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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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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规定

第1篇 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安全教育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安全教育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5.3.2从事喷涂、起重等特种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选用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5.3.3劳务工进入本公司后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4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5.4.1劳务工的安全管理要纳入到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5.4.2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劳务工、外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并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到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外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应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用工部门授权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与外包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4.3外包工程公司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专职(兼职)安全员以及作业人员名单报安管部备案备查。

5.4.4各劳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劳务工的管理工作。用工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不得指派劳务工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5.4.5应要求外包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外包工程公司进入本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外包工程公司的各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讲话,积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督促小组成员自觉遵章守纪。

5.5对外包工程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5.5.1外包工程公司的作业人员需要在本公司易燃易爆、禁火区、要害部位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外包工程公司使用单位按公司动火申请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5.5.2外包工程公司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抓好均衡生产。在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坚持“五同时”。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5.5.3要求外包工程公司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人员或设备时,要向本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借用、验收手续,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设施。

5.5.4各生产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作业的劳务工,应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安管部可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除名。

5.5.5外包工程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除认真进行自检工作外,还必须接受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由安管部向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单;必要时,可责令该队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者,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多次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外包工程公司,由安管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5.6外包工程公司聘用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5.5.7在生产过程中,劳务工必须遵照本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5.8各生产部门、车间要组织劳务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无事故安全活动。

5.5.9外包工程公司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5.6事故上报处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规定》进行。

6附件

第2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

(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

(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

7、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

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

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w。

六、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__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

_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_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_府,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各单位: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_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_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_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党政机关 公车管理 通知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_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委办字[2022]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各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正、副县级单位按单位正、副县级干部(含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每3人工作用车定编2辆,保证工作用车。

第六条 县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用车,10人以下单位定编1辆,每增加10人增加1辆编制。

第七条 乡镇定编2至4辆。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的大货车、微型面包车、9座(不含9座)以上的客车、双排座小货车不占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临时机构所购车辆,如各类工程指挥部购车纳入其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管理。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以单独开具配件为由,变相配备超标车,不得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变相配备超标车。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应急救援、警卫以及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据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不得将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_府优先采购。

第四章 审批及购置程序

第十四条 县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核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定编数、车辆实有数、配备标准等,于每年初向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提出拟购车报告,由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行文。未经核批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和18万元以上越野车;或者配备9座(含)以下商务车的,必须报省、地审批,县财政局根据省、地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配备轿车、越野车的总数不得突破单位车辆定编数。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核批行文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国家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文件和车辆采购情况(包括车辆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等)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

第五章 报废更新和变卖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旧车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和规定程序进行,或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能继续使用的车辆采取无偿划拨、有偿转让、赠送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后购置新车;不得擅自划拨、转送、拍卖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赠送车辆;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置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车辆的,自处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购车。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降低使用维修成本,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驾,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向县纪委报告所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五)严禁将公务用车卸牌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各单位车辆定编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科学制定全县和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单车运行费用定额预算、支出单独列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年末要将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和使用情况统计后,报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县纪委,对县级单位或县级领导干部的单位报地区纪委和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报告内容包括配备、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识别代号、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纪律处分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六)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在车辆装修费中虚列项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擅自划拨、转让、拍卖车辆;

(八)利用职权长期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九)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

(十)以下属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上户,逃避监督;

(十一)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捐赠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十二)违规使用公安、武警、部队等特殊牌照、标识、警灯、警笛等;

(十三)违反公车配备管理使用和有关规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二十七条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党政纪条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商县纪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3篇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2、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4、项目部需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5、项目部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对高空作业、桥梁架设、用电、起重等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或特殊工种每天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项目部要经常性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使施工人员清楚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

7、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8、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预演,检查方案的可行性。

9、项目部应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有重大危险部位的巡视,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要求逐项填写“安全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必须填写安全生产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10、项目部各级管理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专题分析研究会议;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员工作会议;作业队要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会。

11、要抓好体系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抓好责任制的分解落实环节,抓好责任制的执行运作环节,抓好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考核奖惩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

12、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强化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安全的过程性控制。

