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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学院委员会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委员会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在全院范围内施行。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新闻办公室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内外宣传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宣传部要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院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报刊、电视台、广播台、网站等新闻宣传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编播水平,繁荣学院文化事业,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要自觉接受宣传部的指导,要及时向新闻办公室报送样书、样刊、样报。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院职能部门、院所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院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新闻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新闻办公室通报,或请采访者到新闻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由新闻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七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规定;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 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部和新闻办公室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职能部门和院所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三天前报新闻办公室,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宣传相关文字材料及电子版,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协助新闻办公室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院性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院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报告人单位党组织的同意。院所或单位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同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条 加强对院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_、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院内传播。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院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为净化学院育人环境,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对院内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或学院周边地带设置悬挂灯箱、路标、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广告宣传,须报新闻办公室审定批准,并统一规划、确定发布时间、位置和形式,并将相关资料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院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十二条 学院宣传橱窗、公告栏、阅报橱窗等宣传环境设施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具体实施。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建相关宣传环境设施。各单位应根据学院党委统一安排,做好各自负责的宣传橱窗等的内容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宣传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_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应当为各级领导了解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立足全局,服务中心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_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正面宣传、严守纪律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定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传工作列入_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项目。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宣传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息宣传工作受_检验检疫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统一管理_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组织新闻发布及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编发_检验检疫局主管主办的刊物,起草拟定_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具体承办信息宣传工作,该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宣传组长,指定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通讯员,报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宣传组长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协助配合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约稿、调研、采访、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稿件搜集、采编、报送、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总局政务信息直报点单位自行向总局办公厅信息处报送本单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须经_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后再报总局。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_检验检疫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_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其他人员发布。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各项成果,杜绝假、虚、偏,不得假想推断,不得擅自引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或媒体信息。特别是数据要精准、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议要切实合理。
(二)时效性原则。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编报信息宣传稿件。时效性滞后的信息,原则上不予采用。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1”。
(三)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应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正面反映_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工作成效,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及时阻断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工作纪律原则。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稿件审核,严禁有偿新闻和借新闻宣传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谈论涉及检验检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宣传稿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传稿件实行本单位领导、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辑和领导三级审核,重要信息宣传稿件须报_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报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不得越级上报。
(二)通过审核的政务信息,由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以_检验检疫局名义统一对外报送。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二条调研约稿制度。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要点,并适时对重要选题开展集中联合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有检验检疫特色的专题信息和宣传报道。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约稿及调研工作,积极配合调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高效地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传稿件编发、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摄像申报等工作。稿件内容要求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通报。
第十五条信息宣传考评方法
(一)分类管理。依据各单位所属序列、职能范围和业务量情况分类并结合职能、业务调整情况对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分类情况见“附件3”。
(二)信息宣传定量任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完成所属类别相应信息、宣传定量任务。任务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计数。定量任务及分值标准见“附件4”。
(三)责任追究。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1-5分:重大、突发事件迟、漏、瞒报,报送虚假信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做负面宣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传约稿,影响全局信息宣传整体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国国门时报》和《中国检验检疫》杂志订阅任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经_检验检疫局党组研究确定为报送虚假信息,做负面宣传,在全系统内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响,被总局通报批评的,按工作质量事故处理。
(四)信息宣传工作列入_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具体扣、加分标准依照_检验局每年度发布的绩效管理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_检验检疫局实行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制。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稿酬标准,统一向局内各单位及为_检验检疫局主动做正面宣传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计发稿酬,每年度计发一次。稿酬标准见“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参照该标准自行计发信息宣传稿酬。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_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季度好信息、好新闻1-3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信息宣传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辽检办[2010]56号)同时废止。
第3篇 某后勤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提升网络宣传在增强集团管理服务工作显示度方面的贡献率,为集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目前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的实际,特对网络宣传队伍及稿费管理等进一步加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网络宣传队伍管理
1.集团网络宣传工作由集团党委领导,由党委宣传委员主管,由党务干事具体负责集团的网络宣传并协调各单位的宣传工作。
2.各单位建立由党支部书记、宣传员和通讯员组成的宣传通讯小组,宣传员和通讯员人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将名单(见附件一)上报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任本单位宣传主管,负责本单位网络宣传的整体工作。
4.各单位宣传员负责安排本单位通讯员或亲自撰写、修改新闻稿件,填写“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二),送达党支部书记或总经理审阅,并将稿件上传“集团网”。同时负责稿费领取及发放工作。
5.各单位通讯员负责及时完成宣传员安排的新闻稿件撰写任务。
6.集团党政办公室对各单位宣传员分配“集团网”后台账号和密码,其他人员(网络人员除外)的将予以取消。
二、宣传稿费管理
1.各单位宣传员、通讯员或集团员工在“集团网”上发表的新闻报道、随笔、学习心得等,集团党委支付稿费。
2.各单位上传的新闻稿件,字数要求原则上应不少于300字。稿件正文用宋体五号字,1.5倍行间距,段间回车;稿件题目用华文中宋小三号字,加粗。稿件务必注明单位和作者。
3.各单位上传的文字配图片稿件每篇10元,文字稿件每篇5元,仅图片不支付稿费。
4.一篇新闻稿件多个作者按一篇稿件支付稿费。各单位设立的专岗专职宣传人员撰写的稿件不支付稿费。
5.各单位上传的感谢信、食谱、饮食注意事项等因不是员工个人撰稿,不予发放稿费。
6.稿费原则上每个月发放一次。本月发放上月稿费,寒暑假稿费开学后发放。
7.各单位每个月25日将上月“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报集团党政办公室。
8.集团党务干事负责统计各单位在集团网站宣传专栏发表的稿件数量,填写稿费发放统计表(见附件三),核定稿费发放金额。
9.各单位宣传员负责到集团党政办公室领取稿费(稿费领取登记表见附件四),并负责发放到本单位撰稿人手中。
三、对外网络宣传管理
1.各单位新闻稿件需向学校网站或报纸发布时,需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见附件五),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集团党务干事负责上传。
2.各单位邀请或接受社会新闻媒体采访、需向社会媒体发布新闻稿件时,必须遵守学校新闻宣传有关规定,请示集团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报学校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网络宣传工作流程
附件一:宣传通讯小组名单
附件二:新闻稿件发布审批登记表
附件三:稿费发放统计表
附件四:稿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五:新闻发布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