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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办法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6

问责管理办法

第1篇 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 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 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 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 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 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 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 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 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乡镇专项整治行动问责管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

1、建立责任体系。成立镇专项行动指挥部,制定行动方案,出台考核办法和问责办法。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镇范围内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每一条道路、每一个街巷、每一条河道、每一个村(居)、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角落都有联系领导,都有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严格考核

2、考核时间和方式。全镇专项行动从4月中旬至7月底进行。由镇指挥部牵头,每月对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分三个时间节点进行。第一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9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5月15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5月20日;

第二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6月16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6月21日;

第三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7月20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7月25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7月底。

3、考核内容。严格对照镇党委、政府下达的专项行动计划,突出重点、难点、亮点,考核各村(居)以及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履行职能情况。同时考核各级干部在专项行动中的表现。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等情形进行问责。具体考核办法由镇指挥部另行制定。

4、突出控违拆违成效和道路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作成效。各村(居)及相关单位部门控违拆违、重点绿化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控违拆违工作不力和重点绿化工作不力的进行专项问责。

三、严格问责

5、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问责采取以下方式: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6、对控违拆违成效和道路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作成效进行专项问责。

(1)各村(居)搭建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以及“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其村(居)负责人教育实践活动不过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2)镇机关事业单位搭建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以及“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部门负责人教育实践活动不过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部门单位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3)去年9月以后新增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各村(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给予镇市容办主任、执法中队中队长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4)窗口地区、镇域内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速公路以及干道两侧“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给予所在村(居)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

(5)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出入口的绿化,干线公路两侧的绿化,进城进区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的绿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7、对考核结果进行问责。

村(居)组。每次考核对各村(居)进行排名,考核中列后两位的村(居),在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考核列后两位的,在全镇通报批评的同时,对各村(居)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第三次考核列末两位,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本镇考核中曾列末两位的;(2)全镇在区指挥部考核中曾排在末位的。对上述末位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免去其书记职务,对主任责令辞去主任职务;对倒数第二位的村(居)党(总)支部书记给予告诫并责令做出检查,对主任给予停职检查。

部门组。镇考核中对任务没有完成的部门,在全镇通报批评。连续两次镇考核中任务没有完成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告诫并责令作出检查。因工作不力在区考核中扣分较多导致本镇排在全区末位,扣分最多的项目对应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免去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分管负责人免去职务。

8、问责工作必须于2022年8月10日前实施。

9、本问责实施意见由镇纪委(监察室)和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4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 某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 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 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 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 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 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 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 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 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_或集体_。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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