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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交易中心车辆过磅管理办法规定
交易中心车辆过磅管理办法
1、车辆不得在磅称上急刹车或转弯。
2、车辆驶入磅称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3、为了计量确保无误,车辆过磅时,磅称上不得站有行人。
4、车辆过磅后,缴清费用,需急时将车辆驶出地磅秤,不得长时间在磅秤上逗留。
5、车辆过磅后,需缴纳应缴费用,不得借故不缴或欠缴。
6、司机或其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磅房收银室。
7、收费不撕票,属贪污行为,欢迎各客户监督举报,一经查实,均将以10-100元奖励,举报电话:____。
第2篇 国际中心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内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整体权益,创建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入园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进出园区管理规定:
1、建立机动车出入证制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经常出入本园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出入证》,凭《机动车出入证》进入园区。《机动车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下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临时来访的机动车辆,必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园区。车辆进入时,驾驶员必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机动车出入证》,遵守园区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在秩序维护员的引导下,按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园区时,用《临时机动车出入证》换回有效证件。若临时车位已满,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园区;
3、本园区禁止出租车进入。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使用人或来访者,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业主/使用人(或被访者)的房号、姓名,经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使用人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可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由秩序维护员及时放行;
4、驶出园区的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物品时,为确保业主/使用人的财产安全,秩序维护员有权询问和检查。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需暂缓放行,请客户服务专员与业主/使用人本人联系确认后放行。业主/使用人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驶出园区,须由业主/使用人本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出门手续,经秩序维护员验证后方可准其驶出;
5、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园区;
6、禁止2吨(含)以上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园区。遇业主/使用人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业主/使用人的房号、姓名,经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它特殊情况,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进入;
7、业主/使用人拥有的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各单元楼相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处或集中停放处。访客进入园区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园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临时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本园区规划地面停车位允许业主先到先停,停车费用按萧山区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园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及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划定车位之前园区道路禁止停放车辆;
2、已购地下车位的业主,其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地下车位中;承租地面或地下车位的业主,其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承租车位中。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地下自行车库或地面指定地点,禁止停放在门楼、楼道以及单元门口等非停车位置。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由秩序维护员就近搬入非机动车停车库;
3、禁止在园区内非停车区域和绿化带内随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进入绿化带,主干道、地下停车库内不准滑旱冰。违者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4、业主需短时间(不超过30分钟)在地面离人临时停车的,在进入园区入口时,应主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情况,超过规定时间的,秩序维护员有权要求其立刻离开,严重超时的按照违规停车办法处理;
5、临时进入园区的来访机动车辆应服从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在指定的车位临时停车。秩序维护员按市物价局区物价局相关规定向停车者收取临时停车费,出具统一收据;
6、禁止无《机动车出入证》和《临时机动车出入证》的机动车辆在园区内停车,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取《临时机动车出入证》,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离开园区时用《临时机动车出入证》换回驾驶证(或行驶证),并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临时停车位已满,秩序维护员在大门口公告,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
7、为了降低车辆噪音和尾气污染,临时停车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关闭发动机。上下车、关车门时应注意减少噪音,防盗报警器夜间采用静音设置,避免影响周围业主;
8、停放在地下车库或地面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谨防失窃。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和制止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劝诫、制止、收取违约金等;
2、进入园区的任何机动车,如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秩序维护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规定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
3、对在行驶、停车中碾压绿化带和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机动车,按损毁程度等价赔偿。业主/使用人违规由业主/使用人缴纳;来访者违规,由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取证后,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4、 对违规不愿意按本规约执行的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中心在园区宣传栏、业主论坛公开曝光,有必要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违规停放车辆,可以采取闭锁、拖离等强制措施。违规五次以上(含五次),可以禁止该车辆进入园区;
5、停放在园区的车辆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肇事车主应及时将受损车辆车牌号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通知受损车辆的车主,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园区内任何业主/使用人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使用人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第3篇 后勤汽运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后勤汽运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有车单位的车辆使用上原则由有车单位根据各项任务自行调配,遇有领导执行外市县、省任务时,原则上乘社会交通工具。确实因工作需要,交通又不方便,经主管校长批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以派车。
2.大学遇有大型会议活动车辆紧张时,校长办公室指定汽运中心调用各单位车辆时,应无条件配合。
3.各单车认真填写一次性出车任务单,详细标明年月日、出车时分、回库时分、去向地址、往返公里和用车人。月末在第一页上填写里程表数。交汽运中心。
4.油料配给原则上接现行标准执行。不同类型车辆和该车出厂时标明的耗油标准,结合使用年限。制定供给标准。发现违反规定(人情车、越线行驶、与公派无关的旅游、钓鱼等)及记录不明的行驶公里,月末核算后决定其油料的增加或减少。
5.各车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检车费、二环快速干道路桥车辆通行费,里程表检测费,油料费、暂行由汽运中心办理,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精神,每年收取各车有关部分费用。
6.各车的修理、保养支出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结帐后的修理、保养明细复印件交给汽运中心入档备案,以考核车辆的使用及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爱护车辆程度。
7.车辆检验根据牌照尾数于相同月份进行,参检车辆提前做好应检工作,每月10日前上线检车。
第4篇 环卫绿化服务中心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心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减少和避免交通安全事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中心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出车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并填写派车单,任务完成后需经用车单位或个人签字,方可作为结帐凭据。私人用车,要先预交油料费方能出车。
2.车辆严禁私自出车,一旦发现,对驾驶员进行处罚200元。
3.严禁酒后开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大小,均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单位不承担连代责任。
4.要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个人不得擅自在外修理或购配件材料50元以上维修费要先请示后再修(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不予报销。
5.根据总公司《关于车辆管理规定》,车辆油耗必须与里程数相吻合,不能私自给其他人员油料,车辆停泊在中心院内,车辆严禁外借。
6.驾驶员在工作中有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反映、说明情况,相互理解,不能因此影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