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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客运公司文件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规范化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文件是传达方针、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申报计划、方案的重要工具,各部室及下属公司必须认真做好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简便。
第四条文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公司机密。
第二章文件主要种类
第五条公司文件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决议、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批复、会议纪要、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公司合同、协议、采购计划、报告、方案。
(三)其它需要领导批示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文件格式
第六条公文格式: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种类,除批转规章制度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
1、公司本部的发文字号
(1)公司文件,分为4种:
张环客:用于向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股东方、董事会等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等事项;
张环客发:用于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部门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以及必须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事项;
张环客人:用于涉及公司人事任免等事项;
张环客函:用于与景区内、外不相隶属或者平行的单位、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事项。
(2)公司安委会文件:张环客安发;
(3)公司党总支文件:张环客党发;
(4)公司团总支文件:张环客团发;
(5)公司工会文件:张环客工发;
(6)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文件,分为2种:张环客办发、张环客办函。
2、下属公司的发文字号要求
下属公司不得使用“易程天下”字样的发文字号。湖南易程国旅公司可用“易程国旅”字样作为发文字号,高速事业部可用“易程高速”字样作为发文字号,易程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用“易程信息”字样作为发文字号。
3、年份、序号
年份应用阿拉伯数码标注全称,用六角括号;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三)文件一律加盖印章,上报的文件应注明签发人。
(四)秘密文件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文件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如需同时送其他部门,应用抄报形式。
(七)文件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部门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司规范化简称为“环保客运公司”。公司内各部门的对内规范化简称为“公司各部室、分部、中心,信息技术公司、国旅公司、高速客运事业部”。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七条文件用纸统一用a4型,左侧装订。“通告”、“通知”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合同、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采购计划、报告、方案及其它需要领导批示的书面材料须按规范的格式起草,如采购计划,必须注明事由、数量、品名、型号、单价等。
第四章文件办理
第十条公司文件由各有关部门起草,并经部门第一负责人核稿后送总经理办公室按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凡需办理的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统一送公司总经理、其他分管领导审批,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传递公司文件,不得擅自以部门名义对外发文。
第十二条已送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分管领导批示的文件,应在两日内批办,紧急文件应当日批办,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文件,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办理时限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凡逾期延误或漏办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发出的文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分管领导签发;公司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公司党总支文件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公司团总支文件由团总支书记签发;公司工会文件由工会主席签发;总经理办公室发出的文件,由行政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文件要认真负责、及时,文件主批人应签署自己明确具体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不得无故压文件。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会签进行督促。
第十五条草拟和签批文件,应使用碳素墨水钢笔或毛笔。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在将文件送领导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为:是否需要行文,文件内容,文字表达,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然后上报公司有关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批。文件的拟办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随意签署拟办意见。
第十八条秘密文件不得翻印、转发,传递秘密文件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十九条收文的处理。公司收文归口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拟办、送审、督办,总经理办公室要严格做好收文登记备查和督促办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应及时对所收到的文件送总经理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各部室起草的对外文件,由起草文件的相关部室负责对外报送;公司内部管理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下发到各部室。
第五章文件立卷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文件办完后,应及时将文件正本和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司文件归口总经理办公室归档,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得保留文件,对技术性较强或为方便日常管理而需由本部门临时保管的文件,负责保管部门应定期(两年一次)转交公司档案室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经过鉴别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zz客运有限公司
第2篇 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档案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公司档案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设立档案室,专人负责指导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档案部门应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档案的保管利用提供便捷的服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来改善保管形式和检索条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三章 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 档案工作涉及公司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应建立健全档案鉴定工作的领导体系,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建立包括各部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国家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规定,对科技、文书、会计、声像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科技档案由工程管理部管理,会计档案、各种合同由计划财务部管理,文书和声像档案由综合部管理。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公司各部门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归档。凡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系统,准确地反映公司科研、工程建设、经营、财务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归档文件的书写笔迹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和复印纸、热敏纸复写;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线条、字迹、图像清晰,反差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规定对需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并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及时向档案人员办理归档文件材料的交接。
文书档案类归档文件材料由公司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后移交档案室整理、编目;人事档案由综合部负责整理、编目;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招投标档案等由相关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对归档的档案,应严格按照上级及行业案卷质量标准进行整理,按归档要求及时整理上架。
第十二条 对机密档案、涉及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要制定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 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购置足够的档案装具,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需要;要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污染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护和长期保存。
第四章 文件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结合文件材料形成的流程、文件材料的专业内容特征等分类确定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部门。
