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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管理规定14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10:06:06 查看人数:15

宣传管理规定

第1篇 学院委员会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委员会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在全院范围内施行。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新闻办公室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内外宣传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宣传部要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院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报刊、电视台、广播台、网站等新闻宣传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编播水平,繁荣学院文化事业,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要自觉接受宣传部的指导,要及时向新闻办公室报送样书、样刊、样报。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院职能部门、院所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院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新闻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新闻办公室通报,或请采访者到新闻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由新闻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七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规定;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 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部和新闻办公室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职能部门和院所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三天前报新闻办公室,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宣传相关文字材料及电子版,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协助新闻办公室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院性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院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报告人单位党组织的同意。院所或单位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同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条 加强对院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_、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院内传播。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院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为净化学院育人环境,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对院内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或学院周边地带设置悬挂灯箱、路标、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广告宣传,须报新闻办公室审定批准,并统一规划、确定发布时间、位置和形式,并将相关资料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院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十二条 学院宣传橱窗、公告栏、阅报橱窗等宣传环境设施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具体实施。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建相关宣传环境设施。各单位应根据学院党委统一安排,做好各自负责的宣传橱窗等的内容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宣传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3篇 某后勤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提升网络宣传在增强集团管理服务工作显示度方面的贡献率,为集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目前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的实际,特对网络宣传队伍及稿费管理等进一步加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网络宣传队伍管理

1.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由集团党委领导,由党委宣传委员主管,由党务干事具体负责集团的网络宣传并协调各单位的宣传工作。

2.各单位建立由党支部书记、宣传员和通讯员组成的宣传通讯小组,宣传员和通讯员人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将名单(见附件一)上报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任本单位宣传主管,负责本单位网络宣传的整体工作。

4.各单位宣传员负责安排本单位通讯员或亲自撰写、修改新闻稿件,填写“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二),送达党支部书记或总经理审阅,并将稿件上传“集团网”。同时负责稿费领取及发放工作。

5.各单位通讯员负责及时完成宣传员安排的新闻稿件撰写任务。

6.集团党政办公室对各单位宣传员分配“集团网”后台账号和密码,其他人员(网络人员除外)的将予以取消。

二、宣传稿费管理

1.各单位宣传员、通讯员或集团员工在“集团网”上发表的新闻报道、随笔、学习心得等,集团党委支付稿费。

2.各单位上传的新闻稿件,字数要求原则上应不少于300字。稿件正文用宋体五号字,1.5倍行间距,段间回车;稿件题目用华文中宋小三号字,加粗。稿件务必注明单位和作者。

3.各单位上传的文字配图片稿件每篇10元,文字稿件每篇5元,仅图片不支付稿费。

4.一篇新闻稿件多个作者按一篇稿件支付稿费。各单位设立的专岗专职宣传人员撰写的稿件不支付稿费。

5.各单位上传的感谢信、食谱、饮食注意事项等因不是员工个人撰稿,不予发放稿费。

6.稿费原则上每个月发放一次。本月发放上月稿费,寒暑假稿费开学后发放。

7.各单位每个月25日将上月“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报集团党政办公室。

8.集团党务干事负责统计各单位在集团网站宣传专栏发表的稿件数量,填写稿费发放统计表(见附件三),核定稿费发放金额。

9.各单位宣传员负责到集团党政办公室领取稿费(稿费领取登记表见附件四),并负责发放到本单位撰稿人手中。

三、对外网络宣传管理

1.各单位新闻稿件需向学校网站或报纸发布时,需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见附件五),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集团党务干事负责上传。

2.各单位邀请或接受社会新闻媒体采访、需向社会媒体发布新闻稿件时,必须遵守学校新闻宣传有关规定,请示集团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报学校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网络宣传工作流程

