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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 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第2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 电焊手套;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3篇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2
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4篇 试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术语和定义
试压作业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职责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技术部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再作业。
危害识别
根据工作任务,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作业许可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 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 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 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 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 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照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试压后泄压处置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第5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6篇 现场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1.1劳保用品穿戴
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⑵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4.1.2作业人员
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作业。
⑵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未办理动火证及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⑶严禁在吊车吊运的物体上站人、作业或在吊运的物体下面辐射范围内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业时,一律要正确佩带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构件或安全防护措施上。需变化作业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
⑸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4.1.3指挥人员
⑴严禁违章指挥,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工人反应的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
⑶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或危险作业阶段,应通知汇报甲方、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如:超重起吊、大构件翻身、大件运输、密闭舱室涂装等)。
⑷遇强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4.1.4文明作业
⑴工厂作业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业场地不准打闹、睡觉。
⑵构件、材料、设备、工具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高处作业严禁随意抛丢物件,严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构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气瓶、乙炔气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氧气瓶与乙炔瓶要保持3~5m距离,严禁平放,不得曝晒,且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装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⑴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⑵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⑶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⑷有定期绝缘测量记录,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轮夹紧,必须符合要求。
4.1.6起重机械设备
⑴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挂放整齐,吨位标志清楚,无乱扔乱放现象。
⑶使用永久磁铁吊前必须清扫磁极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须光滑平整且无杂物;对磁极工作面应加强保养。
⑷进场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含保险),各种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4.1.7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⑴每台电焊机应保证一箱一闸一漏,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⑵电焊机应放在机棚内,防止潮湿、日洒和下落物等损坏焊机。
⑶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电焊线无裸露。
⑷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除内部的灰粉。
⑸气割具,电焊机头不用时,应绕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随意摆放。
4.1.8机动车辆
⑴进入现场车辆手续齐全。
⑵遵守施工现场限速定。
⑶运送材料或构件车辆进入现场后,司机下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⑷车辆载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运输。在特殊情况下,载物超高、超长、超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减速缓行,注意了望周围行人和车辆。
4.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三级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特种作业培训及考核,具有高处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从事高处作业。
4.2.2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做到: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时要互相提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业设施所需的吊环(耳)、支撑、托架等,非焊接人员不得随意临时焊接。
4.3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1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⑴.必须年满18周岁。
⑵.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4.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他有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从事起重作业。
4.3.2培训、考核、发证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起重作业。
4.3.3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业前应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②.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注意观察其他流动人员动态。
③.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和规格,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应按安全规定和额定负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必须做到:
a.口令坚定、明亮;
b.鸣哨规范、清晰;
c.手势标准、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⑥.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⑦.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移动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如达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有人的上空越过,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前,应事先与司机联系,并设有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及配合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 ,特别是高空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向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慎防撬杠回弹伤人。
⑶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现场,对安全装置、控制机构、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③.起重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它起重机上跨越,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④.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应切断电源,并挂牌警示。
⑤.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开车。
⑥.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运行中地面除有专人看管道沟、电缆、路轨及周围安全外,司机还应在运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现场的动态变化。
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信号都应服从。
⑧.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⑨.吊运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机操作时,不得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⑾在地面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遇有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也应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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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按规定项目做好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夹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⒀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应将四个支撑脚落在一层楼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垫木块或钢板,且保持机体处于水平状态,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设的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在二楼楼板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⑷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②.吊索具应定期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并远离现场。
③.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颜色标志。
④.使用焊接环形链经50%额定断裂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⑤.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⑥.吊耳的安装位置应由专人确定,焊接应由熟练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设计、制作、质量、定位、检查等应纳入工艺项目管理。吊耳与吊索的连接应采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⑦.使用钢板夹具吊运钢板时,系挂在吊钩上的钢丝绳所有顶角(夹角)均不应大于60°,且不得同时吊运两张以上的层叠钢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时,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应控制在5°以内。当物体刚吊离地面时应销停一下,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的上方运行,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不得有任何杂物、灰尘和油水。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铁板上。
4.4 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严禁在现场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4.4.2施工现场高空油漆补涂应参照高处作业施工要求进行。
4.4.4现场补漆用油漆应远离动火区域(10m以上)。
4.4.5对涂装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4.4.6现场技术人员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油漆工、油漆辅助工)进行工艺交底,指导安全技术操作。
4.4.7涂装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工作服,不准穿有铁钉的鞋,应穿防静电阻燃喷漆服,戴防护帽,用防护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过两小时。
4.4.8油漆作业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发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
第7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8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