(一)综合部:收文、发文、会议文件、电报、申请、企业章程、公司领导讲话、周报、简报、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照片(底片)、专题报告、计划总结、大事记、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人事干部管理及党群工作等文件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形成的文件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形成的文件材料,干部教育与培训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事务、公证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部门有关人员要予以配合。
(二)计财部:会计档案及验工计价、各种合同文本及文件、招投标文件、资金管理、成本价格管理和环境评价方面的文件材料,有关业务部门的兼职人员或特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三)工管部:施工图、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环境保护、三电迁改、地下管线、文物迁改、林地手续、初验等文件材料。
(四)安质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可研报告、试验检测报告、咨询监理及招标文件、质量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五)物设部:甲供物资及设备招标等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综合部对收集来的零散的档案要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公文办结后,公文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送综合部管存,按年度进行分类整理,列清目录,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对不符合整理要求,不便于保管利用的案卷要进行加工。整理时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按照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门别类,使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够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文书档案按《铁路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档〔2003〕14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招投标档案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分类与代码》(tb/t1588-20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999)执行;
会计档案按《铁路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办档〔1998〕22号)及《铁路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办档〔1999〕22号)执行;
声像档案按《铁路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档〔1993〕14号)执行;
照片档案按《照片档案整理》(gb/t11821-2002)执行。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应做到:
(一)文件、资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二)正确反映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三)立卷范围应按规定的范围归档,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保管期限。
(四)应归档的公文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公文排列系统,编号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语言通顺;装订要整齐、结实,卷皮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归档时间:
文书档案:当年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基本建设档案:业务部门形成的按年度归档,施工单位形成的在其工程项目竣工验交后三个月内归档或分阶段、单项归档。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向档案室移交。
招投标档案:应在每个项目招标结束后归档。
科学研究档案:应在每项科研课题完成或停止后归档。
设备仪器档案:应在每个设备仪器安装调试或使用后归档。
电子文件、照片及底片、声像材料、实物等载体的文件材料可随时归档或与纸质文件的归档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公司有关人员鉴别和分管领导人批准,在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销毁。一般公文,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或清册销毁,秘密及以上公文要填写销毁清单,并有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九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从范围(政治、经济、文化)、从时间(现实的、当代的和将来的)、从有用性(作参考、作凭证)等各方面全面地估计和预测,确定需要保存的档案和保存时间,销毁已失去价值的档案,达到有区别有重点地保存档案。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适时提出销毁建议,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所有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调阅、复印,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部门要做好所有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或自存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客运公司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董事会成本控制目标和“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原则,控制电话费用开支,结合公司的实际定岗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固定电话指公司用于日常工作、生产、生活所安装的所有座机电话及公司配置的调度专用手机。
第二条:固定电话话费标准按公司核定的当年成本分解考核标准执行。各部室原则上除经营班子成员办公室、办公室、传真和服务热线可开通长途电话外,不予开通长途,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开通长途、也可到行政事务部拨打长途,但均需落实专人登记,行政事务部凭登记与话费详单据实报销费用,其他部室在限额内报销。
第三条:核报办法
一、经营班子成员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服务热线电话按实报销。
二、凡有多部固定电话的部门,公司只考核到该部门话费总数,多部开通后的固定电话可调剂余缺,相互拨打提倡多使用小号。
三、各部室或分部负责人为所辖固定电话的第一责任人,各部室或分部再视情况考核电话管理者。
四、月度电话费用先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支付,然后按核定标准列支费用,超额(或节余)部分列入部室负责人专项往来,按月公布,固定电话费每半年考核清算一次,超额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50%(第一责任人再追究到电话管理者),节余部分的50%由各部室调剂可补充手机费用的不足。
五、各部室和分部需要清查话费明细时,财务部和行政事务部应提供协助。
第二章手机费用管理
第四条:手机指个人手持移动电话(不含座机电话子机)。
第五条:公司在移动公司开通集团用户业务,集团内部固定包干话费9元/月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六条:手机费用按岗位区别对待,报销标准如下:
一、管理岗位报销标准
1、一般员工报销60元/月。其中安全主管、行政事务部小车专职司机120元/月;接待员和计财部出纳报销100元/月。
2、部门副经理报销160元/月(其中未设部门经理正职、主持部门工作的报200元/月,分部副经理报180元/月)。
3、部门经理报销220元/月(其中:分部经理报260元/月)。
4、董事会秘书专职200元/月,兼职120元/月。
5、总助、三总师报300元/月。
6、副总、总监报380元/月。
7、总经理报560元/月。
二、生产岗位报销标准
考虑生产岗位个别岗位的特殊性以及便于工作的需要,对于下列岗位报销手机费用规定如下:
1、分队长报50元/月。
2、安全员报50元/月。
3、办公室文员报60元/月。
4、站长、调度报40元/月,助理调度报30元/月。
5、索部厨师长、天部后勤采买员报50元/月
6、水电工报50元/月。
7、系统维护员(各站点线路维护员)报70元/月。
8、热线电话值班人员报180元/月。
第七条:特殊岗位补贴标准
列入公司服务联系卡上的人员报100元/月(具体报销时间和人员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八条:报销办法
原则上凭票在标准内按月据实报销,生产岗位由分部文员组织统一定时报销,特殊岗位(指业务量不均衡的岗位)一年内可统筹结算,超过自负,节约归公。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凡报销话费的电话或手机在工作时间(黄金周等特殊时期24小时)内一律不得关机,必须保证畅通。
第十条: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接公司内部电话(含集团内部手机)。
第十一条:营运时间内,各站场不得使用调度电话办私事。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者,首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取消当季话费报销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自20_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某客运公司分队长岗位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分队长岗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力量,明确管理职责,确实将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营造公司上下齐心协力围绕安全生产目标积极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队长工作职责
1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的和谐、团结和稳定,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①严格履行公司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严禁任何恶意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如散布谣言、拉帮结派、制造混乱;
③严禁以任何方式恶意对抗公司管理。
2 、确保分队驾驶员严格履行其岗位职责 , 不发生干扰、破坏、中断核心景区正常运营秩序的事件:
①管控分队驾驶员严格服从公司各项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②平时多关心分队驾驶员,了解他们工作、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
3 、确保分队驾驶员按其岗位职责的要求规范行车,不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①每天上班前观察分队每一位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及时询问异常者,对有困难驾驶员及时予以帮助;对身体欠佳、头晚末休息或末休息好的驾驶员强制予以下车实行安全轮休。每天按分部统一要求管控分队驾驶员中途轮休和夜间就寝;
②每天乘坐环保车 ( 天部 2 次、索部早晚各 2 次、森部 4 次 ) 在分部客流高峰时间段上路稽查本分队及其他分队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情况。
4 、确保分队驾驶员按其岗位职责的要求落实机务日常检查、满 800-1000 公里安全检查及一、二级维护保养:
①每天上班前或下班后督促分队每一位驾驶员对车辆的油、水、灯光、仪表、轮胎气压等部位进行检查,中途休息时按 1/2 比例抽查驾驶员检查情况;
②建立分队车辆公里数和安全部位检查台帐,提醒、督促每一位驾驶员满 800 -1000 公里 时对安全部位上安全检查台检 查一次;
③负责向机务安全员报送分队一、二级维护保养计划。
5 、确保所管辖分队驾驶员按其岗位职责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①每天检查 1/2 驾驶员仪容仪表、车容车貌、规范候班、适时开启空调、 vcd 播放等情况;
②随时督促驾驶员做好“ 3 米 微笑服务”工作。