附件一:宣传通讯小组名单

附件二: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

附件三:稿费发放统计表

附件四:稿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五:新闻发布审批单

第4篇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创优文件

__创优文件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1、在管理处辖区范围内设置或悬挂广告、招牌、宣传单(幅)必须在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由安管员负责审查手续。未经管理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招牌、和悬挂、张贴各类宣传品,否则将一律予以撤除。

2、需悬挂或发布广告、招牌、宣传单(幅)的单位须听从管理处协调和安排,并按指定地点设置。

3、所发布的广告(含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决不允许刊登低趣味和华而不实的广告词、语言和画面,更不允许刊登_词汇和影射语言,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4、对政府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悬挂宣传有关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条幅、广告品,管理处必须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5、对国家法定假日悬挂的庆祝类招牌、条幅,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安排。

6、对于过期、腐烂、模糊不清、残缺歪挂的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纠正或更换,对于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缔。

7、管理区域内设置、悬挂的所有招牌、广告,管理处管理员每天上班时都要进行检查,注意招牌、广告的稳固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责任单位联系并责成处理,以免发生意外。

8、对有合同、协议签订收费的招牌、广告、宣传条幅的安装和悬挂,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单位向管理处或公司财务部缴费。

第5篇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规定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为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助威鼓劲,使我公司通讯报导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构成

1、通讯报导网络分级构成,一是公司网络;二是部门(单位)网络。

2、公司网络由公司通讯员和部室宣传员组成,归思政部领导,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通讯员组成并统一安排部署报导任务。

3、部门(单位)网络归属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及时完成部门的通讯报导及宣传工作。

二、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通讯员必须由政治、思想、业务和文化素质较好、热爱通讯报导工作、并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的职工担任。

2、通讯员的权利有:一有参加通讯报导培训的权利;二有参加部门级生产会议的权利;三有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四有了解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发问的权利,各部门负责人要对通讯报导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3、通讯员应尽的义务有:一积极报导发生在本公司、本部门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亦可及时将宣传报导线索提供给公司思政部或本公司、部门其他通讯员;二每月至少投1篇以上的新闻稿件;三按时完成公司思政部布置的其他采访及宣传报导任务;四为公司宣传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促进公司宣传网络的发展;五自觉提高个人写作技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

三、对外通讯报道

1、大力开展对外通讯报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宣传我公司的工作动态、精神面貌以及社会对供电工作所关注的事宜,力争实现全公司大的动态“报刊、网络有载、电台有声、电视有影”,为我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2、对外报导我公司稿件,需经公司思政部、党总支审校、签章发稿。重要稿件应经思政部、公司分管领导、党总支三级审校。

四、通讯报导工作考核

1、通讯报导工作纳入月度考核。

2、思政部每半年考核各党支部(部门)通讯报导工作一次。

3、思政部对各党支部(部门)的通讯报导情况及用稿情况每月在政工例会上通报。

4、思政部负责作好年度总结评比工作,发放新闻稿酬,评选好新闻若干篇,评选优秀通讯员、通讯报导工作先进集体及支持通讯报导工作的好领导若干,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励制度

1、稿酬奖励办法:

被《__供电报》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1倍。

被省级和地市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2倍。

被国家部委级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3倍。

被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4倍。

《创建工作简报》所采用的稿件,稿酬以每篇简讯____,消息、通讯、评论每千字2____计发,各支部奖励自行制定。

对报导失实的稿件,取消奖励。

2、同一篇稿件,被数家新闻单位采用,其中一篇按相应倍数兑现,其他各篇按稿酬额50兑现。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__供电公司通讯报导管理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第6篇 物业项目宣传栏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项目宣传栏管理规定

1.0目的

宣传栏是以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促进居民精神面貌为目的。

2.0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小区。

3.0职责

3.1企发部加强向用户宣传业主公约,促进居民文明居住,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逐渐形成文明风气。

3.2宣传物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扩大物业公司的影响力,提高物业公司的企业形象。