13、一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须有纠正措施和预防类似事件重演的预防措施,措施要经过审核、批准,整改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案。

14、组织和参与安全管理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5、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

16、每月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总监办。

1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4篇 用氢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各用氢的安全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氢气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氢系统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系统装置在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放空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进行场地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各用氢单位在检修设备,管道需要动火时,必需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并且必需用盲板与氢气系统隔离,冲氮置换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7、为防止突然事故的发生,和保证氢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用氢单位必需设有安全水封、阻火器、防爆孔、氢气放空、联锁报警装置。

8、工艺控制指标:

(1)、氢气纯度:>98%

(2)、电解槽压力:2-5mmh2o柱

(3)、氢气总管压力:氢气出口压力:0.05-0.1mpa(氢压机)

0.018-0.025mpa(螺茨鼓风机)

(4)、氢压机进口温度:<40℃。

9、氢气纯度>98%时,方可通知各用户使用氢气。

10、各用氢单位使用氢气时,必需提前30分钟说明开车时间和用氢量,由调度室通知氢干燥进行压力调整后,方可送氢气。用氢单位放空和点炉前,要通知氢干燥工段看好氢气压力;使用正常后通知调度室已开车正常。

11、电解工段、氢干燥工段正常检修时应提前16小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提前通知各用氢单位具体停车时间;并做好停车前的准备工作,界时按时停车。

12、各用氢单位工艺、设备必需符合氢气使用的安全规程,方可送氢气。

13、各用氢单位因设备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必需提前3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干燥工段进行调整。

14、氢干燥工段接到氢气停送的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节,并与用氢单位和电解保持联系,确保电解和氢气系统压力平稳。

15、各用氢单位如出现设备或其它故障,需要紧急停车时;应先通知氢干燥工段,然后再通知调度室停车。

16、氯碱系统或供电系统如果出现事故,(如动力电、直流电跳闸或其它设备事故)干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各用氢单位紧急停车。

17、各用氢单位如出现氢气纯度、压力等异常时,应立即与氢干燥和调度室联系,以便于尽快查找原因。

18、各用氢单位氢气用量增大或变量时,必需提前30 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干燥注意氢气系统压力变化,并且注意调整。

19、各用氢单位必需每班定时检查各自氢气管线及设备,管道是否正常,严防设备,管道漏气,堵塞和滴水存水造成氢气系统压力不稳。

20、氢气使用单位在氢气放空置换和滴水罐排水时,阀门不要开的过大,以防造成氢气系统压力波动;并且要提前通知干燥注意氢气压力变化,并且注意调整。

21、各用氢单位在使用氢气发现异常时,(如氢气纯度不纯、氢气压力低等)要及时通知氢干燥工段和调度室。

22、各用氢单管线,厂房严禁烟火,并且要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火沙,操作人员必需会使用灭火器材。

23、各用氢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氢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并提交供氢单位认可、备案。

24、对分公司的具体要求

1)在双阳林化二期投产前应在气柜前安装氢气流量计并计量、调节阀及超压报警装置。流量计由新恒光科技提供。调节阀及超压报警装置由双阳林化负责。

2)恒达分公司应气柜前安装氢气流量计并计量、调节阀(安装在氯酸钠氢气管道上)。调节阀委托新恒光科技选型并安装,费用由恒达分公司承担。

3)恒渝用氢暂定400m3/h,超过部分计量收费,从双阳林化投产后执行,杜绝氢气排空。由于没有气柜直接用泵从系统中抽氢气,所以必须安装可靠的压差联锁报警装置。跳闸下限压力设为5.5kpa,氢气压力取压点为出氢气分配台管道。

4)东方石英也是用泵直接从系统中抽氢气,并且生产不连续、不稳定,对整个供氢系统影响大。现要求其生产连续稳定运行,并安装氢气流量计(限200m3/h)、自动调节阀及压差联锁报警装置。跳闸下限压力设为5.5kpa,氢气压力取压点为出氢气分配台管道。

