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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2篇 分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为使分包商的工地安全管理符合公司的安全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西子奥的斯分包商的相关风险,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工地营运系统。
3参考文件
3.1环境、健康与安全手册
3.2utc标准sp001
3.3utc标准sp010
4定义
分包商是由奥的斯授权的为奥的斯工作或由奥的斯员工直接监督管理的任何非奥的斯公司人员。
5安全管理策略
5.1分包商的安全主要靠其自行管理和西子奥的斯公司的监督管理相结合。分公司经理必须确保分包商执行西子奥的斯的安全制度,在工地的安全表现不低于西子奥的斯公司的标准.
5.2每个分公司负责完成实施sp010。
6安全规定
6.1总则
6.1.1分包商必须遵守国家、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在工地现场还必须遵守总包、监理、甲方有关工地管理的要求。
6.2项目开工前
6.2.1分包商在接到分公司安装部的开工报告后,必须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安装部提交:施工人员、安装队队长、安全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等。
6.2.2特种作业证方面:安排进入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复印件应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备档。
6.2.3安全培训方面:安排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应通过(分包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全制度和标准的培训,培训记录应存档,以备查核。
培训由分公司安全经理负责,每季度对分包商员工培训一次并考核,分包商内部的培训员也应定期给员工进行培训。
分公司安全经理可以提供分包商培训员的培训或指导。
6.2.4安全技术交底方面:所有安装人员都应由其上级主管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交工地安全员名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在工作许可证上并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备档。
6.2.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员工都应有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参照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应记录并存档,以备查核。
6.2.6分包商在进驻工地后、施工开始前必须完成:1)安全技术交底,2)特种设备登记检查,3)张贴开工安全标识,4)签收工作许可证。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备档.
6.2.7工具设备完好及特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分包商必须确保工作中使用的工具设备的完好有效,并对包括卷扬机、手拉小葫芦、电焊机、电冲击钻等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查,此登记和检查记录应存档,以备查核。
6.2.8开工通告方面:包括填写开工通告、张贴安全标语、安置防护栏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
6.2.96.2.2,6.2.4,6.2.5中记录将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对分包商定期审核时的检查项目。
6.3施工过程中
6.3.1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并做好记录,此记录应保存在工地。教育员工进行工具设备等的使用前检查.
6.3.2每周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工地安全员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且每周完成一份“每周安全检查记录”,此记录应定期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6.3.3工具箱对话要及时培训。
6.3.4工地发生的任何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或事故隐患都必须报告给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或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相应管理人员。
6.4项目结束
6.4.1分包商安装队在撤离工地前必须把机房、井道、底坑、电梯设备等处清理干净,消除潜在的隐患;并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向此工地的项目经理汇报。
6.4.2分包商在项目完工后要对此项目的安全情况做一总结,以利于不断的改进安全工作;对过程中违章处罚情况,特别是总公司开出的处罚信涵给予反馈和通报。
7违反安全标准处罚办法
7.1安全标准分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如附件8.1,但不仅限于该标准所描述的行为,其他违章行为参照执行。
7.2处罚措施
7.2.1分包商员工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停止该项目施工
谢绝进入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项目施工
7.2.2分包商队伍
口头通知
书面通知
减少分包项目
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资格
7.3处罚办法
7.3.1分包商任何人员触犯了《安全违章处罚制度》都将受到处罚。违章次数同时也将计入分包商的安全表现.
7.3.2对于分包商员工,将按照违章的轻重和累计次数进行处罚.
7.3.3对于初次违章或情节较轻的队伍,将口头通知整改;
7.3.4对于多次违章的队伍,将发书面通知整改;
7.3.5对于多次或严重违章的队伍,将勒令停工整改;
7.3.6安全部门定期将分包商的安全表现通报总公司管理层.