4.0程序要点

4.1宣传栏根据小区实际需要出版,但在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发布特刊,宣传内容要主体明确,内容丰富。

4.2对于一些资料如政府文件、居委会文件、公司文件等要进行宣传。

4.3企业发展部文员负责对报纸、杂志、网络上有关物业资料收集,整理并保存的工作,并交由部门主管审阅,部门主管与小区项目处协调后布置于小区宣传栏上。

5.0记录

5.1《宣传栏制作表》mps-q2-02

第7篇 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_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应当为各级领导了解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立足全局,服务中心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_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正面宣传、严守纪律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定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传工作列入_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项目。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宣传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息宣传工作受_检验检疫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统一管理_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组织新闻发布及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编发_检验检疫局主管主办的刊物,起草拟定_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具体承办信息宣传工作,该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宣传组长,指定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通讯员,报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宣传组长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协助配合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约稿、调研、采访、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稿件搜集、采编、报送、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总局政务信息直报点单位自行向总局办公厅信息处报送本单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须经_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后再报总局。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_检验检疫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_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其他人员发布。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各项成果,杜绝假、虚、偏,不得假想推断,不得擅自引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或媒体信息。特别是数据要精准、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议要切实合理。

(二)时效性原则。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编报信息宣传稿件。时效性滞后的信息,原则上不予采用。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1”。

(三)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应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正面反映_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工作成效,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及时阻断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工作纪律原则。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稿件审核,严禁有偿新闻和借新闻宣传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谈论涉及检验检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宣传稿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传稿件实行本单位领导、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辑和领导三级审核,重要信息宣传稿件须报_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报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不得越级上报。

(二)通过审核的政务信息,由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以_检验检疫局名义统一对外报送。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二条调研约稿制度。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要点,并适时对重要选题开展集中联合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有检验检疫特色的专题信息和宣传报道。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约稿及调研工作,积极配合调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高效地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传稿件编发、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摄像申报等工作。稿件内容要求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通报。

第十五条信息宣传考评方法

(一)分类管理。依据各单位所属序列、职能范围和业务量情况分类并结合职能、业务调整情况对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分类情况见“附件3”。

(二)信息宣传定量任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完成所属类别相应信息、宣传定量任务。任务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计数。定量任务及分值标准见“附件4”。

(三)责任追究。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1-5分:重大、突发事件迟、漏、瞒报,报送虚假信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做负面宣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传约稿,影响全局信息宣传整体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国国门时报》和《中国检验检疫》杂志订阅任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经_检验检疫局党组研究确定为报送虚假信息,做负面宣传,在全系统内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响,被总局通报批评的,按工作质量事故处理。

(四)信息宣传工作列入_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具体扣、加分标准依照_检验局每年度发布的绩效管理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_检验检疫局实行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制。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稿酬标准,统一向局内各单位及为_检验检疫局主动做正面宣传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计发稿酬,每年度计发一次。稿酬标准见“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参照该标准自行计发信息宣传稿酬。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_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季度好信息、好新闻1-3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信息宣传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辽检办[2010]56号)同时废止。

第8篇 外国语学院宣传栏板报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关于宣传栏、板报的管理规定

宣传栏、板报是我院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为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活跃校园文化,必须加强对宣传栏、板报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的宣传栏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归口管理并根据需要进行划分,划分到宣传栏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切实利用好宣传栏这一舆论工具。各院系自用的板报,须报宣传统战部备案。

二、宣传栏的宣传口径,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由宣传统战部、团委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紧紧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布置每期出刊内容。各院系的板报,由其分团委具体负责确定宣传内容并报所在总支批准。

三、每学期初制定出刊计划,原则上各院系每学期要出刊四次。

四、宣传统战部、团委可根据宣传任务的需要,与宣传栏使用部门协商,统一收回使用宣传栏。

五、宣传统战部、团委对宣传栏、板报的思想内容、语言文字、安排形式、出刊时间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每期宣传栏均拍照存档,年终对每期宣传栏进行评比。