6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每天认真填写、上交管控日志,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对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在稽查的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态度和蔼、坚持原则。
7 、收集、核实、保管、上报本分队驾驶员生产运营相关数据日志,并确保真实、有效。
8 、分队长须遵守驾驶员岗位职责的全部内容,如有违反,将加重处罚。
9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分队长绩效考核
把分队长工资办法从驾驶员工资办法中独立出来,在总额上基本与原驾驶员工资一致,其绩效考核奖金由原执行的车公里工资(根据淡旺季、车型确定)、安全行车奖、服务综合奖、职务津贴、星贴合并组成,将绩效考核奖金与其分队安全、服务、机务、成本等与分队长责任挂钩,按月绩效考核发放。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奖罚标准
1 遵守制度 (3 分 ) 遵守制度,违一条,罚一条 , 按 10 元扣 1 分换算
2 管理责任 (10 分 ) 其它管理者发现队员违规违纪被处罚后,分队长承担罚款的 10% 的管理责任 , 按 10 元扣 1 分换算
3 日常工作
运营秩序 (20 分 )
紧急情形下 , 队员不服从调车指令的,一人次扣 5 分
员工有困难、有情绪不主动沟通、帮助,通过其它途径反映上来的一人次扣 5 分
安全行车 (30 分 )
上班前观察队员精神状态,询问异常者、休假上班者,该问而未问一次罚 1 分;该下车而未下车的一次罚 5 分
每天上路检查队员规范行车,少一次扣 2 分,
轻微事故率每超过 1% 扣 1 分,一般事故率每超过 1% 扣 2 分,伤人事故率每超过 1% 扣 5 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率每超过 1% 扣 1 分。
机务检查 (20 分 )
每天按 1/2 比例检查驾驶员车辆日常检查情况,漏检一台车扣 1 分
督促满 800 -1000 公里 车辆上安全检查台检查安全部位,漏检一台车扣5 分;超公里数检查一台车扣 2 分
及时上报分队二级维护保养计划,迟一天扣 1 分
服务质量 (10 分 )
分队发生服务质量投诉,一次扣 5 分
工作纪律 (4 分 )
发现本队队员问题不记录、不处罚,一人次扣 2 分;发现其它驾驶员违章不记录报告一次扣 1 分;处罚不公平公正,一次扣 2 分
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一次扣 10 分,第二次扣 50 分,第三次降级使用(本条不受分值限制)
其他工作 (3 分 )
未填写、上交工作日志,一次扣 2 分 , 错、漏填一项扣 1 分。
队员填写行车日志数据不准或漏填的 , 一人次扣 1 分
队员参与打架的一人次扣 2 分
4 临时工作 临时交办工作没完成的,一次扣 1 分
5 奖励
分队无违规违纪记录的,奖 5 分
分队无服务质量投诉记录的,奖 5 分
分队无机务检查不合格记录的,奖 5 分
轻微事故率低于指标 1% 奖 1 分;一般事故率低于指标 1% 奖 2 分;无伤人事故奖 5 分;事故经济损失率低于指标 1% 奖 1 分。
合理化建议:公司采纳的奖 2 分,分部采纳的奖 1 分
1 、绩效考核奖金中,分队长本人对本分队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计入对本分队长的考评;由上级管理者做出的对该分队员工的处罚决定,除对过失驾驶员处罚外,还要对所在分队的分队长按过失驾驶员处罚金额的 10 %承担管理责任。
2 、增加重奖、重罚和淘汰制。 按照月度绩效考评考核得分把全体分队长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为得分 90 分(含)以上,乙级为得分 75 分(含)- 90 分(不含),丙等为得分 75 分(不含)以下。
每月对索溪峪分部分队长前一名、天子山分部两园路段的前一名且考评为甲级的给予优胜奖 500 元;索溪峪分部第二名且考评在甲级的奖 200 元
。森林公园分部和天子山分部的索道路段及天梯路段的分队长连续二次考评达到索溪峪分部第一名或天子山分部两园路段第一名以上(含)分值且考评为甲级的,给予奖励 500 元;连续二次考评达到索溪峪分部第二名以上(含)分值且考评在甲级的,给予奖励 300 元。
每月对索溪峪分部后一名、天子山分部两园路段后一名且考评在丙级的给予 500 元处罚;对连续 3 次考评为索溪峪分部末一位、天子山分部两园路段末一位且其中两月考评为下等的,将予以末位淘汰;对森林公园分部和天子山分部的索道路段及天梯路段的分队长连续 3 次考评在索溪峪分部末一位或天子山分部两园路段末一位同等分数且其中两月考评为下等的,将予以末位淘汰。
3 、分队长驾车参运发生责任事故,除按《安全管理办法》处理外,其事故计入分队考核;代理其他岗位工作时失误,参照相应岗位职责要求按《生产性岗位员工考核细则》对个人考核,造成有效投诉的除对本人按《生产性岗位员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外,并计入分队考核。
4 、分队长由分部经理或分管助理负责考核,分部考核后报安全运营部审核,安全运营部审核后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审批,再送人力资源部考核。
三、专职分队长任免
第5篇 客运专线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档案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公司档案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设立档案室,专人负责指导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档案部门应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档案的保管利用提供便捷的服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来改善保管形式和检索条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三章 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 档案工作涉及公司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应建立健全档案鉴定工作的领导体系,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建立包括各部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国家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规定,对科技、文书、会计、声像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科技档案由工程管理部管理,会计档案、各种合同由计划财务部管理,文书和声像档案由综合部管理。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公司各部门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归档。凡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系统,准确地反映公司科研、工程建设、经营、财务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归档文件的书写笔迹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和复印纸、热敏纸复写;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线条、字迹、图像清晰,反差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规定对需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并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及时向档案人员办理归档文件材料的交接。
文书档案类归档文件材料由公司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后移交档案室整理、编目;人事档案由综合部负责整理、编目;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招投标档案等由相关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对归档的档案,应严格按照上级及行业案卷质量标准进行整理,按归档要求及时整理上架。
第十二条 对机密档案、涉及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要制定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 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购置足够的档案装具,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需要;要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污染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护和长期保存。
第四章 文件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结合文件材料形成的流程、文件材料的专业内容特征等分类确定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部门。
(一)综合部:收文、发文、会议文件、电报、申请、企业章程、公司领导讲话、周报、简报、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照片(底片)、专题报告、计划总结、大事记、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人事干部管理及党群工作等文件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形成的文件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形成的文件材料,干部教育与培训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事务、公证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部门有关人员要予以配合。
(二)计财部:会计档案及验工计价、各种合同文本及文件、招投标文件、资金管理、成本价格管理和环境评价方面的文件材料,有关业务部门的兼职人员或特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三)工管部:施工图、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环境保护、三电迁改、地下管线、文物迁改、林地手续、初验等文件材料。
(四)安质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可研报告、试验检测报告、咨询监理及招标文件、质量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五)物设部:甲供物资及设备招标等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综合部对收集来的零散的档案要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公文办结后,公文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送综合部管存,按年度进行分类整理,列清目录,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对不符合整理要求,不便于保管利用的案卷要进行加工。整理时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按照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门别类,使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够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利用。
文书档案按《铁路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档〔2003〕14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招投标档案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分类与代码》(tb/t1588-20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999)执行;
会计档案按《铁路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办档〔1998〕22号)及《铁路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办档〔1999〕22号)执行;
声像档案按《铁路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档〔1993〕14号)执行;
照片档案按《照片档案整理》(gb/t11821-2002)执行。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应做到:
