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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管理规定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0

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1篇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2篇 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3篇 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

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

为了塑造规范统一、整齐划一,各具特色的广告宣传,特制定广告宣传管理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1、形象的宣传推广是公共商业商城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就是扩大商业物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升物业的使用价值。

2、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各商户应树立与众不同,具有鲜明特色的商业标识、商品、服务和特殊的营销策略征服吸引客户。

3、包装印刷城范围内的广告宣传均属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商户如有需要请与其联系。(分布区位、尺寸、类型等请至经营管理公司咨询)

4、商家安装及摆放各类广告宣传必须先向商城经营管理公司申请并附广告内容式样等全套设计方案,待审批后,即可按规定进行安装。

5、本规定中所指广告宣传是指各类提供商户使用的固定广告位、临时广告位及租赁广告位等。

6、商户广告中对产品的内容和质量的描述应切合实际,而不能搞虚假,不能设圈套引诱消费者上当,宣传广告所表达的内容和作出的承诺应不折不扣地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7、商户所做宣传广告一定要健康、形象而贴切,以便达到最佳效果。

8、商城的绿化区域及各公共区域、人行横道等禁止各类未经批准而摆放的各种广告;

9、本公司提供宣传广告的策划、制作及安装,有需要者请与经营管理公司联系。

第4篇 _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5篇 _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一、zz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发布权属zz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灯、广告牌、横幅、条幅、宣传单等形式)

二、zz大市场三期的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楼顶、跨街、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大型喷绘、橱窗等广告。

2、利用大市场运营车辆、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商铺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平面广告或横式灯箱广告但其尺寸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规定,并将色彩效果、广告申请呈报物业公司,经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必须支撑牢靠、抗风力强、确保安全,如出现由于广告牌原因导致商铺损坏、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凡未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公司有权拆除,并由广告制作发布户赔偿拆除费用及其它相应损失。

六、市场内严禁发布虚假和非法广告。

七、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或商户到zz大市场三期内进行宣传活动时,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活动。

八、物业公司是光彩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制作、发布的唯一机构。凡须发布楼顶、跨街、临街、横幅、灯塔广告的使用人,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广告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使用人提出的广告样稿进行制作发布。

九、大市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发布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变更广告,使用人应在变更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路灯、灯杆和落水管悬挂条幅、彩旗和张贴广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应接受大市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和大市场整体规划。如大市场整体布局调整时需拆除的广告,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

十二、商铺的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门头广告标准位置为:二楼窗户下檐到外墙面下檐高1.2米(调整幅度不得大于1%);宽:由门两侧柱子中线分别向己方一侧缩0.35米;厚:由墙面到广告表面0.3米。

十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广告招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否则物业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四、为了促进大市场的繁荣,物业公司将定期举行商品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商品节等活动,费用由市场内所有商户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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