七、为规范宣传栏及板报的管理及编辑工作,院成立宣传栏管理及编辑委员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人任组长,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为成员。各院系成立宣传栏、板报编委会,由各院系分团委书记任编委会主任,各分团委、学生会宣传组成员为成员。

第9篇 _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一、zz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发布权属zz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灯、广告牌、横幅、条幅、宣传单等形式)

二、zz大市场三期的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楼顶、跨街、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大型喷绘、橱窗等广告。

2、利用大市场运营车辆、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商铺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平面广告或横式灯箱广告但其尺寸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规定,并将色彩效果、广告申请呈报物业公司,经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必须支撑牢靠、抗风力强、确保安全,如出现由于广告牌原因导致商铺损坏、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凡未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公司有权拆除,并由广告制作发布户赔偿拆除费用及其它相应损失。

六、市场内严禁发布虚假和非法广告。

七、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或商户到zz大市场三期内进行宣传活动时,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活动。

八、物业公司是光彩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制作、发布的唯一机构。凡须发布楼顶、跨街、临街、横幅、灯塔广告的使用人,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广告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使用人提出的广告样稿进行制作发布。

九、大市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发布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变更广告,使用人应在变更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路灯、灯杆和落水管悬挂条幅、彩旗和张贴广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应接受大市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和大市场整体规划。如大市场整体布局调整时需拆除的广告,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

十二、商铺的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门头广告标准位置为:二楼窗户下檐到外墙面下檐高1.2米(调整幅度不得大于1%);宽:由门两侧柱子中线分别向己方一侧缩0.35米;厚:由墙面到广告表面0.3米。

十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广告招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否则物业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四、为了促进大市场的繁荣,物业公司将定期举行商品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商品节等活动,费用由市场内所有商户共同分摊。

第10篇 _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11篇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12篇 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2)

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公司发展中的新闻点和闪光点,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公司管理业绩及经营发展的成就,更好地推动并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宣传报道主要包括向集团报刊(万向报)、顺发内刊(人境)和外部公众媒体上发表稿件。

第三条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努力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及各级新闻媒体投稿,并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牵头成立通讯员队伍以强化此项工作,通讯员从各部门员工中挑选,业余高创作,并要求各管理处鼓励业主参与、加入该队伍,其享有一定的优先发稿、培训等其他权利,也相应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发表一定数量稿件的义务。

第五条宣传内容可以包括公司、部门内管理、服务、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如公司管理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方法,经营项目的拓展,业务的突破,以及平时发生的好人好事、人物志等等,还可以是工作中的心得等。

第六条除了自己积极动手写,积极投稿以外,各位通讯员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认为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线索及时向综合部反映,综合部根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再予决定是否报道。

第七条对于完成的通讯报道,在投稿以前作者必须将文章首先交综合部核稿,由综合部统一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或其他媒体,否则对于擅自外发的,文责自负,言责自负,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机密或是影响公司形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其中,对于散文随笔类的文章,与万向、公司内容无关的,则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为确保宣传内容的可塑性,加强稿件的质与量,在宣传报道之前,报道内容最好事先向综合部征询,以保证报道的价值。

第九条凡稿件一经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或其他媒体录用,公司将按照对方所付稿酬的同等额度给予奖励。并且如一个月中累计超过2篇文稿(不包括万向报第4版)被录用的,公司除给予上述奖励外,还将以10-15元/篇再给以额外奖励。另外,凡涉及宣传公司的新闻稿件在其他媒体上被录用的,公司将按照对方所付稿酬的两倍额度给予奖励,同时还可报集团申请奖励。(注:以上文稿如图片报道则以三张图片抵一篇文稿)

第十条对宣传工作突出的个人,公司将在年终根据成绩贡献大小评出最佳通讯员3-4名,并给予公司先进奖同等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