(一)文件、资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二)正确反映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三)立卷范围应按规定的范围归档,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保管期限。
(四)应归档的公文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公文排列系统,编号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语言通顺;装订要整齐、结实,卷皮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归档时间:
文书档案:当年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基本建设档案:业务部门形成的按年度归档,施工单位形成的在其工程项目竣工验交后三个月内归档或分阶段、单项归档。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向档案室移交。
招投标档案:应在每个项目招标结束后归档。
科学研究档案:应在每项科研课题完成或停止后归档。
设备仪器档案:应在每个设备仪器安装调试或使用后归档。
电子文件、照片及底片、声像材料、实物等载体的文件材料可随时归档或与纸质文件的归档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公司有关人员鉴别和分管领导人批准,在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销毁。一般公文,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或清册销毁,秘密及以上公文要填写销毁清单,并有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九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从范围(政治、经济、文化)、从时间(现实的、当代的和将来的)、从有用性(作参考、作凭证)等各方面全面地估计和预测,确定需要保存的档案和保存时间,销毁已失去价值的档案,达到有区别有重点地保存档案。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适时提出销毁建议,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所有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调阅、复印,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部门要做好所有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或自存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的安全生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2.职责
负责编制全线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指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全线灾害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对全线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1.机构设置
各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安质部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组员为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监理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办公室。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应急反应行动;与外部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
施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下设伤员营救组、物资抢运组、抢险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等专业组。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人员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其中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编制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单位(项目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3.职责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
(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培训要求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要求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要求
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1.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各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反应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救援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现场指挥部一、二级救援组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培训。
(2)施工单位三级救援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
(4)培训的内容
1)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骤训练;
2)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措施;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及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
5)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实施)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演练要根据制定的计划定期进行,出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进行专项演练,演练内容如下:
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
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测试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
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预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立刻报警、打求助电话)→启动救援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出救援请求→实施应急救援、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理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2.紧急疏散及紧急避险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公司、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场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有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以及在抢险时发生二次事故。
3.先期处置
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靠本施工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二级救援指挥小组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指挥和协调
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助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及时联系事故灾害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0.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财产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某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消防工作,不断完善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它高管层任副组长,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联络、协调工作。
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建立消防实施小组,配备1-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安全运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与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消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行政分管领导是公司总部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室、维修中心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与消防工作总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队、站场、班组要与分部、维修中心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助理具体负责消防建设工作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运营部)每月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每天早工作例会、月4次中层骨干会、月2次以上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会议总结消防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分析典型案例、交流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全方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员应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3、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制度。分部、维修中心责任安全员要每天坚持巡查,每月巡查达到22天以上;分部、维修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每月巡查要达到15天以上;安全助理每月巡查达到20天以上;安全运营部经理每月巡查达到15天以上;安全分管领导每月巡查达到10天以上,并对分部、维修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若发生火灾隐患的分部、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经理,现场的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扑救火灾。值班经理立即决定是否报火警119电话、急救120电话。同时向安全运营部及安全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火灾损失较大的事故,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的分部(维修中心)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迅速组织力量增援危机现场。现场处置结束后,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责任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防火宣传、消防培训工作制度。人力资源部年初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员工计划,每年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期间邀请消防专业人员上课,培训率要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并依法持证上岗。安全运营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利用宣传橱窗、板报、文化墙,技术部门要利用网络等阵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安全运营部统一制作在库房、泵房、变电室、厨房、控制室等10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公司机关、分部、维修中心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应设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装报警电话,消防器材室内的消防器材箱应配备消防手提泵、灭火器、水带、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栓扳手等器材;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有维修保养记录;公共消防栓保证无埋压、圈占、损坏等现象,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公司义务消防队伍,下设总部、维修中心、索溪峪分部、天子山分部和公园分部五个义务消防队。