7.3.7对于长期违章不改和安全表现不可容忍的队伍,将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资格。
8附件
8.1安全违章处罚制度(工地)
8.2开工安全通告
8.3特种设备登记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8.4安全技术交底
8.5工作许可证
8.6事故快速通知单
8.7脚手架、防护栏、防水堤标准表
8.8每周安全检查表
8.9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个人防护用品标准
8.10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急救箱药品配置清单
8.11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政策
8.12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标语;
9文件和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许可证 (ehs-wi001-f01)
10附则
10.1本条例由公司总裁批准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其他相关旧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10.2本条例由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3篇 分包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完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配置专职安全员,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个人安全生产保证书。
2. 劳务分包单位应保持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换施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减人员时,应及时告知项目部安全员。
3. 人员进场后必须先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应有教育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知识考核试卷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
4. 凭“三级教育”资料,项目部配发企业“统一标志”的安全帽,未经三级教育的人员项目后勤部门不得安排食宿。
5. 施工班组应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并做好记录资料。
6. 项目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形象,承担安全责任。
7.对各级组织在施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劳务分包单位及班组人员应按“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闭环,对于现场不服管理的劳务人员和严重的安全“三违”现象,项目安全员有权按“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罚款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4篇 项目经理部分包商物资管理规定
项目经理部分包商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理部物资管理工作、规范操作行为,实现物资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物资管理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理部引进并经业主(工程师)同意的合格分包商施工队伍。
第三条经理部下设物资部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保管、供应、调剂及与材料相关的业主(工程师)的衔接和配合;负责制定降低物耗措施,分工号限额发料,物资统计报表的编制;负责工地物资管理及与各分包商施工队伍进行物资结帐和清算;负责建立健全与质量体系文件有关的基础台帐、表格及操作程序。
第四条物资部负责向各分包商施工队伍提供本工程所需的钢材及商品砼,其它所有材料均由分包商施工队伍自行采购。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五条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党委书记、副经理为副组长,工程、合约、财务、材料、试验、机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小组,负责对材料供应商资质的审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物资监察小组,负责对采购材料的数量、单价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部门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需用时间、所用部位等相关资料;材料部门负责市场调查,采购工作的实施;财务部门负责价格监督;试验部门负责质量检验;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监控。
第八条物资部根据需采购材料的质量标准、数量和时间要求及掌握的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个有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准用证、会员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生产(供应)商,然后中就其管理状况、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包装、运输、供货能力等进行综合比较,重点选择几家较好的生产(供应)商,报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供货。
第九条物资部要在采购材料前把选取的相关最优生产(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报送业主(工程师)审核,只有经过业主(工程师)的同意方能进行材料的进货。
第十条对于钢材、商品砼的采购,其数量应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施工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充分考虑现有材料的存货量和修旧利废,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带来的节约因素制定材料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工程实体且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材料如水泥、砂石、外加剂、防水材料、电焊条等的采购,分包商施工队伍必须在材料采购前7天报送相关材料生产(供应)厂商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准用证、会员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到物资部,由物资部初步审定后报业主(工程师)并经同意方能进货,如果分包商施工队伍提供的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不能通过业主(工程师)的审核,那么就必须从经理部指定的并经过业主(工程师)同意的材料供应商进行供货,具体单价由分包商施工队伍自行谈判。
第十二条物资部每月进行市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预测下期市场价格走向,以便在采购材料中争取主动,力争为经理部节约采购资金。
第三章物资供应、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钢材、商品砼的领取原则上由分包商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办理,如负责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进行材料的领取,应委托专人代替,并出具盖有分包商施工队伍公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对各分包商施工队伍施工所需大批量钢材、商品砼需提前3天向物资部提供所需商品砼、钢材的规格、数量及需用时间的书面物资申请计划(表格附后),并且所提申请计划必须经过工区负责人签字确认,物资部才予以供应。在商品砼、钢材运达施工现场时,由分包商施工队伍负责验收其数量、质量、规格是否合符,并派专人签收供应厂商的送货单,物资部也应负责核对。供应厂商、分包商施工队伍、物资部三方各持一份送货单,作为物资部与供应厂商、分包商施工队伍结算的原始依据,如数量有异议,必须在交货现场提出,以便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由经理部向各分包商施工队伍供应的每批材料,分包商都必须在物资部签认本批材料的发料单。