4、双阳林化二期上马后,用氢量将达到2500m3/h,遇到突然停电的情况,将会造成氢气系统压力剧增,要求双阳林化在进行二期设计的同时,考虑新增紧急自动排空泄压装置。新恒光科技从安全用氢角度出发,责成氯酸钠车间拿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5、从安全角度考虑,要求恒达分公司对现使用的气柜设置高低位自动报警装置。

6、各用氢单位应增强安全用氢防范意识,用氢场所严禁吸烟。因为烟头是流动火源,危害极大。

7、为规范用氢,新恒光科技应建立用氢报表,记录氢气流量、压力等情况。

8、为防范氢气中含氧对各分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要求各单位装设氧自动分析仪(氧表)。

9、各用氢单位安全联锁装置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改动;安全水封要经常检查,保持水封内液面清晰明了。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处罚1000元/次。

10、各关联企业应按照本次会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确定改造方案(必要时须征得新恒光科技同意)并组织实施,如因落实不到或改造不及时造成整个用氢系统安全事故(或隐患),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如由此影响到关联企业的正常生产,新恒光科技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好计量装置的,新恒光科技将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11、为避免氢气输送管水堵,要求各公司在输送管上坡段设自动脱水装置。

第5篇 高速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2、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4、项目部需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5、项目部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对高空作业、桥梁架设、用电、起重等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或特殊工种每天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项目部要经常性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使施工人员清楚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

7、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8、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预演,检查方案的可行性。

9、项目部应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有重大危险部位的巡视,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要求逐项填写“安全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必须填写安全生产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10、项目部各级管理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专题分析研究会议;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员工作会议;作业队要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会。

11、要抓好体系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抓好责任制的分解落实环节,抓好责任制的执行运作环节,抓好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考核奖惩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

12、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强化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安全的过程性控制。

13、一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须有纠正措施和预防类似事件重演的预防措施,措施要经过审核、批准,整改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案。

14、组织和参与安全管理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5、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

16、每月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总监办。

1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6篇 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3)

某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三)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各公司律师顾问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律师顾问单位的服务功能,结合公司总部及其各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三、基本原则

1.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协助相结合。

2.律所整体实力、团队负责人双评估。

3.定期汇报,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以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为主开展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考核工作,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日常沟通管理、及法律类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解聘、续聘

1.选聘流程

a、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下属各公司根据业务需求,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立项。

b、立项完成后,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寻找符合公司需求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3家)作为候选单位,对其发出邀请,并负责收集整理候选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包括律所简介、律所所获荣誉、服务团队介绍、服务方案、服务报价等)。

c、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根据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分析,并出具律师顾问单位评估意见。

d、需求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评估意见及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聘用审批。

e、需求单位根据聘用审批结果与拟聘用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选聘原则

a、法律顾问单位原则在当地的实力排名在前五位。

b、法律顾问单位需具有一定的外部资源,能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c、对候选单位的考察除对律所整体实力进行评估外,同时需对服务团队进行评估,必须律所整体实力与服务团队实力同时满足需要。

d、对候选单位的考察以现场面试为原则,如确实不具备现场面试条件,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面试。

e、同一地区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顾问服务费打包计算。

3.解聘条件

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a、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无须再行聘请法律顾问单位。

b、已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需求。

4.解聘的处理

a、对拟解聘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提起解聘申请,并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解约审批。

b、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正式向法律顾问单位正式发出解约通知。

c、《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终止后及时与法律顾问单位办理服务费结算。

d、如解聘现有法律顾问单位后仍需法律顾问服务的,须与解聘审批完成后立即进入法律顾问单位选聘流程。

5.续聘流程、原则

a、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下属各公司在当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到期前1个月,如拟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单位,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提起续聘申请,并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续聘审批,在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由律师顾问单位提供)

■年度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评价(由需求单位提供)

■历次《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一)

■历次《律师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二)

■续聘服务期服务团队构成、服务方案、服务费价格表

b、需求单位的续聘审批完成后,于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聘签约工作。

c、续聘原则:

■需求单位因运营需要仍需法律顾问服务

■原律师顾问单位经评估考核通过

■续聘期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不低于原服务期

六、法律顾问单位的评估、考核

1.评估、考核主体

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工作,下属各项目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聘雇考核工作的落实及信息资料收集工作。