总部义务消防队由行政事务部经理任队长,总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由维修中心经理任队长,维修中心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各分部义务消防队由分部经理任队长,分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义务消防队至少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训练。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消费器材的保管和有效性检查与维护、紧急情况的扑救、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义务消防队立即投入工作,接受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运营部要对公司各单位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司总部、分部、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对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等。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建立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完善的消防业务档案是公司消防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保证。安全运营部要全面掌握公司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行政事务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消防业务档案应包含消防基本情况、防火检查、消防巡查、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灭火演习、消防会议等内容。
(六)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8篇 某某铁路客运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2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22】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工作原则,结合转换经营机制后公司的实际状况,为促进公司的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确保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的宗旨是:杜绝特大责任事故,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降低因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
第三条 安全管理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原则;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岗轮训、发生事故再训”的原则;坚持“普教、严管、重处”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全体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四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先进的手段,使驾驶员、乘务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时,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增加驾驶员、乘务员的风险意识,使之承担经济损失,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使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断改善,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相关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和各部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在安全管理体系中,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认真履行各自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的经理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的人员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安委会制定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听取组成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审核对重大、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安全经理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下达年度的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安管人员、驾驶员、乘务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与协调。按时上报事故报表和安全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贯彻安委会的决定,研究分析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当前公司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精神,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学习;负责事故的调查、定性处理等事宜;协助办理驾驶员的车审、补证、换证等;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的索赔手续;解决存在的问题,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各种记录,总结本公司安全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安全管理负责人,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车辆的驾驶和技术状况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基础管理
(一)、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驾驶员聘用、行车安全、车辆检验、安全例会、事故处理、风险基金、档案管理、车辆保险、统计报表等。
(三)、公司必须建立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和技术档案。档案要由专人管理,及时填写,记载详细,随时备查。
(四)、公司的文档资料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五)、安检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工具和设备,以及简单的维修工具等。
第十二条 驾驶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选拔聘用:1、驾驶员聘用的条件是:必须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1的,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在20万公里以上的可驾驶客运车辆;准驾车辆代号为a2的,应具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在10万公里以上的可驾驶客运车辆。同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遵守劳动纪律,作风正派。2、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初步考核,要进行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经理负责办理上岗证,并建立相关档案。3、驾驶员办理上岗证由办公室负责,对无上岗证的安检室不予派车。
(二)、对不服从公司管理的驾驶员,公司安全经理有权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三)、公司所属驾驶员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方可参加营运,凡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车辆,不得参加高速公路营运。
(二)、为保证车辆的行车安全,各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防滑链、三角木、警示牌、应急锤、铁锹等设备。
(三)、营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不按时进行维护的车辆,公司不予报班。车辆发生技术故障必须及时修理,尤其是危及行车安全的,如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必须及时送修,否则公司不予报班。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
(一)、车辆行驶速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干线长途客运班车,可采取限时到达的方法进行限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营运客运班车不得超员,不得客货混装。
(三)、营运客车不得在载客的情况下,驶入加油站加油。
(四)、春运、黄金旅游期间车辆运行质量控制: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安全经理负责组织学习,下发文件和制定安全行车防范措施,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及乘务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行车作业过程中,驾驶员和乘务员负责在行车途中旅客、行包、货物、车辆的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确保旅客在行车过程中安全、及时、便捷、舒适。
(六)、营运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间隔休息不得少于20分种,一天的总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26日(与休息日顺延)召开一次管理人员会议,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学习贯彻上级文件;解决当前公司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布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部署司乘人员安全例会。
第十六条 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防止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教育效果。对无故不参加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上岗制度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要求按本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上岗证由公司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事故分析制度