第十六条所有进场用于工程实体及对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材料必须向业主(工程师)提供所进材料每批次的质量证书、国家行业标准或上海市政建设有关标准等相关文件及其合格证副本。在材料使用前,还必须经过二次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供给业主(工程师),期间所发生的二次检验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如果业主(工程师)要见证取样,经理部、各分包商队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只有经过业主(工程师)在试验证书或相关等效的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所采购的材料才能用于工程施工。如果经二次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无论是经理部采购的还是分包商施工队伍采购的均需立即移出施工现场,并进行更换,如给经理部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要追究相关各方责任。
第五章限额供料及总控量控制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部提供的总体工程及单项工程应耗材料总量,物资部建立总体工程及各单项工程(工点)的限额发料台帐,对分包商施工队伍实行限额发料。
第十八条物资部应严格按工程部提供的各分包商单项工程需用材料数量、规格进行供应,如分包商所提物资申请计划数量或规格与工程部有出入,物资部应及时与工程部、作业部联系,确定是否是变更所需还是计划有误;当分包商所提计划总量超过工程部计划量时,应及时向经理部领导汇报并积极与各部门联系,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只有征得领导同意及相关部门认可后方能超额发料。
第十九条物资部在季末、年终进行物资核销,根据经理部已完工程的验工数量所应耗材料与分包商施工队伍实际领用材料对比进行核销,分析节约或超额原因,以指导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条在经理部管段范围内,如发现分包商施工队伍倒卖工程材料,蒙取利益,则按倒卖材料总价的2倍加以罚款,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进入经理部施工现场或库房的已验收和待验收材料必须按合同文件中相关规定进行运输及存放。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材料的运输,按节约物流费用,减少运输损耗,确保运输安全的原则,经理部可在充分考虑上海市政工程的有关要求下,自由地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径、运输数量,确保材料的包装、性能完好无损,满足施工所需。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材料如管片的运输、管片的存放应以合同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应获得业主(工程师)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材料的存放场所应根据材料的理化性能、存放时间长短、收发作业频次、批量大小、防火安全、装卸条件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材料的存放要作到正确,整齐,安全稳固,合理苫盖,过目成数,查点方便,标识明显,尽力实行'五五化堆码',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各存放点都应有平面示意图、安全防火措施
、足够的防火器材及十防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搬运、堆码都必须征得业主(工程师)的同意,并且所有堆放材料的场地都必须按合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硬化及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各分包商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按经理部以上要求严格执行,各分包商施工队伍有义务配合经理部各部门进行文明、安全工地建设。如果由于分包商队伍材料的堆码,库房的设置不合理给经理部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经理部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物资报表与帐物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司现行规定的统计范围,编审程序,时间要求,现有的物资报表分为:tw1表、tw1附表、tw2表、tw3表、tw4表、tw5表、tw6表、tjb-1表、tjb-4表、全部物资进供存表、主要材料核算表、料具设备报表、限额发料台账、材料动态等十四类。
第二十九条物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物资目录要求建立物资收、发、存管理台帐,物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计量单位、进料日期、凭证编号、收入来源、领用单位或工号、收发数量、金额等内容记载准确,按规定时间、格式要求将相关凭证及报表移送相关部门,并办理签认手续。
第三十条各类物资报表应采用对比分析、平均分析、动态分析等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预测今后物资工作的走向,积极为公司领导出谋划策。
第三十一条努力实现经理部物资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各类物资报表力争通过计算机进行制作、汇总,物资收发及动态等相关凭证、报表应整理装订,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供应单价:由经理部供应的各种材料单价根据经理部与各分包商施工队伍合同上签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三条扣款时间及方式:每月20日作为经理部与各分包商施工队伍进行盘点清算扣款时间,由物资部制定本月材料扣款清单(表格附后),各分包商施工队伍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材料运杂费:材料从进货地点到各施工地点的运杂费由经理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材料装卸费:直接运到施工现场的装卸费由各分包商施工队伍自行承担,并自行组织人员装卸及材料数量的点收。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每月根据物资部提供的各分包商施工队伍扣款清单进行材料费用的扣除。
第九章物资纪律
第三十七条物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有帐外料,不准滥收或随意提高物资费用。
第三十八条物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或不负责任,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严格遵守统计法,不得假报、虚报、瞒报各类统计数字,认真做好节约、统计、物资清查、监察等项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r413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附物资申请计划表、材料扣款清单)
第5篇 分包分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3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 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第6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7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 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第8篇 分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分包商的工地安全管理符合公司的安全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西子奥的斯分包商的相关风险,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工地营运系统。
3参考文件
3.1环境、健康与安全手册
3.2utc标准sp001
3.3utc标准sp010
4定义
分包商是由奥的斯授权的为奥的斯工作或由奥的斯员工直接监督管理的任何非奥的斯公司人员。
5安全管理策略
5.1分包商的安全主要靠其自行管理和西子奥的斯公司的监督管理相结合。分公司经理必须确保分包商执行西子奥的斯的安全制度,在工地的安全表现不低于西子奥的斯公司的标准.