2.评估、考核频率及流程

a、律师顾问单位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每一个服务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总部提交《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一)、及《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二),并于第四季度的第二个月对整个服务期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行政管理中法务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抽查评估,该抽查评估计入年度评估考核成绩。

b、评估、考核流程

■法律顾问单位就考核期内的服务质量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并提交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将经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提交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

■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对于季度评估考核出具最终评估考核成绩,年度评估考核需提交总部分管副总裁审批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将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总部分管副总裁的评估考核结果向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反馈,并予以存档。

3.评估、考核依据

就法律顾问单位服务质量根据如下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并以各项得分综合作为该次评估考核成绩:

■服务态度及响应及时率

■非诉法律事务处理准确性及有效性

■诉讼类案件代理成功率

■外部关系沟通维护

4.评估、考核后的处理

a、评估考核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70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b、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季度考核为合格启动解聘程序。

c、全年每季度考核全部为良好以上,可就该法律顾问单位予以续聘。

七、附则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

第7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第8篇 单位公章管理规定办法

单位公章管理规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第9篇 外单位人员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

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第10篇 某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暂行规定〉〈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93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2】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7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三天、“十一”国庆节7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

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一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3天至10天以内的,当月综合目标奖扣除20%;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综合目标奖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综合目标奖全额发给。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第11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某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监印员专门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须经监印员。印章保管要专柜加锁,节假日时间长或暂停使用时应加封条。

2、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机关或单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监印员必须亲自到现场监印,不可捎带。

3、印章要注意保养,及时清洗,以确保用印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报经领导同意,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2、对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尤其是一些特殊情况用印,更要审阅清楚。

3、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每次用印经办人必须将时间、内容、批准人、用印数等项目填写清楚。

4、盖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观便于识别,不能盖歪和颠倒,不能压正文。印章不能盖在空白纸上。

5、一律不准为经济合同、拆借资金担保用印,严禁擅自用印,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处分。

第13篇 关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确保一方平安,特制定本规定。外来单位及人员是指非本院员工,来本院内承包施工、维修、安装、运输等任务以及在本院辖区内从事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劳务工、农民轮换工和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各类外用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研究院中、短期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安装、维修、运输等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来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为承包单位);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本院辖区内,与我院生产有直接联系,进行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任务的外来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院部负责发包工程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并留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手续齐全完备,符合国家要求,方可发包招用。

第四条 院部有关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同时要明确相互的安全责任。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认真审查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情况等。

2.负责监督承包方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和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送院产业管理部备案。

3.开工前,负责把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给乙方进行书面交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4.监督承包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两方人员交叉作业时,有权对承包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承包方在各类违章操作行为,有权进行处罚;有权停止承包方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作业。

5.承包方发生工伤事故时,本着人道主义的角度,要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施工前必须按规定持相关证照按规定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手续。

2.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应的施工项目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并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生产运行区域中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甲方的设备、仪表、阀门、消防措施等。施工临时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及其它设备或工具,必须征得设备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2)当所承担的工作与发包单位作业交叉时,主动联系对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应该自觉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特别在交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发包方有权进行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4)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发包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作业结束,要及时清除场地,恢复好各种防护措施,清洁现场。

(三)共同责任和义务

1.存在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由双方主动协商解决。双方解决不了时,提请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局仲裁。

2.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

3.承包方在对方区域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各项制度及规定,而造成事故和自身损失,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对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的,发包方要承担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

第五条 承包单位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工程承包合同;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与合同相符的资质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5.施工人员名单、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安全管理机构;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辖区管理的原则,承包单位承担的施工不论工程量大小、施工时间长短,一律要按照《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见附件一),送院产业管理部处审查,并报安委会审批、备案。

《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一式四份。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产业管理部、上级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担的工作进行转包,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对不服从本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外来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承担。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监管力度与抽查密度,经常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及时制止威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违规现象,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在对外来施工作业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及违章、违规现象,要报院产业管理部,由安全环保部按照院部的奖惩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出具书面通知,由发包部门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

第十条 院内相关工程、项目发包部门必须执行本规定,凡因为发包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给院部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院属个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安环部起草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单位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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