分析每一起事故的原因,要做到情节清楚、责任明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发生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安全考核制度
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事故的车辆和驾驶员,不能参加任何评优活动。定期检查或抽查中不达标的车辆和驾驶员,要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安全奖惩制度
年终要对在各项专题安全活动中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先进车辆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车辆和驾驶员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如未到年终发生事故而造成指标突破者,可提前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与车辆保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公司的一项安全管理规定,各单车必须按规定向公司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的罚款和事故处理费用不足时的调节。
(二)、各部门负责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
(三)、凡被保人不履行保险义务,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制造假案进行欺诈,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过程
(一)、肇事后,驾驶员负责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通知当地交警部门,两小时内必须通知公司。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做好记录,公司负责填写事故报告报安全部立案。
(二)、一般事故公司负责处理,重大事故由安全部协助公司处理。安全部负责会同保险公司就事故损失情况进行定损。交警队根据客观事实和法规认定事故责任(如不服认定由安全部认定后申请复议)。处理事故时,要求处理人员对事故做到情节清楚,责任明确。
(三)、索赔要求:事故处理人员负责将事故处理单、证、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定损表、住院证、医疗发票等上报安全部,安全部负责审核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
(四)、结束后,由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案时要求:事故档案要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事故结案后当日内,要将《责任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公司。
第二十五条 事故报表必须在每月5号前上报。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同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驾驶员同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行车文明服务承诺书;在春运、黄金旅游期间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
第10篇 客运企业安全运营稽查考评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安全运营稽查考评管理办法
为确实加强公司安全运营线的管理力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强员工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安全运营线各岗位的稽查、监督、考评全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对安全运营线各岗位进行稽查、监督、考评按“分级稽查、逐月考评、全员监督、公平公正”的方针和“不管不评、不诉不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与公司《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及其它规章制度结合实施,配套使用。
二、工作稽查
第四条:工作稽查指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每个负有管理责任的员工都必须承担稽查责任,切实做好管理链中自己下一级的工作稽查。
第五条:稽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文明服务、安全生产情况;
4、对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5、处理问题公平公正情况;
6、公司布署的其它稽查事项。
第六条:工作稽查按管理权限划分稽查责任:
1、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稽查各分部经理、安全运营部经理,有权稽查上述人员管理下的全体员工;
2、安全运营部按各自的分工主要负责稽查各分部经理、助理;有权稽查本部和各分部的全体员工;
3、分部经理主要负责稽查本部助理、文员,有权稽查本部的全体员工;
4、分部助理按照分工主要负责稽查站长、安全员、机务员、分队长、后勤人员,有权稽查本部的调度、驾驶员等员工;安全员、机务员协助分部助理稽查站长、分队长及其他调度、驾驶员等员工;
5、站长主要负责稽查本站范围内的调度、驾驶员(含临时进入本站)等员工;
6、分队长主要负责稽查本分队的驾驶员,并有权监督本分部其他分队的驾驶员和调度等员工。
第七条:管理人员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计入对该管理人员或部门的考评;由上级管理者做出的对该管理人员管辖范围内员工的处罚决定,除对过失员工处罚外,过失员工的上一级管理人员还要按过失员工处罚金额的10%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工作稽查按照“一事一查”的原则办理,稽查中发现问题一经发现,稽查者可直接对照《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当即处理。
第九条:稽查处理结果按照经济处罚每10元扣1分的比例,计入月度考评成绩。
第十条:监控稽查是公司运用技术手段对分部及个人的稽查,监控稽查结果与现场稽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必须有书面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并收集归档,处理意见要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分部的处理按问题性质分别上报安全运营部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下列权限对稽查问题进行处理:
1、对个人的经济处罚由有稽查处理权限的部门研究决定;
2、对个人停岗停薪一个月以上的处罚及解聘的处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对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在收到处理意见三天内,可以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按照问题性质,责成安全运营部或工会在五天内调查核实,并回复复议结果,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的执行。超过三天仍未要求复议的,以后就同一件事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四条:经过调查核实,相关部门稽查处理情况有事实失实或处理不公、适用条款不当的,可以责成重新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配合稽查的员工,按照《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稽查和处理必须公开公正、不殉私情,如果有不当运用稽查权限,有针对性地对同一人打击报复,并出现三次以上失实稽查和不公处理的,对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相互监督是指各分部没有管理隶属关系员工之间的相互检查和督促,相互监督是工作稽查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监督不受管理权的限制,主要是被管理者对管理者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员工之间横向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和稽查的内容相同。
第十九条:员工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某一种方式处理:
1、当面劝导、督促其改正;
2、电话举报给有处理权的负责人;
3、书面举报给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负责人;
第二十条:监督举报必须说明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人和造成后果,举报人须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举报。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负责人接到监督举报后三天内必须组织调查核实,如举报情况属实,立即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举报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权限,与工作稽查处理相同。
第二十三条:社会义务监督员是受公司委托,负有特别权利的监督人员,对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不配合的员工,参照《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中不配合稽查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对监督举报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按照公司制度相关条款处理,对打击报复监督人参照不配合稽查的条款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出现同一举报人对同一被监督人的多次失实的监督,视作恶意举报,视其情节按照公司制度相关条款处理。
四、岗位考评
第二十六条:岗位考评是对员工在所在岗位履行职责工作绩效情况的综合考核、评定,分为月度岗位考评和年度岗位考评。
第二十七条:岗位考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
1、安全运营分管领导负责考评安全运营部经理、各分部经理;
2、分部经理负责考评分部助理、文员;
3、各分部助理按照分工、分别负责考评站长、机务员、安全员、分队长、后勤人员;
4、站长、分队长负责考评调度、助理调度、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的月度个人考评实行定期考评,每月21日至30日为考评日。考评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应当共同遵守的公共行为规范;一部分为本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规范,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见附表)。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奖励加分和稽查、监督处理扣分当月计入月度考评之后,最后综合得分为员工月度考评分值。
第三十条:员工岗位年度考评就是将员工逐月考评情况综合累计的结果,年度考评基准分为1200分。
第三十一条:员工年度考评的结果整理归档,作为员
工年度奖金、评先评优和年度续聘、末位淘汰的主要依据。
五、上报和汇总
第三十二条:各分部第一负责人是分部个人稽查、监督、考评情况整理汇总上报的责任人,分部文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分部对个人的稽查结果应当上报安全运营部备案;对个人月度考评结果,经分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8日前报安全运营部汇总;安全运营部在每月30日前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部个人的年度考评结果在每年12月30日前,各分部文员上报到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部汇总后上报给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存档。
六、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安全运营线稽查考评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总办主任、安全运营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维修中心经理、各分部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设在安全运营部。