5.2每个分公司负责完成实施sp010。
6安全规定
6.1总则
6.1.1分包商必须遵守国家、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在工地现场还必须遵守总包、监理、甲方有关工地管理的要求。
6.2项目开工前
6.2.1分包商在接到分公司安装部的开工报告后,必须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安装部提交:施工人员、安装队队长、安全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等。
6.2.2特种作业证方面:安排进入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复印件应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备档。
6.2.3安全培训方面:安排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应通过(分包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全制度和标准的培训,培训记录应存档,以备查核。
培训由分公司安全经理负责,每季度对分包商员工培训一次并考核,分包商内部的培训员也应定期给员工进行培训。
分公司安全经理可以提供分包商培训员的培训或指导。
6.2.4安全技术交底方面:所有安装人员都应由其上级主管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交工地安全员名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在工作许可证上并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备档。
6.2.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员工都应有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参照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应记录并存档,以备查核。
6.2.6分包商在进驻工地后、施工开始前必须完成:1)安全技术交底,2)特种设备登记检查,3)张贴开工安全标识,4)签收工作许可证。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备档.
6.2.7工具设备完好及特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分包商必须确保工作中使用的工具设备的完好有效,并对包括卷扬机、手拉小葫芦、电焊机、电冲击钻等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查,此登记和检查记录应存档,以备查核。
6.2.8开工通告方面:包括填写开工通告、张贴安全标语、安置防护栏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
6.2.96.2.2,6.2.4,6.2.5中记录将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对分包商定期审核时的检查项目。
6.3施工过程中
6.3.1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并做好记录,此记录应保存在工地。教育员工进行工具设备等的使用前检查.
6.3.2每周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工地安全员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且每周完成一份“每周安全检查记录”,此记录应定期返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第9篇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3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 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第10篇 工程分包单位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1、绿色施工责任:签订《绿色施工管理协议》。实行“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单位各负其责”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绿色施工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程的绿色施工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绿色施工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分包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员同时负责绿色施工的管理。
3、绿色施工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绿色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绿色施工措施,须报总包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绿色施工教育:分包单位工人入场接受安全教育时,同时接受绿色施工教育
5、绿色施工检查: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包、上级部门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分包单位专职绿色施工人员实施每日绿色施工巡查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6、旁站监督:分包单位的安全员、施工员以下工序旁站监督:涉及到水、气、光污染的作业、交叉作业以及总包方认为需要旁站的作业。
第11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12篇 工程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分包的施工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公司范围内实行分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切实提高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分包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接分包工程。
2、各分公司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预审。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
3、工程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经营处。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核、批准,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4、严禁未经公司批准的分包行为的发生;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工程分包单位。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违规单位经理的责任。
5、公司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分公司必须对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分包单位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分包单位必须对分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
10、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并归档。
11、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安全设施进行进场检验和安装使用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2、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复查记录归档。
13、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4、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5、公司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13篇 劳务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质、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队伍。严禁无资质、不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2、用人单位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严禁将劳务分包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用工。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用人单位经理的责任。
4、劳务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人力资源处。劳务分包的资格审核、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用工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归档。
10、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进行进场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验收记录归档。
12、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3、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4、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14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 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第15篇 工程分包审查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分包行为,确保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2.术语
分包商是指从总承包商分包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现行的分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业主(项目法人)指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承包商自行选择的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3.编制依据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1-2015
4.职责
4.1 总监理工程师
4.1.1 工程监理项目部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关于分包商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
4.1.2 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查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资质审查意见,并在“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中填写资质审查的结论。资质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2 专业监理工程师
对所报的分包商资质申报材料按各自的专业分工进行认真审查,包括分包商的业绩、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审查,审查完毕后把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5.控制程序
5.1 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5.2 首先由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签定分包合同。再由总承包商填写“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批。
5.3 分包商的资质审查的重点内容
5.3.1 分包合同(协议书)。审查拟签的分包合同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相抵触,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等。分包工程的范围应符合要求,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5.3.2 分包商资质及有关证明资料
5.3.2.1 分包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原件。
5.3.2.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3.2.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3.2.4 分包商的业绩包括经验、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3.3 分包商拟分包工程的施工配置
5.3.3.1 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包括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3.3.2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5.3.3.3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安全准用证)、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等。
5.4 在审查时,与拟选的分包商接触,详细了解其工程经验、工程信誉、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等情况,判断分包商是否具备承担所分包的工程的能力。
5.5 未经监理项目部审核同意的分包商,总包商不得让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