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

为了塑造规范统一、整齐划一,各具特色的广告宣传,特制定广告宣传管理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1、形象的宣传推广是公共商业商城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就是扩大商业物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升物业的使用价值。

2、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各商户应树立与众不同,具有鲜明特色的商业标识、商品、服务和特殊的营销策略征服吸引客户。

3、包装印刷城范围内的广告宣传均属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商户如有需要请与其联系。(分布区位、尺寸、类型等请至经营管理公司咨询)

4、商家安装及摆放各类广告宣传必须先向商城经营管理公司申请并附广告内容式样等全套设计方案,待审批后,即可按规定进行安装。

5、本规定中所指广告宣传是指各类提供商户使用的固定广告位、临时广告位及租赁广告位等。

6、商户广告中对产品的内容和质量的描述应切合实际,而不能搞虚假,不能设圈套引诱消费者上当,宣传广告所表达的内容和作出的承诺应不折不扣地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7、商户所做宣传广告一定要健康、形象而贴切,以便达到最佳效果。

8、商城的绿化区域及各公共区域、人行横道等禁止各类未经批准而摆放的各种广告;

9、本公司提供宣传广告的策划、制作及安装,有需要者请与经营管理公司联系。

第14篇 外国语学院对外宣传报道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关于对外宣传报道管理的规定

对外宣传工作是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对扩大我院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我院的知名度、美誉度,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搞好对外宣传工作是全院各部门、每位师生的共同职责。学院鼓励支持每个部门、每个人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树立宣传意识,积极对外宣传报道我院。

二、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负责。凡有关对外宣传工作事宜,须经过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提出全院对外宣传工作的宏观计划,组织落实全局性的重大对外宣传活动,负责学院与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负责学院与各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络、协调,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对外宣传工作的策划、包装,负责做好全院性的对外宣传工作的总结。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落实宣传工作责任制,建立分工负责制。对外宣传工作事关学院的改革、发展,要高举_理论伟大旗帜,贯彻“____”重要思想,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三贴近”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各单位、各部门实际,要增强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大力宣传学院改革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宣传师生员工教育教学改革的新面貌、新形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对外宣传工作(原则上是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安排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主办(或承办)单位、部门的责任人要提前通知宣传部。要指定信息联络员事先提供新闻稿件及相关背景材料。党委宣传部负责策划、定稿,牵头与新闻媒体联络采访宣传事宜。党委宣传统战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指导或协调。信息联络员要加强与宣传统战部的联系、沟通,适时做好对外宣传报道信息的提供,材料的整理、归档、总结、上报工作。

五、建立对外宣传和新闻稿件审查把关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和宣传的需要,积极为媒体提供稿件。凡涉及到学校有关重要数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各单位、各部门的一般性稿件,必须经主要领导(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审查把关;师生员工个人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代表学院或部门发稿,均应经基层单位负责人审稿批准,报宣传统战部备案。未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媒体进校采访。各单位拟对外提供的广播、报纸稿件、电视录相、图片等,在报宣传部审查后方可外送。

六、各新闻单位来我院采访,由宣传统战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对记者的采访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接待,详实地反映有关情况。记者采访是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手段与途径。要加强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尽力满足记者的正当采访要求,使学校的亮点、特色、成就和师生员工的精神面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宣传报道。

学院安排的重要采访活动,相关部门和个人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热情接待。在接受记者登门采访或电话采访时,凡涉及学院今后工作思路尚未发布的有关文件,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等问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更不得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记者采访,哪些可以发,哪些不能发,是否需要审稿,要向记者提出明确意见。

遇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党委宣传统战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以避免影响学院美誉度的事件发生。

七、未经宣传统战部统一安排,直接到各部门采访的记者,各部门可告知其到宣传统战部接受安排。如不服从,各部门可拒绝接受采访。

八、提高警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假冒记者身份行骗。一经发现,师生均有义务告知保卫处查处。

九、对在对外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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