第三十七条:各分部要相应成立稽查考评小组,在分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稽查、监督、考评工作。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20__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 某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安全方针 , 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 确保安全生产 , 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的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此外还有维修生产安全、站场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对各块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不交叉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谁主管谁负责为主体、全员安全管理为基础,构成公司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工作。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高管成员任副主任,维修中心经理、各部室经理以及安全助理为成员。安全分管领导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全运营部作为安全管理的职能办公室,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培训、稽查、监管、事故处理、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等职责。
2 、安全运营部设经理(可兼职) 1 名、助理 1 名,各分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助理、安全员、专职分队长及安全监督员,负责全面组织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
3 、分部、维修中心为公司营运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分部、维修中心经理为所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安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各分部、维修中心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安全助理为副组长,站长、副站长、安全员、调度、分队长、检验员、技术员、班组长以及安全监督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年度考核交通安全五项指标的目标如下:行车一般性事故频率低于 2 次 / 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频率为 0 ,事故伤人频率低于 1 人 / 百万车公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 3.2 万元 / 百万车公里。轻微性事故频率低于 4 次 / 百万车公里(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
三、工作职责
1 、安委会工作职责
( 1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违规一票否决”的安全管理原则,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法令,并对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计划和关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安全经费预算等一切与安全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
( 3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认真地查处安全违章肇事责任人;
( 4 )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重点方案和整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 5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推行全员安全管理,实现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
2 、安委会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 1 )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审批安全工作经费;
( 2 )领导安委会工作,及时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3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对安全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4 )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保持安全管理队伍的稳定,引导、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 5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监督、同时总结评比),实行“安全违规一票否决”制;
( 6 )负责公司对外的安全责任。
3 、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 1 )组织、贯彻安全法规、法令,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以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 2 )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安委会和总经理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委会会议议题,签发安全日常管理文件;
( 3 )领导、组织和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整改、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监督;
( 4 )加强安全队伍的培训教育,支持、检查、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 5 )对违章肇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一般以上事故及重大事故苗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 6 )抓好安全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经验。
4 、安全运营部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 2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本企业内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稽查监管,负责公司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 3 )组织安全竞赛、安全整改、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活动,发现、树立安全行车的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的好经验;
( 4 )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参加分部的安全例会,不定期的检查、参加分部的出车会议,及时传递安全信息,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对已实施的整改方案跟踪检查监督,将结果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 5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收集、分析、整理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为领导当好参谋;
( 6 )设立专门的保险台帐,及时准确地做好保险的续保、展期工作,严防漏保、脱保;
( 7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完成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理赔工作;
( 8 )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关爱一线员工,掌握其心理动态,了解其生活状况,为其排忧解难,正确引导他们搞好安全生产。
5 、分部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运营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方面对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 2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教育、稽查、处罚等方
式加大反违章力度,组织、实施、完成公司下达给分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 3 )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做到每一项工作的落实都有据可查;
( 4 )搞好安全秩序管理,随时掌握道路、站场的安全情况,确保站场、道路的安全生产井然有序;
( 5 )及时召开各种安全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针对安全现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
( 6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肇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执行公司对违章、肇事人员的处理;
( 7 )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 8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排忧解难,做员工的贴心人;经常进行安全、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的教育,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6 、维修 中心 安全工作职责
维修中心在安全管理上在履行分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第( 1 )、( 2 )、( 3 )、( 4 )、( 5 )、( 6 )、( 7 )、( 8 )条以外,还应严守操作规程,杜绝维修及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7 、站、队、班、组长安全工作职责
( 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方面对部门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 2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给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 3 )做好运行车辆及维修等设备日查日检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做好原始记录;
( 4 )做员工的表率,指导和督促本部门的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5 )加强对新员工安全教育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坚决执行公司对违法违规肇事责任人员的正确处理决定;
( 6 )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为员工排忧解难,做员工的贴心人;
( 7 )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
( 8 )发生事故后按程序立即报告,同时做好现场临时处置工作。
四、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 、景区道路行车实行分段速度管制,限速行车、杜绝盲目快车、弯道及会车要减速。对不同的路段,针对不同的情况,通过 gprs 车载终端对驾驶员及时给予安全语音警示(详见附表:《核心景区道路分段速度管制及相应警示语音明细表》)。在通过交通管制的站场或道路时,车辆的停放、速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违者:扣安全奖 100 元。
