情况作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输气使用。使用中必须确保管道和连接口不漏气,天然气和乙炔接口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接口胶管必须牢固(用铁线或卡马绑好),接口管附近不得随意动火。

3.9管道总送气站内气瓶放置要平稳,预留人行通道,任何高压连接阀不得有漏气现象(包括瓶咀与管道口之间),减压表输入气压情况必须正常。

3.10禁止戴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3.11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

3.12使用人员不准任意修改气压调节阀,如有故障应交由专业人员修理。

3.13操作者在作用中发现气瓶管道有漏气现象和其它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供气,并报有关部门修理。

3.14空瓶写上标记或放置在空瓶区域,牢固堆放在一边,不得妨碍任何通道和造成某些隐患。

3.15天然气万一发生泄漏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内,应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入内,消除泄漏后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再测爆测氧合格后,才能解除警戒。

3.16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集中送气站内。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4篇 天然气动火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修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禁火区内动火危险程度等级划分。

1、一类动火:凡配气站区范围内的动火场为一类动火。

2、二类动火:天然气ф108以上的主管及阀井的动火为二类动火。

3、三类动火:除一、二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二、动火的审批权限及管理规定。

1、动火许可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或需动火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负责现场指挥。

2、一、二类动火由专(兼)职安全员会同动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

3、三类动火由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4、动火执行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必须向动火所在地的当班负责人或监火人员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手续齐备方可动火。

5、动火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必须按动火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动火期满,施工尚未完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7、动火执行人员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动火证,有权拒绝动火。

三、动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一类动火:(1)凡属一类动火,分管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动火部门负责人均应到现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对储装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和管道,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分析合格必须在动火证上签名。

(2)场站内及设备管理容器上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并置换分析合格,动火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

2、二类动火:二类动火范围,凡涉及管网面大的重要动火,分管经理及有关人员应到现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动火前应切断上流气源,并对管道进行置换,置换合格方可施工。对于不具备置换条件的管道动火。(如管道阀门存在内漏)则管道动火应带余压施工,其余压不能大于600pa。

3、三类动火:三类动火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应到动火现场负责安全措施检查,较重要的动火施工,动火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负责的协调工作,动火前应切断上流气源,管道排空泄压。

4、动火现场的通用规定:

(1)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防火措施。

(3)动火地点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监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4)公司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违_火规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除名。

第5篇 天然气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一)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二)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公司财产及生产设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四)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护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防火责任人由经理担任,部门、配气站、安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长、站长和班组长担任。

(五)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属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六) 各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 消防安全职责

(七)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九)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十一) 各部门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 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十四)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结合岗位职责,做好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五) 禁止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遵守作业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动工。

(十六)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灭火应预案,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十七)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 奖励与惩罚

(十八)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

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

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的发生的;

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十九)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二十)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十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 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

(1) 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 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

(3) 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 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 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 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 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 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7篇 学校天然气管理规定

学校天然气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天然气管理,确保教职工、 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各种燃气设施,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管理,并委托后勤集团按照西安市燃气管理规定, 负责学校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检查。

二、按照西安市燃气管理规定, 对于燃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扩建。因基建等原因,需要变动燃气管道,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后勤集团申请。否则,按省、市有关燃气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禁止挖坑取土和堆放物品,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未经学校后勤处批准擅自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者,后勤集团燃气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领导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自负。

五、严禁擅自移动、 涂改、 拆除、 毁坏、 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室外燃气管道周围停放车辆、悬挂物品及挂靠锁自行车等。

六、禁止在燃气管道两侧1.5米内构筑电力、通讯、照明设施或种植树木及其它生根作物。

七、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自闭阀等表前设施。安装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热水器、 空调器等设备,必须报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