2 、严守操作规程,运行中的车辆禁止相互追赶、违章超车或者空档滑行。前方车辆停车并用信号灯或者手势示意让行以外情况下强行超车,都属于违章超车。
违者:扣安全奖 100 元。
3 、处于工作状态的驾驶员,严禁停车或在路途停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塌方、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外);行车时,驾驶员应关好车门,严禁吸烟、饮食、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与他人闲谈、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
违者:第一次扣除安全奖 50 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月内三次、季内五次、年内七次予以解聘。
4 、主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的启动钥匙交给他(她)人,离开车辆时,启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需要停驶的车辆,应选好停车位、拉好手刹、挂好排挡,收班后或休息的车辆同时应锁紧车门、车窗,关闭电源开关。
违者:扣除安全奖 50 元。
5 、服从安全管理,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人员的现场指挥。
违者: 扣除安全奖 100 元。
6 、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的(指车辆驶出路外、侧翻、碰山等重、特大险情)。
违者:除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扣除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特别条款处理。
7 、发车前,驾驶员要提请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提请乘车人员不要站在驾驶区,提请 60 岁以上老人 12 岁以下儿童及孕妇不要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副驾驶座位上不能同时乘坐 2 人(含 2 人)以上的乘客,提醒乘员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违者:扣除安全奖 50 元。
8 、严禁人货混装,游客乘用车辆禁止装运货物;居民运输车辆禁止装运大宗货物或 50 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
违者:扣除责任驾驶员、站场值班站长(或副站长)、责任调度月奖各 50 元。
9 、严禁“三禁品”上车:
( 1 )三禁品”在站场上车的,由值班站长(副站长)、当班调度、驾驶员、站场值班安全员共同负责;
( 2 )“三禁品”在路途上车的,由当班驾驶员负责 ; 有随车乘务员的,由当班驾驶员和随车乘务员共同负责。
违者:扣除责任人月奖 100 元。
10 、驾驶员应按时作息,保持旺盛的精力,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仔细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况。若因睡眠不足或其它原因影响行车安全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分队长或分部值班负责人报告,分部当班负责人应令其下车休息,有正当理由的,按休假处理;无正当理由的,作旷工处理。若隐瞒不报强行驾车的,一经查实现场下车,扣当月安全奖,违章肇事的,除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待岗学习 1 个月。
11 、 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禁令。
违法行为 处罚 说明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处以警告或扣安全奖 100 元
《交通法》 36 条 2 种行为、第 90 条规定
不服从安全人员指挥、管理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交通法》 38 条第 90 条规定
违章扣 12 分
待岗 , 按交警规定处理
岗前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吸食有刺激性 食品 如槟榔或药物的
第一次扣安全奖 100 元,第二次扣当月安全奖,月内三次、季内五次、年内七次予以解聘;发生事故的解聘
超过公司规定车速 20% 的
取消当月安全奖
以 gprs 监控或雷达测速仪数据为准
驾驶安全隐患车辆上路的
扣安全奖 200 元
在站场上违规穿插的
扣安全奖 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违规车辆驾驶员负全责。
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会车让行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同向正常行驶时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扣安全奖 50 元
安全车距不低由于 20 米
途经各站时,不减速、避让游客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游客占据道路时应停车避让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恶劣天气灯光使用及其他情况
不按规定倒车的
扣安全奖 50 元
发生事故先扣 100 元奖,再按事故处理
车门未关闭好,行车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遇交通堵塞,不依次等候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驾驶室前悬挂杂务,影响视线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扣安全奖 100 元
主要体现在扔垃圾
有证不带的
扣安全奖 50 元
便于检查证件丢失后驾驶车辆的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扣安全奖 50 元
警卫车队
13 、对在核心景区门票站以外因违章行为受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驾驶员,应及时主动积极的接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回公司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分部负责人和安全运营部如实报告,公司不再就此违章行为重复处罚,但要记入个人考核。对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公司按违章类型参照本办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诚信条款严肃处理。
14 、为了防范驾驶员对车型适应过程中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异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分部之间的驾驶员调动,必须报安全运营部审批同意;
( 2 )分部内部异动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同类车型的异动由分部安排,但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安全运营部备案;不同车型的异动要报经安全运营部签字同意后才能执行。
14 、驾驶证吊扣期间不得上车。工作原因驾驶证吊扣的公司调整岗位并核发相关岗位工资;非工作原因吊扣驾驶证 1 - 2 个月的,公司不发工资,驾驶证吊扣 3 个月(含)以上的或注销的给予解聘。
五、站场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 、分部指定人员负责站场秩序,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站场责任人应履行所属站场秩序管理职责,驾驶员应服从现场管理,按照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车辆。
违者:扣除月奖 50 元。
2 、车辆进出站场不得盲目快车,在站场内限速 15 公里。
违者:扣除月奖 100 元。
3 、车辆在站场上非紧急情况严禁鸣号。每次鸣号不得超过半秒,连续鸣号不得超过 3 秒钟。
违者:扣除月奖 50 元。
4 、 分部 责任安全员随时检查督促,每天对运行车辆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日志》记录;每月对运行车辆进行 2 次以上的车辆例行维护检查,同时做好《车辆例行维护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督促主车驾驶员及时修理,并进行跟踪,受检车驾驶员在记录上签字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记录。
安全运营部不定期抽查,对每个分部一月内抽查四次以上,要求《安全检查日志》、《车辆例行维护检查》等原始记录完整有效。
第12篇 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13】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某客运公司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办法
为搞好接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管理,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和机损事件,提高接待质量,特就公司外出接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车辆的基本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公司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限于丰田柯斯达客运车。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具有安全隐患或技术状况不佳的车辆不得从事接待活动。
2 、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如具有合法的行驶、营运和保险手续等。需驶出武陵源区范围的,应随车携带有关手续。
3 、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等,并携带必要的维修工具。长途或重要接待活动,车辆应视情配置备胎。
4 、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应经公司内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重要的接待要经市区交警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才能派出执行任务。
二、 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流程
1 、相关分部接到接待任务通知后,按照接待规模,应挑选车况良好的车辆,由驾驶员、分队长共同进行车况初步检测,经初步检测合格的车辆,将车号报安全运营部办理营运手续,同时将车辆送维修中心进行全面机务检测和临时保养,景区内的接待应至少提前一天送检,需驶出武陵源区范围的,至少提前 2 天送检,并至少提前 3 天通知安全运营部办理手续。
2 、接待车辆送维修中心(山上送维修厂)后,由维修中心对接待车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实施临时保养。车辆存在故障的,应予以修复;若故障难以及时排除,影响接待任务的,应调换车辆。
3 、经维修中心检测、保养、维修合格的车辆送公司安全运营部复查验收。同时审查驾驶员资格证件,对其进行安全警示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4 、经安全运营部复查验收合格的车辆,由驾驶员凭《车辆检测表》到安全运营部领用车辆有关手续,并由相关分部再次检查有关手续和附属设备的配置,确认合格后分部派出执行接待任务。
5 、完成接待任务车辆返回公司后,驾驶员须报告分部。分部应对车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置。存在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的,不得隐瞒,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应向安全运营部退回有关证件。
三、其他
在执行接待任务时,各有关单位要确实重视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履行机务安全职责,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接待任务。如因车辆技术状况影响接待工作,要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流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一: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流程图
接待车辆机务安全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