八、住房变迁户必须持房管部门开据的住房证和燃气卡,到后勤集团办理用气变迁手续。

九、燃气表在使用期内,如发生故障,用户应及时向校后勤集团反映或通知天然气公司,请求维修。

以上规定,若有违反,后勤集团将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或罚款50~5000元,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漏气、失火等一切经济损失。属单位责任,由计划财务处从本单位经费中扣除;属个人责任,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外单位及其个人,后勤集团有权停止其使用,且收取相应罚款。

附则:

一、本规定关于天然气的供应、 使用、维修、处罚等方面的未尽事宜,执行天然气公司有关规定。

二、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贤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问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奄、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9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天然气管线管理相关规定

确保天然气管线的安全运行,消除天然气管线运行中的隐患,防止天然气管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然气管线验收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竣工验收后进行天然气置换前管线的管理、即管线的交接、管线的置换、管线置换后的运行管理、管线周围的施工及管线的支线连接等相关管理内容。

1. 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

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对工业户、4吨以上的锅炉户、天然气干线、小区总户数超过500户的民用户,验收组织单位应通知有关领导参加。

2. 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 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并办理文字交接手续。

4. 管线竣工验收后的管线投运前需重新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与施工检验的试验压力相同。

5. 新建管线的带气作业管理规定。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搞好带气作业方案的编制,批准后由生产运行部下达指令方可进行作业,同时加强新投入运行管线的组织管理,对该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同时有关部门把好作业方案的审批关。

6. 对新带气管线涉及的支线(无论是否已验收)由安全部负责向生产运行部提出管线状况,由生产运行部组织有关部门确认应采取的措施,确认其安全后方可组织主干线的带气作业。

7. 重大带气作业生产部门要加强协调,必要情况下召集专题会研究,同时及时通知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重大作业总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现场督导管理,重大作业的参与人员要认真分析观察作业中出现的任何异常问题,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发生问题的细节,不留事故隐患。

8. 建立新带气管线当日检漏制度,做到当日带气作业管线当日检查完成,并在带气的第一周内不得少于三次仪器检漏,对检漏结果及时报总公司安全部,一周后纳入正常带气管线的管理。

9. 实行管线的巡线制度,对竣工后移交我公司的管线实行巡线管理,未带气管线一般情况下由安全部负责,带气运行管线由巡线队负责。巡线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线正常情况下每日的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是管线有无破坏的隐患,有无正在形成的占压,管线上方有无塌陷,有无可能发生及正在发生的施工,已带气线有无泄漏等,管线的具体巡线方法按各单位的具体制度执行。因作业需起闭管线阀门或动用其它设施时均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10.实行燃气管线附近有施工作业期间专职人员旁站监护管理制度。对燃气管线附近有施工作业时特别是有机械施工作业时,各管理单位应派专职人员全程监护管线,及时制止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作业,防止管线遭到破坏。

11.建立燃气管线附近施工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明确告知燃气管线的准确位置,破坏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施工时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履行技术交底手续。

12.公司内部施工人员在燃气管线上方或其附近动用机械施工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动用机械开控水泥沥青路面(严禁超挖),但作业前需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审批后方可进行,方案需注明作业目的、时间、位置及作业范围,采用机械开挖的尝试及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同时作业需在管线管理人员旁站监护下进行,以确保管线不遭到破坏。

13.当燃气管线外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管道巡线队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由安全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可能对管线带来的影响,制定需要采取的预防性技术安全措施。

14.实行燃气管线附近有机械施工作业前旁站监管人员编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制度。绘制旁站人员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需紧急关闭的阀门示意图,并附应急处理文字说明,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应急的具体措施执行。

15.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按抢险预案的组织体系进行

16.当违反上述规定而酿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待岗、下岗及除名的处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2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13篇 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某某公司天然气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股份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法规。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天然气用户接入安全管理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二级单位自用气及所有天然气用户。

第五条自用气及天然气用户应制定本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hse管理措施,确保供、用气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运行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批各用户用气申请;

(二)负责特殊情况下停供气指令的下达。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油田特种工程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用户接气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第九条 油气运销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用户的接气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执行油田用气相关安装规范和标准,并在完工后进行现场验收。在供气前对用气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填写《供气安全条件确认书》;

(二)在签订天然气供用协议的同时,与天然气用户签订hse协议书,明确hse责任;

(三)负责对外销用户天然气计量器具把关和确认。

第十条采油(气)厂安全管理职责。

(一)用气接入时,报生产运行处审批;

(二)负责自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天然气用户职责:

(一)是天然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用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二)接受供气管理单位对天然气接入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用户接入前,向分公司生产运行处申请,按照审批意见,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在接入端应安装紧急切断阀,用于紧急情况或用户检维修时与供气管网的切断。

第十四条 用户用气设施达到要求后,到管道管理单位办理《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由管道管理单位对用户接入供气管网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由用户整改。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由管道管理单位为用户供气。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私自接用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附件:《某某公司天然气用户安全条件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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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第15篇 天然气管线管理规定

确保天然气管线的安全运行,消除天然气管线运行中的隐患,防止天然气管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然气管线验收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竣工验收后进行天然气置换前管线的管理、即管线的交接、管线的置换、管线置换后的运行管理、管线周围的施工及管线的支线连接等相关管理内容。

1. 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

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对工业户、4吨以上的锅炉户、天然气干线、小区总户数超过500户的民用户,验收组织单位应通知有关领导参加。

2. 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 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并办理文字交接手续。

4. 管线竣工验收后的管线投运前需重新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与施工检验的试验压力相同。

5. 新建管线的带气作业管理规定。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搞好带气作业方案的编制,批准后由生产运行部下达指令方可进行作业,同时加强新投入运行管线的组织管理,对该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同时有关部门把好作业方案的审批关。

6. 对新带气管线涉及的支线(无论是否已验收)由安全部负责向生产运行部提出管线状况,由生产运行部组织有关部门确认应采取的措施,确认其安全后方可组织主干线的带气作业。

7. 重大带气作业生产部门要加强协调,必要情况下召集专题会研究,同时及时通知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重大作业总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现场督导管理,重大作业的参与人员要认真分析观察作业中出现的任何异常问题,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发生问题的细节,不留事故隐患。

8. 建立新带气管线当日检漏制度,做到当日带气作业管线当日检查完成,并在带气的第一周内不得少于三次仪器检漏,对检漏结果及时报总公司安全部,一周后纳入正常带气管线的管理。

9. 实行管线的巡线制度,对竣工后移交我公司的管线实行巡线管理,未带气管线一般情况下由安全部负责,带气运行管线由巡线队负责。巡线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线正常情况下每日的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是管线有无破坏的隐患,有无正在形成的占压,管线上方有无塌陷,有无可能发生及正在发生的施工,已带气线有无泄漏等,管线的具体巡线方法按各单位的具体制度执行。因作业需起闭管线阀门或动用其它设施时均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10.实行燃气管线附近有施工作业期间专职人员旁站监护管理制度。对燃气管线附近有施工作业时特别是有机械施工作业时,各管理单位应派专职人员全程监护管线,及时制止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作业,防止管线遭到破坏。

11.建立燃气管线附近施工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明确告知燃气管线的准确位置,破坏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施工时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履行技术交底手续。

12.公司内部施工人员在燃气管线上方或其附近动用机械施工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动用机械开控水泥沥青路面(严禁超挖),但作业前需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审批后方可进行,方案需注明作业目的、时间、位置及作业范围,采用机械开挖的尝试及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同时作业需在管线管理人员旁站监护下进行,以确保管线不遭到破坏。

13.当燃气管线外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管道巡线队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由安全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可能对管线带来的影响,制定需要采取的预防性技术安全措施。

14.实行燃气管线附近有机械施工作业前旁站监管人员编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制度。绘制旁站人员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需紧急关闭的阀门示意图,并附应急处理文字说明,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应急的具体措施执行。

15.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按抢险预案的组织体系进行

16.当违反上述规定而酿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待岗、下岗及除名的处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天然气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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